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工程項目背景

 

1.1               自從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會展中心)於1988年落成(第一期),並於1997年擴建(第二期)以來,在該中心舉辦的項目規模不斷增大,需求也日益增多。現時,會展中心在旺季的運作,已經超過設計容量。每年有多個輕工消費品(例如電子產品)的大型商貿展覽會在會展中心舉行,租用所有可用空間,包括會議廳和會議室。單是香港貿易發展局(貿發局)所主辦的大型商貿展覽,便有約3,300家本地公司在候補名單上。這些多屬中小型企業的公司都很希望參展,只因空間不足而無法如願。

 

1.2               貿發局建議擴建現有設施,令會展中心能夠為香港的主要商貿展覽提供足夠場地。本工程項目位於北灣仔區,將會佔用會展中心第一期和第二期之間的架空空間。新的中庭擴建工程會橫跨會展中心第一及第二期之間的水道,將會提供有三個主要樓層的展覽廳。新的中庭的高度會與第一期主建築的屋頂高度相若。在北面的博覽道中和南面會議道附近土地上,分別建有一列永久性的支柱。這兩列支柱中間的水道上,不會有永久性的中間支柱。1.1展示了擬議中庭擴建工程的位置。

 

工程項目設計

 

1.3        中庭擴建工程讓會展中心第二期的123號展覽廳可以在不同高度向南擴展。這樣將可提供額外19,400平方米的展覽空間。中庭擴建工程完成後,會展中心的三個展覽廰都可以擴大,從而提供約1,000個額外的展覽攤位。1.2所示,是中庭擴建工程的縱剖面。

 

1.4        會展中心第一及第二期的現有主要展覽廰,現時是由分成多層的中庭通道連接;該中庭同時亦被用作通道、小型展覽和登記處。擬議的中庭通道擴建工程能夠把會展中心更好地結合起來,因為大堂空間和兩期展覽廳都得以擴展,並且互相連接起來。

 

1.5        擬議擴建工程的設計會盡量減少影響會展中心的外觀,務求這個現有地標的特色不會受影響。擴建工程主要部份的高度會與現有的第一期主建築屋頂相差不遠。新的擴建部份會完全處於第一及第二期的闊度和屋頂所包含的空間內,因此不會對附近建築物造成任何視線障礙。擴建工程所建造的樓層會在東西兩面向上逐層縮小,藉此減小新結構的的規模和體積。擴建工程的主要桁架都呈曲線形,以配合現有屋頂的輪廓。

 

1.6        擬議擴建工程不會進行填海。整個擴建部份會由五條跨度達85米的桁架支撐,橫跨在現有水道上。北面的一列支柱會座落於博覽道中,而南面的一列則會座落於會議道。這兩列支柱之間的水道上,不會有中間支柱。

 

1.7        海中的樁柱會在中庭擴建工程竣工後,用樁柱抽取法移走。這種方法無需挖掘海洋沉積物,因此不會對水質和沉積物質素造成不良影響。此外,亦無需運送或棄置沉積物。

 

備選方案的考慮

 

            工程項目設計

 

1.8        除了現時的設計外,還有兩個備選設計可供選擇,分別是大基底面而沒有中間支柱的設計1,以及與設計1的基底面一樣,但在第一及第二期之間的現有水道中建有中間支柱的設計2(見1.31.5)。

 

1.9        中庭擴建工程若採用大基底面設計,便會阻礙日後地鐵北港島線的擬建通風機樓。此外,亦會防礙附近建築物的視線,特別是會展中心第一期的酒店。

 

1.10      在設計2方面,會展中心第一及第二期之間水道內的永久支柱會阻礙水流,因此會減少水道內的潮水沖刷力。這種改變可能會影響附近雨水渠所排放的污染物的擴散,因此也會影響附近冷卻水入口和海水抽水站的水質。

 

1.11      為了盡量減少視覺影響和水質影響,故建議採用現時的設計。

 

            施工方法

 

1.12      由於工地主要是橫跨在現有水道之上,因此,整個結構大致上會由屋頂的桁架支撐,而桁架則由兩端的支柱承托在離地50米的空中,並不是像典型結構那樣直接由支柱承托。由於這種內在結構方式,擬建的上層結構會採用從上至下的建造方法,而不是從下至上。

 

1.13      樁柱的放置方法會與常規方法大同小異。樁柱鑽機會被移到適當位置,然後會連同外殼或沒有外殼來鑽孔,直至到達地基的深度為止。建造方法唯一容許的變化,是在施工階段中,位於水道上方的臨時工作平台的大小。下列三個方案都曾在考慮之列:

 

方案1      以臨時工作平台覆蓋整個水道(見1.6

方案2      在會展中心第一及第二期之間水道的南、北兩側海岸線上,建造三個獨立的臨時工作平台(1.7)。

方案3      在東面大橋旁建造一個40 x 75米的臨時工作平台(1.8)。                      

 

1.14      在這三個方案中,只有方案2和方案3都能夠符合根據「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而在憲報刊登的第5415號通告所規定的臨時海中樁柱數目。在水質影響方面,由於方案2在主要水流方向的有效水流面積比較大,因此,方案2比方案3更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