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
表 2.3
建議發展大綱圖土地用途預算 (將軍澳第137區)
表 2.4
建議發展大綱圖土地用途預算 (將軍澳第132區對出造地)
附圖
項目位置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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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軍澳第137區的建議發展大綱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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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軍澳第132區對出造地的建議發展大綱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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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工程項目位置 (圖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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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工程項目位置 (圖2) |
1.3. 本行政摘要之目的
2.1.1 將軍澳第137區
2.1.2 將軍澳第132區對出造地
2.2.2 將軍澳第132區對出造地
公共設施 |
設施需求/ 選址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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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設置於臨海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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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填料轉運設施 |
將軍澳第137區臨時填料庫現時用於接收及貯存本港東面產生的公眾填料,以轉運到合適的項目作重用。當將軍澳第137區發展成以房屋用途為主的社區後,我們仍有需要於一個臨海的位置,保留一個規模較小的設施,以接收及轉運於本港東面(包括將軍澳區)產生的公眾填料。 |
須 設 置 於 臨 海 位置 , 以 通 過 水 路 轉運 接 收 的 公 眾 填料 , 以 供 合 適 的 項目 重 用 。 |
混凝土配料廠 |
將軍澳第137 區的臨時混凝土配料廠計劃於 2029 年或之前停用。由於混凝土必須在短時間內運送到建築工地以維持其質量,因此需要在附近設置一個永久的混凝土配料廠,為東九龍及新界東(包括將軍澳)的建築工地提供服務。 |
為了方便混凝土配料廠的運作,在臨海位置設廠可以通過海路運輸生產混凝土的原料,從而減少對道路交通的負荷。 |
電力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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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設施內有接收電力及變電的設施,是重要的策略性基建,有助提升香港透過區域合作輸入零碳能源的能力,並達致香港在 2035 年前的碳排放比 2005 年減少 50%及在 2050 年前達致碳中和的目標。 將軍澳第132區被視為電力設施的最佳位置,因為它鄰近將軍澳和港島東現有兩間電力公司電網計劃的接駁點,而且兩間電力公司的電力系統可透過較短距離的海底電纜互連。 |
海底電纜需要在臨海位置登陸。 |
建築廢物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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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東南堆填區擴建部分將在居民遷入第137區前關閉,有必要設立一個建築廢物處理設施,以接收、處理並大量轉運由區域東(包括將軍澳)產生的建築廢物至其他廢物處理設施(例如堆填區)。 |
由於混合建築廢物需大量運送至其他廢物處理設施,因此設施需設置於臨海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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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轉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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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區域東(包括將軍澳)並沒有專用的廢物轉運站。當局作出臨時安排,把該區產生的都市固體廢物轉運至港島東、西九龍及沙田的廢物轉運站處理。由於這三個廢物轉運站的處理量已達飽和,因此有需要設立一個廢物轉運站,為區域東(包括將軍澳)現有及日後的發展項目提供服務。 |
由於都市固體廢物會被壓縮並裝入密封貨櫃中,再經海路運送到廢物處理設施,因此必須設置於臨海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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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垃圾收集站 |
由於茶果嶺地區將發展為海濱長廊,因此建議將該處的海上垃圾收集站重新設置在東部的其他地點,以服務東部水域。靠近廢物轉運站也能促進運營協同效應。 |
由於船隻需要卸載收集的垃圾,因此必須設置於臨海位置。 |
2.3.1 將軍澳第137區
房屋與工作機遇
2.3.1.1 將軍澳第137區跨越維港,為都會區內難得的大型海濱現有土地,配備現有及規劃中的基建和道路,可發展為房屋供應的主要來源,充分運用區內資源,滿足公眾的期許和房屋需求。
2.3.1.2 受「再工業化」政策方向驅動,加上鄰近坐擁數據技術中心和先進製造業中心的將軍澳創新園,將軍澳第137區策略性的位置將可與鄰近經濟活動產生協同效應。將軍澳第137區不但為知識型人口提供住屋,更能提供本地就業機會,藉以減少市民跨區出行的需求。
優良的暢達性
2.3.2 將軍澳第132區
位置隱蔽
毗連將藍公路
2.4.1 將軍澳第137區
基礎設施限制
將軍澳第137區發展範圍有限
藍塘海峽分道航行制
避免並盡量減少工業與住宅用途地帶接鄰
在規劃過程中對認可殯葬區的考慮
環境限制
現有生態、自然及景觀特色
2.4.1.5 將軍澳第 137區周邊地區具自然價值。在將軍澳東部海灣沿岸的抽樣潛水調查和快速生態評估調查中記錄了各種珊瑚群落。在佛堂洲西南海岸發現了一個可供移殖珊瑚的珊瑚接收地。將軍澳第 137 區亦與東面清水灣郊野公園沿岸的天然山丘接合,擁有著具重要保育價值的物種。因此應適當考慮避免/減少未來發展對現有生態、自然及景觀特色的不良影響。
法定古蹟/具考古價值地點
2.4.1.6 項目範圍外有一處法定古蹟佛頭洲稅關遺址(亦稱為佛頭堂洲舊稅關遺址)及三個具考古價值地點,包括佛頭洲具考古研究價值的地點 (SAI184)、佛頭洲頹垣(SAI185) 及佛頭洲清代墓碑 (SAI186)。應考慮避免侵佔已宣布的古蹟或具考古價值的地點。
2.4.2 將軍澳第132區
基礎設施限制
現有政府土地牌照構築物
將軍澳華人永遠墳場
將軍澳危險貨物碇泊處
圖表 2.1 – 將軍澳危險貨物碇泊處的位置[4]
公共設施要求
公共設施 |
所需佔地面積 |
最高建築高度 |
臨海要求 |
電力設施 |
5.9公頃 |
60米 |
200米的斜坡海堤用於電纜登陸 |
廢物轉運站 |
3.0公頃 |
40米 (岸上起重機為 50米) |
17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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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廢物處理設施 |
4.5公頃 |
20米 |
180米 |
公眾填料轉運設施 |
4.0公頃 |
25米 |
230米 |
混凝土配料廠 |
0.6公頃 |
28米 |
80米 |
海上垃圾收集站 |
0.18公頃 |
14米 |
30米 |
環境限制
現有生態、自然及景觀特色
2.5.1 將軍澳第137區
2.5.2 將軍澳第132區
2.5.2.1 項目可發展面積約 20 公頃,以容納五項公共設施,即電力設施、建築廢物處理設施、公眾填料轉運設施、廢物轉運站及混凝土配料廠,以及相關基礎建設包括一座污水泵站項目可發展面積約 20 公頃,以容納五項公共設施,即電力設施、建築廢物處理設施、公眾填料轉運設施、廢物轉運站及混凝土配料廠,以及相關基礎建設包括一座污水泵站以支援公共設施。鑑於公眾期望減少公共設施的數目,在初步發展大綱圖階段提出的海上垃圾收集站將不會設置於將軍澳第 132 區。
表 2.3 建議發展大綱圖土地用途預算 (將軍澳第137區)
大約面積 (公頃) (佔整體的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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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 公共 - 私人 |
51.9 (50.8%) 25.9 26.0 |
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 - 小學 - 中學 - 政府用地(儲備)暨體育館 - 分區警署 - 分區消防局暨救護站 - 政府綜合大樓 (包括附游泳池、體育館、公眾街市、社區會堂、健康中心、回收便利點、垃圾收集站) |
7.3 (7.2%) 2.0 1.6 0.8 0.4 0.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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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憩空間 |
18.8 (18.4%) |
其他指定用途 – - 淨水設施 - 潔淨能源站 - 電力支 - 食水配水庫及海水配水庫 |
6.9 (6.8%) 4.5 0.4 1.0 1.0 |
道路 |
17.2 (16.9%) |
加總 (約) |
102.2 (上捨至103) (100%) |
註:上述土地用途預算表以 2024年07月10日版本的建議發展大綱圖為依據。因四捨五入之故,所列細項數字之加總或與表列總數不一致,百分比亦或未能精確反映實際數目。
2.6.2 將軍澳第132區
表 2.4 建議發展大綱圖土地用途預算 (將軍澳第132區對出造地)
土地用途 |
