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42/2009/B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342/2009/B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S 10 AND 13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及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342/2009 to HIGHWAYS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15 May 2009.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42/2009/A)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335/2011.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42/2009/B).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and attached to Part C of this Permit.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
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335/2011
|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2) (3) (4) (5) (6) (7) |
Traffic Improvements to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December 200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EIA
Executive Summary (December 200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Executive Summary”]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December 200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Register
No. AEIAR-128/2009) 屯門公路市中心段交通改善工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2008年12月) [下稱“環評報告”]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行政摘要
(2008年12月) [下稱“環評摘要”]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2008年12月) [下稱 “環監手冊”] (登記冊檔號: AEIAR-128/2009)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17 February
2009 (Reference: (37) in Ax (5) to EP2/G/A/ 署長於2009年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0 April 2009 (Application No. AEP-342/2009)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9年4月20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 (申請書編號:AEP- 342/2009)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15
May 2009 (Permit No. EP-342/2009) 於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30 September 2009 (Application
No. VEP-301/2009) 許可證持有人於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27 October 2009 (No. EP-342/2009/A) 於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7 January 2011 (Application
No. VEP-335/2011) 許可證持有人於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s 修訂日期 |
VEP-301/2009 |
30 September 2009 |
Amend Condition 更改C部條件第2.10項 |
27 October 2009 |
VEP-335/2011 |
17 January 2011 |
Amend Condition 更改C部條件第2.10項 |
14 February 2011 2011年2月14日 |
14 February
2011
2011年2月14日
Date 日期 |
|
(Wong Hon-me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黃漢明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Traffic
Improvements to Tuen Mun Road
Town Centre Section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屯門公路市中心交通改善工程[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 “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A major improvement to an existing trunk road
and construction of a district distributor road 對現有主要幹路作重大改善工程及建造一條地區幹路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Located within the 本工程位於屯門公路市心中心段。工程項目的位置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圖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he
project is to widen about 本工程將擴闊由仁愛堂至皇珠路交匯處之間長約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環評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及《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設計、建造及營辦: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8/2009)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申請書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AEP-342/2009);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及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及重新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 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定條件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要求,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8/2009)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符合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這本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8/2009)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的環監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8/2009)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就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而進行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後須提交的文件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委任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工程項目施工期間須採取的空氣質素影響緩解措施
2.4 在離開建造工地前,每部車輛均須經清洗,以除去車身及車輪上的塵埃物料。
2.5 所有易生塵埃的物料在裝卸及轉運前,均須用水加以噴灑。
工程項目施工期間須採取的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2.6 工地須設置淤泥清除設施,以清除地面徑流中的淤泥沙粒。
2.7 在暴雨期間,工地貯存的建築物料或建築廢物須以防水布或類似物料覆蓋。
2.8 工地的碎屑及垃圾均須予妥善收集、處理及棄置。
2.9 建築工人產生的污水,須經臨時衞生設施或採用化學劑的流動公廁處理。
交通噪音影響緩解措施
2.10 為緩解工程項目產生的交通噪音影響,必須在營辦工程項目前按本許可證夾附的表1及圖2至圖16所示的詳情,實施噪音緩解措施。除了設置所需通道或緊急出口外,隔音屏障或隔音罩須為無縫隙或孔口的連續構築物。在工程項目營辦期間,須妥善執行所有噪音緩解措施。
工程項目營辦期間須採取的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2.11 道路的排水須導引至集水溝口的隔沙井,經清除淤泥及砂礫後,方可流入公眾雨水渠系統。
2.12 為確保隔沙井任在何時候均有效運作,因此必須定期妥善清理及保養隔沙井。
提交景觀美化計劃
2.1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必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景觀美化計劃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景觀美化計劃須連同以比例1:1000或其他合適比例繒製的圖則,以展示工程項目的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並須包括以下資料:
(i)
計劃移植樹木的位置、大小、數量及品種,以及樹木最終的移植地點;
(ii)
計劃砍伐樹木的位置、大小、數量及品種;
(iii)
補償種植樹木的位置、大小、數量及品種;以及
(iv)
從建築及色彩上美化隔音屏障及隔音罩的方法。
景觀美化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8/2009)內載的資料、規定及建議。
所有工程項目的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必須按已存放的景觀美化計劃妥善執行及維持。
3.
