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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1 本工程項目位置圖
圖2.4.1 總平面圖 — 第1頁(共6頁)
圖2.4.2 總平面圖 — 第2頁(共6頁)
圖2.4.3 總平面圖 — 第3頁(共6頁)
圖2.4.4 總平面圖 — 第4頁(共6頁)
圖2.4.5 總平面圖 — 第5頁(共6頁)
圖2.4.6 總平面圖 — 第6頁(共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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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項 – 屬快速公路、幹道、主要幹路或地區幹路的道路,包括新路及對現有道路作重大擴建或改善的部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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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8項 – 橋台之間的長度超過100米的行車橋樑或鐵路橋樑。
(i) 擴闊介乎大河道與永順街之間一段荃灣路的高架行車道,往九龍方向由三線行車道改為四線行車道;
(ii) 擴闊介乎永順街與永基路之間一段荃灣路的高架行車道,由雙程雙線分隔行車道改為雙程三線分隔行車道;
(iii) 擴闊介乎永基路與葵青交匯處之間一段荃灣路的地面行車道,由雙程三線分隔行車道改為雙程五線分隔行車道;
(iv) 視乎進一步交通檢討的結果,擴闊介乎葵青交匯處和貨櫃碼頭路之間一段荃灣路的高架行車道,往九龍方向由三線行車道改為四線行車道(即現時尚未確定是否推展是項工程);
(v) 視乎進一步交通檢討的結果,建造連接荃灣路(往九龍方向)至青荃路(往荃灣方向)的連接路(連接路C)(即現時尚未確定是否推展是項工程);
(vi) 建造連接荃灣路(往屯門方向)至海興路的連接路(連接路E);
(vii) 在荃灣路相關路段提供噪音緩解措施,包括加設隔音屏障/隔音罩及於路面鋪設低噪音物料;及
(viii) 進行附屬工程,包括土力、渠務、水務、照明設備、環境美化、安裝交通輔助設施等工程。
表1.1 高架道路的選定建造方法摘要
建造方法 |
獲選理由 |
預製混凝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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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混凝土攪拌車來往工地的次數,因而減少對附近環境可能造成的空氣和噪音影響。 ·
使用鋼模作為模板,以便能盡量重新再用,藉此減少產生建築廢物或物料。 ·
縮短施工時間,令多段橋身可以同時施工,從而減少現場的潛在環境影響,以及減少與同期進行的工程項目形成累積環境影響。 ·
建造預製結構需要相對較少的臨時鋼台,因此會產生較少建築廢物或物料。 ·
預製工程都在工地以外的製作工場進行。 ·
製作工場能較有效地控制工程和工藝的質量。 ·
橋身可以在現場外製作,與下層結構工程同時進行(即不同工序可以同時進行),令建造工程更有效率。 ·
耐用,而且保養成本較低。 |
表1.2 同期進行的工程項目摘要
工程項目名稱 |
目標動工日期 |
目標竣工日期 |
已考慮/已處理的 累積影響 |
荃青交匯處改善工程 |
2023 |
2026 |
施工階段:沒有 運作階段:空氣質素、噪音、視覺及景觀 |
擬於青荃路10號地點建骨灰安置所 |
2024 |
2030 |
施工階段:空氣質素、噪音、視覺及景觀 運作階段:沒有 |
連接葵青交匯處上斜路至葵涌道的天橋 |
2021 |
2025 |
施工階段:沒有 運作階段:空氣質素、噪音、視覺及景觀 |
大涌道交匯處改善工程 |
2028 |
2030 |
施工階段:沒有 運作階段:空氣質素、噪音、視覺及景觀 |
表1.3 關注事項及跟進摘要
關注事項 |
跟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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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擬建隔音屏障/隔音罩的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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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擬建隔音屏障/隔音罩進行設計時,會盡可能將其高度設於低於毗鄰住宅樓宇(例如環宇海灣)的最低住宅樓層水平,以減少視覺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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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項目在施工期間將會採取適當的臨時噪音緩解措施。在推展本工程項目的下一階段,會仔細規劃施工安排,務求盡量減少本工程項目在施工期間對附近民居造成的建築噪音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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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擬建隔音屏障/隔音罩的頂部可能產生眩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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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建隔音屏障/隔音罩的頂板將採用盡量減少產生眩光的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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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擬建於全城匯第2座和柏傲灣前面的隔音罩提出環境方面的關注(例如視覺、噪音和空氣質素),並要求檢討有關隔音罩的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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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檢視/修訂有關路段的擬議隔音罩設計,由半開放式隔音屏障改成密封式隔音屏障。有關建議的噪音緩解措施範圍,請參閱本報告第4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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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將擬建的隔音罩延伸至介乎全城匯第3座與海之戀第7座之間的一段荃灣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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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噪音影響評估結果,本工程項目在實施各項建議的噪音緩解措施後(當中並不需在全城匯第3座至海之戀第7座對出的一段荃灣路加設任何隔音罩),將會符合環評條例的準則。因此,該要求加建的隔音罩不屬本工程項目範疇。有關建議的噪音緩解措施範圍,請參閱本報告第4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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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本工程項目在施工期間對荃灣路可能造成的交通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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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項目在施工期間會實施適當的臨時交通安排。在推展本工程項目的下一階段,會仔細規劃施工安排,務求盡量減少本工程項目在施工期間對荃灣路造成的交通影響。 |
表2.1 環境影響摘要
影響的預測結果 |
主要的相關標準/準則 |
超標幅度 (未經緩解) |
避免影響的措施/緩解措施 |
剩餘影響(已實施緩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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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質素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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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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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本項目工地界線附近500米範圍內的具代表性現有住宅、商業發展項目和政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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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本工程項目規模較小,而且有關工程會在多個地點於不同施工時期進行,因此有關的建築活動不會造成不良塵埃影響。 ·
