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52/2009/B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352/2009/B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52/2009) to the Highways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4 November 2009.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EIAO,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52/2009/A)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409/2013.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52/2009/B).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of this Permit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and attached to Part C of this Permit.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409/2013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Register No.:
AEIAR-144/2009)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港珠澳大橋香港接線–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行政摘要,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登記冊編號: AEIAR-144/2009) 下稱“環評報告” (2)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on 15 June 2009 (Application No.: AEP-352/2009) 許可證持有人於 (3)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3 October 2009 referenced f(4) in
EP2/G/A/ 署長於 (4)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339/2011 and attached
documen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31 October 2011 許可證持有人於 (5)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409/2013 and attached
documen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4 July 2013 許可證持有人於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 修訂日期 |
VEP-339/2011 |
31 October 2011 |
(1) Vary Conditions 1.7 and (一)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352/2009) C部的第1.7及3.13項條件 (2) Remove Conditions 3.14 to (二) 刪除環境許可證(編號 EP-352/2009) C部的第3.14及3.15項條件和圖2及圖3 |
9
November 2011 |
VEP-409/2013 |
24 July 2013 |
(1) Vary Condition (一)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352/2009/A) C部的第1.7項條件 (2) Addition of Figures 2 and 2a and Conditions 3.17 to 3.23 to Part C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52/2009/A) (二)在環境許可證(編號 EP-352/2009/A) C部加入第3.17至3.23項條件和圖2及圖2a |
1 August
2013 |
1
August 2013 |
|||
|
Date 日期 |
|
( Acti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Regional Assessment
)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處理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區域評估) 敖國強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港珠澳大橋香港接線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
A
road which is an expressway, trunk road, primary distributor road or district
distributor including new roads and major extensions or improvement to
existing roads 屬快速公路、幹道、主要幹路或地區幹路的道路,包括新路及對現有道路作重大擴建或改善的部分 Reclamation
works (including associated dredging works) more than 面積超過 A
dredging operation exceeding 挖泥量超過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Project links the proposed Hong Kong – Zhuhai – Macao Bridge (HZMB) 本工程項目連接香港特別行政區邊界的擬建港珠澳大橋主橋與擬建於機場島東北水域的香港口岸。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的地點展示於本許可證圖1內。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he
Project comprises the following: (i) A dual-3 carriageway with hard
shoulder of about · about
· about
· about
· about
(ii) Reclamation of about 本工程項目包括以下各項: (i) 一條約12公里長,有硬質路肩的雙程三線分隔行車道。 行車道包括以下各項: - 約7.3公里長的海上高架橋(由粵港分界線至機場島的着陸地點,近南環路位置); - 約2.1公里長的陸上高架橋(由機場島的着陸地點至觀景山的隊道西龍口); - 約1.1公里長的隧道(由觀景山的西龍口至位於機場島東面水域填海區的東龍口); - 約1.5公里長的地面道路(由隧道東龍口至香港口岸)。 (ii) 沿機場島東岸約填海23公頃。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 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環評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及《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 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 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
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 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
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 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 經批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44/2009)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 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編號:AEP-352/2009、申請編號:VEP-339/2011及申請編號:VEP-409/2013); 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 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 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存放或經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
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 登記冊內的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
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 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 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分別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
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 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 除非另獲署長同意,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及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及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工程項目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6個星期成立一個環境小組。 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 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
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 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環監手冊」)內載的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
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不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44/2009)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情況的每件事項、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 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 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44/2009)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
