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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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開 始 在 提 交 申 請 時 , 須
根 據 2000 年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費 用) (修 訂) 規 例 的 訂 明 的 繳 交 費 用 。
各 項 申 請 收 費
如 下 |
申
請 項 目 費 用
(港 幣 $)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研 究
概 要 |
16,325 |
准 許 直 接 申 請 環 境
許 可 證 |
18,760 |
批 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
42,190 |
環 境 許 可 證 |
16,535 |
新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6,030 |
更 改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8,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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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提 出 各 項 申 請 時 繳 交 的 費 用 將 不 予 退 回 , 並 須 以 支
票 繳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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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票 必 須 劃 線 , 並 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為 抬 頭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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