大約面積 (公頃) (佔整體的百分比%) |
(A) 電力設施 |
5.6 (28.3%) |
(B) 廢物轉運站 |
3.0 (15.3%) |
(C) 建築廢物處理設施 |
4.5 (22.7%) |
(D) 公眾填料轉運設施 |
4.0 (20.2%) |
(E) 混凝土配料廠 |
0.6 (3.0%) |
(F) 其他* |
2.0 (10.1%) |
加總 (約) |
19.8 (大約20) (100%) |
註: * 包括支援基礎設施 (即污水泵站(約0.07公頃、道路和美化市容地帶),但不包括海上高架橋。
· 1: 覆蓋面積超過 50 公頃的市區發展工程項目或重建工程項目。
2.7.2 附表2所列的指定工程項目
2.7.2.1 此外,本工程項目亦包括《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I 部附表 2 所載多個指定工程項目,如表 2.5所述及圖 2.3和圖2.4所示。每項指定工程項目的範圍詳情載於環評報告第 2 節。
參考編號 |
附表 2 指定工程項目 |
建議發展大綱圖中的工作項目 /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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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1 1 |
A.8 |
橋台之間的長度超過 100 米的、由位處海上的橋墩支承的汽車行車橋樑或鐵路橋 |
在將軍澳 – 藍田隧道附近將以高架橋形式興建及營運一條行車道橋供汽車使用,橋與橋之間的橋台最少長度約700米,並由橋墩支撐立於海面上,為將軍澳第132 區的擬議設施提供直接方便的交通連接。 |
DP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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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
面積超過 5 公頃的填海工程 ( 包括相聯挖泥工程 ) |
將軍澳第137區的填海工程將提供約20公頃的土地。 將軍澳第132區的填海工程將提供約19公頃的土地。 |
C.2 |
面積超過 1 公頃的填海工程 ( 包括相聯挖泥工程 ),而其一條界線 — (c) 距離一個現有的住宅區的最近界線少於 100 米 |
將軍澳第132區填海工程(約19公頃)的項目界線距離安聯村最近界線(現有政府土地牌照的位置)約3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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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3 1 |
F.1 |
裝置的污水處理能力超過每天 15 000 立方米3的污水處理廠 |
在將軍澳第137區興建及營運一座淨水量約為每天54,000 立方米的淨水設施。淨水設施與規劃中的住宅區相距約100米,與規劃中的將軍澳第137區教育機構相距約60米。 |
F.2 |
污水處理廠,而 (a) 其裝置的污水處理能力超過每天 5000 立方米;及 (b) 其一條界線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 (i) 住宅區 和 (iii)敎育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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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4 2 |
G.2 |
廢物轉運站 |
在將軍澳第 132 區對開的平整土地興建及營運廢物轉運站。 |
DP5 2 |
G.5 |
建築廢物處理設施,而 (a) 其設計的處理能力每天超過 500 公噸;及 (b) 其一條界線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 (i) 住宅區 |
在將軍澳第 132 區對開的平整土地興建建築廢物處理設施,每天可處理約 3,000 公噸建築廢棄物。 建築廢物處理設施距離安聯村(現有政府土地牌照的位置)約140米。 |
DP6 2 3 |
H.1 |
400 千伏的電力分站及輸電線 |
在將軍澳第 132 區對開的平整土地建造和營運電力設施,預計容納高達400千伏的設備。 |
註釋:
1 本環評研究將為環境許可證的申請提供依據。
2 各項目倡議人會另行進行環評或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
3 評估時未有運營商提供電力設施的設計資料。本環評研究以400千伏變電站為假設,該變電站屬於《環評條例》附表2的指定工程項目。
2.7.2.2 除了表2.5所列的附表2指定工程項目外,建議發展大綱圖中還有許多非指定工程項目,如表2.6所總結。詳情載於環評報告第2節。
表 2.6 非指定工程項目摘要
非指定工程項目 |
其他要素 |
將軍澳第 132 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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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指定用途 |
公眾填料轉運設施 |
混凝土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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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泵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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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化市容地帶 |
路旁市容 |
道路 |
當區道路 |
將軍澳第137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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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發展 |
公共住宅用地 |
私人住宅 - 1 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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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住宅 - 2 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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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運輸交匯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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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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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 |
分區警察局 |
分區消防局暨救護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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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用地(儲備)暨體育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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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綜合大樓(包括游泳池、體育館、公眾街市、社區會堂、健康中心、回收便利點、垃圾收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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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學校 |
休憩用地 |
康樂設施及景觀 |
其他指定用途 |
電力支 |
潔淨能源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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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配水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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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水配水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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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
當區道路 |
2.7.2.3 經土木工程拓展署填料管理部確認,將採取管制措施,把將軍澳第132 區公眾填料轉運設施的公眾傾倒面積限制於 2 公頃內。因此,公眾填料轉運設施不會構成《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指南》 附表 2 第 I 部分 C.11 項下的指定項目。
2.7.2.4 位於將軍澳第132 區的混凝土廠的筒倉總容量少於 10,000 噸,用於處理或生產水泥。因此,混凝土廠不會構成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指南》 附表 2 第 I 部分 K.5 項下的指定項目。
2.7.2.5 若在此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批准後有任何未來的變更,將採取以下步驟:
(a) 若變更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條例》附表2中的指定工程項目,將遵守《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下的要求; 及
