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本評估關於本工程項目在施工和運作階段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的主要結果摘述如下。
3.2
由於本建築工程的規模有限,以及易受噪音滋擾受體距離工地很遠,預計本工程的建築噪音影響將會是輕微的。本評估建議實施良好的工地常規以減少建築噪音影響。
3.3
本工程項目濳在的直升機噪音影響是此環評研究的重點。本研究進行了一個詳細,基於保守的預測模型假設及最壞狀況的直升機噪音影響評估。評估覆蓋了在工程邊界及直升機飛行路線300米內位於西區的沿海地區。此評估包括單獨來自現有升降坪運作的噪音影響,單獨來自新升降坪運作的噪音影響,以及來自現有及新升降坪的累積噪音影響。
3.4
現時的港澳碼頭場址研究範圍位於一個高背景噪音的城市環境中。背景噪音主要來自周圍的道路噪音(噪音水平達至Leq(4小時)73分貝(A)) ,以及來自現時直升機升降坪運作的間歇性直升機噪音(噪音水平大約為Leq(4小時)65至69分貝(A)) 。位於港澳碼頭現有的直升機升降坪是一個獲豁免指定工程項目,不受環評條例管理。本環評研究採用Lmax 85分貝(A)作為日間(0700-1900小時)噪音評估標準之外,也提出晚間(1900-2300小時) 噪音評估標準(Leq(4小時)65分貝(A)及Lmax 85分貝(A))以作評估來自擬建的新升降坪運作的噪音影響之用。
3.5
在考慮到場址特有的情況及限制下,本環評研究已用盡了所有直接措施以緩解工程項目運作時的濳在噪音影響。現時的工程項目計劃已併入了最大可行緩解措施,包括(1) 直升機型號控制 — 不使用發出較大噪音的S92型直升機,而採用現時使用的S76C+型直升機或其他發出較少噪音的直升機型號;以及(2) 直升機班次安排管理。這些措施將確保(1)單獨來自新升降坪的直升機噪音影響將會符合建議的嚴格噪音標準;以及(2)具代表性的易受噪音滋擾受體所受到來自現有及新升降坪的累積噪音水平將不會比現時容許的升降坪運作情況的噪音水平高於1.0分貝(A)。因此,本工程項目的剩餘影響被視為不顯著和可接受的。
3.6
為了確保建議的新直升機升降坪班次在對易受噪音滋擾受體的噪音影響是可接受的,將來若有需要增加直升機班次,將會逐少實行,其噪音影響亦將會受到嚴密的監察。
空氣質素影響
3.7
預計在施工階段實施空氣污染管制(建築塵埃)規例所規定的減少塵埃措施後,塵埃的滋擾會極為輕微。預計本工程項目在運作期間,擬建的直升機升降坪所排放的廢氣會是有限的。
3.8
本工程項目在施工階段可能會對水質造成暫時和局部的影響。若能妥當地實施標準的緩解措施,本工程項目在施工階段不會造成負面的剩餘水質影響。
3.9
施工期間可能產生的廢物包括:工作人員所產生的一般垃圾,以及維修建築機器所產生的化學廢物。良好施工方法將會被採用以處理、運送和處置這些廢物。
3.10
報告建議在本工程項目運作時對直升機噪音進行環境監察。此外,亦建議在施工階段進行工地審核,以便檢查噪音、塵埃、水質和廢物管理的緩解措施的實施情況。有關詳情在另行發表的《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中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