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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丫發電廠航道挖泥改善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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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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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摘要概述南丫發電廠航道(以下簡稱為「本航道」)改善挖泥工程的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為「環評」)結果。環評報告乃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以下簡稱為「環評條例」)的要求而編製,並附有一份環境許可證申請。
現時的航道於1981年落成啟用,目的是方便遠洋船隻運送煤炭到現有的南丫發電廠。作為一間主要依靠燃煤機組作基本負載操作的燃煤發電廠,本航道讓遠洋船隻能夠運送煤炭到南丫發電廠,對確保南丫島和香港島的供電持續性有其必要性。為了維持船隻駛過本航道的安全,本航道內自然累積的沉澱物有需要浚挖。
項目倡議人「香港電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港燈」)已委託莫特麥克唐納香港有限公司進行環評,以確認南丫發電廠的航道改善挖泥工程(以下簡稱為「本工程項目」) 在環境方面的可接受性。
本工程項目屬於環評條例附表2第I部C.12項的指定工程項目,即挖泥量超過500,000立方米的挖泥作業,而一份用作申請工程項目簡介的環評研究概要已於2014年12月15日根條據環評條例第5(1)(a) 條呈交環保署。環保署已於2015年1月27日就本工程項目發出了「環評研究概要」(編號ESB-282/2014)。環評報告乃根據研究概要的要求編製,包含了研究概要列明須要在環評中審視的六個主要環境評估範疇,包括工程項目的施工及未來運作期間對水質、海洋生態、漁業、生命危害、噪音及廢物管理的潛在影響。
此行政摘要概述了這些評估的主要結果,以及為確保符合環境法例及指引而建議的未來援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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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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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項目將通過浚挖本航道海床自然累積的沉澱物,以提供及維持本航道的海床深度,讓運送煤炭到南丫發電廠的遠洋船隻能夠安全駛經本航道。為確保安全航行,香港海事處規定現時海洋航道的最低深度不得少於海圖基準面下15.5米(-15.5 mCD) (即約輪廓基準下15.65米(-15.65 mPD)) 。為了確保能符合此最低深度標準,本航道需要挖泥,以保持深度低於此水平。
本工程項目範圍約262公頃,包括本航道的主要部分以及本航道周圍的緊鄰區域。圖2.1展示了本工程項目的範圍。
南丫發電廠是唯一向香港島和南丫島供電的發電站。由於煤炭是混合燃料的組成部分,並經海路運送到南丫發電廠,因此本航道需要保養,以確保向南丫發電廠運送煤炭的遠洋船隻能安全駛過。
過往,自然淤泥積聚率在本航道的不同部分存在差異,平均每年的積聚速度從0.07米到0.19米不等。為了確保自然淤泥積聚不會使海床上升至-15.65 mPD的水平(此水平是確保運送煤炭到南丫發電廠的船隻安全駛過的最低海床水平要求)以上,本航道過往都會定期進行改善挖泥。只要本航道還在使用,定期改善挖泥將需要持續。
在優選工程方案的甄選過程當中,不同的可選方案都有考慮過,包括航道路線、挖泥方法、以至挖掘作業的需求(航道的目標深度以及相關的挖泥量和頻率) 。表
2-1展示了可選方案及已確定的優選方案對環境的益處和害處。
對環境的害處 |
對環境的益處 |
首選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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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路線選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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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存路線 |