(b) 若變更不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條例》附表2中的任何指定工程項目,將遵循現行的規劃機制和標準,並遵守相關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結果。
2.8.1.1 項目運用將軍澳第137 區的現有土地 (現用作臨時填料庫 ),主要作興建新社區住宅的用途;第132 區的新造土地位置較為隱蔽,則可容納公共設施。本項目發展可帶來以下效益:
直接效益
環境效益和舉措
· 完善的行人步行網絡 — 將軍澳第 137 區完善的行人步行網絡連接住宅和就業節點,為行人提供連續步道,鼓勵他們以步行往返住宅、工作場所、商店和服務機構,滿足生活不同需求。
· 休憩空間網絡/綠色連繫 — 主要行人步行網絡將分衍出一系列的休憩空間走廊,包括毗鄰排水渠的休憩空間和沿著主幹道的長形公園,為周邊住宅社區和就業區域提供額外的行人連接,並進一步連接至綠化和自然區域。
· 穩健的單車徑網絡 — 將軍澳第 137 區將有效連接區內外現有及規劃中的單車徑,形成穩健的單車徑網絡。擬議的單車徑網絡將從環保大道出發,連接至現有的單車徑,創建連續不斷的單車徑網絡環境,甚至延伸至將軍澳第 137 區範圍以外的其他地點。單車徑將與主要道路並行,滿足居民的通勤需要,擬議的休憩空間內亦會設有其他單車徑路線供居民休閒之用。
促進生物多樣性
2.9.1.1 為了優化擬議公共設施的提供時間表和房屋單位的供應,需要分階段吸納人口。工地平整、填海及主要基礎設施工程將分期進行,相關的排水、污水處理、供水及公用設施工程將於各發展階段與道路建設同步進行。本工程項目會分階段開展,預計首批居民會於2030 年入住。
前期發展
2.9.1.2 前期發展主要包括將軍澳第137 區的第一期填海工程,重點在於工地的平整,以便在 2028 年第 3 季前將土地移交路政署/鐵路拓展處,進行該區的鐵路建設工程。此外,將軍澳第137 區項目範圍以北的發展工程也將同步進行,以確保在 2030 年讓首批居民遷入。
2.9.1.3 將軍澳第137 區的主要工程包括:
主要階段發展
餘下工程發展
2.9.1.9 餘下階段發展是將軍澳第137區發展的最後一期,主要包括路政署/鐵路拓展處初期為興建將軍澳線南延線而使用的土地的發展工程(視乎鐵路拓展處稍後制定的鐵路建造工程而定),以及最後一期發展的任何餘下基礎設施及配合工程。本階段的發展工程將分別支援將軍澳第137 區在2038年的目標人口遷入及2041年的目標大規模人口遷入。
2.9.1.10 本發展階段的主要發展工程包括:
· 空氣質素影響
· 噪音影響
· 水質影響
· 污水收集系統和污水處理影響
· 廢物管理影響
· 土地污染影響
· 生態影響
· 漁業影響
· 景觀及視覺影響
· 文化遺產影響
· 生命危害風險
· 堆填區氣體風險
· 電磁場的影響
施工階段
營運階段
施工階段
營運階段
施工階段
營運階段
施工階段
營運階段
3.10.2.9 為了提高擬議發展的整體視覺質素,將盡可能採取緩解不利影響的措施。 建議發展大綱圖、城市設計總體規劃圖和景觀總體規劃將制定和提出關鍵規劃、城市設計和景觀設計框架。 應在早期制定這些指導原則,並有助施工階段落實這些緩解措施避免現有景觀和視覺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及優化其效果,創造擬議發展的視覺外觀和景觀特徵,確保充足的綠化空間和倡議在設計階段與樹木/植被的保存、保護和補償種植一起考慮。
3.11.1.10 將軍澳第137區項目範圍被認為具低陸地考古潛力。考慮到佛頭洲在稅關歷史的重要性,但現時並無項目工程的詳細設計,因此未能評估項目對將軍澳第137區項目範圍內具有低考古潛力的地點之影響程度。為確保佛頭洲將軍澳第137區項目範圍內的考古保存,從考古保存角度而言,是次評估認為項目在施工階段有可能對佛頭洲造成潛在影響。
3.11.1.11 為確保為確保佛頭洲稅關遺址相關的考古資源不受項目的影響,在佛頭洲擬議詳細設計階段出現工程詳細資料時,應進行考古影響評估。此詳細設計階段之考古影響評估,應評估將軍澳第 137 區項目範圍內,與佛頭洲稅關遺址或其他設施有關的遺存或特徵之考古潛力,特別是會受擬議工程影響的區域。根據佛頭洲進行的擬議工程之細節和範圍,該詳細設計階段之考古影響評估應就任何會受項目工程影響的考古遺存,提出適當的緩解措施予古物古蹟辦事處考慮及同意。此詳細設計階段之考古影響評估應由考古學家進行。此詳細設計階段考古影響評估應結合桌面研究、實地考察結果,及建議所需的緩解措施,如調整工程設計、原址保存、以重新安置、考古調查及發掘或搶救發掘、考古監察、或透過記錄保存。這將取決於在佛頭洲擬議工程確定詳情及範圍後,詳細設計階段之考古影響評估中確認的潛在影響程度,並由古物古蹟辦事處考慮和同意。此詳細設計階段之考古影響評估,應由項目倡議人進行。鑒於上述考慮,只要採取獲古物古蹟辦事處同意之緩解措施,並妥善執行至古物古蹟辦事處滿意,以確保將軍澳第 137 區項目邊界內佛頭洲的考古遺存得以保育,並無不良影響。
設計方法 |
避免的環境問題和環境保護方案 |
避免侵佔清水灣郊野公園 |
· 將會移至淨水設施工地範圍內進行擬議的天然山坡山泥傾瀉緩減工程(例如加設柔性防護網),避免侵佔清水灣郊野公園 |
保護自然海岸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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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優化將軍澳第132區的填海範圍,以盡量減少對自然海岸線的影響,可保留約1公里的自然岸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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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量減少對將軍澳西部石珊瑚和黑珊瑚群落及珊瑚接收地點的直接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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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優化將軍澳第132區的填海範圍,以避免侵佔將軍澳灣的珊瑚接收地點,以及盡量減少對軍澳西部石珊瑚和黑珊瑚群落及珊瑚接收地點的直接影響 |
盡量減少對將軍澳西部潮下棲息地及相關珊瑚群落的直接影響 |
· 已優化將軍澳第132區的填海範圍,以盡量減少對將軍澳西部潮下棲息地及相關珊瑚群落的直接影響 |
避免侵佔安聯村現有的政府土地牌照 |
· 已完成將軍澳第132區的工地平整設計,以避免侵佔安聯村現有的政府土地牌照 |
避免直接影響自然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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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高架橋碼頭的設計位置已避免直接影響將軍澳第132區附近的自然河道 |
盡量減少對魔鬼山陸地生態的影響 |
· 已優化天然山坡山泥傾瀉緩減工程,確保工程範圍盡可能限制在魔鬼山山腳,盡量減少對陸地生態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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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量減少潛在的氣味影響 |
· 淨水設施的排放點設計遠離敏感受體,以盡量減少潛在的氣味影響 |
提供可持續的交通基礎設施,促進低碳生活 |
· 建立行人友善的環境和完善的單車網絡,以促進步行和單車的發展,實現低碳生活 |
適當規劃建築物的配置與後移以及隔音窗和/或增強隔音陽台的應用 |
· 適當規劃建築物配置及道路後移,將可盡量減少潛在道路交通噪音對發展區內日後易受噪音滋擾的土地用途的影響。透過使用低噪音路面、隔音窗及/或強化隔音陽台、空牆、固定窗、建築鰭片等可減輕潛在噪音影響,從而避免使用路旁隔音屏障或隔音罩。 避免使用路旁隔音屏障或隔音罩,也可避免/減少相關的視覺影響和鳥類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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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將軍澳創新園與將軍澳第137區的敏感受體/用途之間建立緩衝距離 |
· 為了減少將軍澳創新園對將軍澳第 137區內的敏感受體/用途的影響,已在將軍澳創新園和住宅區之間設置了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和休憩用地,以提供足夠的緩衝距離 |
採用非浚挖式填海方法 |
· 採用非浚挖式填海方法及原址地基處理方法(包括海上深層水泥拌合法及陸上噴射灌漿工程),以盡量減少相關的水質影響、棄置沉積物對廢物管理的影響,以及誘增海上交通流量對環境的次要影響 |
採用環保施工方法 |
· 採用預製方式建造擬建的海上高架橋,以減少工地產生的總拆建物料、縮短施工期,並盡量減低對附近敏感受體的現場環境影響(如塵埃和噪音) |
敏感受體 / 評估點 |
預計的影響結果 (未實施緩解措施) |
主要相關標準/準則 |
預測超標範圍 (未實施緩解措施) |
影響避免措施 / 緩解措施 |
剩餘影響 (實施緩解措施後) |
空氣質素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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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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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工程項目工地界線外500米範圍內具代表性現有住宅、商業發展和政府用地 |
建築工程的空氣質素影響潛在來源包括:工地平整、挖掘、回填、堆存物料、物料處理、棄土移除、車輛移動和風化,以及在500米評估區內的其他同期進行工程的施工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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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4及附件12
· 現行空氣質素指標 可吸入懸浮粒子 o 24小時平均濃度: 100 μg/m3 (容許超標範圍: 9) o 全年平均濃度: 50 μg/m3 微細懸浮粒子 o 24小時平均濃度: 50 μg/m3 (容許超標範圍: 18) o 全年平均濃度: 25 μg/m3 · 擬議空氣質素指標 可吸入懸浮粒子 o 24小時平均濃度: 75 μg/m3 (容許超標範圍: 9) o 全年平均濃度: 30 μg/m3 微細懸浮粒子 o 24小時平均濃度: 37.5 μg/m3 (容許超標範圍: 18) o 全年平均濃度: 15 μg/m3 |
· 不適用 |
