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聘用招标 – 检讨世界最近期对城市发展的环境评核和策略性环境评估参考文件
(招标书编号 SA 07-039)
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由BMT Asia Pacific Limited负责编写。报告编制成英文、繁体中文及简体中文版本。如果版本之间在内容上有出入,以英文版本作准。
编辑:
名称: Carmen Ng
职位: 高级环境顾问
签名:
批阅:
名称: Ben Ridley
职位: 董事
签名:
编号: R8507/02 Issue 03
日期: 2008年9月3日
档案: J:\8507 - SEA Review Urban Development\Task 4 - Translation of Report\Final Report\8507_Final report_simp chin v3.doc
香港德辅道中308号安泰金融中心5楼
电话: (852) 2815 2221 传真︰ (852) 2815 3377
图
图 7.1.3.2. 在每一个阶段的总纲计划及其它计划考虑环境因素的程序
图7.2.5.2. SEA Directive在计划和活动的应用
图.7.3.1.1. 初步筛选以确定策略性环境评估是否必须实施
图7.3.1.3. 加拿大策略性环境评估模式(Environment Canada 2000)
图.7.4.1.1. EPBC Act流程 – 评估/决策是否通过
表
表3.1 环球应用在城市发展的环境评核和策略性环境评估摘要图表
表 7.2.5.1. 英格兰、韦尔斯、苏格兰及北爱尔兰的综合比较
表7.2.6.1. 不同规划层次的不同空间或土地用途规划手法
表 7.2.7.2. 有关不同层次政府市区规划的能力及规划手法,ISoCaRP
附录
附录A -与其它国家的机构的联系纪录
ABF |
Architectes des Bâtiments de France |
ADB |
亚洲发展银行 |
BPs |
银行程序 |
CCLIP |
Conditional Credit Line for Investment Projects |
CEQR |
City Environmental Quality Review |
CESR |
Conseil Economique et Social Régionale |
CIADT |
Comité Interministériel à l’Aménagement et au Développement du Territoire |
CSP |
国家策略及活动 |
Danish SEA Act |
Act on the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Plans and Programmes |
DATAR |
Délégation à l’aménagement du Territoire et à l’action régionale |
DDE |
Direction départementale d’equipement |
DGP |
发展指导计划 |
DMC |
发展成员国家 |
DPDs |
发展计划文件 |
DPL |
发展政策借贷 |
DPT |
公共建设及城市、市镇规划署 |
EA |
环境评估 |
EIA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
EMA |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ct |
EMP |
环境管理计划 |
EPMA |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Act |
EOU |
评核及审视单位 |
EPBC Act |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Act |
FAEP |
Framework Act on Environment Policy |
IADB |
美洲开发银行 |
IEM |
综合环境管理 |
LASED |
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土地分配 |
MDG |
千年发展目标 |
MMAH |
Ministry of Municipal Affairs and Housing |
MOEWR |
环境和水资源部 |
MONRE |
国家资源及环境部 |
MPC |
总纲计划委员会 |
NEMA |
National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ct |
NEPA |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
NFPS |
National Forest Policy Statement |
OD |
Operational Directive |
OM |
Operation Manuals |
ONEP |
国家资源及环境规划及政策办公室 |
OPs |
Operational Policies/Operational Procedures/业务政策 |
OVE |
监督和评价办公室 |
PLU |
Plan local d'urbanisme |
PPMS |
Project Performance Management System |
REA |
快速环境评估 |
RNU |
Les dispositions imperatives du règlement nationale d’urbanisme |
ROD |
Record of Decision |
RPB |
Regional Planning Body |
RSS |
Regional Spatial Strategies |
SA |
Sustainability Appraisal |
SCOT |
Schémas de cohérence territoriale (Territorial Cohesion Blueprints) |
SEA |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
SEIA |
环境影响评估概述 |
SIEE |
初步环境测试概述 |
SLC |
Social Land Concession |
SPDs` |
补充计划文件 |
SRADT |
Schemas regionaux d’amenagement et de developpement du territoire (Regional Spatial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Blueprints) |
SRU |
Solidarité et Renouvellement Urbain |
TOR |
Terms of Reference |
ULURP |
Uniform Land Use Review Procedure |
UNDP |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
UNEP |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
UN-HABITAT |
联合国人类住居规划署 |
城规会 |
城市规划委员会 |
香港2030研究 |
香港2030:规划远景与策略 |
市建局 |
市区重建局 |
策略性环境评估过程在城市发展政策和行动的实践因国而异。当中受着他们的内部行政系统、过去和现在的社会文化和经济情况,以及他们内部的政治稳定程度所影响。
为了对策略性环境评估过程在地方或地区的城市发展政策的实践有整体的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环境保护署在2008年4月委托BMT Asia Pacific Limited对世界城市发展的政策和行动,以及世界最近期的环境评核和策略性环境评估进行桌面研究。
整个检讨研究分成两个阶段,而这份报告便是总结报告。它对现时国际上国家和机关在一般和城市发展的政策、计划与纲领的环境评核和策略性环境评估,提供全面的概述和分析。城市发展提案的法定和非法定环境评核 / 策略性环境评估机制都已被检讨。这份报告也检讨并且分析香港的城市发展政策和策略性环境评估实践作为参考。
根据招标书中的要求,最后报告包括检讨以下的国家和司法机关:
· 欧洲发展国家︰丹麦、芬兰、法国、荷兰、英国(包括北爱尔兰、苏格兰、威尔士和英国)、奥地利、德国、挪威、葡萄牙及西班牙;
· 北美洲发展国家︰加拿大和美国;
· 大洋洲发展国家:澳洲和新西兰;
· 亚洲发展及发展中国家:中国大陆、日本、韩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新加坡及泰国;
· 非洲发展国家:南非;及
· 发展合作社︰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美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应用环境评核和策略性环境评估的例子已经包括其中。这份报告为了研究典型的城市发展个案、在规划过程中环境评核和策略性环境评估融合的详细资料(例如:评估工具的应用、有关的参与者、公众咨询程度)及环境评核和策略性环境评估的应用结果。
图表3.1将国际城市发展政策/行动及他们的环境评核和策略性环境评估状况整合一起。
总结报告由BMT Asia Pacific Limited负责研究。这份报告的资料来源主要是来自互联网上的英文、繁体中文及简体中文文件。有关文件的网页地址已列出。并且已联络被研究国家的有关部门/发展合作机构以取得最新及准确的资料。
根据国家及发展合作机构,在发展城市发展的架构时,大部份国家会采用一个整体的与城市发展/土地利用及规划的指引或法案。然而,一个比较详细及精要的规划规定及指引已在国家、地区或本地的行政层面发展以控制城市发展。通常是国家及地区层面政府发展城市发展政策及规划。
根据大部份欧洲国家最新的环境评核和策略性环境评估应用,例如英国及芬兰,已经将欧盟指引(SEA Directive)转移至他们自己国家的立法中。而且大部份被研究国家及发展机构都已经发展了各自的环境评核和策略性环境评估制度,例如中国的规划层面环境影响评估及荷兰政策层面的E-test。这份研究亦都显示环境评核和策略性环境评估过程通常会与城市发展政策、规划及活动融合。所有最新的环境评核和策略性环境评估研究可以在以下的章节找到。
表3.1 环球应用在城市发展的环境评核和策略性环境评估摘要图表
国家 / 发展合作机构 |
城市发展的政策和行动 |
环境评核/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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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行动 |
法例 / 指引及有关文件* |
评估类型 |
实行制度 |
法例 / 指引及有关文件* |
应用 |
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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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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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 |
「香港2030:规划远景与策略」 |
· 《城市规划条例》 · 《市区重建局条例》 · 《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 · 《编号1/2004一般性公告─选址搜寻》 |
行政制度: · 策略性环境评估 · 可持续发展评估 法定制度: · 策略性环境评估 |
行政制度,法定制度 |
行政制度: · 《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九章 · 可持续发展评估系统 · 2005-06 施政报告 法定制度: ·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 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 |
行政制度: · 政策、计划与纲领 法定制度: · 政策、计划与纲领 |
· 启德规划检讨 · 将军澳进一步发展可行性环境影响评估2005 |
|
中国大陆 |
没有 |
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行政制度: · 策略性环境评估 法定制度: · 策略性环境评估 |
行政制度,法定制度 |
行政制度 ·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 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法定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征求意见稿)》 |
行政制度 · 计划与纲领 法定制度: · 计划与纲领 |
· 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估 · 北京平谷的策略性环境评估 |
|
日本 |
没有 |
1998年的全面国家发展计划 |
· City Planning Act 1968 (2002经修订) · Building Standard Act · Land Consolidation Act |
行政制度: · 策略性环境评估 法定制度: · 环境影响评估 |
行政制度,法定制度 |
行政制度 · 基本环境法案 · Draft Guidelines for the Introduction of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法定制度: · 环境影响评估计划 |
行政制度 · 政策及纲领 法定制度: · 计划 |
· 2005年3月30日新陆奥-小川原发展基本计划 |
|
韩国 |
没有 |
城市土地利用分区是在城市层面实行 |
· 城市规划法案1962 |
行政制度: · 没有 法定制度: · 初步环境审查制度 |
法定制度 |
行政制度 · 没有 法定制度: · Framework Act on Environmental Policy (FAEP) |
行政制度 · 没有 法定制度: · 计划与纲领 |
· 光州的空间发展,韩国 |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没有 |
没有 |
· 没有 |
行政制度: · 策略性环境评估 法定制度: · 策略性环境评估 |
没有 |
行政制度 · 没有 法定制度: · 没有 |
行政制度 · 没有 法定制度: · 没有 |
· 没有例子作参考之用 |
|
新加坡 |
没有 |
概念计划(在1971年推出并会每10年审核), 总纲计划(在1998年推出并会每5年审核) |
· The Planning Act |
行政制度: · 环境影响评估 法定制度: · 没有 |
行政制度 |
行政制度 ·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Act (EPMA) 法定制度: · 没有 |
行政制度 · 政策、计划与纲领 法定制度: · 没有 |
· 圣淘沙综合度假村的环境影响评估(E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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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 |
没有 |
全面规划 |
· City Planning Act 1975 |
非法定制度: · 环境影响评估 法定制度: · 环境影响评估 |
非法定制度,法定制度 |
行政制度 · Improvement and Conservation of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 1975 · Enhancement and Conservation of Nation of National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 1992,Section 46 · 拟备环境影响评估报导的一般指引 法定制度: · Improvement and Conservation of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 1975 · Enhancement and Conservation of Nation of National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 1992,Section 46 |
行政制度 · 项目 法定制度: · 项目 |
· 曼谷的综合市区空气质素管理(UA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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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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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 |
Planning Act 2007 |
没有 |
· Prime Minister’s Office Circular of 1993 (在1993和1995年被修改) |
行政制度: · 没有 法定制度: · 策略性环境评估 |
法定制度 |
行政制度: · 没有 法定制度: · Prime Minister’s Office Circular of 1993 (在1993和1995年被修改) ·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Bills and Other Proposals |
行政制度: · 没有 法定制度: · 议案、提案和政府部门预算 |
· North Jutland Regional Development Plan (1995-1997) · Hillerød市政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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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 |
Finnish EIA Act (Section 24) |
没有 |
· Finnish EIA Act (第 24节) |
行政制度︰ · 没有 法定制度: · 策略性环境评估 |
法定制度 |
行政制度: · 没有 法定制度: · SEA Directive,Finnish EIA Act |
行政制度: · 没有 法定制度: · 议案、提案和政府部门预算 |
· 北欧三角主要道路网络发展规划评估 · 国家废物规划的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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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
没有 |
· Municipal Zoning Plans · Plan local d'urbanisme (PLU) · 包含PADD, 决定在规划地区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及土地利用划分图 |
· 1995 Spatial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Act · Urban Solidarity and Renewal Act · Territorial Cohesion Blueprints (SCOT) · Local Urban Planning Maps |
行政制度︰ · 没有 法定制度: · 策略性环境评估 |
法定制度 |
行政制度: · 没有 法定制度: · Strategic Impact Assessment在政策层面 · Environmental Code 在计划与纲领层面 |
行政制度: · 没有 法定制度: · Strategic Impact Assessment在政策层面 · SEA 在计划与纲领层面 |
· Northern Corridor · 法国西班牙公路计划 (The Somport Tunn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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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 |
没有 |
没有 |
· Spatial Planning Act 1965 |
行政制度︰ · 环境评核 法定制度: · Environmental Test (E测试) · 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 |
行政制度,法定制度 |
行政制度: · Environmental Appraisal of Development Plans︰A Good Practice Guide (DoE,1993) 法定制度: · European Directive 2001/42/EC · Official Gazette 1995,No.15 ·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ct (1993,1994,2006) |
行政制度: · 政策、计划与纲领 法定制度: · E测试政策 · 为规划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的规划及规划 |
· 水路连结:内陆水路连结北海发展新机会 · 2002年荷兰废物管理规划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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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包括北爱尔兰、韦尔斯及英格兰) |
没有 |
· Regional Spatial Strategies · Spatial Plan (for England only) · Wales Spatial Plan |
· Planning and Compulsory Purchase Act · SEA Directive · Draft Planning Policy Statement 11 (Sustainability Appraisal) · Planning and Policy Guidance 12 (Policy Appraisal) · Development Plans and Regional Planning Gui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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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 · 策略性环境评估 法定制度: · 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 |
行政制度,法定制度 |
行政制度: · Environmental Appraisal of Development Plans︰A Good Practice Guide (DoE,1993) 法定制度: · European Directive 2001/42/EC ·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for Plans and Programmes Regulations (2004) ·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Plans and Programmes (Wales) Regulations 2004 ·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Plans and Programmes Regulations (Northern Ireland) 2004 · Policy Planning Guidance Note 12:2 · Development Plans and Regional Planning Guidance (DoE,1992) |
行政制度: · 计划与纲领 法定制度: · 计划与纲领
|
· RSS在英格兰的东南部 (South East Plan) · SEA of Torbay Local Transport Plan (LTP) 2006 –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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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苏格兰) |
没有 |
没有 |
· Planning and Compulsory Purchase Act · SEA Directive · Draft Planning Policy Statement 11 (Sustainability Appraisal) · Planning and Policy Guidance 12 (Policy Appraisal) · Development Plans and Regional Planning Gui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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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 · 没有 法定制度: · 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 |
法定制度 |
行政制度: · 没有 法定制度: ·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cotland) Act 2005 ·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Plans and Programmes (Scotland) Regulations 2004 |
行政制度: · 没有 法定制度: · 政策、计划与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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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 |
国家空间规划概念 |
没有 |
· 没有 |
行政制度︰ · 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 法定制度: · 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 |
联邦层次法定制度的及Lander层次行政制度的 |
行政制度: · 策略性评估的Federal Act 法定制度: · 策略性评估的Federal Act |
行政制度: · 政策、计划与纲领 法定制度: · 政策、计划与纲领
|
· 行政市的土地用途规划修订 · 维也纳废物管理规定的试验策略性环境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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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
没有 |
没有 |
· Federal Spatial Planning Act 2004、Federal Building Code 2004、Federal Construction Law 2004 及 16个联邦政府自己的法律 、 Federal Building Code · Spatial Organization Act · Federal Town Planning Act · Land Use Ordinances · Map sign Ordinances · Special Provisions for development and urban renewal |
行政制度︰ · 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 法定制度: · 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 |
对联邦层次是法定及对联邦政府是行政 |
行政制度: · 16个联邦政府自己的法律 法定制度: · Federal EIA Act (UVPG - Umweltverträglichkeitsprüfung 2005) |
行政制度: · 计划与纲领 法定制度: · 计划与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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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邦运输建设规划2003 · 布兰登堡Ketzin行政市的土地用途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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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 |
没有 |
没有 |
· 规划和建筑法1985 (2005 经修订) |
行政制度︰ · 环境评估应用在政策 · 策略性环境评估应用在计划及活动 法定制度: · 环境评估应用在政策 · 策略性环境评估应用在计划及活动 |
行政制度,法定制度 |
行政制度: · 根据官方研究及报告的环境评估指引 法定制度: · 行政指令 1994 · 环境评估 –Instructions for consequence assessment,submission and review procedures in connection with official studies,regulations,positions and reports to the Storting |
· 行政制度:和法定制度两者都是应用环境评估在政策层面,而应用策略性环境评估在计划及活动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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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威道路和道输计划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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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 |
没有 |
没有 |
· 土地利用规划法案1998 |
行政制度︰ · 策略性环境评估 法定制度: · 没有 |
行政制度 |
行政制度: · 空间规划策略性影响评估/土地利用的指引 · National Directorate General for Land-Use Planning & Urban Development (2003) 法定制度: · 没有 |
行政制度: · 计划与纲领 法定制度: · 没有
|
· 没有例子作参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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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 |
没有 |
没有 |
· Land use planning and Appraisal Law 1998 |
行政制度︰ · 环境影响评估 法定制度: · 没有 |
行政制度 |
行政制度: · 17个地区各自的立法 · 1997 Government Act · EU SEA Directive (2001/42) 法定制度: · SEA Law 9 / 2006 |
行政制度: · 计划与纲领 法定制度: · 没有
|
· 没有例子作参考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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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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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
没有 |
没有 |
· Public Lands Act · Cabinet Directive (1999) · Crown Land Use Policy Atlas |
行政制度: · 策略性环境评估 法定制度: · 没有 |
行政制度 |
行政制度: · Cabinet Directive (1999) 法定制度: · 没有 |
行政制度: · 政策、计划与纲领 法定制度: · 没有 |
· 英国哥伦比亚离岸石油及天然气发展 · Magdalen Islands城市活动的概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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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没有 |
· City Environmental Quality Review |
·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of 1969 and its amendments |
行政制度: · 没有 法定制度: · 环境评估声明 · Record of Decision (ROD) |
法定制度 |
行政制度: · 没有 法定制度: ·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
行政制度: · 没有 法定制度: · 政策、计划与纲领 |
· 国家公园管理局Yosemite Valley Plan 及环境评估声明 · 加利福尼亚高速火车最终计划 的环境影响报告/环境评估声明 (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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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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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
没有 |
· National Charter of Integrated Land Use and Transport Planning |
没有 |
行政制度: · 没有 法定制度: · 策略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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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制度 |
行政制度: · 没有 法定制度: ·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Act (EPBC,1999) |
行政制度: · 政策、计划与纲领 法定制度: · 政策、计划与纲领 |
· 悉尼西部Badgerys Creek 兴建内陆及国际机场 · Bradken Resources Pty有限公司扩建在Kiburn的铸造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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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 |
没有 |
· Resource Management Act ·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rogramme of Action · New Zealand Urban Design Protocol |
Resource Management Act of 19911及其修定法案 |
行政制度: · 没有 法定制度: · 环境影响评估 |
法定制度 |
行政制度: · 没有 法定制度: · Environmental Act · Resource Management Act |
行政制度: · 没有 法定制度: · 政策、计划与纲领 |
· 奥克兰城市发展策略2050 · 怀卡托区域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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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合作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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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 |
· 业务政策 /银行程序 (OP/BP 8.60) · 保护政策︰OP/BP 4.01,OP 4.04,OP/BP 4.36,OP 4.09,OP/BP 4.11,OP 4.12,OP/BP 4.10,OP 4.37,OP/BP 7.50,OP/BP 7.60 |
· 没有 |
· 业务政策 /银行程序(OP/BP 8.60) · 保护政策︰OP/BP 4.01,OP 4.04,OP/BP 4.36,OP 4.09,OP/BP 4.11,OP 4.12,OP/BP 4.10,OP 4.37,OP/BP 7.50,OP/BP 7.60 · 发展政策借款优良手法文件 |
行政制度: · 策略性环境评估 法定制度: · 没有 |
行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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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 · Operational Policy / Bank Procedure (OP/BP 4.01) · Operational Policy / Bank Procedure (OP/BP 8.60) 法定制度: · 没有 |
行政制度︰ · 政策、计划与纲领 法定制度: · 没有 |
· 马拉维︰小区为本的乡郊土地发展项目 · 柬埔寨︰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土地分配 |
|
亚洲发展银行 |
· Urban Sector Strategy · Bank Policy |
· 没有 |
· Operations Procedures(OP) · Operations Manual(OM)第22条︰Project Performance Management System(PPMS) |
行政制度: · 策略性环境评估 法定制度: · 没有 |
行政制度
|
行政制度︰ · 环境政策 · Operations Manual(OM)第20条︰Environmental Considerations in ADB Operations) 法定制度: · 没有 |
行政制度︰ · 所有借款及投资项目 法定制度: · 没有 |
· 环境评估报告-汤加王国︰综合市区发展项目 · 斐济旅游业发展规划策略性环境评估 |
|
美洲发展银行 |
· Urban and Housing Development sectoral operational policies |
· 没有 |
· General Operational policies · Financial Operational policies |
行政制度: · 策略性环境评估 法定制度: · 没有 |
行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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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 · 环境策略 · Environment and Safeguards Compliance Policy · Conditional Credit Line for Investment 法定制度︰ · 没有 |
行政制度︰ · 政策、计划与纲领 法定制度: · 没有 |
· 圭亚那及苏利南策略性环境研究 · Northern Corridor La Paz-Guayaramerín的策略性环境评估 |
|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
· Local Initiative Facility for Urban Environment |
· 没有 |
· Results-oriented 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A Handbook for Programme Managers?(This one is for the evaluation approach) · Decentralized Governance for Development︰A Combined Practice note on Decentralization,Local Governance,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 |
行政制度: · 策略性环境评估 法定制度: · 没有 |
行政制度
|
行政制度︰ · 联合国发展委员会主要策略 · Apply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Good Practice Guidance for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法定制度︰ · 没有 |
行政制度︰ · 政策、计划与纲领 法定制度: · 没有 |
· Yerevan City 总纲图策略性环境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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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
· 没有 |
· 没有 |
· 没有 |
行政制度: · 策略性环境评估 法定制度: · 没有 |
行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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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 · 环境影响评估及策略性环境评估︰向前及综合的手法 法定制度︰ · 没有 |
行政制度︰ · 政策、计划与纲领 法定制度: · 没有 |
· 脱离以色列后的加萨走廊地区的环境评估 · 冲突后的苏丹的环境评估 |
|
非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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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 |
· 市区发展框架, 1997 |
· 土地改革方案 |
· Land Use Management Bill, 2008 · Local Government: Municipal Systems Act, 2000 |
非法定制度: · 策略性环境评估 法定制度: · 环境影响评估 |
非法定制度,法定制度
|
行政制度︰ · Guideline Document: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in South Africa 法定制度︰ · General Guide to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gulations, 2006 |
行政制度︰ · 政策、计划与纲领 法定制度: · 政策、计划与纲领 |
· Durban南盆地策略性环境评估 · 南非uMhlathuze市的策略性环境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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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性环境评估的程序, 在任何政策、计划及活动所导致的重大潜在环境影响恶化前, 确认、评估、缓和及传达这些问题。策略性环境评估的程序因此可以促进达致公共规划及政策制定的可持续发展, 这包括司法辖区下的大型发展项目。
这份最后报告会就法定及行政/非法定系统下全球最新评核策略性环境问题/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问题的营运方法作出检讨。
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策略性环境评估的营运方法在不同国家都存有差异,这视乎它们的内部行政系统、历史及现有社会文化及经济状况,及它们的内部政策稳定性。
为充分理解策略性环境评估在地方/区域层次的城市发展政策的实施进度,总结报告检讨及报告以下被挑选的21个国家及5个发展合作机构:
· 欧洲发展国家︰丹麦、芬兰、法国、荷兰、英国(包括北爱尔兰、苏格兰、威尔士和英国)、奥地利、德国、挪威、葡萄牙及西班牙;
· 北美洲发展国家︰加拿大和美国;
· 大洋洲发展国家:澳洲和新西兰;
· 亚洲发展及发展中国家:中国大陆、日本、韩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新加坡及泰国;及
· 非洲发展国家:南非
· 发展合作社︰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美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另外, 本报告亦会回顾香港现有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程序以供参考。
策略性环境评估是一个系统化的程序, 它评核建议政策、计划及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 以确保在决策过程的早期, 环境影响能与经济及社会问题同等地尽早得到全面考虑及适当运用(Sadler and Verheem, 1996)。
政府进行或将会进行及指引持续决策的一套概括行动方针或建议的总体方向(Sadler and Verheem 1996)。
在都市或乡郊提出的大规模发展规划,或会导致重大环境影响。
政府在城市发展地方采用的行动。它涵盖制定发展规划、土地用途、土地拥有权及分区的系统,而且亦涵盖政府其它方面的范畴。该政策常受到政策信念及行政等级制度所影响。
行动是受法律要求的,而法律则由立法机关或其它监理部门如政府的行政分支及国际的制度所制定。
相反,非法定行动指那些遵从系统但并非受法律迫使的。它的权力并非由法律赋予,而是由个别机关赋予。虽然欠缺法律约束力,但该手段常会定立可能被解说为政府机关强制或无条件执行的要求。非法定系统由指引或讯息、行动指示等组成。
政府定立的系统/内部程序,所有政府机关都需要强制性地在它们内部的工作及责任中执行。系统/内部程序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它的权力由个别机关赋予。
这项研究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和校对国际适用的和可利用的方法数据,包括关于:
· 市区发展政策和行动;
· 环境评估/政策提案的战略性环境评估; 并且
· 环境评估/城市发展计划政策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的资料。
一般政策提案和市区计划政策提案的环境评估/SEA程序包括了法定和行政/非法定的系统、总评核过程和被应用的评核工具。
收集的资料从但不被限于以下管道获得︰
· 法律檔(即相关的法例、章程、方针等等) ;
· 一般和法律指引档案(即,技术通报/备忘录、手册、指导性说明/指南等等)类似《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和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等;
· 政府/DC相关代办处(即环境组织、计划单位等等);
· 报告/环境声明的要求;以及
· 策略性环境评估程序的要求。
为了协助读者了解每个策略性环境评估系统的可行性,至少两个被实施的项目被辨认并且被评估为这个报告的实用专题研究。
在这个报告内提供的资料主要根据互联网来源的英文,繁体/或者简体中文版本。每一份相关文档的网址已清楚列明,并在此报告出版时已确定互联网的连结是有效的。
被选中的国家/发展合作机构的相关地方政府也被联络到,以获取这项研究的最新和准确的资料。 联络单位名单列明在附录A内。
为所有被选中的国家和发展合作机构所收集的可利用资料逐一作出评审并且分析。
规划处在2007年出版「香港2030:规划远景与策略」,简称「香港2030研究」,目的是更新「全港发展策略」。透过作出一系列的假设,「香港2030研究」建议如何在未来二、三十年塑造香港的空间环境,以切合各种社会、经济与环境的需要,带领香港迈向一个共同的远景。
在香港,包括「香港2030研究」在内的城市发展规划,都是依照法定图则或政府内部图则。 这些图则旨在对发展项目的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和发展特式进行规管和提供指引,并确保他们符合地区的规划目标。
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城规会」主要负责法定规划。 城规会是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成立的法定组织,负责拟备地区层面的法定图则。 而城规会成立了两个附属委员会,分别是都会规划小组委员会以及乡郊及新市镇规划小组委员会。这些法定图则涵盖主要道路及运输系统的土地用途,及提供土地分区及规划参数的法定规划管制。法定图则共分为两类,即分区计划大纲图和发展审批地区图。
分区计划大纲图显示个别规划区的建议土地用途及主要道路系统。除了发展审批地区图是中期规划性质,他们与分区计划大纲图大致相同。发展审批地区图涵盖新界乡郊,会由分区计划大纲图取代。所有法定图则都附有《注释》及说明书,以说明个别地带经常准许进行的用途,以及其它必须先取得城规会的许可方能进行的用途。
于地区层面,,规划署分区规划处拟备两类行政规划图则,区域「发展大纲图」及「发展蓝图」。 这类行政规划图则为个别区域或规划地区拟备,以更详尽的显示规划的土地用途、发展规限及运输网络资料。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第25条,市区重建局或其前身土发公司拟定的发展计划方式,均需要得到城规会批准。
《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是拟定规划图则和规划大纲的参考手册。这份手册列明政府厘定各类土地用途和设施规模、位置及地盘规定的准则。《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九章更特别详列对环境规划的要求。
规划标准小组委员会是规划及土地发展委员会的附属委员会,负责制定或修订规划标准与准则。小组委员的成员都是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然而,一些全港或独特的用途和设施,例如机场、博馆、大学等,因为这些设施的提供和选址要求,必须进行个别研究,或参考其它国际认可准则,所以《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并不适用。当政策当局及委员会拟定及修定涉及土地使用的政府政策,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亦相应地被复核或者被修定。作为往后规划的工具,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提供指引以确保规划进行期间,政府会保留足够土地以推行香港的可持续发展(详见《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一章)。
政府亦特别为土地利用规划或城市发展发出指引。其中一个例子是由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发出的《编号1/2004一般性公告─选址搜寻》。
以下是规划产生过程的概述:
· 城规会接受依照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拟备的建议书,所有新图则、核准图的修订或草图的修订,都会予以展示,以供公众申述(可提出支持或反对意见) 。
· 城规会会将所有收到的公众申述都予以展示来收集意见。城规会或其聆讯申述小组委员会将会举行第一次聆讯以考虑有关申述和意见,并可能建议对草图作出相应的修订。如草图再有进一步的修定,将会重复审议申述程序。
· 当审议申述程序完结,城规会需要提把收纳了有关修订的草图,连同有关的申述、意见和进一步申述,一并提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核准。同时,所有申述、意见、进一步申述必须向公众展示,直至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草图作出决定。
· 城规会可接纳整个或部份申请,或反对申请。城规会的决定以及其原因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申请人若不满意城规会的决定,可以向独立成市规划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香港有一套法定制度为某类型土地用途规划及主要建议书进行策略性环境评估。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于1997年颁布,并于1998年四月开始实施。条例要求一系列的指定工程项目(包括市区发展及重建项目)提供指令文件及进行公众咨询。被分类为指定工程项目的发展计划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这些主要的发展及重建计划已列于环境影响评估条例附表三,而在许多发达国家这类型的项目都会被视为策略性环境评估︰
· 研究范围包括20公顷以上或涉及总人口超过100 000人的市区发展工程项目的工程技术可行性研究。
· 研究范围包括现有人口或新人口超过100 000人的重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技术可行性研究。
除了法定的环境影响评估基制外,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亦透过行政系统应用于市区发展政策、计划及活动,这样有助确保政策产生过程中能够兼顾到环境因素。
· 1992年施政报告中列明所有新政策或策略建议所带出的环境问题都必须清楚列明于所有提交行政会议 (香港最高决策单位) 的建议书中。
· 自2002起,递交行政会议的申请中亦需要包括「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的部份;内容包括全面的社会、环境及经济影响评估。
· 2005-06施政报告中列明,预料未来所有新的重大政策( 包括土地用途规划)必需先经过环保角度的筛选。
虽然《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的标准及指引皆不是法定或硬式的,但是所有达不到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标准及条件的建议都不会被城规会接纳,因为建议没有全面考虑所有对香港居住环境的影响。第9章已为拟备有可能对生物物理环境或敏感环境带来重大影响的公共及私人发展,提供了针对环境因素的考虑的指引。一般的土地用途规划的环境因素包括空气质素、噪音、水质及废物管理。拟备法定图则时,城规会会考虑这些因素。在合适情况下,《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划标准及指引的相关缓解措施可成为租约条件或获城规会批准的条件。
部份市区发展规划 (即是《环境影响评估条例》附表3下的指定工程项目)都需要根据环境影响评估程序进行一般法定的环境影响评估:
程序1︰申请人递交工程项目简介用以申请环评研究概要,详述项目有关的事宜,并必须就备有工程项目简介事宜刊登广告以供公众查阅。
程序2︰署长向申请人发出一份环评研究概要。申请人需要依照环评研究概要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简称环评报告)程序技术备忘录要求,制备一份环评报告。环评须包括一份或多份文件,尽可能以定量的文字对工程项目作出详细的评估,以及用定性的文字描述工程项目可能引起的环境上的影响及环境上的益处。 这包括现时水质、沉积物污染、空气质素、现时噪音环境、生态、文化遗产及人造环境。评估内容需说明环境特征、确认潜在对环有害或有益的影响、评核预期的改变及影响,以及对预防产生环境影响的建议缓解措施作优先考虑。
程序3︰署长需要根据以下考虑因素审核环评报告内容是否全面:
· 环评报告是否完整,是否能真实地反映项目潜在的环境影响范围及程度;
· 所采用的假设和方法是否妥善充足;
· 所作的评估是否已就进行或不进行有关工程项目的各种方案对环境的益处和弊处,加以考虑和作出比较;
· 报告是否已充分界定为避免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使符合适用的定量标准或准则所必需实施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和措施;
· 工程项目是否已将从同类工程项目汲取所得经验收纳在内;
· 报告是否已提出充足的环境监察及审核需要,以及时间编排。
程序4︰如署长信纳有关环评报告内容,报告将供公众免费查阅30天。报告亦可能要提交环境咨询委员会查询意见。
程序5︰当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获批评,报告依环境影响评估条例将载于登记册内供日后参考。
透过网上香港策略性环境评估指南,倡议单位可得到应用于土地用途规划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的指引(http://www.epd.gov.hk/epd/SEA/eng/index.html)。
图7.1.1.2 显示非法定的环境规划程序流程的构架
· 根据《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九章,倡议人或发展商需咨询环境保护署,并就发展带来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
· 矩阵分析显示有关土地用途的环境因素是按可能性及严重性、或敏感度,环境影响成分为三类:
Ø 第一类︰只有某些活动可能导致环境影响,而影响可以透过多种措施舒缓。它们对环境带来最少影响。
Ø 第二类︰主要的活动都对环境有潜在的影响。环境标准及指引必须采用。项目计划阶段可能需要进行区域性环境评估。
Ø 第三类︰土地使用很可能带来重大的环境问题。环境标准及指引必须同步监察。在项目计划阶段,申请人可能需要作详尽的环境影响评估。它们对环境带来最重大的影响。
· 根据矩阵结果及环境因素影响个别地区,倡议人或发展商在设计市区发展计划期间必须顾及及评核多方面的参数,例如土地使用冲突、征收发展监控费可行性、改变土地用途的必要性,土地分区的效率及选址蓝图。
· 随后的法定制定计划程序将会被跟进,当中涉及公众咨询及可行的修定。
图7.1.1.1. 显示附表3的指定工程项目(即《环境影响评估条例》下的规划项目)的法定环境影响评估程序流程图。 图7.1.1.2. 列出《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九章下的行政环境规划流程图。
图 7.1.1.1. 法定的环境影响评估程序
数据来源︰环境影响评估条例指南 - http://www.epd.gov.hk/eia/tc_chi/guid/ordinance/fig1.html
图7.1.1.2. 环境规划流程图
数据来源︰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九章 环境 - http://www.pland.gov.hk/tech_doc/hkpsg/chinese/ch9/ch9_fig2_1.htm
表 7.1.1.1. 香港的总结
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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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行动 |
《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香港2030:规划远景与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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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城市规划条例》及其规定的《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市区重建局条例》,《编号1/2004一般性公告─选址搜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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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核/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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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 |
法定制度 |
评估类型 |
策略性环境评估、可持续发展评估 |
策略性环境评估 |
实行制度 |
行政系统 |
法定制度 |
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九章、可持续发展评估系统、2005-06 施政报告 |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 |
应用 |
政策、规划及活动 |
计划与纲领 |
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来负责所有法定规划。发展项目依照法定分区计划大纲图及发展审批地区图或部门地区规划执行。这些图则旨在对发展项目的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和发展特式进行规管和提供指引,并确保他们符合地区的规划目标。它们涵盖了全港的地区发展。在规划制定过程,香港推行法定公众申述、意见及进一步申述,藉此考虑对规划作相应的修定。除此之外,来自不同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如︰运输署、环境保护署、房屋署) 都有份参与市区发展的程序。
香港有法定及行政/非法定系统按政策、规划及方案三方面提供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的概念给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是监管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的主要法定条例。个别市区发展项目亦由该条例监管。另外,政府内部亦有一套行政系统去规管市区发展政策、规划及方案。法定城市规划程序中,《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9章为拟备有可能对生物物理环境或敏感环境带来重大影响的公共及私人发展,提供了针对环境因素的考虑的指引。
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及城市规划程序中设有公众参与制度,从而可处理公众对环境的顾虑。
例子1 |
启德规划检讨 |
研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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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署于2004年七月进行启德规划检讨(研究)。它的任务是依据最新填海的法律解释,经营一个全面的东南九龙发展计划检讨。它以”不填海”作为出发点,为启德发展拟备初步发展大纲图。研究的范畴基本上根据启德分区计划大纲图的覆盖范围。 研究过程会举行广泛的咨询活动供市民参与。 |
