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67/2003/E
環境許可證編號EP-167/2003/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
13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及第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67/2003/D)
to The Hong Kong and China Gas Company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20 March 2006.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EIAO,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67/2003/D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406/2013.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67/2003/E).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of this Permit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and attached to Part C of this
Permit.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環評條例) 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2006年3月20日將環境許可證(編號EP-167/2003/D)批予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申請書編號VEP-406/2013修訂環境許可證編號EP-167/2003/D。下文說明的修定,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編號EP-167/2003/E)。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適用於建造及營辦本許可證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本許可證C部所列明及附載的條件。
The issue of this amended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乃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條件而簽發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406/2013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Proposed Submarine Gas Pipelines from Cheng Tou Jiao Liquefied
Natural Gas Receiving Terminal, Shenzhen to Tai Po Gas Production
Plant, Hong Kong (Register No.: AEIAR-071/2003)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4 March 2003)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xecutive Summary (4 March 2003)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Executive Summary”]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4 March 2003)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1) 擬建從深圳秤頭角液化天然氣接收站連接至香港大埔煤氣製造廠之海底輸氣管道(登記冊編號:
AEIAR-071/2003)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2003年3月4日) [下稱“環評報告”] - 環境影響評估行政摘要 (2003年3月4日) [下稱“環評行政摘要”] -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2003年3月4日) [下稱“環監手冊”]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3
April 2003 (Reference: (37) in EP2/G/H/120 II) (2) 署長於2003年4月23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 (檔案編號:
(37) in EP2/G/H/120 II) (3) Application documents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 May 2003 (Application No. AEP-167/2003) (3) 申請文件包括許可證持有人於2003年5月2日提交的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AEP-167/2003) (4) Environmental Permit (Permit No. EP-167/2003) issued
on 30 May 2003 (4) 於2003年5 月30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許可證編號:EP-167/2003) (5)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30 December 2004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Application No. VEP-161/2004) (5) 於2004年12月30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VEP-161/2004) (6) Environmental Permit (Permit No. EP-167/2003/A) issued
on 24 January 2005 (6) 於2005年1 月24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許可證編號:EP-167/2003/A) (7)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26 April 2005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Application
No. VEP-175/2005) (7) 於2005年4月26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VEP-175/2005) (8) Environmental Permit (Permit No. EP-167/2003/B) issued
on 13 May 2005 (8) 於2005年5 月13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許可證編號:EP-167/2003/B) (9)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on 5 August 2005 (Application No.
VEP-191/2005) (9) 於2005年8月5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VEP-191/2005) (10) Environmental Permit (Permit No. EP-167/2003/C) issued
on 12 August 2005 (10) 於2005年8 月12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許可證編號:EP-167/2003/C) (11)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on 28 February
2006 (Application No. VEP-211/2006) (11) 於2006年2月28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VEP-211/2006) (12) Environmental Permit (Permit No. EP-167/2003/D) issued
on 20 March 2006 (12) 於2006年3 月20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許可證編號:EP-167/2003/D) (13)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on 31 May 2013 (Application No.
VEP-406/2013) (13) 於2013年5月31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VEP-406/2013) |
Application No. 申請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 修訂日期 |
VEP-161/2004 |
30
December 2004 2004年12月30日 |
Vary Figure
1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67/2003.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67/2003 C 部圖一。 |
24 January
2005 2005年1月
24 日 |
VEP-175/2005 |
26 April
2005 2005年4月26日 |
Vary
Condition 3.6 in Part C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67/2003/A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67/2003/A C 部第3.6 項條件。 Vary
Condition 3.7 in Part C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67/2003/A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67/2003/A C 部第3.7 項條件。 Vary
Condition 3.8 in Part C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67/2003/A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67/2003/A C 部第3.8 項條件。 Vary
Condition 3.9 in Part C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67/2003/A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67/2003/A C 部第3.9 項條件。 Addition
of Figure 4 and Figure 5 |
13 May
2005 2005年5月13日 |
VEP-191/2005 |
5 August
2005 2005年8月5日 |
Addition
of Conditions 3.2a and 3.2b in Part C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01/167/2003/B 加入環境許可證編號 EP-01/167/2003/B C 部第3.2a 及3.2b 項條件。 Vary
Conditions 3.2, 3.3 & 4.1 in Part C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01/167/2003/B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01/167/2003/B C 部第3.2, 3.3及 4.1項條件。 Addition
of Appendices A & B 加入附錄A及B。 |
12
August 2005 2005年8月12日 |
VEP-211/2006 |
28
February 2006 |
Vary
the description of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in Part B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67/2003/C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67/2003/C B 部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的說明。 Addition
of Conditions 3.2c, 3.3a and 3.11 in Part C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67/2003/C 加入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67/2003/C C 部第3.2c, 3.3a and
3.11 項條件。 Vary
Conditions 4.1 and 4.2 in Part C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67/2003/C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67/2003/C C 部第4.1及4.2項條件。 Addition
of Appendices C, D, E & F 加入附錄C, D, E 及 F。 |
20 March
2006 2006年3月20日 |
VEP-406/2013 |
31
May 2013 |
Vary Figure
1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67/2003D.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67/2003D 圖一。 Addition
of Condition 3.2d in Part C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67/2003/D 加入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67/2003/D C 部第3.2d項條件。 |
26 June
2013 2013年6月26日 |
26 June 2013 [Signed]
Date 日期 |
|
(Maurice K.L. YEU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楊國良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 (下稱“許可證”) A部 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Proposed Submarine
Gas Pipelines from Cheng Tou Jiao Liquefied Natural Gas Receiving Terminal,
Shenzhen to Tai Po Gas Production Plant, Hong Kong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擬建從深圳秤頭角液化天然氣接收站連接至香港大埔煤氣製造廠之海底輸氣管道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
Submarine gas pipelines. 海底輸氣管道。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的位置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圖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win 450mm diameter submarine gas pipelines of
approximately 28.5km in length. The submarine pipelines will
be buried to the seabed mainly by jetting method except that a short section
of pipelines in Mirs Bay will be laid after dredging.
