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塵埃控制措施
1.1
建設階段
1.1.1
應該施行在《空氣污染管控制(建造工程建築塵埃)條規例》下要求的塵埃控制措施。進行挖掘或移土活動的工作區域應該灑水或使用塵埃抑制化學劑。任何貯存挖出物料的地方應該蓋上不滲透帆布、灑水或使用塵埃抑制化學劑。為了減少填料庫運作和清拆階段時,可能產生的潛在塵埃影響,在填料庫的建設階段中,應提供了以下的工地設施︰
·
除了在工地出入口外,在工地北面和東面的範圍豎立起至少2.4米高的工地圍板。在回收園的第II期和第IIII期啟用前,在填料庫西面的範圍應豎立起至少2.4米高的工地圍板;
·
在指定的車輛出口處安裝輪胎清洗設施;,包括高壓噴水器;
·
在指定的主要運料道路鋪有混凝土,瀝青物料或金屬板;
·
應盡量減少在躉船轉運站,躉船與泥頭運輸車之間的起卸高度;
·
供泥頭運輸車把公眾填料運送至躉船的傾倒設備垃圾場(tipping halls),應該在覆蓋其頂部和其中3面覆蓋的範圍。
1.2
運作階段
1.2.1
任何涉及貯存容易產生塵埃物料的工程活動都在《空氣污染管控制(建造工程築塵埃)規條例》下,列作受規管工程。根據《空氣污染管控制(建造工程築塵埃)規條例》的要求,應該施行足夠的塵埃控制/緩解措施,以確保鄰近的空氣敏感受體得到全面的保護。下文總結了與填料庫運作(和清拆)期間相關的塵埃控制措施。
工地運料道路
1.2.2
公眾填料泥頭車進出填料庫時,應該依從指定的主要運料道路,而該主要運料道路必須以混凝土、瀝青物料或金屬板覆蓋。而供日常運送公眾填料由躉船卸泥處理區域至公眾填料貯存區域的主要運料道路,也應該以類似物料建速度設,以減低塵埃的排放。供泥頭車運送公眾填料的主要運料道路,應該遠離填料庫的東面邊界範圍。其次,應該提供有灑水車和/或道路打清掃車人員,夫以減低揚塵。工地運料道路應每約2小時便灑水一次,以保持地面濕潤。泥頭車的速度應控制在時速10公里之內。應檢查使用填料庫的泥頭車司機應檢查有否持有有效的傾倒牌照。填料庫在設計上已盡量使除此之外,指定運料道路和鄰近的空氣敏感受體之間的緩衝距離已根據基於現時填料庫設計而盡量增大。
負載/傾卸公眾填料
1.2.3
除非塵埃物料的水份含量為關注的事項,否則在負載,傾卸或轉運前,應在所有易能產生塵埃的填料上灑水或使用塵埃抑制化學劑,使填料能保持濕潤。建議在進行易產生塵埃活動的地方經常灑水(每天至少3次)。當天氣乾燥時,其頻次應該增加。
1.2.4
除非那些公眾填料在抵達填料庫時已夠濕潤,否則在躉船把公眾填料起卸至填料庫時,在起卸區應灑水以減少揚塵。灑水應只為了使易可產生塵埃的物料保持濕潤,應避免過份的灑水。
工地出入口
1.2.5
在現存的出口,應維持有安裝有高壓噴水器的車輛輪胎清洗設施,這些塵埃控制措施應由指定員工負責操控,並確保它們的正常運作。在離開填料庫之前,所有車輛必須經過清洗,以洗去車身和車輪上的塵埃。
1.2.6
載有易生塵埃物料的泥頭車駛進工地時,當把覆蓋負載物的不滲透帆布移走時,應立刻灑水。
公眾填料的貯存
1.2.7
根據基於填料庫初步設計庫,填料庫貯存區域的邊緣與最鄰近,位於香港內河碼頭的空氣敏感受體,應經常保持最少20米的緩衝區。在緩衝區內,將不應貯存有任何易生塵埃物料和不容許任何負載/傾卸和類似的活動。圖7七中可見﹐承建商應管理位於填料庫區域東北部份﹐佔地100米乘100米之 “貨車流量管制區泥頭車流量管制區”(見附圖7) ﹐應由承建商管理。進入該區域的貸泥頭車數目應規範為每小時最多64架次﹐及每天最多633架次。同樣地﹐在沿著填料當在庫填料西面邊界的已規劃的回收園一、二落成後期,公眾填料庫貯存區域的邊緣也應該與在回收園最鄰近內的對空氣敏感的用戶受體,保持至少20米的類似緩衝區。