研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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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发展计划遵照被重新解释的《保护海港条例》, 起初涉及填海的启德分区大纲图以”不填海”为出发点,作出一个全面性的计划及工程检讨。此研究是全面检讨的第一阶段。 为得到社会大众的支持及在主要事项达成共识,以及加强市民拥有研究建议书的意识,政府推出了一个三阶段的公众参与计划。 同时,此研究再细分为数个阶段︰ 开始阶段: · 计划研究整体的取态、方法及方案;进行第一阶段的公众参与确立社会对未来启德发展的理想。 检讨阶段: · 按发展理想、计划方针、发展限制及发展机会进行基础检讨,及重新研究发展需要及规范。主要的检讨元素包括规划、市区设计及地貌、工程、渠道及污水、运输及道路、邮轮码头、直升机服务及环境检讨。程序涉及咨询众多政府部门。 · 尤其是环境检讨,早前的环境影响评估及启德明渠进口道沉积物污染数据及建议处理方案亦会作谨慎检讨。 · 根据基础检讨的资料,拟备三份概念规划大纲图以发表不同的土地用途及市区发展主题。另外,政府就初步规划大纲图进行初步可持续性评估;而在第二阶段的公众参与则讨论三份规划大纲图。 拟备图则阶段: · 根据第二阶段的意见,拟备初步分区大纲图。 · 进行涵盖运输及交通、道路建设、环境、海洋、渠道及污水、效用的初步技术评估; 发展实施方案; 进行初步规划大纲图的初步可持续性评估。. · 初步环境评估涵盖空气质素、噪音、水质、沉积物污染、危检、废物管理、地形及景观及文化遗产。透过确认敏感受体的地方、污染来源、仿真测试、污染负荷量评估及其它评估方法,作谨慎的环境检讨。 · 在第三阶段公众参与中,邀请公众讨论初步发展大纲草图的详细土地用途及交通建议。 建议阶段 · 根据初步技术评估结果及综合意见,完成初步发展大纲图; 拟备研究报告草图及报告摘要。 |
研究结果 |
研究确认主要环境问题,部份节录如下: · 需要研究适当的处理方法/缓解措施以处理受污染沉积物排出的气味。 · 高文化历史价值的地区及建筑/结构需列入规划九龙发展的考虑因素之中。 · 为满足未来的需求,发展区需要建设新的公用设备。 已完成的初步发展大纲图是法定启德分区规划大纲图修定的基础。由于九龙发展是环境影响评估条例附表3上的指定工程项目,所以全面检讨是包括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研究,而初步发展大纲图亦为下一步的工程可行性及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提供数据。, 新的启德分区大纲草图已于2006年11月24日公布供市民查阅。城规会考虑法定咨询期内收到的申述/意见/进一步申述,并修改分区计划大纲图。2007年11月6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通过启德分区大纲草图。 |
例子2. |
将军澳进一步发展可行性环境影响评估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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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描述 |
将军澳是香港第七个新市镇。香港土木工程拓展规署辖下的新界东拓展处于2005年对将军澳的整体规划进行了进一步发展可行性研究(以下简称“本研究”),务求此区的规划能与时并进,符合新界东南发展策略建议的发展方向。本研究建议的新发展项目包括市中心南部、百胜角及调景岭下地区、西岸公路及跨湾连接路。 在公众咨询及发展概念图前,四个可供选择的发展主题先按一连串的工作条例作评核,以及进行环境、规划及技术方面的比较评估。概念图是用来规划更详细的发展蓝图,给土地用途及公共建设架构蓝图提供多方面影响评估研究包括环境影响评估以确认它们的可行性。 环境影响评估的范围涵盖的所有新发展项目建议及任何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提出发展建议,及任何涉及发展建议的工作。这提供数据给项目或有关活动下的工程及发展建议运作同时带出的天然及扩展的潜在环境影响。 |
研究程序 |
在拟备这份环境评估报告及概念图则前,公众的意见会融合在技术评估(即参考《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中,务求为不同发展主题的方案作全面的评核。融合了的评核提供评审发展主题的准则,反映出公众的接受程度,并且从工程、规划和环境角度上可持续发展的。有鉴于项目涉及总人口超过100 000人,这研究是《环境影响评估条例》附表3的指定项目工程,所以需要作详尽的环境影响评估。 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概要是由环境保护署署长于收到倡议人提交的项目简介后颁布的,以列明评估区域。环境影响评估是依据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概要要求及环境影响评估程序技术备忘录而拟备的。评核范围分为13个主要部份,包括空气质素、噪音、水动力及水质、排污及污水处理、野生生态、海洋生态、渔业、地形及观景、废物管理问题、沼气评估、文化遗产、堆田区沼气危险、及对生活的危险。 工程及运作阶段带来的主要影响都会作评估。每一个评估地区,都会涵盖以下方面︰ · 有关规管立法及标准; · 评估条件及方法(例如空气质素及噪音造形、文献检阅、六个月生态调查及性质风险评估); · 评估结果及有关的缓解措施,例如为预计完成缓解措施后噪音仍超过限制的敏感地区提供间接补救性技术; 及 · 建议环境监管及审核方式的建议,以检查建议的缓解措施的效率。 环境保护署署长评核报告内容的是否充裕及项目实行缓解措施后的整体环境可接受性,环境保护署满意报告内容。 |
研究结果 |
由于预算建筑及运作阶段会实施缓解措施,报告总结出环境能承受建议的项目。 当环保署满意报告,报告于2005年10月15日至2005年11月13日作公众咨询,期间收到四份公众的书面意见。2005年12月8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在无条例情况下获认可。 |
· 香港便览︰城市规划,(2007年9月) http://www.gov.hk/tc/about/abouthk/factsheets/docs/town_planning.pdf
· 第131章城市规划条例,http://translate.legislation.gov.hk/han3/0/1/0/0/0/1/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 《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9章,http://www.pland.gov.hk/tech_doc/hkpsg/chinese/ch9/ch9_text.htm
· 城市规划委员会,http://www.info.gov.hk/tpb/tc/about_us/intro.html
· 可持续发展评估,http://www.susdev.gov.hk/html/b5/su/sus.htm
· 启德规划检讨,http://www.pland.gov.hk/p_study/prog_s/sek_09/website_chib5_eng/chinese_b5/index_ct.htm
· 将军澳进一步发展可行性研究 (EIA 111/ 2005), http://www.epd.gov.hk/eia/register/report/eiareport/eia_1112005/cindex.htm
·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http://www.epd.gov.hk/eia/tc_chi/legis/index1.html
· 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 http://www.epd.gov.hk/eia/tc_chi/legis/index3.html
作为一个如中国内地一样的大国,城市发展是国家可持续增长的一个关键问题。中国大陆的第11个五年计划2006-2010年,于2005年在中国共产党的第五条和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中获得通过。它为中国短期和中期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总体框架。计划涵盖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议题,更特别重点提及乡郊城市化和发展,以及促进区域发展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列明,中国境内的土地都是全民所有的,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除了村庄及郊区土地是由农民集体所有,其余的都是国有土地。土地管理主要由两个部门负责,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国土资源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城区及乡郊土地的管理,包括土地所有权的管理及土地使用权、土地注册及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资源保护。国土资源部也与其它相关部门互相配合管理土地转用。另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国土资源部负责住房、城乡规划及主要的基础建设。
在乡郊地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其管辖范围内的土地规划,包括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登记造册及审批农地改作非农业用途。只有县级及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批准改变土地用途。而负责审批的人民政府的级别将因应土地的面积而向上递升。
国家政府依照2008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管制国家的发展规划。该法例的目的是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该法。
该法例是针对发展及推行城乡规划而制定的,包括城乡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及镇规划进一步分为总体规定和详细规划。而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地方或直辖市以上级别的人民政负责该土地的规定发展。
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必须合乎此法例及城乡规划中的定义。规划区指城市、镇及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发展需要而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不同城乡规划,一旦被批准,便需严格执行。地方的城乡发展及规划管理应该严格跟从此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划区外的土地使用,例如农民集体拥有的土地、草原和滩涂,此类土地的发展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管。透过制度管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环境和土地资源得以保护。
为落实《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2010)》,国务院于2007年提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以顾及环境及天然资源因素的考虑。建议确保地区人民政府能根据不同功能区的规划处理不同发展目的,有别于一般根据主导性的国民生产总值及其増长。这样不单改善环境,更考虑到资源环境承载力。四类主体功能区分别是︰优化开发(包括开发密度高及环境资源承载力下降的地区); 重点开发 (包括环境资源承载力相对强及经济和人口密集情况相对理想的地区); 限制开发 (包括环境资源承载力相对弱的地区,以及大规模、集中的经济和人口却情况相对不理想的地区); 及禁止开发 (包括法例规管的自然保育)。
城乡规划方面,法定程序概述如下︰
编制规划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之下,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负责发展国家城乡体系规划以报国务院审批。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不同级别的城乡规划具体编制工作。
规定目的应是为提供合理的空间布局,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节省资源及能源及综合使用,保护农地及保存文代遗产,防止污染,满足人口增长,保障发展,防火安全及公众安全需要。
城市总体规划及镇总体规划方面,强制性内容包括土地用途、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及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保育及防火安全。
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的整体计划的规划期限通常是20年。
在地方级别,乡规划及村庄规划中须详细列明基础建设、土地用途、空间布局、房屋、公共事业供应和选址。
公众咨询
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及公众的意见。
审批
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已经就公众意见修改的规划报送审批机关审理(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的修改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指定,组织编制机关及专家应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听证会或其它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公众的响应及规划评估报告将提交审批机关组织作审批。一般情况下,有关规划只有在审批机关援权下 ( 例如︰透过高一级行政级别的人民政府) 及以下情况方可作修改︰
·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
· 行政区调整确需修改规划;
·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
·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它情形。
而功能区的发展规划是依从行政制度的,分作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客观分析整个地区的环境空间布局,包括:
·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 现有的开发密度; 及
· 发展潜力。
第二阶段︰根据分析及其它方面例如︰人口居住、交通和产业发展等对空间的要求,确定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及范围。
第三阶段:完善地方的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管理、环境保护及绩效评价及政绩考核的政策以促进主体功能区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是负责管理策略性环境评估的主要部门。
中国的策略性环境评估主要受《环境影响评价法》监管。条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环境及资源保护委员会编订。条例已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并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环境影响评估定义为对规划及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察的方法与制度。此《环境影响评价法》为国家、省县及城市层次长远 (如︰5-10年)的策略性规划及为地方短期(如︰少于5年)的项目规划提供环境影响评估框架。《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章明确地提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估。
在发展规划方面,该法例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于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编写该规划有关的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 编写及提交涉及土地用途、农业、畜牧业、林业、自然资源、城市建设、工业、能源、交通、旅游、及其它特殊规划的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环境保护部在2008年3月起草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附录,它的目的是进一步规范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条例的公众咨询期已于2008年4月届满,但尚未得到国务院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外,《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也订明编制主体功能区前,机关必须先对国土空间进行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的分析评估。而那四类主体功能区是应该根据其环境表现、发展潜力和功能而分类。
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部门规定草案必须采用以下的环境影响评估程序︰
·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估有特定的要求,而环境影响评估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批准。
· 倡议人必须顾用专业人士以科学方法进行涵盖实际情况的严格环境影响评估研究。
· 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涵盖下列三点︰
1. 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及评估
2. 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 环境影响评估的结论
· 倡议人必须透过组织项目小组会议及听证会或其它方法咨询受影响的公众 (有关政府部门、专家及公众) 以征求他们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及提议。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说明咨询程序及附具对意见采纳与否的说明。
· 规划草案必须附上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提交负责政策及规划的机关 (例如︰市级或以上的人民政府) 作审查及审批。
· 已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务院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组成的审查小组审查。
· 会考虑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及审查小组的意见而决定是否通过地区规划草案。
而《环境影响评价法》说明的土地用途规划、工程项目及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估必须依据以下程序完成︰
· 在编制规划时,必须组织环境影响评估及编制环境的篇章或者说明。
· 环境影响的环境篇章或说明应该覆盖以下三点:
1. 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及评估
2. 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 环境影响评估的结论
· 附上环境篇章的规定草案将提交审批机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在确定主体功能区前,机关必须先对国土空间进行客观及科学的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分析评估。这包括分析自然资源丰裕程序,环境容量(例如︰水和空气等),生态敏感性(例如︰水土流失和沙漠化等),生态重要性(例如︰生物多样性),自灾害频密程度(例如︰地震、气候、风暴等)。
国土空间依据其最低至最高的环境承载能力,依次分类为禁止开发区域到优化开发区域。
分类后,主体功能区内的发展必须符合文件中订明的环境限制︰
· 优化开发区域︰要实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和环保标准,大幅减少污染排放;
· 重点开发区域︰要保持环境承载能力;
· 限制开发区域︰要坚持环境保护优先,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育;及
· 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法严格保护环境。
图7.1.2.1. 显示地区规划的法定环境影响评估程序流程图
图7.1.2.1.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估程序流程图
表7.1.2.1. 中国大陆总结
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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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行动 |
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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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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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核/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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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 |
法定制度 |
评估类型 |
策略性环境评估 |
策略性环境评估 |
实行制度 |
行政制度 |
法定制度 |
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征求意见稿)》 |
应用 |
规划及活动 |
计划与纲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没有有效地推行。在2007年,国士资源部录得拆除非法建(构)筑物600多万平方米,没收非法建(构)筑物290多万平方米,罚款5亿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仔细说明城市发展规划的编制、推行及修订程序。法例都清楚界定城乡规划过程中不同行政单位的角色及权责。规划程序中包涵了公众咨询。可是,由于这是2008年1月才颁报的新法例,国内仍未能全面推行该法例;有关的主管部门仍然在学习该法例,相关的培训仍在进行中。
在中国大陆,城市发展政策中的环境保护考虑不是透过市场机制进行,而是通过行政机关规管。2003年9月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管了规划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它说明了分析、评估及评核规划带来的潜在环境影响的方法和制度。可是,法例没有清楚界定分析程序,只提供了一个框架。另外,《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环境影响评估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而并非在法例或其它指引中订明。再加上《环境影响评价法》在规划上并未严格执行,只有11个行政区于2005年中起被选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估试点。因此,中国大陆仍然未能做到全面在政策及规划上推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仍需等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颁报,以为评估制度提供详尽指引。
在这框架之下,在环境影响篇章的编制程序加入公众参与,令公众/受影响单位的顾虑能得以及早解决。这有助消除潜在的冲突及提高未来推行计划的效率。
例子1 |
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估 |
研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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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各省县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推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前身环境保护总局) 从2005年起选择了总共11个行政区、重点行业及重要专项规划作为规划环境评估试点。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规划是其中一个重要试点,因为它拥有丰富能源和矿产资源,以及是中国重要的策略资源接续地。 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估分析内蒙古自治区的环境承载力与发展规划 (包括区域和产业发展的定位、布局、结构及规模)的关系。 |
研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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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与内蒙古自治政府共同启动了自治区的「十一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估试点。 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估分析内蒙古自治区环境承载力与发展规划 (包括区域和产业发展的定位、布局、结构及规模)的关系。 环境影响评估结果得出5个主要结论: · 内蒙古自治区应该树立“生态立区“的发展策略 · 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从经济及环境的角度加强发展布局的合理性 · 改善区域功能上的安排,以逐步形成产业基地、宜居城市与生态屏障区相结合的局面。 · 改变工业结构,逐步发展低耗水行业 · 有鉴于内蒙古自治区有限的环境资源承载力,严格控制发展规模 依照法定程序,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专家小组)进行审核。 |
研究结果 |
由于策略性环境评估与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编制是同步的,这些建议在纲要的编制中得到了充分采纳。环境影响评估为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和产业发展的定位、布局、结构及规模提供了科学依据。 由环境、经济及产业专家组成的专定小组于2006年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
例子2. |
北京平谷的策略性环境评估 |
研究描述 |
根据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公众咨询指引,北京平谷委托中国农业大学环境影响评估中心进行平谷新城规划的策略性环境评估 (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估)。规划的发展是为配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4年~2020年)》。 环境影响评估的范围覆盖平谷行政辖区的规定范围,总面积1075平方公里。平谷新城规划范围总用地为114平方公里。 |
研究程序 |
策略性环境评估程序流程的概述如下︰ 平谷新城规划草案是在《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4年~2020年) 》后编制的,目的是引导平谷发展都市型工业和现代制造业,以及物流、休闲度假等功能。 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估已于2007年完成,旨在分析、计划及评核推行草案所带来的潜在环境影响。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估概括为以下5点︰ · 快速工业及人口增长导致土地供应紧张 · 城市及工业发展导致空气及噪音污染 · 旅游业及养殖业可能影响平谷生态系统及减低生物多样性。另外,旅客数字的上升可能导致水源污染及产生大量垃圾 · 水源短缺 ·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可减轻规划的实施所带来的不良环境影响 |
研究结果 |
环境影响评估的结果已于网页公布让公众参阅。倡议人透过网上问卷、电邮及会议收集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估的意见及提议。 |
·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2005),http://gov.people.com.cn/GB/46742/3781970.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http://www.mohurd.gov.cn/zcfg/fl/200710/t20071029_159509.htm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gz/200611/t20061101_159085.htm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http://www.mlr.gov.cn/zwgk/flfg/tdglflfg/200406/t20040625_369.ht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http://www.mlr.gov.cn/zwgk/flfg/gtzybl/200506/t20050607_68184.htm
·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2007),http://www.mohurd.gov.cn/zcfg/gwywj/200708/t20070801_155516.htm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
http://zfs.mep.gov.cn/fl/200210/t20021028_84000.htm
· OECD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Review of China 2007, http://www.efchina.org/csepupfiles/report/200812095029729.8523773582758.pdf/Environmental%20Performance%20Review%20-%20China%2007-23-07.pdf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征求意见稿)》(2008), http://www.mep.gov.cn/law/fg/gwyw/200803/t20080328_119745.htm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
http://www.gzepb.gov.cn/hjgl/jsxm/xgyq/200611/t20061109_44148.htm
· 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第1号)(2008),http://www.mlr.gov.cn/zwgk/tjxx/200805/t20080509_102644.htm
· 环保总局:中国首个省级行政区战略环评通过评审(2006),http://www.gov.cn/gzdt/2006-06/14/content_310183.htm
· 平谷区区域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简介(2007),http://qyzl.bjpg.gov.cn/jj.jsp
日本的规划制度是一套由不同要素包括法律及立法控制、规划定案、土地利用、都市区域划分、人口密度控制的复杂制度。在日本,规划是分为三个层面,分别是国家、地区及本地层面。
国家发展计划
1998年的全面国家发展计划是根据1950年的Comprehensive National Land Development Act,并且经过对有关局长的咨询,由国家首相决定。这个计划包括经济策略、全国性交通网络规划及大城市发展策略。
地区计划
日本大致上是分为八个地区,并且有47个行政县。每一个县由由人民选举出来的县长、立法及行政部门管理。
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在日本规定了由当地政府实行基本的城市规划发展,包括:
· 城市规划的种类及水平
· 规划程序
· 规划控制
· 城市发展项目
1968年的City Planning Act (2002年修订) 为日本的城市规划奠下基础。这份法案主要是包括:
· 有效的土地利用控制 - 在城市内的地区会根据城市化的程度而划分为「城市化推广地区」及「城市化控制地区」。
· 机能城市规划地区 - 快速的经济发展、公路网络的改善及其它因素,日本订定出将不同的城市联合成一个规划单位的「机能城市规划地区」。这个规定让县政府在规划多于一个市的计划时有同样的基础。
· 授权地方政府 - 根据Minister of Construction(1919年的法案),中央政府将城市规划的权力下放给建筑局长。而根据1968年法案,这个权力下放至县首长。若该城市计划包含多于一个市,将会由县首长处理。否则,将会由市政府负责。
土地发展规管透过不同的法案,包括Nature Conservation Act、Agricultural Land Act及Forest Act等得到确认。在城市范围内,管理发展地点及形式的发展批准制度及管理楼宇利用及结构安全的建筑确定制度,都是主要的规管制度。
不同的法例列出管制及规划程序的详情。例如,Building Standard Act是根据土地规划划分计划管制建筑活动。而Land Consolidation Act为土地坚固项目提供法律程序。
原本由Local Planning Council草拟的城市草案计划需要向公众解释。公众及有关市政府可以就草案计划提出意见。经过公众及市政府咨询,该份草案会成为草拟城市计划。公众告示亦会随即提出,以邀请公众在两星期两提交文字意见。Local Planning Council负责实行。Minister of Construction会在咨询其它局长后再决定是否批准该计划。通过后,Final City Plan会实行。
城市计划基本上是由城市、镇及村的地方部门决定。并会由乡长决定涉及不同地方的综合计划。若果该城市计划项目是涉及多于两个县,就要由建筑局局长决定。Local Planning Councils就是为了统筹不同的决定而设立于县、市及乡镇。
城市规划中已经包含了一个复杂的授权过程。县政府一般是决策城市计划能否实行的主要机关,而一些较小的项目会由市政府自行决定。由于城市计划的批准管制需要经过一个严格的私有产权规定,不同的民主程序例如公众聆听、公众检阅、城市规划局会议等都需要进行。
政府当局筹备公务计划之前举行公众聆听会,以反映受影响地区居民的意见。当发展限制显着时,政府当局会举办公众聆听会,如改变城市推广面积和审查主要道路干线等。政府当局向市民公开城市规划的内容达两个多星期,寻求市民意见。该计划进一步咨询各县政府的City Planning Councils,他们完全独立于实施城市规划的机构。
在日本,没有正式的全国性制度规定为政策、计划或方案进行策略性环境评估。
环境影响评估法规定,可能对环境有显着的影响的大型项目需要强制性执行环境影响评估。这包括建设道路、水坝、铁路、机场、电力站项目,以及堆填区和填海区和地区的发展项目包括土地调整。该法自1999年6月已全面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的重点是在规划层面。
基本环境法是管理环境政策及活动的基本手段。
基本环境法第19条规定:
“国家在制定和实施被视为影响环境的政策时应考虑环境保育 。”
基本环境法清楚指出制定政府政策和公务计划必须包括环境因素的方向。基本环境法第19条规定,当预计政策会对环境构成影响,在制订和执行该政府政策时必须考虑环境因素。在日本,关于策略性环境评估,目前还没有国家层面的策略性环境评估制度和国家策略性环境评估法例。另一方面,根据于1972年成立,于1993年立法,并于1999年全面生效的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在某些港口及海港计划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估。这样应用环境影响评估于计划中,其实可以被视为策略性环境评估。
虽然没有正式的全国性策略性环境评估制度,但是对政策、计划和活动进行策略性环境评估的概念在国家和地方政府均存在。
在日本,策略性环境评估是透过为港口和海港计划或在地方层面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而实行。策略性环境评估主要是在地方政府层面由行政程序实施,而每个政府都有自己的地方条例。由于全国策略性环境评估制度尚未被开发,暂时仍没有统一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程序。
基本环境法强调策略性环境评估,并考虑建立策略性环境评估条例。它提供了:
· 为决策政策、计划和活动时包括环境方面的考虑,进行内容和方法的审查。
· 通过审查案件和在检讨基础上制订指引,评估措施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 如有必要,在政策、计划和方案考虑的决策框架包括环境因素。
几个地方政府,如东京市政府和埼玉县和国土资源部,基础建设和运输局已在其环保有关的计划和活动中加入策略性环境评估想法。
环境部在制定2003年市政废物管理计划时发出策略性环境评估的初步指引。国土资源部、基础建设和运输局也推出指引以鼓励公众在道路、机场和海港规划的参与,以及在规划的早期阶段考虑其它方案。
在日本,当地政府在策略性环境评估的应用正在采取主导作用。一共有47个县和12个大城市在其管辖范围内采用策略性环境评估,主要是在区域、土地利用和发展规划。
环境部在1998年成立了“Panel for Comprehensive Research on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并已对有关的制度的执行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与研究,以将环境评估制度化。
另外,环境部在2007年印制“Draft Guidelines for the Introduction of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策略性环境评估在日本仍处于起步阶段。
环境影响评估法说明通过编制计划,计划倡议者选择最适合有关地方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的类别和方法,同时考虑到公民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如果这条法例所要求的文件在法例执行之前已按照有关条例或行政指引编制,所需的文件应被视为完成,让法律的程序可以在过程的中期开始。
在日本,环境影响评估法是用以评估方案的环境方面。
第1步:筛选和划定范围
第二类项目需要经过筛选程序(环境影响评估法第2章, 第一部份),而第一类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估法规定下一直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授权机构的判决是按照有关工业部的判断准则。
划定范围
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法,划定范围是必须的。描述评估方法的“范围文件”是由项目倡议者准备,各县长、市的市长和公众都可以知道该文件。项目倡议者随之提交公众对“范围文件”意见的摘要予市政府市长和各县长。根据市政府市长和市民的意见,县长须向项目倡议者表达意见。项目倡议者会根据这些意见决定评估的方法。
此外,评估方法,将取决于在划定范围的过程。
第2步: 执行调查、预测和评估
在环境影响评估的筛选和划定范围后,项目倡议者应按照划定范围程序中通过的方法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并顾及必需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3步:环境报告
环境报告草案说明处理环境评估的评估结果和评估方法,并会提交给县长和市政府市长。完成计划和方案的评价,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草案应向公众公开。
收集意见后和在120天内,该项目的倡议人应向当局和环境部部长提交环境报告以收集他们的意见。该项目的倡议人应考虑到他们的意见而把环境报告定案,并传送到县长、市政府市长和当局,让公众查阅。
第4步:咨询
与当局
在划定范围和评估环境报告时会征询各县长和市政府市长的意见。如有需要,项目倡议人会就环境报告征询环境部部长的意见。
与公众
在划定范围和评估环境报告时会咨询公众。针对不同的地方政府,会举行公众听证会以征求市民的意见。当县政府提供意见,以及项目倡议人会进行跟进,项目倡议人便采取征询第三方的做法。
监测和执法
跟进监测是必要的,而跟进调查的结果应予公开。
在日本没有明确地实施策略性环境评估。基本环境法为管制基本环境政策、活动的主要工具。
基本环境计划强调策略性环境评估,并考虑建立策略性环境评估制度。评估程序仍在编制中。几个不同的本地政府例如东京市政府及崎玉县及土地、建设及交通部已经将策略性环境评估的元素引入他们与环境有关的计划与活动当中。一般的行政程序在不同的本地政府都会不同,因为他们个别地草拟他们的策略性环境评估。
图 7.1.3.1. 环境影响评估法案的程序
资料来源:环境部,日本,http://www.env.go.jp/policy/hakusyo_e/hakusyo.php3?kid=221
图 7.1.3.2. 在每一个阶段的总纲计划及其它计划考虑环境因素的程序
图7.1.3.3. 环境影响评估计划流程图
表 7.1.2.1. 日本总结
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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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行动 |
1998年的全面国家发展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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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City Planning Act 1968 (2002经修订)、Building Standard Act及Land Consolidation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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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核/区域发展政策及行动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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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 |
法定制度 |
评估类型 |
策略性环境评估 |
环境影响评估 |
实行制度 |
行政制度 |
法定制度 |
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基本环境法案,Draft Guidelines for the Introduction of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
环境影响评估计划 |
应用 |
政策及活动 |
计划 |
政府当局向市民开放城市规划的内容为期两个多星期,并征求市民的意见。该计划进一步咨询各县政府的City Planning Council,他们完全独立于执行城市规划的机关。在日本,可以有效地收集和真正的咨询市民的意见。
在日本没有正式的国家层面策略性环境评估应用于政策、计划及活动。不过策略性环境评估应用于政策、计划及活动这个概念已经被国家及地方政府所考虑。策略性环境评估主要是由地方政府实行。地方政府有比较大的权力去实行策略性环境评估。
在日本,策略性环境评估在政策、计划和活动的概念,是根据基本环境计划提供的,其中包括行政描述考虑计划和政策的环境问题的内容和方法的需要。
有关日本策略性环境评估例子的数据并不足够,所以只能提供一个例子。
例子1 |
2005年3月30日新陆奥-小川原发展基本计划 |
研究概述 |
新陆奥-小川原发展基本计划是一个区域性发展计划,该计划中的个别工程计划并没有证实。适用于这计划的新指引是必要的,因为这种类型的计划并不受到环境影响评估法及青森县条例限制而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
研究程序 |
根据青森县的要求,环境部订定环境评估指引,在2005年3月30日进行制订了「新陆奥-小川原发展基本计划」。 指引要点 1.在进行环境评估程序的基础上,在项目的实施阶段,新陆奥-小川原发展基本计划需要进行环境评估。这有鉴于它是在规划阶段进行,而且新陆奥-小川原发展基本计划的个别工程计划详情是没有得到确认。
l 应加以研究新陆奥-小川原发展基本计划对整个区域的环境影响,而不是每一个项目的详细环境影响。 l 新陆奥-小川原发展基本计划环境保育措施必须根据环境评估的结果。每个项目的实施应汇编为「环境考虑因素的指导方针」。 2. 应当收集和利用第二陆奥-小川原发展计划下现有兴建设施环境负荷的数据。 l 任何详细的环境评估,目前已经进行了实施阶段的项目,这些环境评估的结果应该加以考虑。 l 任何项目下的运作所造成的环境负荷,如穆什图-小川原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和这些改变环境的项目,应被作为当前的地区环境。 3.考虑到新陆奥-小川原发展基本计划长远的实施时间,环境影响预测应针对两个不同的阶段。根据新陆奥-小川原发展基本计划的进展,预测和其它调查应该再次在中期执行期进行。 l 由于新陆奥-小川原发展基本计划是一项长远的计划,预测应针对两个不同的阶段。一个是新陆奥-小川原发展基本计划的目标完成年份2020年,一个是中期执行期。 l 当新的陆奥-小川原发展基本计划到达「一个适当的中期阶段」,应该在现有的数据基础上再次进行预测,如为个别项目成形。基于这些预测,环境保育措施可予以修订。 |
研究结果 |
新陆奥-小川原发展基本计划是接替在1972年编制的第一陆奥-小川原发展计划和在1975年第二次编制的陆奥-小川原发展计划,在1985年更作出进一步修矴,以陆奥-小川原地区促进陆奥-小川原发展成一个大规模工业园。考虑到第二个计划修改后社会经济状况的巨大变化,青森县与中央政府的合作,并已努力制订计划。 |
· 环境部,日本,环境影响评估法案,1997, http://www.env.go.jp/en/laws/policy/assess/index.html
· 基本环境法, http://www.erc.pref.fukui.jp/info/Eho.html
· 环境部,日本环境质素2003,http://www.env.go.jp/policy/hakusyo_e/hakusyo.php3?kid=221
· 日本城市研究所,日本︰规划概览,http://www.gdrc.org/uem/observatory/jp-overview.html
· 环境部,2005,制定「新陆奥-小川原发展基本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指引, http://www.env.go.jp/en/press/2005/0330c.html
· 环境部,日本环境影响评估, http://www.env.go.jp/en/policy/assess/pamph.pdf
· 发展规划在日本的角色,国家研究部,2004年,中国规划制度改革国际会议, http://www.adb.org/Documents/Events/2004/PRC_Planning_System_Reform/takafusa7.pdf
· 第五整体国力发展计划,http://www.mlit.go.jp/kokudokeikaku/zs5-e/index.html
韩国有全国性、区域性和地方性的多层规划结构。1962年城市规划法案管理在韩国市区内的发展和土地利用的变化。韩国十分重视更广泛的都市区域划分,但是不着重规范新发展的工具和程序。在韩国的框架,他们关注广泛的愿景,而非细节。详情发展透过1962年的新“建筑法”加以调控。这个大范围的区域划分和随后的技术控制(在市层面的政府管理)在过去40多年已大致上维持不变。
自1962年以来推出多种类型的开发区。在城市政府的层面,这些措施包括「住宅」、「商业」、「工业」和「绿色土地」分区。在区域层面,像首都首尔周边地区,分区包括「过分集中限制区」,「扩张管理区」和「保存区」。一个重要区是包围不同大城市的限制发展区,与「过分集中限制区」的边缘重迭。
在过去20多年,国家政府已颁布一系列法律和方案设计,以促进再生和改善主要城市,包括“Urban Renewal Law”、“Residential site Development Promotion Law”和“Housing Construction Promotion Law”。国民政府还实施了一项公营房屋提供计划和于1980年引入在规划过程中加入公众参与的法定要求。
有关自然保护的土地利用计划在直辖市之间有很大的差别。整个国家没有标准和统一的土地利用计划。
韩国的规划,主要是由市政府进行的。根据城市规划法案,城市发展的控制主要是由城市分区制度进行。不同的地方都被划分为不同的土地利用分区,包括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及政府用地。现有拟似策略性环境评估系统早期环境审查制度是另一种用以控制环境影响的计划和方案的机制。
根据韩国的城市规划法案第21条,建设及交通部长当认为有必要限制城市发展,以防止城市扩张失衡和保护环境,或应国防部长以国家安全为理由的请求,可另指定一个发展限制区。在发展限制区,任何建设或改变其土地形式和性质都是禁止的。宪法法院裁定,「这项规例是一个立法机关已一般性地和仔细地确认有关土地产业权的权利和义务。它界定法律保护产业权的内容和范围,并在同一时间指定公众所需的社会限制」。这是韩国政府其一个控制城市扩张到某些地区的方法。
韩国对计划和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估有法定的要求,对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估却没有法定或行政的要求。
现有拟似策略性环境评估的系统─初步环境审查制度,在首相指令下于1994年实施。它用以评估各种行政计划和发展计划规划阶段的环境影响,而这些计划会影响发展项目。
初步环境审查制度是在1999年(2003年修正)的Framework Act on Environment Policy框架下实行,至今已应用到一些主要的行政计划和活动。在2004年,Framework Act on Environment Policy对环境的政策作了修订:
· 根据初步环境审查制度延长计划和方案的名单;
· 在早期阶段规定执行初步环境审查制度,以加强其决策的效果;
· 提高公众参与和透明度。
初步环境审查制度的目的是要平衡发展与保育,在规划初期查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发展计划或项目。它包括考虑如何进行发展计划的同时,用一个优雅的手段协调建设和自然环境。
初步环境审查制度是适用于:
· 根据基本环境政策法和其它单项法律的39个行政计划指定;
· 20指定类别的养护和保护区进行任何开发活动
通过Framework Act on Environment Policy的最新修正案(第25条和第26条等),初步环境审查制度已有所改善,并使得迈向策略性环境评估系统:
· 根据初步环境审查制度延长计划和方案的名单;
· 在早期阶段规定执行初步环境审查制度,以加强其决策的效果;
· 提高公众参与和透明度。
韩国没有关于城市发展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的行政制度。
· 不需要进行筛选及定出范围程序。
· 在小型发展项目中只包括计划及活动。
· 在法律程序中没有规定评估方法。
· 环境报告中,需要包括评估的结果,而前期评估报告是不需要的。
· 不需要公众咨询。普通市民及利益既得者的参与是受到限制,但有关机构及初步环境审查制度委员会的参与却是确定的。
· 需要监察。
· 策略性环境评估并没有采纳。
初步环境审查制度一般的工作流程:
· 行政机构部长,建立、许可或批准的行政计划要就环境有效性审查咨询环境部部长或地方环保机构主管。
· 政府机构部长设立或批准的行政计划,必须填写基本申请书/个别申请书,并提交环境部部长或主管区域环保办公室。由于要进行环境有效性预审,所有行政发展计划必须提交基本申请书,且必须包含项目的目的、现行的土地使用情况和目前的分布保存地区的内容。个别申请书包括特定的生态特征、污染物目前的水平和种类以及环境影响的预测和削减计划。
当计划在质量和数量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被认为是严重的时候,初步环境审查制度可以取消或缩减该项目。它也可以迫使项目的经营者预设对策,以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 负责建立、许可或批准行政计划或发展项目的行政机构部长,与环境部部长或主管地方环保机构对此事的环境有效性审查进行磋商。
· 所需的表格预览指定和提交的文件都是强制性的。负责建立或批准的行政计划的政府机构部长,或是许可、批准并授权开发项目的政府机构部长必须自己填写表格;或是他们可从项目的经营者接收表格,然后提交表格予环境部部长或主管该区域的环境办公室。
图 7.1.4.1. 初步环境审查制度的基本管制
资料来源︰韩国环境部,2004, http://info.worldbank.org/etools/docs/library/135715/SEA_Song_Beijing_June_04_EN.pdf
韩国没有策略性环境评估的行政制度。
图 7.1.4.2. 显示韩国除了需要环境报告书内包括评估结果和监测工作外,其它的程序例如筛选、划定范围、报告的初步审查和协商都是没有规定的。
图 7.1.4.2. 初步环境审查制度的规划及活动流程图
表 7.1.4.1. 韩国总结表
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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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行动 |
城市土地利用分区是在城市层面实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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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城市规划法案1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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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核/区域发展政策及行动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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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 |
法定制度 |
评估类型 |
没有 |
初步环境审查制度 |
实行制度 |
没有 |
法定制度 |
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没有 |
Framework Act on Environmental Policy (FAEP) |
应用 |
没有 |
计划与纲领 |
国家政府在1980年实施了一项计划以提供公营房屋,并介绍了在规划过程中加入公众参与的法定要求。城市规划法案被用作管理韩国市区的土地用途。
整个国家权力下放的趋势,在最近几年带来一个更有效率的管治。地方议会可以更有效地行使其权力,帮助城市规划政策制定和行使适合当地情况的政策。
在政策层面上,根据Framework Act on Environmental Policy第9条,Comprehensive National Territorial Plan的讨论国家领土问题是需要部长级磋商的。初步环境审查制度可以被确认为韩国的法定策略性环境评估制度。
关于策略性环境评估的要求,在韩国的Framework Act on Environmental Policy下,是一个法定的规定,各种发展计划和方案应该在规划阶段进行拟似策略性环境评估系统的初步环境审查制度。
在韩国,拟似策略性环境评估系统 - 初步环境审查制度是用来监测规划初期阶段各方关注的环境问题。
与此同时,初步环境审查制度有一些限制。该系统仅限于公共工程项目,不包括私人发展项目。该系统作为一项预防措施也有所限,因为针对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项目,都被排除在初步环境审查制度。此外,由于其它法律规定的条文,如“Urban Renewal Law”、 “Residential site Development Promotion Law”和“Housing Construction Promotion Law” ,该系统已在环境部审查,所以行政计划和发展项目排除在外。因此,即使行政计划,如国家领土的使用计划或旅游发展计划已获转介往环境部审查或评论,该计划不用进行初步环境审查制度。
修订了Basic Act on Environmental Policy、初步环境审查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因而初步环境审查制度获得通过成为法律。此外,执法条例曾作修订,主要是扩大属于制度下的行政计划和发展计划。加强初步环境审查制度,也订明所需的证明文件的预览,并规定时限和程序以达成协议,以便初步环境审查制度的功能完全可以作为一种预防性的决策机制。
有关韩国策略性环境评估例子的数据并不足够,所以只能提供一个例子。
例子一 |
光州的空间发展,韩国 |
研究概述 |
韩国城市光州一百五十万人口的空间发展。 光州的中部地区包含最重要的城市和区域的职能。光州的中部城市有很多住宅,而最近许多居民因为高地价和土地稀缺已迁往外城区。 扩大已建区和增强流动性的增长是相辅相成的,并且会加剧环境问题。可以预料,光州的环境问题在不久的将来可能变得更差。光州的环境问题因此应作全面的考虑,城市空间发展应被视为土地使用和运输的关系所造成的结果。 |
研究程序 |
研究会为不同的土地使用和运输政策组合,以减少光州的环境问题来进行调查。 这项交通仿真模型与环境的评估模式相结合。从目前的城市空间结构,该模型主要用于分析当前对光州所造成的环境问题。这是为作进一步构建三种不同的土地使用和运输政策组合情况,为光州确定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空间:一种趋势的情况(对进一步权力下放),以及两个替代方案(对更紧逼城市和走向分散集中)。 发展计划还进行对其居民和当地资源的环境影响的环境评估模型调查。光州在未来的环境问题,将会受到扩展已建区和相应的流动性爆炸性的速度增长而加剧。 |
研究结果 |
交通仿真模型研究,应用于目前光州的城市空间形态和交通网络所产生的所有交通问题。根据模拟结果,主要连接光州的城市中心与外城区的道路是负载过重。 环境评估模型计算出目前从空间分布和土地用途密度和连带负荷所造成的光州的环境问题。 |
韩国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没有足够的数据。只有一个例子可以找到。
· Framework Act on Environment Policy, 2002, http://siteresources.worldbank.org/INTEAPREGTOPENVIRONMENT/Resources/Korea_Act_on_PERS_2002.doc
· 韩国的策略性环境评估,韩国环境局,http://info.worldbank.org/etools/docs/library/135715/SEA_Song_Beijing_June_04_EN.pdf
·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及策略性环境评估要求 –东亚及东南亚国家的学习;环境及社会发展部,2006 http://siteresources.worldbank.org/INTEAPREGTOPENVIRONMENT/Resources/EIA&SEA-regional-review.pdf, pages 42-46 -Annex 6 Korea
· 韩国环境研究所, 2004, http://www.nrcs.re.kr/english/03institutes/sub01_4.php
· Seungil Lee, 1998, Sustainable Spatial Development for Kwangju, South Korea, http://www.raumplanung.uni-dortmund.de/irpud/pro/lee/lee_e.htm#top
· 国家领土与土地利用,国家综合领土计划, http://www.moct.go.kr/EngHome/DataCenter/Statistic/list3.html
澳门的市区发展没有受计划或策略规管。现在,澳门概念规划工作小组正在筹备澳门第一个市区发展规划。在2007年11月,可持续发展策略研究中心就澳门市区发展规划发表报告,内容结论是澳门市区发展欠缺一个规划及策略。报告亦指出澳门在人口增长及经济迅速发展的程况下面对的最大问题是缺乏土地。正式的概念规划将会在7月公报作公众咨询。
现阶段,土地公务运输局正研究土地使用的政策及协助土地及社会设施管理制定政策。
澳门并没有定立评核的手法。
澳门的市区发展环境评核/策略性环境评估并没有一套法定制度。
在澳门,虽然政府已提出策略性环境评估的概念,当地尚未有推行策略性环境评估系统。环境评估的概念在the Decree Law No. 2/91/M第27及28章正式提出。
澳门特别行政区环境议会(依据法例No.2.98/M于1998年重组) 提出、推行环境保护、自然及生态平衡的策略或政策及为其提供指引。
每年,环境议会都会就澳门环境状况拟备一份报告。报告中,环境议会采用了欧洲环境署的「动力– 压力 – 状况– 影响– 响应」模式来分析及评估澳门环境及研究不同环境因素之间的关系。环境管理是一个环境议会采用的述语,它用作描述所有环境保护、天然资源及减少污染所付出的努力。它在报告中被定为推广人类及自然和谐共存的方法,包括行政、立法、经济、教育及科技。
澳门的经济正迅速发展,不断为环境带来压力。为了变成可持续的城市,政府意识到及时平衡人口、经济及社会、资源使用、运输、能源及规划发展的需要。在2005年3月1日,生活质素研究中心 (后来改名可持续发展策略研究中心) 成立,以仔细研究改善人口生活质素及设计澳门策略的问题。
澳门的市区发展环境评核/策略性环境评估没有一套法定制度。
没有澳门环境管理评核方法的证据。
不适用
表 7.1.5.1. 澳门总结表
城市发展政策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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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行动 |