由於有「空氣污染管制 (非道路移動機械) (排放) 規例」的規管,本工程項目不會因為使用燃料和機動設備而造成不良的空氣質素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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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4和12 ·
香港空氣質素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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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 (非道路移動機械) (排放) 規例」已獲核准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會在工地內使用,並應盡量採用以公共電力推動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來取代以柴油推動的機械,藉以減少這類機械可能產生的廢氣。 減少塵埃的措施和良好施工方法 ·
定期灑水以減少塵埃從外露的工地地面和沒有路面鋪築的道路上被揚起,尤其是在旱季。 ·
在特別多塵的施工區和接近空氣質素敏感受體的地區經常灑水。 ·
為堆放物料或多塵物料的存放堆加上側面圍封和覆蓋設施,以減少產生塵埃。倘若因為經常使用而不能實施上述建議,便必須為幼細物料灑水。 ·
必須避免露天堆放物料,否則必須加上覆蓋。盡可能防止把多塵物料堆放於空氣質素敏感受體附近。 ·
運載多塵物料至工地的車輛必須用帆布覆蓋所載物料。 ·
在工地出口設置和使用車輪和車身清洗設施。 · 在轉運站的裝卸區設置擋風和吸塵設施,或相若的塵埃緩解措施;並為裝卸鬆散物料時可能產生塵埃的裝卸區裝設和使用灑水設施,特別是在旱季或乾燥日子。 ·
在與街道或其他公眾可以到達的地方相連的工地界線上(除了工地的出入口),裝設高出地面不少於2.4米的圍板。 ·
對在工地道路上行駛的車輛實施速度限制。 ·
車輛的行駛路線和建築器械的擺放位置都應盡可能遠離空氣質素敏感受體。 ·
實施環境監察與審核計劃,藉此監察施工過程,以便在出現多塵情況時加以控制和改變施工方法。 ·
把所有多塵活動安排在盡量遠離附近所有空氣質素敏感受體的地方進行。 ·
在工地界線旁有空氣質素敏感受體的位置裝設較高的圍板。 ·
所有惡臭物料應盡可能遠離空氣質素敏感受體。 · 堆放惡臭物料應用塑料防水布完全覆蓋。 · 惡臭物料應盡快清除,不得在現場堆放過夜。 ·
應控制泥頭車上負載的惡臭物料,以避免溢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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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料沒有任何不良剩餘影響。 |
運作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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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本項目工地界線附近500米範圍內的現有和已規劃住宅和商業發展項目,以及政府用地。 |
二氧化氮 ·
1小時平均濃度:108 -191 µg/m3 ·
全年平均濃度:14.07 -41.52 µg/m3 ·
對於年均二氧化氮濃度超過空氣質素指標的空氣質素敏感受體,其年均二氧化氮濃度預計較"沒有本工程項目"的情況有所下降。 可吸入懸浮粒子 ·
24小時平均濃度:59 - 63 µg/m3 ·
全年平均濃度:26 - 29 µg/m3 微細懸浮粒子 ·
24小時平均濃度::32 - 35 µg/m3 ·
全年平均濃度:14 - 17 µg/m3 |
二氧化氮 ·
1小時平均濃度:200 µg/m3(容許超標次數:18)。 ·
全年平均濃度:40 µg/m3。 可吸入懸浮粒子 ·
24小時平均濃度:100 µg/m3(容許超標次數:9)。 ·
全年平均濃度:50 µg/m3。 微細懸浮粒子 ·
24小時平均濃度:50 µg/m3(容許超標次數:18)。 ·
全年平均濃度:25 µ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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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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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本工程項目在運作階段不會造成不良空氣質素影響,因此毋須實施任何緩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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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料沒有任何不良剩餘影響。 |
噪音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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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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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項目工地界線附近300米範圍內的具代表性現有噪音受體(例如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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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92分貝(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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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5和13 ·
距離住宅所外牆1米處的30分鐘等效連續聲級為75dB(A)。 ·
在距離依靠開窗通風的教育機構外牆1米處的30分鐘連續等效聲級達70分貝(A)(考試期間為65分貝(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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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17分貝(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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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環保署「優質機動設備」數據庫內所列的優質機動設備 -
為機動設備裝設臨時流動隔音屏障、隔音罩。 -
良好施工方法 ·
在工地內只使用保養良好的機械,而且需定期檢查維修。 ·
建築器械都應採用消音器或靜音器,並應作妥善保養。 ·
流動機械應盡量放置於遠離敏感受體的地方。 ·
間歇使用的機器設備,都應在暫停使用時關上,或把動力調至最低。 ·
對於會朝一個方向發出強烈噪音的機械,應該盡可能將發聲的一面朝向遠離附近敏感受體的方向。 ·
應該善用物料堆和其他構築物作為屏障,擋隔現場建築活動的噪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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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料沒有任何不良剩餘影響。 |
運作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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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本項目工地界線附近300米範圍內的具代表性現有和已規劃的住宅發展項目、教育機構、診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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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測整體噪音聲級:54 – 85分貝(A) ·
本工程項目道路的預測噪音聲級:0 – 75分貝(A) ·