· 比較接近南丫島西面海岸線的生態敏感地區 |
· 自然水深使挖泥需求減少 · 已知的海泥質量(已確認未受污染)和淤泥積聚率 · 增加與南丫島北面海岸線的生態敏感地區之間的距離 |
ü 優選航道路線 |
方案1 – 從北方靠近 |
· 加挖泥量較大 · 直接影響新的海洋生態區 · 海泥質量和未來淤泥積聚率不明 · 比較接近南丫島北面海岸線的生態敏感地區 |
· 增加與南丫島西面海岸線的生態敏感地區之間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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û |
方案2 – 從西方靠近 |
· 挖泥量較大 · 直接影響新的海洋生態區 · 海泥質量和未來淤泥積聚率不明 · 比較接近長洲海岸線的生態敏感地區 |
· 增加與南丫島海岸線的生態敏感地區之間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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û |
方案3 – 從西南方靠近 |
· 挖泥量較現有航道大 · 直接影響新的海洋生態區 |
· 增加與靠近南丫島北面和南丫島西面海岸線的生態敏感地區之間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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û |
挖泥方法選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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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斗式挖泥船 |
· 懸浮固體釋放至海上 |
· 廣泛應用於香港水域 · 通過隔泥網應用顯著降低水質影響 |
ü 優選挖泥方法 |
吸式挖泥船(普通) |
· 沒有適用的援解措施可進一步減低水質影響 |
· 水質影響可能不顯著 · 高效率的技術導致高效率的挖泥計劃 |
û |
吸式挖泥船(耙吸漏斗式挖泥) |
· 沒有適用的援解措施可進一步減低水質影響 |
· 廣泛應用於香港水域 · 水質影響可能不顯著 · 高效率的技術導致高效率的挖泥計劃 |
ü 優選挖泥方法 |
· 施工期間的噪音影響 · 高懸浮固體釋放率導致水質影響 |
沒有 |
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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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鏟式挖泥船 |
· 高懸浮固體釋放率導致水質影響 |
沒有 |
û |
航道的深度(挖泥量和頻率)選項 / 挖泥作業的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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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 mPD |
· 重複挖掘相距時間相對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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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挖泥範圍不會增加 · 需挖掘及處置的海泥數量較少 · 透過輪流采用選擇性在高點挖泥和全面的海床重塑,施工期和挖泥量可盡量縮短和減少 |
ü 優選航道深度(及目標挖泥量/頻率) |
- 17.0 mPD |
· 需挖掘及處置的海泥數量較多 · 挖泥時間及相關海洋生態干擾和懸浮固體釋放的時間較長 · 需要較大的挖泥區域去形成穩定的斜坡 |
· 兩次挖泥之間的時間較長 |
û |
此外,以船隻大小減低挖泥的需求也在考慮之列。然而,由於在南丫發電廠碼頭需要以無齒輪的方式卸貨,而符合此要求的小型船隻在市場上供應有限,故此使用小型船隻可能妨礙南丫發電廠的煤炭運送和穩定供應,使得此替代方案並不可行。
本航道的初步改善挖泥工程至-16.5 mPD這個目標深度[1],構成了環評研究中本工程項目的施工階段。初步估算施工階段的挖泥量,最多約為 320萬立方米,但實際數量有待施工開始前進行的詳細水深測量確定。 施工階段計劃於2019年展開。雖然尚未有承建商參與,但視乎承建商的安排,預計施工可在十二至十八個月之間完成。