1.2.8
在填料庫進行的貯存活動應由承建商小心管理,籍此減少負載/傾卸活動及,風力侵蝕所產生的塵埃和避免貯存物料的分隔風力侵蝕所產生的塵埃,和避免貯存物料的分散、變質、侵蝕或不穩定。
1.2.9
在填料庫的日常運作中,應依從工程項目工程師在貯存公眾填料時,所配置的範圍工地部分和貯存高度。,臨時的斜坡表面應覆蓋有防水或其他不滲透的帆布,或灑上水或使用塵埃抑制化學劑,或以其他土木工程署批準的保護保方法保護。所灑的水的份量應僅足夠使物料表面濕潤而不應過份灑水,否則將產生不必要污水。最終的斜坡表面應先壓緊,然後利用噴草,栽種植物或其他土木工程署批準而又合適的表面穩定劑,以避免貯物的沖走。
利用運輸帶系統轉運物料
1.2.10
任何用作轉運易生塵埃物料的運輸帶系統應該在其頂上和兩邊加以覆蓋。2個運輸帶之間的每個轉運點應該全面覆蓋。在每條運輸帶的頭滑輪也應該安裝有有效的輸送帶刮板或相等的設施,以移走可能黏於輸送帶表面的微粒,和減少回送帶把微粒帶返的機會。輸送帶刮板應安裝有底盤或類似的設施,以避免由回送帶跌下物料。每條運送貯存物料的運輸帶應提供有一個可調校高度的裝置,以使運輸帶與物料卸落地點的垂直距離維持在不超過1米或以下。由運輸帶出口載運至堆存區,儲藏桶、泥頭車、躉船和其他露天範圍的易生塵埃物料,應灑上水或塵埃抑制化學劑。
一般工地管理
1.2.11
應該定出和安排適當的工作方法以減少揚塵埃的排放和確保任何所安裝的空氣污染控制系統和措施是依據其設計內容的優點而運作的。在任何控制系統或設備出現故障時,相關的揚塵活動應立即停止,直至相關控制系統或設備回後正常運作為止直至相關控制系統或設備回復正常運作為止。
1.2.12
在揚塵的區域應經常灑水。灑水的頻密程度次數應視乎該處的氣象天情況而定,例如雨量、天氣溫、風速和濕度。灑水的份量應僅足夠使物料濕潤而不致於出現過量灑水的情形。
1.3
清拆階段
1.3.1
在工程項目的清拆階段期間,應繼續施行在建議於運作階段時建議的塵埃控制措施。在填料庫貯存區進行挖掘活動和移除填料時,於在運送填料運作前後所處理的物料應灑上水或使用塵埃抑制化學劑,以確保全個表面都是充份地濕潤以確保物料整個表面都是充份地濕潤。在100米乘100米的“管制區”
中﹐物料移除活動應限制於最多每小時64架次及每日633架次。承建商應施行符合《空氣污染管控制(建築造工程塵埃)規條例》的措施。在運作時,躉船與物料卸落平台之間的垂直距離會因盡量減少以而減低所產生的塵埃。躉船轉運站的傾倒設備垃圾場(tipping halls)的頂和其了邊應加以覆蓋的頂和其三邊應加以覆蓋。所有公眾填料泥頭車運送塵埃物料離填炓庫前所有公眾填料泥頭車運送易生塵埃負載離開填料庫前,應鋪有乾淨的防水布,以確保易生保塵埃物料不會由泥頭車漏出。
1.4
環境監察及審核
1.4.1
以上的塵埃控制措施的施行應該透過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進行檢查。承建商需付責塵埃控制措施的設計和施行。如以上的措施並不足以把關注的空氣質素回復至可接受水平,在通過與獨立環境檢查員工程項目工程師和承建商,環境小組討論而聽取其意見後,應建議一些緩解措施供承建商施行。
2.