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規定
3.1 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8/2009)及環監手冊建議的所有措施,均須按環監手冊所述的規定及時間表,以及署長其後核准的任何修訂本,徹底及妥善執行。
3.2 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資料及規定,然後提交署長批准。
3.3 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均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進行:
(i)
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ii) 進行影響監測;
(iii) 如超逾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
(iv)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文(i)至(iii)項所有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3.4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3.5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額外複本。
3.6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工程項目施工階段的每月環監報告的4 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每月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超出)環境質素表現規限(行動及極限水平)情況的摘要。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額外複本。
4.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1.3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5及3.6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42/2009/B
環境許可證編號:EP-342/2009/B
(此表須與本許可證夾附的圖2至圖16一併閱讀。)
注意
除特別註明外,所有在表1提及的緩解措施須設置吸音物料/吸音板,而吸音物料/吸音板須位於隔音屏障/隔音罩的底部至少距離混凝土縱向護欄1.5米的範圍內。
圖例
**: NM1及NM2詳情見本許可證的圖3
***: NM4詳情見本許可證的圖4及圖
@: NM8詳情見本許可證的圖4及5
@@: NM11詳情見本許可證的圖6
@@@: NM12及NM15詳情見本許可證的圖7
#: NM16詳情見本許可證的圖8
##: NM17及NM18詳情見本許可證的圖9
###: NM19詳情見本許可證的圖10及11
^: NM21詳情見本許可證的圖12
^^: NM24詳情見本許可證的圖12、13及14
^^^: NM25詳情見本許可證的圖14
^^^^: NM31及NM32詳情見本許可證的圖15
^^^^^: NM34詳情見本許可證的圖16
緩解措施 |
種類 |
大約長度 |
地點 |
半密封式隔音罩NM1**
|
|
|
玫瑰花園對開往九龍方向的屯門公路 |
密封式隔音罩NM2**
|
|
|
往九龍方向的屯門公路,鄰近遠東發展屯門大廈 |
半密封式隔音罩NM4***
|
沿往九龍方向及元朗方向的半密封式隔音罩,高度由 |
|
頂部從蘭苑對開,距離往九龍方向屯門公路半密封式隔音罩柱位部份 頂部從富華大廈對開,距離往元朗方向屯門公路的半密封式隔音罩柱位部份3米的位置伸展 |
密封式隔音罩NM5
|
|
|
離開屯門公路的連接路,位於蘭苑對開往九龍方向的屯門公路 |
密封式隔音罩 NM8@
|
遮蓋往元朗及九龍方向屯門公路的密封式隔音罩,高度逐漸由NM4上升至仁政行人天橋的 遮蓋往元朗及九龍方向屯門公路的密封式隔音罩,高度由仁政行人天橋的 |
|
萬成大廈對開的屯門公路 |
密封式隔音罩 NM9
|
|
|
屯門市廣場2座對開的屯門公路 |
半密封式隔音罩 NM10
|
|
|
屯隆街及屯門公路交界的屯門公路 |
半密封式隔音罩NM11@@
|
|
|
屯門市廣場3座對開往九龍方向的屯門公路 |
半密封式隔音罩M12@@@
|
|
|
頂部從華都花園2座對開,距離往九龍方向屯門公路半密封式隔音罩柱位部份 頂部從華都花園2座對開,距離往元朗方向屯門公路半密封式隔音罩柱位部份 |
半密封式隔音罩M15@@@
|
往九龍方向及沿往元朗方向路緣的 |
|
頂部從華都花園5座對開,距離往九龍方向屯門公路半密封式隔音罩柱位部份 |
半密封式隔音罩NM16#
|
|
|
新都大廈B座對開的屯門公路 |
半密封式隔音罩NM17##
|
沿往九龍方向及元朗方向的半密封式隔音罩,高度由 |
|
新都大廈對開的屯門公路 |
半密封式隔音罩NM18##
|
沿往九龍方向及元朗方向的半密封式隔音罩,高度由NM17逐漸上升至 |
|
新都大廈A座對開的屯門公路 |
密封式隔音罩 NM19### |
沿往九龍方向及元朗方向的密封式隔音罩,高度由NM21的 |
|
兆安苑對開的屯門公路 |
密封式隔音罩 NM20
|
|
|
中華廠商會蔡章閣中學對開,一條進入屯門公路的連接路 |
半密封式隔音罩NM21^
|
沿往九龍方向及元朗方向的半密封式隔音罩,高度逐漸由 |
|
頂部從利寶大廈對開,距離中央分隔欄 頂部從利寶大廈對開,距離中央分隔欄 |
密封式隔音罩NM24^^
|
沿往九龍方向及元朗方向的密封式隔音罩,高度由NM21上升至置樂行人天橋的 |
|
置樂花園3座對開的屯門公路 |
半密封式隔音罩 NM25^^^
|
|
|
置樂花園5座對開往元朗方向的屯門公路 |
隔音屏障 NM26
|
|
|
置樂花園5座對開,一條離開屯門公路的連接路 |
隔音屏障 NM27
|
|
|
一條鄰近康景花園的連接路 |
半密封式隔音罩NM28
|
|
|
路德會呂祥光小學對開,一條進入屯門公路的連接路 |
隔音屏障NM29
|
直立式隔音板 |
|
置樂花園5座對開,填補一條連接路下面的空隙 |
隔音屏障 NM30
|
|
|
青華球場對開的連接路下面及屯門公路的路緣 |
隔音屏障NM31^^^^
|
|
|
康景花園對開往元朗方向的屯門公路 |
隔音屏障NM32^^^^
|
|
|
康景花園對開,往元朗方向屯門公路的中央分隔欄 |
密封式隔音罩NM34^^^^^
|
遮蓋往九龍方向及局部往元朗方向的 |
|
鐘聲慈善社胡陳金枝中學對開,往九龍方向的屯門公路 |
密封式隔音罩NM35
|
屯門公路的中央分隔欄設 |
|
錦暉花園對開往九龍方向的屯門公路 |
| 圖1 | 圖2
| 圖3 | 圖4
| 圖4a
| 圖5
| 圖6 | 圖7 |
圖8 | 圖9
| 圖10 | 圖11
| 圖12 | 圖13
| 圖14 | 圖15
| 圖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