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49/2006/C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49/2006/C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s 10 & 13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及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249/2006) to the
Ocean Park Corpora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28 July 2006.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EIAO,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249/2006/B)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421/2013.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EP-249/2006/C).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第10及13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 2006 年 7月 28日將環境許可證 (編號EP-249/2006) 批予海洋公園公司 (下稱 “許可證持有人”)。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VEP-421/2013修訂環境許可證編號EP-249/2006/B。以下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EP-249/2006/C)
。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作為建造及營辦本許可證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421/2013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Repositioning
and Long Term Operation Plan of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 Executive Summar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Register No.: AEIAR-101/2006) 海洋公園之重新定位及長遠營運計劃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
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 -
行政摘要
下稱“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01/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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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12 July 2006 referenced
(43) in EP2/H16/O/
環境保護署署長於二○○六年七月十二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 (43) in EP2/H16/O/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421/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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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received on 7 April 2006 (Application No.: AEP-249/2006) 許可證持有人於 |
4.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28 July 2006 (Permit No. EP-249/2006)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 許可證編號 : EP-249/2006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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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5 September 2006 (Application No.
VEP-223/2006) 許可證持有人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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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23 October 2006 (Permit No. EP-249/2006/A)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 許可證編號 :
EP-249/2006/A 於 2006年10 月23日簽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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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5 October 2010 (Application No. VEP-326/2010) 許可證持有人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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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3 November 2010 (Permit No. EP-249/2006/B)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 許可證編號 : EP-249/2006/B
於 2010年11 月3日簽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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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8 November 2013 (Application No.
VEP-421/2013) 許可證持有人於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 修訂日期 |
VEP-223/2006 |
25 September
2006 |
Add a new condition before Condition 在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49/ Vary Condition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49/2006 C部第2.18項的條件。 該項更改的條件重新編號為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49/2006/A C 部第2.19項條件。 Amend Figure
5. 更改圖 5。 Renumber Conditions 2.19 to 把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249/2006,
C部
的 第 2.19 至
2.25項 條 件 重 新 編 號 為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EP-249/2006/A, C部 的 第
