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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部 (許可證條件)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確保完全符合本新的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的全部條件。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構成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規定,並可按適用情況作為採取執法行動或取消許可證的確切理由。

1.2 本許可證並不免除許可證持有人須符合現行生效的法例的責任,例如: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及其他條例。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複印本許可證的副本,以供署長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查閱。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將本許可證的一份副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展示本許可證的副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環境許可證的最新資料,包括經修改的許可證。如果許可證持有人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須將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本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來建造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依據環評報告內載的資料及建議來進行工程項目的設計及建造工作。

1.8 本許可證並不免除任何人須符合環境許可証編號EP-004/1998內C部所列的條件。

1.9 本許可證所要求的環境經理及獨立環境查核人,其訂立的規定已在許可證編號EP-004/1998第2.1項及第2.2項條件加以說明。

1.10 本許可證所提述的獲批准的計劃、時間表、報告、圖則及安排,指那些已獲得署長批准的而言。

1.11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收到署長的意見(如有者)後一個月內或按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

1.12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在署長要求下須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將有關文件副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所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採取其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文件副本。

2. 在展開工程項目某些路段的建造工程前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2.1 在展開本許可證B部所說明的工程項目之前,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建議的環境小組須存在。環境小組須由一名在環境監察及審核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的人員領導。

2.2 在展開本許可證B部所說明的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之前,須使署長可獲得及向署長存放3套1:1000比例的詳細設計圖則。圖則須連同解釋說明並顯示工地界線、鐵路及隧道的路線、環評報告建議的環境影響緩解措施,以及其他在環評報告內已評估的設施。圖則須由環境經理證明,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其符合環評報告的結果及建議。工程項目須依據環評報告的資料及建議以及向署長存放的圖則來建造。圖則載明的各項措施須完全執行。

2.3 在有可能受污染的土地上或其內展開建造工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環評報告的資料及建議,以及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下稱技術備忘錄)附件19第3條的規定,就有可能受污染的地區,向署長提交污染評估計劃,以待批准。污染評估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經理證明,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其符合環評報告的資料及建議。

2.4 在有可能受污染土地上或其內展開建造工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技術備忘錄附件19第3條批核的污染評估計劃,向署長提交污染評估報告,以待批准。按照技術備忘錄附件19第3條,在擬備污染評估報告時如證實有土地污染,須向署長提交連同補救行動計劃的污染評估報告,以待批准。污染評估報告的結果及任何補救行動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經理證明,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其符合環評報告的資料及建議。經批准補救行動計劃所列舉的各項建議措施,須完全按經批准補救行動計劃載列的細項及時間表執行。

2.5 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環評報告的建議,向署長存放工程項目的廢物管理計劃。廢物管理計劃在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經理證明,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其符合環評報告的資料及建議。廢物處置條例涵蓋的措施不得包括於廢物管理計劃內。已存放的廢物管理計劃所列舉的各項建議措施,須完全按照廢物管理計劃載列的規定及時間表執行。

2.6 在青荃/葵福路隧道建造工程動工前,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環評報告的建議,就位於葵芳葵喜街西南的工地,使署長可獲得詳盡的建造風險評估報告。該報告須參考附件A,評估臨時構築物及貯存設施的沼氣積聚風險,並評估各項將於工地內進行的工序及作業活動。該報告須由環境經理證明,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已符合環評報告內載的資料及建議。向署長存放的詳盡的建造風險評估報告所列舉的各項建議措施,須完全按存放於署長的報告的要求以及載列的時間表執行。

3. 建造工程期間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3.1 工程項目建造工程展開後2個月內,須向署長存放環評報告所建議的環境管理計劃。環境管理計劃在提交署長之前,須由環境經理證明,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其符合環評報告的資料及建議。

3.2 許可證持有人須完全執行依據上文第2條及第3.1項條件獲批准或存放的提交文件內說明的各項設計或建造措施。措施如有任何更改,包括在本許可證的申請(編號FEP003/1998)E部內所載列有關鐵路隧道的設計及建造,須由環境經理提出充分理由支持,並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其符合環評報告的資料及建議。

3.3 許可證持有人須實施附錄B內所說明的措施,以緩解工地徑流及排水所造成的環境影響。

3.4 許可證持有人須實施附錄C內所說明的措施,以緩解開挖隧道及建造車站期間所造成的水質影響。

3.5 為緩解建造期間對文化遺產及考古文物造成的影響,許可證持有人如在建造工程期間發現任何古物,須即時通知署長,以進一步評估物品的文化價值。

4. 建造工程期間的環境監察及審核

4.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其工地辦事處備存一份本許可證A部所說明的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以備參考。

4.2 根據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或實施時間表而訂立的環境監察及審核安排(包括所有方法及標準、監測設備、監測地點、基線監測、影響監測、符合標準的評估及事件應變計劃),若有任何更改,須在每月提交的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中,由環境經理提出充分理由支持,經由獨立環境查核人加以核證,然後依據第4.6項條件提交給署長。

