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35/2002/J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5/2002/J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 13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及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35/2002) to THE NEW TERRITORIES
EAST DEVELOPMENT OFFICE, TERRITORY DEVELOPMENT DEPARTMENT (now known as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13 May 2002.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EIAO,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35/2002/I)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428/2014.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135/2002/J).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described in Part
B of this Permit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of this Permit.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 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
The issue of this amended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乃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條件而簽發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428/2014
|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
(1)
Sha Tin New Town -
Stage II, Trunk Road T3 (Tai Wai)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Study (Register No. EIA-143/BC) Updated Final Report (March 199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
Audit Manual (March 199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沙 田 新 市 鎮 第 二 階 段– T3 號 主 幹 道 路 (大 圍 ) 環 境 影 響評 估 (登 記 冊 編 號: EIA-143/BC) 《最 新 修 訂 報 告》 (1998年3月) ([下 稱「環 評 報 告」]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手 冊》(1998年3月) [下 稱 「環 監 手 冊」] (2)
Documents attached to the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8
April 2002 (Application No.: AEP-135/2002)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Sha
Tin New Town, Stage II, Trunk Road T3 - Tai Wai, Environmental Review Report
(March 2002 (Revis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nvironmental
Review"]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於 2002年 4月 18日 提 交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夾 附 的 文 件 (申 請 書 編 號 : AEP-135/2002) [下 稱 「 申 請 書 」 ] 《沙 田 新 市 鎮 第 二 階 段 – T3 號 主 幹 道 路 (大 圍 )環 境 檢 討 報 告 (2002 年 3 月 修 訂) 》 [下 稱 「 環 境 檢 討 」 ] (3)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EP-135/2002 issued on 13 May 2002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 許可證編號:EP-135/2002於 (4)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091/2003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VEP-091/ 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VEP-091/2003
[下稱“申請書編號VEP-091/ (5)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EP-135/2002/A issued on 30 April 2003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 許可證編號:EP-135/2002/A於 (6)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169/2005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VEP-169/ 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VEP-169/2005[下稱“申請書編號VEP-169/ (7)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EP-135/2002/B issued on 7 April 2005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 許可證編號:EP-135/2002/B於 (8)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177/2005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VEP-177/ 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VEP-177/2005。[下稱“申請書編號VEP-177/ (9)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EP-135/2002/C issued on 9 June 2005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 許可證編號:EP-135/2002/C於 (10)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190/2005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VEP-190/ 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VEP-190/2005。[下稱“申請書編號VEP-190/ (11)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EP-135/2002/D issued on 2 September
2005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 許可證編號:EP-135/2002/D於 (12)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235/2007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VEP-235/ 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VEP-235/2007。[下稱“申請書編號VEP-235/ (13)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EP-135/2002/E issued on 30 May 2007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 許可證編號:EP-135/2002/E於 (14)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242/2007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VEP-242/ 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VEP-242/2007。[下稱“申請書編號VEP-242/ (15)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EP-135/2002/F issued on 30 Nov 2007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 許可證編號:EP-135/2002/F於 (16)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250/2008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VEP-250/ 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VEP-250/2008