Armour rock backfill or grout mattresses will be applied afterwards to the
various sections as indicated in Figure 2 and Figure 6 of this Permit
respectively. 建造及營辦兩條長約28.5公里,直徑450毫米的海底輸氣管道。輸氣管道主要會用水力噴注法埋於海床,但位於大鵬灣的一小段會用挖掘工程敷設。
各段管道敷設完成後會進行護面塊石回填或灌漿護蓋工程,分別如本許可證圖2及圖6所示。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第466章);以及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環評行政摘要及環監手冊 (登記冊編號:AEIAR-071/2003)
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內的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評條例(第499章) 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分別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及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環監手冊內載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報告結果的每件事項、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環評報告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存放這本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的同期記錄。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24小時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
3.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期間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2個星期內,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建造工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水域邊界外的部分管道。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建造方法
3.2 環評報告所說明及本許可證圖1及2所示的各段管道路線,均須以適當的裝置技術建造。
3.2a 在本許可證圖1所示位置E與位置G之間的管道水力噴注工程,須在沿管線路線移至下一個2公里路段之前,對每2公里路段完成三次水力噴注。水力噴注機須在整個2公里路段完成一次水力噴注,然後才返回該路段的起點進行下一次水力噴注,並且不得在前一次水力噴注完成後2小時內開始下一次水力噴注。 下一個2公里路段的水力噴注工程不得在前一條路段完成後的12小時內展開。
3.2b 在本許可證圖1所示位置A與位置D之間的管道水力噴注工程須完成三次水力噴注。每次水力噴注須在整個路段進行並完成噴注過程,然後才返回該路段的起點開始下一次水力噴注。
3.2c 在本許可證圖1所示位置H與位置J之間的一段約200米長的管道,由於該範圍有蠔殼沉積物,水力噴注工程只能在海床以下大約1.1米至1.3米處進行,護面塊石回填將由灌漿護蓋代替以保護海底管道。安裝灌漿護蓋的施工方案須按照本許可證附錄F中所述的方法進行。
3.2d 在本許可證圖1所示位置K的一段約18米長的管道,須採用石料加上灌漿護蓋的方法回填以保護海底管道。安裝灌漿護蓋的施工方案須按照本許可證附錄F中所述的方法進行。
水力噴注表現的試驗測試
3.3 為核實連同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申請書編號:VEP-191/2005)提交的補充評估及環評報告的水質模擬預測,須徹底並妥善進行本許可證附錄A中所說明水力噴注技術的試驗測試。試驗測試的結果須提供基礎,以釐定是否需要在其後的水力噴注工程期間採取任何補救行動。如結果顯示超出模擬預測,須在試驗測試後立即採取補救行動如減低水力噴注速度,以確保不會超出環監手冊所界定的影響監測行動及極限水平。補救行動,當中包括減低水力噴注速度,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預計的環境表現。
灌漿表現的試驗測試
3.3a 灌漿試驗測試須按照本許可證附錄C所述的測試方法進行,以核實在灌漿護蓋安裝期間灌漿工作的環境表現。
如果灌漿工作在試驗測試期間導致連續三個或以上的監測水質參數超標,在繼續進行餘下的灌漿護蓋安裝工程之前,必須對後續工作進行修改及採取補救行動。修改及補救行動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符合連同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申請書編號:VEP-211/2006)提交的環境表現評估。
緩解措施
3.4
為減輕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所造成的水質影響,在本許可證圖1所示位置A與位置C之間建造管道時所採用的水力噴注機的前速,不得超逾每小時67.5米及每天1.08公里;在位置C與位置G之間建造管道時所採用的水力噴注機的前速,不得超逾每小時67.5米及每天1.62公里。
3.5 除進行上文條件第3.3項規定的水力噴注表現試驗測試外,在大埔著陸點工地及陸上進入段進行工程,以及在大埔工業邨海堤的建議著陸點2 公里以內進行水力噴注工程時,須如本許可證圖3所示設置並妥善維修保養淤泥屏障。如有任何關於修改淤泥屏障長度的建議,均須獲環境監察及審核結果支持,並在執行前提交署長同意。在提交署長前,這些修改建議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
