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部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確保完全符合本新的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的全部條件。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構成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並可按適用情況作為採取執法行動或取消許可證的確切理由。
1.2 本許可證並不免除許可證持有人須符合現行生效的法例的責任,例如: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及其他條例。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複印本許可證的副本,以供署長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查閱。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將本許可證的一份副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展示本許可證的副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環境許可證的最新資料,包括經修改的許可證。如果許可證持有人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須將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本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來建造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依據環評報告內載的資料及建議來進行工程項目的設計及建造工作。
1.8 本許可證並不免除任何人須符合環境許可証編號EP-004/1998內C部所列的條件。
1.9 本許可證所要求的環境經理及獨立環境查核人,其訂立的規定已在許可證編號EP-004/1998第2.1項及第2.2項條件加以說明。
1.10 本許可證所提述的獲批准的計劃、時間表、報告、圖則及安排,指那些已獲得署長批准的而言。
1.11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收到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一個月內或按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
1.12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在署長要求下須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將有關文件副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所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採取其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文件副本。
2. 在展開工程項目某些路段的建造工程前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2.1 在展開本許可證B部所說明的工程項目之前,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建議的環境小組須存在。環境小組須由一名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的人員領導。
2.2 在展開本許可證B部所說明的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之前,須使署長可獲得及向署長存放3套1:1000比例的詳細設計圖則。圖則須連同解釋說明並顯示工地界線、鐵路及隧道的路線、環評報告建議的環境影響緩解措施,以及其他在環評報告內已評估的設施。圖則須由環境經理證明,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其符合環評報告的結果及建議。工程項目須依據環評報告的資料及建議以及向署長存放的圖則來建造。圖則載明的各項措施須完全執行。
2.3 在有可能受污染的土地上或其內展開建造工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環評報告的資料及建議,以及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下稱技術備忘錄)附件19第3條的規定,就有可能受污染的地區,向署長提交污染評估計劃,以待批准。污染評估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經理證明,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其符合環評報告的資料及建議。
2.4 在有可能受污染土地上或其內展開建造工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技術備忘錄附件19第3條批核的污染評估計劃,向署長提交污染評估報告,以待批准。按照技術備忘錄附件19第3條,在擬備污染評估報告時如證實有土地污染,須向署長提交連同補救行動計劃的污染評估報告,以待批准。污染評估報告的結果及任何補救行動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經理證明,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其符合環評報告的資料及建議。經批准補救行動計劃所列舉的各項建議措施,須完全按經批准補救行動計劃載列的細項及時間表執行。
2.5 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環評報告的建議,向署長存放工程項目的廢物管理計劃。廢物管理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經理證明,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其符合環評報告的資料及建議。廢物處置條例涵蓋的措施不得包括於廢物管理計劃內。已存放的廢物管理計劃所列舉的各項建議措施,須完全按照廢物管理計劃載列的規定及時間表執行。
2.6 在青荃/葵福路隧道建造工程動工前,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環評報告的建議,就位於葵芳葵喜街西南的工地,使署長可獲得詳盡的建造風險評估報告。該報告須參考附件A,評估臨時構築物及貯存設施的沼氣積聚風險,並評估各項將於工地內進行的工序及作業活動。該報告須由環境經理證明,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已符合環評報告內載的資料及建議。向署長存放的詳盡的建造風險評估報告所列舉的各項建議措施,須完全按存放於署長的報告的要求以及載列的時間表執行。
3. 建造工程期間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3.1 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後2個月內,須向署長存放環評報告所建議的環境管理計劃。環境管理計劃在提交署長之前,須由環境經理證明,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其符合環評報告的資料及建議。
3.2 許可證持有人須完全執行依據上文第2條及第3.1項條件獲批准或存放的提交文件內說明的各項設計或建造措施。措施如有任何更改,包括在本許可證的申請(編號FEP003/1998)E部內所載列有關鐵路隧道的設計及建造,須由環境經理提出充分理由支持,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其符合環評報告的資料及建議。
3.3 許可證持有人須實施附錄B內所說明的措施,以緩解工地徑流及排水所造成的環境影響。
3.4 許可證持有人須實施附錄C內所說明的措施,以緩解開挖隧道及建造車站期間所造成的水質影響。
3.5 為緩解建造期間對文化遺產及考古文物造成的影響,許可證持有人如在建造工程期間發現任何古物,須即時通知署長,以進一步評估物品的文化價值。
4. 建造工程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4.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其工地辦事處備存一份本許可證A部所說明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以備參考。
4.2 根據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或實施時間表而訂立的環境監察及審核安排(包括所有方法及標準、監測設備、監測地點、基線監測、影響監測、符合標準的評估及事件應變計劃),若有任何更改,須在每月提交的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中,由環境經理提出充分理由支持,經由獨立環境查核人加以核證,然後依據第4.6項條件提交給署長。
4.3 須按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訂明的要求,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的規定(包括所有方法及標準、監測設備、監測地點、基線監測、影響監測、符合標準的評估及事件應變計劃),除非擬議的更改在每月提交的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中獲得充分理由支持並經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以及獲得署長批准。
4.4 須按照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對噪音、空氣質素及水質監測的規定進行抽樣及測量:
4.5 在任何會影響監察結果的大型建造工程展開一個月前,須使署長可獲得10份由環境經理證明,並經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的基線監察報告。
4.6 在須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天內,須使署長可獲得10份由環境經理證明,並經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的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
4.7 須按照行動計劃/應變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適當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的行動計劃/應變計劃所說明的行動。
5. 建造工程竣工時採取的措施
5.1 當完成建造工程項目時,須進行審核以確定已適當執行各項為建造工程項目而同意的環境措施。審核須包括環評報告所建議的各項措施,以及獲批准或已存放的文件所說明的各項措施。審核結果須記錄於審核報告內,而審核報告須由環境經理證明,並經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報告的資料及建議,才可提交署長。
5.2 須於建造工程竣工3個月內,向署長存放5套1:1000比例的竣工圖連同解釋說明,示明本許可證涵蓋的路線及緩解措施。
註:
| 附 件 A | 附 件 B | 附 件 C | 圖 A |
建造期間的堆填區沼氣風險緩解措施
這項建造風險評估是有關醉酒灣堆填區,並包括位於葵涌葵喜街西南面的臨時建造工地。工地位於接近氣體監測井的舊堆填區東北面周邊50米範圍以內,而監測井顯示有容積百分比高達20%的甲烷濃度。下列是於建造期間可減少與氣體有關的問題風險的程序和措施:
表1 探測到堆填區沼氣時所須採取的行動
參數 |
量度數值 |
行動 |
氧氣 |
<19% |
加強通風系統使氧氣回復至>19%的水平 |
<18% |
停止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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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烷 |
>10%LEL |
禁止進行高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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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LEL |
停止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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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 |
>0.5% |
加強通風系統使二氧化碳回落至<0.5%的水平 |
>1.5% |
停止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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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徑流和排水的環境影響緩解措施
必須執行下列措施以緩解工地徑流和排水造成的環境影響:
隧道及車站建造工程期間的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必須執行下列措施以緩解進行隧道及車站建造工程期間所造成的水質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