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517/2017/A
環境許可證編號EP-517/2017/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S 10 and 13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及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517/2017 to the Drainage Services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15 February 2017.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EIAO,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517/2017)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567/2019).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517/2017/A).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
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2017年2月15日將環境許可證(編號EP-517/2017)批予渠務署(下稱“許可證持有人”)。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VEP-567/2019)修訂環境許可證(編號EP-517/2017)。以下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編號EP-517/2017/A)。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作為建造及營辦B部 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 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是依據下列文件、批准或許可而簽發﹕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567/2019 |
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Expansion of Sha Tau Kok Sewage Treatment Works (Register No. AEIAR-207/2017) :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Report (August 2016)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EM&A) Manual (August 2016)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M&A Manual”] -
Executive
Summary (August 2016) 沙頭角污水處理廠擴建工程 (登記冊檔號:AEIAR-207/2017):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2016年8月) [下稱“環評報告”] -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2016年8月) [下稱“環監手冊”] -
行政摘要(2016年8月) (2)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on 29 June 2016 (Application No. AEP-517/2016)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於2016年6月29日 提交的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 (申請書編號: AEP-517/2016) [下 稱 「 申 請 書 」] (3)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14 February 2017, (Ref. ( ) in EP 2/N7/F/77) 署長於2017年2月14日發出環評報告的批准信,(檔案編號: ( ) in EP 2/N7/F/77) (4)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517/2017 issued on 15 February 2017 於2017年2月15日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編號EP-517/2017) (5)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5 September 2019 (Application
No. VEP-567/2019) 許可證持有人於2019年9月25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包括所有附件(編號VEP-567/2019) |
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日期 |
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
Date of Amendments 更改日期 |
VEP-567/2019 |
25 September 2019 2019年9月25日 |
- Vary condition 2.11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517/2017 -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517/2017, C部的第2.11項條件 |
18 October 2019 2019年10月18日 |
18 October 2019 |
|
|
Date 日期 |
|
(Stanley C. F.
LAU) Acting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署理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劉志輝 代行) |
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 (下稱“許可證”) A部 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Expansion of Sha Tau Kok Sewage Treatment Works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沙頭角污水處理廠擴建工程 [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 “工程項目”] |
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i)
Sewage treatment works with an installed capacity
of more than 5,000 m3 per day; and a boundary of which is less