3.6 本許可證圖1所示位置D至位置E的挖掘工程,必須採用抓斗式挖泥機進行。沿管道路線進行挖掘時,不得同時使用多於3部抓斗式挖泥機,而每部挖泥機之間,亦必須保持不少於1 000米的距離。
3.7 每部抓斗式挖泥機在本許可證圖1所示的位置D至位置E進行挖掘工程的速度,不得超逾每小時250立方米及每天6 000立方米。
3.8 為免抓斗上升時有海泥溢漏到水體上層而對海面的美觀程度造成局部的影響,每部抓斗式挖泥機在本許可證圖1所示的位置D至位置E進行挖掘工程時,必須設置本許可證圖4及圖5所示的框式隔沙網。在整段挖掘作業期間,必須妥善維修保養隔沙網。
3.9 所有用作運送挖出物料的躉船,必須密封覆蓋船身底部,並裝填至適當水平,以確保挖出物料於運往卸泥場途中不會濺溢船外,並預留足夠的出水高度,確保甲板不會被海浪沖洗。
3.10
工程項目的挖掘及水力噴注工程不得同時進行。
3.11
灌漿護蓋的安裝工作須充分及適當地執行本許可證附錄E所說明的污染預防及管制措施。 除其他措施外,須聘用適量經驗豐富且有充足裝備的潛水員以觀察及監視整個水底灌漿過程有否異常。
潛水員與施工船上操作員之間須保持有效溝通。最大灌漿泵送速度不得超過每十分鐘1立方米(1立方米/ 10分鐘)。如果有任何洩漏或溢出跡象,須立即停止灌漿工作。本許可證附錄E所說明的適當補救行動和/或緩解措施必須執行。
4. 建造工程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4.1 須遵守本許可證附錄B所說明的修正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灌漿護蓋安裝工程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按照本許可證附錄D所述的方法及規定進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並須提交署長批准。
4.2 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均須按照環監手冊及本許可證附錄D的規定進行:
(a) 進行水質及海洋生態的環境基線監測;
(b) 進行水質及海洋生態的影響監測;
(c) 如超逾本許可證的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d) 按照環監手冊及本許可證附錄D所訂明的時限,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的3個工作天,須記錄及備存上文(a)至(c)項各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4.3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4.4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4.5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 (超出) 環境質素表現規限 (行動及極限水平) 情況的摘要。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珊瑚監察
4.6 在赤門海峽 (往灣咀及黃竹角咀之間水域) 內進行的水力噴注工程,以及在香港特區水域邊界1公里以內進行深圳方面的挖掘工程對珊瑚所造成的影響,均須按照環監手冊第4節的規定進行監察。
根據環境監察及審核結果,考慮採用額外的淤泥屏障
4.7 如環境監察及審核結果顯示工程項目引致珊瑚地點 (尤其鳳凰笏) 的懸浮沉積物增加,使含量可能超出每公升10毫克的極限水平,須考慮設置額外的淤泥屏障以保護珊瑚,並在有需要時執行事件及行動計劃內載的其他可行緩解措施。
5.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5.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5.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3個星期內,設立特定互聯網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5.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上述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5.3
上文條件第5.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本許可證A部所列的文件(1)至(3)及本環境許可證。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接達按本許可證規定收集有關本工程項目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接達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定稿;
(c) 按日期搜尋;
(d) 按監察數據類別 (水質及海洋生態) 搜尋;以及
(e)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 圖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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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
水力噴注表現的試驗測試
為核實環評估報告內及連同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申請書編號:VEP-191/2005)提交的補充評估中的模擬預測結果,須在大埔管道登岸點或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水域展開水力噴注工程時進行試驗測試。如水力噴注工程在大埔管道登岸點展開,會按照環監手冊第3.2.5節進行試驗測試。如水力噴注工程在香港特區水域邊界展開,下文所載的試驗測試程序及要求將取代環監手冊第3.2.5節的相關內容。
在香港特區水域邊界展開水力噴注工程
試驗測試包括對於沿管道路線首2公里一段進行的全部3次水力噴注實施密集式水質監測。監測海域範圍將覆蓋與管道路線兩邊首2公里一段形成直角的400米範圍。
