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 -
407/2010/D
環境許可證編號EP- 407/2010/D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s
10 & 13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及第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07/2010) to the MTR Corporation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8 December 2010.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EIAO,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07/2010/C)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419/2013.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07/2010/D).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of this Permit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of this Permit.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419/2013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1) South Island Line (East)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Report,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EM&A) Manual and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AEIAR - 155/2010)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南港島綫 (東段)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 - 155/2010) [下稱環評報告]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26
Oct 2010 [ Ref.: (91) in EP2/G/A/ (2) 署長於 (3) Application for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AEP-407/2010.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No. AEP-407/ (3) 申請環境許可證編號 AEP-
407/2010。[下稱 “申請書編號 AEP- 407/ (4)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8 December 2010 (Permit No. EP-407/2010) (4) 於 (5)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344/2011 and attached documen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8
November 2011 (5) 許可證持有人於 (6)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14 December 2011 (Permit No. EP-407/2010/A) (6) 於 (7)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384/2012 and attached documen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2
November 2012 (7) 許可證持有人於 (8)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4 December 2012 (Permit No. EP-407/2010/B) (8) 於 (9)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399/2013 and attached documen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8
March 2013 (9) 許可證持有人於 (10)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18 April 2013 (Permit No. EP-407/2010/C) (10) 於 (11)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419/2013 and
attached documen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31 October 2013 (11) 許可證持有人於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 修訂日期 |
VEP-344/2011 |
28 November 2011 |
(1) Vary Condition
2.16 and Figure 2a and Figure 9 in Part C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07/2010) |
14 December 2011 |
VEP-384/2012 |
12 November 2012 |
(1) Add
Conditions 2.17, 2.18 and 2.19 and renumber the conditions thereafter in Part C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07/2010/A) (一) 加入環境許可證編號EP-407/2010/A的C部的第2.17, 2.18及 2.19 項條件及將其後的條件重新編號 (2) Add Figures 16 and 17 |
4 December 2012 |
VEP-399/2013 |
28 March 2013 |
(1) Add Conditions
2.20, 2.21 and 2.22 and renumber the conditions thereafter in Part C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07/2010/B) (一)
