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08/2001/A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08/2001/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及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08/2001) to 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CED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385/2012 |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2) (3) (4) (5) |
Pak Shek Kok
Development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gister No. EIA-001/1998) 白石角發展─環境影響評估(登記冊編號:EIA-001/1998) Document "Remaining Engineering Infrastructure
Works for Pak Shek Kok Development" attached to the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8 October 2001
(Application No. AEP-108/2001)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許可証持有人於2001年10月8日提交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AEP-108/2001之附件"白石角發展計劃基礎設施餘下工程"[下稱"環境許可證申請書"]。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applicant on 8 October 2001
(Application No.: AEP-108/2001). 許可證持有人於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08/2001 issued on 5 November
2001. 環境許可證編號﹕EP-108/2001於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385/2012 submitted on 10 December
2012. 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VEP-385/2012 於2012年12月10日提交。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 修訂日期 |
VEP-385/2012 |
10 December 2012 |
-
Vary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in Part B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08/2001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108/2001的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
Vary Conditions
1.7, 3.1 and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108/2001的C部第1.7,3.1和5.3項條件及圖2 -
Delete Condition 刪除環境許可證編號﹕EP-108/2001的C部第3.2項條件 -
Renumber Condition
把環境許可證編號﹕EP-108/2001的C部第3.3項條件重新編號為環境許可證編號﹕EP-108/2001/A的C部第3.2項條件 |
4 January 2013 |
4 January 2013
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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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urice K.L. YEU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楊國良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Remaining Engineering Infrastructure Works for Pak Shek
Kok Development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 district distributor (Road
D1) linking the Northern Access Road and the Southern Access Road of the Pak
Shek Kok Development Area and the associated works.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Pak Shek Kok, Tai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確保完全符合本環境許可證的全部條件。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和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如果許可證持有人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本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EIA-001/1998)所說明的資料和各項建議;申請書(申請書編號:AEP-108/2001)所載的資料;申請書(申請書編號:VEP-385/2012)提及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或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或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和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如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一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訂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項所述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其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如施工日期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署長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查閱。
2. 建造工程項目須提交的文件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審核整體環監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有關環監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一名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的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規定,實施有關環監計劃。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4個星期內,把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4個星期,向署長存放3套比例1:1000或如署長所同意的其他比例的工程項目景觀美化圖則及植樹建議。提交文件亦須包括景觀美化地方的實施計劃,並清楚示明有關實施、管理及維修保養景觀美化地方的職責。提交文件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第8.9節及圖8.9a和申請書所載的資料及建議。署長可能會要求額外的複本。已存放的景觀美化圖則及植樹建議所提議的各項措施,均須依據提交文件所載詳情及時間表徹底執行。
3. 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須採取的措施
3.1 為減輕工程項目造成的交通噪音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本許可證圖2所示白石角發展計劃的學校地點落成使用前,建造各段隔音屏障。隔音屏障須為沒有縫隙或孔口的持續構築物(所需通道除外)。
3.2 為減輕建造活動引致的工地徑流及其他潛在水污染對環境造成的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徹底執行附件A所說明的緩解措施。
4. 工程項目建造期間須執行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4.1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EIA-001/1998)的環監手冊所載規定,執行環監計劃。計劃如有任何更改,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提出充分理由,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和環評報告及申請書(AEP-108/2001)內載資料,然後才提交署長批准。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環監手冊所載規定,進行取樣及測量,方法是按照環監手冊所載規定,進行影響監測。
4.3 環監手冊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須按照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徹底及妥善執行。
4.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記錄和保存分別按本許可證條件第4.2及4.3項進行的測量及補救行動的記錄,用作擬備和提交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便在工地查閱。
4.5 許可證持有人須參考在「白石角發展計劃基礎設施前工程-南面通道和第三號污水泵水站」項下提交的基線監測報告內載的資料,用作擬備工程項目的基線監測報告。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兩份硬複本和一份軟複本。提交文件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4.6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硬複本和軟複本各一份。環監報告須包括所有不符合(超出)環境質素成效規限(行動及規限級別)的摘要。提交文件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4.7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真實無誤。
5. 工程項目營辦期間須執行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5.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營辦工程項目前,至少提早6個月向署長存放一份監測計劃,以便透過比較工程項目的預測噪音影響與實際影響,評估交通噪音預測的準確度。監測計劃須載有監測位置、監測時間表、噪音監測的方法包括噪音測量程序、交通統計及速度檢查,以及與預測水平比較的方法。在受噪音緩解措施保護的噪音敏感受體,許可證持有人須建議至少一個監測位置。在營辦工程項目的首年內,須至少就三套測量數字進行監測,而監測工作須依據已存放的監測計劃進行,除非事先提出充分理由。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監測詳情及結果(包括測量的噪音水平與預測水平的比較)記錄在報告內。在監測工作完成後一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核證這報告,然後才向署長存放。
5.2 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經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的3份審核報告,以示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4項存放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措施已完成並達致滿意的程度。審核報告須在緩解措施完成後3個星期內存放。
5.3 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經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的3份審核報告,以示按本許可證條件第3.1項所說明的措施已完成並達致滿意的程度。審核報告須在緩解措施完成後3個星期內存放。
6.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6.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和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4及5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工程項目的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持續性質,則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08/2001/A
附件A(條件第3.2項所述)
建造工程期間工地徑流及其他潛在水質污染所造成環境影響的緩解措施
(a) 地面徑流
(i) 建造工地的地面徑流須導入適當設計的泥沙/淤泥清除設施(如隔沙池、隔泥池及沉澱池)才排入雨水渠。工地內須設置排水道、土堤或沙包防護屏障,以便把雨水妥為導引至這些淤泥清除設施。
(ii) 進行工地平整工程和土方工程之前,須先行建造集水井及周邊水道。
(iii) 淤泥清除設施、排水道、沙井須妥為保養,至少1個星期清理一次沉積的淤泥和砂礫,在暴雨開始落下和結束之後,都要確保這些設施在任何時間內能充分發揮作用。
(iv) 土方工程最終表層須妥為壓實,其後的永久工程或表層保護,須在最終表層形成後立即進行,以免受雨水侵蝕。須沿工地界線或在環境小組組長所同意的地點設置適合的截流渠。由坑溝或地基挖掘處所抽出的雨水須經淤泥清除設施排入雨水渠。
(v) 所有發電機、燃料及燃油均須存放在堤壆保護區內。堤壆保護區內的排水渠須先經由截油器再接駁至雨水渠。
(vi) 為確保土、泥及碎屑不會積聚於路面而使用車輪清洗設施時,須把流出的廢水內含的沙粒及淤泥沉澱及清除,然後才排入雨水渠。在介乎車輪清洗處與公用道路之間的路段須鋪設覆土,防止清洗車輪的廢水或其他工地徑流排入公用道路的渠道。
(vii) 排水系統須設置截油器,並定期清理,以防止意外濺溢後油及油脂流入雨水排放系統。截油器須設分流管道,以防止暴雨期間雨水湧流。
(b) 一般建造活動
在各工地和建造工地的所有範圍,以及在整段建造合約期間,工地的碎屑和垃圾必須處理及處置,以免混入水中,造成水質影響。建造工地上用作臨時存放挖出物料的地方,在暴雨期間須用帆布或同類物料覆蓋。被雨水沖刷的建築材料或挖出物料,應經沉積物捕集裝置導引至排水系統。進行建造工程的時間須妥為編排,先建造及完成一段路線,才展開下一段路線的挖掘工作,以減少挖出物料的堆存量。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08/2001/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