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務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渠務署

 

 

坪洲污水處理廠改善工程

 

 

合約編號CE83/2001(DS)

 

行政摘要

 

 

 

CDM

 


1.     引言

1.1     為了有效控制離島水質污染問題,環境保護署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完成對離島污水收集整體計劃之研究。研究的地區包括:大嶼山、南丫島、長洲、坪洲,以及其他位於香港西面和南面一些較小的島嶼。研究建議對現有的污水系統基礎建設進行改良和延伸。

1.2     離島污水收集整體計劃指出坪洲鄰近水域之水質有改善的必要。根據離島污水收集整體計劃研究的結果,渠務署完成了項目K–坪洲污水處理廠改善工程的初步可行性研究。該研究項目總結出現行的坪洲污水處理廠之處理量將不足以應付因坪洲未來發展而所增加的污水。故此,研究建議擴建現行的坪洲污水處理廠和敷設海底排放管,並將項目K納入離島污水收集系統第一階段第二期工程中。

1.3     渠務署於二零零二年八月根據合約編號CE83/2001(DS),委託CDM國際環保顧問工程公司(以下簡稱為CDM)為項目K–坪洲污水處理廠改善項目進行研究、環境影響評估、設計、招標、工程監督以及交工驗收(以下簡稱“是項工程”)。

1.4     是項工程的海底排放管,屬於《第499章:環境影響評估條例》附表2I部份第F.6條所規定的指定工程項目,環境影響評估研究(以下簡稱“環評報告”)是根據上述條例以及是項工程之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之要求而撰寫,以釐定環境許可證的細則。

1.5     是項環評報告,旨在評估是項工程在施工和運作期間可能引起的環境影響,並就各項預計的不良環境影響建議適當的緩解措施。

2.     工程說明

2.1     是項工程計劃的施工將被分為兩個階段,其細節如下:

          第一階段:

(a)在現行的污水處理廠旁,建設一個能夠提供硝化、脫氮及消毒程序的二級污水處理廠;

(b)敷設兩條海底排放管;

(c)  加設除臭設施;

(d)加設相關的污泥處理設施;

(e)敷設入水泵喉;

(f)  加設調節池。

 

          第二階段:

(g)拆毀現行的污水處理設施;

(h)加設污泥曬場;及

(i)  完成剩餘工程。

2.2     2.1展示了是項污水處理廠改善工程的平面圖。根據初步的施工計劃,是項工程將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動工,並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竣工。

3.     環境影響評估

3.1     本環評研究評估了是項工程在施工和運作階段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是次環評研究已按照環境影響評估程序技術備忘錄和是項工程之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而進行。

3.2     本環評報告對下列各個主要範疇進行了評估:

(a)空氣質素;

(b)噪音;

(c)  水質;

(d)固體廢物管理;

(e)海泥污染;

(f)  海洋生態;及

(g)文化古蹟。

3.3     上述各項環境事宜的評估結果將於下文摘要闡述。

空氣質素

3.4     是次環評研究找出了一些具代表性的空氣質素敏感受體,見3.1

3.5     本環評研究識別並評估了一些產生塵埃的施工工序。在未予實行任何的緩解措施時,是項工程於施工期間所產生的塵埃,將會超過一小時懸浮粒子總量的指引水平和空氣質素指標的二十四小時懸浮粒子總量的限制水平,對空氣質素敏感受體會造成短暫性的影響。不過,模擬結果顯示,在實施建議中的緩解措施(包括如向建築工地灑水)後,一小時懸浮粒子總量和二十四小時懸浮粒子總量將會達到標準。

3.6     本環評研究亦建議實施《空氣污染管制(建築塵埃)規例》和良好的工地管理方法。

3.7     在是項工程的運作期間,所有可能產生臭味的設施如進水設備、沉砂設施、調節池、間歇式活性污泥反應池、污泥濃縮池、污泥好氧消化設施、隔篩及沉砂貯存室、回流泵房以及污泥曬場,將會加蓋以防臭味外泄。而含有臭味之氣體於排放前將會抽至能除去99.5%硫化氫的除臭裝置作進一步處理。此外,在運送污泥期間,污泥將會被存放在密封容器內,以減少臭氣影響。

3.8     在實行以上的緩解措施後,預期將不會有任何剩餘的臭氣影響。

噪音

3.9     3.2識別了一些具代表性的噪音敏感受體。

3.10    是次研究已對是項工程於施工期間可能造成的噪音影響進行了評估。噪音來源主要是來自敷設入水泵喉、於現行坪洲污水廠範圍內擴建工序、拆毀舊有設備以及敷設海底排放管。

3.11    根據評估結果顯示,於工程施工期間,所有已識別的噪音敏感受體都能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程序技術備忘錄所規定的75分貝噪音上限。不過,由於是項工程於施工的第一年間將會與鄰近的坪洲直升機升降坪工程重疊,而這期間所使用的亦是最為嘈吵的機動設備,為減少累積噪音影響,本研究建議是項工程與上述之直升機升降坪工程將會各自訂立一個比技術備忘錄更為嚴格的72分貝噪音上限作為評估基準。