因本項目道路而新增的噪音聲級:0 – 13分貝(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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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5和13 ·
距離住宅樓宇外牆1米處的噪音在1小時內有10%時間超過70分貝(A)(L10(1 hour) 70分貝(A))。 · 在距離下列地方的外牆1米處的噪音達65分貝(A):學校、公眾禮拜場所、法庭和需要以無輔助設施的聲音來溝通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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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相關噪音準則逾16分貝(A)。 ·
在一些具代表性的噪音敏感受體處的超標情況,主要是由現有道路造成;而在另一些具代表性的噪音敏感受體處,則主要由本項目的道路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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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低噪音路面 ·
擬建的隔音屏障和隔音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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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料沒有任何不良剩餘影響。 |
水質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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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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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項目工地界線外500米範圍內的具代表性水質敏感受體。 |
建造工程的水質影響潛在來源包括: · 一般建築活動所產生的廢水; · 建築工地徑流; · 在荃青交匯處東、西兩面,以及在葵涌公園附近的人工水道進行建造工程; · 建築工人產生的污水;及 ·
意外溢漏化學品。 |
· 「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6和14 · 西部緩衝區和維多利亞港(第一期)水質管制區的相關水質指標。 · 「技術備忘錄:排放入排水及排污系統、內陸及海岸水域的流出物的標準」 · 專業人士環保事務諮詢委員會專業守則第PN 1/94號 ·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工程技術通告第5/2005號 ·
水務署的水質準則(沖廁水進水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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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
· 「專業人士環保事務諮詢委員會專業守則PN 1/94:建築工地的排水渠」所闡述的緩解措施和良好施工方法。 ·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工程技術通告第5/2005號:「保護天然河溪免受建造工程影響」 · 廢物處置規例 ·
為建築工人提供臨時衛生設施,例如化學廁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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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料沒有任何不良剩餘影響。 |
運作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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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項目工地界線外500米範圍內的具代表性水質敏感受體。 |
運作階段可能造成的潛在水質影響包括: ·
在新鋪築不透水地區內的非定點源頭地面徑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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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6和14 · 西部緩衝區和維多利亞港(第一期)水質管制區的相關水質指標。 ·
「技術備忘錄:排放入排水及排污系統、內陸及海岸水域的流出物的標準」 ·
專業人士環保事務諮詢委員會專業守則第5/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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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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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專業人士環保事務諮詢委員會專業守則第5/93號的要求,為新道路排水渠設置足夠沙隔 ·
採用最佳雨水管理方法和雨水污染控制計劃來減少非定點源頭造成的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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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料沒有任何不良剩餘影響。 |
廢物管理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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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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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廢物、挖出的陸地沉積物、化學廢物和一般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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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工程會產生約900立方米的非惰性建築廢物(其中800立方米會被重新再用)和約17,860立方米的惰性建築廢物(其中10,000立方米會被重新再用):工地清理/設立/機械移動、挖掘/地基工程、打樁工程、樁帽/碼頭/橋台的建造工程和斜坡工程。 ·
為改建現有荃灣路的高架橋和新支撐柱而建造新橋墩,將挖出約 2,100 立方米的陸地沉積物。 ·
約每月數立方米的少量化學廢物 ·
建造工程及現場職員和工人每日會產生約65千克的一般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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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7和15 ·
廢物處置條例(354章) ·
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354N章) ·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28章) ·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132BK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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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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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良好施工方法、減少廢物措施和妥當地儲存、收集和運輸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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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料沒有任何不良剩餘影響。 |