監測站
須在與進行水力噴注工程的路線形成直角的範圍設置一系列監測站。在整個監測過程中,監測地點固定不變。監測站的地點載列於圖A1。
監測計劃
水力噴注工程會在本許可證圖1所示大鵬灣位置E與位置G之間每天24小時進行,預定的水力噴注計劃載列於以下表A1:
表A1
大鵬灣的水力噴注計劃
日程 |
時間** |
施工內容 |
|
|||
第1日 |
00:00 -
24:00 |
第1次水力噴注的首1.62公里 |
|
|||
第2日 |
00:00 – 05:40 |
第1次水力噴注的餘下0.38公里 |
|
|||
|
05:40
- 07:40 |
挖泥機移至2公里一段的起始位置 |
|
|||
07:40
- 24:00 |
第2次水力噴注的首1.1公里 |
|
||||
第3日 |
00:00 - 13:20 |
第2次水力噴注的最後0.9公里 |
|
|||
|
13:20
- 15:20 |
挖泥機移至2公里一段的起始位置 |
|
|||
15:20
- 24:00 |
第3次水力噴注的首585米 |
|
||||
第4日 |
00:00 - 21:00 |
第3次水力噴注的最後1.4公里 |
|
|||
註:**工程會每天24小時持續進行。為方便說明計劃,第1日的開始時間預設為00:00,而實際的開始時間需向承辦商確認。
全部3次水力噴注對水質的影響均會受到監測,每次進行水力噴注時,監測線會設置在距離2公里一段起點100米的位置。監測工作會在水力噴注展開時開始,持續至完工時結束。在重新移動水力噴注機後,監測工作會在下一次水力噴注展開時重新開始。
監測次數
環監手冊第3.2.5節所訂明的要求同樣適用。
匯報
環監手冊第3.2.5節所訂明的要求同樣適用。
行動
試驗測試所得的結果會與連同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申請書編號:VEP-191/2005)提交的補充評估中所載列的模擬預測結果進行比較,以反映水力噴注工程的表現。如試驗測試結果超逾模擬預測的數值,承辦商須採取補救行動,例如減低水力噴注的速度,以確保在進行其後的水力噴注工程時,有關數值不會再次超逾用於影響監測的行動及極限水平。為檢查水力噴注機的表現是否符合模擬預測,應採取以下協定程序,以分析監測結果。
監測結果由圖A1所示的試驗測試監測站取得。
第1步 分析在2公里一段進行3次水力噴注所得的監測結果,從而得知監測站錄得的懸浮固體濃度數值範圍。數據分析應側重於距離水力噴注路線400米的監測站所錄得的海床層結果,因為該些數據與對於珊瑚敏感受體主要區域所進行的影響評估最為有關。
第2步 之後,記錄所得的數據應和珊瑚的可容忍標準進行比較,標準為較周圍環境數值高每公升10毫克。
第3步 根據試驗測試的結果,如懸浮固體濃度升幅較珊瑚的可容忍標準低,則不需採取進一步行動。如在任何一次水力噴注的連續3次監察中發現懸浮固體濃度升幅較高,則需要計算偏離百分比。舉例說,如試驗測試顯示在400米監測站連續錄得3次每公升12毫克的升幅,便可得知相對於連同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申請書編號:VEP-191/2005)提交的補充評估中的估算數值,水力噴注機的運作表現持續有+20%的差幅。另外,應研究其他監測站記錄所得的數據,以判斷水力噴注機是否導致數值過高的原因。如果400米監測站錄得的數據比距離水力噴注機較近的監測站高,則有可能代表是其他原因導致數值過高。
第4步 根據第3步所得的結果,承辦商應聯同環境小組組長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決定是否應適當地減低水力噴注的速度。環監手冊第3.3節內訂明有關超逾行動和極限水平所採取的補救行動。
附錄B
就大鵬灣的水力噴注工程
修訂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的其他相關條款
在本許可證圖1所示吐露港及赤門海峽範圍內位置A與位置D之間進行水力噴注工程期間,須實行環監手冊所載的相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至於在本許可證圖1所示大鵬灣位置E與位置G之間進行的水力噴注工程,環監手冊的相關條款現修訂如下,在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下亦須遵行。
(a) 第3.2.7節 – 監察地點和次數 – 環境影響監察
第9段由以下段落取代:
“在東平洲海岸公園邊界2公里範圍內進行水力噴注工程期間,C區須受監察。將在設於東平洲海岸公園邊界上的一個影響監察站(C1)和設於管道路線以北的一個對照監察站(C2)進行監察。在進行水力噴注工程期間,會每天在漲潮中段和退潮中段之前或之後1.5小時的3小時內,在該兩站進行監察。在夜間進行水力噴注工程期間,應在19:00至05:00時進行至少4次監察。”
(b) 第3.3節 – 水質符合標準
在大鵬灣第二個2公里段的水力噴注工程完成後,須根據第4段規定在完成原來的水力噴注計劃首次噴注後檢討監察計劃的成效。
(c) 第4.3節 – 海洋生態符合標準 – 事故及行動計劃
在大鵬灣首個2公里段的水力噴注工程完成後,須根據第4.3節最後一段倒數第二句規定,在完成原來的水力噴注計劃首次噴注後須檢討監察結果。
(d) 一般事項
原來的水力噴注計劃所定的噴注速度為每天1.08公里的,經修訂的水力噴注計劃所定的噴注速度為每小時67.5米。
附錄C
灌漿表現的試驗測試
為確保灌漿護蓋安裝工程不會對水質及海洋生態系統造成任何重大影響,須進行試驗測試以確認灌漿工作的環境表現。在水質監測方面,上述試驗測試須與本許可證附錄A所述的水力噴注試驗測試和環監手冊第3.2.5節所述的測試類同。此外,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第4節所述的相同方法進行珊瑚調查。
水質監測
1. 參數:懸浮固體、混濁度和酸鹼值。
2. 監測位置:位於圖A2所示的灌漿躉船兩旁位置的4個固定監測站,即M1、M2、M3和M4。監測站M1和M4距離躉船200米,而監測站M2和M3則距離躉船100米。
3. 持續時間:3天
4. 監測次數:每3小時一次,持續72小時。
5. 監測方法:
(a) 三個水深位置:水面以下1米、中層深度和海床以上1米;
(b) 每個水深位置的採樣數目:2
(c) 其他要求:與環監手冊第3.2.2節、第3.2.3節和第3.2.4節所載的要求相同。
6. 報告:
監測結果須按下列時間表提交予環境保護署和漁農自然護理署:
(a) 混濁度和酸鹼值數據