在施工地區、外露的地面和已鋪築的運輸泥路上定期灑水減塵 應實施空氣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塵埃)規例中規定的減塵措施和下列良好的工地施工方法,進一步降低建築粉塵的影響 · 透過定期灑水來減少外露的工地表面和無鋪築的道路所產生的粉塵,特別是在天氣乾燥時 · 在特別多塵的施工地區和在空氣質素敏感受體附近經常灑水 · 為存放集料或多塵物料的物料堆加上側面圍欄和上蓋,以減少物料飄散。若因為需要經常使用而未能這樣安排,便必須對細微集料灑水 · 在距離空氣質素敏感受體少於5米的工地界線,裝設高於地面不少於5米的圍板;在距離空氣質素敏感受體少於10米的工地界線,裝設高於地面不少於3.5米的圍板;在其它工地(工地出入口除外)裝設高於地面不少於2.4米的圍板 · 盡可能防止把物料存放於空氣質素敏感受體附近。盡可能防止於空氣質素敏感受體附近部署主要運輸泥路和工地内的多塵工序 · 避免不必要的泥土外露 · 所有多塵的工序應盡可能與附近任何空氣質素敏感受體保持最大距離 · 避免物料堆外露,若未能避免外露,便須加上覆蓋。盡量避免把多塵的物料存放於空氣質素敏感受體附近 · 用帆布覆蓋所有在工地不同位置間被運送的多塵物料 · 在工地出口處設置和使用清洗車輪和車身的設施 · 車輛的行駛路線和施工機器的位置應盡可能與空氣質素敏感受體保持最大距離 · 在工地泥路上實施車輛速度管制 · 實施環境監察與審核計劃,藉以監察施工過程,務求執行有關的管制,並在出現多塵情況時改變施工方法 |
· 預料不會造成任何剩餘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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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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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工程項目工地界線外 500 米範圍內的現有和已規劃住宅、商業發展和政府用地 |
空氣質素影響 二氧化氮 · 第 19 個最高的一小時平均濃 度: 66 – 175 μg/m3 · 第 10 個最高的 24 小時平均濃 度: 25 – 92 μg/m3 · 全年平均濃度:12 – 36 μg/m3 二氧化硫 · 第4個最高的 10 分鐘平均濃度:22 – 47 µg/m3 · 第4個最高的24小時平均濃度:7 – 9 μg/m3 可吸入懸浮粒子 · 第 10 個最高的 24 小時平均濃 度: 49 – 56 μg/m3 · 全年平均濃度: 19 – 22 μg/m3 微細懸浮粒子 · 第 19 個最高的 24 小時平均濃 度: 28 – 33 μg/m3 · 全年平均濃度: 11 – 13 μg/m3 一氧化碳 · 一小時平均濃度: 510 – 648 μg/m3 · 最高8小時平均值478-576 μg/m3 · 最高的 24 小時平均值: 444 – 474 μg/m3 甲烷 · 1 小時最高平均濃度:4468 – 4485 µg/m3 鹽酸 · 1 小時最高平均濃度:0.03 – 1.18 µg/m3 · 年平均值:1.00 – 1.10 µg/m3 氟化氫 · 1 小時最高平均濃度:0.00 – 0.12 µg/m3 · 每年平均值:0.00 – 0.01 µg/m3 甲醛 · 最高 30 分鐘平均濃度:3.35 – 4.96 µg/m3 · 每年平均值:1.51 – 1.65 µg/m3 氯乙烯 · 1 小時最高平均濃度:0.40 – 0.40 µg/m3 · 每年平均值:0.33 – 0.33 µg/m3 苯 · 1 小時最高平均濃度:2.0 – 2.0 µg/m3 · 8小時最高平均濃度:2.0 – 2.0 µg/m3 · 每年平均值:1.1 – 1.1µg/m3 乙醛 · 1 小時最高平均濃度:6.75 – 12.47 µg/m3 · 8小時最高平均濃度:6.63 – 8.10 µg/m3 · 每年平均值:1.32 – 1.36 µ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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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香港空氣質素指標 二氧化氮 o 一小時平均濃度: 200 μg/m3 (容許超標次數: 18) o 全年平均濃度: 40 μg/m3 二氧化硫 o 10 分鐘平均濃度:500 µg/m3(允許超標次數:3) o 24 小時平均濃度:50 μg/m3(允許超標次數:3) 可吸入懸浮粒子 o 24小時平均濃度: 100 μg/m3 (容許超標次數: 9) o 全年平均濃度: 50 μg/m3 微細懸浮粒子 o 24 小時平 均濃度: 50 μg/m3 (容許超標範圍:18) o 全年平均 濃度: 25 μg/m3 一氧化碳 o 1 小時平均濃度:30000 µg/m3(允許超標次數:0) o 8 小時平均濃度:10000 µg/m3(允許超標次數:0) · 擬議香港空氣質素指標 二氧化氮 o 一小時平均濃度: 200 μg/m3 (容許超標次數: 18) o 24小時平均濃度:120 μg/m3 (容許超標次數: 9) o 全年平均濃度: 40 μg/m3 二氧化硫 o 10 分鐘平均濃度:500 µg/m3(允許超標次數:3) o 24 小時平均濃度:40 μg/m3(允許超標次數:3) 可吸入懸浮粒子 o 24小時平均濃度: 75 μg/m3 (容許超標次數: 9) o 全年平均濃度: 30 μg/m3 微細懸浮粒子 o 24 小時平 均濃度: 37.5 μg/m3 (容許超標範圍:18) o 全年平均 濃度: 15 μg/m3 一氧化碳 o 1 小時平均濃度:30000 µg/m3(允許超標次數:0) o 8 小時平均濃度:10000 µg/m3(允許超標次數:0) o 24小時平均濃度:4000 µg/m3(允許超標次數:0) • 非空氣品質目標 甲烷 o 1 小時平均濃度:600000 µg/m3(允許超標次數:0) 鹽酸 o 1 小時平均濃度:2100 µg/m3(允許超標次數:0) o 每年平均濃度:20 μg/m3 氟化氫 o 1 小時平均濃度:240 µg/m3(允許超標次數:0) o o 每年平均濃度:14 μg/m3 甲醛 o 30 分鐘平均濃度:100 µg/m3(允許超標次數:0) o 每年平均濃度:9 μg/m3 氯乙烯 o 1 小時平均濃度:180000 µg/m3(允許超標次數:0) o 每年平均濃度:100 μg/m3 苯 o 1 小時平均濃度:27 μg/m3(允許超標次數:0) o 8 小時平均濃度:3 μg/m3(允許超標次數:0) o 每年平均濃度:3 μg/m3 乙醛 o 1 小時平均濃度:470 μg/m3(允許超標次數:0) o 8 小時平均濃度:300 μg/m3(允許超標次數:0) o 每年平均濃度:9 μg/m3 |
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可吸入懸浮粒子、微細懸浮粒子及一氧化碳
· 預測不會超標
甲烷、鹽酸、氟化氫、甲醛、氯乙烯、苯和乙醛 · 預測不會超標 |
· 毋須實施任何緩解措施 · 為避免任何潛在的空氣質素影響,建議實施特定的選址考量。G3 地點 (P05) 的空氣敏感用途應設於 5mAG 或以上。應避免在 O5 地點(建議的休憩用地)用作長期空氣敏感用途。空氣敏感受體應避免設立在將軍澳第132區擬議的廢物轉運站、公眾填料轉運設施 和建築廢物處理設施的空氣質素超標範圍內。 |
· 預料不會造成任何剩餘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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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工程項目工地界線500m以內、現有和已規劃的住宅、商業發展和政府用途 |
氣味影響 5秒平均氣味濃度:0.12 – 2.20 OU/m³ |
· 《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4 · 在 5 秒的平均時間內,有 5個氣味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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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 · 預計不會超標 |
· 無需採取緩解措施 |
· 預計不會產生殘餘影響 |
噪音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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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時經空氣傳播的噪音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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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工程項目界線外 300米範圍以內的具代表性的現有住宅、規劃中的房屋發展項目及教育機構 |
· 在本工程項目界線 範圍內進行施工,可能會產生不利的施工噪音影響 |
· 《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5及附件13 · 距離住宅樓宇外牆 1 米處的Leq(30 分鐘) 達75分貝(A) · 距離教育機構外牆 1 米處的Leq(30分鐘)達 70 分貝(A);而在考試期間則為65 分貝(A) · 專業人士環保事務諮詢委員會專業守則 (ProPECC PN1/24) |
· 不適用 |
· 採用更安靜的施工方法及使用優質動力機械設備(如如採用靜壓植樁法進行板樁;採用大直徑螺旋鑽孔樁替代衝擊式打樁;採用油壓破碎機/油壓破碎機/逼裂系統/低噪音型片鋸/化學膨脹劑進行拆除、混凝土破碎、場地平整、回填和削坡工程和清除工程;採用全封閉式輸送帶進行物料搬運;採用小型破碎機用於小型石塊清除和基礎設施工程;採用隧道鑽孔機進行大直徑管道鋪設;採用低噪音型鋸、機器人式油壓破碎機或手持式混凝土破碎機進行建築工程;採用預製組件和預製技術進行上部結構工程;以及使用自密實混凝土或橡膠頭混凝土震動機) · 使用隔音屏障和隔音罩 · 有效地安排施工活動 · 良好的工地施工方法 - 在現場只使用有良好保養的機器,而且應定期檢修。 - 應該為施工機器配備滅音器或消音器,並應妥善保養它們。 - 應該把流動機器放置在距離敏感用途盡量遠的地方。 - 間歇使用的機器在不使用時應該關上或把動力降至最低 - 對於已知會朝一個方向發出強烈噪音的機器,應盡可能把發出噪音的一面,朝向盡量遠離附近敏感用途的一方。 - 應該有效利用物料堆和其他構築物來遮擋現場施工活動產生的噪音。 · 在工程招標前及建築工程展開前,向環保署提交建築噪音管理計畫(CNMP)以徵求同意 |
· 預料不會造成任何剩餘影響 |
營運階段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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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工程項目界線外 300米範圍以內的具代表性的現有住宅、禮拜場所、規劃中的房屋發展項目及教育機構 |
固定噪音 · 擬建固定噪音源設計良好,配有緩解措施、環境監察及審核,因此預計不會產生不良的固定噪音影響 · 現有固定噪音源(合成天然氣廠)或出現超標情況 |