than 200m from the nearest boundary of an existing or planned residential
area; place of worship;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or health care institution (ii) An activity for the reuse of treated
sewage effluent from a treatment plant (iii) A submarine
sewage outfall (i)
污水處理廠,而其裝置的污水處理能力超過每天5,000立方米;及其一條界線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住宅區;禮拜場所;教育機構; 健康護理機構的最近界線少於200米 (ii) 對從處理廠流出並經處理的污水進行再使用的活動 (iii) 海底污水渠口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的位置載於本許可證圖1 |
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Major components of the Project include - -
A temporary
sewage treatment plant (TSTP) with treatment capacity of not more than 2,500
m3 / day at Average Dry Weather Flow (ADWF) to maintain the sewage treatment service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and before the commencement of operation of the expanded Sha Tau Kok Sewage Treatment Works (STKSTW); -
Expansion of STKSTW to a treatment capacity of not more than 10,000 m3/day at ADWF; -
A 1.7km long new submarine outfall; -
Demolition
of the Sha Tau Kok Sewage
Pumping Station (STKSPS) and decommissioning of the associated rising main; -
A 520m
long new gravity sewer to replace the rising main between the existing STKSPS and STKSTW; and -
Production
of reclaimed water (maximum 50 m3/day)
from treated effluent for non-potable use within the STKSTW. 工程項目的主要組成部分包括 -
一個不多於每日2,500立方米處理量(以平均旱季流量計算)的臨時污水處理廠,以便在沙頭角污水處理廠擴建工程期間及投入運作之前,維持污水處理服務; -
擴建沙頭角污水處理廠至提供不多於每日10,000立方米的處理量(以平均旱季流量計算); -
興建長1.7千米的新海底排放管; -
拆卸沙頭角污水泵房並解除運作該加壓污水管;
-
興建長520米的新引力污水渠,以取代連接現有沙頭角污水泵房至沙頭角污水處理廠的加壓污水管;以及 -
在沙頭角污水處理廠範圍內以經處理的污水生產再造水(最大設計流量為每日50立方米),供作非飲用用途。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
、《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及《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按照下述資料設計、建造及營辦: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07/2017)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環境許可證的申請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1個月內(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及重新提交。
1.9 所有提交署長的文件、所有提交署長存放而沒有收到署長意見的文件、以及根據本許可證提交並已依照署長的意見作出修訂的所有文件,將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所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對提交文件所作的任何修訂,均須獲得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所述。凡與所提交的文件有不符合的情況,均可能構成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由下文條件第2.1及2.4 項所述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和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及營辦工程前最少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建造及營辦工程的展開日期通知署長。建造及營辦工程的展開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定條件
在工程項目施工前或期間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聘請環境小組
2.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1個月聘用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須由許可證持有人的工程師代表直接監督,且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工地辦事處予環境小組使用。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並須獲相關的專家包括生態學家及註冊園境師支援。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 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許可證持有人須就環境小組組長及環境小組的最少駐工地時間以及環境小組內的專家的資歷向署長提交建議及理由,以供批准。
2.2 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負責:
(i) 按下文條件第3.1項所述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規定,執行環監計劃;
(ii) 核證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環監手冊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
(iii) 進行實地視察,以便就工程項目環監手冊內載的環境緩解措施審核承辦商的工地行為及工作方法,並採取積極行動預防產生環境問題;