– 在實地記錄監測結果後24小時內。
(b) 懸浮固體數據
– 在化驗所收到水樣本後48小時內。
(c) 潛水員為水底灌漿工作拍下的錄像片段:在完成攝錄後24小時。
7. 超標準則:
參數 |
監測站 |
水深位置 |
超標準則 |
其他情況 |
懸浮固體 |
M1或M4 |
海床層 |
13毫克/公升 |
如有任何參數在監測站M2或M3所量度的數值較低,其超標問題將不會被視為因工程而起,亦不會被記錄為一次超標情況。 |
混濁度 |
M1或M4 |
海床層 |
13 NTU(懸浮體散射濁度單位) |
|
酸鹼值 |
M1或M4 |
海床層 |
8.5 |
8. 行動
試驗測試所得的結果會與在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167/2003/C)的申請書(編號:VEP 212/2006)中所作出的評估(即工程不會對水質及海洋生態系統造成任何重大影響)相比較,以反映灌漿護蓋安裝工程的表現如何。就此,須因應試驗測試的監測結果採取以下行動:
(a) 如在試驗測試期間沒有錄得任何特定參數連續3次超標情況,便無須作進一步的水質監測,但若發生意外事故,則會進行特別水質影響監測。
(b) 如錄得任何特定參數連續3次超標情況,承辦商須立即聯同環境小組和獨立環境查核人檢討施工方式及活動和相關的水質監測結果,以判斷超標情況是否因工程而引起。如確定超標情況是因工程而引起,灌漿工作須立即中止。在繼續進行餘下的灌漿護蓋安裝工程之前,必須採取補救行動。補救行動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符合連同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申請書編號:VEP 211/2006)提交的環境表現評估。
珊瑚監察
1. 參數:與環監手冊第4節所訂明的監察計劃相同。
2. 監察位置:I6、I7(影響監察站)和C1(對照監察站)。
3. 持續時間:3天
4. 監察次數:每天一次
5. 監察方法:與環監手冊第4節所訂明的監察計劃相同。
6. 報告:結果須在每天完成珊瑚調查後48小時內提交予環境保護署和漁農自然護理署。
7. 超標準則:與環監手冊所訂明的珊瑚監察計劃所採用的珊瑚調查表格的準則相同。
(a) 如在試驗測試期間沒有錄得超標情況,便無須作進一步的珊瑚監察(進行特別珊瑚影響監察除外)。
(b) 如在試驗測試期間錄得任何特定的珊瑚監察參數超出行動或極限水平的情況,須立即檢討施工方式及活動和相關的水質監測結果,以判斷超標情況是否因工程而引起。如確定超標情況是因工程而引起,灌漿工作須立即中止。在繼續進行餘下的灌漿護蓋安裝工程之前,必須採取補救行動。補救行動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符合連同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申請書編號:VEP 211/2006)提交的環境表現評估。
附錄D
灌漿護蓋安裝工程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由意外事故引起的特別影響監測
水質監測
在灌漿護蓋安裝工程進行期間,如發生意外事故,而該事故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便須啟動特別水質影響監測。將按附錄E所載,視乎意外事故屬「重大事故」或「輕微事故」而進行不同程度的監測。特別影響監測的詳情如下:
1. 參數:懸浮固體、混濁度和酸鹼值
2. 監測位置:環監手冊內圖3.2c所顯示的6個監測站,包括WQI6、WQI7(影響監測站)、G6、G7(斜度監測站)、B1和B3(對照監測站)。
3. 持續時間:
(a)如屬輕微意外事故,則1天(監測須在收到意外事故的通知後24小時內完成)。
(b)如屬重大意外事故,則3天(首日監測須在收到意外事故的通知後24小時內完成)。
4. 監測次數:在每個監測日漲潮中段和退潮中段期間。
5. 其他監測要求:與環監手冊第3.2.2節、第3.2.3節和第3.2.4節所載的要求相同。
6. 報告:
監測結果須按以下時間表提交予環境保護署和漁農自然護理署:
(a)混濁度和酸鹼值的數據 - 在現場記錄監測結果後的24小時內提交。
(b)懸浮固體的數據 - 在化驗所收到水樣本後的48小時內提交。
7. 超標水平:
(a)懸浮固體和混濁度:懸浮固體和混濁度的行動及極限水平適用於B區(請參閱基線監測報告B部表2.3b)。
(b)酸鹼值:行動水平的酸鹼值為8.4[1],而極限水平的酸鹼值為8.5[2]。如影響監測站的海床層的酸鹼值高於斜度監測站的海床層酸鹼值,以及/或如影響監測站的海床層的酸鹼值並未大於對照監測站的海床層的酸鹼值,那麼並沒有出現超逾行動水平/極限水平的情況。
8. 事故及行動計劃- 如超逾行動或極限水平,則須遵照環監手冊所訂明的事故及行動計劃(表3.6)行事。
珊瑚監察
1. 參數:與環監手冊第4節所訂明的監察計劃相同。
2. 監察位置:I6、I7(影響監察站)和C1(對照監察站)。
3. 持續時間:
(a)如屬輕微意外事故,則1天(監察須在收到意外事故的通知後48小時內完成)。
(b)如屬重大意外事故,則3天(首日監察須在收到意外事故的通知後48小時內完成)。
4. 監察次數:每天。
5. 監察方法:與環監手冊第4節所訂明的監察計劃相同。
6. 報告:結果須在每天完成珊瑚調查後48小時內送交予環境保護署和漁農自然護理署。
7. 超標準則:與環監手冊所訂明的珊瑚監察計劃所採用的珊瑚調查表格的準則相同。
8. 事故及行動計劃 - 如超逾行動或極限水平,則須遵照環監手冊所訂明的事故及行動計劃(第4.3節)行事。
項目後續監測
水質監測
在完成灌漿護蓋安裝工程後的一個星期內,須進行為期一天的項目後續水質監測。所有監測要求須與特別水質影響監測的監測要求相同。
珊瑚監察
在完成灌漿護蓋安裝工程後的一個星期內,須進行為期一天的項目後續珊瑚監察。所有監察要求須與特別珊瑚監察的監察要求相同。
附錄E
灌漿護蓋安裝工程的污染預防及管制措施
灌漿物料釋出至海洋環境是灌漿護蓋安裝工程的主要關注問題。下表載列預防和盡量減少潛在污染影響的措施和行動:
(a) 預防措施須全面和妥善實施;以及
(b) 補救行動/緩解措施須在意外事故發生時採取/實施。
須注意表內所列的意外事故或行動/措施並非詳盡無遺。在適當時候,可採取/實施經署長同意的額外行動/措施。
意外事故 |
預防措施 |
補救行動/緩解措施 |
負責單位 |
A. 一般情況 |
|
|
|
正常運作 |
實施適當的污染預防及管制措施 |
|
|
發生任何重大或輕微意外事故 |
|
1.