噪音控制
2.1.1
建議承建商於填料庫之建設、運作及清拆階段使用施行以下的噪音控制措施,作為良好的工地工作方法。
建築噪音的管理
·
所有建築活動必須於非管制時段(即非公眾假期的週一至週六早上七時至晚上七時)進行;
·
承建商需要於開始任何可能發出明顯巨大噪音的活動前,先提交得到工程師在使用儀器的方法、工具及準備所應用的噪音減少措施(例如使用較安靜的儀器) ,及得到工程師的批准上的同意。
運作/清拆階段的噪音管理
·
必須達到列於管制非住用處所、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噪音技術備忘錄 中的噪音標準;
·
填料庫不應於晚上八時至翌日早上八時運作;
·
承建商需要於開始任何可能發出巨大噪音的活動前,先得到工程師在提交使用儀器的方法、工具及所準備應用的噪音減少措施 (例如使用較安靜的儀器),及 上的同意。得到工程師的批准。
3.
水質控制措施
3.1.1
填料庫在建設、運作和清拆期間的潛在水質影響,應依據以下的基本原則而受控制︰
·
避免或減少所確認的污染物與雨水及逕流接觸的機會;和
·
施行措施以減少雨水逕徑流內的污染物。
3.1.2
要達到實踐以上的原則,應透過最佳管理策略以施行足夠的水質控制措施,以最佳管理策略。而環保署的「專業人士環保事務諮詢委員會專業守則-建築工地的排水」渠(Pro PECC Note PN 1/94) 內的處理和排放建築工地污水的指引亦應依從。
提供雨水阻截設施和緩衝區
3.1.3
應建築梯形的排水明渠以阻阻截受污染的地表逕流。這些渠道應安裝有良好設計的隔沙池,以使在建設、運作和清拆期間所產生的污水能符合技術備忘錄︰內排入去水渠及污水渠系統、內陸及海岸水域的污水標準的排放限制。附件IV展示了沉沙池的典型設計(土木工程署圖 No. GC 1034) 。
3.1.4
工程項目開始時,在完成雨水明渠前,在有需要求的地方應使用土堤和沙包以使雨水有效地轉流至而在填海工程時建設的可供使用的雨水渠。在開始貯存填料前,所提供的臨時雨水渠設施應容許能轉流受污染的雨水轉流至現存的阻截渠。阻截渠應裝有隔沙設施其設計是以容許在放至指定前,把雨水先處理,再排放出指定出口的隔沙設施。所排出的污水應符合技術備忘錄定明的相關排放限制水平。
3.1.5
為減少由受污染地表逕流所引致的潛在水質影響,根據現時填料庫的初步設計,在填料庫貯存區域的邊緣將與於海旁保持最少大約50米的緩衝距離。在工地的周界應建設明渠和/或其他有效的排水系統,以阻截及轉流使逕流,使之在排放之前能經過阻隔和能引導至隔沙設施。在未鋪砌的明渠與海邊之間的地區,沿地區應該以碎石覆蓋並形成斜坡,致使受污染的雨水可被明渠收集。
在建設期間產生的挖掘物料
3.1.6
尤其在雨季的時候,任何在近海的地方所產生而又不需要立刻回填的挖掘物料(例如在建築躉船轉運站時所產生的挖掘物料),應運送至遠離海邊的地方,以避免潛在的水質影響,尤其在雨季的時候。
已分類的公眾填料
3.1.7
運載至貯存區域作貯存的公眾填料,不應含有任何不適合的物料,例如泥煤、植物、木材、有機物、可溶解或易腐壞的物炓,危險或有毒的物料,可漂浮的物炓(例如樽、膠袋、發泡膠盒),和易受燃的物炓。
斜坡表面的保護措施
3.1.8
在貯存區域的公眾填料應小心處理,以使其不會導致物料的分離以使其不會導致物料的分散、變質、侵蝕和不穩定。填料庫日常運作,應依從卸落公眾填料的指定位置來卸落公眾填料。當預料有暴風雨將來臨或已經迫近時,在可行的情況下,臨時的斜坡表面應盡快以防水或不滲透帆布覆蓋,或以其他土木工程署批准的辦法作出保護。完成的斜坡的最終表面應加以壓緊,並隨後施以噴草,栽種植物或其他土木工程署批准的合適表面穩定劑,以避免沖走貯存的物料。
隔沙設施的保養
3.1.9
工地應該維持有足夠的已設計和已建築的集水井,隔沙設施和截水溝。所阻截的沙泥應每星期和在有需要的情形下清除,尤其在每次暴風雨開始和之後的期間,以確保那些設施在整個建設、運作和清拆階段都能是運作正常。
車輪沖洗設施