3.12    本環評報告對是項工程提出噪音緩解措施。通過採用兩類低噪音的機動設備,噪音影響可以被減低,而在實施建議中的緩解措施後,所有噪音敏感受體都能符合72分貝噪音上限。

3.13    直升機升降坪工程於實施噪音緩解措施後,在最受影響的噪音敏感地點仍超過72分貝之上限。不過,在適當地安排該直升機升降坪工程與本項目工程之施工工序後,兩項目之累積噪音並不會超過75分貝之噪音上限。

3.14    預計是項工程在施工期間將不會產生不可接受的剩餘噪音影響。

3.15    在運作期間的噪音來源包括由鼓風機、抽氣扇以及抽水泵之運作所產生的噪音。是次評估運作噪音所產生之影響是假設所有嘈吵設備都設於室外,而且並沒有任何遮掩,預計在噪音敏感受體之噪音水平將會超過分別為日間與夜間所擬定的4945分貝的噪音標準。

3.16    不過,這些噪音源將被設置於個別的污水處理廠建築物內,當建築物的平面密度達到25kg/m2時,便能減少20分貝的噪音。在實施建議中的室內設置方法後,預計將能減低在噪音敏感受體之噪音水平,並能達到日間與夜間之運作噪音標準。

3.17    在實行以上的緩解措施後,預期將不會有任何剩餘的運作噪音影響。

水質

3.18    在敷設海底排放管及緊急溢流管時的挖泥工序將會增加海洋環境中的懸浮固體含量。是次研究已對是項工程在挖泥工序時所產生懸浮固體含量作出評估。

3.19    預計評估範圍內的海洋生態敏感受體(即珊瑚群)將會受到高於水質指標的懸浮固體的影響。因此,建議在進行挖泥工序時,將採用封閉式抓斗挖泥機、高於75%去除懸浮固體的擋泥圍幕以及減低挖泥速度等措施,以減少其對水質敏感受體之影響。在實行上述建議之緩解措施後,預計在挖泥工程的250米外,懸浮固體含量將達到水質指標,而對海洋生態敏感體的影響則是微不足道的。

利用海底排放管排放

3.20    是次研究已對是項工程於施工期間可能造成的水質影響進行了評估。本研究運用Visjet模型分別在旱季及雨季,對排放水進行近區擴散分析。結果確認了在任何季節和所有的排放方案(包括計劃平均和最高平均設計方案),水體都有足夠的初步稀釋能力。經過初步稀釋後,懸浮固體含量、氨以及非離子氨和大腸桿菌的預測含量都能達到水質指標,而所增加的生化需氧量也並不嚴重。

3.21    雖然水質指標並沒有對殘餘氯總量(有毒物質)釐定任何標準,為達到是次研究之目的,此研究採用了美國環保局之急性及慢性毒性殘餘氯總量(即0.013毫克/升及0.0075毫克/升)作為基準,來評估其在初步稀釋區邊緣的含量。評估結果顯示若排放的殘餘氯總量能減少至0.8毫克/升,水質將能達至上述基準,所以在水質方面並沒有顯著的影響。

3.22    由於現時基線的無機氮總量已超出水質指標,故預計此參數一定會超標。不過,由近區擴散的初步稀釋度能令無機氮總量處於水質監察點SM10的自然波幅範圍內,故水質影響是可以接受的。

3.23    預期本項目之運作將會改善和優化鄰近水體。現時坪洲污水處理廠對坪洲北部之住宅區所排放的污水提供二級處理,但島上大部份村民的生活污水。在排放前仍未經過任何妥善處理。在改善後的坪洲污水處理廠運作前,項目K將會把大部份島上居民的生活污水引至污水處理廠內,故此,未經處理而被排放出鄰近水體的污水將會減少。加上改善後的污水處理廠將包括脫氮過程,鄰近水體的無機氮總量將因而會逐漸減低,所以,預期是項工程對水質將會有長遠的裨益。

3.24    當海底排放管受損或堵塞時,排放水將會經緊急溢流管排出污水處理廠,是次研究亦對其可能造成的水質影響進行了評估。我們透過Visjet模型對排放水進行初步稀釋估算及以Brooks方程式分析其遠區擴散,評估結果顯示經過初步稀釋後之數小時內,排放水將能得到足夠之稀釋;經過遠區擴散後,懸浮固體含量、氨以及非離子氨和大腸桿菌的預測濃度都能達到水質指標,生化需氧量和剩餘氯總量也並沒有重大影響,而由於基線超標的影響,無機氮總量仍為唯一的超標參數。

3.25    如污水處理廠和海底排放管同時發生故障或失效,未經處理的污水將會經緊急溢流管排出鄰近水體。我們採用相同的模擬方法,評估了最高旱季設計流量的緊急排放對水質之影響。由於未經處理的排放水的污染量比已經處理的污水為多,故需較長的時間達到理想的遠區擴散作用。在此情景下,懸浮固體含量、氨以及非離子氨的預測濃度都能達到水質指標,而生化需氧量和克氏氮總量則沒有重大影響,但大腸桿菌的含量仍超過次級接觸康樂活動區的標準。因此,需要採用有效的緩解措施來減少使用緊急溢流管的機會。