固定噪音 · 《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5及附件13 · 低於「管制非住用處所、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噪音技術備忘錄」表 2 所載列的適當“可接受的噪音聲級”5 分貝(A) ( 用於規劃中/擬議的噪音源的固定噪音影響) · 「管制非住用處所、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噪音技術備忘錄」表 2 所載列的適當“可接受的噪音聲級”( 用於規劃中的和現有噪音源的累積固定噪音影響) · EIAO-GN 16/2023 · 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 |
固定噪音 · 不適用 |
固定噪音 · 在現合成天然氣廠須實施緩解措施,減輕任何潛在的固定噪音源影響 · 擬建固定噪音源須使用寧靜的機動設備、把機動設備圍封在建築物內,並把出口朝向現有/規劃中的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地方、安裝消音器或隔音屏障以確保固定噪音源的噪音符合規定。固定噪音源營運前,將由相關政府部門/未來營運者進行固定噪音源的噪音聲級測試 · 對於各種指定工程項目固定噪音源,每個擬建/規劃中的固定噪音源的倡議人應向環保署提交固定噪音管理計畫 · 對於項目評估區內的非指定工程項目固定噪音源和現有固定噪音源,而影響到本項目擬建/規劃的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應透過各種規劃/撥款/土地租賃機制進行定量固定噪音影響評估。 |
· 預料不會造成任何剩餘影響 |
鐵路噪音 · 預計未有不良的噪音影響 |
鐵路噪音 · 《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5及附件13 |
鐵路噪音 · 不適用 |
鐵路噪音 · 浮動平板軌道和高衰減基板等,需視乎另外的環評結果而定 |
· 預計未有剩餘的噪音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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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噪音 · 預測整體噪音水平:高達 73分貝(A) · 工程道路預測道路交通噪音水平:高達73分貝(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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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噪音 · 《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5及附件13 · 環評條例指南GN12/2023號 · 在距離住宅樓 宇和噪音感應 強的臨時構築 物外牆 1 米處 的L10(1小時) L10(1 小時) 達 70 分貝(A) · 在距離教育機構外牆 1 米處的L10(1小時)達 65 分貝(A) |
道路交通噪音 · 規劃中的住宅用地超出噪音標準最多 2 dB(A);對於規劃中的學校,超出噪音標準最多 8 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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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噪音 · 在L1路及L8路路面鋪設低噪音物料 · 提供於受影響處的緩解措施,例如減音窗 · 為學校使用適當的窗戶類型和空調提供隔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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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噪音 · 預計未有剩餘的噪音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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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噪音 · 預測累計海上交通高峰小時 Leq(1-小時) 為 49 至 63 dB(A) · 項目相關船隻造成的預測海上交通高峰小時 Leq(1-小時) 為40至 58 dB(A) |
海上交通噪音 · 在海上交通高峰時段測得的普遍噪音水平 (Leq(1-小時)) (介於 54 至 64 dB(A) 之間) |
海上交通噪音 · 沒有超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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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噪音 · 沒有需要緩解措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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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噪音 · 預計未有剩餘的噪音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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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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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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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水進水口、次級接觸康樂活動分區、生態及漁業敏感受體,如珊瑚群落及魚類養殖區 |
· 預計完全符合水質評估標準除了懸浮固體濃度上升(高至15.8 毫克/公升) 和預測沉積速率(高至650 克/平方米/天) |
· 《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6及附件14 · 《水污染管制條例》訂明的水質指標 · 技術備忘錄:排放入排水及排污系統、內陸及海岸水域的流出物的標準 · 水務署沖廁水入水口水質指標 · 將軍澳海水化淡廠第一階段的原水水質設計基準值 |
· 將軍澳第132區附近的珊瑚群落的懸浮固體濃度上升超出了評估標準最多 12 毫克/公升 · 將軍澳第132區附近的珊瑚群落的沉積速率超出了評估標準最多 550克/平方米/天 |
· 在海事建造工程周圍設置淤泥屏障 · 專業人士環保事務諮詢委員會專業守則 2/23 號所闡述的緩解措施和良好的工地施工方法。 ·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工務技術通告(工務) 第5/2005 號所闡述的預防措施 · 《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 · 為建築工人提供臨時衛生設施,例如化學廁所。 · 採用非浚挖式填海法 · 在前導海堤後進行水下填土工程 · 填海/清除沉積物工程的產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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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有剩餘水質影響 |
營運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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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水進水口、次級接觸康樂活動分區、生態及漁業敏感受體,如珊瑚群落及魚類養殖區 |
· 除了10個水質敏感受體的預測總無機氮水平超出水質指標和1個水質敏感受體的預測大腸桿菌水平超出水質指標外,預計所有具代表性的水質敏感受體將完全符合水質評估標準。 |
· 《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6及附件14 · 《水污染管制條例》訂明的水質指標 · 技術備忘錄:排放入排水及排污系統、內陸及海岸水域的流出物的標準 · 水務署沖廁水進水口水質指標 · 將軍澳海水化淡廠第一階段的原水水質設計基準值 |
· 對於超出總無機氮的水質指標的 10 個水質敏感受體(包括泳灘、珊瑚區、石澳山仔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重要商業漁業資源產卵/育苗場),所有模擬情境(即有或沒有本工程項目)的預測總無機氮水平皆沒有明顯的改變。這些超標並非因本工程項目造成的。 · 對於超出大腸桿菌的水質指標的 1 個水質敏感受體(布袋澳魚類養殖區),所有模擬情境(即有或沒有本工程項目)的預測大腸桿菌水平皆沒有明顯的改變。這些超標並非因本工程項目造成的。 |
· 防止淨水設施和污水泵站緊急排放的預防設計措施 · 處理淨水設施及污水泵站的電力/處理故障的緊急應變計劃 · 專業人士環保事務諮詢委員會專業守則 1/23 號所闡述的緩解措施和良好的工地施工方法 · 為將軍澳第132 區的公共設施建立並實施環境管理計畫 · 為雨水管理採取最佳的管理作業手法 · DSD's “Sewerage Manual (Part 2) Pumping Stations and Rising Mains” |
· 未有剩餘水質影響 |
污水收集系統和污水處理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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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有和已規劃的污水收集系統、污水處理和處置設施 |
· 人口因素導致的污水排放量增加和潛在的水源污染 |
· 渠務署的污水收集系统手册、渠務系統紀錄圖則及標準圖則; · 環保署指引:污水處理設備之估算污水流量規劃指引(版本1.0)及 · 《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14 |
· 不適用 |
· 防止淨水設施和污水泵站緊急排放的預防設計措施 · 處理淨水設施及污水泵站的電力/處理故障的緊急應變計劃 |
· 不適用 |
