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26/2011/A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426/2011/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及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426/2011) to 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CED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36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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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2) (3) (4) (5) |
Providing Sufficient Water Depth for 為葵青貨櫃港灣及其進港航道提供足夠水深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登記冊編號: AEIAR-156/2010) [下稱環評報告]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署長於2010年10月28日 發出批准的環評報告信件。 [檔案編號 : (57) in Ax(1) to EP2/N3/C/57 Pt.5]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許可證持有人於2011年10月3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申請書編號:AEP-426/2011)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EP-426/2011
issued on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
許可證編號﹕EP-426/2011於2011年10月27日簽發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369/2012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VEP-369/2012] 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VEP-369/2012 [下稱“申請書編號VEP-369/2012”]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 修訂日期 |
VEP-369/2012 |
2012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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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ry condition 2.6
and Table -
Vary conditions
3.1(b) and 3.1(d) in Part C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426/2011 -
Vary Figure 1 to Figure 3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426/2011 -
Add Figure 2a-1 to Figure2a-7 and Figure 2b to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426/2011 -
更改在環境許可證編號EP-426/2011的C部第2.6項條件及表1 -
更改在環境許可證編號EP-426/2011的C部第3.1(b)及3.1(d)項條件 -
更改在環境許可證編號EP-426/2011的圖1 至 圖3 -
在環境許可證編號EP-426/2011加入圖2a-1 至 圖2a-7 和 圖2b |
2012年7月20日 |
2012年7月20日
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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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urice K.L. YEU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楊國良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Providing
Sufficient Water Depth for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為葵青貨櫃港灣及其進港航道提供足夠水深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
Dredging operation with approximately 挖泥量約 400
萬立方米的挖泥作業,距離一個海水進水口少於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Project site is located in
Kwai Tsing Container Basin (KTCB) and its access fairways (Northern and
Western), a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地點是葵青貨櫃港灣連同北面航道與西面航道,見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圖一。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The Project is to lower the existing seabed in Kwai Tsing Container
Basin (KTCB) and its access fairways to a target seabed level of -17.5mCD.
The project area is approximately 工程項目是降低葵青貨櫃港灣連同北面航道與西面航道海床,目標的海床面水平大致為海圖基準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環評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及《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工程項目的建造及營辦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工地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及營辦本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設計、建造及營辦:核准的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56/2010)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各環境許可證的申請文件及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及重新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 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開展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工程項目的施工日期。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1.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開始營辦前,至少提早2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工程項目的營辦日期。營辦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特定條件