3.1.10
所有車輛和設備的表面,在離開填料庫工地時應該經過沖洗,以確保它們不會在路上留下任何泥土和碎物。在工地的出口應提供有一個車轆輛沖洗池。洗車水在回用或排放至雨水渠前,應因先把水內的沙石隔開或移走。在車轆輛沖洗池和公眾道路之間的一段建築道路,應鋪有混凝土、瀝青物料或硬板,以減少車輛拖行泥土和避免工地逕流流入公眾道路的雨水渠。
工地設施所產生的污水
3.1.11
由洗手間和類似設施產生的污水應排放至污水渠或應提供化學洗手間。當確認有需要時,應由具牌照的承建商提供所使用的化學洗手間,該承建商應付責適當地丟棄污物處理和保持那些設施。由飯堂廚房,包括面盆、污水槽和地面排水渠,所收集的污水,應因先經過隔油池,然後排放至污水渠。在停車場區域所提供的排水系統,應提供有油污截流井與及隔沙石移除設施。
躉船的使用
3.1.12
在運作/清拆階段,所有用以運載填料的躉船應該為大小合適中的尺寸及已正確地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而登記,。使躉船和海床之間無論在任何潮夕的情況下都維持著足夠空間,以確保船隻在航行或螺旋槳拍打沖擊時所產生的水流不會導致海水過份混濁。所有用以運載填料的躉船的底下開啟設備位置,應該固緊固堅密封,以避免物料於運輸途中泄漏。用以把公眾填料由碼頭浮躉運送至屯門第38區設備和運載方法,以下的其相關的緩減設計和環境控制措施應列明於承建商技術規範之內,以避免在運送期間把填料泄漏進海中作為把公眾填料由碼頭浮躉運送至屯門第38區時的環境保護措施,當中包括︰
·
當使用固定於適當地設計的平頂浮躉上的鋤耕機時,其鋤耕機所能到達的範圍應在有足夠長度的平頂浮躉的範圍位罝置之內活動,以避免意外地把公眾填料掉泄漏入進海中;
·
當使用流動起重機與及開底躉船時,泊船處的沿岸應安裝有引導防護欄或相等的設施以引導起重機的移動,避免公眾填料意外地泄漏進海中避免公眾填料意外地掉入海中;
·
當使用浮式起重機時,釣臂所能到達的範圍控制應在躉船的長度範圍位置內,以避免公眾填料意外地掉泄漏入進海中。
3.1.13
附圖7M1至附圖9M3展示了用作把公眾填料由躉船運送至填料庫的建議措施。特定別運載方法的應設計應使至物料由躉船轉送至海旁所經處途中,不會直接處於海面之上,以防止物料掉入海中。如將來的承建商建議其他相等的運載方法和環境保護措施,它們需得到土木工程署和環保署署長的批准。
3.1.14 除此之外,躉船裝載的物料不應高出若干水平,以至有機會在裝載或運送時引起溢出。躉船排出的污水(例如泥水)應適當地收集和在排出前先經處理。工程活動不應在躉船轉運站附近的水域引起任何可見的泡沬、油、固體脂、污垢、垃圾或其他令人厭棄的物質。
3.1.15
應配備現時在屯門第38區進行中的填海工程活動配置了隔沙網和垃圾圍阻欄。那些水質污染控制措施將在填料庫的運作上提供額外的保護,並減少潛在的水質影響。在2003年年中填海工程完成後,填料庫的承建商應在整個運作階段,即躉船載運公眾填料至填料庫的期間,在躉船轉運站附近提供隔沙網。隔沙網的設計應讓頂端能起著作為有效的懸浮垃圾限阻器。與此同時,應配罝有一隻艘廢物收集船應配置,以移除在填料庫鄰近水域的懸浮垃圾作適商當處置及丟棄,。
建築工地排水渠指引
3.1.16
應適當地依據Pro PECC PN 1/94-建築工地的排水渠內建口見議的乃其他最佳管理策略去減少雨水和非定點源的污染。
3.1.17
2.1.16承建商應付責水質污染控制措施的設計和施行。如以上的措施並不足以把任何監測的水質影響回復至可接受水平,在與獨立環境檢查員(IEC)、工程師代表(ER)和承建商討論而聽取意見後,環境小組(ET)應建議其他援解措施以供承建商施行。其次,環境小組應進行定期的工地審核,以確保承建商適時地施行最佳管理策略。
環境監察及審核
3.1.18 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將檢查以上的水質污染控制措施的施行。
4.