[下稱“申請書編號VEP-250/ (17)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EP-135/2002/G issued on 13 Feb 2008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 許可證編號:EP-135/2002/G於 (18)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258/2008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VEP-258/ 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VEP-258/2008
[下稱“申請書編號VEP-258/ (19)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EP-135/2002/H issued on 13 May 2008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 許可證編號:EP-135/2002/H 於 (20)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325/2010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VEP-325/ 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VEP-325/2010
[下稱“申請書編號VEP-325/ (21)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EP-135/2002/I
issued on 25 October 2010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
許可證編號:EP-135/2002/I於2010年 10月25日簽發 (22)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428/2014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VEP-428/ 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VEP-428/2014 [下稱“申請書編號VEP-428/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 修訂日期 |
VEP – 091/2003 |
4 April 2003 |
-
Vary Condition 3.1 and Table -
Add Tables 2 and -
Vary Figures 4
and 5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35/2002 and add Figures
6 and 7 to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35/2002. -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5/2002的C部條件第3.1項條件及表1 -
在環境許可證編號EP-135/2002的C部加入表2及表3 -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5/2002的圖4及圖5及在環境許可證編號EP-135/2002 加入圖6及圖7 |
30 April 2003 |
VEP – 169/2005 |
18 March 2005 |
-
Add Condition 3.5 and Table -
Add Figures 8
to 13 to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35/2002/A -
在環境許可證編號EP-135/2002/A 的C部加入第3.5項條件及表4 -
在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5/2002/A加入圖8至圖13 |
7 April 2005 |
VEP – 177/2005 |
13 May 2005 |
-
Vary condition 3.1 and Table -
Delete Table -
Vary Figure 7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35/2002/B -
更改在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5/2002/B 的C部條件第3.1項條件及表1 -
在環境許可證編號EP-135/2002/B 的C部刪除表3及並把表4重新編號為表3 -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5/2002/B的圖7 |
9 June 2005 |
VEP–190/2005 |
3
August 2005 |
-
Vary condition 3.1 and Table -
Vary Figure 5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35/2002/C -
更改在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5/2002/C 的C部條件第3.1項條件及表1 -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5/2002/C的圖5 |
2
September 2005 |
VEP– 35/2007 |
2
May 2007 |
-
Vary condition 3.1 and Table -
Vary Figures 2
and 3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35/2002/D -
更改在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5/2002/D 的C部條件第3.1項條件及表1 -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5/2002/D的圖2及圖3 |
30
May 2007 |
VEP–242/2007 |
6 November
2007 |
-
Vary condition 3.1 and Tables 1 and -
Vary Figures
1a, 2, 5, 12 and 13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35/2002/E -
更改在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5/2002/E 的C部條件第3.1項條件及表1及表3 -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5/2002/E的圖1a,圖2,圖5,圖12及圖13. |
30
November 2007 |
VEP–250/2008 |
21
January 2008 |
-
Vary condition 3.1 and Table -
Add Figure 14
to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35/2002/F -
更改在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5/2002/F 的C部條件第3.1項條件及表1 -
在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5/2002/F加入圖14 |
13
February 2008 |
VEP– 258/2008 |
14
April 2008 |
-
Vary condition 3.1 and Table 1 and -
Vary Figures 4
and 6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35/2002/G -
Add Figure 15
to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35/ -
更改在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5/2002/G 的C部條件第3.1 項條件及表1及表2 -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5/2002/G的圖4及圖6 - 在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5/2002/G加入圖15 |
13
May 2008 |
VEP– 325/2010 |
28
September 2010 |
-
Vary Condition 3.1 and Table -
Vary Figure 6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35/2002/H -
更改在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5/2002/H 的C部件第3.1 項條件及表2 -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5/2002/H的圖6 |
25
October 2010 |
VEP-428/2014 |
27