運作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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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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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本工程項目在運作階段不會產生任何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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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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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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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項目不會造成不良影響,因此毋須實施任何緩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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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料沒有任何不良剩餘影響。 |
土地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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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的建築工人和未來的佔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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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項目不會造成土地污染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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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19 ·
受污染土地的評估和整治指引(環保署,2007年) ·
受污染土地勘察及整治實務指南(環保署,2011年) ·
按風險釐定的土地污染整治標準的使用指引(環保署,20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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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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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料本工程項目不會造成土地污染影響,因此毋須實施任何緩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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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料沒有任何不良剩餘影響。 |
堆填區沼氣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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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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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和日後的運作保養期間,在堆填區諮詢區域進行挖掘工程,或在臨時辦公室、倉庫等的工人(直接接觸土地的人) |
· 若對堆填區沼氣沒有實施充份控制,可能造成多種潛在危險。如在進行挖掘工程和地基工程,及/或排水管或其他地底設施的保養工程時,倘若沼氣進入密閉的空氣空間,或在當中積聚,有可能導致窒息、火災或爆炸。其他容易受影響的地方包括工地上的小屋,或其他在施工期間使用的,通風欠佳的封閉空間。 |
· 「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7和19 · 專業人士環保事務諮詢委員會專業守則第3/96號 – 毗鄰堆填區的發展項目的堆填區沼氣危險評估 · EPD/TR8/97 – 堆填區沼氣危險評估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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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醉酒灣堆填區廢物界線內,以及250米諮詢區域內的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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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一項堆填區沼氣監察計劃,並在沼氣濃度達到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所述的濃度閥限值時採取相應行動,一如「堆填區沼氣危險評估指南」第8章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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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料沒有任何剩餘影響。 |
運作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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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日後的維修保養需要進行深層挖掘工作,各敏感受體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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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 EPD/TR8/97的第8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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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醉酒灣堆填區廢物界線內,以及250米諮詢區內的地區。 |
· 實施EPD/TR8/97第8章所述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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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料沒有任何剩餘影響。 |
文化遺產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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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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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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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料本工程項目在施工階段不會對文化遺產地點造成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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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及古蹟條例(53章) ·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499章)及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10和19; ·
環境影響評估研究:評估對文化遺產地點影響的指南; ·
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第10章 ·
文化遺產影響評估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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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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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須實施任何緩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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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