在意外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通知環境保護署及環境小組。 2. 採取補救行動及/或實施緩解措施。 3. 進行特別水質及珊瑚影響監察(詳見附錄D)。 4. 如錄得超出任何行動或極限水平的情況,應遵照環監手冊所載的事故及行動計劃進行水質及珊瑚監察(見附錄D)。 |
承辦商 承辦商 環境小組 承辦商及環境小組 |
B. 運送乾灌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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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把乾灌漿運往吊機躉船作貯存期間濺溢至海中(重大事故) |
1. 灌漿會以布袋運送,每袋約1公噸重。這些灌漿袋將貯存在標準鋼製船運貨櫃內,並置於灌漿躉船旁的吊機躉船上。 |
1. 運送乾灌漿往工地期間發生乾灌漿濺溢至海中的機會微乎其微,無須採取特定緩解措施。 2. 如乾灌漿濺溢至海中, a. 應進行特別影響監察。 b. 如錄得超出任何行動或極限水平的情況,應遵照環監手冊所載的事故及行動計劃行事。 |
承辦商 環境小組 承辦商及環境小組 |
C. 裝料和攪拌 |
|
|
|
1.
貯存和吊運時,可能發生以下的情況:整包乾灌漿濺溢至海中(重大事故),或者因布袋破裂而使部分乾灌漿濺溢至海中(輕微事故)。 |
1.
遵照製造商/供應商的建議,貯存和吊運灌漿袋。 2.
只在有需要時才用灌漿躉船從鋼製貨櫃把灌漿袋取出。 3.
進行吊運前,先檢查灌漿袋,確保沒有破損。 4.
吊機躉船停泊於灌漿躉船旁,並只在兩艘躉船間吊起灌漿袋(不得在水面吊起或晃動灌漿袋)。 |
1. 如任何灌漿袋破裂: a. 停止吊運。 b. 把漏出的物料貯存在廢物容器內。 c. 移除漏出的物料作堆填或回收之用。 2. 如乾灌漿濺溢至海中, a. 應進行特別影響監察。 b. 如錄得超出任何行動或極限水平的情況,應遵照環監手冊所載的事故及行動計劃行事。 |
承辦商 環境小組 承辦商及環境小組 |
2.
每個灌漿袋由起重機吊起,並放在灌漿攪拌機的裝料斗上,而袋底部(漏斗)置於裝料斗頂部的管槽內。如袋底部和裝料斗頂部之間未有封好,也許會導致灌漿粉末釋出和濺溢至海中(輕微事故)。 |
1. 裝料時,先檢查灌漿袋和筒倉之間是否已封好。 |
1. 如出現滲漏/濺溢: a. 停止裝料,查明原因。 b. 把漏出的物料貯存在廢物容器內。 c. 移除漏出的物料作堆填或回收之用。 d. 檢查和維修封口。 2. 如乾灌漿濺溢至海中, a. 應進行特別影響監察。 b. 如錄得超出任何行動或極限水平的情況,應遵照環監手冊所載的事故及行動計劃行事。 |
承辦商 環境小組 承辦商及環境小組 |
3. 灌漿在特製的灌漿攪拌機攪拌(專有設備)。由於機器發生故障、維修不當和操作錯誤,進行攪拌期間或有灌漿濺溢至海中(輕微事故)。 |
1. 所有灌漿攪拌設備均會設於合適容量(約7.2立方米)的堤壆保護區內,以盛載攪拌機所載的物料。灌漿躉船也設有一個密封式甲板區,作為輔助防溢裝置。 2. 設備會由富經驗的操作員操作和經常進行檢查。 3. 確保設備得到妥善保養。 |
1. 如出現滲漏/濺溢: a. 停止攪拌,查明原因。 b. 把漏出的物料存放於廢物貯存缸。 c. 移除作堆填或回收之用。 2. 如已攪拌的灌漿濺溢至海中: a. 應進行特別影響監察。 b. 如錄得超出任何行動或極限水平的情況,應遵照環監手冊所載的事故及行動計劃行事。 |
承辦商 環境小組 承辦商及環境小組 |
D. 注漿 – 輸送喉 |
|
|
|
經攪拌後,濕灌漿會透過液壓泵,從收集缸經一體式喉管泵往灌漿護蓋。可能出現滲漏的源頭為: 1. 泵送設備滲漏
(輕微事故) |
1. 所有灌漿泵送設備均會設於合適容量(約7.2立方米)的堤壆保護區內,以盛載攪拌機所載的物料。灌漿躉船也設有一個密封式甲板區,作為輔助防溢裝置。 2. 泵送設備會由富經驗的操作人員操作。 3. 負責人會監測液壓泵的操作及灌漿流速是否有任何異常跡象。 4. 確保設備得到妥善保養。 |