January 2014 |
-
Vary Condition -
Delete Table 2 and Figure 6 of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135/2002/I and renumber Table 3 to Table 2 -
更改在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5/2002/I 的C部條件第3.1
項條件 -
刪除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5/2002/I 的表2及圖6,並把表3重新編號為表2 |
6 February 2014 |
6 February 2014
Date 日期 |
|
(Maurice K.L. YEU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楊國良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Sha Tin New Town, Stage
II - Road T3 and associated roadworks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沙田新市鎮第二階段工程–T3號主幹道路及相關工程[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 trunk road. 建造及營辦一條主幹路。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Project is located west of 本工程項目位於沙田中部的蔚景園以西及沙田嶺以東,沿大埔公路 (大圍及沙田段)現有的運輸走廊及城門隧道公路,貫穿沙田南北。工程項目的地點載於本環境許可證圖1a及圖1b。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Construction & operation
of about 2 kms of elevated roadworks, underpass, slip roads and associated works at
Tai Wai. The scope of the Project
include the following works : construction
of elevated roads between Lion Rock Tunnel Road and Tai Po Road at Sha Tin Heights including slip road connections to Tai
Wai; construction
of vehicular underpass for proposed Road T3 at reconstruction
and realignment of construction
of a traffic gyratory system at the reconstruction
of reconstruction
of construction
of a two lane elevated road between road
improvement works for sections of 在大圍建造及營辦約 在介乎獅子山隧道公路與位於沙田嶺的一段大埔公路之間建造高架道路,包括連接大圍的支路; 為擬在沙田嶺築建的T3路建造行車隧道; 重建介乎美田路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之間的一段大埔公路 (大圍段),並更改該段的路線; 在美田路 / 香粉寮街路口設置單程迴旋交通系統,包括建造一條跨越城門河道的雙線天橋; 重建位於銅鑼灣的一段松嶺路; 重建積運街; 在介乎大埔公路與下城門道之間建造一條雙線高架道路;以及 為大埔公路 (沙田嶺段) 部分路段進行道路改善工程。 |
C部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a)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b)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 / 或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EIA-143/BC)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環境檢討及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工程項目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為建造工程項目而須提交的文件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執行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提交並獲批准的經更新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列明的職務。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經更新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載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實施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境評估的每件事項、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的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EIA-143/BC)及環境檢討的資料及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存放這本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及環境檢討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經更新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提交並獲批准的經更新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經更新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說明的整體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有關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EIA-143/BC)及環境檢討所載建議及資料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24小時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經更新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環境檢討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更新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把最近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納入在內。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把工程項目的經更新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的3份複本,提交署長批准。在提交署長前,經更新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及環境檢討所載資料及建議。經更新和核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內載的各項建議措施,均須按經更新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載規定及時間表,徹底並妥善執行。根據本條件獲核准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下稱「經更新的環監手冊」。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1個月內,向署長存放3份緩解建築噪音建議書,以緩解工程項目所造成的建築噪音影響。建議書須依據環境檢討第2.3.17至2.3.25節所指明的建議,顯示臨時隔音屏障的確實位置及詳情、設備數量及種類的安排,以及建造程序及次序。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批核,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及環境檢討所載的資料及建議。
2.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有關部分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2.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向署長存放3套景觀美化建議書,以緩解工程項目建造及營辦期間可能造成的景觀及視覺影響。景觀美化建議書須包括一份註釋、設計圖則及比例1:1000或署長所同意的其他合適比例的發展藍圖。提交文件須包括一份環評報告及環境檢討所建議的景觀及視覺緩解措施的實施計劃,清楚劃分集資、實施、管理及維修保養職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及環境檢討所載的資料及建議。如署長要求,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額外複本。
3.