廢物管理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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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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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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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海工程、工地清理、工地平整、新建築物和基建的建造等工程會產生約 123,500 立方米的非惰性拆建物料和 5,164,970 立方米的惰性拆建物料 · 機器設備的營運與保養都會以每月數百公升產生化學廢物 · 將軍澳第137區和將軍澳第132區的建築工程及工地員工和工人,每日會分別產生大約 2,535 公斤和585公斤的一般垃圾 · 來自將軍澳第137區的約 9,951 立方米沉積物及來自將軍澳第132區184,601 立方米沉積物將棄置於海洋棄置區 · 海邊/近海的建築活動以及海堤沿岸的堆積將每年產生約有 6.8 立方米來自將軍澳第137區和 4.4 立方米來自將軍澳第132區的漂浮垃圾 |
· 《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7及附件15 · 第354章《廢物處置條例》 · 第354C章《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 · 《廢物處置( 建築廢物處置收費) 規例》 ( 第354 N章) · 第28章《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 第132BK章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 · 《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 土木工程拓展署的《土木工程項目管理手冊》 2022 版 |
· 不適用 |
· 實施良好的工地施工方法、減少廢物措施和妥善地儲存、收集和運送廢物 · 透過設計、規劃和良好的工地施工方法減少拆建物料的產生 · 使用運載紀錄制度監控拆建廢物的處置,並在工地現場安裝閉路電視 |
· 預料不會造成任何剩餘影響 |
營運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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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適用 |
· 將軍澳第137區和將軍澳第 132區每日會產生約 350 噸都市固體廢物 · 將軍澳第137區的維修和服務活動以及教育機構的實驗室會產生少量化學廢物,數量約為每月數立方米 · 將軍澳第132區的混凝土配料廠及建築廢物處理設施每天將產生約 40 噸混凝土廢料及污泥 · 將軍澳第137區的淨水設施和每日將軍澳第132區的污水泵站會產生約 27 立方米的污泥和 26 立方米的隔濾物和砂礫 · 將軍澳 137區及將軍澳 132區每年沿海堤堆積會產生漂浮垃圾約 6.8 立方米及 4.4 立方米。 |
· 《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7及附件15 · 第354章《廢物處置條例》 · 第354C章《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 · 第132BK章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 |
· 不適用 |
· 實施減少廢物措施和妥善地儲存、收集和運送廢物。實施減少廢物措施和妥善地儲存、收集和運送廢物 |
· 預料不會造成任何剩餘影響 |
土地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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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場建築工人及日後的使用者 |
· 在將軍澳第137區項目範圍區內共有2個潛在受污染的地點(即環保斗倉庫及環保斗貨車停車場 (地點S1)的油污及混凝土配料廠(地點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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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19 · 受污染土地的 評估和整治指引(環保署, 2023 年 4 月修 訂) · 受污染土地勘 察及整治實務 指南(環保 署,2023 年 4 月修訂) · 按風險釐定的土地污染整治標準的使用指引(環保署,2023 年 4 月修訂) |
· 不適用 |
· 建議針對 S1 內可能已受污染的地點進行採樣工作及檢測計劃 · 工地停運/收回土地後,應就兩個相關地點進行工地再評估,以評估最新的工地狀況/找出任何潛在的污染源頭,並處理因工地運作及/或兩個相關地點內的土地用途改變而引致的新污染問題。建議於相關工地/地區施工前,工地停止運作/設施停止使用後開展任何必要的工地勘測及防治工作 · 未來的工作包括:工地再評估、相關工地勘測,任何必要的防治工作,以及確保提交的污染評估計劃、污染評估報告和補救行動計劃等合乎相關的指引、使用指引和實務指南 |
· 預料不會造成任何剩餘影響 |
堆填氣的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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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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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場施工人員 |
· 根據位於新界東南及新界東南堆填區用地內擬議發展項目的來源、路徑和目標風險類別,於施工階段堆填區氣體的危害被保守地評估為「中」或「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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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7及附件19 · 《堆填氣體風險評估指南》 |
· 不適用 |
· 施工階段應妥善執行《堆填氣體風險評估指南》第八章所規定的安全要求 |
· 預料不會造成任何剩餘影響 |
營運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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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後的使用者 |
· 是次研究對位於新界東南及新界東南堆填區用地的諮詢區內的建議發展項目, 按照沼氣的來源、途徑和目標風險分類,進行了堆填區沼氣危險定量評估。結果顯示,本工程項目在營運階段的風險屬於「高」、「中」及「低」 |
· 《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7及附件19 · 堆填區氣體風險評估指南 |
· 不適用 |
· 被歸類為「中 」或「高 」風險的發展項目,應分別考慮「被動 」和「主動 」控制措施。 · 被歸類為「低」風險的發展項目,需要採取一些預防措施以確保計劃的安全。但這些措施將視乎室內設施的實際設計(如洗手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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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料不會造成任何剩餘影響 |
生態影響(陸地和海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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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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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可的具重要保育價值地點及其他生態易受破壞的地區 · 陸地與海洋生境 · 野生動物(包括具有重要保育價值的動植物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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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久失去主要的海域(潮下帶硬質底生境) · 永久或暫時失去自然生境,包括陸地生境(混合林地、灌木林及灌木草地/草地)、潮間帶生境(岩岸)和海域(潮下帶軟質底生境) · 直接影響具有重要保育價值的植物物種以及石珊瑚和黑珊瑚群落 · 野生物種的潛在直接傷害/死亡 · 對附近自然棲息地及相關野生生物的造成間接的滋擾影響(例如空氣質素 、噪音、光污染、水質、交通及視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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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8及附件16 · 環評指南 3/2010, 6/2010, 7/2010 及 10/2010 |
· 不適用 |
· 避免失去具有重要保育價值的地點及其他生態易受破壞的地區 · 避免直接影響黑鳶的築巢菲和律賓霓虹蝦的潛在移動通道,以及先前記錄到律賓霓虹蝦的溪流(即S2) · 減少對認可的重要保育地點和自然棲息地的不利影響 · 詳細設計工程佈局,減少對陸地和海洋自然棲息地及相關野生生物造成直接的損失 · 移植受影響的及具有重要保育價值的珊瑚群落 · 保護/移植具有重要保育價值的植物物種 · 減少造成野生動物的直接死亡 · 施工前進行調查,以識別項目範圍內是否存在對保育有重要價值的動物物種,尤其是居於繁殖地及低移動性的物種 · 良好的工地施工方法,以及對噪音、塵埃、光線、眩光和水質(特別是海水)影響的緩解措施 |
· 預計未有不可接受的剩餘影響 |
營運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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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可的具重要保育價值地點及其他生態易受破壞的地區 · 陸地與海洋生境 · 野生動物(包括具有重要保育價值的動植物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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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軍澳第 132 區在清除維護性沉積物時,會對潮下帶軟質底棲生境造成暫時的損失 · 對附近自然生境及相關野生生物的造成間接的滋擾影響(例如空氣質素 、噪音、光污染、水質、交通及視覺等) · 水動力特性和水質模式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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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施工階段相同 |