2. 工程項目施工前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要求,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56/2010)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符合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這本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的環監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發生事件、出現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56/2010)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就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而進行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社區聯絡小組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成立一個由相關及受影響團體代表,包括漁業界組成的社區聯絡小組,以方便有關人士就工程項目施工期間的所有環境問題進行溝通、查詢及處理投訴。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9個月成立社區聯絡小組。許可證持有人須通知署長社區聯絡小組的確實成立日期、成員名單、職權範圍及聯絡詳情。另外亦須為工程項目設立特定電話投訴熱線,迅速回應及處理公眾關注的事宜及投訴。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本許可證涵蓋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把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提交施工時間表及位置圖
2.5
工程項目的挖泥工程須分期進行。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挖泥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4個星期向署長存放詳細的施工時間表及用1:1 000或其他合適比例繪製的工程項目位置圖。時間表須包括最新的工程計劃,顯示本許可證圖2所示不同位置挖泥工程的施工期及挖泥速度(包括所採用的海事設備種類)。
提交污染熱點(Z2B區)的詳細挖泥方法
2.6
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本許可證圖2所示Z2B區挖泥工程的詳細計劃,詳述經證實效果良好的挖泥方法(包括挖泥速度)和測試結果,以供署長審批。建議挖泥工程的挖泥方法和測試,亦須考慮由水務署發出載於本許可證表1的沖廁水水質指標。在獲得署長書面批准前,不得在Z2B區進行任何挖泥工程。
提交無機氮總含量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文件
2.7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易受水污染影響的地方就無機氮的總含量進行環境監察及審核,並須在挖泥工程展開前提交建議書供署長審批。
取得海洋填料委員會的確認及提交廢物處置計劃
2.8
在挖泥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廢物處置計劃以供審批,該計劃須包括由海洋填料委員會就工程項目產生的所有海底沉積物的棄置地點發出的書面確認。
提交隔泥幕設置計劃
2.9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挖泥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隔泥幕設置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供審批。隔泥幕設置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56/2010)內載的有關資料及建議。隔泥幕設置計劃須包括各項圖則,顯示建造工程計劃及隔泥幕在設計、運作及維修保養方面的詳細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就挖泥工程設置隔泥幕的規定),如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56/2010)及環評條例登記冊內相關文件的建議。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須徹底及妥善執行隔泥幕設置計劃建議的所有緩解措施。
提交隔泥網設置計劃
2.10
許可證持有人須就在海水進水口安裝、維修保養及移除隔泥網的詳情,與本許可證圖3所示4個進水口(即WSD1、WSD8、WSD9及EMSD1)的業主及營運商聯絡。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挖泥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隔泥網系統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隔泥網設置計劃及報告須在挖泥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提交,並經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56/2010)內載的有關資料和建議。在海水進水口附近的相關挖泥工程展開前,須按照隔泥網設置計劃最終定稿所述,在海水進水口設置隔泥網。
3. 工程項目建造工程期間須實施的措施及提交的文件
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3.1 為緩解挖泥工程對水質造成的影響:
(a) 在工程項目範圍內採用的每部密封式抓斗挖泥船,其最高挖泥速度每日不得超過4 000立方米;
(b) 如圖2b所示,臨時設置在藍巴勒海峽2及4區用作移除硬物料的切吸式挖泥船,以每日操作12小時計算,其最高挖泥速度為每日8 400立方米(在任何特定小時的30分鐘內最高挖泥速度為700立方米),而進行切割時應同時啟動挖泥泵,以減少沉積物混入水體;
(c) 所有躉船/挖泥船的船底須加上緊密的封邊,以避免洩漏物料,而操作時亦須適當裝載物料,以確保任何時間內均不會發生挖泥溢流的情況;
(d)
(i) 在工程項目任何一個時間,不得在工程項目範圍內操作多於3部密封式抓斗挖泥船(或1部切吸式挖泥船及2部 密封式抓斗挖泥船);
(ii) 在2B區只可操作1部密封式抓斗挖泥船或1部切吸式挖泥船,其間在工程項目範圍內的其他區域不得使用任何 其他密封式抓斗挖泥船;
(iii) 在工程項目任何一個時間,在圖2所示的5個主要區域中,每個區域內不得操作多於1部密封式抓斗挖泥船(或 1部切吸式挖泥船),其中只可在2及4區操作切吸式挖泥船,在任何特定小時的30分鐘內最高挖泥速度為700 立方米(以每日操作12小時計算,最高速度為每日8 400立方米);
(iv) 在藍巴勒海峽-1至2區(填上“粉紅色”的Z
(v) 在藍巴勒海峽-3至4區(填上“粉紅色”的Z
(vi) 在藍巴勒海峽-5至6區(填上“黃色”的Z
(vii) 在藍巴勒海峽-5至8區(填上“黃色”的Z
(viii) 在北航道-9至12區(填上“紫色”),密封式抓斗挖泥船的最高挖泥速度在旱季及雨季期間每日不得超過4 000 立方米,如圖2a-5表5所示;
(ix) 在西航道-
(x) 在西航道-13B區(填上“橙色”),密封式抓斗挖泥船的最高挖泥速度在旱季及雨季期間每日不得超過4 000 立方米,如圖2a-7表7所示。
(e) 在進行任何挖泥工程期間,須設置隔泥幕以徹底圍封抓斗挖泥船的抓斗;
(f) 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須如本許可證圖3所示,設置隔泥網以保護以下沖廁水或冷卻水的進水口,即青衣(WSD1)、荃灣(WSD8)、鄰近豪景花園(WSD9)及葵涌醫院(EMSD1)。為避免垃圾囤積,以及確保取得具代表性的影響監測結果,隔泥網須作維修保養,並須每日收集隔泥網四周的垃圾,以便在建造工程期間,隔泥網後面的海水不會存有漂浮垃圾;