按照本航道的自然淤泥積聚率,在本航道營運期間需要進行定期改善挖泥工程至-16.5 mPD這個目標深度,以確保本航道維持足夠的水深。按照本航道過往的自然淤泥積聚率估計,在營運期間將需要大約每四至十年進行一次改善挖泥工程,以確保本航道維持足夠的水深。由於不是每次重複挖掘都需要在航道進行全面的海床重塑,所以每四年左右進行一次的重複挖泥工程,可將挖泥量盡量減少至每次約90萬立方米,亦能將全面的海床重塑推遲至每10年或以上一次,而每次的挖泥量預計可達290萬立方米(以穩定的坡度重塑整條航道)。這些挖泥量的上限是用作環境評估的。實際挖泥數量可能隨自然淤泥積聚率的變化而有所不同,有待每次重複挖泥開始前進行的詳細水深測量確定。
在施工及營運階段,以下計劃中的及落實的鄰近發展項目可能會和本工程項目同時造成環境影響:
§ 南丫島索罟灣前南丫石礦場地區未來土地用途發展規劃及工程研究–可行性研究
§ 位於南丫擴建部份的1800兆瓦燃氣發電廠
§ 在香港發展100兆瓦海上風電場
§ 在石鼓洲附近的一個人工島上的綜合廢物處理設施
§
為葵青貨櫃碼頭及其進港航道提供足夠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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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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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影響評估是按照《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附件6和附件14以及環評研究概要(編號ESB-282/2014)中的第3.4.2節及附錄B所訂明的技術規定而進行的。研究範圍包括西部緩衝區水質管制區及南部水質管制區。在研究範圍內識別的易受水污染影響的地方包括海水進水口、泳灘、珊瑚群落、魚類養殖區、以及生態易受破壞/具重要保育價值的地區。沉積物通過進行抽樣分析,確定各種污染物在其中的淘析潛力,並測量其需氧量,從而確定了用於評估本工程項目活動對水質影響的水質標準。
本工程項目的施工活動產生對水質的主要影響包括因挖泥活動而釋放的懸浮固體引致海水混濁,以及因擾動沉積物造成的污染物釋放和/或溶解氧下降。為了評估本工程項目的主要潛在水質影響,懸浮固體和污染物釋放都透過利用電腦水力模型來量化。工程項目範圍被劃分為四個工程區域,而每個區域都採用了「稀釋係數反向推算」模型,推算當所有易受水污染影響的地方的水質都達到指標的情況下,每個區域的最大允許挖泥率是多少。而表3-1列出的本工程項目最大允許挖泥率,是根據此結果再考慮附近同期進行的潛在工程活動而建議的。
表3-1: 建議的最大允許挖泥率
最大允許挖泥率* |
旱季 |
雨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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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B |
C |
D |
A |
B |
C |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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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斗式挖泥船 |
49,800 |
90,400 |
89,600 |
57,800 |
72,100 |
73,700 |
63,500 |
38,500 |
吸式挖泥船(耙吸漏斗式挖泥) |
78,900 |
137,600 |
171,900 |
63,300 |
132,500 |
78,800 |
65,100 |
22,200 |
*數值已四捨五入至百位數
當採用上述建議的最大允許挖泥率時,所有易受水污染影響的地方均符合水質指標。根據電腦模型模擬和計算處理結果,在採用了建議的最大允許挖泥率時,水質不會受到沉積作用、海床淤泥中的污染物釋放和溶氧量降低的影響。儘管如此,爲了保護施工期間的水質,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中規定了將要實行的控制措施,作爲本工程項目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的一部份。
雖然每次的挖泥船類型或挖泥量可能會有所不同,但本工程項目在施工階段進行的海洋活動(改善挖泥)和營運階段需要重復進行的改善挖泥大致相同。通過「稀釋係數反向推算」模型得出的建議最大允許挖泥率,可應用在所有將來的挖泥改善工程。這些建議的最大允許挖泥率是可靠的,因為它們的制定已經考慮到以下各因素:
§ 南部水質管制區及西部緩衝區水質管制區的長期海水水質基線(1986年至2015年)
§ 全香港海域範圍内的水力模式(電腦水力模型中已包含)
