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24/2008/E
環境許可證編號EP-324/2008/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and 13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及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24/2008) to the Highways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23 December 2008.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24/2008/D)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522/2016.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24/2008/E).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環評條例) 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2008年12月23日將環境許可證(編號EP-324/2008)批予路政署(下稱“許可證持有人”)。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VEP-522/2016修訂環境許可證編號EP-324/2008/D。下文說明的修定,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EP-324/2008/E)。本經修定的環境許可證,適用於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522/2016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Agreement No. CE 73/98
Investigation Assignment for Widening of Tolo Highway/ Fanling
Highway between Island House Interchange and Fanling: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March 2000)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March 2000)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xecutive Summary (March 2000)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AEIAR-037/2000) (1)
協議書編號CE 73/98 舊政務司官邸附近道路交匯處與粉嶺之間的吐露港公路 / 粉嶺公路擴闊工程之研究勘測: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2000年3月) [下稱 「環評報告」] –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2000年3月) [下稱「環評摘要」] – 環境影響評估行政摘要 (2000年3月) [下稱「環監手冊」] (登記冊編號 : AEIAR-037/2000)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14 July 2000, ref.: (70) in EP2/N5/A/23 III. (2)
署長於2000年7月14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70) in EP2/N5/A/23 III。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on 25 November 2008 (Application No.
AEP-324/2008) (3) 於2008年 11月25日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 (申請書編號:AEP-324/2008) (4)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23 December 2008 (Permit No.: EP-324/2008) (4) 於2008年12月23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許可證編號: EP-324/2008) (5)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on 4 January 2012
(Application No. VEP-351/2012) (5) 於2012年1月4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 (申請書編號: VEP-351/2012) (6)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31
January 2012 (Permit No. EP-324/2008/A) (6) 於2012年1月31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 (許可證編號: EP-324/2008/A) (7)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on 24 February 2014 (Application
No. VEP-429/2014) (7) 於2014年2月24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 (申請書編號: VEP-429/2014) (8)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17 March 2014 (Permit No. EP-324/2008/B) (8) 於2014年3月17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 (許可證編號: EP-324/2008/B) (9)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on 9 March 2015 (Application No. VEP-470/2015) (9) 於2015年3月9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 (申請書編號: VEP-470/2015) (10)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27 March 2015 (Permit No. EP-324/2008/C) (10) 於2015年3月27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 (許可證編號: EP-324/2008/C) (11)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on 19 August 2015 (Application No. VEP-480/2015) (11) 於2015年8月19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 (申請書編號: VEP-480/2015) (12)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9 December 2016 (Application No. VEP-522/2016). (12) 許可證持有人於2016年12月29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VEP-522/2016)。 |
Application No. 申請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s 修訂日期 |
VEP-351/2012 |
4 January 2012 2012年1月4日 |
(1) Add item (v) to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in Part B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24/2008 (1)
於環境許可證編號EP-324/2008 B部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加入項目(v) (2)
Vary Condition
1.7, 2.4, 2.6, 2.9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24/2008 (2)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324/2008 C部條件第1.7, 2.4, 2.6, 2.9 (3)
Vary Figure 4d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24/2008 |
31 January 2012 2012年1月31日 |
VEP-429/2014 |
24 February 2014 2014年2月24日 |
(1) Vary Condition 2.8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24/2008/A (1)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324/2008/A C部條件第2.8 (2) Vary Figure 4d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24/2008/A (2)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EP-324/2008/A C部的附圖4d (3) Add Figure 4d(i)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24/2008/A |
