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架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11. 使 用 先 前 已 獲 批 准 的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11.1 倘若先前有環評報告已備妥並已存放在登記冊內,申請人可在其提交的文件內提述或引用該報告的結果。申請人須在工程項目簡介或環評報告說明:

    (a) 報告的有關結果是否仍然有效;

    (b) 工程項目是否受該報告所涵蓋或是否與該報告所涵蓋的工程項目在性質、規模及地點特徵上相似;以及

    (c) 有否在計及環境、評估準則及方法上的改變或工程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及設計上的改變後,作出了必要的增補、修改及調整。

11.2 不論是先前提交的文件或這些文件已事先取得批准,均不得令個別提交的文件在須符合本技術備忘錄或《環評條例》的規定一事上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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