§ 在最大允許挖泥率中扣減總量的百分之十,作為將來同期進行的項目發生變化時的緩衝
此外,自1990年以來,在本工程項目的範圍内會定期進行挖泥工程,而此評估採納的方法與之前在相同地點進行挖泥之環評(請參照獲批的環評報告編號AEIAR-069/2003)所成功採用的一致,已經證實不會對水質有不良影響。營運階段進行重復挖泥工程時,只要挖泥率不超過建議的最大允許率,便不會對水質產生不良影響。爲了保護營運期間重複挖泥時的水質,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中規定了將要實行的進一步控制措施,作爲本工程項目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的一部份。
海洋生態影響評估是按照環評研究概要編號 ESB-282/2014中的第3.4.3節和附錄C以及《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附件8和附件16所訂明的要求而進行的。生態影響評估的研究範圍包括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指定的南區水質管制區和西部緩衝區水質管制區。
根據文獻審閱及實地調查結果,研究範圍內的主要棲息地及確認有存護價值的地點為深灣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及限制區、硬岸棲息地包括人工和天然岩岸、軟灘棲息地(沙灘)、潮汐棲息地包括軟底 (具底棲生物的) 和硬底底物(不論是否有珊瑚存活的)和海域(南丫島南部的潛在海岸公園、綠海龜和江豚的棲息地)。 從對潛在生態影響的評估中,損失軟水底棲息地和底棲群落的直接影響被評為輕微。同樣,對底層群落和珊瑚群落的間接干擾影響預計為輕微,而對潮間帶群落的間接干擾影響預計為微不足道。對綠海龜及其於南丫島東南部的產卵地點的潛在影響預計亦為輕微。對鯨類動物的干擾影響來說,本工程項目於施工和營運階段的挖泥活動對鯨豚造成長期損害的可能性非常低,而由於過往的挖泥工程對江豚並沒有顯著影響,擬議的挖泥工程對江豚的潛在干擾或碰撞影響被評為輕微。因此,得出的結論為整體海洋生態影響預計是輕微的。
在施工和營運(營運階段的挖泥)階段,只有針對進一步避免和盡量減低對鯨豚類及江豚的潛在影響的緩解/預防措施被認為是必要的。本研究建議在二月至四月的產幼期內避免於航道的第4區內挖泥(除了作必要的熱點/局部性的挖泥工程)以避免干擾影響。為盡量減少對本項目工程範圍外江豚棲息地的干擾,建議在船隻駛往棄置區的航道上避開江豚於南丫島西南及東面的生境,並在南丫島南部和東部水域實施最大航速限制為10海里的安排。所有為本項目工程工作的船隻操作者,都應被清盺知會及解釋江豚可能會在本項目工程範圍內或附近以至沿到達本項目工程範圍的航線出現,以及於鯨豚類附近安全操作船隻的守則和在南丫島南部和東部水域遇到鯨豚類出沒時減速至10海里的安排。在實施上述提及的緩解措施和水質緩解措施之後,預計不會對海洋環境產生剩餘影響。
漁業影響評估按照環評研究概要編號 ESB-282/2014中的第3.4.4節和附錄D以及《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附件9和附件17而進行,包括下列範疇的評估:
§ 受影響範圍的大小
§ 損失的漁業資源/產量
§ 對魚類產卵場及育苗場的破壞或干擾
§ 對漁業活動的影響
§ 對養殖漁業的影響
由於在施工和營運階段的改善挖泥作業都是短暫及小規模性質的,因此對漁業的潛在影響,包括捕魚作業範圍的損失、漁類產卵及育苗場的損失、漁業資源的損失、以及對漁業活動的影響均屬輕微。本研究進行了「反向」模型模擬,推算了在可接受的環境影響範圍内允許的最大挖泥率。得出的結果,加上考慮了同期進行的工程活動的影響,再以「正向」模型模擬返覆印證。模擬結果顯示不會因為水質惡化而導致顯著的間接漁業影響。在採取了水質控制措施之後,就無需就漁業制定針對性的緩解措施。
各持份者,包括香港電燈公司,共同參加了一個危險識別工作坊,以識別於現有天然氣海底管道附近使用抓斗式挖泥方法和爬吸漏斗式挖方法的相關危害。對於每個已識別的危害,現有和潛在的緩解措施均已被考慮。結果已記錄在工作表內。
危害分析根據環境運輸及工務局發出的風險管理用戶指引所定義的風險接納水平而評估了相關風險,及已考慮所有現行的工程措施及程序監控以將風險減至可接受的水平。對於初步風險被評為高的危害,工作坊與會者已建議額外的措施,將風險有效控制至可接受的水平。所有風險項目將接受持續的審查和監測,以確保在本工程項目的整個挖泥作業期內風險水平不會增加。
與工程項目施工和營運階段相關的潛在噪音影響,已按照環評研究概要編號 ESB-282/2014中的第3.4.6節及附錄E,以及《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附件5及13訂明的技術規定進行評估。
根據環評研究摘要的要求,本研究對潛在的建築噪音影響進行了量化性的評估。在維持機械裝置的最理想數量下,所有噪音敏感受體所接受的建築噪音水平預計符合相關噪音標準。 因此,本工程項目預計不會產生不良的施工噪音影響。