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措施
3.1
為減少工程項目所造成的交通噪音影響,隔音屏障及隔音罩須依據本許可證表1和2及圖2至5、7、14及15所示的詳情建造。在工程項目營辦前須徹底執行的隔音屏障建造工程,載於表1及圖2至5、7、14及15。所有隔音屏障須為無縫隙或孔口的連續構築物(所需通道除外)。在工程項目營辦期間,所有隔音屏障及隔音罩須予妥善設置及進行維修保養。
3.2
為保護上城門河道的水質,橫跨上城門河道的建造工程須在枯水期(十一月至三月)進行。
3.3
為減少工程項目所造成的建築噪音影響,按條件第2.4項存放的緩解建築噪音建議書內的所有建議措施須徹底執行。
3.4
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6項存放的景觀美化建議書內的所有建議措施須徹底執行及於其後維持。
3.5 所有隔音屏障由路面至2.5米高的部分必須裝設吸音板,但載列於表2及圖8至13的地點及屏障範圍,則會以透明的反音板代替吸音板。
4. 工程項目建造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4.1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核准經更新的環監手冊的程序及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計劃如有任何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證明其符合經更新的環監手冊所載規定,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提交署長批准。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經更新的環監手冊所載規定,進行取樣及測量:
a)
按照經更新的環監手冊所載規定,進行水質、噪音及空氣質素的環境基線監測;以及
b)
按照經更新的環監手冊所載規定,進行水質、噪音及空氣質素的影響監測。
4.3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經更新的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徹底及妥善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
4.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的3個工作天內,記錄和保存本許可證條件第4.2及4.3項的測量及行動記錄,用作擬備和提交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便在工地查閱。
4.5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2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4.6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的2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須包括一份不符合(超出)環境質素表現規限(行動及極限水平)的摘要。提交文件須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4.7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5. 工程項目營辦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5.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營辦工程項目前,至少提早6個月向署長存放一份監測計劃,以便透過比較工程項目的噪音影響預測與實際影響,核實交通噪音評估。監測計劃須載有監測位置、監測時間表、噪音監測的方法包括噪音測量程序、交通統計及速度檢查,以及預測噪音水平的比較方法。監測工作須依據已存放的監測計劃進行,除非事先提出充分理由。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監測詳情及結果(包括測量的噪音水平與預測水平的比較)記錄在報告內。在監測工作完成後1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核證這報告,然後才向署長存放。
5.2
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存放3份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的審核報告,顯示本許可證條件第2.6及3.4項所說明的景觀美化建議書內的建議措施已經圓滿完成。審核報告須在緩解措施完成後3個星期內向署長存放。
6.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6.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及本許可證條件第5.1及5.2項所說明的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及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4.5、4.6、5.1及5.2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6.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及工程項目的數據,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6.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由許可證持有人以特定網站方式設立,供公眾透過互聯網接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6.3
