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44/2012/A
環境許可證編號EP-444/2012/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444/2012) to the
MTR CORPORATION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5 November 2012.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EIAO,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444/2012)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441/2014.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EP-444/2012/A).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of this permit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 2012 年 11 月 5 日將環境許可證 (編號EP-444/2012) 批予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下稱 “許可證持有人”)。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VEP-441/2014修訂環境許可證編號EP-444/2012。以下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EP-444/2012/A)。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作為建造及營辦本許可證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441/2014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1) Project Profile –
MTR Wan Chai Station Lee Tung Street Subway (Register No.: PP-472/2012) 工程項目簡介 – 灣仔站利東街行人隧道 (登記冊檔號: PP-472/2012)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26 September 2012
[Ref.: (20) in EP2/H5/A/15)] 署長於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7 October 2012
(Application No. AEP-444/2012) 許可證持有人於 (4)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EP-444/2012 issued on 5 November 2012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 許可證編號﹕EP-444/2012於2012年11月5日簽發. |
|
(5)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2 June 2014 (Application No. VEP-441/2014). 許可證持有人於2014年6月12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 (申請書編號:VEP-441/2014)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 修訂日期 |
VEP-441/2014 |
12 June 2014 2014年6月12日 |
Vary Condition
2.8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44/2012.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444/2012 的C 部的 第2.8項條件。 Amend Table 1. 更改表1。 Amend Figure 2 . 更改圖 2。 |
July 2014 2014年07月 日 |
9
July 2014
2014
年 7 月 9 日
Date 日期 |
|
(Ken Y.K. Wo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黃耀光代 行) |
PART B (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S) )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A部所提及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MTR Wan Chai Station Lee Tung Street Subway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灣仔站利東街行人隧道 [這指定工程項目下稱 “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Project
constituting material change to MTR Wan Chai Station of the Island Line 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對港鐵港島綫的灣仔站構成實質改變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project is located between MTR Wan Chai Station and the redevelopment of
the Lee Tung Street area (URA H15), underneath part
of Southorn Playground and Johnson Road. The
location of this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位於港鐵灣仔站及市區重建計劃H15區之間,沿修頓遊樂場及莊士敦道的下方進行。工程項目的位置見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圖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following key elements: (i) A pedestrian subway of approximately 100 metres in
length connects between MTR Wan Chai Station and URA H15; (ii) An integrated exit
at URA H15; (iii) Modification works
for the MTR Wan Chai Station;
(iv) Ventilation
facilities for the pedestrian subway. 建造及營辦以下的主要部份: (i) 一條連接港鐵灣仔站及市區重建計劃H15區之間,約 (ii) 一個位於市區重建計劃H15區的綜合出入口; (iii) 港鐵灣仔站的改造工程; (iv) 行人隧道的通風設施。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環評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工程項目的建造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工地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及營辦本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設計、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472/2012)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各環境許可證的申請文件及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存放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及重新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 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按本許可證規定須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開展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工程項目的施工日期。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1.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開始營辦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工程項目開始營辦的日期。開始營辦的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特定條件
2. 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472/2012)的環監計劃所列明的環監要求,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472/2012)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符合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這本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472/2012)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472/2012)的環監計劃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472/2012)的環監計劃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的環監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472/2012)的環監計劃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發生事件、出現情況變化或不符合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472/2012)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就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而進行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472/2012)的環監計劃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主要建造公司的管理架構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把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工程項目施工前和期間須採取的措施