加入環境許可證編號EP-407/2010/B的C部的第2.20, 2.21及 2.22 項條件及將其後的條件重新編號 (2) Add Figures 18 and 19 |
18 April 2013 |
VEP-419/2013 |
31 October 2013 |
(1) Vary Figures 11 to 13 and Appendix 1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07/2010/C) |
15 November 2013 |
15
November 2013
Date 日期 |
|
(Ken Y. K. Wo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黃耀光代行) |
PART
B (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S) )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A部所提及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南港島綫 (東段) [這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
railway, its associated stations, a railway depot and an explosive magazine 興建和運作一條鐵路,有關的車站,鐵路維修車廠及爆炸品倉庫。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Railway alignment from South Horizons via Lei Tung, Wong Chuk Hang,
Ocean Park to Admiralty and a temporary explosive magazine at Chung Hom
Shan. The location of this
Project and its works areas are shown in Figures 1, 2a & 2b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鐵路路線由海怡半島,途經利東,黃竹坑和海洋公園至金鐘,以及於舂坎山興建臨時爆炸品倉庫。工程項目及其工地的位置見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 圖 1, 2a
及2b。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 an approximately •
South Horizons, Lei Tung, Wong
Chuk Hang and • a railway depot at ex-Wong Chuk Hang Estate site; and • a temporary explosive magazine at Chung Hom Shan. 興建和運作: • 全長約7公里包括隧道及高架橋的鐵路,路線由海怡半島至金鐘; • 於海怡半島,利東,黃竹坑和海洋公園設置車站,並在金鐘站擴建,及與鐵路相關連的通風口和機樓; • 位於前黃竹坑邨的鐵路維修車廠; 及 • 於舂坎山的臨時爆炸品倉庫。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及《危險品條例》(第295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工程項目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工程項目的建造及營辦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地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本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設計、建造及營辦: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55/2010)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各環境許可證的申請文件;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存放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及重新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以及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 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1.14
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營辦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工程項目開始營辦的日期。開始營辦的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2 特定條件
1 工程項目施工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要求,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核准的環評報告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符合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這本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核准的環評報告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的環監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發生事件、出現情況變化或不符合核准的環評報告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就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而進行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聘請合資格的生態學家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委聘一名具7年或以上相關經驗的合資格生態學家,就工程項目提供意見及進行監察,並確保各項緩解因工程項目造成生境減損的措施能妥善執行,尤其是在黃竹坑明渠提供補償生境,以及擬備條件第2.13項及2.14項規定提交的文件。該名合資格的生態學家的資歷及經驗,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該名合資格生態學家須成為環境小組的成員。
