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63/2013/B
環境許可證編號No.
EP-463/2013/B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 13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及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63/2013)
to 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9
October 2013.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EIAO,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63/2013/A)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514/2016.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63/2013/B).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of this Permit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of this Permit.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 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長) 於2013年10月9日將環境許可證(編號:EP-463/2013)批予土木工程拓展署 (下稱 “許可證持有人”)。 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VEP-514/2016修訂環境許可證編號EP-463/2013/A。以下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 (編號:EP-463/2013/B)。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作為建造及營辦本許可證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本許可證C部所說明或附載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514/2016 |
Documents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Widening and
Reconstruction of Tai Po Road (Sha Tin Section) (Register No.:
AEIAR-020/1999)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August 1999)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April 2000)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大埔公路(沙田段)擴闊及重建工程(登記冊編號: AEIAR-020/1999) -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2000年4月) [下稱 “環監手冊”] |
|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19 November 1999 (Reference: Ax(1) to EP2/N1/A/33) 署長於1999年11月19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 (檔案編號: Ax(1) to
EP2/N1/A/33) (3)
Documents attached to the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18 September 2013 (Application No.: AEP-463/2013)
- “Widening
of Tai Po Road (Sha Tin Section), EIA Review
Report (September 2013)”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view
Report"] 許可證持有人於
2013年 9月 18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書夾附的文件
(申請書編號 : AEP-463/2013) - 《大埔公路(沙田段)擴闊工程–環評檢討報告 (2013 年 9月) 》[下稱 “環評檢討報告”] (4)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9 October 2013 (Permit No.:
EP-463/2013) 於2013年10月 9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 (許可證編號﹕EP-463/2013) (5)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468/2015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7 February
2015.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VEP-468/2015] 許可證持有人於2015年2月27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VEP-468/2015的申請和附件 [下稱“申請書編號VEP-468/2015”] (6)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16 March 2015 (Permit No.:
EP-463/2013/A) 於2015年3月16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 (許可證編號﹕EP-463/2013/A) (7)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514/2016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9
December 2016.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VEP-514/2016] 許可證持有人於2016年12月9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VEP-514/2016的申請和附件 [下稱“申請書編號VEP-514/2016”]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 修訂日期 |
VEP-468/2015 |
27 February 2015 2015年2月27日 |
-
Vary
Figure 1 and Figures 2a to 2d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63/2013 -
更改在環境許可證編號EP-463/2013的圖1及圖2a至2d |
16
March 2015 2015年3月16日 |
VEP-514/2016 |
9 December 2016 2016年12月9日 |
-
Vary Figure 2a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63/2013/A -
更改在環境許可證編號EP-463/2013/A的圖2a |
20 December 2016 2016年12月20日 |
20
December 2016
2016年12月20日
Date 日期 |
|
(Tony
W.H. CHEUNG) Acti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理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張偉雄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 (下稱“許可證” ) A部 所提及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Widening
and Reconstruction of Tai Po Road (Sha Tin Sec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A major improvement to an existing primary distributor road 對現有主要幹路作重大改善工程。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大埔公路(沙田段)。 工程項目的位置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圖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Widening and reconstruction of an approximate 1.2km long of the existing Tai
Po Road (Sha Tin Section) from dual 2-lane to dual
3-lane
carriageway; and improvement of the existing Sha
Tin Rural Committee Road and its junctions. 擴闊及重建現時大埔公路(沙田段)一段長約1,200米的路段,由雙線雙程道路改為三線雙程道路; 並改善現時的沙田鄉事會路及其交滙處。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環評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及《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
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工地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及營辦本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設計、建造及營辦: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20/1999)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環評檢討報告;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463/2013);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及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及重新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提交文件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就本許可證而言,「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定條件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經更新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規定,執行環監計劃,而該環監手冊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提交及獲准。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20/1999)的建議、環評檢討報告及本許可證的符合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這本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20/1999)的建議、環評檢討報告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經更新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提交及獲准的經更新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的環監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經更新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20/1999)建議、環評檢討報告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就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而進行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經更新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提交經更新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根據環評檢討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以及通過考慮在工程項目建造工程開始前可能會改變的任何具體地盤狀況,例如有關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監察計劃,更新環監手冊,以加入最新的環監規定。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經更新環監手冊的4份硬複本及4份電子版本。經更新環監手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20/1999)及環評檢討報告所載的資料及建議,並須考慮到有關工程項目最新地盤狀況的任何具體要求,才可提交署長。根據本條件獲准的經更新環監手冊內的所有建議措施,須按照經更新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和時間表徹底及妥善執行。根據本條件存放的環監手冊,下文稱為「經更新環監手冊」。
提交景觀美化計劃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景觀美化工程相關環節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景觀美化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4份電子版本。景觀美化計劃須展示工程項目景觀及視覺緩解措施的設計詳情、確認擬議種植的可行性、位置、實施計劃、保養及管理時間表,以及採用1:1,000的比例或其他合適比例繪畫的圖則。景觀美化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20/1999)及環評檢討報告所載的相關資料和建議,然後才提交署長。工程項目的所有景觀及視覺緩解措施須根據存放的景觀美化計劃妥善執行及維持。如署長要求,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額外的複本。
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後須提交的文件
2.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把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工程項目建造期間緩解水質影響的措施
2.6 工地內須設置排水道、土堤或沙包防護屏障,以便把雨水導引至淤泥清除設施。
2.7 從坑溝或地基挖掘處抽出的積水,須經由淤泥清除設施排入雨水渠。
2.8 所有排水設施須予以妥善維修保養,以確保設施在任何時候均有效運作。
2.9 建築廢料、碎屑及垃圾須妥為收集、處理及棄置,以免對水質造成影響。
2.10 建築工人產生的污水,須由臨時或永久公廁、使用化學劑清理的流動公廁或污水收集缸處理,並須定期從收集缸收集污水。
工程項目建造期間緩解塵埃影響的措施
2.11 在工地存放的挖掘物料須用不透水的薄膜覆蓋,或用水噴灑以保持整個表面濕潤。
2.12 每部車輛均須經過清洗,以除去車身及輪胎上的易生塵埃物料,才可離開建造工地。
2.13 運輸通路須用水噴灑,以保持整個路面濕潤。
工程項目營辦期間緩解交通噪音影響的措施
2.14 為緩解工程項目產生的交通噪音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開始營辦前實施本許可證圖2a至2d所示的所有噪音緩解措施。在工程項目營辦期間,須妥善維持已實施的所有噪音緩解措施。
3. 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3.1 環監計劃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存放的經更新環監手冊所載的程序及規定執行。環監規定或計劃如有任何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經更新環監手冊所載的相關規定,並須事先獲署長批准,方可執行。
3.2 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均須按照經更新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進行:-
(i)
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ii) 進行影響監測;
(iii) 如超逾經更新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經更新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及
(iv)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所有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並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3.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2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經更新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環境小組組長及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每個提交報告周期內親自巡查工地,然後才核證及查核環監報告的遵行情況。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3.4 在整個建造期內,在每個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3份硬複本及2份電子版本。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規限情況的摘要。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經更新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向署長提交文件的額外複本。
3.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4.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1.3或較後版本) 製作的這些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上文條件第3.3及3.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這些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工程項目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本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463/2013/B
環境許可證編號EP-463/2013/B
| 圖 1 | 圖 2a | 圖 2b | 圖 2c | 圖 2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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