17 March 2014 2014年3月17日 |
VEP-470/2015 |
3 March 2015 2015年3月9日 |
(1) Vary Condition 2.5(iv)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24/2008/B (1)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EP-324/2008/B C部條件第2.5(iv) (2) Vary Figure 2d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24/2008/B (2)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EP-324/2008/B |
27 March 2015 2015年3月27日 |
VEP-480/2015 |
19 August 2015 2015年8月19日 |
(1)
Vary Figure 4e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24/2008/C. (1)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EP-324/2008/C (2) Add Figure
4e(i)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24/2008/C (2)
於環境許可證編號EP-324/2008/C |
27 August 2015 2015年8月27日 |
VEP-522/2016 |
29 December 2016 |
(1)
Vary Conditions 1.7, 2.8 and 2.9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24/2008/D (1)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324/2008/D C部的條件第1.7, 2.8及 2.9 項 (2)
Vary Figures 4d and 4e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24/2008/D. (2)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324/2008/D C部
的 附 圖 4d及4e (3)
Add Figure 4f to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24/2008/D. (3) 於環境許可證編號EP-324/2008/D |
26 January 2017 2017年1月26日 |
26 January 2017
2017年1月26 日
Date 日期 |
|
(C F
WO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Strategic Assessment)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策略評估)黃傳輝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 (下稱“許可證”) A部 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Widening of Tolo Highway/Fanling Highway between Island House
Interchange and Fanling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舊政務司官邸附近道路交匯處與粉嶺之間的吐露港公路 / 粉嶺公路擴闊工程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
A major improvement to existing expressways 對現有快速公路作重大改善工程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olo Highway / Fanling
Highway between Island House Interchange and Fanling 舊政務司官邸附近道路交匯處與粉嶺之間的吐露港公路 / 粉嶺公路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指定工程項目的位置載於本許可證圖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he
Project mainly consists of the followings:- 工程項目主要範圍包括以下各項:- (i) Widening of a 5.7km section of Tolo Highway and 3.0km section of Fanling Highway between Island House Interchange and Wo Hop Shek Interchange from
the existing dual 3-lane to dual 4-lane, including construction of new
vehicular bridges; (ii) Widening of interchange sections at Island
House Interchange, Tai Po North Interchange, and Lam Kam
Road Interchange from dual 2-lane to dual 3-lane, including realignment of
various slip roads; (iii) Improvement to the existing substandard merging arrangement at the
southbound carriageway of Wo Hop Shek Interchange; (iv) Modifica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highways, vehicular bridges, underpasses and footbridges; and (v) Construction of Kau Lung Hang Vehicular Bridge. (i)
擴闊舊政務司官邸附近道路交匯處與和合石交匯處之間一段長5.7公里的吐露港公路及一段長3公里的粉嶺公路,由雙程三線分隔行車道改為雙程四線分隔行車道; (ii)
擴闊舊政務司官邸附近道路交匯處、大埔北交匯處和林錦公路交匯處的路段,由雙程雙線分隔行車道改為雙程三線分隔行車道;大埔北交匯處南行車道則由雙線行車改為四線行車。上述工程包括為各連接路重新定線; (iii)
改善現有於和合石交匯處的南行行車道不合規格的匯合安排; (iv)
更改和重建公路,行車橋,行車隧道及行人天橋;及 (v)
興建九龍坑行車橋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本許可證A部提及的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37/2000)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署長於2000年7月14日發出該環評報告的批准信,檔案編號 (70) in EP2/N5/A/23 III;許可證持有人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書(申請書編號: AEP-324/2008)及所有附件,以及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工程項目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定條件
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或執行的措施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環監手冊內所載的環監規定,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符合環評報告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可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監工作的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或情況、或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的建議及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獨立環境查核人的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作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作出的通知。
主要建造公司管理架構
2.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提交最新環監手冊
2.4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月向署長提交最新的工程項目環監手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環監手冊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以確定符合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37/2000)內載的資料及建議;申請文件包括全部附件(申請書編號:AEP-324/2008,VEP-351/2012,VEP-429/2014,VEP-470/2015及VEP-480/2015)及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環監手冊須包括有關空氣質素、噪音、水質、廢物管理、文化遺產及生態方面的環監規定的最新資料。核准環監手冊建議的各項措施,均須按環監手冊載述的規定及時間表,徹底及妥善執行。