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 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6個星期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 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 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 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按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
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44/2009)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 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
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工程環境監察辦事處
2.3 為監察此工程項目及毗鄰地方同期進行的工程所引致的累積環境影響,並與港珠澳大橋主橋的內地工程隊伍取得緊密聯繫,許可證持有人必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成立一個獨立的工程環境監察辦事處。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最少2個月,許可證持有人必須提交一份關於成立獨立工程環境監察辦事處的建議書給署長批准,內容必須包括獨立工程環境監察辦事處的主要目標,辦事處架構,溝通渠道和相關的人員。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依據獲批准的建議書成立獨立工程環境監察辦事處。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每個有關合約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把該部分建造工程的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
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海洋生態的緩解措施計劃
2.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海上工作展開前,向署長存放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的海豚觀察計劃。 該計劃須包括定期監察隔泥幕,視覺監察被隔泥幕包圍的水域,和策劃一個行動計劃以應付不可預期的事故,例如在被隔泥幕包圍的水域內發現中華白海豚。
2.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的有關在鋼筋混凝土鑽孔樁工程、挖泥和填海工作進行時,應用隔音措施的設計和實施方案。
2.7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提交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的珊瑚移植方法詳情,內容包括移植前的調查,接收地點的確定和移植後的監察給署長批准。
2.8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的溢漏應變計劃,內容詳述由建造活動(包括為工程項目運作的船隻)所引致的油品或其它危險化學物品的意外溢漏時所採取的應變行動,包括為保護海洋生態和中華白海豚而設的特別措施。
2.9 為減低船隻碰撞機會和對中華白海豚的干擾,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的計劃,內容須顯示來往工程項目工地的船隻的固定海上航行路線。
隨後有關該固定路線的任何更改,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已符合環評報告的要求並向署長存放。
燃油儲存庫的緊急應變計劃
2.10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月,向署長存放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的燃油儲存庫的意外緊急應變計劃,從而減少因燃油儲存庫的意外造成的傷亡及破壞。
應變計劃須至少詳述有關火警、溢油及漏油事故的補救行動、應變計劃和程序、後勤安排,以及聯絡和通知安排。
景觀及視覺圖則
2.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的景觀及視覺圖則,闡述包括有關高架橋、隧道入口、地面道路和填海的美觀設計、離岸的搭建物使用不反光物料及採用視覺中性/不顯著的色調,以及控制晚間照明等措施。
廢物管理計劃
2.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的工程項目建造階段的廢物管理計劃。
廢物管理計劃須說明建造活動所產生各類廢物的避免產生、再使用、回收、循環再造、貯存、收集、處理和棄置安排,並須包括環評報告所建議的廢物管理緩解措施。 廢物管理計劃須顯示所有剩餘挖出棄土及其他廢物的棄置地點。
廢物管理計劃亦須包括運載記錄制度。 除非另獲署長批准,剩餘挖出棄土及其他廢物,只可在指定的卸泥地點棄置。 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均須徹底並妥善執行廢物管理計劃建議的各項措施。
3. 工程項目建造及營辦期間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建造期間的生態影響緩解措施
3.1 許可證持有人不得在五月和六月中華白海豚孕育高峯期,為位於機場島西面的海上鋼筋混凝土鑽孔樁進行嵌入岩石中的金屬沉箱安裝。
3.2 許可證持有人不得使用深屈、沙螺灣、鱟殼灣和石散頭的任何陸上地方作為工地、停泊車輛、儲存設備或其它相關活動。
3.3 許可證持有人不得使用水底撞擊式打樁工程。
3.4 在進行安裝及任何重置周邊隔泥幕時,工程項目範圍的
3.5 當上文條件第3.4項所提及的周邊隔泥幕在安裝或重置後,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存放的海豚觀察計劃進行觀察, 並成為環境監察及審核程序的一部分。
3.6 所有工地範圍的船隻航行速度不可超逾10海里。
3.7 安裝在工程船隻上的空氣壓縮機及其他噪音設備須加以隔音。
3.8 為保護盧文氏樹蛙的棲息地,工程不可侵佔觀景山的林地。
許可證持有人亦須避免徑流進入盧文氏樹蛙的棲息地。
建造期間的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3.9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金屬外殼內進行鋼筋混凝土鑽孔樁工程。
3.10 許可證持有人在整段挖泥工程進行期間須設置隔泥幕,緊密圍繞挖泥點,盡量減少沉積物股流擴散。
3.11 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須先在填海區主水平基準以上
3.12 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主水平基準以上
棄置污染沉積物的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3.13 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從工程項目挖出屬環境運輸及工務局技術通告(工務)第34/2002號內須作第二類密閉式海洋棄置的污染沉積物,須棄置在香港指定污染泥棄置設施。
3.14 刪去。
3.15 刪去。
油品及化學品洩漏的緊急應變計劃
3.1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營辦前,至少提早2個月,向署長存放3份詳盡的緊急應變計劃,載述如何防止在行車道發生交通意外時所洩漏的油品及化學品流入水體。
緊急應變計劃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已符合環評報告的建議。
海上混凝土配料廠所造成環境影響的緩解措施
3.17 海上混凝土配料廠只可在本許可證圖2所示的工作位置範圍內(即0與79號橋墩之間,68及69號橋墩除外)運作。
3.18 就0號橋墩與67號橋墩之間的範圍而言,不可有超過2個海上混凝土配料廠及2隻物料供應駁船(拖動海上混凝土配料廠的拖船除外)在同一時間運作。
3.19 就70號及79號橋墩之間機場水道內的範圍而言,不可有超過2個海上混凝土配料廠或1個海上混凝土配料廠加2隻物料供應駁船(拖動海上混凝土配料廠的拖船除外)在同一時間運作。
3.20 就70號及79號橋墩之間機場水道內的範圍而言,只可在本許可證圖
3.21 整個混凝土灌注工序、物料裝卸及轉移必須在密封系統內進行。物料貯存缸必須完全覆蓋/封閉。
3.22 許可證持有人不得把混凝土配料工序的廢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到海上。
3.23 除通風設備的進氣口外,海上混凝土配料廠內噪音較大的設備須安置在船隻甲板下/船身內或設置圍封物。此外,亦須為通風設備的進氣口和混凝土泵提供聲波去耦措施。
4. 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4.1 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
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如有更改,在提交署長批准以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資料及規定。
4.2 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均須按照環監手冊的規定進行:
(a) 進行基線監測;
(b) 進行影響監測;
(c) 如超逾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d)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的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文(a)至(c)項各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4.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 提交文件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 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4.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天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 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超出)環境質素表現規限(行動及極限水平)情況的摘要。 提交文件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
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4.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4.6 基於公眾對工程項目的關注,為確保監察數據及結果具高透明度,許可證持有人須盡快把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及結果,以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及表現測試數據及結果存於按下文條件第5.2項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內,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資料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對考古遺址進行視察
