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13/2008/E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313/2008/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s 10 & 13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及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313/2008)
to the MTR
Corporation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12 January 2009.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EIAO,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372/2012.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EP-313/2008/E).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第10及13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 2009 年 1月 12日將環境許可證 (編號EP-313/2008) 批予香港鐡路有限公司 (下稱 “許可證持有人”)。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VEP-372/2012修訂環境許可證。以下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EP-313/2008/E) 。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作為建造及營辦本許可證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372/2012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West Island Lin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Report,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EM&A) Manual and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AEIAR-126/200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1) 西港島線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環境監測及審核手冊及行政摘要 (登記冊檔號:
AEIAR-126/2008) [下稱 “環評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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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3 Dec 2008 [ Ref.:
(10) in EP2/G/A/ (2) 署長於 |
(3) Application for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AEP-313/2008.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No. AEP-313/ (3)申請環境許可證編號 AEP-313/2008。[下稱 “申請書編號 AEP-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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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5 June 2009 (Application No. VEP-291/2009) (4) 許可證持有人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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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4 June 2009 and 17 July 2009 (Application No.
VEP-294/2009) (5) 許可證持有人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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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8 August 2009 (Application No. VEP-298/2009) (6) 許可證持有人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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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4 December 2009 (Application No. VEP-333/2010) (7) 許可證持有人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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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5 July 2012 (Application No. VEP-372/2012) (8) 許可證持有人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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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ugust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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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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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Y. K. WO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黄耀光 代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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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西港島線 [這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n approximately 興建和運作一條長約3