1. 如液壓泵的操作及流速顯示有異常情況,例如向每個護蓋所泵送的灌漿量超出指定體積,則須立即停止泵送操作,以進行滲漏檢查及維修。 2. 如出現滲漏/濺溢情況,必須停止所有灌漿操作,並修理有關設備的洩漏處,然後才重新開始灌漿。 3. 如灌漿濺溢至海中: a. 應進行特別影響監測。 b. 如錄得超出任何行動或極限水平的情況,應遵照環監手冊所載的事故及行動計劃行事。 |
承辦商 環境小組 承辦商及環境小組 |
2 輸送喉因破裂或接駁位鬆脫而出現的滲漏 (輕微事故) |
1. 使用一條單一連續的喉管作為輸送喉,以盡量減少接駁位。 2. 在開始泵送前,會檢查輸送喉及所有接駁位是否有損耗。 3. 安裝保護裝置,以防止已注料的喉管出現磨損。 4. 負責人會監測液壓泵的操作及灌漿流速是否有任何異常跡象。 5. 安排一名潛水員(備有閉路電視及無線電機)在場,時刻觀察水底泵送操作是否有任何異常跡象。 |
1. 如液壓泵的操作及流速顯示有異常情況,例如向每個護蓋所泵送的灌漿量超出指定體積,則須立即停止泵送操作,以進行滲漏檢查及維修。 2. 如潛水員發現有任何異常情況,例如輸送喉滲漏或護蓋未有妥為灌漿,則須停止泵送操作,以進行檢查及維修。 3. 如輸送喉破裂,須以膠帶包裹作暫時密封,然後將其收回及更換成完整無缺的喉管。 4. 如水底出現滲漏: a. 應進行特別影響監測。 b. 如錄得超出行動或極限水平的情況,應遵照環監手冊所載的事故及行動計劃行事。 |
承辦商 環境小組 承辦商及環境小組 |
3. 因輸送閥故障或將喉管與護蓋連接/分離時出現的輸送閥滲漏(潛水員手持式)。 (輕微事故) |
1. 喉管底部的輸送閥只會在其牢固於預裝的灌漿護蓋套管內之後才開啓。 2. 當排放閥似乎有流失灌漿的情況時,會立即停止泵送。 3. 喉管只會在表面及輸送閥關閉之後才被解除連接和拆走。喉管會隨即被移離護蓋,而護蓋的套管亦會密封並穩妥地紮起。 4. 負責人會監測液壓泵的操作及灌漿流速是否有任何異常跡象。 5. 安排一名潛水員(備有閉路電視及無線電機)在場,時刻觀察水底泵送操作是否有任何異常跡象。 |
1. 如潛水員發現有任何異常情況,例如輸送閥滲漏或護蓋未有妥為灌漿,則須停止泵送操作,以進行檢查及維修。 2. 如液壓泵的操作及流速顯示有異常情況,例如向每個護蓋所泵送的灌漿量超出指定體積,則須立即停止泵送操作,以進行滲漏檢查及維修。 3. 如輸送閥出現滲漏: a. 應進行特別影響監測。 b. 如錄得超出行動或極限水平的情況,應遵照環監手冊所載的事故及行動計劃行事。 |
承辦商 環境小組 承辦商及環境小組 |
E. 注漿 – 護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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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灌漿期間,護蓋可能因生產瑕疵、處理程序造成損壞或灌漿過滿,以致出現輕微滲漏。(輕微事故) |
1. 所有護蓋在使用前均用貨盤及貨櫃存放,以防止損壞。 2. 把每個護蓋放在海床上之前,會檢查是否有損壞。 3. 只有曾受訓的富經驗操作人員方可處理護蓋。 4. 護蓋在水底灌漿時,會經常加以視察。 5. 當排放閥似乎有流失灌漿的情況時,會立即停止灌漿操作。 6. 安排一名潛水員(備有閉路電視及無線電機)在場,時刻觀察水底泵送操作是否有任何異常跡象。 |
1. 如護蓋出現滲漏(正常滲漿除外),必須停止灌漿操作。 2. 用麻袋布及/或束帶密封滲漏之處。 3. 如護蓋出現滲漏: a. 必須進行特別影響監測。 b. 如錄得超出行動或極限水平的情況,應遵照環監手冊所載的事故及行動計劃行事。 |
承辦商 環境小組 承辦商及環境小組 |
2. 在灌漿期間,護蓋可能因生產瑕疵或處理程序造成損壞而破裂。(重大事故) |
1. 所有護蓋在使用前均用貨盤及貨櫃存放,以防止損壞。 2. 安裝每個護蓋之前,會檢查是否有損壞。 3. 只有曾受訓的富經驗操作人員方可處理護蓋。 4. 安排一名潛水員(備有閉路電視及無線電機)在場,時刻觀察水泵送操作是否有任何異常跡象。 |
1. 如護蓋破裂及有灌漿排出,必須停止灌漿操作,直至漿料固化,可供仔細檢查為止。 2. 如有需要,可將護蓋移走,並以新護蓋重複灌漿工序。 3. 如已灌漿的護蓋在水底破裂: a. 必須特別進行影響監測。 b. 如錄得超出行動或極限水平的情況,應遵照環監手冊所載的事故及行動計劃行事。 |