4.7 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所指定的方法每3個月對沙螺灣(西)考古遺址進行視察,以確保其不受建造活動的任何影響。 視察結果須記錄在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內。
5.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5.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及便攜式文件格式(PDF) (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 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
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 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 JPEG或PDF格式制定。 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5.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工程項目資料、上文條件第5.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及報告,以及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及圖則定稿,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
上文條件第5.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及報告,均須盡快透過上述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及報告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所有提交的文件及圖則定稿,均須盡快透過上述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存放或經署長批准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5.3 上文條件第5.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本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及報告,以及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及圖則定稿。
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接達工程展開後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如噪音、水質及空氣質素)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Notes
:
註:
1. This
Permit consists of three parts, namely, Part A
(Main Permit),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and Part C (Permit Conditions). Any person relying on this Permit should
obtain independent legal advice on the legal implications under the Ordinance,
and the following notes are for general information
only.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 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If
there is a breach of any conditions of this Permit, the Director or his
authorized officer may,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Secretary for the Environment,
order the cessation of associated work until the remedial action is taken in
respect of the resultant environmental damage, and in that case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not carry out any associated works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the Director
or his authorized officer.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
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The
Permit Holder may apply under Section 13 of the Ordinance to the Director for a
variation of the conditions of this Permit.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replace the
original permit displayed on the construction site by the
amended permit.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 許可證持有人須以經修訂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A
person who assumes th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whole or a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ay, before he assumes responsibility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apply
under Section 12 of the Ordinance to the Director for
a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Under
Section 14 of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may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Secretary
for the Environment suspend, vary or cancel this Permit. The suspended, varied or cancelled
Permit shall be removed from display at the Project site.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
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If
this Permit is cancelled or surrendered during construction or operation of the
Project, ano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must be obtained under the Ordinance
before the construction or operation of the Project could be continued. It is an offence under Section 26(1) of
the Ordinance to construct or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listed in Part I of
Schedule 2 of the Ordinance without a valid environmental permit.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
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Any
person who constructs or operates the Project contrary to the conditions in the
Permit, and is convicted of an offence under the
Ordinance, is liable: -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條例,即屬犯罪:
(i)
on a
first conviction on indictment to a fine of $2 million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6 months;
一經循公訴程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on a
second or subsequent conviction on indictment to a fine of $5 million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2 years;
一經循公訴程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on a first
summary conviction to a fine at level 6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6 months;
一經循簡易程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on a
second or subsequent summary conviction to a fine of $1 million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1 year; and
一經循簡易程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 以及
(v)
in any case where the offence
is of a continuing nature, the court or magistrate may impose a fine of $10,000
for each day on which he is satisfied the offence continued.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The
Permit Holder may appeal against any condition of this Permit under Section 17
of the Ordinance within 30 days of receipt of this Permit.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The
Notes are for general reference only and that the Permit Holder should refer to
the EIA Ordinance for details and seek independent legal
advice.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52/2009/B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352/2009/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