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 EP-036/1999 | |
環 境 許 可 證 編 號 : | EP-036/1999 |
PART A (MAIN PERMIT)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Kowloon Motor Bus Company (1933) Limited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or attached to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0條 的 規 定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 署 長 ) 將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批 予 九 龍 巴 士 (一 九 三 三 )有 限 公 司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以 建 造 及 營 辦 B部 所 說 明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但 須 遵 守 C部 所 說 明 或 附 載 的 條 件 。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發 出 , 乃 以 下 表 所 列 的 文 件 、 批 准 或 許 可 作 為 根 據 : -
Application No. 申 請 書 編 號 |
AEP 036/1999 |
Documents in the Register 登 記 冊 上 的 文 件 |
Project Profile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emporary Bus Depot at Area 85 Tseung Kwan O" (Register No. PP-053/1999)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roject Profile"]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在 將 軍 澳 第 八 十 五 區 興 建 及 營 運 臨 時 巴 士 車 廠 "(登 記 冊 編 號 : PP-053/1999)[下 稱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 |
Director's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署 長 批 准 直 接 申 請 環 境 許 可 證 |
Letter Reference : (26) in EP 2/N8/A/71
信 件 檔 號 : Dated : 12 August 1999 日 期 : 一 九 九 九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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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
下 列 為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A部 所 提 及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emporary Bus Depot at Area 85 Tseung Kwan O
在 將 軍 澳 第 八 十 五 區 興 建 及 營 運 臨 時 巴 士 車 廠 [This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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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性 質 |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temporary bus depot at Area 85 Tseung Kwan O to replace the existing temporary bus depot at Area 13 Tseung Kwan O.
在 將 軍 澳 第 八 十 五 區 興 建 及 營 運 臨 時 巴 士 車 廠 , 以 替 代 在 將 軍 澳 第 十 三 區 的 原 有 臨 時 巴 士 車 廠 。 |
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
Tseung Kwan O Area 85 將 軍 澳 第 八 十 五 區 The location of this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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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和 範 圍 |
The project site covers an area of 18,800 m2 , largely for bus parking purpose. The proposed temporary bus depot will comprise the following works and facilities:-
工 地 面 積 18,800平 方 米 , 大 部 分 撥 作 停 泊 巴 士 用 途 。 擬 議 的 臨 時 巴 士 車 廠 將 包 括 下 列 工 程 和 設 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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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C (PERMIT CONDITIONS)
C部 (許 可 證 條 件 )
1. General Conditions
1. 一 般 條 件
1.1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ensure full compliance with all conditions of this permit. Any non-compliance may constitute a contraven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ap. 499) and shall be definite ground for enforcement action or permit cancellation where applicable.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確 保 完 全 遵 守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下 稱 許 可 證 )的 全 部 條 件 。 任 何 不 遵 守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 均 可 構 成 違 反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章 )的 規 定 , 並 可 按 適 用 情 況 作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或 取 消 許 可 證 的 確 切 理 由 。
1.2 This permit shall not remov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Permit Holder to comply with any legislation currently in force such as the Noise Control Ordinance (Cap.400), Air Pollution Control Ordinance (Cap.311),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Ordinance (Cap.358), Dumping at Sea Ordinance (Cap.466), Waste Disposal Ordinance (Cap.354) and others.