聘請註冊樹藝師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委聘一名註冊樹藝師,就工程項目提供意見及進行監察,並確保各項保護受工程項目影響的樹木的措施能妥善執行,尤其是保護工程項目邊界內的古樹名木,以及擬備條件第2.15項規定提交的文件。該名註冊樹藝師須成為環境小組的成員。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2.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把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項目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提交建造工程計劃及環境許可證文件提交時間表
2.6 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陸上及海上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建造工程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建造工程主要項目的施工及竣工日期,以及為符合本許可證提交文件的規定的預計文件提交時間表。倘若已提交的建造工程計劃及環境許可證文件提交時間表的內容其後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就有關更改以書面通知署長。
社區聯絡小組
2.7
許可證持有人須成立一個由相關及受影響團體代表,包括受影響地區的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公司、地方委員會及學校組成的社區聯絡小組,以方便有關人士在整段施工期間就所有環境問題進行溝通、查詢及處理投訴,包括跟進補救緩解措施的實施情況、許可證持有人採取的其他措施(如實施間接技術補救措施,為受經空氣傳送建築噪音影響的合資格住戶安裝厚玻璃窗和空調設備)、持續噪音監測機制及有否需要安裝網絡攝錄機進行監察等。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通知署長社區聯絡小組的成立日期。另外亦須為工程項目設立特定電話投訴熱線,迅速回應及處理公眾關注的事宜和投訴。
就持續噪音監測機制提交經更新的環監手冊
2.8
許可證持有人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工程項目經更新的環監手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供審批。經更新的環監手冊須包括:
(a)
條件第2.10項所指,有關持續噪音監測機制的經更新環境監測及審核規定;
(b)
用1:5 000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合適比例繪製的圖則,展示建議進行持續噪音監測的地點;
(c)
監測方法及測量參數;
(d)
在有關噪音監測數據收集或可供瀏覽後的2個工作天內,於網站匯報監測結果的系統;以及
(e)
事件及行動計劃,連同建議採取的即時補救行動。
經更新的環監手冊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的有關資料及建議,或條件第2.9項所指建築噪音緩解措施計劃載述經更新的噪音水平預測。按本條件核准的經更新環監手冊建議的所有措施,均須徹底及妥善執行。
施工期間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緩解建築噪音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2.9 為進一步減少建築噪音對核准環評報告內預計經空氣傳送建築噪音出現超標的12個噪音敏感受體,以及預計經地層傳導建築噪音出現超標的2個噪音敏感受體所受的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建築噪音緩解措施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供審批。這些噪音敏感受體的位置載於圖3至圖6。有關計劃須包括:
(a)
距離噪音敏感受體300米範圍內的工程項目工地進行的建造工程時間表;
(b)
建造工程經更新的施工方法;
(c)
建造工程經更新的機動設備名單;
(d)
為12個噪音敏感受體(載於圖3至圖6)提供經空氣傳送的建築噪音經更新的噪音緩解建議措施,包括設置隔音屏障、隔音罩及採取間接技術補救措施;
(e)
為2個噪音敏感受體(載於圖5)提供經地層傳導的建築噪音經更新的噪音緩解建議措施;以及
(f)
根據上述經更新的資料及採取建議緩解措施後作出的更新噪音水平預測。
提交的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的有關資料及建議。核准的建築噪音緩解措施計劃內建議的所有措施,均須徹底及妥善執行。
2.10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根據條件第2.8項核准的經更新環監手冊所載規定,設立持續噪音監測機制,並按條件第3.1項作為環監工作的一部分。有關系統須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保持運作。倘若量度所得的噪音水平超逾核准環評報告預測的最壞情況,或上文條件第2.9項建築噪音緩解措施計劃所載的經更新噪音水平預測,許可證持有人須遵照經更新環監手冊內的指定程序,採取即時的補救行動。
處理拆建物料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2.1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拆建物料管理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供審批。拆建物料管理計劃須包括:
(a) 用1:5 000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合適比例繪製的圖則,展示運送拆建物料往來位於鋼綫灣、利南道及西區公眾貨物裝卸區每個特定卸泥點的指定路線;
(b) 每日每個特定卸泥點處理拆建物料的最高數量;
(c) 在整段施工期間每個特定卸泥點的營運時間及日數;
(d) 各個特定卸泥點每個工作天運泥車往來的最高架次;
(e) 一份緩解計劃,列明措施以盡量減低運泥車往來每個特定卸泥點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以及每個特定卸泥點營運時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
(f) 一份監測及審核計劃,以確保緩解計劃獲妥善執行,而有關的環監結果須按條件第3.4項的規定於每月環監報告內匯報;以及
(g) 就本拆建物料管理計劃的建議,向根據條件第2.7項成立的有關社區聯絡小組徵詢意見後的結果。
提交的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的有關資料及建議。核准計劃內建議的所有措施,均須徹底及妥善執行。
緩解生態影響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2.12
為減低對黃竹坑明渠鷺鳥的影響,許可證持有人不得進行下述工程:
(a)
由12月至翌年2月期間(首尾兩個月包括在內),不得在圖7畫上藍色斜線的範圍進行工地清理工程。這是避免對鷺鳥在冬季棲息造成滋擾;以及