擬議的建築已按照每天24小時的基礎上接受評估。由於具代表性的噪音敏感受體接受到的建築噪音影響水平預計在限制時間內將符合噪音標準,因此,建議工程在限制時間內進行是可行的。如需在限制時間外施工,承包商有責任確保遵守噪音管制條例和相關的技術備忘錄。承包商將需要提交建築噪音許可證申請並從負責管制噪音的機構獲得建築噪音許可證。
本工程項目將需要在航道內進行改善挖泥作業以維持所需深度。施工階段內的噪音標準也適用於本工程項目營運期間可見的挖泥工程。
假設本工程項目於營運階及施工階段的挖泥工程使用相同的挖泥機械裝置,具代表性的噪音敏感受體接受到的噪音水平,在營運階段不會比施工階段為高,故此營運階段的噪音水平亦會符合建築噪音標準。
施工活動產生的主要廢物類型將是海牀底泥。根據獲批准的環評報告編號AEIAR-069/2003的沉積物質量數據,早前的位址勘察工程報告及沉積物質量報告,本工程項目將挖掘到的海牀底泥為L類(第一類–開放式海洋棄置)。需要於海上卸泥場棄置的沉積物總量估計最多達320萬立方米。根據未來水深測量的結果,在未來進行挖泥活動之前,將在實際挖泥區域進行沉積物採樣,以確認沉積物的分類,並符合《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的許可要求和海洋填料委員會批准的處置分配。實施建議的緩解措施和根據PNAP ADV-21的要求而擬訂的管理程序後,預計不會產生環境影響。
化學廢物將由挖泥機械裝置和設備的維修和保養,以及工作人口所產生的一般廢物而產生。只要嚴格遵從相關法例和建議規定處理、運送和棄置上述所識別的廢物,並且適當地實行建議的緩解措施,預計在營運階段將不會導致負面環境影響。
於營運階段期間,預期每四年左右在個別高點進行一次的重複挖泥工程(預計每次挖泥量可達90萬立方米),能將挖泥量可達290萬立方米的全面海床重塑推遲至每10年或以上一次。本項目工程邊界內的挖掘區域範圍將受到未來水深測量的結果影響。根據早前的位址勘察工程報告,本工程項目將挖掘到的海牀底泥預期為L類(第一類–開放式海洋棄置)。在任何情況下,重複性改善挖泥工程將需要根據PNAP ADV-21的要求進行沉積物採樣和測試,以妥善處置挖出的沉積物。海洋填料委員將會根據測試結果確定最合適的海洋處置場地,並根據PNAP ADV-21分配海洋棄置區。只要實行建議的緩解措施和遵從根據PNAP ADV-21的要求而實施的管理程序,預計不會產生環境影響。
化學廢物將由挖泥機械裝置和設備的維修和保養,以及工作人口所產生的一般廢物而產生。只要嚴格遵從相關法例和建議規定處理、運送和棄置上述所識別的廢物,並且適當地實行建議的緩解措施,預計在營運階段將不會導致負面環境影響。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中各方面的環境影響摘要載列於表 3-2。
評估點 |
評估結果 |
相關標準
/ 準則 |
估計超標程度 |
考慮的避免措施 |
建議的緩解措施 |
剩餘影響 |
水質影響 – 施工及營運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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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下列範圍內的易受水污染影響的地方: § 南部水質管制區 § 西部緩衝區水質管制區 |
§ 懸浮固體含量不會超出標準 § 不會超出沉積標準 § 不會因混濁而對水質造成負面影響 § 不會因海泥釋出的污染物而對水質造成負面影響 § 不會因易受水污染影響的地方的溶氧量降低而對水質造成負面影響 § 挖泥前後的水動力變化不顯著 |
§ 《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附件6及附件14 § 《水污染管制條例》 § 南部水質管制區水質指標 § 西部緩衝區水質管制區水質指標 § 水務署的沖廁水進水口水質標準 § 珊瑚的沉積物沉降及懸浮固體準則、「珊瑚礁區域污染管制標準及準則」 § 歐盟環境質量標準 § 美國環境保護局的最高濃度標準 § 美國環境保護局的連續濃度標準 § 澳大利亞和新西蘭水生生態系統指南 |
§ 預計不會因本工程項目而超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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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表3-1指定每個相應工作區和相應挖泥方法被允許的最大挖泥率。 § 禁止對耙吸漏斗式挖泥船使用少灰混合機外排放系統 |
§ 用封閉式抓斗式挖泥船或耙吸漏斗式挖泥船挖泥。抓斗式挖泥船和耙吸漏斗式挖泥船不應同時運作。 § 如果挖泥作業在任何一天在多個工作區內進行,則應用最低的最大挖泥率。 § 在抓斗式挖泥船選項上使用籠式隔沙網。 § 封閉式抓斗式挖泥船的抓斗容量不得小於8 立方米(海底管道附近除外)。 § 指定船隻尺寸,以減少來自船隻移動或螺旋槳尾流的湍流產生不適當的混濁 § 在工程項目界線內的工程船隻航行速度降低到不超過10海里 |