· 不適用 |
· 透過謹慎考慮維護沉積物清除的範圍(即僅在水深 >8 米的區域進行),將對石珊瑚群落的直接影響降至最低 · 在可行的情況下採用規劃設計(例如植被緩衝區),以盡量減少野生動物可能受到的傷害/死亡 · 良好的工地施工方法,以及對噪音、塵埃、光線、眩光和水質(特別是海水)影響的緩解措施 · 強化措施包括生態海岸線/生態強化海堤,以提供額外的硬基層,讓潮間帶動物和珊瑚回遷 · 提供綠建築物上的綠化機會,例如綠色植生牆和綠化屋頂 |
· 預計未有不可接受的剩餘影響 |
漁業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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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龍洲及布袋澳魚類養殖區、東部水域商業漁業資源產卵區、牛尾海商業漁業資源育苗區及牛尾海人工魚礁 |
· 漁場和漁業棲息地的直接損失 · 水質變化 · 水動力的變化 · 水下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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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9及附件17 · 第358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
· 不適用 |
· 在水質部分所建議的緩解措施與良好的工地施工方法,將可進一步降低對漁業的影響 |
· 預料不會造成任何剩餘影響 |
文化遺產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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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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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建築及其他已識別的項目 |
· 項目預期不會對文物建築及其他已識別的項目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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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10及附件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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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適用 |
· 毋須實施任何緩解措施 |
· 預料不會造成任何剩餘影響 |
· 陸地考古遺存 |
· 除了將軍澳第 137 區項目範圍在佛頭洲內的範圍可能或會在施工期間受到影響外,預計不會對陸地考古遺存造成直接影響 · 預計會對佛頭洲頹垣(SAI185) 造成地面振動、傾斜及沉降的間接影響 |
· 《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10及附件19 · 《古物及古蹟條例》(第5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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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適用 |
監察震動、沉降和傾斜 · 在佛頭洲頹垣(SAI185)附近進行工程前,需進行狀況及結構勘測及基線震動審查 · 在進行所有工程之前及之後,應為佛頭洲頹垣(SAI185)進行狀況及結構勘測,以檢查其實際狀況及結構完整度。施工前及施工後的狀況調查報告應提交至古物古蹟辦事處。 · 根據施工階段前進行的狀況及結構勘測的結果及工程細節,在施工階段前進行基線震動審查,以研究是否需要在施工階段監測佛頭洲頹垣(SAI185)的地面震動、沉降及傾斜影響。在實施監測之前,該基線震動審查應提交予古物古蹟辦事處徵求其意見並達成協議 · 在施工階段,應緊密監測任何因工程所產生的震動和建築物活動,以確保古蹟不會受到影響和物理上的破壞。如需監測地面震動,承建辦商在施工前需向古蹟辦提交監測建議書並獲得其同意,内容包括震動最高限制、監測類型、檢查點位置、安裝詳情及監測頻率。在施工前,在建築物上安裝監測點時應事先得到業主、持份者及相關政府部門的同意 · 如監測數據接近震動極限,承建商須建議措施以緩解文物地點的震動情況,供古蹟辦考慮,並在現場實施,例如(但不限於)增加監測頻率、進行額外狀況勘察、修訂/檢討建築設計等,以保護及保存有關的考古遺存 · 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古蹟辦
減少粉塵 · 由於項目邊界鄰近佛頭洲頹垣(SAI185),工程產生的塵埃或對其造成潛在影響,需遵守「空氣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塵埃)規例」 · 項目倡議人亦應在施工階段實施減少粉塵措施和良好的工地施工方法,以避免佛頭洲頹垣(SAI185)有塵埃積累
緩衝區
· 在項目的施工階段應保留一個緩衝區,以保護佛頭洲頹垣遺跡(SAI185) · 緩衝區應設置為物理屏障,以將施工區域與相關結構分開 · 緩衝區內不得進行任何施工活動。工人及任何與施工相關的設備和材料不得進入緩衝區,以避免與佛頭洲頹垣遺跡(SAI185)直接接觸 · 建議緩衝區盡可能距離相關遺跡10米。考慮到附近環境的地形挑戰,具體的實施細節應由承建商提出,並在擬議工程開始前獲得古物古蹟辦事處(AMO)的同意
於詳細設計階段進行之考古影響評估 · 為確保為確保佛頭洲稅關遺址相關的考古資源不受項目的影響,在佛頭洲擬議詳細設計階段出現工程詳細資料時,應進行考古影響評估。此詳細設計階段之考古影響評估,應評估將軍澳第 137 區項目範圍內,與佛頭洲稅關遺址或其他設施有關的遺存或特徵之考古潛力,特別是會受擬議工程影響的區域。根據佛頭洲進行的擬議工程之細節和範圍,該詳細設計階段之考古影響評估應就任何會受項目工程影響的考古遺存,提出適當的緩解措施予古物古蹟辦事處考慮及同意。此詳細設計階段之考古影響評估應由考古學家進行。此詳細設計階段考古影響評估應結合桌面研究、實地考察結果,及建議所需的緩解措施,如調整工程設計、原址保存、以重新安置、考古調查及發掘或搶救發掘、考古監察、或透過記錄保存。這將取決於在佛頭洲擬議工程確定詳情及範圍後,詳細設計階段之考古影響評估中確認的潛在影響程度,並由古物古蹟辦事處考慮和同意。此詳細設計階段之考古影響評估,應由項目倡議人進行。鑒於上述考慮,只要採取獲古物古蹟辦事處同意之緩解措施,並妥善執行至古物古蹟辦事處滿意,以確保將軍澳第 137 區項目邊界內佛頭洲的考古遺存得以保育,並無不良影響。
預防措施 · 如在施工期間,於將軍澳第132區和將軍澳第137區項目邊界內,發現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第53章)所界定的古物或疑似古物,項目發起人需立即通知古物古蹟辦事處(AMO),以便討論合適的緩解措施,並在古物古蹟辦事處同意後,由項目發起人實施,以滿足古物古蹟辦事處的要求 |
· 預料不會造成任何剩餘影響 |
· 海洋考古遺產 |
· 項目預期不會對海洋考古造成影響 |
· 《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10及附件19 · 海洋考古調查指引 |
· 不適用 |
· 作為預防措施,建議將數據差距和未調查異常的區域在項目海洋工程期間劃分為考古迴避區,以確保在進行項目海洋工程期間,工作船的拋錨不會對該區域的海床造成影響 |
· 預料不會造成任何剩餘影響 |
營運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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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建築及其他已識別的項目 |
· 預計在營運階段不會對文物建築和其他已識別的項目造成不良影響 |
· 《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10及附件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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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適用 |
· 毋須實施任何緩解措施 |
· 預料不會造成任何剩餘影響 |
· 陸地考古遺存 |
· 預計在營運階段不會對陸地考古遺存造成不良影響 |
· 《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10及附件19 |
· 不適用 |
· 毋須實施任何緩解措施 |
· 預料不會造成任何剩餘影響 |
· 海洋考古遺產 |
· 預計在營運階段不會對海洋考古遺產造成不良影響 |
· 《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10及附件19 · 海洋考古調查指引 |
· 不適用 |
· 毋須實施任何緩解措施 |
· 預料不會造成任何剩餘影響 |
景觀及視覺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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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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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觀資源 |
· 對將軍澳第137區東面邊界沿線的山坡植被(LR5)、新界東南堆填區(LR7)和經改良斜坡的植被(LR10),以及已發展地區植被(LR14)造成微乎其微的影響 · 對排水道(LR4)沿線的植物、路邊種植(LR8),以及鄉村聚落附近的果園/植被(LR12),造成輕微的影響 · 對將軍澳第137 區(LR1)內的植被、魔鬼山的山坡植被(LR2)、鐵篸洲和佛堂洲的灌木叢(LR3)、部分沿岸水域(LR6)、將軍澳西岸(LR9)的岩岸、照鏡環山的山坡植被(LR 11)及將軍澳西岸的沙岸(LR13)造成中等程度的影響 |
· 《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10及附件18 · 環評指南8/2023 |
· 不適用 |
· 保護及移植樹木 · 保護自然海岸線 · 設置裝飾圍板 · 管理施工活動和設施 · 恢復暫時受滋擾的景觀地區 |