4.3 須按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及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訂明的要求,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的規定(包括所有方法及標準、監測設備、監測地點、基線監測、影響監測、符合標準的評估及事件應變計劃),除非擬議的更改在每月提交的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中獲得充分理由支持並經由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以及獲得署長批准。

4.4 須按照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對噪音、空氣質素及水質監測的規定進行抽樣及測量:

  1. 在指定地點進行指定次數的空氣、噪音及水質基線監測;

  2. 在指定地點進行指定次數的噪音、空氣質素及水質影響監測;

  3. 如果超逾了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所指定的標準,須按照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載明的事件應變計劃,採取補救行動;及

  4. 在收集數據或完成補救行動3個工作天內記錄上述(a)至(c)項的詳情,用作擬備和提交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並備妥有關資料以便在工地查閱。

4.5 在任何會影響監察結果的大型建造工程展開一個月前,須使署長可獲得10份由環境經理證明,並經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的基線監察報告。

4.6 在須提交報告的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天內,須使署長可獲得10份由環境經理證明,並經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的每月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

4.7 須按照行動計劃/應變計劃所訂明的時限或如署長所同意,適當執行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的行動計劃/應變計劃所說明的行動。

5. 建造工程竣工時採取的措施

5.1 當完成建造工程項目時,須進行審核以確定已適當執行各項為建造工程項目而同意的環境措施。審核須包括環評報告所建議的各項措施,以及獲批准或已存放的文件所說明的各項措施。審核結果須記錄於審核報告內,而審核報告須由環境經理證明,並經獨立環境查核人核證報告的資料及建議,才可提交署長。

5.2 須於建造工程竣工3個月內,向署長存放5套1:1000比例的竣工圖連同解釋說明,示明本許可證涵蓋的路線及緩解措施。


註:

  1. 本環境許可證共有3部,即:A部(許可證主要部分);B部(部分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及C部(許可證條件)。

  2. 許可證持有人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13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更改本環境許可證的條件。許可證持有人須將經修改的許可證,替換在建造工地內展示的原有許可證。

  3. 承擔指定工程項目的整項或部分工程的責任的人,在承擔指定工程項目責任之前,可根據條例第12條的規定向署長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4.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定,署長可在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的同意下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環境許可證。該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5. 如果本許可證在工程項目建造期間取消或交回,則在繼續進行建造工程項目之前,必須先根據條例規定取得環境許可證。根據條例第26(1)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沒有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造指定工程項目,即屬犯罪。


| 附 件 A | 附 件 B | 附 件 C | 圖 A |


附錄A

建造期間的堆填區沼氣風險緩解措施

這項建造風險評估是有關醉酒灣堆填區,並包括位於葵涌葵喜街西南面的臨時建造工地。工地位於接近氣體監測井的舊堆填區東北面周邊50米範圍以內,而監測井顯示有容積百分比高達20%的甲烷濃度。下列是於建造期間可減少與氣體有關的問題風險的程序和措施:

  1. 須進行一項詳細的風險評估,以評定及建議預防措施;這些措施須與擬採用的建造方法及將用作挖掘的機器所帶來的風險相關;

  2. 須擬議一些作業方法,列述會實行甚麼措施,以減低火警及發生不受控制爆炸和及工作人員窒息事故的風險;

  3. 工作人員應接受有關堆填區沼氣風險和象的訓練,並充分熟悉發生事故時應採取的急救、緊急和疏散方法;

  4. 進行工程時必須嚴格遵守上述的擬議作業方法;

  5. 嚴格遵守不准吸煙的規定;

  6. 建造工程人員在隧道或洞穴內工作的任何時間內,必須啟動機械通風系統;當電力中斷時,須疏散這些工作人員。在沒有機械通風系統及受過足夠訓練的安全人員監督的情況下,不可進行上述工作;

  7. 所有工程使用的電力設備(包括伸延電線)必須配置火花消除器或本身安全妥當;

  8. 如果沒有滅火筒、緊急呼吸器及其他經安全顧問認為必需的安全設備,而建造承辦商亦沒有提交計劃,不可進行有關工程;

  9. 在工程進行的任何時間,必須使用上述建議的合適設備以監測甲烷、二氧化碳和氧氣的濃度。當將要超逾觸發爆炸的氣體水平時,必須採取下表1詳細列明的行動;

    表1 探測到堆填區沼氣時所須採取的行動

    參數

    量度數值

    行動

    氧氣

    <19%

    加強通風系統使氧氣回復至>19%的水平

     

    <18%

    停止工程
    疏散人員
    加強通風系統使氧氣回復至>19%的水平

    甲烷

    >10%LEL

    禁止進行高溫工作
    加強通風系統使甲烷回落至<10%LEL的水平

     

    >20%LEL

    停止工程
    疏散人員
    加強通風系統使甲烷回落至<10%LEL的水平

    二氧化碳

    >0.5%

    加強通風系統使二氧化碳回落至<0.5%的水平

     