預計不會產生負面的剩餘影響 |
海洋生態影響 – 施工及營運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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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下列範圍內的植物、動物和其他生態棲息地的組成部分: § 南部水質管制區 § 西部緩衝區水質管制區 |
§ 由於挖泥而導致暫時損失軟水底棲息地和底棲群落的直接影響為輕微 § 與挖泥作業的沉積作用有關的底棲羣落間接干擾影響輕微 § 與水質影響有關的珊瑚羣落間接干擾影響輕微 § 與水質潛在擾動有關的潮間帶羣落的間接干擾影響屬微不足道 § 對綠海龜和其間築巢棲息地干擾影響輕微 § 對鯨豚動物使用棲息地沒有負面的干擾影響和沒有與工程船隻有關的其他間接影響 |
§ 香港法例第170章《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 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 香港法例第476章《海岸公園條例》; § 香港法例第131章《城市規劃條例》; § 香港法例第499章《環境影響評估條例》及《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 §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指南》第6/2010號 - 從環境影響評估角度對生態評估的一些觀察; §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指南》第7/2010號 - 生態評估的生態基線調查; §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指南》第11/2010號 -海洋生態基線調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及2011-2020年生物多樣性策略計劃及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國際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不適用 |
§ 除了必要的熱點/局部性的挖泥要保持在建議的最大允許挖泥率之外,避免在二月至四月這段幼豚最敏感的時期於航道的第4區內進行挖泥,以確保對江豚不會造成不可接受的干擾影響。 |
§ 建議船隻行駛去處置場時繞過在南丫島西南部和東部的江豚棲息地 § 在南丫島南部和東部水域實施最大限速為10海里 § 所有為本項目工程工作的船隻操作者,都應被清盺知會及解釋江豚可能會在本項目工程範圍內或附近以至沿到達本項目工程範圍的航線出現,以及於鯨豚類附近安全操作船隻的守則和在南丫島南部和東部水域遇到鯨豚類出沒時減速至10海里的安排。 |
剩餘影響微不足道 |
漁業影響 – 施工及營運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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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蘆荻灣魚類養殖區和相關人工魚礁 § 索罟灣魚類養殖區 § 長沙灣魚類養殖區 § 漁業的產卵場及育苗場 § 南丫海域周圍的捕魚活動 |
· 損失捕魚區、漁業資源及捕魚運作的影響程度屬於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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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附件9及附件17 § 香港法例第171章《漁業保護條例》; § 香港法例第358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
預計不會因本工程項目而超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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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3.7.1.3節指定每個相應工作區和相應挖泥方法被允許的最大挖泥率。 § 禁止對耙吸漏斗式挖泥船使用少灰混合機外排放系統 |
§ 用封閉式抓斗式挖泥船或耙吸漏斗式挖泥船挖泥。抓斗式挖泥船和耙吸漏斗式挖泥船不應同時運作。 § 如果挖泥作業在任何一天在多個工作區內進行,則應用最低的最大挖泥率。 § 在抓斗式挖泥船選項上使用籠式隔沙網。 § 封閉式抓斗式挖泥船的抓斗容量不得小於8 立方米(海底管道附近除外)。 § 指定船隻尺寸,以減少來自船隻移動或螺旋槳尾流的湍流產生不適當的混濁 § 在工程項目界線內的工程船隻航行速度降低到不超過10海里 |