(b)
由18:00時至翌日06:00時(首尾兩小時包括在內),不得在圖7畫上綠色斜線的範圍使用機動設備進行建造工程。這是避免對鷺鳥在晚間棲息造成滋擾。
2.13
為補償因黃竹坑明渠的建造工程而損失的鷺鳥棲息地,許可證持有人須:
(a)
在土地清理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生態種植及園景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供審批,有關計劃須顯示以下內容:
i.
計劃在圖7畫上紅色斜線的範圍栽種樹木的位置及品種,例如白楸、血桐、銀合歡、對葉榕、黃牛木及其他會結果的品種;
ii.
透過在明渠兩旁種植以下植物品種以補償生境/進行改善工程,包括朴樹、梭羅樹、木荷、鴨腳木、山烏桕、白楸、楓香、牙香樹、假蘋婆、豺皮樟、梅葉冬青、車輪梅、九節及桃金孃;以及
iii.
一項為期3年的種植後護理及保養計劃,內容包括監察期的詳情、監察密度、負責監察工作的合資格生態學家的職務、列明補救行動及匯報規定的應變計劃,以及在3年種植後護理及保養期結束後,由合資格生態學家提交的最終監察報告的要求及建議內容。
生態種植及園景計劃須由按條件第2.3項委聘的合資格生態學家擬備,並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核准的生態種植及園景計劃內建議的各項種植工程或措施,均須徹底及妥善執行。
(b)
在圖7畫上紅色斜線的範圍及明渠兩旁進行的種植工程竣工後1個月內,向署長存放整套竣工圖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根據條件第2.13(a)項進行的種植工程。該套竣工文件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已符合條件第2.13(a)項的規定;以及
(c)
按上文條件第2.13(a)(iii)項的規定,在為期3年的種植後護理及保養期結束後1個月內,合資格生態學家須向署長存放條件第2.13(a)(iii)項所述的最終監察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
2.14
為減低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對具保育價值植物的影響,倘若在詳細的移植基線調查期間發現以下植物品種,包括小果皂莢、牙香樹、福德紫薇、茜木、蕺菜及其他罕有植物品種,便須把植物移植。許可證持有人須:
(a)
在工程項目工地清理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詳細的移植基線調查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調查結果、調查方法、調查期,以及在工程項目邊界內發現適合移植的植物種類和位置;
(b)
在開始移植植物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移植建議書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以下內容:
i. 在詳細移植基線調查發現的植物種類和位置;
ii. 接收移植植物的地點;
iii. 移植方法及執行計劃;以及
iv. 移植後的監察及保養計劃。
移植基線調查及移植建議書須由按條件第2.3項委聘的合資格生態學家擬備,並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已存放的移植建議書內列明的各項建議措施,均須徹底及妥善執行。
(c) 在移植工程完成後1個月內,向署長存放整套竣工圖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根據條件第2.14(b)項進行的移植工程。該套竣工文件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已符合條件第2.14(b)項的規定。
視覺及景觀影響緩解措施
2.15
在工程項目工地清理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樹木保護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詳述妥善保護及監察受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影響樹木的有關規定及措施,包括在工程項目邊界內的古樹名木和受保護樹木。樹木保護計劃須包括:
(a)
詳細作業方法以保護經保留的樹木;
(b)
樹木移植建議,包括將會受工程影響的樹木的最終移植地點,而移植樹木的存活率須為中至高度;以及
(c)
審核報告建議,以就建造工程期間實施的保護樹木工作進行審核。
樹木保護計劃須由條件第2.4項委聘的註冊樹藝師擬備,並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已存放的樹木保護計劃內建議的各項保護樹木工程或措施,均須徹底及妥善執行。
水質及海洋生態影響緩解措施
2.16
為減少海上建造/拆卸工程進行期間懸浮固體的擴散,包括分別示於圖8及圖9的香港仔海峽的鐵路橋橋墩/墩式地基建造工程和鋼綫灣臨時卸泥點拆卸工程,許可證持有人須:
(a)
按照存放於登記冊的隔泥幕設置計劃,設置隔泥幕系統以圍封海上建造/拆卸工程。已存放的隔泥幕設置計劃建議的所有措施及規定,均須徹底和妥善執行。只可在隔泥幕系統已妥善設置和維持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海上建造/拆卸工程。如隔泥幕設置計劃其後有任何修訂,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實施修訂計劃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經修訂的隔泥幕設置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經修訂的隔泥幕設置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規定及建議。
(b)
香港仔海峽的鐵路橋橋墩/墩式地基的海上建造工程須在不透水的圍封環境進行,如圍堰或鋼樁管套,以避免懸浮沉積物或廢水流入大海。
在工地重用已挖掘海泥的措施
2.17
為了在工地重用從E2橋墩挖掘出的海泥,許可證持有人須:
(a)
根據本許可證表1所載的規定,將已挖掘的海泥進行水泥穩定化/凝固處理,並從已處理的海泥的混合試料中收集樣本。
(b)
在收集有關樣本後不遲於一個月內,向署長提交樣本測試結果的4份硬複本和1份電子版本,以供審批。在樣本測試結果獲得批准前,不得將餘下的海泥進行大批混合。
(c)
在圖16所示的位置將已處理的海泥進行陸上回填,並在有關工作完成後不遲於2個月內,向署長存交沉積物取樣報告的4份硬複本和1份電子版本,該報告顯示大批混合的樣本測試結果和回填記錄。
在提交給署長前,根據上文條件第2.17(b)及(c)項擬備的樣本測試結果和沉積物取樣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以證明其符合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編號VEP-384/2012)所載的資料、規定和建議。
2.18
