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 A | B | C | D | E | F | G |
附件 A
摘錄自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第8.2.5、8.2.6和8.2.7條的緩解措施。
(在作出假定及擬定緩解措施的詳情和內容上,應參閱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其他有關條文。)
為減少噪音影響
推土機 最高110分貝(A);
破碎機(手動) 最高110分貝(A);
鑽孔式打樁塔 最高110分貝(A);
卸土車 最高110分貝(A);
挖土機 最高105分貝(A);
貨車 最高105分貝(A);
混凝土泵 最高105分貝(A);
壓縮機 最高100分貝(A);
發電機 最高100分貝(A);
水泵 最高88分貝(A);
混凝土震動機 最高110分貝(A);及
搬土機 最高105分貝(A)。
承建商也可以考慮使用其他所產生噪音水平較本噪音評估內採用的為低的工作方法。
表1:工程項目按作業活動的建議緩解措施
作業活動 |
日間最高場地總聲功率級(分貝(A)) |
建議日間作業活動採取的緩解措施 |
建造工程的建議限制時間 |
挖泥 |
108 |
3米高屏障 |
准許在傍晚進行
|
池塘排水 |
109 |
3米高屏障 |
准許在傍晚進行
|
挖掘 |
108 |
3.5米高屏障
|
不得在限制時間內進行工程 |
建造通路 |
106 |
4米高屏障
|
不得在限制時間內進行工程 |
建造河床 |
108 |
3.5米高屏障
|
不得在限制時間內進行工程 |
抽水站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撞擊式打樁工程 |
125 |
3.5米高屏障
|
法例(噪音管制條例)不准許 |
請注意,這些緩解措施基本上只適用於以下地點:
第一期工程
表2:工程項目影響的噪音感應強地方的相隔距離
噪音感應強的地方 |
與主要排水道工程相隔的最低距離(米) |
與排水道界線相隔的最低距離(米) |
與抽水站之間的最低距離(米) |
第一期工程(圖1) | |||
1 高埔新村 |
75 |
60 |
不適用 |
2 座落於高埔新村的一所學校; |
205 |
195 |
不適用 |
3 吉慶圍 |
50 |
35 |
不適用 |
4 吳家村 |
80 |
65 |
不適用 |
5 祠塘村 |
55 |
40 |
不適用 |
6 石湖墟 |
35 |
25 |
不適用 |
7 田心村 |
95 |
85 |
不適用 |
8 元崗新村 |
40 |
25 |
不適用 |
9 大 |
120 |
70 |
不適用 |
10 馬鞍崗 |
225 |
215 |
不適用 |
11 廟(長莆) |
170 |
160 |
不適用 |
圖1—主要排水道的81CD(第一期工程)附近對噪音感應強的地方
圖例
81CD-第一期工程
附件B
減輕工地徑流對環境的影響的措施
為減輕工地徑流對環境的影響,應執行下列措施:
附件C
減輕建造工程排出廢水所造成的環境影響
為減輕建造工程排出廢水所造成的環境影響,應執行下列措施:
附件D
減輕建造期間造成的噪音影響
為減輕建造期間造成的噪音影響,應執行下列措施:
附件E
減輕挖掘工程期間造成的噪音影響
為減輕挖掘工程期間造成的噪音影響,應執行下列措施:
附件F
減輕在建造通道期間造成的噪音影響
為減輕在建造通道期間造成的噪音影響,應執行下列措施:
附件G
減輕建造河床期間造成的噪音影響
為減輕建造河床期間造成的噪音影響,應執行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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