預計不會產生負面的剩餘影響 |
生命危害 – 施工及營運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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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現有天然氣海底管道附近使用抓斗式挖泥方法和爬吸漏斗式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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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斗式挖泥方法 一共確定了30種危害,其中13種被評為高風險水平,其餘被評為中等風險水平 耙吸漏斗式挖泥方法 一共確定了23種危害,其中15種被評為高風險水平,其餘被評為中等風險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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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運輸及工務局於2005發布的《風險管理用家手冊》 |
不適用 |
一般 1. 沿本航道內的管道設置有730長的岩石鎧裝。 2. 在大量氣體釋放的情況下關閉管道。 3. 將應用非錨定區域。 4. 工作船將提供航行燈和標記。 5. 在能見度低的情況下,將廣播航行警告,建議船隻以安全速度行駛。 6. 安排颱風繫泊處予所有船用裝置。 當三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懸掛時,終止海上作業,船用裝置被送往指定的颱風繫泊處。 7. 將發出航行通告,通知挖泥作業範圍。 8. 協調海上交通安排。 9. 承建商將被要求遵守所有在香港境內安全航行的要求。 10.工程師對海上交通安排進行評估。 11.預先通知承建商關於運煤船的停泊和離泊。 12.在停泊/離泊運煤船前,任何佔用航道的船隻必須離開。 13.所有大型和可移動的物件都將固定在船上。 14.工作船設有消防設備。 15.工程師將審查和檢查挖泥船的消防設施和許可證。 16.從海底上升到陸上的管道部分由岩石鎧裝覆蓋,不會外露。 17.本工程項目的界線將標有旗幟,標記浮標和燈具。 18.本工程項目界線距離海堤,即管道從陸上轉移到海床的位置,約100米。 19.浮動機械須維持在令人滿意及適航的狀況,並須在任何時候有合資格海員在場看管。這些機械應設有良好和完善的繩索、線路和繫泊設備,並應充分配備燈具。 20.試行期間將進行鏈式 / 迴式水深測量。 抓斗式挖泥專用 1. 將建立一個錨定禁區。 所有相關數據將由測量師輸入到全球定位系統。 2. 在下錨期間,拖船操作員將使用拖船上的全球定位系統。 3. 承建商須提供無線電通信網絡。 4. 拖船上將會有合資格的人士監督錨敷設過程。 5. 須定期監測錨的位置。 6. 差分全球定位系統將安裝在挖泥船吊杆的頂部,並顯示確切的位置。 7. 將提供管道的建成細節。 8. 管道的位置將被標示在挖泥網架平面圖上,而挖泥船上操作團隊的所有操作人員都會清楚知道此事 9. 抓斗將通過使用制動系統以逐層約100mm從現有海床挖掘到最終設計水平。 10.將部署四個錨。 11.在管道附近進行的挖泥作業應在白天和遠離海堤的情況下進行。 12.開底躉船的設計容量將限制裝載。 13.躉船不得被填充至超過其最大容量。 14.開底躉船將具有鎖定裝置。 15.挖泥船在下錨後的移動將由絞車控制。
耙吸漏斗式挖泥專用 1. 耙吸漏斗式挖泥船只會停泊在本航道外。 2. 耙吸漏斗式挖泥船將提供航行燈和標記。 3. 在吸頭不能回收的情況下,耙吸漏斗式挖泥船將遠離管道。 4. 挖泥路線將與管道走向平行。 5. 電子傳感器將安裝在吸頭中,而鎖定裝置將設置在漏斗中。 6. 耙吸漏斗式挖泥船配備補償器。 |
一般 1. 確認所有錨已固定到位。 2. 避免工作船在運煤船停泊和離泊時及於日落後 /能見度低的情況下行駛。 3. 查看海事處的天氣資料。 4. 考慮港燈提供的初步運煤船運輸計劃。 5. 確認所有大型和可移動的物件都固定在挖泥船上。 6. 在船上使用電器煮食和禁止吸煙。 7. 根據當地要求將危險品存放在防爆櫃中。 8. 定期檢查船上任何鬆動的錨固系統,以避免工作船的漂流。 9. 準備一個計劃,以應對工作船的漂流。 10.提供工作船的保養紀錄及挖泥船的齒輪和起重設備。 11.要求工作船如非必要,不要停留在管道的正上方。 12.為挖泥作業準備施工說明書,並確保它在操作期間得到遵循。 13.進行挖泥剖面測量,而結果將立即由工程師審查。 14.工頭將具有關於挖泥剖面測量的知識。 15.挖泥後,由潛水員在管道位置進行水下測量。 16.