建築噪音及建築塵埃影響的緩解措施
2.4 為盡量減低建築噪音的影響,當要使用下列任何一項機動設備時,只可使用聲功率級不超過下述數值的相關低噪音機動設備。
(i) 聲功率級不超過106分貝(A)的破碎機
(ii) 聲功率級不超過106分貝(A)的圓鋸
(iii) 聲功率級不超過96分貝(A)的混凝土攪拌車
(iv) 聲功率級不超過106分貝(A)的混凝土泵車
(v) 聲功率級不超過94分貝(A)的吊臂貨車
(vi) 聲功率級不超過103分貝(A)的挖土機
(vii) 聲功率級不超過102分貝(A)的卡車
(viii) 聲功率級不超過102分貝(A)的管樁機
(ix) 聲功率級不超過98分貝(A)的震動機
(x) 聲功率級不超過101分貝(A)的壓路機
(xi) 聲功率級不超過94分貝(A)的低噪音打樁機
(xii) 聲功率級不超過103分貝(A)的貨車
2.5 須採用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472/2012)建議的下述緩解措施,以阻止以下機動設備發出的建築噪音傳送至受保護的噪音敏感受體:
(i)
就破碎機、圓鋸、混凝土泵車、挖土機、灌漿機、管樁機、震動機、低噪音打樁機、吊臂貨車/貨車、水泵、混凝土攪拌車、壓路機或卸土車設置表面密度最少為每平方米
(ii)
就空氣壓縮機及發電機設置表面密度最少為每平方米10公斤的隔音罩。
(iii)
須為通風機裝設滅聲器。
2.6
進行工程項目的挖泥及開挖隧道工程時,不得使用爆炸品。
景觀及樹木保存的措施
2.7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景觀圖則的5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供審批。景觀圖則須包括有關保護擬保留樹木、補償植樹及兩座通風大樓的花卉樹木美化計劃的措施詳情。景觀圖則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472/2012)內載的資料及建議。
2.8 圖2所示的12棵樹木須按本許可證表1所載建議保留、移植或砍伐。為免該等被保留及移植的樹木的存活在建造工程進行期間受到損害,許可證持有人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7項所核准的景觀圖則採取保護措施。
工程項目營辦前和期間須採取的措施
運作噪音影響緩解措施
2.9
在工程項目開始營辦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進行固定設備噪音審核,並向署長存放審核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顯示與工程項目有關的固定設備噪音源的設計符合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472/2012)訂明的最大聲功率級。審核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472/2012)內載的資料及建議。
運作階段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2.10 為了緩解工程項目在運作階段的景觀及視覺影響,須採取下列措施:
(i)
在建造工程完成後,將修頓遊樂場的受影響範圍恢復原狀。
(ii) 按照本許可證條件第2.7項核准的景觀圖則,實施及維持該兩座通風大樓的花卉樹木美化計劃。
3. 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規定
3.1 環監計劃須按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472/2012)的環監計劃所載的程序和規定執行。計劃如有任何重大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計劃所載的資料及規定,並事先取得署長批准,方可執行。
3.2 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均須按照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472/2012)的環監計劃所載的規定進行:
(a) 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b) 進行影響監測;
(c) 如超逾環監計劃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環監計劃內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d)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文(a)至(c)項所有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3.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472/2012)的環監計劃所載的規定,方可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3.4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天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3 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每月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超出)環境質素表現規限(行動及極限水平)情況的摘要。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472/2012)的環監計劃所載的規定,方可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3.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3.6 在工程項目施工期間處理投訴時,須遵從工程項目簡介(登記冊編號:PP-472/2012)的環監計劃所載的程序。
4.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1.3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3及3.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一個特定互聯網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有關網址所在。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上述特定互聯網網站供公眾查閱,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在工程項目的整個施工期內及運作期頭6個月內,或署長另行同意的期間,許可證持有人須維護該特定互聯網網站,以便公眾查閱環境監察數據及報告。
4.3 上文條件第4.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包括工程項目簡介及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在建造工程展開及提交本許可證規定的所有文件後,接達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别搜尋;以及
(d)
(d)在搜尋後按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表1:工程項目工地上12棵樹木的建議處理方法*
樹木編號 |
學名 |
中文俗名 |
建議 |
TR-02 |
Ficus microcarpa |
細葉榕 |
移植 |
TR-04 |
Aleurites moluccana |
石栗 |
保留 |
TR-05 |
Spathodea campanulata |
火焰木 |
保留 |
TR-06 |
Bauhinia blakeana |
洋紫荊 |
保留 |
TR-07 |
Bauhinia blakeana |
洋紫荊 |
保留 |
TR-08 |
Bauhinia blakeana |
洋紫荊 |
保留 |
TR-09 |
Bauhinia blakeana |
洋紫荊 |
保留 |
TR-10 |
Bauhinia blakeana |
洋紫荊 |
保留 |
TR-11 |
Spathodea campanulata |
火焰木 |
保留 |
TR-12 |
Bauhinia blakeana |
洋紫荊 |
砍伐 |
TR-13 |
Spathodea campanulata |
火焰木 |
砍伐 |
TR-14 |
Bauhinia blakeana |
洋紫荊 |
砍伐 |
* 根據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 (No. VEP-441/2014) 的表1編制。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 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 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工地上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全部或部分項目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44/2012/A
環境許可證編號:EP-444/201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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