2.20至2.26 項 條 件。 |
23 October 2006 |
VEP-326/2010 |
15 October 2010 |
Vary the Conditions 1.7 and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49/ Add new conditions
numbered as Condition 2.27 to 在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49/2006/B 的C部加入新的條件。新的條件編號為第2.27 至2.31項。 Amend Figure
8. 更改圖 8。 |
3 November 2010 |
VEP-421/2013 |
8 November 2013 |
Vary the Condition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49/2006/B C部第2.19項的條件及在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49/2006/C加入新的條件第2.18(d)項。 Vary Figure 6 更改圖6。 Add Table 1 附加表1。 |
2 December 2013 |
2 December 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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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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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Y. K. WO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黃耀光代 行) |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Repositioning and Long Term Operation
Plan of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海洋公園之重新定位及長遠營運計劃(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
The Project will involve a theme park
with a site area of more than 此工程項目會涉及場地面積超過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Existing site
of 香港仔海洋公園的現址及南塱山。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的地點展示於本許可證圖1內。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Expansion
of the existing 擴建現有的海洋公園及重建/
改建其現有設施。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危險品條例 (第295章) 及古物及古蹟條例 (第53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簡介,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獲批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1/2006) 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各環境許可證的申請文件;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1.3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1.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各階段的營辦開展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的不同階段的營辦開展日期通知署長。營辦開展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2. 特定條件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
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 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 (登記冊編號:AEIAR-101/2006)
內載的規定,執行環監計劃。此外,環境小組組長須核證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宗不符合獲批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1/2006)
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獲批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1/2006)
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 (登記冊編號:AEIAR-101/2006) 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監工作的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獲批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1/2006) 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工程建造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各項主要建造工程的開始施工和完工日期,以及有待執行的相關緩解措施。工程建造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1/2006) 內載的資料、規定及建議。工程建造計劃的內容其後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建造階段
土地污染緩解措施
城巴車廠用地
2.5 城巴車廠用地範圍內 (見圖2) 石油碳氫化合物含量超出「荷蘭B」水平1 000毫克 / 千克的受污染泥土須在經署長同意的政府堆填區內棄置。在堆填區完成棄置泥土後最多1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必須向署長發出書面通知,證明棄置泥土的工作已圓滿結束。書面通知發出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規定及建議。在署長接獲有關通知前,不得在城巴車廠用地展開建造工程。
2.6 除非許可證持有人沿用條件第2.7項有關整治泥土的另類方法,否則城巴車廠用地範圍內 (見圖2) 砷、錫含量分別超出「荷蘭B」水平30毫克 / 千克及50毫克 / 千克的受重金屬污染泥土必須混合水泥置理。每100立方米凝固泥土須至少抽取一個樣本作毒性滲漏測試。凝固泥土樣本如通過毒性滲漏測試 (砷可接受標準為不多於5毫克 / 公升),樣本所屬的凝固泥土須回填於原來的地盤範圍內,而在整治的泥土及日後土地用途之間須有不少於
2.7 如須就受重金屬污染的泥土建議另類整治方法,許可證持有人須:
(a) 在城巴車廠用地泥土整治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把整治計劃書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計劃書須包括根據污染評估計劃書、核准環評報告內載污染評估報告,以及支持建議的任何其他相關資料而劃定不同污染類別範圍和所需整治泥土處理方法種類的圖則 (比例為1:1000或其他合適比例)。計劃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規定及建議。
(b) 徹底並妥善執行核准整治計劃書所建議的各項措施。整治泥土的另類方法只可於獲得署長的同意後方可實施;以及
(c) 在城巴車廠用地完成泥土整治後1個月內,向署長發出書面通知,證明泥土整治工作已圓滿結束。書面通知發出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及核准整治計劃書所載的資料、規定及建議。在署長接獲有關通知前,不得在城巴車廠用地範圍內開展任何非土地整治的建造工程。