當挖泥船在海堤附近移動時,實行安全行駛速度並在岸上提供具有良好能見度的陸上指示器。 抓斗式挖泥專用 1. 在管道走線正上方提供浮標。 2. 部署警衛船,提醒第三方船隻不要在挖泥作業範圍內行駛。 3. 挖泥船與南丫發電廠的海堤保持足夠的距離。 5. 驗證所有全球定位系統 / 差分全球定位系統的準確度。 7. 檢查錨鏈的長度是否足夠用於非錨定區域。 8. 部署警衛船以監測錨鍊和第三方船隻之間的距離。 9. 觀察挖泥作業範圍內的潮汐狀況和海流。 10.檢查海床的深度和並將隔沙網的底部保持在海床上方。 11.確認挖泥船在到達工程項目現場或需要移動時是否靠近管道。 12.當挖泥作業在管道附近進行時,抓斗應緩慢下降至海床。 13.為挖泥作業進行測試。 在進行測試當中建立工作成員之間的通信網絡。 14.監測管道中的壓力波動。 15.在管道附近進行挖泥作業時使用更小而活動受限制的抓斗。 16.審視用於管道附近挖泥作業的抓斗類型。 17.確認在挖泥船上只安裝正確類型的抓斗。 18.挖泥船操作員觀察是否有任何石從海床挖出。 19.派遣潛水員到海底,確認沒有岩石鎧裝的管道位置,並在其上方提供浮標。 20.每天挖泥作業後,將抓斗回收到挖泥船。 21.使用全球定位系統確保挖泥船不會被海流帶走。 22.監測躉船的吃水。 23.在船隻駛往非錨定區域之前回收所有錨。 24.禁止開底躉船停留在管道附近。 耙吸漏斗式挖泥專用 1. 工作船在發生火警時離開本航道及不能停留在管道附近。 2. 挖泥路線避免對鄰近建築物構成潛在侵害。 3. 提供挖泥船和補償器的保養記錄。 4. 準備計劃,以盡量減少由於吸入管龍門架系統故障或吸頭卡住岩石鎧裝或海床而對管道構成的影響。 5. 向承建商提供管道的詳細資料。 6. 當挖泥作業在管道附近進行時,耙吸漏斗式挖泥需以緩慢的速度行駛和不能降低吸入管。 7. 通過目視檢查確認補償器的可操作性。 8. 提醒挖泥船操作員觀察吸入管是否因堵塞而導致液體流量減少。 |
預計不會產生負面的剩餘影響。 |
噪音影響 – 建築噪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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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取的評估點包括鄰近工程項目界線的每個村落裡的首層村屋 / 學校。 |
§ 在維持機械裝置的最理想數量下,所有噪音敏感受體所接受的建築噪音水平預計符合相關噪音標準。因此,本工程項目預計不會產生不良的施工噪音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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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噪音管制條例》; § 《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 《環評條例》下相關指南 ; 及 § 《管制建築工程噪音(撞擊式打樁除外)技術備忘錄》。 |
不適用 |
§ 施工機械的數量不能超過第7.6節中規定的最佳數量。 |
不適用 |
預計不會產生負面的剩餘影響。 |
廢物管理 – 施工及營運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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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範圍 |
§ 預計施工期間需在海上處置的總海泥量最多達350萬立方米。將挖掘的海牀底泥為L類(第一類–開放式海洋棄置) § 挖泥船的保養及維修產生的少量化學廢物 § 建築工人每天產生最高達約300公斤的一般垃圾; § 預計每5至8年從營運階段的挖泥作業中挖掘最多約290萬立方米的海泥。 |
§ 《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附件7 及附件15 § 香港法例第354章《廢物處置條例》; § 香港法例第354C章《廢物處置(化學廢物) (一般) 規例》; § 香港法例第466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及 § 香港法例第132BK章《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儘量縮短躉船和挖泥點之間的距離,以避免海泥從封閉式抓斗掉落到海水; § 在運送及處置海泥時,應採取緩解措施,盡量減少潛在影響; § 根據《包裝、標籤及存放化學廢物的工作守則》處置化學廢物,以及在持牌化學廢物回收 / 處理廠處置化學廢物 ; 及 § 一般垃圾應存放在封閉垃圾箱或壓縮單元中,並相應地送到垃圾收集點。 |
預計不會產生負面的剩餘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