· 對景觀資源LR5、LR7、LR10和LR14造成微乎其微的剩餘影響 · 對景觀資源LR4、LR8和LR12造成輕微的剩餘響 · 對景觀資源LR1、LR2、LR3、 LR6、LR9、LR11及LR13造成中等的剩餘影響 |
· 景觀特色區 |
· 對新界東南堆填區及興建中主要發展景觀(LCA6)、將軍澳市區工業景觀(LCA7)、將軍澳華人永遠墳場景觀(LCA10) 和調景嶺都市住宅景觀(LCA11)造成微乎其微的影響 · 對佛堂洲市區工業景觀(LCA8)、將軍澳交通走廊景觀(LCA9)造成輕微影響 · 對佛堂澳填海區景觀(LCA1)、佛堂洲及田下坳高地與山坡景觀(LCA2)、照鏡環高地與山坡景觀(LCA3)、藍塘海峽及大廟灣沿岸水域景觀(LCA4)) 、 將軍澳海灣景觀 (LCA5) 造成中等程度的影響 |
· 《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10及附件18 · 環評指南8/2023 |
· 不適用 |
· 保護及移植樹木 · 保護自然海岸線 · 設置裝飾圍板 · 管理施工活動和設施 · 恢復暫時受滋擾的景觀地區 |
· 對景觀特色區LCA6, LCA7, LCA10和LCA11造成微乎其微的剩餘影響 · 對景觀特色區LCA8 和LCA9造成輕微的剩餘影響 · 對景觀特色區LCA1, LCA2, LCA3, LCA4, 和LCA5造成中等的剩餘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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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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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觀資源 |
· 對將軍澳第137區東面邊界沿線的山坡植被(LR5)、新界東南堆填區(LR7)、經改良斜坡的植被(LR10)和已發展地區植被(LR14)造成微乎其微的影響 · 排水道(LR4)沿線的植物、路邊種植(LR8)及鄉村聚落附近的果園/植被(LR12)造成輕微的影響 · 對將軍澳第137 區 (LR1) 內的植物、鐵篸洲及佛堂洲的灌木地 (LR3) 、照鏡環山海岸線的部分沿岸水域 (LR6) 將軍澳西岸(LR9)的岩岸、照鏡環山的山坡植被(LR 11)及將軍澳西岸的沙岸(LR13)造成中等至重大程度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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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10及附件18 · 環評指南8/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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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地面結構採用能配合四周環境 的悅目設計 · 種植緩衝花木 · 屋頂綠化 · 道路綠化 · 提供休憩空間 · 補償性種樹 · 在斜坡或擋土構築物進行環境美化工程 · 海岸線設計合乎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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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的第一天後: · 對景觀資源LR5、LR7、LR10和LR14造成微乎其微的剩餘影響 · 對景觀特色區LR1、LR2、LR3、LR4、LR8、LR11和LR12造成輕微的剩餘影響 · 對景觀特色區LR6、LR9和LR13造成中等的的剩餘影響 運營的第十年後: · 對景觀資源LR1, LR2, LR3, LR4, LR5, LR7, LR8, LR10, LR11, LR12和 LR14造成微乎其微的剩餘影響 · 對景觀資源LR9和LR13造成輕微的剩餘影響 · 對景觀資源LR6造成中等的剩餘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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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觀特色區 |
· 對新界東南堆填區及興建中主要發展景觀(LCA6)、將軍澳市區工業景觀(LCA7)、將軍澳華人永遠墳場景觀(LCA10)、調景嶺市區住宅景觀(LCA11)造成微乎其微的影響 · 對佛堂洲市區工業景觀(LCA8)、將軍澳交通走廊景觀(LCA9)造成輕微影響 · 對佛堂澳填海區景觀(LCA1)、對佛堂洲和田下坳高地及山坡景觀(LCA2) 、照鏡環高地與山坡景觀(LCA3)、藍塘海峽及大廟灣沿岸水域景觀(LCA4)、將軍澳海灣景觀(LCA5)造成中等程度的影響 |
· 《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10及附件18 · 環評指南8/2023 |
· 為地面結構採用能配合四周環境 的悅目設計 · 種植緩衝花木 · 屋頂綠化 · 道路綠化 · 提供休憩空間 · 補償性種樹 · 在斜坡或擋土構築物進行環境美化工程 · 海岸線設計合乎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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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的第一天後: · 對景觀特色區LCA6、LCA7、LCA10和LCA11造成微乎其微的剩餘影響 · 對景觀特色區LCA1、LCA2、LCA3、LCA8和LCA9造成輕微的剩餘影響 · 對景觀特色區LCA4和LCA5造成中等的剩餘影響 運營的第十年後: · 對景觀特色區LCA1, LCA2, LCA3, LCA6, LCA7, LCA8, LCA9, LCA10 和LCA11造成微乎其微的剩餘影響 · 對景觀特色區LCA4和LCA5造成中等的剩餘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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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公眾觀景點 |
· 對日出康城海濱(VP3)、將軍澳創新園(VP6)及將藍公路花園(VP12)的景觀造成輕微影響 · 對從龍脊(VP1) 、小西灣海濱花園(VP2)、將軍澳海濱公園(VP4)、日出康城(VP5)、東龍洲觀景台(VP9)及杏花邨海濱長廊(VP11)的景觀造成中等程度的影響 · 對魔鬼山(VP7) 、 田下山(VP8)及乘搭渡輪經過藍塘海峽(VP10)的乘客的景觀造成重大程度的影響 |
· 《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10及附件18 · 環評指南8/2023 |
· 為地面結構採用能配合四周環境 的悅目設計 · 種植緩衝花木 · 屋頂綠化 · 道路綠化 · 提供休憩空間 · 補償性種樹 · 在斜坡或擋土構築物進行環境美化工程 · 海岸線設計合乎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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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的第一天後: · 對觀景點VP1、VP3、VP4、VP5、VP6和VP12造成輕微的剩餘影響 · 對觀景點VP2、VP9和VP11造成中等的剩餘影響 · 對觀景點VP7、VP8和VP10造成顯著的剩餘影響 運營的第十年後: · 對觀景點VP1、VP3、VP4、VP5、VP6和VP12造成微乎其微的剩餘影響 · 對觀景點VP2、VP9和VP11造成輕微的剩餘影響 · 對觀景點VP7、VP8和VP10造成中度的剩餘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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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危害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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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已規劃的海水化淡廠、現有的合成天然氣處理廠、建議的淨水設施、爆炸品卸載碼頭及建議的潔淨能源站附近現有和已規劃的人口 |
· 已規劃的海水化淡廠及建議的淨水設施的工地外個體風險水平遠低於每年1×10-5,而現有的合成天然氣處理廠邊界内的個體風險水平每年為1×10-5,屬於可以接受水平,而且符合環評技術備忘錄 附件 4 的相關準則 · 在兩個評估年份的群體風險,都在「可接受」範圍 · 爆炸品卸載碼頭將在本項目距離碼頭500米範圍內的施工活動展開前停止運作,未帶來可預見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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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評技術備忘錄》附件 4 |
· 不適用 |
· 預計不會造成不良影響。 |
· 預料不會造成任何剩餘影響 |
電磁場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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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的電力設施及電力支 |
· 預計測量到的最大電場強度為10 V/m · 預計測量到的最大磁通量為72 μT · 電場強度及磁通量均符合標準,預計不會出現負面的電磁場影響 |
· 國際非游離輻射防護協會1998(公眾接觸量標準:5,000 V/m 和 100 μT;職業接觸量標準:10,000 V/m 和 500 μT) · 《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 |
· 不適用 |
· 毋須實施任何緩解措施 |
· 預料不會造成任何剩餘影響 |
[1] 在將軍澳第132區提供的建築廢物處理設施可能將整合目前位於將軍澳第137區的臨時建築廢物分類設施的功能。未來的任何操(如有)將在封閉環境中進行,與目前在將軍澳第137區的臨時建築廢物分類設施的露天操作不同。
[2] 海上垃圾收集站在初步發展大綱圖階段提出,最終並不包括在建議發展大綱圖中。
[3] 電力設施是策略性基礎設施,預計將占香港電力生成燃料組合的約30%。其目的是增強香港通過區域合作輸入零碳能源的能力,從而達到2035年將香港碳排放量從2005年水平減少50%的減碳目標,最終旨在於2050年前達成碳中和。
[4] 將軍澳危險貨物碇泊處的位置是從海事署的“eSeaGo” 海圖中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