沉積物污染

3.26    根據過去對海底沉積物質素進行實地堪察所取得的數據顯示,研究區內的沉積物是屬於環境運輸及工務局技術文件第34/2002號所界定的L類的未受污染淤泥。是次研究也於排放管附近沉積物提取樣本進行化學分析,結果進一步引證該區沉積物是屬於第L類的未受污染淤泥。因此,被挖出的沉積物適宜卸置於開闊的海域中。

固體廢物管理

3.27    各項建築工序所產生的廢物,包括工作人員所產生的廢物、維修及化學廢物、以及拆建廢物。在處理、運送和棄置廢物時,若能採用適當的緩解措施,預計不會對環境造成影響。緩解措施將會納入是項工程之建築合約內的廢物管理方案中,以確保承建商能嚴格導守。我們亦建議實行環境監察與審核制度,以確保承建商採用正確的程序以棄置施工期間所產生的廢物。

3.28    於敷設海底排放管的挖泥工序時將會產生約22,000立方米的海洋沉積物,這些沉積物亦需要棄置。若採用適當的緩解措施,便能避免挖出的海泥滲漏和影響鄰近的環境。由於要處理挖泥量並不多,預計將不會造成任何重大的剩餘影響。

3.29    是項工程在運作期間所產生的固體廢物,主要是經過二級處理工藝後所產生的污泥。本項目將採用兩個污泥脫水處理方案:在污水處理廠運作初期,經消化後的污泥將會利用船隻運送至其餘的污水處理廠作進一步中央處理和棄置;當有需要時,污泥也可以在改善後之坪州污水廠內的污泥曬場,脫水至30%固體含量後,才運送到指定的堆填區棄置。如基於現時中央處理設施的限制或由於逐步污水處理量之增加使船隻運送方案的營運成本增加,運作模式將會逆轉(即污泥曬場處理為主設施而船隻運送為後備)。

海洋生態影響

3.31    對海洋生態存在潛在的影響主要是來自敷設海底排放管及緊急溢流管的工程。

3.32    是次研究評估了潮間帶的生物群、下潮區的軟底和硬底(包括珊瑚群)對失去棲息地與受到水中懸浮固體的沉澱之影響。評估結果顯示其全面影響屬可以接受的。若採用了水質評估所要求的緩解措施後,在海洋生態的範疇上,並不需要實行另外的緩解措施。

3.33    排放水之初步稀釋區將會局限於海底排放管四周。經初步稀釋後,在雨季時的生化需氧量、懸浮固體含量、非離子氨和大腸桿菌的預測含量都能達到水質指標,如將剩餘氯氣的排放量減至0.8毫克/升,剩餘氯氣含量也可達至所建議的標準。由於南區水質管制區內的無機氮總量已經超標,因此預測的無機氮總量亦會超標。由於受影響範圍的海底生物的數量和多樣性相比香港其他水域來說並不算多,而初始稀釋區內的珊瑚群也少,所以影響並不大,亦無需實施任何緩解措施。

3.34    於旱季時,海底排放管附近的初始稀釋區的範圍和稀釋度都有所增加,而稀釋區範圍更伸展到排放口西面的小部份擁有較高質量的軟體海底生物棲息地。然而,由於稀釋後的排放水質素跟基線水體質素並沒有明顯分別,所以,在污水處理廠運作期間並不會造成水質影響,亦無需採用任何緩解措施。

文化古蹟

3.35    是次研究對工程範圍的文化古蹟進行了基準評估,亦採用地球地理測量於擬定的海底排放管範圍進行了勘察。評估結果顯示該區並沒有任何特別具文化古蹟價值的地點,故預期是項工程在施工和運作期間,不會對文化古蹟造成任何影響。

4.     環境監察與審核

4.1     顧問就是項工程建議了一個在施工和運作時實行的全面環境監察與審核計劃。該份自成一冊的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涵蓋了多項環境事宜,包括空氣質素、噪音、水質、廢物管理和海洋生態等。

5.     結論

5.1     擬建中的坪洲污水處理廠改善項目將收集自坪洲島上的污水,進行高級別的處理。是項工程主要目的是利用改善的污水處理設施達至一個比較嚴格的氮濃度排放標準,及使用海底排放管來稀釋已處理的排放水,從而改善坪洲鄰近的水質。

5.2     就是項工程所進行的環境影響評估已經識別出各種可能出現的環境影響,評估的範圍包括空氣質素、噪音、水質、沉積物污染、固體廢物、海洋生態和文化古蹟,及與該區鄰近工程所產生的累積環境影響。

5.3     若沒有實施任何緩解措施,在施工過程中預計將會有潛在的環境和累積影響。故建議在施工和運作中,實行相應的緩解措施以減低其影響。而累積影響和剩餘影響亦將是微不足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