(iv) 在發生可能會影響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07/2017)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符合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以及
(v) 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存放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 AEIAR-207/2017)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
2.3 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聘用獨立環境查核人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及其支援小組。獨立環境查核人及其支援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工程師代表、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經署長批准,才可獲許可證持有人聘用。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工地辦事處予獨立環境查核人及支援小組使用。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許可證持有人須就獨立環境查核人及其小組的最少駐工地時間向署長提交建議及理由,以供批准。
2.5 獨立環境查核人須直接向署長報告有關環監計劃及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事宜,並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1個月把有關報告機制的建議書提交署長批准,內容涵蓋獨立環境查核人及其小組就以下事項向署長報告的方法:
(i)
如何在顧及工程項目的建造活動及計劃的情況下執行環監計劃及本許可證指明的各項職責;
(ii)
如何處理每次情況變化、與違反環境法例相關的緊急事件(例如與工程項目相關的非法棄置)或不遵行(包括懷疑不遵行的情況)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207/2017)的建議(例如施工方法、緩解措施及環境標準)、環監手冊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該等情況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以及
(iii)
如何備存合適記錄以回應署長就有關環監計劃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所執行職務的問題及查詢。
2.6 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及本許可證所列明的職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i)
審核整體環監工作的表現,包括執行所有環境緩解措施及現場的監察工作;
(ii)
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圖則和根據環監手冊及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
(iii)
核實條件第2.2(v)項所述的記錄冊;
(iv)
在出現條件第2.5(ii)項所述的每次情況變化及緊急事件時,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或獨立環境查核人及其支援小組確定情況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或電郵方式通知署長;
(v)
與署長密切聯繫;
(vi)
陪同署長進行實地視察,並按其要求出席會議;
(vii)
按要求就環境問題提供客觀及專業意見,並提供合適的相關資料,文件和記錄以回應署長提出有關環監計劃和獨立環境查核人所執行職務的問題及查詢;以及
(viii) 分配適當資源,包括所需的專業支援,以執行本許可證及環監手冊規定的各項職責。
2.7 如署長認為獨立環境查核人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或本許可證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提交管理架構
2.8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1個月把以下資料(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以書面通知署長:
(i)
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
(ii)
環境小組的管理架構;以及
(iii)
獨立環境查核人及其支援小組的管理架構。
提交拆卸工程噪音緩解措施計劃
2.9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沙頭角污水處理廠及沙頭角污水泵房現有構築物的拆卸工程前最少1個月提交拆卸工程噪音緩解措施計劃(計劃)。計劃須包括使用低噪音技術及設備,以盡量減低拆卸工程噪音對附近噪音敏感受體造成的影響。計劃內的措施必須徹底執行。
盡量減低建築影響的措施
2.10 為盡量減低建築塵埃及噪音的影響,本許可證圖1所示天后廟附近一段引力污水管道須使用無坑挖掘技術建造,以盡量減低對天后廟造成的影響。
2.11 為盡量減低海上建造工程對水質造成的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海底排放管的建造工程前最少2個月,向署長提交海底排放管的建造方法說明(方法說明)的5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供審批。方法說明須包括海底排放管建造方法的詳細說明、就施工期間潛在環境影響所需的一系列緩解措施及檢討施工期間的環監計劃。方法說明必須包括以下緩解措施:
(i)
沙頭角海的海底排放管須使用無坑挖掘技術建造,例如水平定向鑽挖或等效方法,以免海床(擴散器的位置除外)受到干擾;以及
(ii)
須在海底排放管擴散器的接管井位置設置圍堰。挖掘海泥和建造擴散器的工作須在完全排水的圍堰內在乾燥環境下進行。
方法說明須由條件第2.1項提及的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由條件第2.4項提及的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提交署長。在海底排放管施工期間,核准方法說明所載的建造方法、緩解措施及環監計劃均須徹底執行。
2.12 為盡量減低本許可證圖2所示的大白鷺夜間棲息地(下文稱為「夜間棲息地」)可能受到的建築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進行施工前期調查,以再確認大白鷺或其他鷺科鳥類使用夜間棲息地的情況;並且須在夜間棲息地外圍100米範圍內展開任何建造/拆卸工程前最少1個月向署長存放施工前期調查報告。若施工前期調查報告顯示大白鷺或其他鷺科鳥類使用夜間棲息地,則在16:00時至翌日07:00時不得在夜間棲息地外圍100米範圍內進行任何工程。施工前期調查報告須由條件第2.1項提及的環境小組組長及生態學家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