2.8 許可證持有人根據條件第2.5、2.6和2.7項規定 (以合適者為準) 在城巴車廠用地完成泥土復整治後1個月內,須向署長存放整治計劃竣工圖 (比例為1:1000或其他合適比例)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污染的位置、類別及已執行的泥土整治處理工作。圖則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條件第2.5、2.6及2.7項 (以合適者為準) 的規定;以及
2.9 如署長提出要求,許可證持有人須收集經處理泥土的相同樣本,送交別間合資格化驗所作並行測試。
香港駕駛學院用地
2.10 許可證持有人於圖2所示香港駕駛學院用地範圍內展開任何工程前,必須向署長存放資料,證明香港駕駛學院用地內的土地污染整治工作已完成。
2.11 如未能符合條件第2.10項的要求,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香港駕駛學院用地四周設置圍網,限制公眾進入。圍封範圍只開放供作與土地整治有關的工程使用。許可證持有人須識別香港駕駛學院用地內的潛在受污染土地,並調節圍封範圍以隔離受污染的土地。許可證持有人須:
(a)
在香港駕駛學院用地泥土整治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把污染評估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污染評估報告所顯示的土地污染評估結果,須根據核准環評報告內的污染評估計劃所載資料進行。污染評估報告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規定及建議;
(b)
在香港駕駛學院用地泥土整治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把整治計劃書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有關計劃須包括清楚劃出不同污染類別範圍,所需整治泥土處理方法類別以及任何改動圍封污染範圍的圖則 (比例為1:1000或其他合適比例)。計劃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規定及建議。所有建議措施須按核准的整治計劃書徹底並妥善執行。如整治計劃書未獲署長批准,不得進行整治工程;
(c)
在香港駕駛學院用地完成泥土整治後1個月內,向署長存放整治計劃竣工圖 (比例為1:1000或其他合適比例)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污染的位置、類別及已執行的泥土整治處理工作。圖則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條件第2.11(b) 項的規定;
(d)
在香港駕駛學院用地完成泥土整治後1個月內,向署長發出書面通知,證明泥土整治工作已圓滿結束。書面通知發出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規定及建議。在署長接獲有關通知前,不得在香港駕駛學院用地的圍封範圍內開展任何非土地整治的建造工程;以及
(e)
如署長提出要求,收集經處理泥土的相同樣本,送交別間合資格化驗所作並行測試。
水質 / 珊瑚影響緩解措施
2.12 為避免對南塱山山頂地區附近水域生長的珊瑚群造成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把山頂地區挖掘工程產生的工地排水轉引至圖3所示位於大樹灣現有直徑1 000毫米的雨水管出水口。
2.13 為改善山頂地區挖掘工程產生的工地排水的凝結及沉澱過程,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清除沙泥設施,包括隔沙 / 泥池及集泥池,並使用凝聚劑。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清理山頂地區工地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排水建議書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清除沙泥設施的位置,凝聚劑的使用量,以及凝聚劑表現監測詳情。建議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規定及建議。建議內載的各項措施須徹底並妥善執行。
2.14 為減少雨季期間水質對海洋環境的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妥善設計並裝設隔泥幕系統,以圍封圖3所示位於大樹灣現有直徑1 000毫米的雨水管出水口。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清理山頂地區工地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隔泥幕建議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
(a) 設計詳情;
(b) 隔泥幕系統的位置和圍封範圍;
(c) 視察規定,以檢查隔泥幕系統的安裝和功能是否正常;及
(d) 系統出現失常時的糾正規定。
建議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存放建議內載的各項措施須徹底並妥善執行。
生態影響緩解措施
2.15 為保育工程項目範圍附近的海洋生態資源,不得就本工程項目進行任何海上建造工程。
2.16 為補償工程項目建造期間損失的4.8公頃高株灌木林生境,許可證持有人須提高現有6公頃低灌木林的生態價值,在圖4所示位置提供高株土生灌木。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景觀美化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補償建議書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補償建議須包括:
(a) 栽種植物的位置、大小、數目和品種;
(b) 設計詳情;
(c) 實施時間表;
(d) 維修及管理作業表;以及
(e) 比例1:1000或其他合適比例,展示補償植物位置的圖則。
建議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規定及建議。各項建議措施須按存放建議內載的詳情及時間表徹底並妥善執行。
2.17 許可證持有人須限制在山頂地區 (見圖1) 清理工地工程的展開時間,避免在十月至翌年五月麻鷹繁殖期間施工,以防鷹巢築搭在行將清理的工程項目工地上。
2.18 為補償在低地範圍內37號池塘 (如圖5所示) 進行填土工程而損失的淡水雀鳥棲息地,許可證持有人須:
(a) 在37號池塘的建造工程展開前,按下述條件第2.18(b)項的規定,先完成35號池塘 (如圖5所示) 的改善工程;
(b) 根據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 (申請書編號:VEP-223/2006) 所載建議,擴大35號池塘及其周邊地方至總面積不少於120平方米、栽種合適的植物及為雀鳥提供覓食地點,以改善淡水雀鳥棲息地的環境;
(c)
在完成35號池塘的改善工程後1個月內,向署長存放竣工圖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根據條件第2.18(b)項進行的改善工程。提交的竣工圖須經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工程已履行條件第2.18(b)項的規定;及
(d)
在已經改善的35號池塘(如圖5所示)內不得進行建造工程及不得排放建造工地污水。
2.19
為免擾及淡水雀鳥在大樹灣範圍內的棲息地,許可證持有人須︰
(a) 只可拆卸如圖6所示在地面上的建築物;
(b)
依照拆卸工程程序表(如表1所示)進行在大樹灣範圍內的拆卸工程;並在冬季前,即同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所有大樹灣範圍內的拆卸工程;除非事先已獲署長書面同意;
(c)
在0800時開始至同日的1800時內進行在大樹灣範圍內的拆卸工程;
(d)
進行拆卸工程時不可擾及在大樹灣範圍內的現有淡水池塘及溪流;及
(e)
在大樹灣範圍內(如圖6所示) 不可進行任何的工地平整,斜坡工程,挖掘工程,地下工程,地基工程,移除現有地面混凝土鋪設或在現有暴露的泥土表面上工作。
2.20 為減低工程項目的建造對附錄1所示罕有植物品種的影響,有關植物一經發現須作移植。許可證持有人須將這些罕有植物品種移植到其他地點。許可證持有人須:
(a) 在移植樹木前,至少提早3個星期向署長存放移植建議書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
i.