本 許 可 證 並 不 免 除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符 合 現 行 法 例 的 責 任 , 例 如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400章 );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章 ); 水 質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58章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第 466章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章 )及 其 他 條 例 。
1.3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make copies of this permit available at all times for inspection by the Director at all sites covered by this permit.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複 印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署 長 任 何 時 間 內 在 本 許 可 證 所 涵 蓋 的 所 有 工 地 查 閱 。
1.4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give a copy of this permit to the person(s) in charge of the site(s).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本 許 可 證 的 一 份 副 本 交 予 工 地 的 負 責 人 。
1.5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display a copy of this permit at the construction site(s) at all vehicular site entrances/exits or at a convenient location for public information at all times.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ensure that the most updated information about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ny amended permit, is displayed at such locations. If the Permit Holder surrenders a part or the whole of the permit, the notice he sends t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hall also be displayed at the same locations as the original permit.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工 地 的 所 有 車 輛 進 出 口 或 一 處 方 便 的 地 點 展 示 本 許 可 證 的 副 本 , 以 供 公 眾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閱 覽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確 保 在 這 些 地 點 展 示 關 於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最 新 資 料 , 包 括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如 果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交 回 許 可 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須 將 其 送 交 署 長 的 通 知 書 , 在 備 有 原 本 許 可 證 的 各 處 相 同 地 點 展 示 。
1.6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Proje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ject descriptions in Part B of this permit and details in the Project Profile.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依 據 本 許 可 證 B部 的 工 程 項 目 說 明 及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的 細 節 來 建 造 及 營 辦 本 工 程 。
1.7 All deposited submissions as required under this Permit, shall be rectifi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ents, if any, made by the Director, within one month of the receipt of the Director's comments or otherwise as specified by the Director.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存 放 的 文 件 , 須 在 收 到 署 長 的 意 見 後 (如 有 的 話 )一 個 月 內 或 按 署 長 另 行 指 定 , 根 據 署 長 的 意 見 加 以 修 正 。
1.8 Amendments to approved/deposited submissions required under this Permit shall be verified by an Independent Environmental Checker as conforming to the information and recommendations contained in the Project Profile. Amendments to approved submissions shall be approved by the Director and amendments to deposited submissions shall be deposited with the Director.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已 獲 審 批 /存 放 的 文 件 的 修 訂 稿 , 須 由 獨 立 查 核 人 核 證 符 合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內 載 的 資 料 和 建 議 。 已 獲 審 批 文 件 的 修 訂 稿 須 經 署 長 審 批 , 而 存 放 文 件 的 修 訂 稿 則 須 提 交 署 長 。
1.9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release all finalized submissions as required under this Permit to the public by depositing copies in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Register Office or any other places or by any other means as specified by the Director for public inspection. For this purpose,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provide sufficient copies of the submissions.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所 有 按 本 許 可 證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定 稿 公 開 給 公 眾 人 士 知 道 , 方 法 是 將 有 關 文 件 副 件 存 放 於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或 署 長 所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或 採 取 其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因 此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文 件 副 本 。
1.10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notify the Director 2 weeks prior to the commencement and 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 works.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工 程 項 目 展 開 和 完 成 之 前 兩 星 期 通 知 署 長 。
2. Specific Conditions
2.1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install sediment traps at all site discharge points before commencement of construction works at the Project site.
在 工 程 項 目 展 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所 有 工 地 污 水 排 放 點 裝 妥 沉 澱 池 。
2.2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provide cover to the refuelling, maintenance and chemical waste storage areas during operation of the temporary bus depot.
在 臨 時 巴 士 車 廠 營 運 期 間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加 油 、 維 修 及 存 放 化 學 廢 物 的 地 方 加 設 上 蓋 。
2.3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install proper site drainage system and petrol interceptor on the project site before operation of the temporary bus depot.
在 臨 時 巴 士 車 廠 營 運 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工 程 地 點 裝 妥 下 水 道 系 統 和 燃 油 隔 濾 裝 置 。
2.4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provide sewage collection facility during construction of the temporary bus depot and connect sewage to the public sewerage system during operation of the temporary bus depot.
在 興 建 臨 時 巴 士 車 廠 期 間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污 水 收 集 設 施 , 以 及 在 營 運 臨 時 巴 士 車 廠 期 間 將 污 水 接 駁 至 公 共 污 水 處 理 系 統 。
2.5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provide and instal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for treatment and disposal of trade effluent before operation of the temporary bus depot.
在 臨 時 巴 士 車 廠 營 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提 供 及 裝 妥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 以 處 理 商 業 廢 水 。
2.6 Before commencement of works,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conduct a site assessment on land contamin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 Practice Note for Professional Persons (ProPECC) PN 3/94 to establish the site condition befor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temporary bus depot. The site assessment report shall be verified by an Independent Environmental Checker (IEC) and deposited to the EIAO Register Office. The IEC shall have at least 7 years of experience i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ing or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在 展 開 工 程 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按 照 環 境 保 護 署 發 出 的 《 專 業 人 士 環 保 事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專 業 守 則 3/94》 進 行 土 地 污 染 評 估 以 確 定 在 建 造 及 營 運 臨 時 巴 士 車 廠 之 前 土 地 的 情 況 。 土 地 評 估 的 報 告 須 經 由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核 證 , 並 存 放 在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登 記 冊 辦 事 處 。 該 名 獨 立 環 境 查 核 人 須 具 有 至 少 7年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或 環 境 管 理 的 經 驗 。
2.7 Before operation of the temporary bus depot at the project site,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prepare a Contamination Assessment Plan (CAP)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3 of Annex 19, TM on EIA Process, and the ProPECC PN3/94. The CAP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Director for endorsement prior to conducting a contamination assessment of the project site.