公里的地底鐵路及有關的火車站。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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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ung Wan, Sai Ying Pun and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n
approximately 興建和營辦一條長約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及《危險品條例》(第295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設計、建造及營辦: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26/2008)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申請書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AEP-313/2008);許可證持有人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提交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 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按所述成立環境小組及聘用獨立環境查核人後,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1.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營辦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展開營辦的日期通知署長。展開營辦的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2 特定條件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規定,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對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6/2008)建議及本許可證的符合造成影響的每件事項、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6/2008)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及審核整體環監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6/2008)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2.3 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把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建造工程計劃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顯示建造工程主要項目的施工及竣工日期,包括接管及其後撤離B施工區的日期。建造工程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26/2008)內載的資料、規定及建議。已提交的建造工程計劃所載項目其後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以書面通知署長。
2.5 許可證持有人須委聘一名註冊樹藝師,就工程項目提供意見及進行監察,並確保實施適當措施以保護受工程項目影響的樹木,尤其是科士街臨時遊樂場及英皇佐治五世紀念公園四周的樹牆、已列入《古樹名木冊》的樹木,以及計劃移植的樹木。
2.6 許可證持有人須成立社區聯絡小組,由相關及受影響團體代表組成,包括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公司、受影響地區的地方委員會及學校,以方便有關人士就所有環保問題加強溝通、進行查詢及處理投訴。有關環保問題包括跟進許可證持有人採取的緩解措施和其他補救措施,例如為受經空氣傳送工程噪音影響的合資格住宅安裝隔音玻璃及空調設備的間接技術補救措施,以及是否需要進行實時噪音監測和使用網絡攝影機進行監察。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星期通知署長成立社區聯絡小組的日期。許可證持有人亦須為工程項目設立特定電話投訴熱線,迅速回應及處理公眾關注的事宜及投訴。
2.7 根據條件第2.5項委聘的註冊樹藝師,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樹木保護計劃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詳述妥善保護及監察受建造工程影響樹木的有關規定及措施,包括在工程項目邊界內的古樹名木以及科士街臨時遊樂場及英皇佐治五世紀念公園的樹牆。樹木保護計劃須同時涵蓋圖2所示的MA施工區(炸藥庫工地),並須包括以下各項:
(i) 保護保留樹木的詳細施工方法說明書;
(ii) 樹木移植建議,內容包括受工程影響樹木的最終移植地點,而該些樹木須具備中至高度的存活率;
(iii) 補償植樹計劃,內容包括以植樹補償被砍伐樹木的植樹位置;
(iv) 監察科士街臨時遊樂場地下水位的建議;
(v) 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實施的樹木保護工作的審核報告建議。
樹木保護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內載的資料、規定及建議。
2.8 在MA施工區(炸藥庫工地)的建造工程展開前,為保護兩株分別生長於建議隧道入口範圍內及MA施工區通道入口的植物(即香港大沙葉),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有關植物移植至鄰近合適的高灌木叢或林地生境。移植工作須由按條件第2.5項委聘的註冊樹藝師督導下進行。在MA施工區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用圍欄把MA施工區現有具保育價值的樹木及品種(即兩株白桂木)隔開,並在可行的情況下盡量以粗麻布保護樹幹。
