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 328/2009/B
環境許可證編號EP- 328/2009/B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及13 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328/2009 to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2 February 2009.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EIAO,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28/2009/A)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528/2017.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28/2009/B).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環評條例) 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 於2009年 2月 2日將環境許可證(編號 EP-328/2009)批予土木工程拓展署 (下稱“許可證持有人”)。根據環評條例第 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申請編號 VEP-528/2017 修訂環境許可證編號 EP-328/2009/A。下文說明的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 (EP-328/2009/B)。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適用於建造 B 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 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528/2017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Dredging Works for
Proposed Cruise Terminal at Kai Tak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Executive
Summar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Register
No.: AEIAR-115/2007) 擬議啟德郵輪碼頭的挖泥工程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 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之行政摘要 下稱“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15/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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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19 December 2007 referenced (21) in EP2/K19/C/ 署長於2007年 12月 19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 (21) in EP2/K19/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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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received on 14 January 2009 (Application No.:
AEP-328/2009) 許可證持有人於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289/2009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4)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2 February 2009 (Permit No. EP-328/2009) 於2009年 2月 2日發出的環境許可證(許可證編號 EP-328/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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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received on 10 June 2009 (Application
No.: VEP-289/2009)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9年6月10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 (申請書編號 VEP-289/2009) (6)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received on 12 January 2017 (Application
No.: VEP-528/2017) 許可證持有人於2017年1月12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 (申請書編號 VEP-528/2017)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s 修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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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P-289/2009 |
10
June 2009 2009年6月10日 |
Vary Conditions 2.12 and Figure 5 in Part C of EP-328/2009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328/2009的C部第2.12項條件及圖五 |
15
June 2009 2009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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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P-528/2017 |
12
January 2017 2017年1月12日 |
Add Condition 2.10 to specify mitigation
measures for maintenance dredging works during wet season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28/2009/A. 在環境許可證編號 EP-328/2009/A的C部新增第2.10項條件,以訂明於雨季期間進行維修挖泥工程的緩解措施。 Vary Conditions 2.11 and 2.12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28/2009/A to specify mitigation
measures pertaining to capital dredging works.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328/2009/A的C部第2.11及2.12項條件,以訂明適用於建設挖泥工程的緩解措施。 Re-number Conditions 2.10 – 2.12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28/2009/A as
Conditions 2.11 – 2.13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28/2009/B.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EP-328/2009/A的C部第2.10 – 2.12項條件編號為環境許可證編號EP-328/2009/B的C部第2.11 – 2.13項條件。 |
9
February 2017 2017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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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February 2017 2017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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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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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W.H.
CHEUNG) Acti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理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張偉雄 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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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S)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Dredging Works for Proposed Cruise Terminal at Kai Tak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referred
hereafter as “the Project”]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
A
dredging operation exceeding 挖泥量超過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Kai
Tak. See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啟德。參看圖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a) Dredging of
marine sediment from seabed in the Harbour area off the southern tip of the
former 從舊啟德機場跑道南端對開海床挖走海泥(挖泥面積:約 (b) Removal and