堆填區氣體遷移保護措施
4.1.1
填料庫的主要工地辦工室應建築於已修復的小冷水堆填區的填料庫的主要工地辦工室將建築於已修復的小冷水堆填區的250米諮詢區域外的工地範圍。建於工地出入口位置,位於堆填區諮詢區域內的貨櫃辦工室,應建築在升高中空密底的平台上,或應提供有相等的措施。
4.1.2
在落於諮詢區域內的工地範圍不應建有任何地下設施,包括雨水和污水系統、,包括地下喉管和密室房間。,同時應限制公眾進出口填料庫。
4.1.3
在填料庫的建設、運作和清拆階段,堆填區氣體可燃性和其潛在使人窒息的特性可帶來危險。建議工程項目的合約文件內應納入適當的指定條款項。一般而言,承建商應留意和通知管理人員和工人作以下的事項︰
·
泥土孔隙內有很大機會存在著沼氣和二氧化碳;︰
·
堆填區氣體的物理和化學性質;︰
·
偵察堆填區氣體的方法;︰
·
堆填區氣體所引致的火警和爆炸危機;︰
·
堆填區氣體的毒性影響和健康危機;︰
·
直接與滲漏液污水/被滲漏液污水污染的地下水接解觸所引致的潛在健康影響;︰和
·
提供滲漏液污水/地下水污染的急緊措施
4.1.4
當在已修復堆填區的諮詢區域內的已修復堆填區進行如挖掘,管溝挖掘和建造密閉或半密閉空間時,應清楚列明並嚴格遵從預防措施。除了正常的工地安全程序外,應準備有氣體偵察設備和適當的呼吸儀器,以供在進入2米以下的密閉空間或管溝時使用。
4.1.5
應詳細告知進入工地的人士,有關潛在堆填區氣體爆炸所引致的潛在風險。
4.1.6
在任何工人進入位於已修復堆填區的諮詢區域內的任何封閉空間前,應檢查入水孔或相似的地方內沼氣,二氧化碳和氧氣的濃度,並確保其濃度在安全水平之內。
4.1.7
在合約合文件內應覆蓋有包括以下的安全措施;
·
在現有地面進行挖掘工程的地方,適當的作出潛在危險的警告;
·
為需在「具風險」區域內工作或負責該區域的工人應給與進行適當的培訓;
·
為在現有地面進行的挖掘工程的地方,準備挖掘工程的程序或工作守則;
·
在任何進行地面挖掘工程的地方或密閉空間內,不准吸煙和產生明火;
·
在任何管溝,密閉空間或進行挖掘的地方,適當地控制焊接、火焰切割或其他高溫工作;
·
在適當的位置設立流動辦工室、設備貯存房、雜物房等;
·
提供足夠的滅火設備,防火衣和呼吸儀器;
·
在開始任何在需要要求的鑽孔工程前,準備覆蓋了所有正常和緊急程序的「工作方法」聲明。
4.1.8
縱然不大可能發生,當填料庫在建設、運作和清拆期間,出現任何滲漏液污水或滲漏液污水污染地下水的跡象,應告知堆填區運作者,使污水能得以收集並出適當的處理和丟棄置。
5.
景觀和視覺影響控制措施
5.1.1
4當每層平台的斜坡形成後,在填料庫東、北及西面的斜坡應施以噴草或蓋上有色土工織物(深綠/啡色)。應當在工地入口接近現有泵房處和在工地北邊周界內有沿著通行道路接近,現有車輛沖洗池的地方設地方容許的情形下設立植樹緩衝樹木種植帶帶區(見附附圖912) 。在填料庫設立和運作的早期為將會種植一列大約3米高而在完全成長後會成為高樹木的本地常綠樹類(例如: 木水麻黃屬灌木, (Casuarina
equisetifolia))。為確保這些措施能有效地施行,應僱用一位政府批准的景觀承建商進行噴草工程和植樹及其保養。
5.1.2
填料庫的設設備在設計、顏色及裝飾上,應致使這些設備填料區在視覺上不明顯。應選擇合適的物料及表面處理以減少反射度。表面的顏色應採用近似土壤的大含有強烈自然質感的色調 (例如綠/灰/啡)。應避免使用突出的色彩。現有存沿龍門路的2.4米高圍板應保存,以幫助遮蔽填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