没有(澳门现时正草拟第一份市区发展规划) |
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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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发展政策及工作环境评核/策略性环境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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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法定 |
评估类型 |
没有 (澳门的政策、规划或活动没有正式策略性环境评估系统) |
要求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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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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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 |
澳门的市区规划尚未成熟。澳门概念规划工作小组现时正编制区域的第一份市区发展计划。
澳门没有制定正式的环保评核/策略性环境评估系统。政府意识到环境管理的必要及重要性。每年,环境议会都会拟备一份澳门环境状况报告,以检讨澳门的环境问题及提出适当的策略。
有关澳门策略性环境评估例子的数据并不足够,所以不能提供任何例子。
· Report on the State of the Environment of Macau 2006,环境议会 ,http://www.dspa.gov.mo/tc/05/2006/en/index.html
· 可持续发展策略研究中心,http://www.ceeds.gov.mo/en/index.html
· Hengqin Island possible solution for Macau's lack of land problems,Macau Daily http://www.macaudailytimesnews.com/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1850&Itemid=28
· 土地公务运输局,http://www.dssopt.gov.mo/en/index.php
市区重建局(市建局)是新加坡的全国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局。市建局为空间发展准备长期策略计划以及详细的地方计划,并统筹和引导实现这些计划。
概念计划(市建局在1971年推出此计划并在2001年作出最新修订),大致概述了土地使用政策和划出新加坡在2000年及以后的空间发展。这是新加坡未来40至50年的土地使用和交通策略规划,并会每10年审核一次。它的目的是确保未来经济增长与环境管理的互相制衡和社会全面进步。规划概念被演化成55个详细提案-「发展指导计划」,从而组成总纲计划。
概念计划在2006年的中期审查得出的结论是,有足够的土地来满足更多的人口,支持经济增长,同时保持良好的生活质素。中期审查提供四个广泛的战略建议,以应付未来的挑战。它们包括:
‧更好和更有创意地使用土地,如利用地下空间,并让可兼容使用的用途放在同一地方
‧通过新的经济增长中心(建议为Jurong和Paya Lebar)下放权力
‧优先考虑公共交通系统,特别是新铁路线,来满足不断增加的运输需求
‧通过提供更多休闲选择提高生活质素,并同时保留新加坡的建成和自然遗产,以促进归属感
在1998年12月,市建局完成55个「发展指导计划」(DGP)。总纲计划委员会负责统筹「发展指导计划」,是所有新加坡公共机构的合作成果。总纲计划委员会成员代表来自市建局、环境和水资源部( MOEWR )、房屋及发展局、公务署、Jurong Town Cooperation、国家公园局、公园及悠闲署、国防部、贸易及工业部,以及经济发展局。
已完成的「发展指导计划」组成新的法定总纲计划,称为总纲计划1998。总纲规划是法定的土地用途规划,指导新加坡在未来10至15年的中期发展。总纲规划每5年进行审查,把概念计划的广泛长期策略演化成详细的计划以指导发展。Planning Act(上次修订是在2003年) 是一项为规划及改善新加坡和加强土地发展和其它相关用途的发展费用的法例,为总纲计划的审查过程提供法律基础。
总纲计划2008的草案,目前正在收集民意,并会考虑公众的意见及在2008年年底公报完成。
没有数据显示新加坡的市区规划有一个全面的评核方法。不过公众咨询很显然在概念计划和总纲计划进行审查期间被执行。
为完成概念计划2001,国家发展部部长在2000年8月展开概念计划公众咨询,成立了两个重点小组研究土地使用的难题。为了接触到广泛的社会层面,两个重点小组由专业人士,利益团体,工业家,商界人士,学者,基层和学生组成。重点小组工作的重点是准备一份关于概念计划的临时提案和通过互联网、公开论坛和其它信息渠道咨询公众。关于计划草案的公众对话进行了。最终方案在考虑广泛的公众意见后获得通过。
图 7.1.6.1. 规划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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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总纲计划2008 资料表, http://www.ura.gov.sg/DMP2008/intro.htm
法定制度
新加坡的市区发展的环境评核/策略性环境评估没有一套法定的制度。
环境和水资源部( MOEWR ) ,前环境部,是负责新加坡的环境管理。
目前,在新加坡没有特定的法例来强制主要发展工程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实施环境影响评估受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Act规限,这法洌在1999年4月1曰生效和在2007年6月修订,并改名为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Act (EPMA)。
EPMA中跟危险废物相关(EPMA有害物质控制的第七部分 )和跟建立工业厂房相关(EPMA许可证和工业厂房工程第九部分)的项目为环境影响评估提供法律规定。当MOEWR认为某一特定项目有足够潜在影响公众健康的可能性,环境影响评估可能会被规定执行。MOEWR曾要求石油化工工程、煤气化、及垃圾焚化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关于使用或储存大量物质的外商投资项目,他们被要求找第三者顾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来协助在新加坡建立工厂。MOEWR发出环境影响评估的一般格式。
除了EPMA,环境关注与发展工作也通过土地规划过程(总纲计划/概念计划/分区和组成部分总纲计划的DGP的结合)来整合。
执行「发展指导计划」是由总纲计划委员会( MPC )协调的,这是由所有新加坡公共组织所组成的。MPC由市建局,环境和水资源部,建屋发展局,公共工程部,Jurong Town Cooperation,国家公园局,公园休闲部,国防部,贸易和工业部,以及经济发展局的代表组成。在执行上,总纲计划委员会要求有污染可能的发展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概念计划和「发展指导计划」/总纲计划的计划过程确定造成污染的工业是位于远离住宅和休闲设施的地方。
在DGP/总纲规划被考虑的基本环境关注是:
· 辨认发展的制约因素和影响环境的主要土地用途,例如:机场、军事训练的实弹射击练习区,污染和危险工业地区 ;
· 预测土地的需求,环境基础设施如垃圾设施(焚化炉和堆填区),污水处理厂的计划等;
· 辨认可能兴建主要公共事业设施和可能污染环境的基础设施,例如:煤气厂,爆炸品仓库,其它危险品仓库的地区;
· 辨认自然保育的可能领域;
· 继续保护集水区。
法定制度
新加坡对城市发展的环境评估/策略性环境评估的评核手法没有一套法定的制度。
非法定制度
没有证据显示新加坡的环境影响评估有一套全面的评核手法。在互联网上也没有发现环境影响评估的报告。
没有
表 7.1.6.1. 新加坡总结表
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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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行动 |
概念计划(在1971年推出并会每10年审核) 总纲计划(在1998年推出并会每5年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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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The Planning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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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政策及行动环境评核及策略性环境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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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法定 |
评核类别 |
环境影响评估 |
没有 |
要求制度 |
行政制度 |
没有 |
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Act (EPMA) |
没有 |
应用 |
政策、计划与纲领 |
没有 |
新加坡的市区规划主要是由概念计划即新加坡40至50年内的策略土地使用和交通计划主治。概念计划,促进总纲计划的制订,指导新加坡在未来10年至15年的中期发展。市区重建局(市建局),与其它政府机构如国家发展部和建屋发展局合作,负责执行土地利用计划。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概念计划和总纲计划分别每10年及每5年进行审查。除了公众咨询外,没有任何数据详述审查的过程。
环境评核/策略性环境评估
在新加坡,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Act为管理环境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环境影响评估是依照法例的规定实施。环境和水资源部可要求它认为有足够潜力造成影响到市民健康的污染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此外,环境影响评估也通过土地规划过程(总纲计划/概念计划/分区和组成部分总体计划的「发展指导计划」的结合)来实施。各项土地利用计划的制订和检讨会考虑到环境问题。总纲计划委员会( MPC )要求有污染可能的发展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由于新加坡没有特定的法例强制主要发展工程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环境评估很多时较依赖规划和制衡系统。
最后,新加坡没有正式的SEA系统的政策,计划或方案。
有关新加坡策略性环境评估例子的数据并不足够,所以只能提供一个例子。
例子 1 |
圣淘沙综合度假村的环境影响评估(EIA) |
研究概述 |
圣淘沙综合度假村预计在2009年完成。它被设计成一个大型标志性的发展项目和游客的“必访”地点。圣淘沙综合度假村将占地49公顷,其总楼面面积高达34.3万平方米。综合度假村对珊瑚礁,海草和岛屿周围的水生物有潜在影响,并可能对水质有负面影响。 |
研究程序 |
环境影响评估有在圣淘沙综合度假村进行。 (互联网上并没有环境影响评估的详细数据) |
研究结果 |
不适用 |
· 新加坡环保法例的初步调查,新加坡国立大学http://sunsite.nus.edu.sg/apcel/dbase/singapore/reports.html
· 总纲计划2008, 市区重建局 http://www.ura.gov.sg/DMP2008/intro.htm
· Planning Act, 市区重建局 http://statutes.agc.gov.sg/non_version/cgi-bin/cgi_retrieve.pl?actno=REVED-232&doctitle=PLANNING%20ACT%0A&date=latest&method=part
· Land-use Planning/Zoning to Integrate Environmental Concerns into Economic Development Framework,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Virtual Conference http://www.unescap.org/drpad/vc/conference/bg_sg_14_lup.htm
· 新加坡旅游发展局 http://app.stb.gov.sg/asp/new/new03a.asp?id=5063
在泰国, 公共建设及城市、市镇规划署(DPT) 负责市区发展及规划, 以及建筑标准及监管。在 City Planning Act 1975下, DPT 及地方政府被授予权力拟备及采取全面监管。在City Planning Act下, 全面规划是指关于市区和其有关地方或乡郊保护及保存的政策计划、项目及控制,这包括评估管理、运输、公共事业、公共服务及环境。全面规划是由土地用途规划、空地规划、通讯及运输规划及公共建设规划所组成。全面规划会在通过5年的Ministry Enactment 后生效。过去, 大部份泰国早期的发展都在没有全面规划下完成。在2002年7月, 泰国内阁最终委任DPT发展分布全国的全面土地用途规划。
第一份提交Ministry Enactment 的全面计划是1983年的”Rayong总纲规划”。今天, 154个规划已通过Ministry Enactment, 12个规划正在通过法令的程序, 及250个规划正在规划阶段。至今, 只有一份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全面规划-- “曼谷全面规划”。其余的都是DPT负责的。
面对人口增长、都市化、环境质素下降的挑战, 建议的土地用途规划的目的是保存农业用地及城乡周边的绿色地带、规划旅游及自然保育的地方、缓解水浸的影响及限制城市的扩展。
全面土地用途规划程序亦确认出5年内9个迫切的市区规划的重点。9个重点如下:
· 为高风险天气灾害地区拟备保护及缓解规划, 尤其是河川流域地区。规划会包括规犯灾害风险地区、监管许可证及水浸预警系统。
· 透过修复森林、分水岭、沿海地区, 保护及修复天然资源例如森林、分水岭、沿海地区; 确认社会、森林及沙滩的缓冲区域; 在曼谷、Samut Prakam 及南部沿海区域发展土地用途规划。
· 透过进一步发展连接曼谷及邻近区域城市的运输建设以助分散区域城市发展。
· 透过鼓励有利合作及接近曼谷群组区域发展, 平冲区域城市发展。改善区域地方的公共设施及工作, 因而扮演有能力服务新发展的角色。
· 发展有潜力连系南中国及老挝的南北走廊。
· 发展有助国家增长的主要经济地区, 以增强国家土地、水资源、及连系曼谷与东部沿海地区的空中交通。
· 在曼谷及东部沿海地区发展可持续及健康市区地方-管理都市化, 改善公共设施及建设, 发展长远环境建设。
· 透过在所有区域包括Chiangmai, Chiangrai, Udonthani, Nakorn Ratchasrima 及Hatya设立发展旅游中心,推广世界级自然和文化旅游。以及把以上的区域跟世界遗产路线和沿海旅游地点连系, 以加速旅游地区的土地用途规划。
· 透过保护生产性农业土地、提供方便及迅速的通讯网络及发展农业和公业的水资源之土地用途规划, 发展乡郊社会。
没有发现泰国市区规划评核程序的实质证据。
在Improvement and Conservation of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 1975之下, 不同类别的项目被首次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虽然环境影响评估已运作超过20年, 但现今泰国仍未制定一套策略性环境评估系统。
根据Enhancement and Conservation of Nation of National Environment Quality Act 1992第46条, 国家资源及环境部(MONRE) 得到国家环境委员会批淮要求29类不同大小的政府机关项目或活动、国家企业及私营机构拟备环境影响评估。项目及活动要求由公共工作如水坝及水塘兴建到私营部份项目如在石油化学工厂的工厂兴建都必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由于高速公路或道路、商业码头、商业机场、大型公共交通系统、住宅建筑、住宅或商业用途土地分配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环境问题会透过环境影响评估与市区规划活动合并。
国家资源及环境规划及政策办公室(ONEP) 在MONRE之下负责测试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有关文件及作出初步检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有两层的程序。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首先会有环境影响评核局依据ONEP作检讨。然后它的意见会转交专家检讨委员会作对项目的最后考虑。专家检讨委员会是由具专业资格或精于不同有关学科范畴的专家成员组成, 法律上部门在检讨下有权力授予许可证给特定项目或活动。委员会可以批准或反对报告或可以要求报告作出修正或提供补充资料。
为对付具争议的环境程序,在2003年国家数据及环境局委托一个特别委员会检估整个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委员会确认及建议对以下8项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法:
· 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步骤
· 公众咨询
· 环境影响评估专家小组
· 环境影响评估基金
· 指定环境影响评估组织
· 环境影响评估顾问注册
· 环境影响评估项目的类型及大小
· 综合环境影响评估、社会影响评估及健康影响评估
详尽的解决方法将会依照评核手法表达。以上建议的环境影响评估程序改善工作预计会作2005年实施,但是没有有关实施建议改善工作的资料可以找得到。
泰国策略性环境评估
虽然策略性环境评估系统尚未编制以扩展环境问题综合(由项目层次到政策/规划/活动层次),但是包含策略性环境评估的试验性质国家环境评估系统Interim Guidance Notes (2005年出版)为制定该系统踏前一大步。
自发性的初步策略性环境评估已在泰国进行。而泰国社会采用的手法主要有4项。
策略性环境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学校
这环境手法主要由环境影响评估概念扩展至在项目层次之上完成,例如活动或一些大型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估的目的一样,这手法依然要透过确认缓和措施减低环境影响。这手法的主要程序依法依照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筛选、界定范畴、影响分析、报告及监测。策略性环境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学校主要的限制是它对于改变方向或政策的影响较少或没有影响,因为它依然尝试”微调”,但只比环境影响评估项目教大型。
策略性环境评估地方基地
策略性环境评估地方基地手法集中把地方作为基础,以考虑策划性的问题。一个地方可以是社会及分区以至省及区域。主要分析是就于天然资源及环境方面的,例如,森林地区、保育或其它生态地区、水或地下水资源、资料源头等。另外这些分析可以包括其它的方面,例如文化遗址、种族、健康服务等。但这手法对于分部或国家政策没有影响,因为政策没有被地区所约束。
策略性环境评估政策选择方案
这手法的主要目的是透过就不同政策提供数据及分析以支持及影响公众决策程序,数据尤其包括选择方案的代价。它会确认出不同政策的替代方案及选择,及就每个选择作出不同观点的影响分析。这程序调查得出的影响范畴是根据发展目标定立,这都是决策者的重要着眼点。
策略性环保评估发展方向
策略性环保评估手法根从策略环境分析(SEAN)的概念及工具,SEAN已在荷兰发展组织及AIDEnvironment 发展。SEAN把环境问题融入策略性规划。它有系统地及全面分析内容、价值、因素、问题及机会,以制定最佳的策略性方向及/或选择。
MONRE 之下的ONEP为拟备环保影响评估定立指引。项目或活动倡议人需要提交环境影响评估结果予ONEP及专家检讨委员会以在进一步的程序前作检讨及审批。另外它们必须雇用已向ONEP注册的顾问公司及许可机关拟备环境影响评估。整个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只包括界定范畴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阶段。
由于现存的环境影响评估系统是有缺点及效率低,这里会集中由国家资源及环境局委任的特别委员会就现有环境影响评估程序提出的改善工作。
环保影响评估程序的5个建议步骤如下:
1. 筛选
这个阶段涉及的选址和地方当局的参与。
2. 界定范畴
选址,公众及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有助于界定环境影响评估的范围。
3. 报告拟备
在准备最后报告前,项目或活动的拥有者需要聘用顾问来搜集数据和向市民索取意见以起草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4. 环境影响评估检讨
私人项目的最后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将提交给管理局审批。政府工程的最后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将提交给国家环境委员会和内阁审批。
5. 监测
由牌照管理机关包括第三方监察跟进行动是必要的,以确保该项目/活动遵守环保法例。
除重组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特别委员会亦就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估提出更多的解决方法。
· 公众咨询是包括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所有步骤。特别委员会在环境影响评估程序中确认20组决策者作为咨询对象。他们包括受影响的地方社会、地方专家小组、地方行政办公室、教育机构、公民社会组织、普罗大众等等。
· 将会编制环境影响评估专家名单。
· 建议成立一个独立的环境影响评估基金,因而为环境影响评估提供更多的资源。
· 建议成立一个指定环境影响评估组织作为独立于ONEP的政府支持组织。它的责任是支持及扮演专家小组的秘书、完成环境影响评估监测、管理环境影响评估基金、进行公众咨询活动、及推广环境影响评估知识。
· 政府必须推广环境影响评估顾问行业。顾问公司及小组必须有最少一个全职环境影响评估专家、2个不同范畴的环境影响评估专业人士及4个环境影响评估助理。专家可以来自有关的范畴,包括工程、科学、经济、建筑、社会、健康、城市规划等。
· 环境影响评估有两个层次︰初步环境测试(IEE)及完整环境影响评估。导致较轻微环境影响的项目只会要求进行初步环境测试,而导致更多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则要求进行完整环境影响评估。
· 除此之外,它已建议环境影响评估必须融合更多方面观点,包括社会影响评估及健康影响评估。在环境影响评估界定范畴程序的公众参与帮助确认地方所关注的社会及健康问题。
图 7.1.7.1. 建议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程序流程图
表7.1.7.1. 泰国总结表
城市发展政策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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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行动 |
全面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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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City Planning Act 1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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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政策及行动环境评核及策略性环境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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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定制度 |
法定 |
评核类别 |
环境影响评估 |
环境影响评估 |
要求制度 |
非法定制度 |
法定制度 |
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Improvement and Conservation of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 1975 Enhancement and Conservation of Nation of National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 1992,Section 46 拟备环境影响评估报导的一般指引 |
Improvement and Conservation of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 1975 Enhancement and Conservation of Nation of National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 1992,Section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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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的市区发展要追溯到1975年的City Planning Act。它委托公共建设及城市、市镇规划署(DPT) 及地方政府的权力进行全面规划,包括土地用途规划、开阔土地规划、通讯及运输规划及公共建设规划。综合城市规划关注在提供公共事业和设施上整合所有界别的问题,但是不同负责机关依照自己的发展假定而进行。
在2002年,泰国内阁要求DPT发展全面土地用途规划,以应付人口增长、市区扩展及环境质素下降的问题。
泰国有法定的环境影响评估机制,但策略性环境评估只有一套行政制度。环境影响评估已在 Improvement and Conservation of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 Quality Act 1975采用时推出。整个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只有两个步骤,分别是界定范畴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为重组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估系统,在2003年国家资源及环境局委托特别小组检讨整个环境影响评估。特别小组设计出5个步骤的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包括筛选、界定范畴、拟备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检讨及监测。程序成立一组环境影响评估专家、环境影响评估基金及一个独立的环境影响评估组织。一个2层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包括初步环境测试(IEE)及完整环境影响评估被提出。委员会强调公众咨询的重要及希望政府推广专业的环境影响评估顾问。泰国已初步形成策略性环境评估及已经在国家多个不同组织中采用。
有关泰国策略性环境评估例子的数据并不足够,所以只能提供一个例子。
例子 1 |
曼谷的综合市区空气质素管理(UAQM) |
研究概述 |
曼谷现有的人口大约有6百万,而大都会地区的人口大约是1千万。曼谷及周边的5个省的原居民为了工作、服务、工业、能源及工程乘交通工具到曼谷。曼谷来自运输部份的空气污染导致严重的健康影响。另外,道路网络严重挤塞,因为每天平均有额外500架车进入该道路网络。为改善空气质素,政府首先控制来自过时含铅汽油的重点污染及减少燃料的含硫量。就中期目标,政府的目的是透过空间建立及市区规划改善空间质素。 |
研究程序 |
在UAQM下,曼谷的市区规划针对道路网络以及它不同车辆的分布 (包括巴士线、大型公共交通系统包括天空列车及地下列车),及绿化地区的可行性,尤其近道路,以减少浮游粒的重产。 管理规划涉及监测及分析污染程度、及确认污染来源。国家政府机关 (科学、科技及环境局下的污染控制部) 及地方政府、曼谷大都会行政是负责监测城市的空气质素。 |
研究结果 |
在1999年,曼谷首个大型公共运输系统,电能天空列车 (electricity-powered Sky Train) 开始运行,它长23.5KM,成本为10.4忆。在营运首个月,每天大约行走200,000次,而且它预计铁路最终每天会接载65,000人。 曼谷非常独特的第一期地下铁路系统预计在2004年8月12日启用。 |
· Urban Planning Policies in Thailand,http://www.ghb.co.th/en/Journal/Vol2/15.pdf
· Banasopit Mekvichai,Urban Land Management in Thailand,UMP-Asia Occasional Paper No. 13,www.serd.ait.ac.th/ump/op13.pdf
· Kingdom of Thailand Planning System,Ministry of Land,Infrastructure and Tourism,Japan,http://www.mlit.go.jp/kokudokeikaku/international/sp/en/general/pdf/08_Thailand/08_03_en.pdf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http://www.onep.go.th/eia/ENGLISH/eia_eng_index.htm
· Office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al Policy and Planning. Thailand,http://www.onep.go.th/eng/policy/policy_1.asp
· Environmental Evaluation Bureau,http://www.onep.go.th/eia/ENGLISH/about_eieb/about_eieb.htm
· Improvement of EIA Process in Thailand,The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Association of Thailand,http://www.eeat.or.th/articles/ImprovementofEIA.pdf
· Annex 11 Thailand,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gulations and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http://siteresources.worldbank.org/INTEAPREGTOPENVIRONMENT/Resources/EIA&SEA-regional-review.pdf
· Addressing health in SEA for Healthy Public Policy︰A contribution from SEA Development in Thailand,Heath Systems Research Institute,Thailand,2005,http://www.iaia.org/non_members/conference/SEA%20Prague/Prague%203/D3_Nuntavorakarn_Sabrum_Sukkumnoed.pdf
· Integrated urban air quality management (UAQM) in Bangkok, http://ekh.unep.org/?q=node/1149
Finger Plan 2007是丹麦城市规划的代表作,它包含市区发展的全面概念。 道路基础建设和铁路是Finger Plan的主要骨干。 它包括整体市区发展。 哥本哈根的Finger Plan在1947年发展并成为市区发展和结构的依据。 建基于Finger Plan,实行城市规划在丹麦有悠久的历史并发展成现今强调公众参于的全面分级系统。
丹麦有一个简易但强烈非中央集权的的空间规划系统。 市政理事会负责全面都市规划、详细的地方规划和批准建筑工程和农村土地用途变动。 12个城市规划单位负责城市计划。 环境部部长可通过全国性政策影响非中央计划。 国家可否决都市规划和城市规划单位以维护国家利益。 关于规划的判决可向Nature Protection Board of Appeal上诉。
图7.2.1.1 丹麦的规划
资料来源︰丹麦环境部 - http://www.map21ltd.com/COSTC11/dk-planning.htm#A2
城市规划单位为城市规划作出的指引:
1) 当商店的大小超出总楼面面积3000平方米或当一般商店或特殊商店的总楼面面积超出1500平方米时,其座落地点和允许的商店的总楼面面积最大值;
2) 在市区和第二中心, 当总零售建筑物的总楼面面积超出3000平方米时,其座落地点和允许总地板面积的最大值 (6b, EIA Act) 。
图7.2.1.2 丹麦规划系统2007
资料来源︰丹麦Spatial Planning Act 2007,环境部 - http://www.ymparisto.fi/download.asp?contentid=76407&lan=FI
通过一个层递式的计划系统来调整土地利用的Planning Act 在2007年被修订。新的Planning Act把大部分规划的责任转移到新的市政区,给他们差不多所有的市区和农村规划的权力。Planning Act为以下各项提供框架:
· 加强全国规划;
· 5个地方空间发展计划;
· 98个市政规划;
· 由市政区准备的1300个地方规划,为建筑、楼宇和土地利用批准提供背景
Planning Act为以下各项定下规例:
· 在每个规划层面的公众参与(包括一个公众发表意见的咨询期和听取对提出计划的反对声音) ;
· 对地方议程21作出策略性建议 ;
· 为保护沿海水域和海岸地区免受建设影响而作出特别规例 ;
· 对促进中小型市镇内的零售业多样性的零售规划定下规例;
· 环境评估-在市政规划中对地点和项目设计的指引以及环境影响评估末颁布前,可能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不得进行。
在国家层面的规划措施:
· 全国规划报告*
· 全国规划方针*
· 命令*
· 指引*
· 环境部部长对地方和市政计划的否决权
在区域层面,规划措施包括适用于市政单位和乡郊土地利用的规划指引。
在市政层面,规划措施是有效力的指定发展地方计划。
丹麦的地区和市政层面的规划过程:
1) 每四年的优先公众参与:*
· 发布关于早前计划的数据;*
· 区域规划:征求意见和提案; *
· 市政规划: 规划发展策略;*
· 最后期限是至少八个星期。
2) 每个市政区应有一个都市规划。都市计划应长达12年。*
· 由市政委员会与其它政府部门、公民、非政府组织等合作而准备的。*
· 编制受Planning Act 2007第一分节规管的都市规划项目的指引时,市政理事在编写关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重要影响的报告之前,应发表一份关于该项目的主要特点的简要说明以及征询意见,以助编写报告。 * *
· 环境部部长可建立规例表明哪些项目应受环境影响评估规范。
3) 发表项目建议书:
· 公众反对的期限是至少八个星期。
· 提案被送到其它政府部门。
· 地方规划或市政规划也许因要维护国家利益而被否决。
4) 被采纳的规划:
· 市政委员会处理否决(包括否决权)和提出修改意见。
5) 最后的规划由市政委员会批准和发表
6) 规划的管理:
· 相关的规划单位努力实施规划。
Planning Act 中关于SEA的规例体现到EU SEA Directive。区域规划单位通常进行监察以及准备一份根据SEA系统的区域计划的补充。
Planning Act 2007阐明,应为选定的项目进行在评估名单内列明的影响评估。市政理事在编写关于指定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重要影响的报告之前,应发表一份关于该项目的主要特点的简要说明,并征求意见,以助编写报告。
环境部部长可设立规例列明在没有从市政理事会或环境部部长处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受以上各点规范的项目不得进行。
环境部部长也可设立规例指定哪些项目应受Planning Act 2007的11g节规范。 然而,项目由另外规例规范的则应优先处理。 环境部部长也可设立规例订明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最小数据。
EU SEA Directive (2001/42/EC)在2004年跟丹麦的规划系统合并。 SEA Directive,代替政府提案,保证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的影响扩展到计划和方案。 Act on the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Plans and Programmes (Danish SEA Act) 在2004年5月通过并且阐明该法例必须符合SEA Directive [2001/42/EC]。 主要目的是通过可能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国家、区域和市政计划、方案和提案的环境评估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1995年之前, SEA仅限制于政府提案,并且没有延伸至计划和方案。 SEA 要求注重提案对物理、生态、文化、健康和风险的影响。在1995年 除了国家级的政府提案之外,SEA延伸到新的议会行动。
基于2007Planning Act,对环境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发展计划应在开始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和举行公众听证会。
跟1993年的行政命令, Danish SEA Act容许环境部部长作一定的自行判断,但他的行动必须要属于政府部门的权力范围。环境部部长能决定是否要求一家私有或公营公司在他们的计划或行动执行Danish Sea Directive。
为了避免与符合Planning Act的土地用途计划重迭,只要计划或方案遵照EU SEA Directive的程序和实质的要求,SEA Act可以被否决。
在2006年,环境部发布了对由2004年起的计划和方案的最新指引。 新的指引在2007年被加以补充。
除了跟EU SEA Directive的合并之外,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指引被规限在1995年由环境部发布的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Bills and Other Proposals︰Examples and Experience。这个指引没有法律约束性。 1995年的指引发布甚么信息应包括在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的六个步骤:
1. 说明问题和描述被考虑的提案和其它选择的过程
2. 辨认相关的环境影响
3. 描述可能的环境影响的程度
4. 确定缓解措施和监测后续方案
5. 估计和斟酌政策的环境影响
6. 总结主要研究结果的的声明
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环境部要求县当局(项目建议者)在改进他们的城市发展计划时实践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 市政理事会实施国家政策方针并且在市区之外建立土地利用和基础建设的指引。 一系列的尝试由Northern Jutland的地方计划开始,及以此作为规划过程实践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的模型。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的行政架构可应用在地方和市政层面。
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的五项原则:
1. 过程和结果的记绿
2. 一个清楚和全面程序
3. 对可行方案的分析
4. 包括公众参与
5. 评估重要性
在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中制定议案和其它提案的六个步骤(包括Planning Act 2007 中11g节所订明的城市发展项目) :
1. 审查-环境审查对于Danish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gency支持的发展方案和项目是必须的。审查的主要目的是辨认环境机会和好处,并辨认和处理风险。 此外审查保证Danish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gency支持的活动与伙伴国家环境政策和法例以及国际环境协议是一致的。 清单会起带头作用,被用来认别有可能潜在的重大环境影响和需要作进一步评估的提案。 并且,环境部会进行关于立法的初步审查以提出对环境重要的方案。
环境部筛选监察报告,通知建议者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的必需性, 并且发布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指引,其包括在Planning Act 2007提及过的审查潜在环境影响提案的清单(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在环境审查之后的五个阶段包括:
· 编辑与环境评估和全国政策或活动的环境管理有直接关系的相关环境规例信息。
· 分析情况-准备一份公共环境开支和评估现有的环境资金,准备环境规例评估,并且评估现有机制和公共机构包括环境的能力。
· 辨认计划所致的主要直接和间接的环境影响或变动,以及减少环境祸害或改善环境的机会。
· 计划具体行动去实践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的研究结果。
· 建立或提高现有的环境监控系统去评估在区域内的环境变化和跟随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建议的措施。
投放在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每个阶段的资源将必须与改善后得到的潜在利益平衡。
2. 观察-清单会被用作副题,列出具体问题来辨认议案或提案的主要或渐增的环境影响的本质和范围。参考在不同地理等级的全国性行动的影响-地方和区域,但在某些情况下会延伸到全球。 建议者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范围。评估的程度受行政和数据的局限。 一般来说,观察是根据指引的。
3. 评估— 进行一个由相关政府部门对被辨认为潜在重大的影响的分析。丹麦的程序指引阐明,对何时环境影响会被认为是重大作整体描述是不可能的,为此,它包括了一列因素名单。
4. 报告-由市政委员会准备环境影响的详细描述,包括,在跟议案和其它政府提案一起呈交议会的评论中一个独立部分。 它应是容易理解、非技术性和可让公众查阅。 当议案被提出,背景评估应尽快被议会和公众查阅。
5. 公开咨询-在观察阶段,公众能通过提出需要评估的范围来参与。 所有公共机构和公众的评估申请必须被记录,并且这些记录应该陈述负责当局怎么进行表述。 并且,SEA Act要求负责当局陈述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研究结果和听证会的评论和提案如何被考虑,并且为什么被采取的计划会从其它选择之中被选出。在评估阶段,负责当局需要在议案评论或提案背景评估其中一部分编写一遍非技术性的摘要跟议案或提案一起呈交,让公众参阅。
根据Planning Act 2007,环境部部长可设立管理以下项目公告的规例:
1) 决议订明项目是否受Planning Act2007的11g节条文规范
2) 决议订明不采取一项对受Planning Act 2007中的11g节条文规范的市政规划作出补充的提案
3) 决议订明被发表的提案不会采取为最终模式;以及
4) 决议订明证明有遵Planning Act 2007,部分4的11g节的规例的许可证会否授予。
公众可以从项目的不同阶段的公告得知项目的进展。
6. 影响缓解措施在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系统是必要的。 它也包括监视和后续计划。
覆审 --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系统没有覆审的程序。 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土地利用计划的条文要求负责当局将在听证会期间递交的提案和结果公开地宣布。 环境部只准备审视监察报告
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的产物可以是政策、节目和计划设计的一个综合部分。 一个独立的报告是被建议,但不是必需。 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的结果和影响是增强了讨环境管理的关注和行动。 这些可以包括在一个环境管理计划内。
丹麦没有行政或非法定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制度。
图.7.2.1.3. 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程序
图7.2.1.4. 规划程序
表7.2.1.1. 丹麦的总结
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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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行动 |
Planning Act 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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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
Prime Minister’s Office Circular of 1993 (在1993和1995年被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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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核/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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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 |
法定制度 |
评估类型 |
没有 |
策略性环境评估 |
实行制度 |
没有 |
法定制度 |
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没有
|
Prime Minister’s Office Circular of 1993 (在1993和1995年被修改)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Bills and Other Proposals |
应用 |
没有 |
议案、提案和政府部门预算 |
丹麦地方和市政规划的一个显着特点是具强制性初步公众参与期。 这参与期,为期至少八个星期,意欲提供公众机会去通过发表意见和呈交提案去影响在规划过程中被考虑的问题。 在这个期间规划单位必须承认公众和其它公共机构的提议。 这初步公众参与是为在提出的计划出版后所进行的公众参与程序和听证会额外而设。 在这个「普通」公众参与期间,市民有机会评论关于规划单位如何处理最初的提案,并对此和对提出的计划以及其它问题作出反对。 公众在规划过程有更多机会递交新的提案。
在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的议会议案内实施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五项原则是可行的。公共机构是公众的最理想的代言人。议案发展和通过的决策过程是由多阶层的复核和修改组成的。影响的评估应集中在方向或实质地理位置并非数量。
丹麦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系统一明显特征是当局负责利用从项目倡议者处得到的数据编写总结报告。 它可保证项目不会由项目倡议者操作,因项目倡议者或对完成项目会存有偏见。
在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不同过程的公众参与是受法律保障的。在图7.2.1.3(流程图),在观察阶段内一个短的意见收集期是必须的,方可让公众发表想法和建议。 并且,在准备了EIA报告草稿之后,草稿必须经过一个不少于8个星期的公众咨询阶段。 此外,在公众咨询阶段,提出的异议必须被处理,并且由地方委员会作出最终决策。 决定的原因和怎样反对决定的指引必须向公众公开。 递交的异议的期限是四个星期。听证会在政客批准地方修订前必须举行。地方计划在地方理事会批准后必须向外公布。对计划的评论必须在八个星期内呈交。 这种高度发达和协调的系统能保证公众可参与每个阶段的计划过程。
在丹麦,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过程中的公众参与要求被明确订明,但是实施参与过程要用到一定的资源。广泛的公众参与对项目的详细设计有重大影响。
在SEA Directive实施前(期后SEA Directive 成为丹麦法例),丹麦规划系统在计划过程中考虑环境影响已有悠久的历史。并且补充指引保证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处理直接的投诉。 当丹麦规划系统引入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时,国家已有完善的土地利用规划和行政系统。把现有系统跟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合并只需数年,形成现今复杂但高效率的系统。
这历史背景使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在计划过程过程中制度化。 这保证环境考虑成为政治辩论主题,以及保证议会法案充分地考虑SEA Directive和Danish SEA Act。
在丹麦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的过程是公开透明的,而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在决策过程上有–定影响。 公众参与在丹麦规划系统有悠久的传统,而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系统亦不例外。 尽管举办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引起成本(包括时间成本),总体它是一个值得和有建设性的过程。
丹麦有明文规定关于确定缓解措施可减少/缓和提出的策略行动的潜在影响。 丹麦也有关于监测的规定。
丹麦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系统要求至少两个层次的策略决策评估(即任何PPPs组合) : Administrative Order No. 31of 1993要求所有政府部门准备关于议案和政府提案的环境影响声明,如果那些议案和政府提案可能导致重大环境影响(MEE, 1995年, 1997)。 修订分别在1995年和1998年作出,要求(a)考虑对资源,建筑,健康,文化遗产和安全,植物和动物、土壤、水、空气、气候和风景的影响,和(b)对政府部门预算的环境评估。 清单会用来确定提出的议案、提案或者预算是否需要SEA(MEE 1997)。
在丹麦政府部门负责把SEA Directive跟丹麦法例合并的。
目前监测环境影响是通过不正式的交流完成的,而环境部部长可发布具体规则。
当项目是合法的,审查过程会被豁免。 然而,在EU Directive订明的目标,像公众数据查询,必须通过法律过程达到。
另外,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的重要性主要集中在区域层面,一些例外情况会在地方层面。 例如,一些小型工业的环境许可证属于地方层面。 在区域和地方理事会之间的协调是顺畅的。 此外,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过程的责任不是总是地方理事会的,像运输部负责海的发展项目,如果项目涉及’Country Planning Directive’则由环境部负责。 与现有的规划系统和环境许可证系统的合并受相关的法定程序保证,其法定程序订明受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规范的项目在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许可证发布前不可被发其它许可证。
丹麦根据欧盟的SEA指令而进行的SEA例子并不多 (Danish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2007)。以下是其中一些在引入欧盟的SEA指令之前进行的SEA例子。
例子1 |
North Jutland Regional Development Plan (1995-1997) |
研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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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在丹麦首次执行的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并在EU SEA Directive的发布之前执行的。 项目被划分成五部分: · 报告国际经验和其它相关专题研究 · 对现有Northern Jutland Regional Development Plan 1993进行环境评估 · 根据1993年的计划评估发展一个针对区域性发展的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方法 · 为了测试已发展的方法,进行一个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试验和一个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专题研究作为1993年计划修定的一部分 · 专题研究经验的评估 |
研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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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 Jutland County的高速发展需要一个全面地方业务发展计划。 这研究由1995年进行至1997年,由North Jutland County计划单位、丹麦环境和能源部和丹麦Rosklide 大学的EIA中心合作而成。 地方业务发展策略从该区主要发展机会和地方企业结构的优势和不足开始。未来地方发展机会得以扩展,农村和周边地区也得到发展。 城市发展计划必须与城市发展各种各样不同的主题连接:* · 业务发展和创新 · 旅游业 · 就业、教育和质量发展 · 文化、傅堤和事件发展 · 风景、自然和环境 · 基础建设和运输 · 城市的角色 · 郊区 业务发展和创造就业机会是最优先考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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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结果 |
计划单位认为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没有带来新的发现,但是计划过程变得更加清楚。 从政客观点来看,他们获得了更多信息来帮助决策。 非政府团体的经验是他们应该提早,最适宜在观察阶段前,参与过程。 整体看来,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带来一个更好的地方土地利用计划。 吸取的教训是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一定要与整个计划过程合并,并且要对计划宗旨和策略进行评估,即使这会带来一定困难。研讨会提出了地方土地利用计划和结构基金过程之间的合作问题。 每个结构基金的项目由土地利用计划的职员观察。 但是结构基金职员常在非常短的时间内需要关于环境影响分析的协助。 咨询期应在观察过程执行间,并不是在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的后期阶段。 这个计划用了两年去进行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通常只需少于一年的时间。 |
例子2. |
Hillerød市政计划 |
研究描述 |
这是一个位于North Zealand的新Hillerød市政计划。 |
研究程序 |
这个计划是在1999年11月通过征询公众提案和意见而开始的。 最终计划在2001年10月由市政委员会采纳。这个计划进行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的原因的是为了联系1999年的市政环境计划和市政发展计划。 提出的计划将开发13个城市区域,并会依着从市政环境计划抽出的八个环境目标来评估。 可行方案: 1. 集中在城市之内的房屋和服务,减少在市政区域之内和之外的交通。 2. 在现有的市区外围在选定的发展地区修建住房和发展服务 可行方案对每个环境目标的影响被评估为正面,负面,中或者不相关。 每个影响都会作地方和区域性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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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结果 |
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主要在四方面影响计划的决定: 1. 更多零售发展集中在在市区,因而减少驾驶的机动车的里数。 2. 新公寓被设计成少用水和少用电量以及少废物。 而且,由于新公寓集中在城市之内,对交通工具的需求亦相对减少。 3. 另外就业机会集中在火车站附近,造就人们多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自行车而不使用私人汽车 。 4. 兴建一个能让通勤者集会和共享车辆的地方以及通勤者中心,来减少从Hillerød到大哥本哈根地区的通勤者。 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点出被采纳计划的负面影向和相应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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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ECD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Review Denmark 2007 ,http://www.oecd.org/dataoecd/12/31/39577343.pdf
· 丹麦North Jutland County土地利用规划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经验,http://www.nordregio.se/pdf/wp009experience.pdf
· 政策水平的策略性环境评估: 最近发展、当前状态和未来远景,中欧地区环境中心和东欧,环境部,捷克,2005年, http://www.unece.org/env/eia/documents/PolicySEA/SEA%20of%20Policies%20volume.pdf
· 丹麦空间规划, http://www.mim.dk/NR/rdonlyres/FD0A7E4B-4349-453F-A704-99FF51DCC6A2/0/COP15_EP_spatialplanning07.pdf
· 哥本哈根Finger Plan,2007年行政改革后,环境部, http://www.ymparisto.fi/download.asp?contentid=76407&lan=FI
· 丹麦空间规划,2007, 环境部, http://www.blst.dk/NR/rdonlyres/27A9A4B3-802E-46E9-A073-DC864F0D7509/50763/planlovenpengelsk2007.pdf
· 环境部,丹麦,2006 全国计划报告,2006, http://www.sns.dk/udgivelser/2006/87-7279-728-2/pdf/87-7279-728-2.pdf
· Green Structure and Urban Planning,丹麦空间规划,2002,进度报告,
http://www.map21ltd.com/COSTC11/dk-planning.htm#A2
在2000年,芬兰改革它的土地利用制度。新制度下,土地利用规划分成三个层次,分别为地区土地利用规划、地方整体规划及地方详细规划。各层次都有清晰的分工。Land Use and Building Act制定整体规划法律管制制度的架构,而且是芬兰最高权力及法定的制度。根据这条条例,其它许多指引都可以在没有法力约束之下指引规划程序。
土地用途规划系统
芬兰的土地用途规划系统实行等级制,由高层次规划到低层次规划。
· 县市的土地用途是由地方整体规划及地方详细规划组织及指导。
· 县市的地方整体规划指出一般的土地用途方针。
· 地方详尽规划定出县市的土地空间应如何使用及兴建。
· 地区及地方规划由涉及居民参与的规划程序编制,当地的居民可以透过投入参与规划编制而影响规划程序。
地方政府可以编制一份联合整体规划。地区土地用途规划包含整个地区或之内特定分区的一般土地用途规划。(Land Use and Building Act 1999,第四节)
有关部门(例如︰环保局)的功能包括定立土地用途规划及建筑活动的一般发展及指引。有关部门推广、指导及监测地区规划。而地区环境中心推广及指导当地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土地用途规划及建筑筹备工作。地方政府应该负责当地的土地用途规划及建筑指引,并管理它的管辖地区。如果地方政府的人口多于6000,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划功能必须由一个认可的规划师管理。(Land Use and Building Act,1999,第20节)
Land Use and Building Act包涵芬兰最重要管制土地用途、空间规划及工程的法例,并于2000年开始执行。
Land Use and Building Act的目的︰
· 筹备土地用途及兴建,以建立优质生活环境的基础;
· 推广生态、经济、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 确保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公开的规划程序;
· 确保公开了的规划决策及参与程序的质素;及
· 确保有一系列的专业规划知识。
这些概括的目标附有更明确有关管理土地用途规划及兴趣的目标。更仔细的土地用途及兴建规定及监管已包含在Land Use and Building Decree.