運作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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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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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料本工程項目在運作階段不會對文化遺產地點造成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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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及古蹟條例(53章) ·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499章)及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10和19; ·
環境影響評估研究:評估對文化遺產地點影響的指南; ·
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第10章 ·
文化遺產影響評估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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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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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須實施任何緩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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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
景觀及視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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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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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觀資源 (L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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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LR 4.1(荃灣公園)、LR 4.4(葵涌公園)、LR 4.5(葵順街遊樂場)造成中等程度的景觀影響。 ·
對LR 1(斜坡上的植物和路邊種植)造成輕微/中等程度的景觀影響。 ·
對LR 2(在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上的植物)、LR 3(藍巴勒海峽內的水體)、LR 4.2(荃灣海濱長廊和荃灣海濱公園)、LR 4.3(荃灣其他休憩用地)、LR 4.6(葵青其他休憩用地)、LR 5(荃灣住宅發展項目的園景美化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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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10和18 ·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指南8/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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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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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現有植物 ·
移植受影響樹木 ·
控制夜間照明的眩光 ·
架設具裝飾功能的圍板 ·
管理建築活動和設施 ·
修復暫時受滋擾的園景美化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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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LR 4.1、LR 4.4、LR 4.5造成輕微/中等程度的景觀影響 ·
對LR 1造成微乎其微/輕微的景觀影響 ·
對LR 2、LR 3、LR 4.2、LR 4.3、LR 4.6、LR 5造成微乎其微的景觀影響。 |
景觀特色區 (LCA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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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LCA 1(交通走廊景觀特色區)、LCA 5.1(荃灣公園都市景觀特色區)、LCA 5.2(葵涌市區公園景觀特色區)造成中等程度的景觀影響。 ·
對LCA2.2(葵涌市區工業景觀特色區)、LCA 4.1(荃灣其他市區邊緣景觀特色區)造成輕微/中等程度的景觀影響。 ·
對LCA 4.2(葵涌其他市區邊緣景觀特色區)造成微乎其微/輕微的景觀影響。 ·
對LCA 2.1(荃灣市區工業景觀特色區)、LCA 3.1(荃灣市區住宅景觀特色區)、LCA 3.2(葵涌住宅景觀特色區)、LCA 6(市區現代混合式綜合發展景觀特色區)、LCA 7(墳場景觀特色區)、LCA 8(海峽景觀特色區)造成微乎其微的景觀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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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10和18 ·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指南8/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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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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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現有植物 ·
移植受影響樹木 ·
控制夜間照明的眩光 ·
架設具裝飾功能的圍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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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LCA 1、LCA 5.1、LCA 5.2造成輕微/中等程度的景觀影響 ·
對LCA 2.2、LCA 4.1造成微乎其微/輕微的景觀影響 ·
對LCA 2.1、LCA 3.1、LCA 3.2、LCA 4.2、LCA 6、LCA 7、LCA 8造成微乎其微的景觀影響。 |
視覺敏感受體 (VS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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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REC-7造成頗大的視覺影響。 ·
對R-4, REC-2、REC-5、GIC-1、GIC-2、GIC-3、GIC-6、T-1、T-6造成中等程度的視覺影響。 ·
對R-7、R-8、O-1、O-2、O-3、O-5、T-2、T-4、T-5造成中等/頗大的視覺影響。 ·
對R-2、R-3、REC-1、O-4造成輕微/中等的視覺影響。 ·
對R-1、R-5、REC-3、REC-4造成微乎其微/輕微的視覺影響。 ·
對其他視覺敏感受體造成微乎其微的視覺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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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10和18 ·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指南8/2010 |
