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建築廢物? |
||
建築廢物意指任何物質,物體或東西因建築工程而產生,不管是否經過處理或貯存,而最終被棄置。 工地平整、掘土、樓宇建築、裝修、翻新、拆卸及道路等工程所產生的剩餘物料,統稱建築廢物。本港八成以上的建築廢物是惰性物料,即一般所說的公眾填料。 公眾填料包括建築碎料、瓦礫、泥土及混凝土,適合用來填海和平整土地。只要經過適當物料分類,混凝土和瀝青等物料可以循環再用,作為建材。 而餘下的非惰性物料,如竹、木料、植物、包裝廢物及其他有機物料,有別於公眾填料,不能用來填海,經回收再用 / 再造後,餘下的廢物會運往堆填區棄置。
建築廢物管理策略,主要是把公眾填料運往公眾填土區作填海之用,另外把混雜的建築廢物運往篩選分類設施或堆填區。為提倡可持續發展,我們不能單靠填海去接收大部分惰性建築廢物。目前政府正研究各種方法,一方面減少建築廢物,一方面提倡回收再用,但是,仍有相當數量的建築廢物,須以填海或堆填方式處置。 香港當前的問題,填土區和堆填區的不足。我們的堆填區將會於2010年代初至中期便會填滿,而本港的公眾填土容量亦快將用完。於2008年,建築廢物佔3個現存堆填區總廢物接收量的二成。如果缺乏公眾填土區,又不推行減廢措施,便會有更多公眾填料運往堆填區棄置,進一步縮短堆填區的壽命。
|
||
2005| 重要告示 | 修訂日期 :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