Land Use and Building Act列出规划必须根据充足的研究及报告而定立。当编制规划时,推行规划导致的环境影响,包括社会经济、社会、文化及其它影响,必须涵盖整个规划可能带来物质影响的地区。当需要就土地用途规划的影响进行调查,规划的目的、早期的调查及其它影响决定调查需要的因素均必须考虑。当土地受到地方整体规划或地方详细规划导致的物质影响,县市必须就规划影响进行一个充分的调查。当县市地区受到规划的物质影响,地区议会必须同样地参与其中。
根据Land Use and Building Act 第7节,地方政府每年必须就所有现存或在不久将来由地方政府或区域议会决定的规划事情,进行每年最少一次的检讨,检讨程序尤其重要。检讨包括就规划事情、达至的处理阶层,及对基本房屋、目标、内容及规划实施造成实时影响的任何决策与行动作简略解释。
Land Use and Building Act 亦作为芬兰文化建筑及文化景观维修与保护的基础。
Building Protection Act、Nature Conservation Act及其它行政机关(包括Church Act)的法令都可以找到其它保护建筑环境及景色的法例。
Land Use and Building Act 授权国家的土地用途指引用作指导国家所有的土地用途决策及土地用途规划。芬兰政府在2000年重新定义国家土地用途指引。国家土地用途指引概述芬兰现在及未来的土地规划。指引指出全国所有土地用途及土地用途规划需要列作考虑的事情。地区规划、地方层次的规划及政府部门的活动需要促进这些指引的实施。
国家土地用途指引依照下列数点分类:
1) 功能良好的区域结构;
2) 更一致的小区结构及生活环境质素;
3) 文化及自然遗产、休闲用途及天然资源;
4) 功能良好的沟通网络及能源供应;
5) 赫尔辛基区域的特别事宜;及
6) 有特别自然及文化意义的私人空间
芬兰国家建筑的法规
国家兴建法规包括补充Land Use and Building Act的法例的规例及指引。规例约束及关注新建筑工程。规例只适用于规限装修及替代工作的措施的类型及规模,以及楼宇使用的可行改动。
建筑规例必需要遵从,但建筑指引则不是规定。当所有强制性的规例都不适用,工程可以采用其它的解决办法。
当编制规划时,必须制定一个包括公众参与及互动程序以及规划影响评估的计划。规划程序最初的阶段必须要公开,让有意见的团体有机会获得规划及参与的方针以及评估程序的数据。公布可以连同规划检讨一并进行。
地方政府可以与区域环境中心就参与及评估计划的充裕度及实施方面进行协商。在规划建议向公众公开前,有意见的团体有机会就参与及评估计划的充裕度方面与区域环境中心提出意见。如果计划非常不充裕,区域环境中心需要立刻与地方政府整理提出的意见以检查需要增添的元素。
有意见的团体可编制建议;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协商会议需要邀请有关连的部门及组织参与。
规划建议需要向公众发表。县市的会议及有意见的团体需要获提供一个机会表达它们对于事情(反对)的意见。地方政府需要有理据地响应反对者的意见。
当区域规划起草时,需要联络审批部门及区域环境中心。审批部门、区域环境中心及区域议会需要定立协议,以清楚说明规划草拟如何配合国家目标及其它主要的目标。其它牵涉到国家或重要区域土地用途目标的规划,或对土地用途、自然价值、文化环境或政府部门实施承诺非常重要的规划,需要在与区域环境中心签署的合约中拟备。区域环境议会及地方政府应该定立协议,以清楚说明该规划草拟如何配合国家目标,及区域及其它主要的目标。
规划审批的决定必须立即向各县市成员及要求收到审批决定的反对者发出,及同时响应他们的意见,而规划亦会向公众公开。如果所要求的信中有数个签署人,规划获接纳一事只需要通知第一个签署人。第一个签署人有责任将数据告知其它签署人。
公众参与
一份地方整体规划建议需要于规划的县市向公众公开。县市的成员及关注的团体有权反对建议。地主、业权持有人或当局已知道其地址的居民会收到整体地方体规划建议已向公众公开的一份书面通知。如果提出问题的团体接纳地方整体规划建议,则无需向他们寄出通知书。
上诉有一套完整的系统。当地居民或关注的团体能由行政法院至终审法院作出县市层次的上诉。
兴建发展的规划许可是由受牵涉拥有者及邻近产业租客组成的审讯所决定。规划许可的申请及发展选址正式的调查时间都必须适当地 通知邻近的人。
图 7.2.2.1. 芬兰环境监管
·
资料来源︰芬兰环境监管 - www.vyh.fi/eng/orginfo/organisa/organisa.htm
芬兰制定了两个策略性环境评估的系统。第一,根据EIA Act,有关部门需要就政策、规划及活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在Building and Planning Act(1999)之下,土地用途规划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有一套详尽的条款。第二,立法建议的环境影响受制于一套芬兰政府决策原则的评估之下。(1998年6月11日)
调查及评估环境影响的法律责任亦受不同的法例、 决定及指令所规定,包括Building Act (370/1958,修订于 469/1994)、Water Act (264/1961)、Forest Act (1093/1996)、Nature Conservation Act (1096/1996)、Regional Development Act (1135/1993)及Regional Development Decree (1315/1993)、 国家议会对Regional Development Act下客观活动的决定,以及分发区域发展财务的一般原因 (25.4.1996),及欧盟结构性基金的颁布 (2081/1993)。
Finnish Act on EIA Procedure(468/1994)第五章说明有关「有可能导致重大环境影响的政策、规划及活动需要进行充足调查及评估」的一般调查责任及情况。它要求所有政府的部门按它们的行动作评估。一连串的EIA Procedure (268/1999)法令定立不同芬兰环境部门在项目层次的功能,但并没有特别指明负责部门在政策、规划及活动的角色。国家议会会就建议发出指引(芬兰环境部,1998)。
土地用途规划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的发展尤其良好,这反映Building and Planning Act (1999) 及交通行业规定的详细程序。这都会在政策上应用,例如,在国家土地用途目标上会有策略性环境评估,而直至2015年的道路管理及发展亦会有指引。
一个独立的策略性环境评估应用在拟备条例草案及其它建议上,例如政府的决议及部门的决定。这要求每个部门的法令都需要恰当地评估及监察它们整体的环境影响。立法建议的环境影响评估指引是由国家议会 (芬兰环境部,1998)编制及补充其它经济及商业影响的有关指引。特别地,它们都打算推广及支持为所有新法例进行充分及专业的环境影响评估,及立即实施。每一个部门都有责任评估自己的法例,不过如有需要,亦可以采用与其它行政分支合作的手法。
另一个环境评核法定制度是法定的芬兰指引。
芬兰的指引有数个方针及措施︰
· 依照法例的不同功能及它们的潜在环境影响确认环境影响评估的需要。
· 包含处理影响的清单及说明不同阶段法例程序的环境影响评估进度流程图。
· 不同替代方案包括没有替代方案的规划及所导致的环境影响都需要广泛地和有条理地进行审查。
· 部门有责任与公民组织及有机会受法律影响的团体进行早期沟通
· 政府条例草案中简洁但充分地表达法律正面及不良影响的数据
· 在法律实施后监察法律的环境影响计划
The EIA Act第24节列出,当部门拟备很可能在实际情况导致重大环境影响的规划、活动或政策时,影响需要得到充分的调查及评估。这适用于例如税收、罚款及补贴的政策,及涉及例如环境、能源、交通、工业、林业及农业的规划、活动及政策。序言中列明,EIA Act的法律责任也应适用在行政及财政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 (政府建议 319/1993vp,9)。
国家议会在委员会的决定 (218/1988,修订于216/1990) 另外列出委员会报告需要包括每一个建议的社会、行政、经济、环境及其它影响的评估。
依照国家财政预算 (1243/1992)的法令,芬兰部门每年发出的规定需要就预算及建议的行动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调查。政府的环保影响评估是政府建议草案指引(HELO guidelines,1992)所要求的。部门发出的Regulations and Instruction 法案 (1036/1996)要求拟备立法建议需要就功能、行政、经济、就业、环境及其它影响进行调查。有关国家议会发展立法程序的活动,环境部负责草拟一份额外的建议作指引拟备立法建议时的环境评估。
芬兰的国家土地用途指引是其中一个非法定约束权的制度去约束项目发展。指引的规管包括生活环境质素的要求,小区架构的经济及生态发展、自然价值及文物建筑的保存、节省使用天然资源及功能沟通网络。
Finnish EIA Act (第24节)要求所有可能导致重大环境影响的政策、规划及活动都必须要进行环境评估。芬兰所要求进行策略行动的环境评估是较SEA Directive广泛。负责草拟政策、规划及活动的部门有责任确认评估的需要。
SEA Directive没有特别指明能够用于评估方法及手法的类型。芬兰的评估有一系列的方法,由定量仿真到质量数据收集及专业意见。
基本上,评估程序可以分为4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初步评估阶段。它准备一份清单以确定规划、政策及活动是否需要进行评估。初步的评估可以收窄需要作评估的项目。
接着初步评估阶段的是范围界定阶段。负责部门会定义评估的范围。界定范围是所有评估的一个重要的阶段,这个阶段用作理解评估范围及边界的基础。这个阶段亦会确认出需要评估的替代方案。详尽的评估阶段涉及到非常多的步骤。详细数据可以参考以下流程图。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应明确说明下列各点︰
· 筹备工作及环境评估的阶段,及牵涉的团体;
· 主要手头上工作有关的环境问题/牵涉到政府的环境目标;
· 解决环境问题/达成环境目标的主要的障碍(例如︰意识到与先前工作的冲突) ;
· 如何更替政策主要目标的概述;与较早期的规划、活动及政策作比较;
· 新规划、活动或政策如何牵涉到政府草拟的现存文件及它们之前的环境评估;
· 筹备程序及任何限制其范围的因素;
· 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
· 就意识到的影响及影响程序方面不同观点的要点;
· 任何不良影响的预防及缓解;
· 评估采用的基本假设及方法,及运用数据的任何缺点或不确定;
· 对于在环境评估期间已解决及尚未解决的问题的不同意见;
· 在推行规划、活动及政策时将环境因素列作考虑之中的建议;及
· 监察环境影响的建议。
在公布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后,评估当中最显着及特别的特征应该进行公众检讨。这个阶段公众可以发表他们的意见,有关负责政府部门应该将意见作为报告中的参考资料。公众检讨部份完成后,环境部会决定是否实施项目。
在最后的阶段,项目已经实施。跟进的行动会包括监察及评核需要管理的规划或项目所导致的影响,及沟通该项目或规划的环保工作。
确认环境评估需要的清单已包含环境保护及自然保育、土地用途及运输、生产及消耗、人类及社会、管理以及环境灾害的可能性。当中有很多条件需要审视,例如排放或废物的容量及类型、人类健康、生活条件、交通排放的容量都会列作考虑。
除了法定制度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没有其它控制策略性环保评估的行政/非法定制度。
图 7.2.2.2. 环境影响评估流程图
表7.2.2.1. 芬兰的总结
城市发展政策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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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行动 |
Finnish EIA Act (第 24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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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Finnish EIA Act (第 24节), Building and Planning Act (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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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核/域市发展政策及行动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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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 |
法定制度 |
评估类型 |
没有 |
策略性环境评估 |
实行制度 |
没有 |
法定制度 |
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没有 |
SEA Directive, Finnish EIA Act |
应用 |
没有 |
议案、提案和政府部门预算 |
建立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需要较长的时间,因为各部分都有不同的传统及规定程序。区域议会、区域环境部门、县市及芬兰道路管理之间的部门合作并不简单。
国会委员会承担了交通的政策,但策略规划是有需要才编写。
某些案例中,就是否需要作环境评估的争执拖延了评估的进行。其它的延迟是因为争论环境评估能否在政策实行前而规划及活动至少在草拟阶段进行。评估进行的拖延影响到运用评估结论的可行性。
对于土地用途规定,时间的问题已在立法的层面解决。Land Use and Building Act要求在规划开始的阶段拟备公众参与及评估计划。
策略性环境评估似乎提高了那些参与策略性环境评估及编制规划程序的人的环境意识。公众参与已扩展。在芬兰宪章要求下已发展出一个更高透明度的公众决策。
芬兰对可能在实施时导致重大环境影响的规划、活动及政策提供指引,亦有一份清单作为确认环境评估的需要。
例子1 |
北欧三角主要道路网络发展规划评估 |
研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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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紧密牵涉到National Road Administration的项目提供一个长远项目活动的环境评估的例子。芬兰的北欧三角运输项目进行的环境评估涉及到对地区不同的潜在影响。 |
研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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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5年,运输及通讯部组成一个特别小组评估芬兰北欧三角运输项目的环境影响。这是第一个芬兰广泛类型运输走廊发展的影响评估。特别小组研究及评估交通发展、发展替代方案及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芬兰运输及通讯部 1996)。 特别小组依照不同的运输政策目标编制出4个道路及铁路投资的替代方弃,而评核主要找出对于国家经济、区域及市区架构、自然及文化环境、生活、地下水保护、能源使用、排放及交通安全造成的影响。研究的时间伸延至2010。 运输基础建设规定涉及所有市区及半市区地方运输模式的分析,及对土地用途的影响。 预算及行动计划连系起长期目标及年度政策决定,不过它们在整体规划程序的角色定义非常不清晰。因此它难以从环境角度中判断它们明确的角色。近期,预算及行动计划草案没有连系到运输政策评估及有关参公众辩论。 在评估National Road Administration 预算及行动计划1997-2000环境影响的第一阶段,会制定粗略的大纲,以指出那些愿意参与评估的策略地方,及每年受一般政策影响的环境影响出现的分歧问题。 该预算及行动计划是沿着运输及通讯部的目标活动作评估,以减低交通造成的环境灾害。依据目标活动编制了一个目标,列出所有有关道路维修及运输的主要环境目标。 下一个步骤是评核National Road Administration策略决定及项目是否与交通及通讯部一致。目标及总结根据促进及阻慢达成目标的措施,及扩展至改善期望影响的局外趋向,而定立。 以下是已进行评估的影响: · 结构回弹,对社会政策的影响 · 对国家经济的影响 · 对地区结构的影响 · 对市区结构的影响 · 直接环境影响 · 自然环境及文化遗产的多样性 · 公共福利设施 · 地下水保护 · 能源消耗及导致的排放 · 道路安全及有害物质的转化
在评估北欧三角的环境影响,工作小组考虑4个对道路或铁路运输有不同侧重的替代方案。 工作小组参与北欧三角的环境评估,第一次聆听就运输政策方面持不同意见的团体及部门的意见。不同的部门及非政府团体都有参与公众会议(总共72人)。建议在会议中提出,工作小组的响应被编辑及出版成环境评估报告的附录(运输及通讯部1996)。
为进一步收集新闻界的观点,工作小组总共选择了369篇写述北欧三角的报导并进行详尽分析。接下来的讨论被总括及出版成环境评估报告的一部份。 |
研究结果 |
工作小组共发出了四篇新闻稿。意见在下列各点有所不同: · 背景差异的趋势及监管运输需求的标准; · 项目目标及它明确的结果;; · 投资运输的结果及重要性; 及 · 各替代方案的明确内容。
52个不同团体就评估报告给予意见。全部都同意环境评估是重要,一般都希望评估的方法能够在未来继续发展。响应者主要满意加入他们参与的安排,虽然大部份忧虑环境评估如何能成功融合为决策的一部份。他们主要意识到的缺点是评估的进行是与其它北欧项目计划分开的。
在1997-1998年间,为Helsinki Metropolitan Area Transport System Plan进行了策略性环境评估。评估为2020年进行,它审查3个不同替代方案的交通及流动性、土地用途及环境及社会影响。 |
例子2. |
国家废物规划的评估 |
研究描述 |
研究集中在小区废物。主要的目标是评估规划的潜在环境影响。 |
研究程序 |
透过访问废物委员会(一个指导的委员会)的会员确认不同替代方案,以确立他们就国家废弃规划草案建议的目标、策略及指导方法的观点。编写了一套不同的情境,其中情境1对应了在国家废弃规划草案初稿中提议的模型,而其它两个情境是废物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选择。
因为意见分歧十分大,尤其在于指导方法的观点,所以不可能评估所有可以想象得到的结合目标、策略及指导方法的方法。相反,情境纯粹希望反映主要对于提出的政策之分歧。
不同情境的简略总结如下(Saarikoski 1996): 情境一︰预防废物容量再进一步增加,目标被采用以确保2005的水平不会超过1994的水平。透过废物源头分类回收能源。指导方法与国家废物规划提出的一样。 情境二︰废物的容量上升25%, 能源回收依赖中央分类,指导的方法较情境一少。 情境三︰废物下降12%,回收依赖物质数据的循环再用,指导的方法较情境一多。 |
研究结果 |
国家废物规划评估方面,一个由关注团体组成的废物委员会饰演指导委员会的角色。可惜时间所限,委员会未能像区域废物管理策略的案例般紧密合作。废物委员会提供机会让大众对评估程序及报告草案发表意见,它的成员亦获评估人员采访,以帮助编制替代方案及评估条件说明(Saarikoski)。 |
· A Practical Guide to the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Directive,2005,http://www.ehsni.gov.uk/bm_sea_practicalguide.pdf
· Legislation on land use and building, http://www.ymparisto.fi/default.asp?contentid=65699&lan=en
· Finland’s National Land Use Guidelines,Finland Council of State,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 Land Use Department,2000,http://www.environment.fi/download.asp?contentid=18009&lan=en
· The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Plans,Programmes and Policies in Finland,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Finland,1999,http://www.ymparisto.fi/download.asp?contentid=19877&lan=EN
· Act on the Assessment of the Impacts of the Authorities’ Plans,Programmes and Policies on the Environment,2005,Finland,1999,http://www.ymparisto.fi/download.asp?contentid=44490&lan=en
· Act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Procedure,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Finland,2006,http://www.ymparisto.fi/download.asp?contentid=84193&lan=en
在法国,行政与决策是分为四个层面(国家、地区、署、市),市为城市规划的主要行使者。法国的城市规划过程主要是由市负责。
Urban Planning Agency是负责规划的主要政府机构。它是成立于1967年的Land Use Planning Act,直到现在已经遍布大部分的大型城市。它的主要工作是向市政府提供规划技术支持及实行它们自己的城市规划计划。Urban Planning Agency主要集中于规划研究、处理规划文件、完成空间规划、经济发展、交通问题、环境及城市政策。在实行规划方面,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负责。
Les dispositions imperatives du règlement nationale d’urbanisme (RNU)是主要的管理新发展国家法案。只有少数RNU有国家层面的权力及适用于所有情况,但若果当地已有本地规划发展,则以本地发展为先。根据1983年的地方分权法 (即国家、地区、政府机构、市各自有它们的管辖范围及决策权),本地政府机构在发展与空间规划成为了主要的负责机关。例如,市政府主要是负责该市的规划及土地利用文件。在平日的行政程序上,除了是改善原来的建筑物及农业问题外,如果没有本地计划的存在,RNU会禁止所有在已建区外围的新发展。
但是,国家的影响力仍然存在。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国家仍然可以与市政府合作,甚或是管理整个程序。而负责这个工作的是Délégation à l’aménagement du Territoire et à l’action régionale (DATAR) 及 Comité Interministériel à l’Aménagement et au Développement du Territoire (CIADT).
DATAR,于1963年成立,是国家空间发展决策的主要机关。主要是集中于在国家土地中,如何可以在可持续发展中得出一个平衡。DATAR负责协调不同部门在空间及地区发展及规划的决策。CIADT (委员会)负责于Ministries Council层面的空间规划作出决策。这个委员会是由不同的部门 (Planning and building and Environment部门)的专家组成。
另一条国家规例是Les directives paysages or Directives de protection et de mise en valeur des paysages。这个规例主要是针对楼宇的数量及高度与外围环境的发展。这两方面的管理可以影响规划申请的决定。
Regional Spatial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Blueprints (Schemas regionaux d’amenagement et de developpement du territoire - SRADT)是根据1995年的Spatial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Act而出现的。这个蓝本定下了基本的地区性可持续发展指引。这份蓝本的出现,目的是消除地区与国家层面上规划的不同。SRADT咨询了不同的部门后得到地区议会的整合及批准,而成立Region and the Reg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Conseil Economique et Social Régionale,CESR)。
SRADT在以下范畴定出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基本的方针及目的:
· 主要公众的设施、基建及服务的地点
· 经济项目的发展
· 城市、外城区及郊区的和谐发展
· 环境、地点、景观及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及保育
· 荒废地的重新发展
· 与不同地区甚至国家的规划合作
根据 SRADT,三份文件需要提交:
· 根据整个地区状况彻底的调查而得出未来二十年的发展计划
· 确定未来十年发展策略的地区性的宪章
· 为了不同的项目编制出一系列的地图
Territorial Cohesion Blueprints是根据2000年12月13日的 Urban Solidarity and Renewal Act (经过2003年7月Urban Planning and Housing Act修改) 而实行的。Territorial Cohesion Blueprints定下了空间规划的基本指引,更为已建区、郊区、农地或林木区之间的发展维持平衡。Territorial Cohesion Blueprints更定下了平衡房屋、小区、公共交通及商业设施发展的目标。
在定出蓝本前,发展策略需要由Public Corporations for Cooperation在郡之间的地区定出Spatial Planning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roposal。Territorial Cohesion Blueprints是需要经过公众咨询才可以得到批准。该蓝本至少每十年进行一次评核。
1995年的Spatial Planning Directives是另一份由中央政府起草的地方计划,目的是在发展与保育之间取得平衡。适用于以下地方:
· 在地理环境限制下而不能选出合适的主要城市地区或交通枢纽
· 人口压力、土地缺乏及生态危机
在本地土地利用规划中,国家参与其中,需要确定本地规划达到国家层面的地区及空间策略要求。
Spatial Planning Directives总结出中央政府的空间规划目标及指引,并要在发展与保育中取得平衡。Spatial Planning Directives是由中央政府起草,并由县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咨询上作出协调。
在Spatial Planning Directives定下的指引都应用于Territorial Cohesion Blueprints (SCOT) 及Local Urban Planning Maps.