上文條件第6.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及工程項目數據,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及工程項目簡介。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工程展開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水質、噪音及空氣質素)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135/2002/J
| 圖 1a |
表1 – 在工程項目營辦前須徹底執行的噪音緩解措施(須與本許可證圖2、3、4、5、7、12、14及15一同閱讀)
(摘自環境許可證申請書編號:AEP-135/2002夾附的環境檢討表8-1及申請書編號VEP-242/2007的附錄D)
緩解措施 |
地點 |
低噪音鋪路物料 |
在T3號主幹道路(見圖2) |
約55米長、5.8米高、3米水平闊度的懸臂式隔音屏障(見圖3段號1), 約90米長、5.8米高、5米水平闊度的懸臂式隔音屏障(見圖3段號2), 約95米長、5.8米高、3米水平闊度的懸臂式隔音屏障(見圖3段號3), 約130米長、3米高的直立式隔音屏障(見圖3段號4),以及 |
近希爾頓中心、蔚景園及麗柏苑 |
約190米長、5.8米高、1.5米水平闊度的懸臂式隔音屏障(見圖3段號9),以及 |
近沙田診所、沙田官立中學及明愛沙田馬登基金中學 |
約120米長、5米高的直立式隔音屏障(見圖3段號10), 約150米長、4米高的直立式隔音屏障(見圖3段號11), 約275米長、5米高的直立式隔音屏障(見圖3段號12), 約105米長、6米高的直立式隔音屏障(見圖3段號15),以及 約215米長、5米高的直立式隔音屏障(見圖3段號16)。 |
近Pine Ridge Church, Villa Maria, 文蓮苑、安定臺及銅鑼灣村 |
約330米長、3米高的直立式隔音屏障(見圖3段號17), 約235米長的半密封式隔音罩(見圖4段號18), 約150米長、5.8米高、5米水平闊度的懸臂式隔音屏障(見圖4段號19), 約15米長、5.8米高的直立式隔音屏障(見圖4段號20), 約85米長、5.8米高、5米水平闊度的懸臂式隔音屏障(見圖4段號21), 約120米長、3米高的直立式隔音屏障(見圖4段號22), 約85米長、5.5米高的直立式隔音屏障(見圖4段號23), 約215米長、5.8米高、1.5米水平闊度的懸臂式隔音屏障(見圖4段號24), 約130米長的密封式隔音罩(見圖4段號25), 約75米長、5米高的直立式隔音屏障(見圖4段號27),以及 約145米長、5.8米高、5米水平闊度的懸臂式隔音屏障(見圖4段號28)。 |
近積存街、金山樓、沙田公立學校及美林邨 |
約75米長、4米高的直立式隔音屏障(見圖4段號29), 約50米長、4.5米高的直立式隔音屏障(見圖4段號54), 約85米長、5.8米高、4米水平闊度的懸臂式隔音屏障(見圖4段號55)。 |
近積存街、金山樓、沙田公立學校及美林邨 |
約35米長、5米高的直立式隔音屏障(見圖4段號30),以及 約300米長、5.8米高、1.5米水平闊度的懸臂式隔音屏障(見圖4及12段號31), 約10米長、4米高的直立式反音屏障(見圖5及12段號31a), 約5米長、3米高的直立式反音屏障(見圖5及12段號31b), 約35米長、5.8米高、1.5米水平闊度的懸臂式隔音屏障(見圖5及12段號31c), 約50米長、5.8米高、1.5米水平闊度的懸臂式隔音屏障(見圖5及12段號31d)。 |
近大圍新村 |
約350米長、5.8米高、3米水平闊度的懸臂式隔音屏障(見圖4及15段號32), 約120米長、5.8米高、1.5米水平闊度的懸臂式隔音屏障(見圖4及5段號35), 約75米長、5.5米高的直立式隔音屏障(見圖5段號36),以及 約115米長、5.8米高、5米水平闊度的懸臂式隔音屏障(見圖5段號37)。 |
近金輝花園、金禧花園、海福花園、東莞工商總會劉百樂中學、宣道會鄭榮之中學及大圍車廠的已規劃發展 |
約50米長的半密封式隔音罩(見圖5段號38), 約170米長、5.8米高、5米水平闊度的懸臂式隔音屏障,其中首3米毗鄰下通道的部分將採用7.5米高的直立式隔音屏障(見圖5及14段號39), 約137米長、4米高的直立式隔音屏障(見圖5及7段號40), 約50米長、3米高的直立式隔音屏障(見圖5段號41), 約80米長、4米高的直立式隔音屏障(見圖5段號42), 約70米長、5.8米高、1.5米水平闊度的懸臂式隔音屏障(見圖5段號52),以及 約35米長、5米高的直立式隔音屏障(見圖5段號53)。 |
近金輝花園、金禧花園、海福花園、東莞工商總會劉百樂中學、宣道會鄭榮之中學及大圍車廠的已規劃發展 |
約120米長、5米高的直立式隔音屏障(見圖5段號43), 約120米長、6米高的直立式隔音屏障(見圖5段號44)。 |
近Vista Do Vale的已規劃發展、第37區及第38區 |
約55米長、5米高的直立式隔音屏障(見圖4段號48)。 |
近梅里的已規劃發展 |
表2-以透明反音板代替原擬在路面至2.5米的高度裝設吸音板的地點及屏障範圍(須與本許可證圖8、9、10、11、12及13一同閱讀)
(摘自申請書編號:VEP-169/2005)。
本許可證內的段號 |
鏈距 |
長度(米) |
高度(米) |
相關圖表 |
21 |
由鏈距0至+87 |
87 |
87米長,1.7米高 |
|
20 |
由鏈距+79.237至+96.237 |
17 |
17米長,2.5米高 |
|
48 |
由鏈距+246.31至+250.31 |
4 |
4米長,2.5米高 |
|
31c及31d |
由鏈距+496.4至+515.3及 |
30 |
19米長,2.5米高 |
|
由鏈距+517.3至+528.3 |
11米長,1.7米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