reconstruction of existing seawall of about 透過在舊啟德機場跑道南端挖泥,把長約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以及《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a)就根據任何法例提出的訴訟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b)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 部 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或相鄰工地範圍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或相鄰工地範圍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及建造,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15/2007);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任何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包括不同階段)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 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定條件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就珊瑚移植工程及/或挖泥工程成立一個環境小組或個別的獨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各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各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各獨立的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各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各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各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登記冊編號:AEIAR-115/2007)內載的環監規定,執行環監計劃。此外,環境小組組長/各環境小組組長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環境小組組長/各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境評估的每件事項、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15/2007)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環境小組組長/各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各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各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15/2007) 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各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各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各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就珊瑚移植工程及挖泥工程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個別的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各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各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各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各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登記冊編號:AEIAR-115/2007)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監計劃,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各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15/2007)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各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各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各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各獨立環境查核人的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各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各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各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各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2.3 許可證持有人在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所述工程項目第一或第二階段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星期把主要建築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2.4 工程項目的挖泥工程只可使用密封式抓斗挖泥船,以盡量減少在過程中散出的沉積物及其他污染物。
2.5 挖泥工程須於圖1所示範圍分兩階段(即第一及第二階段)進行。在第二階段挖泥區的挖泥工程不得與第一階段挖泥區的控泥工程同時進行。
2.6 沿圖1紅色標示的舊啟德機場跑道南端挖走現有海堤及海床的工程(即圖1所示位於供作建造郵輪泊位的現有海堤範圍內的第一階段挖泥區),同一時間內不得使用多於兩艘挖泥船,最高挖泥總量每日不得逾4 000立方米,每小時不得逾334立方米。在挖泥工程進行整段期間,須在挖泥船四周裝設隔泥幕,以有效控制沈積物漂散。隔泥幕須採用不滲透膜或隔漏織物,並配合浮動及錨固裝置,以盡量減少沉積物從挖泥工程範圍漂走。有關隔泥幕系統佈置的示意圖見圖2。
2.7 按照條件第2.5項的規定,從圖1黃藍色標示的舊啟德機場跑道南端對出挖走海泥的工程(即圖1所示第 I期泊位郵輪迴旋區的第一階段挖泥區或第II期泊位郵輪迴旋區的第二階段挖泥區),在各階段挖泥工程進行期間(即第一及第二階段),同一時間內不得使用多於兩艘挖泥船,最高挖泥總量每日不得逾4 000立方米,每小時不得逾334立方米。
2.8 在第一階段挖泥區內進行挖泥工程的整段期間,須於水務署設於茶果嶺、西灣河、鰂魚涌、上環、灣仔及大環的抽水站入口裝設隔泥網。在第二階段挖泥區內進行挖泥的整段期間,須於水務署設於茶果嶺、鰂魚涌及大環的抽水站入口裝設隔泥網。倘若在第二階段挖泥區的挖泥工程完竣前,舊啟德機場跑道已開出缺口,許可證持有人須於水務署設於西灣河、上環及灣仔的抽水站入口額外裝設隔泥網。水務署各抽水站入口的位置見圖3。裝設的隔泥網不可有礙各抽水站入口的正常運作。許可證持有人須在裝設隔泥網或展開工程項目的挖泥工程前,須就以上各抽水站入口的隔泥網設計,徵得水務署及海事處的同意。裝設於抽水站入口的隔泥網佈置示意圖見圖4。為免污染物及垃圾積藏,並且確保水質監測的結果具代表性,在工程項目進行挖泥工程的整段期間,許可證持有人須採取緩解措施,定期保養隔泥網,以及每日在隔泥網收集垃圾。在進行水質監測整段期間,隔泥網後的水域不得存有漂浮的垃圾及廢料。
2.9 在第一階段挖泥工程完工後,以及在第二階段挖泥工程竣工前,為保持郵輪迴旋區(圖1以黃色標示)的所需水深而在第一階段挖泥區再進行的挖泥工程,不得與第二階段挖泥區的挖泥工程同時進行,亦不得在雨季期間(即四月至九月)進行。工程採用的挖泥船不得多於一艘,最高挖泥量為每日2 000立方米及每小時167立方米。
2.10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雨季期間(即四月至九月),在圖1以黃色及藍色標示範圍進行維修挖泥工程時,採取下列的緩解措施:
(i) 不得使用多於一艘密封式抓斗挖泥船,最高挖泥量亦不得超過每日2 000立方米及每小時167立方米;
(ii) 在進行維修工程的整段期間,須在密封式抓斗挖泥船四周裝設隔泥幕,以有效控制沉積物漂散。隔泥幕須採用不滲透膜或隔漏織物,並配合浮動及錨固裝置,以盡量減少沉積物從挖泥工程範圍漂走。有關隔泥幕佈置的示意圖見圖2;
(iii) 在進行維修挖泥工程的整段期間,須於水務署設於茶果嶺、西灣河、鰂魚涌、上環、灣仔及大環的抽水站入口裝設隔泥網。水務署各抽水站入口的位置見圖3;以及
(iv) 條件第2.8項載述的隔泥網安裝及維修要求適用於條件第2.10(iii)項所訂明的隔泥網。
廢物管理措施
2.11 再用及/或棄置因移走舊啟德機場跑道南端現有海堤及海床(圖1以紅色標示)而產生的挖出物料(移走海堤挖出物料)前,許可證持有人須最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存放處理移走海堤挖出物料的廢物管理計劃書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廢物管理計劃書須由挖泥工程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挖泥工程的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15/2007)所述的有關資料及建議。廢物管理計劃書須最少列明(i)移走海堤挖出物料的總量;(ii) 原地再用的移走海堤挖出物料數量;以及(iii) 棄置於工地範圍以外的移走海堤挖出物料數量,以及接收地點。廢物管理計劃書須包括運載記錄系統,記錄工地以外範圍棄置的移走海堤挖出物料。除非另獲署長批准,剩餘的移走海堤挖出物料只可棄置在指定地點。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進行工程項目的人士,在工程進行期間須徹底及妥善執行核准廢物管理計劃書建議的所有措施。
文化遺產影響緩解措施
2.12 所有由建設挖泥工程挖出的物料須按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15/2007)附錄7.1的考古監察簡介(見本許可證附錄A)所載,監察是否有古物存在。
海洋生態影響緩解措施
2.13 建設挖泥工程展開前,根據環境許可證編號328/2009條件第2.12項 獲批准珊瑚移植方案所述受工程項目直接影響,又生附於潛水員可以用手移動的細小石塊及礫石上的珊瑚群落,須移植至珊瑚移植方案所建議,位處水文狀況相似,兼且有生長健康的同品種珊瑚群落紀錄的合適生境的將軍澳珊瑚接收地點。所有移植活動須由經署長同意的具經驗海洋生態學家負責,按核准珊瑚移植方案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 珊瑚移植方案所建議位於將軍澳的珊瑚接收地點見圖5。
3. 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規定
3.1 工程項目的環監計劃須按照工程項目核准環評報告的環監手冊(登記冊編號:AEIAR-115/2007)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環監規定或計劃如有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並須事先獲署長批准,然後才可執行。
3.2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文件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3.3 在規定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每月環監報告須包括各種不符合環評報告內載的建議或本許可證情況的摘要。提交的每月環監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內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3.4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3.5 環監手冊所述的任何所需補救措施及行動,均須按環監手冊所列的時限或署長同意的時間內徹底及妥善執行。
4.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第4.0或較後版本)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本許可證條件第3.2及3.3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環監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 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 C部(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把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條例附表2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工程項目,根據條例,即屬犯罪::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連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連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328/2009/B
環境許可證編號EP-328/2009/B
| 圖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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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A
Annex A
Annex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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