在地区与郡政府层面,最大的规划法案是Schémas de cohérence territoriale (SCOT)。SCOT的目的是描述主要与城市规划、房屋、交通运输及商业发展的中长期空间发展政策。SCOT与县层面的Structure Plan相近似。整个过程是透过不同层面的政府参与。SCOT是要经过公众咨询。一旦通过,有效期是十年。
作为一个在2000年才实施的新法案,预备SCOT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程度。若SCOT不是在该地区实行,SCOT的前身Schéma directeur d'aménagement et d'urbanisme (SDAU)便适用于该地区。
在市政府的层面,主要的土地利用规划包括Local Urban Planning Maps。以可持续发展为首要的条件,Local Urban Planning Maps定出市的发展策略,并考虑到与环境及本地土地使用规则的关系。
Local Urban Planning Maps必须与 Territorial Cohesion Blueprints兼容。与地区划分地图 (2000年被取代)相比,它们是比较全面。它们定出楼宇及团体的土地利用划分区域规则,划分了城市地区、设施地区、农业地区等等。与Territorial Cohesion Blueprints相同,Local Urban Planning Maps是根据Spatial Planning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roposal而定的。
Local Urban Planning Maps的目的是决定团体(或者是几个团体)在一个发展项目及在本地及特定地点的基本规划规定。Local Urban Planning Maps于咨询所有有关的法定机构时预备,并且一定要在实行前经过公众咨询。一旦实行,就是有法律效用的。
Local Urban Planning Map若在该地区有效力,规划申请是由mairie(或多个团体组成的组织)批出,否则,所有的规定申请需要由县规划及路政署,即Direction départementale d’equipement (DDE),向mairie咨询后作出决定。尽管如此,有些较为小的地方政府都不能提供规划处理而要倚靠DDE来决定规划申请。
Local Urban Planning Maps 定出规划土地利用区域划分、适用于新发展的规划条例及主要发展限制的资料。这部份的规划会定出应用于发展地区的一般性规划要求,更会特别定出改变土地用途、楼宇高度、楼宇安排、建筑要求及公众用地要求的条文。Local Urban Planning Maps亦会定下在新的及已有的建筑群最高的发展密度。这些规条称为coefficient d’occupation des sols (COS)。
由于法国的规划制度是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国家层面的规划会对地方规划有较少的影响。以下是地方规划的过程。
DDE,主要在县实行,包括地方办公室网络。
首先,DDE需要以书面确认收到规划申请,并发出确认回条和登记号码。Mairie亦需要在市政厅外贴出申请告示。
若申请提交有错误,DDE必须向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要求提供更改数据。申请人需要提交额外数据。
当规划机构收到正确及完整的申请后,规划机构需要在特定的时间为该规划作出决定。
若该规划在历史文物建筑或受保护地区,规划机构需要咨询在每一个县都有设立办公室的Architectes des Bâtiments de France (ABF)。Mairie若有需要亦有权咨询ABF。
ABF对整个规划过程起着很大的影响。尽管mairie可以反映不同的意见,ABF任何对该计划负面的意见很大可能会导致申请不被批准。
若果该决定不是在特定的时间内收到,法律规定该计划自然被批准。但是该批准不适用于受保护地点及建筑。
若申请被拒绝,或者拒绝原因是申请者不能接受的,申请者可以有权透过préfet 或 Tribunal Administratif 这些机构进行上诉。
若没有本地计划,规划申请会被假定为只有于现有发展内及外围的新发展及有水电供应的地点,才会获批准。根据基本规定,若果是透过行政/非法定规划(carte communale)处理关于扩大及修改或改变原有建筑物的用途,都会有可能取得规划批准。该计划不需要包括整个地方,只需要提供关于发展的优先次序及计划哪一部份牵涉敏感地区的资料。在没有Local Urban Planning Map规划的地方,会以Règlement National d’Urbanisme (RNU)为基础。
Carte communale是没有特定的正式预备程序,该计划是透过向政府机构及地区性官员的咨询而准备,并会公开让公众提问。该计划会一直有效直至地方议会要求作出修改。
Ministry of Environment是负责环境质素、自然保护、减少污染、噪音及危机。Roads and Motorways Engineering Department 及Public Works Regional Engineering Centre都是受Ministry of Public Works,Transport and Housing的管理来建立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方法。
在法国,环境政策早已于1970年代成立。直到现在,环境保护的考虑于土地利用及环境评估是最受重视。而且亦有几项法律定立规定包括环境考虑。
策略性影响评估(SIA)在政策层面上的法律草案及在地区层面上的总计划及分区计划大纲图是法定的程序。策略性影响评估制度于1990年代成立,并且在主要的交通运输项目中公众参与的部份应用。
法国政府于2000年采用Environmental Code以协调之前的法规并要求环境评估必须于项目、活动及规划中进行,尤其是规划文件。Ordinance No 2004-489于2004年成立,引入欧盟SEA Directive于Environmental Code(French Environmental Law)内,为策略性环境评估的规划及活动定下法律效用。
法国的政策层面策略性环境评估是由法定的策略性影响评估(Strategic Impact Assessment)管理。Environmental Code为策略性环境评估的规划及活动层面定下法律效用。
法国最新的土地利用规划 (Solidarité et Renouvellement Urbain,SRU,December 13 2000)向策略性环境评估迈进一大步,包括:
· 本地都市化规划必须是向远景展望方向,融入可持续发展及空间规划的概念,与总计划大纲图一致;
· 调查分析及策略性规划必须考虑不同团体之间的互动。
欧盟的SEA Directive的规定是根据Conseil Général des Ponts et Chaussées (路政)的"Rapport Chassande” (20 June 2000)。
法国没有行政或非法定制度。
法国的策略性环境评估过程并不包括监测及跟进程序。
策略性环境评估以多项式方法评估不同的政策、规定及活动。
三种环境评估都包括在State–Regions Planning Contracts (Contrats de plan État –Régions):
· 之前评估 –评估前的环境评估,以预防原则准备决策;
· 在实行之前,筹备当中时进行环境评估,以定期检讨计划的环境影响;
· 实行之后,纪录该规划及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作日后参考。
实行之后的评估是由Ministry of Regional Development and the Environment所建议的六个步骤实施,得出评估主要原则。
整体过程的主要程序:
· 环境调查分析 (环境概况解释环境状况及列出在不同层面上(国际会议及公约、欧洲政策、国家目标、地区目标等等)的政治目的)
· 策略行动及主要有关目标之间的兼容性分析 (矩阵分析)
· 评估在整个规划中潜在的环境影响的严重性
· 评估不同的方法之间的互动
· 公众咨询 – 大部份的地区计划及所有的城市规划都需要经过公众提问。这个公众提问过程是很精简的:咨询为期一个月;独立的调查委员会成员会收集及综合关于该计划的意见,并给予正面或负面的意见,而有关机构可决定是否跟进有关意见。
法国没有行政/非法定制度。
图.7.2.3.1. 环境评估程序
表7.2.3.1. 法国的总结
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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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行动 |
Municipal Zoning Plans Plan local d'urbanisme (PLU) 包含PADD,决定在规划地区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及土地利用划分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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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1995 Spatial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Act,Urban Solidarity and Renewal Act,Territorial Cohesion Blueprints (SCOT),Local Urban Planning Map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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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核/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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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 |
法定制度 |
评估类型 |
没有 |
策略性影响评估 |
实行制度 |
没有 |
法定制度 |
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没有 |
Strategic Impact Assessment在政策层面, Environmental Code 在计划与纲领层面 |
应用 |
没有 |
Strategic Impact Assessment (SIA) 在政策层面, SEA 在计划与纲领层面 |
法国采用一个层次分明的分层规划制度。市政府成为城市规划的主导,而国家规划指引则为规划政策补充。
市政府负责实行项目计划。清晰的行政及界定指引的分工,令国会及市政府可以避免在同一个地区出现不同及重迭的管理。
法国的规划制度是纵向的。不同的规定在不同的规模之间都有兼容性的。
SRADT在本地的规划文件没有时效的,但仍然强调公众咨询过程。本地规划文件必须考虑这项元素。另外,欧洲的经济及社会结合政策是由SRADT在structural funds之下协调。
法国自2000年起已经开始将基本策略性环境评估的元素引入国家的空间规划法规里。(地方土地利用,直到2004年透过Code de l'urbanisme的修改才成为策略性环境评估的主要部份。)
例子1 |
Northern Corridor |
研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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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种交通工具的行程路线 比较新的运输设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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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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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 地表水 – 水文系统及地表水 地下水 – 可饮用水供应范围及水量 自然环境 --群落生境保育系统、自然储备、特别保护地区、鸟群地区、自然保护区、湿地、荒原 植物 – 森林山丘 噪音 – 宁静地带 农业 – 特别植物、脆弱泥土、农作物、混合耕作及放牧 文化遗产 – 城市及工业保护文物保护区、著名建筑、保护地区及保育地区 人民及工业活动 – 现有的都市化、工商业地区、有害及工业地区、受污染地区、机场、军事用地、电缆及堆填区域 景观 – 著名及特别的景观
研究包括以下方法: § 多于一个的交通工具在该路线的影响分析 § 在每一个情况下交通工具流量的变化 § 累积的影响评估 § 不同程度的数据数据及项目组合详情 § 不同种类的交通元素 § 组合基建设施的元素 § 实行时间表(因为新基建设施不会同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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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结果 |
这份报告反映出不同的评估技术会有不同的弱点。 地理信息系统方法是适合处理可以在地图看出的环境问题。不过,政策与社会/小区或健康之间的关系没有被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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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2. |
法国西班牙公路计划 (The Somport Tunnel) |
研究描述 |
法国与西班牙公路计划是通过Pyrenees山及边境隧道 --- The Tunnel of Somport |
研究程序 |
自1986年起,法国与西班牙公路已经开始构思形成French National Road (RN 134) 的European Main Road (E7)。 1989年,部门的 Direction of Equipment of Pau出版一份小册子关于”Pau-Zaragoza货运公路的现代化” 。 两个市是由法国的National Road RN 134 及西班牙的N 330通过Aspe 山谷、Somport pass及Canfranc山谷连系。 与这条道路平行的,是火车隧道,于1972年在Oloron 及 Canfranc之间关闭。 这个公路项目是要在PAU及Oloron之间建一条公路、广阔及弄直RN 134 在Aspe valley的路段、在Somport pass贯通隧道及弄直西班牙通道形成双方行车。 这个计划会增加道路交通汽车三倍及货车十倍。 这个计划是两个国家通过Pyrennees Mountains越境公路联系。原本计划8.6公里(5.4英里)的隧道是整个计划的最重要的部份,可以连接法国南部的城市Pau及西班牙北部城市Zaragoza。这个计划是根据两国政府所签的条约,并得到各自的国会通过。这项计划原先由Pau的行政院于1992年12月否决,原因是该计划不能符合1985 EEC Directive,他们不能解释隧道对附近地区的直接及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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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结果 |
这个项目是根据法国与西班牙政府的协议(25/04/1991)而通过,并及后分别由各自国家议会批准(法国是在1991年12月21日通过)。 Tunnel of Somport仍然兴建中,但很多问题及疑问仍然存在。 1999年,当隧道开始运作时,只有22.6公里(49%)是在法国国土内。而6.5公里(14%)仍然在建设中。并且有16.8公里(37%)将不会完成。 由于时间延长,整个项目不会早于2012或2014年完成。 整个项目于1997年预计会用超过9.5亿法郎。(原定的预算为4.5亿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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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规划制度,http://www.french-property.com/guides/france/building/planning/
· Environmental Code,http://195.83.177.9/upl/pdf/code_40.pdf
·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A sourcebook and reference guide to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Barry Dalal-Clayton and Barry Sadler,2004,http://www.iied.org/Gov/spa/documents/SEAbook/Chapter3_Oct04.pdf,page70
· 欧洲环境署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Implementation of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in the transport sector - Indicator assessment. ERM,2000︰Draft results of a survey on behalf of DG Environment,of the Member States’ use of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EA) in relation to the transport sector.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Management (ERM),London,United Kingdom,2000,unpublished. Study on behalf of the DG ENV. - http://themes.eea.europa.eu/Sectors_and_activities/transport/indicators/integration/TERM38%2C2001/Implementation_of_SEA_TERM_2001.doc.pdf
· Barry Dalal-Clayton and Barry Sadler,2004,http://www.iied.org/Gov/spa/documents/SEAbook/Chapter3_Oct04.pdf,page70
· Environmental Code can be obtained from
http://195.83.177.9/upl/pdf/code_40.pdf
· Contrats de plans are general agreements betwee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each Regional Government on co funding certain facilities,http://www-penelope.drec.unilim.fr/penelope/cases/france/FRAcase.htm
· Macrory. R.,PENELOPE,Somport Tunnel,http://www-penelope.drec.unilim.fr/penelope/cases/france/FRAcase.htm
· 策略性环境评估应用SEA applied to Multimodal Corridors. Methodology developed by France︰The Case of the North Corridor,P.Scriabine (1999),SETRA,France,presented at OECD/ECMT Conference on SEA for Transport,Warsaw,October 1999,可于以下连结找到 http://esteast.unep.ch/includes/community_file.asp?community=est-east&file=C8D2FDE1-35A3-416B-B711-EA5F765B58EC
在荷兰的有限土地资源下,国家对保护环境不遗余力。 这体现在荷兰的完善土地用途规划系统及高质素而长远的环境保护制度。
在1965年之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和19世纪末之间的迅速都市扩展衍生了本地规划制度。这些旧制度主要是关于建筑活动在市政层面的运作,包括房屋、卫生服务和运输设施供应及一个活跃的土地供应角色,从而鼓励迅速的都市扩展。荷兰的都市扩展导致Spatial Planning Act 1965的制定。荷兰的规划系统主要是根据Spatial Planning Act 1965及空间规划、房屋及环境局保护部长法令。现时,荷兰的土地用途规划的实践以Spatial Planning Act作为基本框架。
Spatial Planning Act建基在政府三个主要层面上的垂直协调概念: 全国(国家)、省和市政层面。基本上,在更高的行政层面为大规模地区准备空间规划,确定了详细的地方决策。
在国家整体层面,Spatial Planning Act规定中央政府必须由1960年开始每十年订定一份国家规划政策报告。该报告必须经过公众咨询并由国会通过才可实行。在省层面,Spatial Planning Act要求政府准备一份包括整体的或大部分的省地区地方规划。该报告必须经过公众咨询并由省代表通过才可实行。不同的机构部门的地理、经济及环境计划报告都要与政策融合并转化成地区规划中土地用途发展报告书。这些省地区地方报告书为市政府提供一个框架,但只是一个指引而没有法律约束的。省部门可以接受或拒绝市政报告书,但省部门只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向市政府提供仔细的指引。此外,省规划对于地方部分政策规划,像水、运输或景观保护的规划等,订立了一个框架。
在市政层面,Spatial Planning Act要求两种规划,即市政结构规划和详细的土地用途规划。市政结构规划并非必须的。它为市政土地发展提供长远方向,并且成为与地方人民的通讯方法。详细的土地用途规划则是规划制度的重要部分,它是法律上约束市民、组织和公共团体的唯一规划,从而创造个体的法律上的可靠性,保障他们的利益,特别是他们的私有产权。另外,详细的土地用途规划是批准制度的基础,于改变土地用途、建筑活动、环境滋扰的避免和古迹的保护方面作出限制及规管。
根据Spatial Planning Act,关于国家及地区发展的政策报告需定时公开,这些政策报告应该由空间规划、房屋及环境局制定及执行,并由全体内阁成员同意签发。这些报告设置了地区发展的指引及原则。当局亦负责一般环境政策,以及设定水质及排放标准。部长需通过就空气、泥土及保护地下水定立的法律,同时向饮用水公司及污水处理机关提供意见。
中央政府负责决定及规划大型及中型尺度的基础建设,包括运输项目。地区机关的主要角色在于协调及监督地方市政当局,并为未来发展决定准备地区分区规划。
在最低的层面,市政层面,市政当局必须订定市区的规划。地方市政当局负责准备及执行所有在其管辖范围内关于土地用途及建筑的规划。 请求和授予兴建及发展许可证程序,为可能引致他人财产损失提供基础补偿机制,许可证决定是受上诉程序管辖,可在各个层面上诉,直至全国最高的独立国家法院。
在州份层面,发展规划有以下五个过程:
· 第一,在国家层面,相关的部门的部长,例如公共建设和食水管理与食水管理部门,需要每十年设置其一般的政策框架。
· 第二,在政策框架中列出主要基础建设的可行选择,而且需要每年与部长准备的预算一起进行修订。
· 第三是评估的过程。有关部门会订定一个多元的评估,包括交通、经济、财政和环境评估以作出最终决策。
· 第四是为通过相关部门的合作做出最终决策。
· 最后一步是在省和地方规划做出决定。
在省及地方级的层面,需透过制定具体的规划及指引来实施策略性原则。十二个省份的架构及其任务由省份法案管辖,省份将不同机关的政策结集制成省份规划,当中包括食水管理、环境、自然保育、房屋、自然规划及运输。Spatial Planning Act容许省份落实执行它们的空间发展策略,同时它们可决定政策或省份规划的程度。省份规划没有被强制列明空间发展策略的定义,但亦可列明。虽然法案没有强制省份制定省份规划,但所有省份都有准备。
根据法例(Spatial Planning Act第4a章,Wet milieubeheer第4.9章第5节及Wet op de Waterhuishouding第7章第4节),需要与环境及食水管理规划协调,这旨在确保有综合所有多元领域及级别。
在市政层面,结构规划需考虑整个或部份地区的未来发展。结构规划不是强制的,但省政府可要求某一地区及为某些需要研究的议题制定结构规划。地方土地用途规划是市政层面中最重要的规划工具,因为它有法律效力。这个规划列明土地的用途和调控当地的发展。地方土地用途规划需经过省政府的通过。
作为欧盟的成员,荷兰也需要采取European Directive 2001/42/EC (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方针) (欧盟委员会(EC),2001)。荷兰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ct (EMA)在2006年7月修订,融合了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方针的要求。 跟其它欧洲国家不同,荷兰在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方针生效前就已实施了两个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的系统,分别是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及环境测试(E测试)。荷兰的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列明,某些特定的空间及部门规划,例如房屋及工业区空间规划、水和能量部门规划等。E测试于新的法案下对于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工程是必须进行的。E测试和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根据同样原则,分别独立地施行。环境测试(E测试)在1994年订立,以估计立法和章程的环境影响。 基于行政程序,E测试由经济部门和环境部门共同地执行。两个系统都协助监察及管制荷兰的发展规划。
发展规划或会引致某程度的空间及环境影响,因而在法律要求下经常需要进行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独立的环境影响评估委员会会为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提供职权范围,并就报告质素发表评核。
在2001年实施的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方针实施前,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及环境测试两个系统已经实施。2006年,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ct内除这两个系统外,加入了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方针。1994年订立的荷兰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ct是关于环境护的主要法律。根据该管理法,现时政府规例下某些种类及尺度的规划、由1994年起生效的规管所包括的范围,都必须经过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一个由政府支持的独立个体─环境影响评估委员会,需要负责批准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的职权范围,并且为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作出评核。环境影响评估委员会召集独立专家委员会,根据项目的种类执行这些评核工作。
荷兰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ct(s.7.39)规定,所有已作出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的规划都必须于实行中及实行后作出相应的评核。
除了用途法定程序来管理规划制度外,荷兰政府还会用一个非法定指引来规管。国家环境政策计划1989与国家可持续发展的策略指引是等效的。
国家环境政策计划是国家环境策略,用管理的手法处理以下环境问题,包括:
· 探用可量度的目标及时限
· 将环境因素考虑融入社会上所有行业的决策中
· 清晰界定不同部门的权责
· 在设计及行使政策下加入创新思维
· 长远为社会及经济架构作出重组
· 确认荷兰依赖国际社会上的合作及活动的事实
主管当局,如运输部门、食水管理和公共建设,需对承担或批准提出的活动的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过程负责。主管当局决定该活动是否需要进行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建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范围、检阅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决定是否批准提出的活动,并且监测提出的活动的环境影响。
关于向环境局、农业局、自然管理局及渔业局部长申请豁免草拟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责任,环境影响评估委员会必须对此提出建议,并且对主管当局提出关于环境影响评估的建议。
根据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环境影响评估委员会在荷兰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上有法定的角色,它在订明范畴(根据环境评估的指引)及复审申请(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质素及是否充足上)过程中向当局主管提出建议。
当接受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时,当局需采取下列的措施:
筛选
对于国家的每个地方,地方空间规划于荷兰已经存在,并经常被评估及修订。 修订的原因通常是那些新住宅、必须设置的休闲或工业发展、以及必须建立的新路或食水基础建设。 如果这些未来发展或会超出环境影响评估项目的限制或位于接近受保护的自然区域,必须执行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
订明范畴
以下列的标准:
1. 所有项目元素令规划超出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的上限。
2. 所有元素令规划(单独地或与其它发展组合)对受保护的自然环境有重大影响。
3. 在规划中的所有决定都具体地描述环境影响。
4. 在政府管辖权以下的所有发展规划。
荷兰的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过程包括主管当局在评估报告中公布的指引、跟随公众及个别独立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准备过程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是必需的,但是没有需要对初步的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作出检阅报告。 在收到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后六个星期内,主管当局需要评估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是否合乎指引及法律规定。
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拟案必须同时发布给公众。公众能就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向主管当局递交书面响应,并且在听证会上表示他们的关注。若规划或规划在自然区域内,必须由独立的环境评估委员会作出检阅。
咨询
在公开咨询以后,及在订明范畴和检阅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期间,环境影响评估委员会和政府环境机构将被咨询。环境影响评估委员会主要评估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质素和完整性。
公众在订明范畴及检阅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过程上可参与。 在调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期间,任何人都可对规划或规划拟案提出意见和提出反对。
咨询后期
在对规划或规划做出决定时,主管当局将考虑公众和当局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意见。他们需要准备书面声明解释意见如何被考虑。
监察
监察管理规划是规划和规划的一部分。 在项目提出者的配合下,主管当局需要举办规划完成后期评估,并且将结果公布。
上诉机制
规划提倡者对于环境影响评估委员会的检阅研究结果并没有上诉的权利。委员会被视为权威,但规划提倡者、主管当局或环境小组有时候会向委员会提出疑问,而公众仍然有权利向法院为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定案上诉。 法院有权力去决定是否接受通过该份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图7.2.4.1. 荷兰的环境影响评估程序
资料来源︰VROM,1994,http://www.vrom.nl/pagina.html?id=25089
E测试是一环境保护审查,草拟法案和章程规则时必须进行。 它是一个透过最少步骤及根据有限的制约与平衡而进行的质素评估。E测试透过房屋、空间规划和环境部门发出简短的问卷和指引进行,这个被认为是环境保护审查的过程,包含关于环境评估简要的注解的定义。
如合乎E测试准则的城市发展规划,E测试是可能要进行的。E测试是改进立法和章程的质量,以及减少他们的行政和财政负担的内阁项目的一部分。 E测试的具体目标是将环境考虑融合在法令、一般行政命令、部门旨令和命令的简介之内。 E测试是一个质素评估和只适用于对环境有一定程度后果的草拟规则。
E测试的实施的过程主要有三个阶段,即筛选及订明范畴、影响分析及文件处理、检阅及提交。
第一阶段是对负责部门所用于证实需要对草案立法、辨认潜在重大影响及倡议进行测试的快速素描。
第二阶段是根据解释备忘录的条文作出影响分析。
第三阶段是复审。由提议的立法编辑部及司法部长、及环境部长指挥并评论。
E测试的结果是由负责发展规划的部门(经济局及环境局)提供,并在评估结果草案的解释文件中列明。对于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在评估结果以外须准备一个分开的报告,并附上行政摘要。
项目或规划提倡者可以在检阅阶段时提交一份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附件,让公众可以有更多机会了解该规划的内容及进度。
图7.2.4.2. 环境影响评估的主要步骤
表7.2.4.1. 荷兰的总结
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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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行动 |
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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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Spatial Planning Act 1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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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核/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的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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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 |
法定制度 |
评估类型 |
环境评核 |
Environmental Test (E测试),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 |
实行制度 |
行政机制 |
法定机制 |
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Environmental Appraisal of Development Plans︰A Good Practice Guide (DoE,1993) |
European Directive 2001/42/EC Official Gazette 1995,No.15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ct (1993,1994,2006) |
应用 |
政策、计划与纲领 |
E测试政策、为规划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的规划及规划 |
其中一项受地方广泛讨论的议题是省政府有没有足够的权力去影响市政府的政策。特别是省政府与市政府之间在城市规划的合作,最明显是交通运输,因为现在社会网络越来越重要,经济发展也已经远超过城市内部的界限。荷兰国家政策的成功是取决于地方政府的通力合作。
荷兰有一个较为全面的策略性环境评估跟进程序,可以给香港作参考。在现今香港的制度中,当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通过后,若果该规划是公共建设,仍需通过立法会工务小组委员会及财务委员会的审核才可以开始兴建。若果该规划不是公共建设,规划发起者可以随时开始该规划。之后并没有任何的跟进程序去监察及评估该规划对邻近的影响。
荷兰的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程序是以项目为单位。 它对政策制定有很深的影响。 荷兰的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有一个较为完善的咨询公众程序。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在整个规划程序中扮演着一个很重要的角色,甚至可以到达国务院层面。不过,在Spatial Planning Act中,就没有策略性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出现。
在荷兰,名单上列明的的规划及规划都必须作出评估。荷兰有一个较为完善的决策层,各阶层之间合作良好,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的出现可以大大的减少环境影响评估项目的数量。
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在保护环境决策上有较为高的效率。但很多决策者认为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令很多规划都不能实行。另一方面,E测试却被多数决策者接受,原因是E测试需通过较少关卡。但与此同时E测试在环境保护政策实行上比较弱。
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及E测试是两个非常截然不同的概念。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订明在准备规划开始时就要融合全套评估要求,而E测试则旨在引入部份要求。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确保在准备规划的初期就公开,让公众可以参与订明范畴及复审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阶段,另外,就订明范畴及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质素,一个独立的专家委员会会被咨询。特定的规划和规划会被要求跟从一个法定的程序,包括审查方案选择、在订明范畴及复审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时让公众参与,及就报告质素咨询环境评估委员会。E测试确保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准备,报告由环境部长及司法部长一同审查,而报告会成为内阁提案的附件。
在荷兰现行的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中有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的元素,虽然在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方针中没有要求。它们是:
· 开始时发布一份出版物,令大家都可以早在准备规划时就知道规划是甚么及可以准备参与;
·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列明需要有一轮的公众参与;
· 法定的独立专家须就订明范畴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提出意见;
· 有责任经常解释由环境角度来说甚么是最好的规划。
根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方针比较,荷兰着重在规划早期就引入公众参与。
以环境影响评估为主的策略环境评估制度是根据法律规定及清晰的指引。在整个过程中不同的有关团体的角色都被清晰的界定。整体而言,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这是一个比较有效率的制度。
例子1 |
水路连结:内陆水路连结北海发展新机会 |
研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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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报告主要是研究根据现有的文化及环境,如何于地区水路交通网络进行未来发展。这项目主要集中于: · 在水路之间的线性连接,包括延长网络和将北海作为连接 · 在水路和地方小区之间作水平连接,以发展经济活动的 |
研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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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地区有连接海和内地的航道。有需要对不同的活动之间的潜在的不协调性和冲突作出管理,例如在内陆水域的驾驶船只可能对环境做成不良影响。根据新的环境法例Water Framework Directive,需要采取步骤使这些作用减到最小。 2002 年,一定数量在北海区域的政府机构及航海当局聚集一起,根据文化及环境遗产研究如何更好的发展水道,以用于旅游及休闲上。河道连结规划的发展是跟随荷兰Drenthe省的连结水路以致空间融合规划内的EU Interreg IIIB North Sea Region规划。这个规划的完成令一定数量的持续水路规划实施。 地方参与: · 河道连结规划一个特别之处是有大量的次级伙伴组织的介入,共有六个伙伴国家的五十五个团体参与。这在一个拥有广阔的持份者参与的规划中是十份重要的。 评估方法: · 经济影响评估 · 经济效益评估 社会影响评估用一定数量的指标执行。 · 环境评估主要着重改善水路,并进行了一个关于北海区域会员国的游船废水收集衍生问题及解决方法的研究。 |
研究结果 |
连接北海及德国相连部份的水路发展规划(“Land of Peat and Honey”规划)现在在实施当中,根据Interreg IIC规划而进行的可行性研究亦在进行中。同样地,在苏格兰Union Canal正发展一个为学童在学校假期期间的水上活动中心,当中在苏格兰低地河流中有更多大型建设。 |
例子2. |
2002年荷兰废物管理规划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 |
研究描述 |
全国废物管理规划定立了荷兰废物管理政策。全国废物管理规划2002-2012在2003年3月3 日落实执行。规划直至2006年,并预测至2012年。 |
研究程序 |
废物管理部门负责准备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 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的目的 · 建立废物管理过程的最低标准 (标准=最少环境表现的处理技术) · 比较不同废物处理方案的环境表现 · 考虑二十六种不同种类的废物 · 吸引民间机构的兴趣 选择方案 每种废物处理的选择方案,例子: · 废物焚化炉 · 水泥烤箱 · 发电厂 · 蒸馏 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方法︰就以下环境问题进行生命周期分析 · 气候转变 · 酸化 · 富营养化 · 毒理 · 资源运用 · 空间运用 · 生物多样性
公众参与 · 所有大国家非政府机构︰讨论方案选择及影响的圆桌会议 · 国家非政府机构︰连续的咨询委员会 · 地方非政府机构及地方政府:鼓励发表意见 · 他们的意见集中在订明范畴及复审两方面 · 市民大众:在订明范畴及复审时的书面意见 · 资料性的会议 · 商务通讯 公众参与的结果 国家非政府机构对方案选择有众多响应︰选择分开范畴的新方案 地方团体对地方目标有众多响应 市民大众对规划少有回应 |
研究结果 |
结果: · 选择了最好的技术︰对废物再用是非常重要的正面影响 同样重要: · 资源运用 · 冬季影响 · 泥土毒理 政策考虑基于以下因素: · 环境影响 · 成本 · 健康 · 信用 · 进/出口 获得的经验: · 当地的规划署是有用的但并不时常有用 · 广泛的公众参与 · 得到公众的接受 · 得到非政府机全部的焦点 · 策略性研究报告另环境影响评估更容易: · 发展方法 · 比较方案选择 |
· VRON,Ministry of Housing,Physical Planning and Environment (1994) Handleiding milieu-effectrapportage (Guidance on EIA),drafted by Van Haeren,J J F M and Gravendeel,J W (DHV) and Samkalden,D and Van Tilburg,R (Twijinstra Gudde),Lelystad,Koninklijke Vermande http://www.canal-link.com/documents/canallinkfinalreport.pdf
· United Nations,2006,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EA)︰A Tool for Mainstreaming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into Development Planning ,http://www.un.org/esa/sustdev/csd/csd14/lc/presentation/partidario.pdf
· Green Plan,the Resource Renewal Institute,2003,http://greenplans.rri.org/resources/greenplanningarchives/netherlands/netherlands_1993_nepp_summ.html
· Ministry of Housing,Spatial Planning and the Environment,the Netherlands,2004,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ct,http://www.eel.nl/documents/EnvironmentalManagementActMay2004.pdf
· VROM,1994 http://www.vrom.nl/pagina.html?id=25089
规划和强制征收法案及地区空间策略
二零零四年,副首相办公室制定Planning and Compulsory Purchase Act,对英国整个的城市规划体系,作出了重大的改革。Planning and Compulsory Purchase Act包含了城市规划中很多范畴,包括:地区功能、本地发展、发展计划、发展规限、韦尔斯空间规划、强制征收及皇家规划法案。
Planning and Compulsory Purchase Act废除了Structure Plan(1968)。Structure Plan被批评为没有效率,并且于地区议会之上再加设一层不必要的政策。Planning and Compulsory Purchase Act亦将Regional Spatial Strategies (RSS)取代Regional Planning Guidance,作为地区发展架构的策略层面规划。RSS是一个法定文件,为英格兰、伦敦以外以市长为空间规划决策人的地区提供一个地区发展架构。Spatial Plan并不会于苏格兰、韦尔斯及北爱尔兰实行。相反,韦尔斯的Wales Spatial Plan在某些方面与英格兰的Spatial Plan很相似。
在2004 Planning and Compulsory Purchase Act,Sustainability Appraisal(SA)对于RSSs、发展计划文件(DPDs)和补充计划文件(SPDs)是必需的。 Final guidance(SA Guidance)建立了SA的架构和设计成通过一个单一过程以合乎SA和SEA Directive的要求。
SA guidance强调SA是做一个完整的规划,并且不应该看作单独活动。 SA在计划也被看见作为采取在区域的发展的长期展望,并且将社会、经济和环境这些因素作出考虑。 SA审查地方现在的情况或为该地方作出基线报告,并为将来的改变作出预备。 同时,SA也包括对可持续发展作出的评估。
英国的主要立法机制是1990年的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该份法案在2004年的Planning and Compulsory Purchase Act经过修改。这两份法案都是经过第二级立法并由中央政府作出指引。根据这两份法案,每一个规划项目都必须通过有关当局规划审批才可以进行,而通常都是由当地的规划署来进行规划审批。有关当局会为该发展项目对当地的影响而决定会否给予规划审批。若果该发展计划不是规定的,当地的规划署必须以政府政策及其它考虑而对该计划的批准作出决定。
在本地层面,当地的规划署会为本地发展蓝图作出规划,当中包括:
· 本地发展文件,包括主要策略、草拟地图、本地实施计划及土地分配;
· 规划文件附件;及
· 小区参与报告。
根据以上法定文件,Secretary of State for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负责调整在英国的基本规划程序,包括苏格兰、韦尔斯及北爱尔兰。
Secretary of State for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
在英国,Secretary of State for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是主要的机构以进行法定规划。它决定国家在不同的规划政策,并且管理本地政府的运作制度、房屋、市区重建、规划、火警及拯救。
Secretary of State for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负责日常法定的指导及管理。它有权要求有关当局提交计划及方案的资料及与环境影响有关的报告。
在英国,每一个国家,韦尔斯国会、北爱尔兰行政院及苏格兰国会,都有自己的规划制度。整体的规划程序是由规划与活动发起者起草。规划与活动发起者负责为规划与活动作出预备及实行。规划与活动发起者亦要负责会否提交环境评估报告,若果该规划可能会对附近环境造成显着的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估及策略环境评估的范围会在以后部份讨论)
规划申请程序
· 政府部门或机构提交规划申请给Secretary of State for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
· Secretary of State for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会向其它有关咨询部门,例如卫生局、运输署、文化文物署,发出咨询信。
· 有关咨询部门收到咨询信后的21天内,要为该咨询信作出回应。
· 当地议会会收到规划申请的通知并会于他们平日的议会考虑该计划申请。他们会正式作出评语并表明他们是否批准该计划。
· 有些当地议会会要求规划与活动发起者在计划发展地点贴出公众告示或在本地报纸注销广告,为期21天。其它议会需要透过书面形式通知清单中所有住在附近的居民。
· 规划申请通常会由当地的规划署决定。
规划上诉
若果计划申请被拒绝,规划与活动发起者有权透过以国务大臣名义的规划调查员对该决定作出规划上诉。该规划上诉可能会包括公众咨询、正式会议或书面通知。然而,该规划上诉都只是当地的规划署与规划与活动发起者的事务。当地的规划署有权为到它对原本规划申请的决定作出辩解。只有规划与活动发起者才可以作出规划上诉。
最后决定
地方议会可以无条件地批准、有条件地批准或拒绝规划申请。
英国有一个对土地利用及主要规划的法定制度来执行策略环境评估。European Directive 2001/42/EC (the SEA Directive)是主要的管理指引。该指引亦转化为英国的自身法律:
·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Plans and Programmes Regulations 2004 – 这个法规适用于整个或部份英格兰及英国其它地方的规划或活动。
·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Plans and Programmes (Scotland) Regulations 2004 - 这个法规适用于整个或部份苏格兰其它地方的规划或活动。
·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Plans and Programmes (Wales) Regulations 2004 - 这个法规适用于整个或部份韦尔斯其它地方的规划或活动。
·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Plans and Programmes Regulations (Northern Ireland) 2004 –这个法规适用于整个或部份北爱尔兰其它地方的规划或活动。
这些法规是转移自SEA Directive,但它们指明不同的环境部门而必须在行政过程中受到咨询,并为咨询期定出一个时段。在苏格兰,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cotland) Act 2005扩大策略性行动的内容,比现时英国其它地方的指引更全面。
根据SEA Directive,若规划与活动对环境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必须提交一份正式的影响评估。预备或实行规划与活动的当局必须预备一份环境影响报告、咨询环境部门及公众,并且在规划与活动预备过程中及实行之前将环境评估报告及咨询的结果纳入考虑之列。规划与活动的当局亦需要就规划与活动的数据公开,并包括环境评估的结果如何在决策中得到考虑。
Policy Planning Guidance Note 12:2,Development Plans and Regional Planning Guidance (DoE,1992)指出策略性环境评估在发展计划的准备的角色。它阐明,计划和规划是需要由当局在国民,地方或地方层面下准备及实行。指引要求规划机关 (地方层面)考虑他们的发展计划的环境意义。 一定数量的地方政府开始执行SA在他们的发展计划中,并且the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准备了Environmental Appraisal of Development Plans︰A Good Practice Guide (DoE,1993)。 它包括在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范围的计划和方案。
另外,如上所述在Act 之下, SA为了一个新或修改过的发展计划文件(DPD),或者补充计划文件(SPD)而作出的RSS修正是必需的。其它文件,包括Statement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Project Plan and the Annual Monitoring Report则不需要。Local Development Framework的其它文件的,包括 Statement of Community Involvement、Local Development Scheme,Annual Monitoring Reports和Local Development Orders也不需要。
SA集中于RSS修正、DPD或者SPD对持续性的重大影响,并且考虑到目标和文件的地理范围的其它选择。 Regional Planning Body (RPB)和 当地的规划署是负责保证符合策略性环境评估方针、行动和规例的SA报告被执行。
政府政策的环境评估 (EA) 在行政指引下执行, 包括城市发展。它在英格兰、韦尔斯及北爱尔兰实行。这些程序是独立执行的,而且并不会影响赋予SEA Directive权力的法规。
这个过程是政策评估中的一个大的架构,以经济成本与效益分析为中心。这是一个规划与活动对环境造成影响的评估。EA不是一个正式的体系。相反,它是一个以常理来评估的政策决定及规划过程的制度,包含城市发展以确保相当程度的环境影响是有被考虑的。
EA在中央政府的政策层面已经合并成两个大的架构,包括:
· Integrated Policy Appraisal方法是Modernizing Government白皮书的其中一部份 ;及
· Regulatory Impact Assessment在主要的建议书及立法中是一个比较正式的程序。
国家的政策评估是在国家规划中实行。它不仅包括环境因素,而且包括一般经济和其它因素。 这个评估为了:
· 比较国家政策的局面及地区的改善,使用一致性的考虑条件。这套规划包括可以满足需要的发展及可能形成的网络;和
· 为决策者及有关团体提供在不同的政策下发展影响的形态及规模数据。
图 7.2.5.1. 在英国不同层次的环境评估
提交规划申请前
部门或机构,在提交规划申请前,可以向当地的规划署询问关于环境声明的官方意见。部门或机构亦可以在筛选程序后提问划定评估范围的意见。当地的规划署必须在五个星期内向部门或机构的提问作出回答。若果当地的规划署不能就部门或机构的提问作出回答,部门或机构可以直接向Secretary of State提出问题。
评估阶段 (筛选及划定评估范围)
有关当局必须作出筛选过程来决定建议的规划或活动是否一定程度的环境影响。并藉此决定是否需要策略性环境评估。有关当局必须为这个决定向公众交代,包括不需要策略性环境评估的原因。策略性环境评估法规亦要求将决定详细地公开给公众,并有Secretary of State或相关的Ministers作出指引。在决定有没有策略性环境评估的时候,有关当局必须向法定机关提出咨询 (例如路政署及卫生署)。
在评估阶段,部门或机构可以向咨询机关 (例如卫生署及运输署)及当地的规划署取得本地及特别的资料。部门或机构,若认为有必要,亦可以考虑向非法定机关及公众咨询。
策略性环境评估法规规定要提交一份环境评估,该规划或活动:
· 是为到农场、森林、渔业。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废物处理、电讯、旅游业、城市及国家规划或土地利用
· 为未来公共或私人项目发展在环境保护上建立一个框架
· 很可能会对环境造成影响
提交环境报告
SA要求必须有评估结果的纪录。环境评估报告可以与规划申请一起提交,或者可以在规划申请提交后才提交该份评估。
策略性环境评估法规要求报告中必须有对环境影响的预计及评估。环境报告必须确定、形容及评估实行该规划时有可能出现的影响。(Regulation12(2))此外,潜在的影响都尽可能应该是可以计算的,或可以作出判断的,并要以基线作考虑。(ODPM,2004,P.59)在环境报告中必须包括减少和尽可能,抵销对实施规划的环境的所有重大不利影响缓和措施。关于构想的监视措施也应被描述。当可持续基线情况被确定,他们必须形容该规划的威力、地理范围、时间长短。
公众咨询
环境报告是可供给公众评论的。咨询机构及受影响的公众咨询者必须在草拟规划及环境评估可供查阅后得到知会,并给予足够时间去表达他们的意见。(Regulations 13 (2),(3))若在公众参与期中规划与活动有重大的改变,这些改变必须再次被评估,环境评估报告亦要作出修改 。(ODPM,2004,P.61)
当地的规划署必须预备一份最后声明,包括环境报告如何融入在决策上的解释、咨询机构的意见、公众的意见及国际间的咨询是否有纳入作考虑之列。 (Regulation 16(4))
当地的规划署必须包括如何管理有关的环境影响所作出的措施在最后的声明中 。(Regulation 16(4) (f))
负责当局必须监测土地利用计划的实施对环境的重大影响以辨认意未预见的不利影响和采取适当行为(Regulation17)。
环境报告必须描述关于构想的监视措施(Schedule 2)。
可持续评估:
SA在英国的规划制度中,包含较大的范围。社会、经济及环境影响都被评估。英国策略性环境评估制度在环境评估方面包括本地规划、地方性规划指引、Spatial Development Strategy for London、本地发展文件及地区性空间策略。
SA的五个过程:
· 订立内容及目标,起草基线报告及划定评估范围
· 发展及限制选择及评估影响
· 准备Sustainability Appraisal Report
· 起草的RSS修订及Sustainability Appraisal Report进行咨询
· 监测实行RSS 修订时的环境影响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Plans and Programmes Regulations,除了苏格兰的评估外,只是适用于规划与活动,并不包括政策。对于政策,英国有一个行政手段的政策评估程序。
苏格兰的评估
苏格兰的评估制度有别于英格兰、北爱尔兰及韦尔斯。整体苏格兰的评估过程是:
· 筛选 –去决定该规划与活动会否对环境构成影响,并且决定策略性环境评估是否需要
· 划定评估范围 – 确定评估范围及环境报告的仔细程度,向法定机构Scottish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gency (SEPA),Scottish Natural Heritage (SNH) 及 Scottish Ministers (Historic Scotland (HS))作出咨询。
· 环境报告 – 将计划与规划预计的环境影响作出详细的分析,并作出改变及监测。
· 监测 – 在实行的过程中,规划与活动亦要受到监测。若出现任何负面的问题,需要作出补偿计划。
苏格兰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是包括策略、规划与活动的。与其它三个地区(英格兰、北爱尔兰、韦尔斯)不同。该三个地区只有规划与活动。于2006年,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Plans and Programmes (Scotland) Regulations 2004 被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cotland) Act 2005所取代。这是一个适用于策略、规划与活动的法律,并且完全将策略性环境评估转移到苏格兰的立法当中。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cotland) Act 2005要求策略、规划与活动进行环境评估。
以下图表列出英格兰、韦尔斯、苏格兰及北爱尔兰策略性环境评估制度在政策、规划与活动层面上的比较:
表 7.2.5.1. 英格兰、韦尔斯、苏格兰及北爱尔兰的综合比较
地区 |
政策 |
活动 |
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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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法定 |