2.9 工程項目使用的隧道鑽挖機(「鑽挖機」)須於施工區N1(西湖里)啟動。如鑽挖機的啟動豎井擬設於另一施工區,則許可證持有人須於啟動豎井位置的建造工程開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鑽挖式隧道建造施工方法說明書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該說明書須檢視如使用施工區N1以外地方的啟動豎井,鑽挖式隧道建造法可能出現的各種環境問題,例如施工期間鑽挖機啟動豎井位置的空氣傳送噪音影響、廢物處置問題,以及對景觀和視覺的影響。提交署長前,鑽挖式隧道建造施工方法說明書須獲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核查人核實,確保與獲批准環評報告內的資料、要求及建議脗合。
工程項目建造期間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2.10 建造階段空氣傳送噪音影響緩解措施
緩解措施 (詳情及實施時間見獲批准的環評報告) |
施工區 |
下列機動設備須盡可能使用可移動隔音屏障:破碎機、微型反鏟挖土機、發電機、反鏟挖土機、起重機、手提震動機、液壓破碎機、輪動式裝載機、碎石機、手提破碎機、壓縮機、灌漿機、薄漿混合機、混凝土泵、挖土機、機動式起重吊車、流動起重機、履帶式吊機。 |
施工區 A、C、D、H、I、J、J1、 L1、M1、N1、M3、O1、O2 及O3 |
下列機動設備須盡可能使用隔音罩/隔音棚:空氣壓縮混凝土泵、噴漿混凝土泵、手提破碎機、灌漿泵、混凝土切削機。 |
所有施工區 |
鑽岩機須盡可能以隔音圍封完全遮隔。 |
施工區 H、N1及M |
下列機動設備須用隔音蓋覆蓋:破碎機、反鏟挖土機、水底電動水泵、履帶式石鑽貨車、鑽岩機、空氣壓縮機、電動絞車、混凝土泵、手提震動機、手提破碎機、起重機、噴漿混凝土泵。 |
施工區 J1、 N1、M1及M3 |
抽氣扇須裝設滅聲器。 |
施工區 MA、A、C、D、G、H、I、J、J1、J2、J3、L1、M、M1、M3、N1、O1、O2及O3 |
下列機動設備須盡可能以隔音布遮蓋:打樁機、鑽孔機、拔樁機、強力撞搥、土螺旋鑽打樁機、液壓打樁機、打板樁機。 |
施工區A、A1、A2、A3、MA、C、D、G、H、I、J、J1、J2、J3、L1、M、M1、 M3、N1、O1、O2及O3 |
使用「隔音簾」─在拆卸建築物鋼架掛上隔音布料,將噪音來源與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分隔開。 |
施工區 A |
堅尼地城站西及西營盤站A1、A2出入口的工地須豎立臨時隔音屏障。 |
圖10、圖11及圖12所示的施工區C及施工區N1 |
挖掘範圍須有鋪蓋遮蔽。 |
施工區 J、J3、G及L1 圖10、圖11及圖12所示的施工區C |
完全圍封整個工地。 |
施工區 J2 |
以混凝土壓碎機代替液壓破碎機。 |
施工區 J2、M1及M3 |
爆破期間須在建築豎井頂部設置如圖13所示的隔音罩,並且完全密封。 |
施工區M3 |
2.11 就緩解建造階段文化遺產影響而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2.12 就建築廢物管理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2.13 建造期間水質影響的緩解措施
2.14 已擴大的施工區I 的景觀和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2.15 適用於施工區M3爆破工程的特別條件
(a) 每次爆破須在爆炸品之上設置如圖13所示的水壓載系統。
(b) 須在豎井內的隔音罩下設置如圖13所示的灑水系統。灑水系統須在開始進行爆破後立即啟動,並運行至少15分鐘,以便有足夠時間讓塵埃沉澱。
(c) 通風系統的排氣口須設有濾塵器,並且不能指向任何易受空氣污染影響的設施。在每次進行爆破之前須立即停止通風系統,並維持關機至少15分鐘,以便有足夠時間讓塵埃沉澱。
(a) 許可證持有人在進入或接管B施工區前,須至少提早2星期向署長存放經更新的詳細工程項目計劃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連同附有詳細說明的平面圖和緩解措施的圖則,以1:1000的比例或經署長同意的合適比例,清楚顯示工程項目在B施工區進行的有關工程及/或臨時用途。工程項目在B施工區進行的工程及/或臨時用途須按照經更新的計劃執行。
(b) 在B施工區完成補救及處置受污染污泥及廢物後,須向署長存放補救工作報告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補救工作報告須顯示補救及處置工作已按指定方法進行,而該等補救及處置工作亦已足夠。補救工作報告須於許可證持有人進入或接管B施工區前至少提早1個月提交。
(a) 許可證持有人在B施工區開始作臨時用途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委聘一名獨立結構工程查核人,而該名人士在結構工程設計或結構工程項目管理方面須至少具有7年經驗。獨立結構工程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許可證持有人有任何聯繫。
(b) B施工區內用作上文條件第
3.2 B施工區作臨時用途時須執行及/或維持的措施
(a) 採用優良設計及妥善維修保養的邊界渠、沉積物捕集裝置、臨時渠道、臨時導流及截油設施,以減輕工地徑流所造成的影響;
(b) 導引B施工區四周所有清潔的地面水;
(c) 為發電機、燃料、油和化學廢物的貯存,設置堤壆保護區;以及
(d) 提供緩解措施,以免因B施工區用作上文條件第
3.3 撤離、移交或停止在B施工區作臨時用途
(a) 在本許可證圖16註明綠色及紅色範圍內加鋪的混凝土覆蓋及一般填料層;以及
(b) 上文條件第
在許可證持有人撤離、移交或停止在B施工區作臨時用途期間,不得清拆工地圍板,並須妥善維修保養圍板,確保圍板任何時候均完整無缺,可把工地完整圍封。
(a)
就一般填料進行的取樣及測試建議。有關建議將在圖16所示位置至少15個取樣地點執行。經參考本許可證附錄A及在適當地方更新資料後,建議將落實取樣地點的確實數目和位置,以及預計納入一般填料取樣及測試計劃的受關注污染物詳情;
(b) 提交取樣及測試報告的安排,以及一旦在取樣及測試報告中發現一般填料樣本受污染時提交整治計劃書的程序;以及
(c) 如有需要,須就清拆、臨時貯存、處理及棄置加鋪的混凝土覆蓋和一般填料制訂詳細施工方法說明書,並訂立事件及行動計劃,以在整段清拆過程期間確保現有混凝土覆蓋結構完整。
上述文件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編號:VEP-333/2010)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4. 工程項目展開營辦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4.1 營辦期間就地層傳導噪音影響而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4.2 就緩解營辦期間景觀及視覺影響而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5. 工程項目營辦期間須提交的文件
5.1 營辦期間就視覺及景觀影響須提交的文件