已挖掘的海泥須在有遮蔽的工作平台進行水泥穩定化/凝固處理,以盡量減低塵土的滋擾,並須在工作平台地上鋪設一塊不透水的薄膜(例如防水布),以避免直接接觸工作平台底下的泥土。
在利東站入口B豎井進行鑽鑿和爆破工程的措施
2.19
為了緩解爆破工程進行期間和之後的噪音和空氣質素影響(包括塵土、煙氣和煙霧的影響),須採取下列措施:
(a)
在進行鑽鑿和爆破工程以及清除廢石工作期間,須在圖17所示的位置設立隔音棚,並須完全覆蓋豎井的入口。
(b)
須在圖17所示的豎井入口處設置堅固的鋼製爆破門,並須在每次爆破期間關上。
(c)
須在豎井平台底部設置自動灑水系統,並最少須在進行每次爆破之前60分鐘、期間及之後60分鐘運作,以便塵土沉澱。
(d)
須設置有隔塵袋的通風系統,以減少從隔音棚排氣口排出的塵土。
在金鐘站箱進行鑽鑿和爆破工程的措施
2.20
為了緩解爆破工程期間及之後產生的噪音和空氣質素影響(包括塵埃、煙氣和煙霧的影響),須採取以下措施:
(a)
須在圖18所示的位置設置爆破蓋板和鋼筋混凝土填料板,並須在每次進行爆破期間關上。
(b)
須在圖18及19所示的爆破區內設置自動灑水系統,並最少須在每次進行爆破之前2分鐘、期間及之後15分鐘運作,以便塵埃沉澱。
(c)
須在圖19所示的金鐘站箱頂部的通風口附近設置噴霧系統,並最少須在每次進行爆破之前2分鐘、期間及之後15分鐘運作,以便塵埃沉澱。
(d)
須設置有濾塵器的通風系統,以減少從金鐘站箱排氣口排出的塵埃。在每次進行爆破之前必須立即關閉通風系統,並須維持關機最少15分鐘,以便有足夠時間讓塵埃沉澱。
2.21
如果土木工程拓展署礦務部不能直接把爆炸品運往金鐘站箱的工地,就必須採用機械方式於圖18所示的爆破區進行岩層挖掘。
2.22
在圖18所示的爆破區內,每天不得進行生產爆破超過兩次。
機動設備空氣污染物排放的緩解措施
2.23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工地範圍內所使用的柴油推動機動設備,全部採用超低含硫量柴油。
營辦前或營辦期間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運作噪音的緩解措施
2.24
許可證持有人營辦工程項目須採用3節車廂的K-Stock型列車(長度約為68米),或其他在噪音表現方面相等或較佳的列車型號,惟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理據支持及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規定及建議。由0700時至2300時期間,工程項目營運的行車班次,最高密度每個方向每30分鐘不得超過15 班。由2300時至翌日0700時期間,工程項目營運的行車班次,最高密度每個方向每30分鐘不得超過8 班。
2.2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隧道挖掘工程的相關部分竣工後1個月內,向署長存放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的地層傳導運作噪音檢討計劃,以證明核准環評報告就緩解該部分隧道的地層傳導運作噪音所建議的緩解措施是否足夠。地層傳導運作噪音檢討計劃須核實核准環評報告內採用的假設,例如線狀震源傳遞性及地層震動的情況,並須包括實施任何額外噪音緩解措施的理據及建議。地層傳導運作噪音檢討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規定及建議。
2.26
在工程項目路軌安裝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地層傳導運作噪音緩解措施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顯示以下內容:
(a)
如圖10所示,介乎鏈距16730至16980的路軌部分須採用
(b)
根據條件第2.25項存放的地層傳導運作噪音檢討計劃的規定,實施任何額外的噪音緩解措施或修訂措施。
地層傳導運作噪音緩解措施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列明的資料、規定及建議。已存放計劃內列明的各項建議措施,均須徹底及妥善執行。
2.27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路軌安裝工程竣工後1個月內,根據上文條件第2.26項存放的地層傳導運作噪音緩解措施計劃內建議的地層傳導運作噪音緩解措施,向署長存放整套竣工圖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整套竣工圖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按條件第2.26項存放的計劃所列明的措施已徹底及妥善執行。
2.28
為緩解圖1所示高架橋部分經空氣傳送的運作噪音,在工程項目展開營辦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徹底及妥善執行載於本許可證附件1及圖11至圖13的所有噪音緩解措施。
2.29
在高架橋部分噪音緩解措施安裝工程竣工後1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整套竣工圖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以下內容:
(a)
按上文條件第2.28項規定的經空氣傳送運作噪音緩解措施;以及
(b)
在徵詢相關人士意見後可能執行的任何額外措施或修訂措施。
整套竣工圖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2.30
在工程項目展開營辦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進行噪音水平測試,並向署長存放噪音水平測試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確定經空氣及地層傳送的運作噪音水平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的規定。噪音水平測試報告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噪音水平測試報告建議的任何所需措施,均須徹底及妥善執行。
2.31
在工程項目展開營辦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進行機房設備噪音審核,並向署長存放審核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顯示與工程項目有關的機房設備的設計令噪音源符合核准環評報告訂定的最高聲功率級。機房設備噪音源發出的噪音須不帶有音調、脈衝及斷續的特性。審核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視覺及景觀影響緩解措施
2.32
為減低工程項目造成的景觀及視覺影響,尤其是修復後的夏慤花園、通風井和機電裝置大樓等新建築物,以及沿修復後的黃竹坑明渠興建的高架橋部分,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景觀美化工程相關環節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視覺及景觀美化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計劃須包括設計詳情、位置、實施計劃、保養及管理時間表、用1:1 000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合適比例繪畫的圖則,以及核准環評報告建議的工程項目景觀及視覺緩解措施。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2.33