在工程項目營辦前或期間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盡量減低營辦期間噪音影響的措施
2.13 為盡量減低工程項目營辦期間的噪音,許可證持有人須就臨時污水處理廠和經擴建的沙頭角污水處理廠採取以下緩解措施:
就臨時污水處理廠採取的措施
(i)
水泵和鼓風機須分別密封於水缸和隔音罩內;
(ii)
機械耙杆過濾器須設置在鐵殼內;以及
(iii)
除臭風扇須密封於除臭裝置內,而排氣方向須偏離噪音敏感受體。
就經擴建的沙頭角污水處理廠採取的措施
(i)
所有設備須密封於建築結構內;以及
(ii)
抽氣扇須裝設隔音百葉簾/滅聲器。
為盡量減低營辦期間氣味影響而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2.14 為盡量減低工程項目營辦期間的氣味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採取以下緩解措施:
(i)
不得同時運作臨時污水處理廠和經擴建的沙頭角污水處理廠;
(ii)
臨時污水處理廠的所有工序設備必須密封;而經擴建的沙頭角污水處理廠的所有工序設備只限設於建築物底層結構/上層結構內;
(iii)
臨時污水處理廠和經擴建的沙頭角污水處理廠須在排氣口裝設使用活性碳過濾器及/或生物滴濾器的除臭設施,其除臭效能不低於99.5%;
(iv)
污水淤泥須定期從廠房移走,以避免在場內累積發出氣味的物料。運送淤泥的貨車須完全密封;以及
(v)
脫水淤泥的存放區以及將淤泥裝上貨車的作業,均須在沙頭角污水處理廠設有除臭裝置的密封範圍內進行。
2.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分別在臨時污水處理廠和經擴建的沙頭角污水處理廠投入運作前最少1個月向署長存放啟用測試報告的5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以展示廠房符合上文條件第2.14(iii)項所述的除臭效能。啟用測試報告建議的任何措施均須徹底執行。
為盡量減低營辦期間水質影響而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2.1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臨時污水處理廠和經擴建的沙頭角污水處理廠營辦期間採取以下預防措施,以盡量減低在緊急情況下未經處理或未完全處理的污水排放入海水的風險:
(i)
例行/定期檢查有關設備,提供雙重供電及後備發電機,為所有處理裝置提供備用設備,24小時監察臨時污水處理廠和經擴建的沙頭角污水處理廠的運作,遙距控制及監察系統;以及
(ii)
為臨時污水處理廠和經擴建的沙頭角污水處理廠提供場內貯存未經處理污水的地方,其貯存量分別最少為625立方米及2,500立方米。
2.17 許可證持有人須分別在臨時污水處理廠和經擴建的沙頭角污水處理廠投入運作前最少1個月向署長提交緊急應變計劃(計劃)(須提交2份計劃,即1份為臨時污水處理廠的計劃,另1份為經擴建的沙頭角污水處理廠的計劃),以供審批。每份計劃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i)
緊急排放口附近的敏感受體的位置;
(ii)
須通知或涉及的團體名單;
(iii)
須通知的海產養殖戶名單;
(iv)
通報程序;
(v)
對受影響水體/敏感受體進行清理的責任及程序;以及
(vi)
對影響附近魚類養殖區的事故(包括抽取水質樣本、評估有關影響、調查任何魚類死亡/損失養魚場)進行調查的安排,以及須諮詢的相關部門。
遇有緊急排放的情況,各計劃中建議的所有措施均須徹底執行。
為盡量減低營辦期間景觀及視覺影響而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2.18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開始實施種植及景觀工程前最少1個月向署長提交詳細的景觀及種植計劃(計劃),以供審批。計劃須包括樹木種植、屋頂及垂直綠化,以便工程項目中沙頭角污水處理廠的構築物能與周圍自然環境融合;以及採用與工程項目中沙頭角污水處理廠的構築物相配合的土生樹木及植物品種,以達到更佳的屏蔽作用以及緩解景觀及視覺上的影響,特別是美化沙頭角海方面的景觀。計劃須由條件第2.1項提及的環境小組組長及註冊園境師核證,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
為緩解重用經處理污水的影響而採取的措施
2.19 重用將工程項目的污水處理而成的再造水,必須採取以下措施:
(i)
再造水只能用於非飲用用途,其品質須符合以下規定;
水質參數 |
單位 |
本工程項目的再造水水質 |
酸鹼度 |
不適用 |
6 – 9 |
混濁度 |
比濁法濁度單位 |
≤ 2 |
懸浮固體總量 |
毫克/公升 |
≤ 10 |
生化需氧量(5天生化需氧量) |
毫克/公升 |
≤ 10 |
顏色 |
黑曾色度單位 |
≤ 20 |
氨氮 |
毫克/公升 |
≤ 1 |
臭閾值 |
臭閾值 |
≤ 100 |
合成洗滌劑 |
毫克/公升 |
≤ 5 |
大腸桿菌 |
菌落數/100毫升 |
不可檢測 |
溶解氧 |
毫克/公升 |
≥ 2 |
殘餘氯 |
毫克/公升 |
≥ 1 (清洗及沖廁) ≤ 1 (園境灌溉) |
(ii)
再造水的水管必須為獨立系統,並且不得接駁飲用水的水管系統。為避免再造水水管與飲用水水管交叉接駁,許可證持有人須以清晰的標籤、警告標誌及告示、彩色編碼及/或使用不同尺寸的水管,特別布置再造水的水管,以便與飲用水水管作出區別;以及
(iii)
為盡量減少再造水形成懸浮微粒,在使用再造水清洗地面及設施以及進行園境灌溉時,不得使用高壓噴射/清洗設備。
3 環境監察及審核規定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的程序及規定執行環監計劃。環監計劃如有任何更改,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理據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的資料及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批准。
3.2 許可證持有人須按照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透過以下方法進行取樣、測量及所需的補救行動:
(i)
進行環境基線監測;
(ii)
進行影響監測;
(iii)
如超逾環監手冊內指定的標準,則按照環監手冊內的事件/行動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署長所同意的時限,執行事件/行動計劃所說明的補救行動;以及
(iv)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須記錄及備存上文(i)至(iii)段所有參數的詳情,用作擬備及提交每月環監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供在工地查閱。
3.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展開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前最少2個星期向署長提交有關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文件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額外複本。