經發現須作移植的植物類別和地點;
ii.
移植地點;
iii.
移植方法和實施時間表;以及
iv.
移植後的監測工作。
建議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各項建議措施須按存放建議內載的詳情及時間表徹底並妥善執行;以及
(b)
在完成移植樹木後2個星期內,向署長存放詳盡的補償栽種竣工圖則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樹木的最終移植位置,以示符合條件第2.20(a)項移植建議書的內容。竣工文件的定稿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條件第2.20(a)項的規定。
廢物管理措施及提交廢物管理計劃
2.2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就工程項目產生絕大部份拆建物料的山頂地區地盤平整工程和纜索系統 (見圖1) 的隧道開掘工程,向署長存放廢物管理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計劃須說明:
(a) 利用運輸帶系統由山頂地區運送拆建物料至大樹灣海傍躉船轉運站的安排及路線;
(b) 運輸帶系統和躉船轉運站的佈局設計;
(c) 核准環評報告內載廢物管理計劃建議的污染控制 / 減廢措施,包括屏障及灑水;
(d) 儲存、收集、處理及處置拆建物料的安排和地點;以及
(e) 預計拆建物料的產生及處置率。
計劃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在工程建造的整段期間,計劃內的各項建議措施須徹底並妥善執行。
文化遺產影響緩解措施
2.22 為保存圖7所示的墳墓G1,墓地附近
營辦階段
噪音影響緩解措施
2.23 在夢幻水都 (見圖8) 戶外場地進行的晚間表演項目須符合下述噪音規定:
(a) 所有揚聲器組合的總聲功率級不得超逾109分貝(A);以及
(b) 每組揚聲器組合
2.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夢幻水都舉行戶外晚間首演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根據固定裝置的設計詳情及夢幻水都晚間戶外表演的噪音影響而作出的噪音檢討研究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研究須至少包括:
(a)
揚聲器的位置及朝向;
(b)
揚聲器的聲功率級;
(c)
預計噪音水平;以及
(d)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規定對預計噪音水平作出的分析。
研究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以及條件第2.23項的規定。存放研究內載的各項建議措施須徹底並妥善執行。
眩光影響緩解措施
2.2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夢幻水都戶外場地 (見圖8) 作晚間首演及在低地範圍內 (見圖1) 進行任何戶外活動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晚間功能及專題照明詳細設計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設計須考慮可能產生的光污染和晚間眩光並須至少說明:
(a)
照明裝置的擺放高度和方向;
(b)
照明列表,包括燈光的功率、數目和種類;
(c)
監測計劃;
(d)
保養規定;以及
(e)
用以避免 / 減低可能產生光污染和對附近敏感受體構成負面眩光影響的措施。
設計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存放設計內的各項建議措施須徹底並妥善執行。
2.26 許可證持有人須聘用一名具戶外運動燈光及照明實際經驗並已接受相關訓練的專家,以設計、管理及監察工程項目照明規定及系統的執行及保養。專家亦須採取任何所需措施,以控制工程項目戶外燈光及照明系統可能產生的眩光和對眼睛造成的不適感覺。
空氣質素影響緩解措施
2.27 許可證持有人不得進行任何煙火特別效果物料的表演作為夢幻水都(如圖8所示)露天晚會的節目部分環節,直至煙火特別效果物料表演的測試及空氣質素監測已按條件第2.29項所載規定圓滿進行,並符合條件第2.30項為止。
2.28 夢幻水都露天晚會的表演不得採用任何含鉻、鉛、汞、砷、錳、鎳或鋅的煙火特別效果物料。如署長提出要求,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接獲有關要求後1個星期內提供煙火特別效果物料的樣本予合資格的化驗所進行並行測試。
2.29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煙火特別效果物料表演進行測試前,至少提早1個星期向署長存放空氣質素採樣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採樣計劃須包括:
(a)
以1:1 000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合適比例繪製的圖則,顯示空氣質素監測站的位置及採樣高度;
(b) 可吸入懸浮粒子、硫化氫、二噁英、銅及煙火特別效果物料其他化學成分的監測方法及測量範圍;
(c) 測試表演進行前及進行期間的監測時間及次數;以及
(d) 採取補救行動的應變計劃,例如減少煙火特別效果物料表演的規模及/或次數、調整煙火特別效果物料的成分及/或設計等,以及額外進行煙火特別效果物料表演的測試及相關空氣質素監測的建議。在煙火特別效果物料表演進行測試期間,一旦空氣質素採樣結果顯示監測項目出現任何空氣質素超標的情況,便須執行此應變計劃。
煙火特別效果物料表演測試的監測結果,須在表演測試進行後2個星期內提交署長。上述文件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書(VEP-326/2010)載述的資料及建議。
2.30 作為夢幻水都露天晚會節目部分環節的煙火特別效果物料表演,須按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書(VEP-326/2010)所載予以設計及營辦。倘若煙火特別效果物料表演有任何更改建議,例如規模、次數及/或煙火特別效果物料表演的設計(包括煙火特別效果物料的化學成分、燃放地點及燃放高度),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進行任何更改前按照上文條件第2.29項列明的規定向署長存放空氣質素採樣計劃,並採集空氣樣本。