行政 |
法定 |
行政 |
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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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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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尔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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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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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爱尔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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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评估过程包含以下基本步骤:(DoE (1991) Policy Appraisal and the Environment. The Stationary Office,.London
· 列出建议书的目标及政策的要点,指出可能的代价及限制
· 指出选择的范围以达到目的,包括「维持现状」
· 找到及列出所有对环境的影响并考虑使用缓和政策
· 评估该影响与成本及收益的关系
· 使用合适的方法来计算成本与收益,包括金钱上、排名上及数量上的考虑
· 指出选择的原因
· 监测及评估结果,尽早作出适当的安排
指定项目的法定性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流程图在图7.2.5.3展示。
图7.2.5.2. SEA Directive在计划和活动的应用
资料来源︰A Practical Guide to the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Directive,2005 - http://www.ehsni.gov.uk/bm_sea_practicalguide.pdf
图 7.2.5.3. 策略性环境评估过程
策略性环境评估程序及工作 |
目的 |
程序一:定出内容大纲及目标、底线分析及划定评估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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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出其它有关的规划、活动及环境保护目标 |
规划各活动如何被外界因素影响,提出限制,帮助定出策略性环境评估的目标 |
收集底线分析资料 |
为环境问题、预测影响及监测提供一个广泛的数据,并帮助定出策略性环境评估目标 |
找出环境问题 |
帮助集中于策略性环境评估,包括底线数据分析、定出策略性环境评估目标、预测影响及监测 |
建立策略性环境评估目标 |
为规划或活动及其它选择提供一个评估他们对环境的影响的工具 |
咨询划定评估范围 |
确定策略性环境评估包括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规划或活动都被评估 |
程序二:建立及挑选选择及评估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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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规划或活动的目标与策略性环境评估的目标是否相违背 |
指出策略性环境评估目标与规划或活动目标之间潜在的协同作用或矛盾,并帮助建立其它选择 |
建立策略选择 |
建立及限制其它选择 |
预测规划或活动的影响,包括其它选择 |
预测规划或活动造成一定程度的环境影响,包括其它选择 |
缓和负面影响 |
确保负面影响可以减低并提出潜在的缓和方法 |
建议一些可以减低规划或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方法 |
仔细到出评估规划或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评估的方法 |
程序三:预备环境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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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环境报告 |
以适合公众及决策者的方式,列出规划或活动预期对环境的影响,包括其它选择 |
程序四:就草拟规划或活动及环境报告作出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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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草拟规划或活动及环境报告咨询公众及机关 |
让公众及机关有一个对环境报告表达意见的机会,并将他们的意见作为一个参考。透过公众咨询收集更多资料。 |
评估影响 |
以确保所有在草拟规划或活动中的环境影响都被评估及考虑 |
作出决定及提供数据 |
环境报告及公众的意见如何在最后规划或活动中反映出来 |
程序五:监测规划或活动对当地的环境所造成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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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监测建立目标及方法 |
追溯之前已预计的环境影响,以反映出之前的预计是否正确。并帮助指出负面影响 |
对负面影响的应变 |
为负面影响给予正确的应变 |
资料来源:A Practical Guide to the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Directive,2005 - http://www.ehsni.gov.uk/bm_sea_practicalguide.pdf
图.7.2.5.4. SA报告审批流程
资料来源: Office of the Deputy Prime Minister (2004) Sustainability Appraisal of Regional Spatial Strategies and Local Development Frameworks,Consultation Paper,ODPM,London,p.20 - http://www.unece.org/env/eia/documents/SEAguides/UK%20Sustainability%20Appraisal%20for%20Regional%20Strategies%20consultation%20paper.pdf
图7.2.5.5. SEA程序之间的关系
资料来源: Office of the Deputy Prime Minister (2004) Sustainability Appraisal of Regional Spatial Strategies and Local Development Frameworks,Consultation Paper,ODPM,London - http://www.unece.org/env/eia/documents/SEAguides/UK%20Sustainability%20Appraisal%20for%20Regional%20Strategies%20consultation%20paper.pdf
表7.2.5.2. 英国的总结(英格兰、韦尔斯、北爱尔兰)
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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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行动 |
Regional Spatial Strategies,Spatial Plan (for England only),Wales Spatial Pl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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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Planning and Compulsory Purchase Act ,SEA Directive,Draft Planning Policy Statement 11 (Sustainability Appraisal) and Planning and Policy Guidance 12 (Policy Appraisal),Development Plans and Regional Planning Guid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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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核/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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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 |
法定制度 |
评估类型 |
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 |
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 |
实行制度 |
行政制度 |
法定制度 |
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Environmental Appraisal of Development Plans︰A Good Practice Guide (DoE,1993) |
European Directive 2001/42/EC,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for Plans and Programmes Regulations (2004),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cotland) Act 2005,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Plans and Programmes (Scotland) Regulations 2004,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Plans and Programmes (Wales) Regulations 2004,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Plans and Programmes Regulations (Northern Ireland) 2004,Policy Planning Guidance Note 12:2, Development Plans and Regional Planning Guidance (DoE,1992) |
应用 |
政策与纲领 |
计划与纲领 |
表7.2.5.3. 苏格兰的总结
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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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行动 |
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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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Planning and Compulsory Purchase Act,SEA Directive,Draft Planning Policy Statement 11 (Sustainability Appraisal) and Planning and Policy Guidance 12 (Policy Appraisal),Development Plans and Regional Planning Guid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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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核/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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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 |
法定制度 |
评估类型 |
没有 |
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 |
实行制度 |
没有 |
法定制度 |
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没有 |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cotland) Act 2005,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Plans and Programmes (Scotland) Regulations 2004,Policy Planning Guidance Note 12:2 |
应用 |
没有 |
策略、计划与纲领 |
Planning and Compulsory Purchase Act 大规模地改革了英国行政上的规划制度,例如英格兰的地区议会及法定空间策略,可以加强追求一个更宽大的程序以达致环境、社会及经济发展的融合。
一个让部门和机构自愿决定提交EA与否的制度可以让规划程序在不同的规划上更加有弹性。
英国的规划制度为SEA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它让本身只有较为狭窄以一份规划为基广阔成包括策略规划及活动、集中在较高层次的SEA/SA,并且由初期EIA只集中于生物物理影响转变成更广泛的评估范围,不论是EIA、SEA及SA。从另外一个角度看,SEA/SA可以提供一个更积极的策略性方法。虽然SEA Directive、英国SEA及SA指引比现行的EIA在应用上较为不广泛,但长远来说它们会加快被运用。
在现有的机制中,EIA只是在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立法中有效。但是,Directive要求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发展项目都需要通过EIA过程才可以实行。因此这是一个在不同发展中分开的立法机关,包括发电厂、高速公路、水源、土地流量、森林、管道、海港及其它项目。
SA的普遍已经是近年来的大趋势。这是一个全面的方法以评估范围,不单只是环境,还包括该规划的经济及社会影响。这亦引起另一个疑问,就是环境影响会否被边缘化。SEA本来在环境上的方向可能会偏离了。
非强迫性的政策评估程序已经在英国中央政府层面实行了一段时间。没有一个单一或综合的制度存在。然而,有很多不同的评估程序在不同的情况出现。曾有尝试构思然后测试Integrated Policy Appraisal让政府部门最后采用。
例子1 |
RSS在英格兰的东南部 (South East Plan) |
研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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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ast of England Plan 于2008年5月公布。这个计划定下了东英格兰至2021年区域策略在规划及发展方向。它包含了经济发展、房屋、环境、运输、废物处理、文化、运动及康乐、采矿等的计划。 |
研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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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计划是为到一些在持续增长的,并衍生很多问题的地区。 这个计划的SA于2002年开始,而可持续评估报告于2004年尾完成。漫长的过程演变成一份很长的报告,内里有138个可持续指标,124个政策被评估。
在东南部的SA是探用综合性的方法,不单止将SA及SEA整合,更包括健康影响评估,以考虑政策对市民的潜在健康影响。这个方法为了达致一个有效率及清晰的过程。覆盖的地区范围较为大,并肯定不同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都得到提出。 SA考虑到由3个不同的房屋增长率及两个空间选择 (继续现行政策及加强在次地区特定的经济潜力或重建需求)而出现的不同的政策选择。评估的架构会考虑到一系列的地区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选择。这些目标是由初期工程衍生的,包括地区性可持续发展架构及综合性地区性架构,并将国家可持续发展策略转化成25个目标、指针及目的。 基本上,SA指出一些主要的影响及建设的重要性,特别是交通。 |
研究结果 |
这份计划在2008年得到通过。这是一个全面的计划。 这个计划透过重新使用之前已发展的土地及现有楼宇 (包括重新使用建筑物料及鼓励市区更新)改善了土地利用的效率。计划亦确保了高及稳定的就业水平,让每一个市民都可以从经济发展中获得利益。 虽然计划提出减低贫穷及社会分化的重要性,并指出大部份在东南部较为差的地方与其它地方需要拉近距离,但却没有强调在这些方面的经济发展政策,更加没有在空间发展上去令一些环境较为差的社群得到好处。在整体宏观角度看,计划假设会支持了整个东南小区的经济发展,让整个小区得益。这个假设又未必完全正确。而且,这个发展趋势可能会令整个小区的贫富悬殊情况更加加剧。 |
例子2. |
SEA of Torbay Local Transport Plan (LTP) 2006 – 2011 |
研究描述 |
LTP是一个在Torbay由2006至2011年的长远的交通策略。目的是改善空气质素、交通挤塞、道路安全及畅通程度。同时,当地的规划署亦为了改善Torbay的生活质素。 |
研究程序 |
在Torbay的对外交通不太理想,在现有的城市发展中,有很少的机会发展,高速公路网络受到限制,其它交通工具的可达度有限、对于没有汽车的市民的援助服务很少。很多退休人士在这个小区中亦大大给予本地交通需求及增加交通容量。 对外交通的不方便,新的计划定出交通政策及策略以提供可持续发展的交通网络。这些政策及策略主要是鼓励更多的可持续发展交通方法,鼓励行走、踏单车及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同时又维持高速公路网络的质素。可持续发展交通意识已经广泛推广了。 这里有两个Torbay Local Traffic Plans,但只有第二个计划有提交SEA。政府主要根据以下六个要求来评估: · 内容 · 分析 · 资源的最大价值 · 投入程度 · 管理表现 · 先后次序 评估的主要关注问题: 两个选择,LPT策略及维持现状都会被评估: · 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 · 人口(改善可达度、减少罪行) · 市民健康(减少噪音、确保健康社群及减少健康分歧) · 土壤(减少土地侵蚀及污染的问题) · 水(改变水的质素及存量) · 空气及天气因素(减少气车排放废气及防止水灾) · 经济(鼓励市区重建及经济繁荣) · 文化遗产(保护保育地区及文化遗迹环境) · 景观(保护景观) SEA Directive要求有关当局确定那些公众是受到计划的影响,不论是直接影响、有既得利益、或可能受影响的。咨询公众后,有关当局需要修改计划及重新划定评估范围并准备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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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结果 |
虽然以上的范围都已经被提出,如何表达、澄清数据及内容才是最重要。第二份LTP于2006年3月提交,在2006年4月Torbay Council通过了。 (http://www.torbay.gov.uk/index/transport-streets/transport/transportpolicy/transportplan.htm) LTP策略在符合SEA目标的前提下,比维持原状提供一个更好的选择。LTP策略符合很多SEA的目标,与维持现状不同于: · 改善了空气质素 · 支持保护文化遗产 |
· 苏格兰行政部门Scottish Executive (2003a) 发展计划环境评估:过渡的规划意见,苏格兰行政部门,爱丁堡,http://www.scotland.gov.uk/Publications/2003/08/18048/25563
· Community and Local Government,UK,2007,SEA,http://www.communities.gov.uk/planningandbuilding/planning/sustainabilityenvironmental/strategicenvironmentalassessment/
· Office of the Deputy Prime Minister,2004,Sustainability Appraisal of Regional Spatial Strategies and Local Development Frameworks,Consultation Paper,ODPM,London,http://www.unece.org/env/eia/documents/SEAguides/UK%20Sustainability%20Appraisal%20for%20Regional%20Strategies%20consultation%20paper.pdf
· Office of the Deputy Prime Minister,2005,Sustainability Appraisal of Regional Spatial Strategies and Local Development Document,http://www.caerphilly.gov.uk/pdf/Environment_Planning/LDP-Examination-Documents/UK22.pdf
· SEERA 2004,Sustainability appraisal of the consultation draft South East Plan March 2006︰non-technical summary. Guildford︰South East England Regional Assembly ,http://www.southeast-ra.gov.uk/southeastplan/plan/view_plan.html
· UK Crown government,2004,The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Plans and Programmes Regulations 2004,http://www.opsi.gov.uk/SI/si2004/20041633.htm
· Department of Business,Enterprise,and Regulatory Reform,UK,2007, http://www.offshore-sea.org.uk/site/scripts/documents_info.php?documentID=5&pageNumber=2
· A Practical Guide to the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Directive,2005,http://www.ehsni.gov.uk/bm_sea_practicalguide.pdf
· Torbay Council,2006,Local Transport Plan,2006-2011,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Environmental Statement,http://www.torbay.gov.uk/ltp_environmental_statementapril2006.pdf
· Torbay Council,2006,Local Transport Plan,2006-2011,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Environmental Statement ,SEA Report,pg 37,77,http://www.torbay.gov.uk/ltp-sea-env-report.pdf
· UK Government,Planning Portal,http://www.planningportal.gov.uk/england/genpub/en/1115314175501.html
奥地行是一个联邦政府。奥地利的空间/土地用途规划有4个决策层次,包括国家、政府//Lander(主要负责空间规划)、地区/区域及行政市的层次,这些空间/土地用途规划都是由民主选出的单位拟备的。当地实行有等级制度的土地用途规划原则,因为土地规划工作的决策的方法是从总体到细节的。
在奥地利,政府城市规划的权力置于地方政府及省。立法和行政权限在联邦和省级分开。矿业及水源管理是联邦政府的责任,至于空间规划及自然保育则是省的责任。
在联邦层次,联邦政府没有任可权力监控城市规划,而地方层次的城市规划政策则由城市/市镇议会议员或行政市的市长负责。
表7.2.6.1 显示在不同的规划层次会有不同空间或土地用途规划的手法。
表7.2.6.1. 不同规划层次的不同空间或土地用途规划手法
规划层次 |
空间/土地用途规划手法 |
国家 政府 地区(区域) 行政市(地方) |
国家空间规划概念 政府空间规划活动 区域空间规划活动 - 地方发展概念 - 土地用途/分区规划 - 兴建(规例) 规划 |
一般而言,奥地利规划系统在不同政府都有不同类型。
奥地利一般规划程序能作以下总括:
· 规划许可。因为每个奥地利的省都有自己一套规划及土地保护法例,所以要求都各有不同。在某些省,简单通知规划部门已经足够,而在某些省则需要获取正式兴建许可证(要求提交一些提及对环境有正面影响的文件)。
· 审批期。这亦视乎不同的实行的法律。获取的时间大约需要16个月,包括获得许可的时间。
· 规划上诉。当行政单位发出批评的决定,每个邻接的拥有人都有权对决定作出上诉。若被拒绝批准,项目倡议人亦有权就决定作出上诉。作为一般的条例,奥地利每个行政部门需要在6个 月之内作出决定。若果期间未能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就拖延向更高级的行政单位提出上诉(这亦需要在6个月之内作决定)。
· 公众咨询。受影响的人只有当获得兴建许可后才能有权对选址作出反对,这不包括健康或电信的反对。项目倡议人需要避免规划影响别人。
法定制度
作为欧盟成员国,奥地利要求透过依从指令而行使法律、规例及行政规定,采用EU Directive 2001/42/EC (策略性环境评估指令)。
由2004年起,奥地利开始把该策略性环境评估指令转移为它的合法系统。在联邦及省层次的不同物质法律框架中,要求亦获得执行。直至2006年中,奥地利已作部份的转移,在联邦层次一些地区推行的国家法例及在所有9个奥地利省,除Burgenland,已转移策略性环境评估指令。
在联邦层次,立法文件包括:
· Federal Act on Waste Management (有关联邦权力的废物管理);
· Federal Act on Strategic Assessment into the Transport Sector (有关联邦权力的运输) ;
· Federal Act on Environmental Noise (有关联邦权力的噪音问题) ;
· Federal Act on Water Management (有关联邦权力的水源管理问题)。
某些省政府亦有就地方土地用途规划上进行策略性环境评估提供指引。这包括南奥地利及施蒂里亚。
在2006年中,合法文件及以上文提及的地方土地规划指引亦在奥地利联邦层次及Lander层次都有转移策略性环境评估。
如以上提及,立法及行政权力在联邦及省之间分裂,策略性环境评估指令的推行包括联邦及省层次的实施机关。它们是︰
· Federal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Environment and Water Management
· Federal Ministry of Transport,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the nine administrations of the provincial governments
行政制度
为支持省政府在土地用途规划更同质地推行策略性环境评估应用,因而编制了两份指引文件。一份是处理程序及实施问题,Proposals of the Provincial experts for implementing the SEA Directive (Vorschläge 2003),另一份集中手法上的问题Paper on Methodology for implementing the SEA Directive into Austria’s spatial planning practice (Methodenpapier 2004)。它们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省政府工作的一个非常好的参考资源。
有可能轩涉策略性环境评估指令的规划及活动已在正常及功能空间规划研究“结合策略性环境评估的可能性“中确认出来,受Federal Ministry of Agriculture,Forestry,Environment and Water Management委托进行。这个目的的试验项目是由the Federal Ministry of Agriculture,Forestry,Environment and Water Management制定的,例如:为获取第一个运行经验而进行策略性环境评估区域项目Tennengau。 实际的建议会获讨论及策略性环境评估的数据会在不同工作小组及研讨会的架构中传递。
筛选
筛选一般由项目倡议人完成,并制成为正规的筛选报告。支持项目文件的可行性及准确性会由项目顾问作检讨。任何可确定及/或技术上缺乏的改正会由项目倡议人透过谈判进行。
界定范畴
在大部份情况的范畴分析及报告准备会由主要的顾问与项目倡议人合作编制。作为范畴的一部份,培训活动(由部门支持) 会是代表性地进行,以改善分析的能力及界定范畴程序。界定范畴的程序后,环境部门的负责国家部门官员会确定哪些调查是必须的。
协商的手法
为促进公众参与的程序,策略性环境评估小组成立。策略性环境评估小组包括地方/国家规划、环境及其它政府的代表、外间废物管理专家及有意见的非政府环保团体。在这手法下,小组成员在过程中扮演平等的合作伙伴。由定义策略性环境评估报告的目的到拟备环境评估报告,受享结果的负责。 小组尝试在规划/活动中达成一致,这些规划/活动结合环境问题、结合策划性环境评估元素及调解。一致性可以在不同的规划上达成。
数个策划性环境评估方面的公众论坛会举行,以及提供持续的媒体信息。策略性环境评估的协商手法超越欧盟策略性环境评估的指令。这表示不单只是咨询及提供信息,而是更前瞻性的参与,及提供贡献整个策略性环境评估程序的可能性及影响它的结果。直至现在的经验也十分理想,提供调解受影响利益的机会及在获得受影响团体支持时加强实施最终规划。
在奥地利,现时并没有定义评估某些规划、政策及活动对环境之影响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程序。目前已仿效数个试验项目以促进实施。
奥地利正在全面转移策略性环境评估指令的要求。
在市区规划的策略性环境评估中,公众参与是重要的元素。策略性环境评估其中一个重要的目的是有效地让决策者参与其中,包括以下:
· 拟备及/或采用规划或活动的受权部门
· 不同行政层次的环境部门
· 不同行政层次的其它部门
· 合乎资格的公众及一般公众
专家会参与缓和及指导公众参与程序。
策略性环境评估训练研讨会及会议已举行,及策略性环境评估工作小组会定期招开会议(例如:策略性环境评估及运输的联邦小组,及实施策略性环境评估的省小组)。手册已制定以说明奥地利多元化的策略性环境评估不同方面的问题。最后,环境部门委托进行一个研究以探研政策及立法层次潜在的可持续影响评估。
监测
一个监测小组成立,并负责持续的监测。这监测小组由规划部门、环境部门、环境特派员(代表环境的)及一个非政府环境组织组成。在一个期限内,他们需要拟备一份监测报告,及其后由策略性环境评估小组在最后会议中拟备一份监测清单。监测报告会提交策略性环境评估小组。
如上述,the Vorschläge 2003 及 the Methodenpapier 2004是两份文件帮助省政府更统一地实施策略性环境评估在土地用途规划上应用。实际的措施视乎个别的省。
1) 筛选
2) 界定范畴
3) 拟备环境报告
4) 公众参与(策略性环境评估协商)
5) 环境及健康部门的咨询
6) 决策
7) 监测
图 7.2.6.1. 规划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的程序流程图
表 7.2.6.2. 奥地利的总结表
城市发展政策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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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行动 |
国家空间规划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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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在国家上没有规划法例,不同的省有不同的规划法例,如维也纳的Spatial Planning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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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发展政策及工作策略性环境评估/环境评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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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法定 |
评估类别 |
策略性环境评估 |
策略性环境评估 |
要求制度 |
联邦层次法定的及Lander层次行政的 |
联邦层次法定的及Lander层次行政的 |
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策略性评估的Federal Act |
策略性评估的Federal Act |
应用 |
政策、计划与纲领 |
政策、计划与纲领 |
在奥地利,由于它跟从联邦系统,市区规划的权力落于依据他们情况采用不同市区规划系统的省政府。这种系统确保不同地方自主的规划。国家空间规划概念为联邦、政府及地方层次进行的有关空间规划措施提供指引。国家空间规划概念是基于一致性的协议及是非约束性的。
不同省层次的空间规划,及行政市层次的规划及分区需要与自然保育的目标有系统地合并。
作为欧盟成员国,奥地利要求透过依从指令而行使法律、规例及行政规定,采用EU Directive 2001/42/EC。
使用圆桌会议程序以促进决策者有效的参与。
在奥地利,现时并没有定义某些评估规划、政策及活动环境影响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程序。数个试验研究已仿效,以推动实施。
在立法层次,奥地利政府修改Water Management Act 及Salzburg省修改它的Spatial Planning Act,它们是奥地利唯一两个立法能在期限前完成策略性环境评估指令及在2004年7月前生效。
政策、规划及活动不是有系统地作详尽的环境评核,可是很多规划手法让环境问题能够列入不同范畴包括︰能源、运输、旅游、水资源、废物管理、土地用途规划及林业的考虑之中。
牵涉在策略性环境评估程序的受影响团体之间公开及透明的对话,帮助避免误解,并提高策略性环境评估结果的接受性。因此,规划及活动的环境实施能更容易被理解。策略性环境评估圆桌会议手法证实是成功的概念以加入政府及决策者的参与。策略性环境评估在研究中的圆桌会议提供很多机会进行策略性环境评估程序。
两个支持的文件,the Vorschläge 2003 及 the Methodenpapier 2004,协助省政府更统一地实施策略性环境评估在土地用途规划应用上。实际措施仍然视乎个别的省。
例子 1 |
行政市的土地用途规划修订 |
研究概述 |
Weiz现有的市区规划被修订及27个包括现存及潜在新发展要求的地区获确认出来。 |
研究程序 |
为支持对于最有效及最有效率的决定,土地用途规划决定修改及进行自愿性策略性环境评估。Weiz行政市有责任拟备市区规划修订及策略性环境评估,而后者会被环境、青年及家庭的联邦部门赞助。规划所需时间为5年(2000-2005)。 策略性环境评估程序由Weiz行政市城市议会进行。Stvrian 环境部门亦包括在策略性环境评估的界定范畴工作内。公众咨询牵涉制定规划及策略性环境评估。一个跨学科间的小组,由空间、噪音、气候、自然保护及空间规划专家组成,他们出席共3个策略性环境评估界别范畴的会议。 策略性环境评估主要会议过程都已覆盖,包括筛选、界定范畴、报告筹备、检讨、咨询及公众参与。只有监测没有在试验策略性环境评估中考虑。 在省层次的规划及策略性环境评估的公众参与已依照Austrian Spatial Planning Act的要求合并及进行。规划修定的信息及策略性环境评估主要透过City Gazette免费向每户派发以向公众提供。策略性环境评估的一个非技术性的总结已用这方法向普罗大众派发。 评核以评分系统进行 |
研究结果 |
环境报告由8章组成,包括目的、方法及采用的手法。 整体而言,策略性环境评估可视为成功的例子。程序获正面的理解及对环境更可持续地检讨市区规划有一个正面影响。 国家政府(Styrian) 通过市区规划及策略性环境评估。 |
例子 2 |
维也纳废物管理规定的试验策略性环境评估 |
研究概述 |
维也纳废物管理规划在1999年是一个规划以定立未来废物管理政策的方向。 |
研究程序 |
在过去一个世纪,维也纳经历废物容量的增长,在堆田区定立较高的废物处置标准法律,及城市处理设施的饱和。 面对这些问题,维也纳的环境委员会(一个环境特派组织) 要求一个策略性环境评估以协助拟备一个废物管理规划,以在2010年解决这些问题。废物管理部门决定广泛地让决策者参与策略性环境评估程序。 委员会要求生态、经济及社会方面的问都要能够在最起初获得考虑。 它们定了以下的问题︰ · 哪种减少废物及回收支处理废物的措施能够解决问题的根源? · 直至2010年前,维也纳需要额外的废物处理设备以应付所产生的废物? · 哪种技术是最能配合指定地方的情况? · 如何令现存设施的能力最有效化? · 新建的设施应该构成哪种处理能力? 影响预算的指针︰ · 再用或回收的百份比 · 倾倒的容量及方法 · 净能量生产 · 成本 · 所占空间 · 公众对措施的接受性
决策者已获邀请参与圆桌会议。他们成立一个策略性环境评估的小组。小组在最起初的阶段一起工作及负责规定及策略性环境评估的结果。他们差不多在维也纳废物管理规划所有方面最皆的解决方法达成一致性的共识。 |
研究结果 |
策略性环境评估在1999年开始着手及采用一个参与性的圆桌会议决策者小组的手法。一个规划的政策是由城市议会在2001年12月作出决定,这是依据协商小组的建议的。在2003年,一些措施的建议已实施︰制定一 个避免废物产生的策略小组; 建议兴建新焚化炉的地方挑选及新发酵工厂; 为这两项新建设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 |
· Andreas Sommer,2005,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from scoping to monitoring,http://www.sea-info.net/files/general/From_scoping_to_monitoring.pdf
· European Environmental Bureau,2003,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Making a Difference,http://www.eeb.org/activities/SEA/SEA-report.pdf
· Canadia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gency,2004,Summary of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Policies and Procedures for Development – Assistance Activities,Austria,http://www.acdi-cida.gc.ca/INET/IMAGES.NSF/vLUImages/ea%20summaries/$file/Aust.pdf
德国是一个拥有自己强大地方政府的联邦国家。它是以等级制的模式统治。国家的政府没有策略性及发展规划。地方层次的城市发展则有数个手段。
在德国, statutory Building Code 处理两类型的地方规划,这些规划都分类为SEA Directive第3条第2部份的”市镇及国家规划” 及”地方用途”以作环境评核。
· 分区规划(Flächennutzungsplan)包含市镇或城市的整个地区,它勾划未来土地用地的大纲及约束政策当局。
· 兴建计划(Bebauungsplan)在市内的指定地区大部份个案中都会拟备,它定出详尽的土地用途及合法地约束每个人。
土地用途规划的公众决策分为4个主要层次。这配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主选出的团体的层次,即是联邦、国家政府(land)、国家(Kreis) 及地方层次。同时,区域是由合作国家及单一的城市所组形成。地方议会负责决策。土地用途决策中并没有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手法。所有行政层次的土地用途决定都必须考虑到其它层次拟备的政策、规划及活动。
德国的空间规划由3个主要层次组成:
· 联邦领土的空间结构
· 联邦国土的国家规划
· 行政市的规划
空间结构及国家规划的标准都彼此定立,而行政市需要考虑基本原则及照料到空间结果活动及国家规划的约束的目标。
表 7.2.7.1. 关于不同层次政府的空间规划能力
层次 |
决策 |
联盟(联邦制度) |
空间规划(Raumordnung)的空间规划立法,包括材料原则 地方规划立法 |
Bundesland ( 联邦国家) |
国家空间规划(Landesplanung),包括次级区域规划(Reginalplanung) 编定国土发展活动(Landesentwicklungsprogramm) 国土兴建法则立法 |
区域(次级区域) |
制定次级区域国家发展行动(区域计划),合作国家及地方发展目标。 |
行政市议会 |
制度土地用途规划(Flächennutzungsplan)指出为社会而设的空间发展。 在法律固定为合法约束由土地用途规划演变成的有限地方的地方规划。
|
表 7.2.7.2. 有关不同层次政府市区规划的能力及规划手法,ISoCaRP
层次 |
负责单位 |
规划手法 |
描述 |
|
1 |
联邦制度 |
运输及市区事务联邦部 |
立法 Federal Building Code Spatial Organisation Act Federal Town Planning Act Land Use Ordinances Map sign Ordinances Special Provisions for development and urban renewal |
国家空间组织原则的基本目标,考虑到欧盟空间政策及定立国家大纲 影响地方规划的合法规定︰规划的类型、潜在成份的范围、程序及 市民参与 |
2 |
联邦政府 |
国家过议会部 |
State Planning Act State Development Programme Design Guide Ordinance State Building Code Approval of Local Planning Administrative building law |
区域及次级区域规划的法律 次要区域及区域规划的一般指引 |
3 |
社会 |
地方政府 议会发生控制办公室 |
一般土地用途规划 详尽发展规划 |
就整个社会地方编定的预备规划,为未来市区发展主要的方向定位 目标只为牵涉准备工作的政府当局 合法法例。所有兴建及发展都需要确认的地方法例。条例︰土地用途的密度及类型、公众及私人空间、兴建量等 |
公共团体.组织 |
活动/规划 |
规划层次 |
运输、建设及市区事业联邦部 |
联邦领土的空间结构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
最高国家规划署 |
区域/国家发展规划 |
联邦国家 |
区域规划联盟 |
区域规划 |
区域 |
兴建及规划署 |
市区发展活动 地方土地用地规划 |
行政市 |
建筑业主、建筑师、计划者 |
平面图及建筑图
|
目的/兴建 |
资料来源: 描述的德国空间规划系统,http://ewa.bafg.de/servlet/is/13222/?lang=en
市区规划考虑行政市(社会、市镇、城市)所有兴建及发展问题。这包括由整城市规划到个别兴建不同规模、不同规划层次、不同法律责任的规划及设计。
规划法例方面,有两个法律的约束单位︰行政兴建法例及规划法例。行政兴建法例是德国联邦政府的事及称为Landesbauordnung (LBO; 例如state planning law of Baden-Württemberg)。它监管所有有关兴建的行动。规划法例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事及处理所有有关如何在邻近实施兴建行动的问题。它称为German Building Code。
德国兴建法例有异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单位,市区规划及具体独立兴建项目的规划许可。市区规划法是基于Building Code. 市区规划法的中心元素是地方政府的义务,由联邦兴建法出发,用以履行责任编制市区发展规划。而作为整体地方范围筹备规划的地方用途规划只有对政府自己有约束力。地方政府对它们地方规划中的指定地方土地用途提出具体约束确定。德国市区规划法的一个独特的特征是向地方规划提出的确定给市民宪法上可加强的权利,这权利是关于土地用途的允许。地方政府在编制它们的规划时必须跟从的程序,例如︰规划程序、及允许的物价规划内容亦以全国为一体下在Federal Building Code提出。
在国家层次,管制同意许可指定兴建项目规划的详细规划是由联邦政府(Länder)在各自的政府兴建规条中采用。这特别应用在同意许可规划的程序中。另外,在进行指定项目时亦需要乎合物质要求,这是为预防与兴建有关的灾难。
在地方层次,为确保地方规划的承诺,国家行政及独立区域政府拥有特权以批准地方政府编制的土地用途规划。国家亦有参与协调及批准一些相开空间的公共及私人建设。
在行政市层次,在德国的中央规划能力应用于超过16000个行政市。地方层次中存在数类及等级的规划。虽然没有法定的义务,但大部份的行政市都参与牵涉市镇空间及功能发展的策略性规划。
下列数点是所有规划层次的主要要求:
· 要求1: 程序一般在发牌部门及发展者讨论可行的测试范畴开始;其它部门、专家及第三组织可能亦获邀请提供协助。然后发牌部门及发展者会将可行的评估范围通知发展者,发展者亦会提供文件的类型及范畴。
· 要求1: 发展者编辑所需的文件及向发牌部门发表结果,结果内容总括描述对环境的影响。
· 要求2: 发牌部门将然后咨询其它部门的意见,并提供公众咨询,而公众必须能取得所有文件,如何项目产生跨国的影响,其它国家的政府亦将准许参与。
· 要求3: 发牌部门会依据发展者提供的资料、其它政府的意见(国内及国外)及公众提出的反对声音,就项目对环境可预料的影响及其它问题如经济及社会影响作出总括的报告。
· 要求4: 发牌部门然后会根据对环境影响及其它问题总括的描述,评估影响环境的影响。步骤4及5按惯例必须包含于一份标明”环境影响评估”的文件之中。
· 要求5: 评估必须在决定是否批准项目许可的程序中获得考虑。
· 要求6: 有鉴于评估的结果,发牌部门决定是否批出项目。批准的决定及理由必须向受项目影响的单位发表,包括那些提出反对的单位;如果发牌部门没有批准项目许可,它必须通知有关人士。
两个层次的区域规划工作:
国家规划是由联邦政府当局管理,这一般都是发展及环境部门的责任。它有义务观察联邦法例定立个别普遍的原则。区域规划在较小地方作为适合将国家规划一般目标转化为空间布局的中级层次,这为地方规划立出一个骨架。
在地方层次,土地政府的区域政策及次级区域政策的空间发展规划是作为土地用途主要规划的指导。地方层次是完成区域政策要求的最重要层次。德国的社会是自治的,社会拥有伸廷的规划能力。
同时它们的规划需要确定区域政策的目的及次序。筹备的土地用途规划需要从区域规划中,发展及需要获上级部门批准。这保证次级区域层面及地方层次的合作及同化。可同的规划层次之间都需要合作及达成协议。每个较高行政层次的指引舛规划都需要获考虑。这确保规定不是矛盾,而每个层次的观点都原则都能够具体化。
运输、兴建及市区事务联邦部门及它的政府都要对空间发展的问题、立法的架构及国际合作负上责任。
德国的政策系统拥有一个联邦结构。在联邦宪章之下,联邦制度没有权力转换所有策SEA Directive的要求到国家法律。16 Lander (联邦政府)将需要发展它们自己的法律条款,因为联邦条例只构成一个框架。大部份的联邦政府都会有议案。草拟的指引已公开作规划。空间/土地用途规划方面的指引包括:
· 在如果采用Federal Construction Act新的欧盟指令的指引
· 环境、自然保护及核安全联邦部门就透过the Lander完成SEA Directive的建议
· Environmental Report in Practice包含法定地方土地用途规划及主要规划
监管批准指定兴建项目规划许可详尽的规划获联邦政府及各自的政府兴建法规所采用。这特别应用在批准规划许可的程序之中。另外,在进行指定项目时,需要乎合物质要求,这为避免兴建有关的危险。
行政市有义务制定两类法定的土地用途规划。筹备的土地用途规划构成一个架构的工具,而约束土地用途规划是作为监管的手法。筹备的土地用途规划覆盖整个行政市的地区,并订明”小区预计的发展”。所有政府的项目都受其管制,私人参与者皆没有受它管制,而且私人参与者不能依照这理由索取任可兴建许可的要求。
约束土地用途规划,在另一方面而言,是更为详尽。它定义了用途的功能及强度、基本市区设计原则及公共建设的分配。在德国近年的市区设计中,环境考虑变得愈来愈重要。
联邦法例迫使行政市在法定土地用途规划时,要照料到大量的关注问题,如社会的房屋条例、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公众及私人地主的利益。地方规划政府需要在早期与公众讨论草拟的土地用途规划。私人及公众的参与者可以提出建议及反对,这些意见都必须在筹备及约束土地用途规划成为合法文件前获得考虑。受约束土地用途规划影响的市民及其它参与者可以要求法庭重新审议。
欧盟指令2001/42/EC在德国联邦法例下由两个法定的行动实行︰
· 2004年6月24日关于市区土地用途规划、区域及空间规划指定条例的法例,条例内部修订称为the Federal Building Code及在2004年7月20日起生效。
· 2005年6月25日关于一般完成SEA Directive 2001/42的法例,内部修订称为the Federal EIA Act 及于2005年6月29日起生效。
德国联邦法律的法定行动为策略性环境评估应用在规划及活动上提供法定的要求,这不包括政策。
The Lander 采用它们在策略性环境评估上自己的行动(这都是EIA Directive中提及到的个别项目必须的,例如陆上公路、铁路、指定农业项目等),但在本质方面这与the Federal EIA Act 都非常相似。
在区域及地方层次,行政市政府在自己行政程序下,进行它们自己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步骤。这不是法定约束,及应用在拥有不同规定的各个区域。
步骤1︰审查及界定范畴
在German Federal EIA Act 下,下列的情况都需要策略性环境评估:
· 联邦层次的运输规划;
· 机场扩展规划;
· 水浸保护规划;
· 依照the Water Framework Directive措施的活动;
· 空间规划及区域规划;
· 北海及波罗的海德国专属经济区域的联邦空间规划;
· 合适作为离岸风力发电场指之地区的确认;
· 市区土地用途规划(筹备土地用途规划及法定约束土地用途规划);及
· 地形规划
The Building Code 令策略性环境评估应用在所有分区规划及兴建计划基本上变成法律的指令。唯一例外的是不影响规划大纲的指定规划,因为它已存在,例如规划只提出quo的情况。这情况下,策略性环境评估便非必要。
下列的规划或活动如果定下项目未来发展协议的架构,便需要策略性环境评估:
· 噪音行动规划;
· 空间质素改善规划;
· 政府拟备的废物管理概念;及
· 废物管理规划
只有那些市区土地用途规划能免除策略性环境评估︰
· 这些规划修订没有影响现有规划的主张特质或如果;
· 兴建计划只说明现存土地用途布局的quo情况
一般而言,筛选与界定范畴的进行都有十分紧密的关系,以确认潜在环境影响,确定研究的性质及范围及将生态可持续性列入考虑中。
步骤2︰公众参与
在SEA Directive 第6条第4部份,会员国”必须为公众参与确认公众”。规划或活动草案、环境报告、及其它资料将会公开给普罗大众审阅,而利益受规划或活动影响的公众可以提交他们的意见。另外,每一个人不单给予审阅规划及活动文件草案的权力,而亦可以就它们表达意见。这些条件让每个人都有权力参与当中的程序。The Building Code令策略性环境评估需要必须提供一个合适的时间,最少一个月,以作意见收集。
步骤3︰报告
在Federal Building Code之下,会拟备一份环境报告。报告的草案会作公众审阅,及如果规划影响到其它国家的影响,报告亦会让其它政府参与。在这些程序步骤完成后,规划部门会对报告作出修订及很可能作出修改或补充。这将会依据建议规划包括在原因及考虑之中。因此规划将会由行政市作最后的决定,最后它将获重新考虑,在有需要情况下,亦会在给予公众前再次作出修订,这牵涉到不同政府及其它受影响国家。
步骤4︰决策
在 Federal EIA Act之下,有能力的政府在策略性环境评估的案例中,需要依两个步骤将项目环境评估列入考虑中:
· 根据倡议人提交的资料及公众及其它政府提交的意见,拟备一份环境影响的概览。
· 运用有关环境法律,例如Federal Imission、 Control Act或Water Act of the respective land的评价标准评核这些影响
步骤5︰监测
在运作或完成后数年,在最后评核报告中总括实际影响及与预测的结束作比较。
策略性环境评估程序由16个联邦政府用自己的法律行使。对于联邦层次这是法定的,而对于联邦政府层次这是行政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报告亦会集中在规划及活动,而没有就政策作评估。
图7.2.7.1. 策略性环境评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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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2.7.3. 德国总结表
城市发展政策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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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行动 |
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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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指引及有关文件** |
Federal Spatial Planning Act 2004、Federal Building Code 2004、Federal Construction Law 2004 及 16个联邦政府自己的法律 、 Federal Building Code Spatial Organization Act Federal Town Planning Act Land Use Ordinances Map sign Ordinances Special Provisions for development and urban renew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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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核/城市发展政策及工作策略性环境评估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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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法定 |
评估类型 |
策略性环境评估 |
策略性环境评估 |
要求制度 |
对联邦层次是法定及对联邦政府是行政 |
对联邦层次是法定及对联邦政府是行政 |
法例/指引及有关文件* |
16个联邦政府自己的法律 |
Federal EIA Act (UVPG - Umweltverträglichkeitsprüfung 2005) |
应用 |
计划与纲领 |
计划与纲领 |
在土地用途规划,德国特别地跟从正常地形规划系统,依照The Federal Envirnmental Protection Act of 1976 (2002最新修订) 及在小型地区如行政市的总规划以环境影响评估为基础的评估。
德国的政府及管理形成一个由国家层次、国家政府及地方政府组成的联邦结构。
在某些政府,地方土地用途规划已开始明确地处理那些地形规划中提出的改变及发展导致的潜在影响。德国策略性环保评估不可缺少的元素已达致European SEA Directive的要求,而且比法定及现有采用和提出的评估能可应用更大范围,定立环境目标、进行专业咨询及参与、估计影响及定立可行缓和及补偿措施。可是,地方土地用途规划没有充分考虑不同发展方案。
因为政策不是覆盖在SEA Directive,政府层次拟备的策略性规划并不包括评估它们的环境影响。这代表重要的策略性决策将会继续在没有评估它们的影响及欠缺广泛充足的参加下作出决定。
例子 1 |
联邦运输建设规划2003 |
研究概述 |
最新的联邦运输建设规划在1992年更新,政府预料会提出一套新的联邦运输建设规划2003。 |
研究程序 |
面对不同运输建设的高需求及提高德国的国际竞争力,运输、兴建及房屋联邦部门提出这份报告以评估联邦运输建设规划2003潜在的影响。 评核方法 透过进行依据一致标准的宏观经济的评核,确定已计划的铁路、道路及水路项目的必须度及优先程度。 在联邦运输建设规划2003定义下的所有改进及新工程项目已依照利益成本分析、环境保护及自然保育、及区域规划(包括市区发展) 进行一致性的评核。 一份环境风险评估,与Habitats Directive 评估,扩大评核的程序,这透过在环境影响尚未以金钱衡量定为成本分析一部份下,增加对项目与空间有关的环境风险及在考虑因素下的潜在冲突作出性质上的估计。 咨询 当有需要达成协议时,协商便需要进行,因为the Parliament of the Länder及 the Bundesrat必须要同意建议的联邦运输建设规划。组织及非政府团体会获通知有关规划草案并提出意见。 |
研究结果 |
在2003年7月2日的会议中,联邦内阁采用联邦运输建设规划2003。 联邦运输建设规划2003为未来德国的流动性建立基础。这因此为达致21世纪要求的运输系统指出清晰的方向。策划者的任务是加强运输系统的一体性。它目标为加强德国运输建设在欧洲建设中的席位,在新联邦政府下构成有效率的运输建设。 最后,联邦内阁在the Transport Infrastructure Extension的联邦运输建设规划及发展草案作出决定,这已获国会通过。 |
例子 2 |
布兰登堡Ketzin行政市的土地用途规划 |
研究概述 |
Ketzin邻近柏林中心发展地区的一部份,它位于波茨坦及Nauen两个市区中心的中间。在可见的将来,人口和经济都预料是萧条,因为现时没有重要的发展压力。 |
研究程序 |
Ketzin行政市的5个行政地方都有拟备法定的地方土地用途规划。整体的目标是为正面未来的经济、社会及环境发展创造基础。获考虑的地形规划/策略性环境评估都覆盖整个Ketzin地方,及与5个土地用途规划同时发展。 它牵涉为这些规划及预期土地用途改变导致的潜在环境影响评估编定环境发展目标。 Ketzin规划部门同时负责为策略性环境评估拟备地方土地用途规划及地形规划。而文件是由顾问公司拟备。 策略性环境评估由国家环境机关确认。 在策略性环境评估程序中,对未来土地用途不同的提议都会作评估。替代选址会作出比较及评核。 |
研究结果 |
规划最后获得采用。 策略性环境评估整体成功的重要因素尤其包括在策略性环境评估程序中广泛地向不同决策者作出咨询,这导致地形规划获得正面的印象。 最后,正式及透明度高的规划制定及策略性环境评估程序、实施的检验及国家机关提供的支持都非常重要。 |
· Nature-oriented flood damage prevention,2008,Planning System of Germany,http://ewa.bafg.de/servlet/is/13219/?lang=en
· Committee on Spatial Development in the Baltic Sea region Vision and Strategies 2010 around the Baltic,Compendium of Spatial Planning Systems in the Baltic Sea Region︰Germany,http://vasab.leontief.net/countries/germany1.htm#2
· Federal Ministry of Transport,Building and Housing,2003,Federal Transport Infrastructure Plan 2003,http://www.bmvbs.de/Anlage/original_17121/Federal-Transport-Infrastructure-Plan-2003.pdf
· PlanNet Europe,2002,Implementation of the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EA) in the Member States of the European Union,http://www.difu.de/projektforen/plannet/eng/2002/reports/germany.shtml
在挪威空间规划主要的法律框架是包括在规划和建筑法(第77条, 1985年6月14日,2005年最新修订)。规划和建筑法介绍了县市计划,作为协调国家、县和市规划的一项全面计划,涉及利用县的自然资源和其它为模拟县的经济增长和福利的共同利益的问题。撮述于规划和建筑法的计划的内容是相当专业和广泛的。
规划和建筑法规定在规划制度整个行政层面的范围和任务。它确定了三个层次的规划(国家、区域和地方)、如何在每一个层面上准备空间计划、咨询和公众参与的过程。规划和建筑法的规定,使行政决定在限制土地的使用具有法律约束力。
挪威分开为郡县与自治区。在郡县层面,行政单位称为郡县自治区。郡县自治区与自治区都有公众投票产生的团体,团体能拥有权力去决定自己郡县或自治区的政策。
在郡县层面,议会、郡地方长官和国家专业团体在规划过程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
郡县自治区负责准备郡县规划。郡县有一概括的规划以处理郡县的天然资源、发展与保护措施。郡县规划目的是协调郡县活动与国家活动。议会为一投票产生的团体,负责确保规划目的被应用,及为了其它团体能够参与其中。郡县规划影响自治区与国家。一个县的计划是不具法律约束力,而各市必须严格遵守计划的指引。
假如郡县自治区和国家的专业权威对草稿没有异议或草稿因异议而改变了,自治区便拥有批准法定的规划的权利。
在地方规划方面,中央政府担当咨询的角色。因为地方规划的实行一定要符合国家目标与方针,中央政府必须为规划提供政治平台。
自治区需要去确定全面的规划在持续地准备。这个全面的规划称为自治区总纲规划,由公众投票产生的自治区议会负责。.