建造噪音影響緩解措施
2.5 為緩解工程項目產生的建造噪音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豎設下列臨時隔音屏障:
(i) 按圖2(a)所示,在暗渠建造施工範圍豎設3.5米及5.5米高的臨時隔音屏障;
(ii) 按圖2(b)所示,在12號橋北端地面沿路豎設3米高臨時隔音屏障,及在12號橋北端橋面沿路豎設2米高臨時隔音屏障;
(iii) 按圖2(c)所示,沿大窩西支路豎設2.5米高臨時隔音屏障,及在大窩西支路近泰亨沿路豎設3.5米及7米高的臨時隔音屏障;
(iv) 按圖2(d)所示,在大窩西支路近大窩行人天橋施工範圍沿路豎設7米高臨時隔音屏障;以及
(v) 按圖2(e)所示,在接近導流工程施工範圍處豎設2.5米高臨時隔音屏障。
提交景觀圖則
2.6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月向署長提交景觀圖則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供批核。景觀圖則展示有關景觀美化措施及生態補償種植的詳情,包括擬議施工範圍的界線、施工範圍內必須及毋須遷移的樹木,以及約5.5公頃的補償生態種植,包括本土植物種類。圖則亦須包括因興建九龍坑行車橋引致的樹木移植及補償種植詳情。比例為1:1 000或以署長同意的其他合適比例的圖則須包括種植的位置、範圍大小、數目及種類、實施方案,以及保養及管理時間表。圖則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以確定符合經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37/2000) 內載的資料、規定及建議、申請文件包括全部附件(申請書編號:AEP-324/2008,VEP-351/2012,VEP-429/2014,VEP-470/2015及VEP-480/2015)及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
生態影響緩解措施
2.7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麻笏河北面河曲範圍(圖3所示位置),就本土蛙種(沼蛙)、蝌蚪及魚類作捕撈調查。調查期間捕獲的有關品種須全部遷移至附近未受滋擾的河曲或河道。
工程項目的建造及營辦期間須提交的文件及執行的措施
交通噪音影響緩解措施
2.8 為緩解工程項目營辦期間引起的交通噪音影響,除非許可證持有人提交已反映規劃用途的最終布局及設計的噪音緩解計劃,並獲得署長批准,許可證持有人須如本許可證圖 4a、 4b、4c、4d、4d(i)、4e、4e(i)及4f所示設置噪音緩解措施。許可證持有人須於工程項目營辦前實施並於營辦期間妥善維持本許可證圖 4a、
4b、4c、4d、4d(i)、4e、4e(i)及4f或已獲得署長批准的噪音緩解計劃中列明的噪音緩解措施。
2.9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營辦展開前,就條件第2.8項、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37/2000)、 及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所規定的噪音緩解措施向署長提交比例1:1000的竣工圖則5份。圖則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以確定符合條件第2.8項、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037/2000)及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的規定。
生態影響緩解措施
2.10 為補償失去的林地,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營辦展開前,根據上述條件第2.6項所提交經核准的景觀圖則,實施生態補償種植。
2.11 根據條件第2.6項提交經核准的景觀圖則所示的施工範圍,須在工程項目施工階段以天然屏障圍柵,以防侵佔鄰近的生境。
2.12 根據條件第2.6項提交經核准的景觀圖則,生長在施工範圍內但毋須遷移的樹木,在工程項目施工階段須圍以欄柵,並於其後予以保留。
景觀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
2.13 經核准景觀圖則所建議的所有措施,須按提交文件所載詳情及時間表徹底及妥善執行。
集水區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2.14 為緩解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對水質產生的影響,位於集水區內的工程項目部份於施工期間須執行下列措施:
(i) 不得堆存或貯存泥土、建築材料、燃料、油或有毒物料及其他可能對集水區造成污染的物料;以及
(ii) 因漏油或燃料滲漏而對集水區造成污染的建造裝置須即時移離集水區。.
3 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的程序及規定,執行環監計劃。環監計劃如有任何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然後提交署長批准,方可實施。
3.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文件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把基線監測報告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3.3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就建造階段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文件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如署長要求,則須把每月環監報告的額外複本送交署長。
3.4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 / 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徹底及妥善執行事件 / 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行動。
3.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3.6 為確保監察數據及結果具高透明度,許可證持有人須盡快把環境監察及審核的數據及結果、本許可證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及所有水平測試的數據及結果存於按下文條件第4.2項所設立的特定網站內,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資料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3.7 按本許可證條件第3.4項採取的測量及補救行動的詳情,須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記錄及備存、載入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便在工地查閱或按署長要求提交查閱。
4 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環監手冊、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及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JPEG及PD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網址所在。該網站須存放工程項目的資料、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和報告、本許可證要求的所有提交文件和圖則的定稿。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和報告,均須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環境監察數據和報告收集或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所有提交的文件和圖則的定稿,均須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透過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文件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
4.3 上文條件第4.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簡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環境許可證、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和報告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和圖則定稿。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a) 接達工程展開後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b) 按日期搜尋;
(c)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d)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的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24/2008/E
環境許可證編號EP-324/200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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