2.3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營辦煙火特別效果物料表演作為夢幻水都露天晚會節目部分環節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監測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作為更新的環監手冊的一部分,以在露天晚會首年營辦期間測量可吸入懸浮粒子的水平。監測計劃內須包括事件及行動計劃,以及建議的事件及行動限制水平。監測結果須按條件第3.1項的規定在每月環監報告內匯報。
3. 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 規定
3.1 工程項目的環監計劃,包括工程在建造階段的噪音、空氣質素和生態監測、施工後的生態監測以及在營辦階段的噪音及空氣監測,須按照根據條件第2.31項提交的已更新環監手冊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許可證持有人須按條件第2.4項規定遞交的工程建造計劃,覆審環監計劃的各項規定或計劃。環監的規定或計劃如有更改及計劃如終止,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內載的規定,並須獲署長事先批准方可實施。
3.2 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均須按照環監手冊的規定進行:
(a) 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b) 進行影響監測;如超逾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行動計畫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記載及備存全部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及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實地查閱;以及
(c) 作施工後生態監測並執行環監手冊內載應變計劃所述行動。
3.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內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3.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就工程的建造和營辦階段,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每月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環監報告內載的建議或本許可證情況的摘要。提交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內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3.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3.6 環監手冊所述的任何所需補救措施及行動,均須按環監手冊所列的時限或署長同意的時間內徹底及妥善執行。
3.7 為了確保監測結果具高透明度,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環境數據,以及根據本許可證規定須呈交的所有文件,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按下述條件第4.2項而設立的特定網站,盡快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有關資料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4.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1.3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3及3.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及工程項目的數據,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結果及根據本許可證規定須提交的所有文件,均須盡快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4.3 上文條件第4.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及工程項目數據,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及工程項目簡介。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所有文件;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條例」) 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該「條例」) 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違法。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違法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表 1
表 1 在大樹灣範圍內的拆卸工程程序表
拆卸階段 |
ID [1] |
建築物名稱 |
工作程序 |
階段 1 |
4 |
旅遊巴士司機洗手間 |
|
3 |
牌樓入口 |
|
|
10 |
雀鳥劇院後勤大樓 |
|
|
12 |
電制房 |
|
|
階段 2 |
13 |
迷你鳥籠 |
|
14 |
大鳥籠 |
|
|
階段 3 |
7 |
急救大樓 |
|
8 |
嘉賓洗手間 |
|
|
9 |
小鳥籠 |
|
|
11 |
紅鸛籠 |
|
|
階段 4 |
1 |
集古村酒樓 |
|
2 |
出口建築 |
|
註︰
[1] 有關建築物位置在圖6中可對照。
附錄1
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1/2006)
列明的罕有植物品種:
(a) 長鬚闊蕊蘭
(b) 建蘭
(c) 綠花斑葉蘭
(d) 蘇鐵蕨
(e) 桔梗
(f) 山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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