在 工 程 項 目 地 點 營 運 臨 時 巴 士 車 廠 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按 照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 附 件 19第 3節 及 《 專 業 人 士 環 保 事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專 業 守 則 3/94》 擬 備 一 份 污 染 評 估 計 劃 。 污 染 評 估 計 劃 須 先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 然 後 才 為 工 程 項 目 土 地 進 行 污 染 評 估 。
2.8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prepare a Contamination Assessment Report (CAR) based on the endorsed CAP. If land contamination is confirmed during preparation of the Contamination Assessment Report (CAR),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prepare a Remediation Action Plan (RAP) and submit the CAR and the RAP as a combined report to the Director for approval.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clean up the contaminated si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pproved RAP before returning the project site to the Lands Department.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按 照 經 已 批 准 的 污 染 評 估 計 劃 擬 備 一 份 污 染 評 估 報 告 。 如 在 擬 備 污 染 評 估 報 告 時 確 定 土 地 已 受 到 污 染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擬 備 一 份 補 救 行 動 計 劃 , 然 後 將 污 染 評 估 報 告 與 補 救 行 動 計 劃 合 併 為 一 份 報 告 提 交 署 長 批 准 。 在 交 回 工 程 項 目 土 地 予 地 政 總 署 之 前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按 照 已 批 准 的 補 救 行 動 計 劃 來 清 理 已 受 污 染 的 土 地 。
2.9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implement the precautionary measures for minimizing the landfill gas hazard as recommended in the Project Profile.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執 行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所 建 議 的 預 防 措 施 來 盡 量 減 低 堆 填 區 沼 氣 的 危 險 。
2.10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vacate the temporary bus depot from the project site by 31 March 2003 or before population intake in Tseung Kwan O Area 86, whichever the earlier.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seek the Director's prior agreement for any time extension thereafter to continue operating the temporary bus depot at the project site.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在 二 ○ ○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 或 在 居 民 遷 入 將 軍 澳 第 八 十 六 區 前 (以 較 先 者 為 準 ), 將 臨 時 巴 士 車 廠 遷 離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 如 欲 延 長 有 關 期 限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先 獲 得 署 長 同 意 , 才 可 在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繼 續 營 運 臨 時 巴 士 車 廠 。
Notes:
註 :
1.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consists of three parts, namely, PART A (Main Permit),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and PART C (Permit Conditions).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共 有 3部 , 即 A部 (許 可 證 主 要 部 分 ); B部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說 明 ); 及 C部 (許 可 證 條 件 )。
2. The Permit Holder may apply under Section 13 of the Ordinance to the Director for a variation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he Permit Holder shall replace the original permit displayed at the construction site(s) by the amended permit.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可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13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更 改 本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須 將 經 修 改 的 許 可 證 , 替 換 在 建 造 工 地 內 展 示 的 原 有 許 可 證 。
3. A person who assumes th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whole or a part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ay, before he assumes responsibility for the designated project, apply under Section 12 of the Ordinance to the Director for a further environmental permit.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項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責 任 的 人 , 在 承 擔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責 任 之 前 , 可 根 據 條 例 第 12條 的 規 定 向 署 長 申 請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4. Under Section 14 of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Secretary for Planning, Environment and Lands, may suspend, vary or cancel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n that event,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shall cease to be displayed at the construction site.
根 據 條 例 第 14條 的 規 定 , 署 長 可 在 規 劃 環 境 地 政 局 局 長 的 同 意 下 暫 時 吊 銷 、 更 改 或 取 消 環 境 許 可 證 。 該 許 可 證 不 得 再 在 建 造 工 地 展 示 。
5. If this permit is cancelled or surrendered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must be obtained under the Ordinance befor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roject could continue. It is an offence under Section 26(1) of the Ordinance to construct the designated project without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如 果 本 許 可 證 在 工 程 項 目 建 造 期 間 取 消 或 交 回 , 則 在 繼 續 進 行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之 前 , 必 須 先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環 境 許 可 證 。 根 據 條 例 第 26(1)條 的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沒 有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情 況 下 建 造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即 屬 犯 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