為保持香港仔海峽及經修復的黃竹坑明渠的水流體系和沖洗能力,許可證持有人須(a)如圖8所示,把鐵路橋橋墩/墩式地基的走線設定與現有鴨洲大橋的橋墩保持平衡,並為鐵路橋採用流線型的橋墩設計;以及(b)在明渠加建長約600米的上蓋(如圖14a及圖14d所示),以及沿明渠旁設定高架橋橋墩的走線(如圖15a至圖15d所示)。
3. 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3.1
工程項目的環監計劃,包括建造工程期間的噪音、空氣質素及生態影響監察及在建造工程竣工後的生態影響監察,須按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登記冊編號:AEIAR-155/2010)及按上文條件第2.8項提交的經更新環監手冊所載的程序及規定執行。許可證持有人須根據條件第2.6項提交的建造工程計劃檢討有關環監規定或計劃。環監規定或計劃如有任何更改,或環監計劃如需終止,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支持,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工程項目環監手冊(登記冊編號:AEIAR-155/2010)及按上文條件第2.8項提交的經更新環監手冊所載規定,並須事先取得署長的批准,方可執行。
3.2
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均須按照環監手冊/經更新的環監手冊所載規定進行:
(a)
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b)
進行影響監測;如超逾環監手冊/經更新的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記錄及備存所有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以及
(c)
進行建造工程後的生態監察,以及採取環監手冊內應變計劃載述的行動。
3.3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方可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3.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就建造工程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4 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每月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或本許可證建議情況的摘要。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經更新的環監手冊所載規定,方可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3.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及審核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4.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1.3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3及3.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及工程項目數據,並以書面通知署長有關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結果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均須盡快透過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查閱,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否則須在工程項目整段施工期及首3年的營辦期期間維持特定網站的運作,以供公眾查閱環境監察的數據及報告。
4.3 上文條件第4.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包括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和工程項目簡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及所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 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指定工程項目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 圖 1 | 圖 2a | 圖
2b | 圖
3 | 圖
4 | 圖
5 | 圖
6 | 圖
7 | 圖
8 | 圖 9 | 圖
10 | 圖
11 |
圖 14a | 圖
14b | 圖
14c | 圖
14d | 圖
15a | 圖
15b | 圖
15c | 圖 15d | 圖
16 | 圖
17 |
表1 – 各種金屬處理目標概要
(本表是根據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編號VEP-384/2012)中
處理海泥代替海洋棄置的建議內的表1而編訂)
金屬 |
毒性滲濾測試的滲濾污水在處理前的濃度 (毫克/公升) |
測試要求 |
毒性滲濾測試的滲濾污水在處理後的目標濃度 (毫克/公升) |
銻 |
< 0.1 |
< 1.15 毫克/公升 |
不適用 |
砷 |
< 0.1 |
< 5 毫克/公升 |
不適用 |
鋇 |
0.2 |
< 21 毫克/公升 |
不適用 |
鎘 |
< 0.01 |
< 0.11 毫克/公升 |
不適用 |
鉻 |
< 0.1 |
< 0.6 毫克/公升 |
不適用 |
鈷 |
< 0.1 |
減低90%流動性 |
不適用 |
銅 |
0.3 |
減低90%流動性 |
不可檢測* |
鉛 |
< 0.1 |
< 0.75 毫克/公升 |
不適用 |
錳 |
4.5 |
減低90%流動性 |
< 0.45 |
鉬 |
< 0.1 |
減低90%流動性 |
不適用 |
鎳 |
< 0.1 |
< 11 毫克/公升 |
不適用 |
錫 |
< 0.1 |
減低90%流動性 |
不適用 |
鋅 |
0.8 |
< 4.3 毫克/公升 |
不適用 |
汞 |
< 0.002 |
< 0.025 毫克/公升 |
不適用 |
*由於銅的報告限值為0.1毫克/公升,毒性滲濾測試的滲濾污水經處理後的目標濃度0.03毫克/公升屬不可檢測。
附件1
在工程項目營辦前計劃採取的噪音緩解措施
附註:
1.