·
不適用 |
·
保留現有植物 ·
移植受影響樹木 ·
控制夜間照明的眩光 ·
架設具裝飾功能的圍板 ·
管理建築活動和設施 ·
修復暫時受滋擾的園景美化區 ·
修復受影響的斜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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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REC-7造成中等/頗大程度的剩餘視覺影響。 ·
對R-7、R-8、 O-1、O-2、O-3、O-5、T-2、T-4、 T-5造成中等程度的剩餘視覺影響。 ·
對R-4、REC-2、REC-5、GIC-1、GIC-2、GIC-3、GIC-6、T-1、T-6造成輕微/中等程度的剩餘視覺影響。 ·
對R-2、R-3、REC-1、O-4造成微乎其微/輕微的剩餘視覺影響。 ·
對其他視覺敏感受體造成微乎其微的剩餘視覺影響。 |
運作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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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觀資源 (L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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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LR 4.1(荃灣公園)、LR 4.4(葵涌公園)、LR 4.5(葵順街遊樂場)造成中等程度的景觀影響。 ·
對LR 1(斜坡上的植物和路邊種植)造成輕微/中等程度的景觀影響。 ·
對LR 2(在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上的植物)、LR 3(藍巴勒海峽內的水體)、LR 4.2(荃灣海濱長廊和荃灣海濱公園)、LR 4.3(荃灣其他休憩用地)、LR 4.6(葵青其他休憩用地)、LR 5(荃灣住宅發展項目的園景美化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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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10和18 ·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指南8/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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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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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失去的現有樹木進行補償植樹 ·
景觀修復和斜坡處理工程 ·
增加路邊種植 ·
重置受影響的休憩用地 ·
對隔音屏障和隔音罩外觀進行美化處理 ·
為行車道和其他公路結構採用具美感的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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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運作首天會對LR 4.1、LR 4.4、LR 4.5造成輕微/中等程度的剩餘影響;而在運作後第10年的剩餘影響會是微乎其微/輕微。 ·
在運作首天會對LR1造成微乎其微/輕微的剩餘影響;而在運作後第10年的剩餘影響會是微乎其微。 ·
在運作後的第1天和第10年,對LR 2、LR 3、LR 4.2、LR 4.3、LR 4.6、LR 5造成的剩餘影響都是微乎其微。 |
景觀特色區 (LCA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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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LCA 1(交通走廊景觀特色區)、LCA 5.1(荃灣公園都市景觀特色區)、LCA 5.2(葵涌市區公園景觀特色區)造成中等程度的景觀影響。 ·
對LCA2.2(葵涌市區工業景觀特色區)、LCA 4.1(荃灣其他市區邊緣景觀特色區)造成輕微/中等程度的景觀影響。 ·
對LCA 4.2(葵涌其他市區邊緣景觀特色區)造成微乎其微/輕微的景觀影響。 ·
對LCA 2.1(荃灣市區工業景觀特色區)、LCA 3.1(荃灣市區住宅景觀特色區)、LCA 3.2(葵涌住宅景觀特色區)、LCA 6(市區現代混合式綜合發展景觀特色區)、LCA 7(墳場景觀特色區)、LCA 8(海峽景觀特色區)造成微乎其微的景觀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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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10和18 ·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指南8/2010 |
·
不適用 |
·
為失去的現有樹木進行補償植樹 ·
進行景觀修復和斜坡處理工程 ·
增加路邊種植 ·
重置受影響的休憩用地 ·
對隔音屏障和隔音罩外觀進行美化處理 ·
為行車道和其他公路結構採用具美感的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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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運作首天會對LCA 1、LCA 5.1、LCA 5.2造成輕微/中等程度的剩餘影響;而在運作後第10年的剩餘影響會是微乎其微/輕微。 ·
在運作首天會對LCA 2.2、LCA 4.1造成微乎其微/輕微的剩餘影響;而在運作後第10年的剩餘影響會是微乎其微。 ·
在運作後的第1天和第10年,對LCA 2.1、LCA 3.1、LCA 3.2、LCA 4.2、LCA 6、LCA 7、LCA 8造成的剩餘影響都是微乎其微。 |
視覺敏感受體 (VS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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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REC-7造成頗大的視覺影響。 ·
對R-4、REC-2、REC-5、GIC-1、GIC-2、GIC-3、GIC-6、T-1、T-6造成中等程度的視覺影響。 ·
對R-7、R-8、O-1、 O-2、O-3、O-5、T-2、 T-4、T-5造成中等/頗大的視覺影響。 ·
對R-2、R-3、REC-1、O-4造成輕微/中等的視覺影響。 ·
對R-1、R-5、REC-3、REC-4造成微乎其微/輕微的視覺影響。 ·
對其他視覺敏感受體造成微乎其微的視覺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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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10和18 ·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指南8/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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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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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失去的現有樹木進行補償植樹 ·
進行景觀修復和斜坡處理工程 ·
增加路邊種植 ·
重置受影響的休憩用地 ·
對隔音屏障和隔音罩外觀進行美化處理 ·
為行車道和其他公路結構採用具美感的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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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運作首天會對REC-7造成中等/頗大的剩餘視覺影響;而在運作後第10年的剩餘視覺影響會是中等。 ·
在運作首天會對 R-7、R-8、O-1、 O-2、O-3、O-5、 T-2、T-4、T-5造成中等程度的剩餘視覺影響;而在運作後第10年的剩餘視覺影響會是微乎其微/輕微。 ·
在運作首天會對 R-4、REC-2、REC-5、GIC-1、GIC-2、GIC-3、GIC-6、T-1、T-6造成輕微/中等程度的剩餘視覺影響;而在運作後第10年的剩餘視覺影響會是微乎其微/輕微。 ·
在運作首天會對 R-2、R-3、 REC-1、O-4造成微乎其微/輕微的剩餘視覺影響;而在運作後第10年的剩餘視覺影響會是微乎其微。 ·
在運作後的第1天和第10年,對其他視覺敏感受體造成的剩餘視覺影響都是微乎其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