承辦商 環境小組 承辦商及環境小組 |
F. 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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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灌漿操作完成後,便須立即清理設備(攪拌機及泵)。清理工序所產生的洗滌物可能溢出。(輕微事故) |
1. 所有剩餘的灌漿會予以清理和貯存,才送到岸上處置。 2. 所有灌漿設備(包括喉管)會在堤壆保護區內清理。將收集所有用作清洗的水,並泵往貯水缸,以便其後在岸上處置。 |
1. 如出現濺溢情況: a. 清理濺溢物。 b. 修補堤壆任何洩漏處。 2. 如洗滌物流入海中: a. 必須進行特別影響監測。 b. 如錄得超出行動或極限水平的情況,應遵照環監手冊所載的事故及行動計劃行事。 |
承辦商 環境小組 承辦商及環境小組 |
附錄F
灌漿護蓋安裝工程的施工方案
位於蠔殼沉積區和沉積區旁的過渡區的一小段管道(約200米長;見圖1)會由灌漿護蓋層保護,以取代護面塊石。有關的海底工程預計需時約30天完成。擬議施工方案的詳情如下:
1. 灌漿物料
西卡灌漿—214XP(SikaGrout-214XP)是預先拌和的水泥灌漿,內含普通水泥(Portland cement)、天然硅沙和添加劑,用作注入蓋在管道上的護蓋。此無機物料不可被生物分解,亦不含有害分解物。它的急性毒性很低,預料不會對海洋生物造成傷害,亦不會引致生物積聚現象。
2. 護蓋
擬注入灌漿的護蓋由ULO Systems LLC公司供應。護蓋由透水性梭織布製造,只有非常少量的細粒土才可穿透。每個護蓋的容積為4.8立方米(約9.1公噸灌漿),並已預先安裝自密封的注漿點,會以300毫米長的索帶索緊以策安全。此外,沿管道會安放相連的護蓋,以保護管道路線的特定部分。
3. 躉船
安裝灌漿護蓋需要兩艘躉船,包括一艘用作存放灌漿和安裝護蓋的吊機躉船,以及另一艘用作灌漿操作的平頂躉船。兩艘躉船會在管制區內運作,即圍繞擬安裝灌漿護蓋的管道路線的範圍。
4. 程序
4.1 安裝護蓋
a. 管道勘測 — 遵照測量員的指示,使用水面標誌浮標來標示管道和過渡區的位置。此外,潛水員會設置中心線,以協助他們在安裝護蓋期間辨別方向。
b. 陸上準備 — 先在用作安裝護蓋的躉船上把灌漿護蓋裝嵌於鋼架內,然後再利用吊臂起重機吊起並移至適當位置。測量員會確定最終位置。
c. 潛水員進行安裝 — 潛水員會沿中心線確定鋼架的位置,如有需要,會使用鋼架上的鋼棒(1米長)探測管道位置。一旦定位後,潛水員會鬆開護蓋,並用鋼釘及/或錨把護蓋固定於海床上。吊架會被吊回用作安裝護蓋的躉船上,而上述程序將會重複,直至所有護蓋安放妥當為止。
4.2 注漿
a. 陸上準備 — 混凝土配料機操作員會按照製造商的規格預備灌漿混合料。潛水員會使用50毫米喉管進行注漿。為控制灌漿流量,潛水員須向潛水督導員發出口頭指示,以便後者向灌漿泵操作員轉達指示。灌漿泵的最高流速建議不得超過每10分鐘1立方米(最高流速為每10分鐘1立方米)。
b. 潛水員進行注漿 — 潛水員會先用水沖洗喉管,然後再把喉管插入預先安裝於護蓋的套管內。灌漿工序會繼續進行,直至少量狀況良好的灌漿由預先安裝於護蓋的排放點排出。接着,潛水員會停止注漿,並把喉管從套管中拔出。潛水員其後會把套管扭曲,並用300毫米長的尼龍索帶索緊。潛水員為一段管道完成的注漿後,會重複上述程序,直至所有管道分段的注漿工作完成為止。潛水員獨立工作時,每次最多可使用兩個泵,為兩個護蓋進行注漿。一般而言,灌漿的初凝時間為2至3小時內,並在24小時內固化,抗壓強度達32兆帕斯卡。
4.3 受灌漿護蓋保護的管道的構造
圖六截面A和截面B分別顯示蠔床和過渡區內受灌漿護蓋保護的管道的一般構造。就截面A而言,由灌漿護蓋覆蓋的管道會以自然回填方式埋於蠔床(約0至100毫米)。就截面B而言,受保護的管道會以自然回填方式被覆蓋,埋藏於平均1.2米以下。圖六亦顯示通過蠔區的管道的縱向剖面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