6. 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6.1 環監計劃須按照核准的環監手冊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內載的資料及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批准。除其他項目外,環監計劃須包括下列各項:
(i) 須就使用鑽挖機的隧道工程進行地層傳導噪音監測,監測地點須設於鑽挖機鑽挖面的上方,並須盡量靠近鑽挖面的位置,以符合核准環監手冊的規定;
(ii) 須就核准環評報告內載,位於工程項目邊界內的法定古迹、已評級的歷史建築及其他文物建築資源進行建築工程震動監測,並須按核准環監手冊的規定匯報監測結果;以及
(iii) 每星期在科士街進行地下水位的監測,以防隧道工程可能導致地下水位下降而對科士街臨時遊樂場的樹牆造成影響。監測工作及設置回灌井的程序(如有需要),須按核准環監手冊的規定進行。
6.2 取樣、測量及採取所需的補救行動,均須按照環監手冊的規定進行:
(a) 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b) 進行影響監測;
(c) 如超逾核准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核准環監手冊內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d)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的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文(a)
至(c)項各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6.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6.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天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6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超出)環境質素表現規限(行動及極限水平)情況的摘要。提交的報告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6.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7.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7.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察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及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6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7.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互聯網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6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7.3 上文條件第7.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的核准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及工程項目簡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接達工程展開後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噪音、水質及空氣質素)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程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程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13/2008/E
環境許可證編號:EP-313/2008/E
| 圖 1 | 圖 2 | 圖 3 | 圖 4 | 圖 5 | 圖 6 | 圖 7 | 圖 8 | 圖 9 | 圖 10 | 圖 11 | 圖 12 | 圖 13 | 圖 14 | 圖 15
附錄A
填料測試建議
註:
1. 本表是根據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編號:VEP-333/2010)的表6.1製作。
2.
本表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
受關注的化學品 |
建議測試方法
|
建議報告下限 (毫克/千克) |
接收準則
(毫克/千克)* |
砷 Arsenic |
美國環保局 |
1 |
21.8 |
鋇 Barium |
1 |
10,000 |
|
鎘 Cadmium |
0.1 |
7.28 |
|
銅 Copper |
1 |
2,910 |
|
鉬 Molybdenum |
1 |
364 |
|
鎳 Nickel |
1 |
1,460 |
|
鋅 Zinc |
20 |
10,000 |
|
汞 Mercury |
0.05 |
6.52 |
|
鉻(III) Chromium III |
鉻總含量減去鉻(VI) |
1 |
10,000 |
鉻(VI) Chromium VI |
APHA 3500Cr: D |
1 |
218 |
萘 Naphthalene |
美國環保局 8270 |
0.5 |
85.6 |
受關注的化學品 |
建議測試方法 |
建議報告下限 (毫克/千克) |
接收準則
(毫克/千克)* |
蒽 Anthracene |
|
0.5 |
10,000 |
荧蒽 Fluoranthene |
|
0.5 |
2,270 |
芘 Pyrene |
|
0.5 |
1,710 |
苯並(a)芘Benzo(a)Pyrene |
|
0.5 |
1.14 |
苯 Benzene |
|
0.2 |
2.79 |
甲苯 Toluene |
|
0.2 |
705 |
乙苯 Ethylbenzene |
|
0.2 |
298 |
間二甲苯
m-Xylene |
|
0.4 |
36.8 |
鄰二甲苯
O-Xylene |
|
0.4 |
36.8 |
總石油碳氫化合物 C6-C8** |
美國環保局 8015 |
50 |
545 |
總石油碳氫化合物C9-C16** |
|
50 |
1,330 |
總石油碳氫化合物C17-C35** |
|
100 |
10,000 |
* 有關準則是根據環保署公布的(1)《受污染土地的評估和整治指引》及(2)《按風險釐定的土地污染整治標準的使用指引》中,按風險釐定的整治標準就“鄉郊住宅土地用途”作出的建議。
** 總石油碳氫化合物的含碳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