本表內所示的鏈距及長度僅作參考用。關於噪音緩解措施的範圍,請參閱本許可證夾附的圖11至13。
位置 |
大約鏈距 |
噪音緩解措施的種類 |
高度(米) |
大約長度(米) |
|
上行路軌(由海怡半島至 金鐘) |
東華三院楊成紀念長期護理院 |
13530 – 13620 |
覆蓋兩條路軌的密封式隔音罩 |
6 |
90 |
|
東華三院楊成紀念長期護理院 |
13620 – 13710 |
只覆蓋上行路軌的半密封式隔音罩 |
6 |
90 |
|
海洋公園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的西面 |
13930 – 14100 |
覆蓋兩條路軌的半密封式隔音罩,沿南面設有開口 |
6 |
170 |
|
黃竹坑住宅用途地帶的東面 |
14200 – 14400 |
覆蓋兩條路軌的半密封式隔音罩,沿北面設有開口 |
6 |
200 |
|
黃竹坑住宅用途地帶的西面 |
14660 – 14800 |
覆蓋兩條路軌的半密封式隔音罩,沿北面設有開口 |
6 |
140 |
|
安貧小姊妹聖瑪利安老院舍 |
14830 – 14870 |
覆蓋兩條路軌的半密封式隔音罩,沿北面設有開口 |
6 |
40 |
|
東華三院賽馬會復康中心 |
14870 – 14970 |
覆蓋兩條路軌的密封式隔音罩 |
6 |
100 |
|
東華三院賽馬會復康中心 |
14970 – 15010 |
覆蓋兩條路軌的半密封式隔音罩,沿北面設有開口 |
6 |
40 |
|
深灣軒 |
15530 – 15580 |
覆蓋兩條路軌的半密封式隔音罩,沿北面設有開口 |
6 |
50 |
下行路軌(由金鐘至海怡半島) |
東華三院楊成紀念長期護理院 |
13530 – 13620 |
覆蓋兩條路軌的密封式隔音罩 |
6 |
90 |
|
海洋公園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的西面 |
13930 – 14100 |
覆蓋兩條路軌的半密封式隔音罩,沿南面設有開口 |
6 |
170 |
|
海洋公園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的西面 |
13985 – 14010 |
直立式隔音屏障 |
高度1米以上的護牆 |
25 |
|
警察學校 |
14010 – 14095 |
直立式隔音屏障 |
高度2.2米以上的護牆 |
85 |
|
警察學校 |
14095 – 14217 |
直立式隔音屏障 |
高度1米以上的護牆 |
122 |
|
黃竹坑住宅用途地帶的東面 |
14210 – 14400 |
覆蓋兩條路軌的半密封式隔音罩,沿北面設有開口 |
6 |
190 |
|
黃竹坑住宅用途地帶的西面 |
14660 – 14800 |
覆蓋兩條路軌的半密封式隔音罩,沿北面設有開口 |
6 |
140 |
|
黃竹坑住宅用途地帶的西面 |
14660 – 14720 |
直立式隔音屏障 |
高度2.4米以上的護牆 |
60 |
|
安貧小姊妹聖瑪利安老院舍 |
14800 – 14830 |
只覆蓋下行路軌的半密封式隔音罩 |
6 |
30 |
|
安貧小姊妹聖瑪利安老院舍 |
14830 – 14870 |
覆蓋兩條路軌的半密封式隔音罩,沿北面設有開口 |
6 |
40 |
|
東華三院賽馬會復康中心 |
14870 – 14970 |
覆蓋兩條路軌的密封式隔音罩 |
6 |
100 |
|
東華三院賽馬會復康中心 |
14970 – 15010 |
覆蓋兩條路軌的半密封式隔音罩,沿北面設有開口 |
6 |
40 |
|
東華三院賽馬會復康中心 |
15010 – 15200 |
只覆蓋下行路軌的半密封式隔音罩 |
6 |
190 |
|
聖神修院 |
15200 – 15350 |
只覆蓋下行路軌的半密封式隔音罩 |
6 |
150 |
|
深灣軒 |
15530 - 15580 |
覆蓋兩條路軌的半密封式隔音罩,沿北面設有開口 |
6 |
50 |
註: 倘若車站旁的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的發展用途容易受到噪音影響,海洋公園站將提升至全覆蓋式設計,以阻擋該用地規劃的噪音敏感受體的視線,避免直接看見車站內的路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