    >1.5%

    停止工程
    疏散人員
    加強通風系統使二氧化碳回落至<0.5%的水平

  10. 確實的監測次數須在工程施工之前決定,但至少每小時一次,並由具備合適資格人員進行。須記錄所量度的數值,連同工地日誌備存作為安全工作條件的紀錄;也可採用自動監測系統進行連續監測。在這個情況下,須按表1列明的氣體水平,編定能自動採取表上所列行動的計劃,以及在超逾觸發水平時,能啟動適當的鳴響及目視警報器;及

  11. 所有量度數值資料,須至少註明工作人員工作的地方及隧道內最高和最低的高度。進行測讀時感應器距離外露石塊表面不得超過10毫米,且放在堆填區沼氣最可能滲進隧道的位置,例如滿布裂縫的地方、堤壕、已知的斷層等。


附錄B

工地徑流和排水的環境影響緩解措施

必須執行下列措施以緩解工地徑流和排水造成的環境影響:

  1. 排水系統須得到充分修護,以防止在建造工程期間出現泛濫及溢流;

  2. 在建造工程期間,土木工事的範圍界線須標明,並以堤壕包圍,以防泛濫。應設置臨時溝渠,使徑流經由淤泥隔離池排入合適的水道。永久的排水道應設置沉澱池或沉積物捕集和阻隔裝置,以提高沉降率。有效的淤泥清除設施的設計,應按照由環境保護署署長發出的《專業人士環保事務諮詢委員會專業守則1/94》內載明的指引;

  3. 建造工程的安排,須盡量減少在雨季(四月至九月)進行挖掘地面工程。所有泥土外露的範圍,在土木工事完成後或土木工事停止14日內,應該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早加以穩固。如果不能避免在雨季或年中極可能出現暴雨的任何時間挖掘泥土,外露的斜坡表面應該以帆布或其他方式覆蓋;

  4. 在建造工程期間,地面徑流應先經沉澱才可排放,而所採用的沉澱池容量要足夠,由預挖每個約6至8立方米的獨立槽池組成。系統的容量須具彈性,能夠處理從多處來源排入的污水及物質,並特別適合應用於泵入的污水;

  5. 在暴雨期間,露天堆存而面積超逾50立方米的建築材料(如石料、沙及填料),須以帆布或同類質地的布料覆蓋。應採取措施防止建築物料、泥土、淤泥或碎屑沖入任何排水系統;

  6. 在建造工程期間,沙井(包括新建的沙井)須經常覆蓋及密封,以防止淤泥、建築材料或碎屑被沖入排水系統,以及暴雨徑流被引入污水渠。在年中暴雨將臨或預測會有暴雨的任何時間,須按照環境保護署署長發出的《專業人士環保事務諮詢委員會專業守則1/94》採取行動。在暴雨期間,應特別注意控制含有淤泥的地面徑流,尤其是陡峭斜坡附近的範圍;

  7. 排水系統須設置截油器,並須定期清除油及油脂,以防在建造工程期間發生意外溢洩後,油脂流入雨水排水系統。截油器應設有旁管,以防止大雨期間出現泛濫;

  8. 所有車輛及裝置在離開建造工地之前須進行清潔,以確保在施工期間,車輛及裝置沒有把泥土、碎屑及類似物料留在路面。每個工地出口應設置設計妥善、位置方便的輪胎清洗處,而清洗輪胎的水應至少每星期沉澱一次,把沙及淤泥清除,以確保這個程序繼續發揮效能。出入輪胎清洗處的一段通道,應用足夠的回填料朝輪胎清洗處鋪砌路面,防止車輛輪把泥土及泥水帶到公路及排水渠;

  9. 沉積物進入下水道改裝部分前須先進行截流。任何改裝的下水道部分應在逆流及順流方向都裝置沉積物捕集裝置,以盡量減少沉積物在下水道積聚。下水道的改裝部分內也應設置渦流管原地捕集裝置,把沉積物不斷抽出;

  10. 須設置臨時及永久排水管及下水道,以便建造工程期間排放徑流。臨時及永久排水管及下水道應妥為設計,以控制雨水水流的排放。所有沉積物控制措施應定期檢查及修護,尤其在暴雨之後,以確保任何時間內操作妥善及有效。當建造工程完成後,或再無須進行臨時導流的時候,臨時導流的排水設施應回復原狀;及

  11. 受任何混凝土配料廠物料污染的排放物及地面徑流,須引入中和池以減低酸度,經處理的排放物須連接淤泥捕集裝置,以便先清除懸浮固體物質才排入污水系統。


附錄C

隧道及車站建造工程期間的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必須執行下列措施以緩解進行隧道及車站建造工程期間所造成的水質影響:

  1. 在暴雨期間,用作即場回填而臨時露天存放的挖掘物料應用帆布或同類質地布料覆蓋。任何沖出的建築或挖掘物料在流入雨水排水系統之前,應先流經合適的沉積物捕集裝置。從隧道泵出的地下水應排入裝有沉積物捕集裝置的排水渠道,以提高沉降率及清除淤泥;及

  2. 薄壁隔牆建造工程及獨立泥漿收集系統所用完的斑脫土泥漿或其他泥灌漿,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予以收集、重新調和及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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