3.4 在每個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2個星期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工程項目建築階段每月環監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每月環監報告須包括各項環境審核結果,以及在發生不符合(超出)環境質素表現規限(行動及極限水平)情況時所採取的行動、接獲有關違反環境法例(例如非法棄置)的投訴及發生相關緊急事件的行政摘要。提交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向署長提交每月環監報告的額外複本。
3.5 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所有環監數據,均須有效及真實無誤。
3.6 基於公眾對工程項目的關注,為確保監察數據和結果具高透明度,許可證持有人須盡快把各項環境監察及審核數據和結果、本許可證規定的所有提交文件及各項表現測試數據和結果,透過按下文條件第4.2項由許可證持有人設立的特定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這些資料可供閱覽後的2個星期。
4. 環監資料的電子匯報
4.1 為方便公眾透過環評條例互聯網網站及在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查閱基線監測報告及每月環監報告,以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第4.0或較後版本)及便攜式文件格式(PDF)(第1.3或較後版本)製作的報告的電子版本,除非另獲署長同意,須與上文條件第3.3及3.4項所說明的硬複本同時提交。關於HTML的版本方面,可與報告各節及小節作出超文本連結的目錄須在文件開端加入。報告內各類圖表須在載有相關資料的正文內作出超文本連結。除非另獲署長同意,報告內所有圖形均須以交錯存取的GIF, JPEG或PDF格式制定。報告的電子版本內容,必須與硬複本的內容一致。
4.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6個星期內,設立特定網站存放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署長互聯網網址所在。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上文條件第4.1項說明的所有環境監察數據,均須盡快透過上述特定互聯網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資料在收集或可供發放後的2個星期內上載至該特定網站。所有提交文件及圖則定稿,均須盡快透過該特定互聯網網站供公眾閱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提交文件及圖則獲署長核准或向署長存放後的2個星期,除非另獲署長同意。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整個施工期內及首3年營辦期內,或署長同意的其他期間,維持該特定網站,供公眾接達有關環境監察數據及報告。
4.3 上文條件第4.2項說明的互聯網網站,必須方便用戶使用,讓公眾容易接達環境監察數據及工程項目資料,當中包括工程項目簡介及本許可證。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互聯網網站須具備部件,提供下述功能:
(i)
接達建造工程展開後所收集的全部環境監察數據;
(ii)
按日期搜尋;
(iii)
按監察數據類別搜尋;以及
(iv)
在搜尋後與相關的監察數據作出超文本連結。
註:
1. 本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及C部 (許可證條件)。任何援引本許可證的人士須就環評條例的法律含意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下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
2. 如違反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徵得環境局局長的同意後可勒令停止相關工程,直至許可證持有人為所造成的環境損害採取補救行動為止。在此情況下,許可證持有人未經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同意,不得進行任何相關工程。
3.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將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4. 承擔工程項目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之前,可根據環評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5. 根據環評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環境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環境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6.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或營辦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營辦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環評條例規定取得另一份環境許可證。根據環評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有效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或營辦環評條例附表2第1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7. 如任何人在違反本許可證的條件下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根據環評條例,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ii)
一經循公訴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
(iii)
一經循簡易程序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iv)
一經循簡易程序第二次或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年;及
(v)
在任何情況下如該罪行屬持續性質,法院或裁判官可就其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天另處罰款10,000元。
8. 許可證持有人可在接獲本許可證後30天內,根據環評條例第17條就本許可證的任何條件提出上訴。
9. 上述註解只供一般參考用,欲知有關詳情,許可證持有人須參閱環評條例及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517/2017/A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517/201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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