自治区总纲规划要调整自治区的自然、经济、社会与文化规划。它应包含了长期与短期的部分。
长期部分包括:
· 自治区发展、地区规划指引和土地使用 (管理土地和其它资源) 的目标。土地使用是合法约束的。
短期部分包括:
· 一个为了未来数年地区活动的综合程序
地区区域规划是由自治区政府去执行,以监督城市中的土地使用。
在国家层面,国王是负责和指导规划活动。环境部的主要的行政责任是为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划职能和工作,以确保所作出的决定可以在国家层面跟进及在县及市政规划。
在县层面,县议会负责及管理县总纲计划的工作。县总督是负责管理县的任务。
在市政府层面,市政府是负责评估有关城市规划过程的计划、活动和政策。市政当局主管应负责全市规划的职能。负责有关该地区的资源利用、保护和养护、地理发展或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公共机构会在规划活动给市必要的协助。
规划和建筑法确定了市、县和国家主管部门之间的分布规划职能,如果有任何疑问的定义或这是不能达成一致共识,将由国王作最后决定。
不论是市政分区计划及市政总计划,他们都沿用类似的程序。分区或总纲计划草案应向国家机关和县机关以及与当地有兴趣的团体和组织征询。在市政局第一次通过该项目的行政决定之后,决定必须向公众公开。公众查阅信息应在两家报纸宣布。检查历时30天,每个人都可以就检查计划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经过公听会,规划师有责任决定哪些意见应该加以考虑。
政府的行政命令1994 (Utrediningsinstruksen)列明文件提交给议会和内阁应就其显着的环境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每个部门有责任来评估及报告环境的影响。这项规定可以适用于政策、计划和活动。
具体来说,规划和建筑法和环境影响评估条例为计划和活动环境评估提供了法律框架。有关对环境影响评估的规例是按照欧盟的指令和环境影响评估指令的要求制定。
在1990年,挪威议会第一次通过对环境影响评估作一般性的立法,成为规划和建筑法的一部分。挪威政府提出更加重视在早期阶段公众参与和有关方面的程序,根据策略性环境评估指引( 2001/42/ EU )关于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Certain Plans or Programmes和UN ECE Protocol on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计划&将策略性环境评估的条文加入在规划和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例。自2005年4月1日,策略性环境评估指令已在挪威所修订的规划和建设法案实施。
此外,环境评估的政策是由「Instructions for consequence assessment,submission and review procedures in connection with official studies,regulations,positions and reports to the Storting」管理 。它叙述了安排和程序,总结了他们最近的执行经验。策略性环境评估是这个较大的政策和立法评估过程中的一部分,已适用于在挪威一段时间。「Instructions for consequence assessment,submission and review procedures in connection with official studies,regulations,positions and reports to the Storting」在2000年2月由Royal Decree订下,并于2000年3月生效。环境部已为所有环评项目发出 「Guideline o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structions for Official Studies and Reports」,在市层面跟进。
在区域和地方层面上,市政府在策略性环境评估和环境评估下进行的策略性环境评估过程由国家政府指导。市政府有行政权力进行他们自己的规划和策略性环境评估。法定上,根据规划和建筑法,市政府已进行策略性环境评估过程,在行政上,他们可以由各自本身的法律、自己的准则和条例实行。不同的市政府有自己的策略性环境评估过程。
策略性环境评估的计划和活动评估过程:
第1步:筛选和划定范围
筛选程序在环境影响评估规定中介定。环境影响评估规定的第3条提供计划和项目的名单,如果他们可能对环境、天然资源或小区具有重大的影响并与第4条提供的要求不乎,是需要环境影响评估。
需要受到评估的计划包括:
· 设在或与附近地区土地利用有冲突的地方,尤其是宝贵的景观、自然环境、文化古迹或文化环境的保护或保留的地方;
· 设在或与重要的天然资源没有冲突的地方,对直接濒危或脆弱的物种和它们的栖息地或其它具有特别重要的生物多样性的地区没有侵犯或构成威胁的地方;
· 导致一定数目的人接触高水平的空气污染或噪音,或可能导致重大的土壤、水和沉积物污染,或涉及严重的意外、辐射、山崩和洪水灾害的风险。
分区计划大纲图,包括道路、铁路线、电车及地下管线、载客运输电缆车、着陆地点、港口和港口设施和内陆水道等计划都是会受到评估的。
环境评估之前是需要在评估过程中划定范围。该计划或项目的倡议者需要制订一项规划或评估的建议。建议应说明预计的问题、替代方案、拟纳入计划的评估、将使用的方法,以及特别关注的群体的意见。
第2步:环保报告
环境报告书需要记录评估的结果。拟议的计划或申请和环境报告通常应提交作为一个单一文件。
第3步:咨询
· 与当局
有关当局咨询,需在具备下列条件:
· 拟议的规划或评估方案和咨询期不应少于六周。在此基础上所提出的规划或评估方案和意见,并就此从征询各方,主管机关应订明的方案、规划或评估工作,并发送一份拟议的方案的拷贝予那些提交了评论意见的人。
· 需要环境影响评估拟议的计划或申请,咨询期不得少于6个星期。
· 与市民
· 公众咨询是与有关当局在同一过程的咨询,并应公开宣布对拟议的计划的决定。
· 在咨询过程中,计划或项目的倡议者,除了从公众查阅外,应分发有关拟议计划或项目予特殊利益团体。
第4步:咨询后
规划主管部门或发牌当局应顾及环境影响评估和评论,并就此在上述建议计划作出决定,并审议应提交的文件。
第5步:监测
策略性环境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价的需要及监察工程建议。根据监测和减轻显着的负面影响,规划或发牌当局可决定准备一个环境的后续方案。
策略性环境评估对政策评估过程:
环境评估是最需要在某类政策,如能源、运输、农业和渔业。
第1步:评估进行环境评估的需要(初步评估)
第2步:环境部向负责的机构建议清单,以评估需要研究的环境后果。
第3步:环境评估报告开始前向环境部提交初步评估。
第4步:完成后,供市民检讨之前要实时提交环境评估报告予环境部
第5步:公开检讨
市委政府应遵循策略性环境评估在活动和计划的法定机制及环境评估政策同样的程序。基本上,市政府应遵循法定策略性环境评估过程,而实际上他们在自己的省市有自己的行政程序。不同的地方政府拥有自己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机制。整个国家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法定程序在本地或市层面制度化的程度,是受市政府自己的制度影响。
图7.2.8.1. 规划环境影响评估的程序流程图
图7.2.8.2. 环境评估政策和计划和方案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流程图
表7.2.8.1. 挪威总结表
城市发展政策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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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行动 |
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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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规划和建筑法1985 (2005 经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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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政策及行动环境评核及策略性环境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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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法定 |
评核类别 |
环境评估应用在政策 策略性环境评估应用在计划及活动 |
环境评估应用在政策 策略性环境评估应用在计划及活动 |
要求制度 |
行政制度 |
法定制度 |
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根据官方研究及报告的环境评估指引 不同市政府自己的法律、制度及管制 |
行政指令 1994 环境评估 –Instructions for consequence assessment,submission and review procedures in connection with official studies,regulations,positions and reports to the Storting 策略性环境评估 – 规划和建筑法、环境影响评估管法例 |
应用 |
行政制度:和法定制度两者都是应用环境评估在政策层面,而应用策略性环境评估在计划及活动层面 |
规划政策在挪威是基于规划法例。挪威的国家管辖范围有规划程序。
规划法的基本假设以及专业规划师的教育系统已受确定。空间规划分为国家、区域和地方三级。规划文件在所有层面进行,彼此相关。
挪威有一个「由上而下」的规划制度。挪威地方政府的规划必须跟随国家和区域的规划。
环境评核/策略性环境评估
在挪威,环境评估的正式研究、法规、提议和向议会(The Storting)提交报告的正式条款是通过'Instructions for consequence assessment,submission and review procedures in connection with official studies,regulations,positions and reports to the Storting’实施。它叙述了为此目的的安排和程序,并总结了最近执行的经验。策略性环境评估在这个层次上是政策和立法的大型评估过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挪威政策层面上有其跟策略性环境评估相近的法定工具。政策及法例上策略性环境评估的正式条款也是由皇家法令所发出的“Instructions for consequence assessment,submission and review procedures in connection with official studies,regulations,positions and reports to the Storting”提供,而对于方案和计划,如土地使用计划,只有初试或自愿策略性环境评估被进行。
有关挪威策略性环境评估例子的资料有限,只能找到一个例子。
例子 1 |
挪威道路和道输计划1997 |
研究概述 |
挪威道路和道路运输计划计划在1989年开始;项目的最后报告是在1996年提交。基于对1991年高速公路项目中道路管理的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建议,决定把铁路和公共交通包括在评估内。新的路政管理评估程序在1993年通过,并在1994年通过铁路管理的评估程序。共同影响评估的第1阶段是在1995年通过的。第二阶段(包括发展的总体规划的路线)的铁路方面在1997年结束和道路连接在1999年结束。总体来说,进行了五个独立的正式听证会和通过过程,显示从一开始便需要一个协调的评估过程。 该计划是基于四项策略的发展,流动性策略、环境策略、运输安全策略和区域政策策略。 |
研究程序 |
挪威公共道路政府建立建议,运输和通讯部为该建议进行详细的挪威道路和道路运输计划报告。 环保策略的主要指标是: · 减少噪音的暴露 · 减少氮氧化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的气污染 · 减少与景观质素、自然与文化环境有大冲突的主干道路公里的数目 |
研究结果 |
在2001年Storting批准了国家运输计划。 通过这一过程取得的经验成为国家运输计划2002年至2011年的基础,其中包括所有公共交通工具。 在2004年挪威道路和道路运输计划的议会处理,国会通讯委员会证实它会继续将重点放在长远规划。 |
· 环境部, http://odin.dep.no/md/english/bn.html
· 环境影响评估管制规例,2005年4月1日,http://regjeringen.no/en/dep/md/documents-and-publications/acts-and-regulations/regulations/2005/regulations-on-environmental- impact-asse-2.html?id=512075
· 规划及建筑法案, http://www.ub.uio.no/ujur/ulovdata/lov-19850614-077-eng.pdf
· 环境森林及自然部,空间规划部,丹麦,2004,芬兰、冰岛、挪威及瑞典地区规划http://www.lpa.dk/topmenuen/Publikationer/Andre_sprog/2004/regional_planning_in%20Nordic_UK.pdf
· European Cooperation in the Field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Research,Green Structure and Urban Planning,2000,http://www.map21ltd.com/COSTC11/norge.htm
· Norwegian Public Roads Administration,http://www.ptl.fi/NVFnorden/priv/nvf13/BRA/Billehaug.pdf
· A.H. Jansson,1999,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for Transport in Four Nordic Countries,Proceedings from the Third Nordic EIA/SEA Conference ,22-23,November,1999,http://www.nordregio.se/Files/r003jansson.PDF
根据葡萄牙宪法规定,国家必须负责达到空间规划的目的以确保足够的活动空间、平衡的社会及经济发展及景观的改善,并基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下进行,加入公众参与。
现有的空间及城市规划政策是建基于1998年8月由国会批准的法案(葡萄牙的土地利用法案1998)。葡萄牙的土地利用法案1998确立了空间及城市规划的框架。在政策的框架下,公共行政在不同层面及部门纵向及横向的互动关系及与市民在社会及经济上的参与中,建立了地域管理制度及管治。
葡萄牙的土地利用法案1998订下了国家土地利用及城市发展政策。该法案订下了政策目标、主要土地利用原则及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土地利用制度是一个以国家、地区及市分层的架构。这个制度订下了四种规划工具:策略性质、部门的空间定义政策、特别性质及规划和规管性质。
土地利用法案1998建立了在土地利用制度下的不同计划的要求:
· 不同计划的概念及目标
· 不同部门在筹备计划时的责任
· 计划的内容
· 在计划批准前提供官方正式的咨询
· 公众参与的要求
· 批准计划的程序
在现行规管中,葡萄牙没有预备土地利用方法。同时,葡萄牙并没有关于建议的正式的规划方法规管指引。没有过程及计划管理、质量控制及跟进计划实行的管理程序。在筹备计划的过程之前并没有规定必须提交正式的批准文件。因此,现行的规划只有批准条件及程序规划管制,但没有一个完整一致的规划方法。
葡萄牙的土地利用法案1998,在一个互动的框架下,将地区管理制度分成三个层次及四种不同的功能。
The Directorate General for Spatial Plann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是一个中央行政部门。主要负责预备、实行及评估空间及城市规划政策。The Directorate General for Spatial Plann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更特别地负责推动预备、监管、修改及评估国家空间政策计划,并且保证不同的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同层次参与。
葡萄牙没有法定的策略性环境评估制度。
策略性环境评估制度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只有很少策略性环境评估曾经进行,并且没有任何公众参与及公共机构的检察。大部份的策略性环境评估都是环境基线研究,成为规划设计计划书的一部份,或在大形项目上的评估。
土地用途规划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或任何其它模式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没有一套正规的法例,关于策略性环境评估的推广及发展已委派负责土地用途规划及环境的部门机关进行。这包括环境影响评估国家部门的环境宪章。土地用途规划及市区发展的Directorate-General是一个国家土地用途规划的部门,以及是不同区域中负责区域层次国家环境及土地用途规划管理的发展协调委员会。
葡萄牙唯一的指引是对土地用途/空间规划(区域、行政市之间、行政市、区域规划、沿海地区规划、国家保护地区规划及水塘规划)策略性环境评估方面的指引。这指引是National Directorate General for Land Use Plann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 在2003年发布的。
指引就策略性环境评估定出一个技术制度以在葡萄牙空间规划的概念、准备、讨论、审批及实施一部份的规划程序中使用。依据Spatial Planning Act及条例列明,它会应用到区域指定、行政市之间及行政市主要规划中。(1999年8月11日的48/09法案及9月22 日的380/99 Decree-Law)策略性影响评估方法指定地与规划制度紧密实行,以配合规划发展过程及规划活动的性质和功用,一般会是计划发展过程的一部分。
直至现在,策略性环境评估法案的法例的转移仍然在筹备阶段。
葡萄牙没有法定的策略性环境评估。在国家层面,透过National Council for Environ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将环境保护问题与策略性决定一并考虑。在策略性环境评估方面,葡萄牙是其中三个欧洲联盟中的成员没有将策略性环境评估立法的国家之一。地方层次没有策略性环境评估要求。
葡萄牙没有法定的策略性环境评估要求。葡萄牙的策略性环境评估只有在行政层面出现。亦是欧盟成员中较少部份没有将策略性环境评估转移的成员之一。
葡萄牙没有法定的策略性环境评估要求。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估法例是 专门地应用到项目之中。环境评核的元素与区域及地方土地用途规划、国家能源规划筹备及国家工业废料管理系统互相结合。
参与
每位市民,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及环境利益的代表组织,都有权利参与不同规划筹备、修订、检讨、实施及评估的过程,它们的参与是透过发表建议及要求取得有关所有以上提及之程序的数据。负责公众团体需要把不同规划的筹备、修定、检讨、实施、及评估向公众公开,这需要透过传媒发表开始以上程序的决定、每个程序的结束及提交公众咨询的文件、咨询的开始及时间表、规划评估的开发及总结。公众咨询的结果需要在提交审批的最终计划草案中获考虑。
没有流程图。
表 7.2.9.2. 葡萄牙总结
区域发展政策及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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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行动 |
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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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土地利用规划法案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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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核/区域发展政策及行动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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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 |
法定制度 |
评估类型 |
策略性影响评估 |
没有 |
实行制度 |
行政制度 |
没有 |
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空间规划策略性影响评估/土地利用的指引 National Directorate General for Land-Use Planning & Urban Development (2003) |
没有 |
应用 |
计划与纲领 |
没有 |
葡萄牙现时在规划的审批要求和审批程序方面的手法合乎空间规划的法律法规。
策略性环境评估在葡萄牙依然是在初步阶段。它实施的阻碍及困难是发展决定的特点、现有的制度背景以及社会及政治对策略性环境评估概念的接受程度。
如果这些土地用途规划为随后的项目定出内容,区域及行政市之间的规划会包括在SEA Directive的范畴之中。策略性环境评估最终很可能在这类型的规划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会改善整体规划的质素及协助综合土地用途规划架构中的环境问题。
策略性环境评估欠缺法定要求及措施已妨碍对葡萄牙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系统、程序及结果作透彻评估。这部份的内容受制于与葡萄牙实施策略性环境评估的有关背景。
在葡萄牙还没有正式的土地利用策略性环境评估。由国家层面土地利用规划机关的土地利用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指引于2003年开始实行。
· Barry Dalal-Clayton and Barry Sadler,2004,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A sourcebook and reference guide to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http://www.iied.org/Gov/spa/documents/SEAbook/Chapter3_Oct04.pdf,page 99
· Building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Consensus on the trans-European transport network (BEACON),July 2004,Report on methodological approaches to SEA,including draft version of D5.1,http://www.transport-sea.net/filecount.phtml?file=D_2_1.doc&PHPSESSID=39b7a60cac4907leed204092d2aeb8,Page 55-57
· 欧洲议会,葡萄牙文化与自然文化部, Heritage,http://www.coe.int/t/dg4/cultureheritage/Source/Policies/CEMAT/Compendium%20P_en.pdf
国家宪法确定分配城市规划的权力。西班牙正经历权力下放时期。城市规划的权力属于区域层面(自治区)。
西班牙没有标准的城镇体系。1978年后,当新西班牙宪法获得批准,城市管治权力被转移到自治小区。在西班牙有17个自治区小区。几乎所有治区小区都有自己的城市立法,即使在那些自治小区,也有他们自己的关于土地利用规划的规例,例如源自国家立法的规管。
适用于所有在西班牙领土的一般法例是在1998年批准的"Ley sobre Régimen de suelo y Valoraciones " (土地利用规划和评价法) ,因此在核准宪法后,由于国家没有拥有权限在城市范畴的立法,只规管正如其名称所示,与城市土地利用没有相关的其它方面。这部法律是适用于那些没有自己法例的自治小区。
在西班牙有四种类型的规划,即区域规划、总体规划、部分计划和专项规划。只有市政层面的总规划是主要为镇整个规划的工具。其范围包括整个市,由市政厅实行,或市政厅委托私人规划帅。当总体规划是指都市区,其范围涵盖了主要城市构成的重点城市群,以及集成其余首都地区的议会。
自治区小区有充分的权力设计城市的政策,并有立法的能力,以批准他们自己城市的法律。市议会在地方层面,也参与设计和执行城市的政策。
在西班牙虽然只有马德里,巴塞罗那,华伦西亚,西维尔和毕尔包,被认为是都会区,而中部地区的阿斯图里亚斯,马拉加和Bay of Cádiz被认为是城市群,目前只有巴塞罗那有一个真正的大都会总计划( 27议会)。马德里总体规划只包括几年前纳入到首都的马德里和前议会。
总体规划是一个完整的计划,确立了:
l 土地分类(市区、土地开发、不发展土地)
l 该规例的土地用途和启迪的强度
l 领土的一般和组织结构(沟通机制)
l 一般系统的休憩用地(公园及绿色空间),及小区服务(教育,文化,卫生援助,体育,教堂,墓地等)
l 发展计划的编程
在2006年 4月28日,EU SEA Directive( 2001/42/EC )被SEA Law 9 / 2006取代,把计划和方案的策略性环境评估引入西班牙的国家立法。
西班牙国家层面没有指引。不同地区有自己的准则和法律。区域的法律包括:
l 华伦西亚1989年3月3日法。
l 坎塔布里亚1989年3月20日法。
l 加拿维亚1990年7月23日法
l 安达卢西亚1994年5月18日法。
l 巴斯克国家1998年2月27日法。
l 卡斯蒂利亚-莱昂2000年5月18日法律法令。
l 加泰罗尼亚1999年4月8日法。
由于缺乏英文文件,上述区域的法律细节,不能进行分析。
环境部是负责审批已提交项目,由中央政府评估。项目一般不会断然拒绝,但严格的条件,或可能修改施加。
由于EU SEA Directive的有关指示法已移调在西班牙的国家立法,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已成为例行工作。17个西班牙自治区每一个小区都可以为自己的环境影响评估(环评)法定义。
每个区域有它自己的立法环境评估。没有从国家政府标准的方针。
西班牙没有环境影响评估程序英文文件。每个区域有它自己的环境影响评估程序。
虽然这是1978年宪法所规定的,但是有1997年的政府法案和更针对性环境影响评估的立法,在国家层面,西班牙没有一个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传统。即使在非政府组织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在协商过程与环境有关参与,与官方参与的程度,其作用已经有限。西班牙政府没有向公众提供一个正式的渠道让公众发表他们的意见。政府在规划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公众的关注。
没有
表 7.1.2.1. 西班牙总结
区域发展政策及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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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行动 |
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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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Land use planning and Appraisal Law 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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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核/区域发展政策及行动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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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 |
法定制度 |
评估类型 |
环境影响评估 |
没有 |
实行制度 |
行政制度 |
没有 |
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17个地区各自的立法,1997 Government Act, EU SEA Directive (2001/42) |
SEA Law 9 / 2006 |
应用 |
计划与纲领 |
没有 |
在过去20多年间西班牙的城市规划政策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城市规划的权力,在国家层面没有标准的方针,该权力是属于区域层面。
策略性环境评估指令于2006年4月转由策略性环境评估法案9/2006。区域的法律,包括策略性环境评估要求,已在1980年代后期/ 20世纪90年代初在华伦西亚、坎塔布利亚、Canarias、安达卢西亚、巴斯克地区、卡斯蒂利亚和莱昂和加泰罗尼亚实行。
西班牙的策略性环境评估在国家层面没有指引。不过,在区域层面,巴斯克国家已经发布了两个指导性文件。此外,也有ENPLAN指引与加泰罗尼亚、安达卢西亚、Baleares和穆尔西亚研究案例。
虽然这是1978年宪法所规定的, 1997年的政府法案和更具体的立法(例如对环境影响评估,水资源规划,废物管理),在国家层面,西班牙没有一个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传统。即使在非政府组织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在协商过程与环境有关已参与一部分,与官方参与程度比较,其作用已经有限。重大的环境非政府组织和工会已表示,他们是没有被咨询,即使有,他们的意见都没有得到充分考虑。公众参与应根据SEA Directive( 2001/42/EC )和公众参与( 2003/35/EC )而加增。
非政府组织都批评一些国家的重要的重大项目,在评估的质量或程序方面出现问题(例如,缺乏公众参与)。区域行政部门和省市负责其领域的项目。之间的责任分工,由于缺乏明确责任分工及中央和地方行政部门有不同的准则和价值观的评估项目,中央和地区政府一直存在一些冲突。
西班牙没有实行策略性环境评估,所以没有任何实际例子。
· ENPLAN Guidelines指引,http://www.carm.es/siga/europa/interreg/enplan.htm
· 绿色架构及城市规划,西班牙空间规划,http://www.greenstructureplanning.eu/COSTC11/spain.htm
· OECD,2004,The OECD Environment Programme,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Review,Executive Summary,http://www.oecd.org/dataoecd/39/31/33843571.pdf
· 在城市和空间规划的策略性环境评估,http://www.eukn.org/belgium/themes/Urban_Policy/Urban_environment/in04_cytet149-150_evaluacion-ambientalEN_2335.html
· 生物多样性的策略性环境评估,国家转换与应用策略性环境评估( SEA )指令,http://www.eeb.org/activities/biodiversity/Final-SEA-report-271205.pdf
在国家层面,加拿大的土地是由代表省人民及地区政府的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管理。这些公共土地常被指作「皇家土地」,以从非政府机构拥有的公共土地分辨出来。
在Public Lands Act的执行机关下,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负责皇家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决定土地用途适用于特别的地方(省公园、保育区及加强管理地区) 及定立广泛的土地利用政策。规划规模由大型地区规划发展到特别地点土地用途修定。土地利用规划决定是透过一个公开公众程序产生,文件会存放Crown Land Use Policy Atlas及/或当地规划文件。
在联邦政府层面,是以策略为主导。根据本身的责任,不同的规划程序为联邦管辖权内大部份地区或资源提供北方全面的土地用途体系的方向。这个层面的重点及特征是大部份联邦管辖地区(除北面)的土地及资源利用规划于规划、管理及实施都是以政策结构为主导。转让所有权及权利给当地人及转移责任给北面的地区政府形成了多重的土地利用规划系统。
在市政府层面,情况比较复杂。不同的市政府有不同的行政及规划制度。事实上当地政府层面中,有多种不同类型的地方政府,规模由行政市、地方政府、特别机关、委员会及事务署。不同类型的地方政府有它们自己的规划制度及程序。例如,安大略省的行政规划由Planning Act管理。Planning Act 定立程序及职权以就私人及改变行政市土地利用作决定。
于省或地区政府层面,地区规模模式是以资源为本以分配土地,而各省或地区的程序都有所不同。其中一个重点及特征是省或地区有土地、资源用途及发展实施的规划程序系统。一般而言,在大部分省及地区政府,单一用途资源管理已转化到可持续土地及资源利用规划的更完善策略程度。虽然两者有分别,但这强调有关分配土地利用和强化潜在资源的区域划分、就环境价值保护及许可活动的公众咨询。部份省或地区在管理土地及资源规划都有可持续发展策略或相约的程序。
在加拿大,省与国家的行政及宪法是分开的。此外,规划职权转移到行政市政府。不同其它国家,加拿大没有全国性的规划系统。即使加拿大政府推广一套国家政策措施,成功的推行仍取决于省及行政市愿意合作与否。加上,规划并不是一个宪法上的责任,而是由每个省政府决定是否愿意实施规划系统,及再决定范畴及权力。
在每一种政府层次中,土地利用制度可以依照拟备规划的类型、工具的适用范围及与策略性环境评估和环保影响评估的关系广泛地区分。由于没有一致的规划制度,地方实际上有百多个规定的管辖权,行使经常重迭的不同的法例时常令人感到困惑。国家及省的规划管辖权分裂,不单导致各式各样有形的结果,更是规划程序中主要的冲突起源,尤其于数个管辖权必须共存及常有政治竞争的的大都会地区。
政策、规划及活动建议书的Cabinet Directive 要求建议书必须提交独立部门或内阁审批。
Planning Act 是由Ministry of Municipal Affairs and Housing (MMAH)执行。MMAH省政府以推行市规划的主要部门,及以省名义提供一个规划服务窗口。Planning Act 订出的Provincial Policy Statement按有关省的土地用途规划利益提供政策方向。
其它城市如尼加拉瓜瀑布城市有另一套的规划程序。它有4个法定分区管理土地利用及规定发展标准。法定分区包括地图及规条以提供最低及最高的要求。尼加拉瀑布城市的正式规划于1993年10月6日被认可。它定立了城市的土地利用规划长远的方向。
上文提及到加拿大的规划制度在不同的地方都有差异。整个国家内都没有标准的评核制度,更不用谈论标准的立法程序。一个普遍获不同政府层次采用的手法如下。
部门或机关会是规划过程最重要的单位。他们能决定在规定起草阶段是否应该有任何初步评估。他们亦可以决定何时及如何让市民参与。虽然内阁指令强烈建议部门及机关让公众参与其中,他们可以在没有咨询公众的情况下直接通过所有程序。
基于没有规划部门协调规划程序,有关人士(有关计划、政策及活动的部门) 会依特别准则与其它单位合作。当中并没有要求他们组成一个项目小组或召开公众会议以加强合作。
在某些省如安大略会有Planning Act监管规划。Planning Act制定程序及法例以供私人及市政土地用途改变作出决策。
地方及行政市层面,开发控制是另一政府干扰土地用途的工具。都市区域划分是其中一个手法。加拿大的开发控制跟从单一门户模式,受牵涉的部门是一个覆审发展建议的部门,以及负责有关政府机关咨询及复核的协调者。所有决定须通过行政市议会及牵涉的部门。
关注到策略性环境评估,内阁指令(1990年及于2004年更新) 是一行政命令,要求某些政策、规划及活动的建议都需要进行策略性环境评估。
依照加拿大策略性环境评估,有四个政策范畴需要考虑:
· 联邦政府承诺依照Auditor General Act要求完成策略性环保评估,推行可持续发展。根据Auditor General Act,环境及可持续发展的官员会管理负责的部门以环保的方向推行它们的政策、计划及活动,及复核推行策略的进度。
· 策略性环境评估的内阁指令要求部门完成策略性环境评估。
· 以Canadia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ct的条款负责管理影响评估。
· 每一个部门承诺发展环保的政策、计划及活动建议。
Canadia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gency出版指引推行管制的策略性环境评估。部门预计策略性环保评估能够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及性质,有需要缓和以减低及避免有害的影响,及将缓和措施列入考虑因素。
加拿大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措施是不同于所有其它国家。加拿大是采用联邦内阁决策程序( 根据1999年环境评估内阁指令就政策、计划及活动的建议)。Federal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Review office订出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Process for Policy and Programme Proposals 指引以指导政策、计划及活动的环境评估程序,亦即是后来的Canadia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gency。最大的分别是于内合中策略性环境评估是没有法律效用的。
加拿大没有采用法定的策略性环境评估。
Cabinet Directive 政策上要求,所有联邦政府部门提交内阁作考虑的政策及活动草案都需要顾及环境问题。这能确保环境问题能够融合在决策的程序中。
Cabinet Directive 是一个指引以确保很可能导致环境问题的政策、规划及活动在决策前能作透彻的评估。这个手法获采用以确保联邦的政策决定能有一个广阔及全面的覆盖。
除非项目是由Exclusion List Regulations规定,否则每当联邦政府就有关项目有一个特定的决策责任时,所有项目需要进行适当程度的环境评估。
一个策略环境评估需根据以下情况进行:
· 建议提交独立部门或内阁作审批; 及
· 履行建议可能导致正面或负面的重大环境影响。
同时,部门或机关鼓励在情况许可下,按其它政策、计划及活动进行策略性环境评估。
内阁指令的目标是有系统地把环境因素融合作规划及决策的程序。从检查建议政策及活动倡议取得的环境信息是用以支持决策与其它因素(经济、社会及文化),同样的方法现已被包括在审核建议。
联邦单位例如部、部门、政府的法定公司及机关需要确保环境影响评估于项目早期尽快由部门或机关进行。若果项目需要一个环境影响评估,该政策部门或机关需要执行以下责任:
· 决定评估的范围
· 复核环境评估报告
评审小组
环境部部长根据专家的知识及专业,挑选专家组成评审小组。部长亦委任其中一个小组成员作为主席。
评审小组受委托公正及客观地评审及评估项目很可能导致的不良环境影响。在公众关注批准的情况下,评审小组亦可能受任命。该项目可能由负责的部门转介环境部部长,由评审小组作评估。只有环境部部长可以指示评审小组进行评估。
评审小组提交建议给环境部部长及负责部门。
评审小组有一个特殊的能力促进公开讨论及意见交换。他们亦在公众聆听会中允许个别人士发表证据、顾虑及建议,从而通知有意见团体及公众成员让他们参与。小组亦允许倡议者介绍项目的内容及解释所导致的环境影响,以及提供公众一个机会聆听政府专家对项目的意见。
加拿大没有法定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系统。
初步筛选
于早期的政策、计划及活动建议,负责部门应该进行初步筛选以确认推行政策、计划及活动时很可能导致的重大环境考虑。在这阶段,集中点应该放在确认比较概括或概念的策略性问题,而非进行项目层次的评估以评核数量及详尽的环境影响。
界定范围
Cabinet Directive没有要求界定范围的程序。
Cabinet Directive 建议于评估的投放程度必须与建议推行的政策、计划及活动预计的环境影响相配。
某些因素可以被采用于决定评估投放资源的程序:
· 频率及时间长度
· 选址及重要性
· 时间
· 风险
· 可回复性
· 累积的本质
全面的研究需要Comprehensive Study List Regulations规定项目及项目的类别。大规模及环境敏感的项目经常都会进行全面研究。
详尽分析
如果需要额外的分析,上述指令指明的策略性环境评估必须涉及以下考虑因素(CEAA,2004,Sections 2.3.2,2.3.2)
· 描述推行建议的潜在影响的范围及性质
· 考虑缓和措施的需要以减低或避免这些影响
· 描述短期及长期残余影响的范围及性质
· 考虑跟进措施以监察环境影响或以确保所推行的都配合政府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 替决策者确认受影响及的有关系的单位
评估
一般而言,署长需要根据以下的因素评核环境影响评估:
· 早期整合- 考虑环境影响应该由早期建议的概念阶段或计划阶段开始,以避免犯下不能弥补的后果。
试验其它方法-审核及比较政策、计划或活动的不同选择。比较政策、计划或活动的修改或改变能帮助如何减低环境风险。
· 灵活性- 由Canadia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gency定下的指引是建议而非规定。部门及机关鼓励采用及改选适合它们情况的分析方法及决定工具。
· 自我评估-部门有责任采用策略性环境评估及决定它们的策略性环境评估应该如何实施、如果推行及如何报告评估结果。
· 适合程度的分析- 潜在环境影响的分析范围应该与预期影响同量。