(g) 在建造工程期間,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圖3所示的4個魚類養殖區,即馬灣(F1)、蘆荻灣(F2)、索罟灣(F3)、長沙灣(F4),以及3個沖廁水或冷卻水的進水口,即青衣(WSD1)、荃灣(WSD8)及葵涌醫院(EMSD1),加強進行24小時監測水質參數的環境監察及審核工作;
(h)
倘若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的水質監測數據證明有需要採取進一步的緩解措施,許可證持有人須適當調低挖泥速度及/或配合潮汐的狀況進行挖泥工程,以保護如圖3所示的水務署(WSD1)及機電工程署(EMSD1)進水口的水質;以及
(i)
當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船隻駛經工程項目的範圍時,其速度不得超過10海里。
因同期工程項目累積影響的緩解措施
3.2 許可證持有人須聯絡藍巴勒海峽內的其他貨櫃碼頭營辦商,以確保許可證持有人在1至6區進行挖泥工程時,沒有其他貨櫃碼頭營辦商同期進行挖泥工程。
3.3 許可證持有人須聯絡本許可證圖4所述可能同期進行的工程項目的所有工程項目倡議人,並向他們提供最新的工程項目計劃,以盡量減低造成的累積影響,以及避免同期進行核准環評報告沒有作出評估的挖泥活動。
文化遺產影響的緩解措施
3.4 從圖5所示的20個地點和劃線區域,以及環評報告附錄9-6認定的劃線區域挖出的物料,均須按照工程項目環監手冊第8部分的海洋考古監察簡介列明的規定,監察是否有古物存在。
視覺/眩光影響的緩解措施
3.5 挖泥船的照明設備須安裝燈罩以限制眩光影響。
4. 工程項目營辦期間須提交的文件及實施的措施
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4.1 為緩解保養挖泥工程引起的水質影響:
(a) 在工程項目範圍內只許採用1部密封式抓斗挖泥船,而其最高挖泥速度每日不得超過4 000立方米;
(b) 所有躉船/挖泥船的船底須加上緊密的封邊,以避免洩漏物料,而操作時亦須適當裝載物料,以確保任何時間內均不會發生挖泥溢流的情況;
(c) 除非獲得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的豁免,否則須設置隔泥幕以徹底圍封密封式抓斗挖泥船;以及
(d) 許可證持有人須聯絡藍巴勒海峽內的其他貨櫃碼頭營辦商,以確保許可證持有人在本許可證圖2所示的1至6區進行挖泥工程時,沒有其他保養挖泥工程同期進行。
5. 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5.1 環監計劃須按環監手冊(登記冊編號:AEIAR-156/2010)所載的程序及規定,以及按本許可證提交的其他核准文件執行。計劃如有任何重大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資料及規定,方可提交署長批准。除其他項目外,環監計劃須包括在建造工程期間按照核准環監手冊的規定,就水質、文化遺產進行監察,以及定期巡查工地。此外,在保養挖泥工程進行期間,則須按照核准環監手冊的規定監察水質。如環監結果顯示青衣冷卻水進水口(WSD1)的水質,未能符合本許可證表1所示的沖廁水水質指標,許可證持有人須馬上通知水務署,以便他們在海水抽水站採取補救行動。環監計劃亦須包括監察在施工期間積聚或堆存躉船的挖出沉積物在處置前可能引致的氣味滋擾。
5.2 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均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規定進行:
(a)
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b)
進行影響監測;
(c)
如超逾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環監手冊(登記冊編號:AEIAR-156/2010)內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d)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文(a)至(c)項所有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5.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5.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天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4 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每月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超出)環境質素表現規限(行動及極限水平)情況的摘要。在編製該份每月環監報告時,所有因鄰近同期進行的工程項目涉及的活動造成的累積影響均須處理。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5.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6.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6.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定期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及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3及3.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6.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一個用作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的特定網站,並須以書面通知署長有關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查閱,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6.3 上文條件第4.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包括核准的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及工程項目簡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噪音、水質及空氣質素)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指定工程項目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26/2011/A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426/2011/A
| 圖 1
| 圖 2 | 圖 2a-1
| 圖 2a-2 | 圖 2a-3
| 圖 2a-4 | 圖 2a-5
| 圖 2a-6 | 圖 2a-7
| 圖 2b | 圖 3
| 圖 4 | 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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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沖廁水的水質指標
參數 |
進水口的目標參數值 |
色度(HU) |
< 20 |
混濁度(N.T.U.) |
< 10 |
臭閾值(T.O.N.) |
< 100 |
氨氮 |
< 1 |
懸浮固體 |
< 10 |
溶解氧 |
> 2 |
五天生化需氧量 |
< 10 |
合成清潔劑 |
< 5 |
大腸桿菌/每100毫升 |
< 20,000 |
除非另有指明,否則化學品的數值以毫克/公升顯示(以每百萬分之一作單位)。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26/2011/A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426/2011/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