· 问责性- 策略性环境评估应该是联邦政府公开及问责性的决策程序其中一部份。问责性应该透过受影响人士及团体的参与来推广,情况许可下,亦可透过文书及报告方法。
· 使用现存制度- 在实施一个策略性环境评估,部门及机关应该用现存制度去实行任何的环境影响分析, 如有要求的话,需加入公众参与成份,以评核及报告结果。此方法应该同时用于环境影响报告声明之中。(Environment Canada,2000)
有关部门及机关在筛选研究结果后,如果认为项目不太可能导致显着环境影响,就可以批准项目进行。否则可以决定不批准项目进行或转介到调解或评审小组作进一步评审。当考虑全面研究报告及公众意见,环境部会签发一份环境评估决定声明给有关部门或机关,内容包括就项目显着环境影响的意见及任何缓解措施或跟进活动以供计划发起者实施。
调解及评审小组的评估报告会提交有关部门或机关及环境部。当议会内的官员认可,部门或机关就可以批评项目进行。
评审
当评审小组完成聆听公众意见及分析的工作,它必须拟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报告综合基本理由、总结及建议、及包括综合所收集到的公众意见。报告提交负责部门及环境部,然后由他们公开公众。
负责部门在对项目作任何决定前必须考虑到评审小组的报告。它在获得内阁批准情况下,亦必须就报告作出行动。
公众咨询
上述指令没有提供任何特定公众咨询程序,不过它建议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应该反映很可能受潜在环境影响的人及决策者(那些对此政策有兴趣的人士)及公众的顾虑。
上述指令建议环境评估及整体政策、计划及活动发展建议作同量的公众参与,及善用公众参与任何活动的意见作为建议书的部份内容。
监测及审查
在提交政策、计划及活动建议给部长及内阁作决定的程序中建立了数个检查及平衡的标准。如有需要,内阁文件一定要包含指定的数据以解释环境问题。它们的发展是由内阁秘书处监察,私人议会办公室确保实施适合的分析报告以提交给内阁。此外,内阁文件是受众多不同部门的咨询管制,管制准许Environment Canada及Canadia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gency的官员去指出潜在的环境评估顾虑。(于加拿大政策层面的政策)
有关财政决定的Treasury Board Submissions是依照一个近似的广泛程序。这个情况下,它们是受Treasury Board Secretariat审核,Treasury Board Secretariat负责确保透彻的分析,及确认和递交任何的潜在问题,包括任何环境的问题。
管制的建议亦需要受上述指令监管。一个指定的私人议会办公室秘书处负责监察提交的建议及与部门合作以确保透彻经济、社会及环境分析。与内阁及Treasury Board Submissions的备忘录不同,管制的建议一定要在提交作决定前作公众意见咨询。
Commissioner for Environ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指令提供一个最后的「检查及平衡」。
官员审核内阁组织的环境表现及每年向Parliament公众报告一次。最新的报告包括第一个全面的推行策略性环境评估指令的复核。
图.7.3.1.1. 初步筛选以确定策略性环境评估是否必须实施
资料来源︰Environment Canada,2000,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s at Environment Canada︰How to Conduct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s of Policy,Plan,and Program proposals︰CIDA handbook 2004. Prepared by the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Branch - http://www.acdi-cida.gc.ca/CIDAWEB/acdicida.nsf/En/EMA-218131145-PHA
图7.3.1.2. CIDA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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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Policy,Plan,and Program Proposals︰CIDA Handbook,2004 - http://www.acdi-cida.gc.ca/CIDAWEB/acdicida.nsf/En/JUD-4713514-N2T
图7.3.1.3. 加拿大策略性环境评估模式(Environment Canada 2000)
资料来源︰Environment Canada,2000,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s at Environment Canada︰How to Conduct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s of Policy,Plan,and Program proposals︰CIDA handbook 2004. Prepared by the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Branch - http://www.acdi-cida.gc.ca/CIDAWEB/acdicida.nsf/En/EMA-218131145-PHA
表7.3.1.1. 加拿大的总结
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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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行动 |
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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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Public Lands Act,Cabinet Directive (1999),Crown Land Use Policy Atla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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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核/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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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 |
法定制度 |
评估类型 |
策略性环境评估 |
没有 |
实行制度 |
行政制度 |
没有 |
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Cabinet Directive (1999) |
没有 |
应用 |
政策、计划与纲领 |
没有 |
在各城市及省不同的阶梯的政策系统下,加拿大于规定程序中没有单一的规划步骤。那里没有像香港规划署般的单一政府调和整个规划程序。部门或机关需要带领通过整个规划程序。较多的决策能力分布在部门或机关手中。部门或机关能决定是否进行初步筛选,但有时候这样会引致低公众参与。于早期阶段加入公众参与,能增加得到公众支持的机会。
省持有疆界内及沿海所有空置土地及大部份天然资源的管辖权,而地区土地则由联邦管辖。同时,这两个层面的政府在有关这些土区及环境的立法权力上出现重迭网,这进一步扩展由联邦到地区政府的责任转移。
正规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政策、计划及活动的初步条款是依照国际认可水平产生,土地及资源的管辖权限于沿海及北面的限制区域。十个省及三个地区负责剩余主要的土地用途规划,当中有部份会在决策程序中非正规地加入策略性环境评估。
复杂土地用途及资源规划的社会制度,已成发成为加拿大一个管辖权力量分割及责任的结果。省持有所有疆界内及治海未被占据的公共土地及大部份天然资源的所有权,而领土土地就由联邦管理。两个政府的水平都有就于这些地区及环境的立法权重迭网,这进一步扩展由联邦到地区政府的责任委付。此外,第三层的土地用途规划是透过早期权力转移到市区及郊区行政市,及近期经过全面达成覆盖传统用途的协议转移到当地政府而制定。
于联邦政府层面,是以策略为方向。根据本身的责任,不同的规划程序为联邦管辖权内大部份地区或资源提供北方全面的土地用途体系的方向。这个层面的重点及特征是大部份联邦管辖地区(除北面)的土地及资料用途规划于规划、管理及实施提用政策结构。转让所有权及权利予当地人及转移责任给北面的地区政府创造了复合土地用途的规划系统。
于省及地区政府层面,资源是根据对公共土地分配及管理地区规模模式,而各省或地区的程序都有所不同。省或地区层面的规划重点及特征是省或地区有应用在土地、资源运用及发展的规划程序及系统。一般而言,单一用途资源管理已转化到可持续土地及资源用途规划的更完善策略程度。虽然两者有分别,但这强调出有关潜在资源的分区分配土地用途、就保护环境价值及许可的活动进行公众咨询。部份省或地区在管理土地及资源规划都有可持续发展策略或相约的程序。
行政市政府及地方当局,都有局部地区规模的详尽土地用途规划,有些地方规划或发展策略把行政市规划连接到省政策及行动。确保立法是重点及特征。规划实施情况差别很大。标准的规划架构或手法普遍地用作确保有条理的土地用途及服务发展。很多市区规划都没有融入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这些议题是由地方规划带出。独立成市及小区中,则透过另外的程序。有些活动是创新及涉及气候转变及生态足印补偿。
在省政府委付权力下,加拿大的市区规划最初是行政市政府的责任,。于Canadian constitutional system,行政市是“creatures of the provinces”,它们是省命令下存在。省政府制定法例,例如Planning Act或 Municipal Act,它们管理及指导行政市政府的规划决定。每个省及地区有自己的规划法例。不过,行政市政府一般都就当地土地用途规划及发展制定政策,以确保遵从省政策及法例。(H. Peter Oberlander,O.C.,2007,the Planning City,Vancouver Working Group Discussion Paper,http://www.wd.gc.ca/9730_ENG_ASP.asp)
加拿大政府相信规划最理想是被视为一个地区的责任,市区组织需要为自己付出。某程度上,行政市政府于行使规划职责时有很大的自由度,尤其是定立自己的发展目标及政策时。不过,尽管规定立法行政市权力大,它们依然受更高的省政府法例支配,省政府法例亦可于它们自己的规划发展方面实施。这可以限制有潜在危险的工程密度。省亦拥有财力,直接用于自己的公共项及间接用于律贴行政市政府。
加拿大在推行策略性环境评估十分成功。它在发展策略性环境评估方针上有显着的优越性,特别是有于国家承诺推行可持续发展。
加拿大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没有法例的依据,主要因为内阁的决策程序不是规定的。现在大部份非内阁提交的区域及土地用途及方案都不受策略性环境评估监管。内阁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是在有弹性的方式进行。公众及决策人的意见都会透过政策游说中获考虑。
因为内阁环境评估不是规定,策略性环境评估有多种途径进行。所有策略性环境评估有关的制度十分依赖联邦部门或机关环境及可持续发展的官员应该每年审视策略性环境评程序及监察策略性环境评系统表现。官员亦应该监察一般的联邦政府环境表现。
在分析环境影响,加拿大的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规例要求策略性环境评估必须涉及潜在影响的范围及本质、缓解的需要或加强的机会、残余影响的范围及本质、跟进措施以及公众与决策者的顾虑。这是较全面的模式以确保策略性环境评估包括最多的数据。
可是,在现存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程序上依然有限制。策略性环境影响规条是在内阁指令(行政指令)下制定的。它不可以保证所有计划也经过审核。
参考的条款保障倡议人的处理权。项目倡议者在整个项目的程序扮演管理的角色。另外,策略性环境评估程序与EA项目是分开采用的。这里没有正规的模式,不过有可能与初部筛选连系。
大部份的部门已就策略性环境评估发展出指引及指令。
加拿大策略性环境评估及土地使用规划的关系有不同的模式及以不同的程度完成。虽然发放的程序架构不需要严格符合European Directive或US federal and Californian legislation的要求,但策略性环境评估包含正规及非正规的模式。
资源及荒野土地广泛覆盖国家大部份地区及差不多所有冻土、针叶林土带等。
加拿大的泛基督教组成主要市区及郊区殖民地,连接美国边境及向北伸展大草原农业地带作位接触地区。超过4分3的加拿大人口都分布在市区及估计3分1是集中在多伦多,蒙特娄及温哥华三个高速发展的都会地区,当地的土地用途规划、市区居住质素及可持续性事项都达至最高水平。
例子1 |
英国哥伦比亚离岸石油及天然气发展 |
研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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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着眼长远的资源运用及英国哥伦比亚海岸海水管理的事宜。去试验离岸石油及天然气发展关于Queen Charlotte Basin.在位时联邦延期偿付对广阔环境及社会经济影响。 2002年11月,政府承诺在能源政策中提出离岸石油及天然气发展的科学及环境责任。 |
研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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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19日,英国哥伦比亚能源及矿部委派专门小组作四个特殊事宜方面的顾问: · “有关离岸石油及天然气探测、发展及制造”的科学及技术上要考虑问题; · 为促进这些要考虑问题的”知识的状况”,进一步的调查或研究必须进行 · “在决定是否免除现时省市的延期偿付前,政府是否应该进行任何特别行动; 及 · “任可特殊的情况或因素必须被确立为政府免除延期偿付决定所考虑的一部份.”
经过2个月的时期---2001年 11月到12月---专门小组到访9个沿岸及北面的小区聆听市民、社会及First Nations的意见。当时,专门小组访问超过200人及团体,并收集到130份书面提交的意见。 于2001年,英国哥伦比亚政府委派党会议附属委员会深入研究离岸石油及天然气。委托离岸石油及天然气专门小组是为征集最受省离岸钻探延期偿付潜在改变所影响的个别团体及个人观点。 策略性环境评估的目的︰ · 以确认科学在有关可能的石油及天然气活动及offshore BC的缺口(科学评论) · 以聆听公众就联邦在挑选地区的延期偿付是否应该被解除的意见。(聆听公众) · 与First Nations相讨以确保完全地探究First Nations独特的兴趣。(First Nations 的承诺) |
研究结果 |
项目尚未完成 · 专家小组列出在延期偿付被解除时,每一个发展阶层前需要搜集的数据,以及总结「提供充分管理政体」得到实行。需要填补在解除延期偿付前没有科学知识的缺口。(Royal Society of Canada,2004,p.xix) · 公众复核小组报告主要着眼个别意见及于实在的事宜提供太少意见(Priddle et al. 2004)。此解释表示了一个EA小组于加拿大抽象的角色,尤其在减少其政策评核及顾问的公能。 · First Nations 促进者 (Brooks,2004)强调资源用途及行使当地人民的权利、离岸石油及天然气发展对他们传统生活的风险及他们的同意,以及未来所有活动参与的需要。 |
· Environment Canada,2000,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s at Environment Canada︰How to Conduct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s of Policy,Plan,and Program proposals︰CIDA handbook 2004. Prepared by the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Branch,http://www.acdi-cida.gc.ca/CIDAWEB/acdicida.nsf/En/EMA-218131145-PHA
·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Policy,Plan,and Program Proposals︰Canadia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gency (CIDA) Handbook,[Last Updated︰2007-05-15],http://www.acdi-cida.gc.ca/CIDAWEB/acdicida.nsf/En/JUD-4713514-N2T
· Canadia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gency,[Last Updated︰2006-02-02],,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the Cabinet Directive on the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Policy,Plan and Program Proposals︰Guidelines for Implementing the Cabinet Directive,CEAA,Hull,Quebec,http://www.acee-ceaa.gc.ca/016/directive_e.htm
· Ontario 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http://www.mnr.gov.on.ca/en/index.html
· Priddle,R.,Scott,D. and Valiela,D. (2004),Royal Society of Canada (2004) Report of the Expert Panel on Science Issues Related to Oil and Gas Activities,offshore British Columbia,RSC,Ottawa,http://www.rsc.ca//files/publications/expert_panels/BC_offshore/fullreportEN.pdf
· Brooks,C.A. (2004) Rights,Risks and Respect︰a First Nations Perspective on the Lifting of the Federal Moratorium on Oil and Gas Exploration in the Queen Charlotte Basin of British Columbia,Natural Resources Canada,Ottawa,http://www.offshoreoilandgas.gov.bc.ca/offshore-oil-and-gas-in-bc/chronology.htm
· St Lawrence Vision 2000,2005,Overview of Activities in the Magdalen Islands sector http://slv2000.qc.ca/plan_action/phase3/implication_communautaire/programme_interactions/bilan_98_03/iles_madeleine_a.htm#top
· Government of British Columbia ,British Columbia Offshore Hydrocarbon Development,http://www.offshoreoilandgas.gov.bc.ca/reports/scientific-review-panel/document1.pdf
· Government of British Columbia,Report of the Scientific Review Panel,2008,http://www.offshoreoilandgas.gov.bc.ca/reports/scientific-review-panel/
· Government of Ontario,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2008,http://www.mnr.gov.on.ca/en/index.html
· Ontario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Act,1994, http://www.e-laws.gov.on.ca/html/statutes/english/elaws_statutes_94o23_e.htm
· Government of Canada,Privy Council Office,Canadia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gency,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The Cabinet Directive on the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Policy,Plan and Program Proposals ,Guidelines for implementing the Cabinet Directive,http://www.acee-ceaa.gc.ca/016/CEAA-StrategicFinal_e.pdf
· The Cabinet Directive on the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Policy,Plan and Program Proposals ,Canadia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gency,[Last Updated︰2006-02-02],http://www.ceaa-acee.gc.ca/016/directive_e.htm
· Canadia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gency,[Last Updated︰2007-03-16],review panel, http://www.acee-ceaa.gc.ca/010/basics_e.htm#panel
美国土地利用基本上是地方行政活动。 在美国大部分地区,当地政府并没有被要求采用任何土地利用控制系统。
最高权力是法院。 然而,它不是协调管理的部门 。 法院的角色是保证当地政府的经营方式符合法律和宪法。 在土地利用上,联邦政府扮演少许角色。
在美国,规划和控制土地是州政府的责任。 一点应注意的是联邦政府不组织活动例如全国性计划。
在土地控制方面,联邦政府在三个区域凌驾州政府:
1. 在有军事基地和联邦大楼的设施的市区
2. 环境区域
3. 联邦政府提供资助促进区域政策的地方,例如州际公路
虽然州政府在美国拥有规划和控制的权力,州政府多数会把这权力交给地方政府。
在市政,城市或地方层面,在美国唯一的控制发展的工具是分区。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能限制私有土地的使用和发展,也令政府不需补尝所有者的损失。 在限制太严厉以及土地失去发展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超出了其控制土地的权力,政府必需支付合理的赔偿。
Zoning Ordinance 是市政委员会颁布的法律,描述整个市的区域划分以及每个区域允许的指定用途。区域一般被划分为三个类别,即住宅,商业和工业。 其它类别包括农村,休憩,环境保护、政府机构,露天场所、小区和混合的用途。
在美国,区域划分的权力是根据「police power」,而这权力范围的解释是取决于法院。在地方和州的层面,区域划分的内容和做法是不计其数的法律冲突的中心。 在平息冲突,美国法院根据先前案例作出判决。但是美国是一个拥有不同地区发展历史和区域管理模式的大国, 而先前案例的判决是根据地区的具体情况而定,因此先前案例的适当性会被质询,并且判决经常被上诉,掀涉时间和金钱。
除了休斯敦,所有城市有Zoning Ordinances。
下面的图例显示在美国区域划分的一个例子:
图7.3.2.1. 美国区域划分例子
资料来源︰New York City,Zoning - http://www.nyc.gov/html/dcp/html/landusefacts/landusefactshome.shtml
通过比较不同的美国城市,一般评核城市发展的方法序列如下:
大部分城市采取Zoning Ordinance来控制他们行政区域的发展。 Zoning Ordinance 的规条适用于城市或州的范围内所有发展,无论公共或私有,除非明确地豁免或提供。
如果管理建筑单位同意建筑将附合所有相关的区域划分决议和建筑条例,建筑许可证即可发出,并可开始建筑。规划管制单位没有需要采取行动。
如果管理建筑单位不满意提出的发展,则它不能在没有规划管制单位的许可下进行建筑。 这些行动也许涉及区域划分制文本或区域划分地图的修订,方可允许在目前禁止的地点和利用目前禁止的方法进行发展。 有些计划方面的发展也许要求规划管制单位的特别许可证或规划管制单位的授权。 如果符合区域划分的发展将带来经济或实用困难,物业拥有人可向规划管制单位申请复核。
所有酌情行动必须符合相关城市对潜在的环境影响评估的做法。 区域划分地图修订和规划管制单位的特别许可证也是受公众监管。 区域划分制文修订也是受一个相似的做法监管。
· 在计划申请递交后,规划管制单位负责完成认证申请,并且申请可以被公众查阅。
· 如果其申请要受环境评估,在申请被认证之前规划管制单位必须发布一个负面声明(完成 City Environmental Quality Review (CEQR)和当CEQR完成后申请证明Uniform Land Use Review Procedure (ULURP)) 或一个有条件的负面声明或环境影响评估的草稿。
· 那个城市的小区委员会然后需要举行一个公众大会、采用和递交对规划管制单位即申请人的书面推荐。 在指定时间内,小区委员会将申请人的书面推荐递交给规划管制单位。
· 规划单位必须举行一个公众大会,并批准或批准附有修改或否决申请。 它然后知会市议会其决定。被否决的市区重建计划申请会受市议会的评审。 市议会不自动评审由规划单位批准的所有行动计划。
· 如果市议会决定要批准及修改申请,它需提交其建议的修改给予规划管制单位。规划管制单位然后必须决定是否需要为修改进行额外的环境评估。
· 如果无需额外的环境评估,市议会会采用修改了的申请,否则市议会会否决申请。这并不需要市长的认同。 除非市长决定否决市议会的行动,市议会拥有土地利用的最终决定权。
下图是在其中一个美国城市的统一土地利用评审程序。
图7.3.2.2. 纽约的统一土地用途评审程序
资料来源︰New York City government - http://www.nyc.gov/html/dcp/pdf/luproc/lur.pdf
在国家层面,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of 1969 (NEPA) 以宣告鼓励人和环境之间的和谐的国家政策为目标;促进预防或减少对环境和生态圈造成损害的工作并且保卫人的健康和福祉;丰富人对生态系统和大自然资源的理解;并且建立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
NEPA要求各级联邦机构透过考虑其行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其它可行的办法把环境因素融入政策制定的过程,包括碱市发展。EIA和SEA可以说和NEPA在1969年开始。
NEPA 两条主要条文:
1. 它概述联邦政府机关当采取会严重影响人类的主要行动时过程上的要求,
2. 它创建了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
所有美国政府单位都需要遵照NEPA,例如United States Forest Service,Bureau of Land Management,United Sates Park Service,United Sates Fish and Wildlife and Department of Energy。 并且,所有关于NEPA的档案均被视为政府档案,意味着它们可给公众查询。
NEPA并不包括非联邦行动,即使行动会影响多个州分。 影响多个州分的非联邦政策只能受环境法例,例如Clean Water Act和Clean Air Act限制。
在NEPA之下, " 环境" 包含自然和物理环境 (空气、水、野生生物和地质)以及人与环境的关系(健康与安全、工作、住房、学校、运输、文化资源、噪音和美学)。
每份环境报告必须讨论环境影响,无可避免的环境影响、其它选择、与短期和长期生产力的关系和所有不可再生的资源。
在最高层面,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根据第201部分之下的42 USC §4341参与美国的环境计划。从1970年7月1日起,总统在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 的支持下每年向国会提交一个环境质量报告,并指出:
· 国家的主要自然、人造或者修改过的环境的状态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空气,水环境(包括海洋,河口,港湾,淡水)以及土地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森林,干地带,沼泽地,范围,城市,郊区和一个农村环境);
· 这些环境的质量、管理和运用的当前和可预见的趋向,及那些趋向对社会,经济和国家其它方面的作用;
· 在人口增长的压力下,可利用的自然资源能否满足国家人民和经济的需要;
· 对(包括管理活动)联邦政府、州和当地政府和非政府个体或者个人的活动对环境和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发展和运用的影响;并且
· 补救现有活动的不足的措施,和改善立法。
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的义务和作用是协助总统准备环境质量报告和提俱意见。The 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也需要收集最新和权威性的,关于当前和未来环境质量的资科,分析和解释这些情况和趋向会否干涉,或者可能干涉政府政策,并编写、递交报告给总统研究。
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也负责根据NEPA的政策评估联邦政府各种各样的活动有否协助发展该政策和对总统作出相关的建议。
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的工作是开发和向总统在改善环境质量来符合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健康和其它国家要求和目标的政策上给予建议。 委员会也需要对生态系统和环境质量进行相关的调查、研究、勘测、研究和分析。 而且, 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是负责记录和定义自然环境上的变化,包括植物和动物系统,并且累积必要的数据和其它数据,继续对这些改变或趋向进行分析,解释这些改变的根本原因。
此外,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需要至少每年一次向总统报告环境的状态和情况;并且为此进行研究,报告和建议关于总统可能要求的政策和立法问题。
City Environmental Quality Review (CEQR)
按照州法,除了豁免由公众或私人申请人提议并且由市区单位资助或者批准的项目, City Environmental Quality Review (CEQR)过程辨认并且评估行动潜在的环境影响。行动,例如区域划分制地图修订,不能开始公众查询直到「有条件负面声明」或「负面声明」发布,阐明重大环境影响未被辨认或;如果任何潜在的影响被辨认,环境影响评估的草稿已完成,评估辨认了的影响和提出适当的缓解机制。
英文字母「E」在区域划分地图代表一块草皮在所有发展、扩建或者改变建筑用途的建筑许可被颁布前必须符合环境要求。
美国没有管制策略性环境评估 的行政/非法定制度。
NEPA 和环境评估声明过程的详情如下:
首先,代办处会考虑该项目是否已经在NEPA的管理范围内。 例如,其项目也许已被环境评估摘要或环境评估声明涵盖。
如该项目已被NEPA的文件涵盖,则倡议人应评估该项目是否有任何实际变动或新的信息。 如那样,应准备一分补充环境评估声明。
第二步是要确定类别排斥有否出现。类别排斥是一个预先断定没有重大影响的结论。 例如,道路重建在一个大众的地方,如大峡谷,也许属于类别排斥,因为那些道路经常被使用和维修。
NEPA第三步是要确定重大环境影响会否发生。 重大影响会通过考虑实际情况和强度作出评估。实际情况的评估会考虑「社会整体,受影响的区域、受影响的利益和事发现场」(Id. 1508.27 (2))。
如果单位肯定会有重大环境影响,则他们必须准备环境评估声明。环境评估声明是「一份关于提出行动所致的环境祸害和不可能被避免的严重环境影响的详细书面声明」(42 USC 4332 (2) (c))。 如果单位是不肯定其项目的影响,则他们必须准备环境评估摘要。环境评估摘要是「一份精简的公众档,目的是简单地提供充分例证和分析来确定是否准备环境评估声明t或Finding of No Significant Impact (FONCI)」 (40 CFR 1508.9 (a) (1))。 环境评估摘要是环境评估声明的摘要版本。 它是辨认重大环境影响的初步环境评估。 值得注意的是,环境评估摘要并不包含公众参与和观察,而环境评估声明必须包含公众意见的响应。 (40 CFR 1503.4)。
环境评估摘要和环境评估声明的内容包括标题页、词汇,执行摘要、提出项目的目的和其环境影响的描述和分析和合理的选择,适用的环境许可证和需要符合的管理单位要求;咨询单位和咨询人名单,调整制机名单和参考。
当环境评估摘要完成后,单位可决定因该项目有重大环境影响而完成环境评估声明。 作为更详细的评估, 环境评估声明辨认提案对环境的影响和其它选择。环境评估声明也包括不可能避免的有害环境影响。
二个主要结果保证: 1.重大影响的调查结果 ,然后要求缓解措施或一个不与行动继续进行的决定。 或者2. Finding of No Significant Impact (FONSI)。 FONSI也许被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APA)挑战。 单位必须准备Record of Decision(ROD),陈述决定、其它选择和缓解措施,并且在Federal Register (40 CFR 1505.2) 刊登。 如果调查结果是FONSI,单位可以继续进行项目,除非因公众抗议令单位自动暂停,或者单位也许因要求对FONSI作出法律诉讼的命令而被迫中断项目的所有行动。 法院或裁定FONSI是「任意和反复无常的,滥用决定权或者不符合法例」(APA 5 USC 706 (2) (a))。 过程要求对细节的专注,每步对环境的考虑在和完成后供给公众参阅的档案。 不论结果,NEPA和SEA Directive (European Union) 一样,在作出跟环境有关的决定时都需要对环境影响作出评估和公众的参与。
没有行政/非法定制度管制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
图 7.3.2.3. 美国联邦环境评估声明过程的主要程序
图 7.3.2.4. 一般决策程序
表7.3.2.1. 美国的总结
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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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行动 |
City Environmental Quality Revie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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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of 1969 和其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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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核/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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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 |
法定制度 |
评估类型 |
没有 |
环境评估声明和 Record of Decision (ROD) |
实行制度 |
没有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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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没有 |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
应用 |
没有 |
政策、计划与纲领 |
美国城市规划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缺乏「系统」。在城市规划里,各种各样的机关之间的连结甚少,显示「权力的分立」。
区域划分在美国是唯一控制市区发展的的工具。联邦制令全国操控机制不可能在全国上下彻底地执行的。 尽管区域划分是控制发展的有效的工具,至少它保证土地在政府控制之下。
一点应注意的是美国要平衡州权与联邦制,所以NEPA仅涵盖联邦行动。 因此,州的机关的主要行动任凭州法治理。 跟EC Directive相比,NEPA的范围不及其广泛,因为每个会员国均同意遵守法则,而美国的州则没有这种责任。 不同于EC Directive,NEPA的指引并没订明其适用的区域。 NEPA的程序规则用于计划和方案或其它, 联邦提案、许可证、资助和政策也可触发同样程序。 在美国,所有行动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美国采用联邦政府系统,有国家政府和50个州政府。 根据美国宪法的制约,州政府是可以自由立法去调控环境。 结果,每个州采用不同的方法对土地进行规划。 只有16个州选择采取根据NEPA的州法。因为NEPA只适用于联邦行动,所以多数州如加利福尼亚对项目或计划都没有环境影响评估的要求。
例子1 |
国家公园管理局Yosemite Valley Plan 及环境评估声明 |
研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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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管理局在2000准备Yosemite Valley Plan帮助回复Yosemite Valley的自然生态。 |
研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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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Yosemite在美国和国际十分受欢迎和邻近加利福尼亚,给公园独特的自然资源带来了过度拥挤和重大影响。 因此,国家公园管理局决定为Yosemite Valley准备一个管理计划。
过程: 由于Yosemite Valley的高度的环境重要性, 一份为Yosemite Valley Plan的环境评估声明已准备好,目的是为Yosemite Valley 的General Management Plan的环境评估声明作出补充。 这个Yosemite Valley Plan是一个提出并且分析四个行动方案和没有行动方案的全面档案,以处理Yosemite Valley的自然和文化资源、设施和访客经验。 最终的Yosemite Valley Plan是依照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 (1978) NEPA的规例与国家公园管理局NEPA的做法而准备的。 在2000年发表环境评估声明草稿,作公开咨询和评估。 公开咨询: 在Yosemite Valley Plan草稿的公开咨询期间,国家公园管理局举行了14个遍及加利福尼亚的正式公众大会。 由于广泛的公众参与,环境声明补充的最后计划包含了未来的目标和宗旨以及超过250项改善Yosemite Valley的具体建议。 |
研究结果 |
最终的 Yosemite Valley Plan提供一个框架去恢复被污染的区域并且减少在Merced River的生态系统发展。 它也减少汽车的使用并且调迁许多剩余的停车处到Yosemite Valley之外。 |
例子2. |
加利福尼亚高速火车最终计划 的环境影响报告/环境评估声明 (2005) |
研究描述 |
运输部提出以高速火车系统提供一个可靠的交通方法,连接州的主要市区并且提供可预测和一致的交通时间。 高速火车系统提供一个与商业机场、大型运输系统和高速公路网络的接口和免除约束现有运输系统的阻力(Vol.1,内容摘要, pgS-2) 。 依照CEQA和NEPA,环境影响报告/环境评估声明在2005年发表。 环境影响报告符合CEQA; 环境评估声明符合NEPA。 普遍在加利福尼亚,如果准备环境评估声明,它将会是环境影响报告/环境评估声明的结合。 |
研究程序 |
铁路评估主要的关注: 分析提出高速火车的次选并且把它与没有计划/没有其它行动选择和典型选择 (能够像HST一样应付交通需求的潜在高速公路和机场的改善空间)比较 (Vol1,内容摘要, pgS-1) 。 高速火车的次选的发展包含对潜在的高速火车技术、信道和在信道的对准和车站的选址的考虑。 (Vol.1,内容摘要, pgS-4) 评估也考虑以下因素: - 交通时间 - 可靠性 - 安全 - 连贯性 -可载客量 - 乘客费用 过程: 1) 分发环境评估声明草稿与公众和各单位评估 2) 检阅公众和各单位关于决定性的不足或对分析的忧虑的意见 (修订如需要) 3) 评估并且比较3个选择之中的利弊: a) 环境因素 b) 费用和营运 c) 经济增长和相关影响 4) 排列上述因素和检阅公众和各单位的意见。选出最佳的选择。 5) 可能的选定项目/其它选择 在3个被考虑的选择之中,拣选了高速火车。
环境措施包括跟进措施/其它可选择的方案和他们的环境问题 - 隔音板的缓解措施证明对接近轨道的接收器有效。 (Vol.1、Ch3, pg3.4-5) 。 - 实施更严格的柴油卡车标准,预计将减少98%未管制的引擎排放量。 -避免或减少在洪泛区兴建设施(Vol.1、Ch7, pg7-11) 。
环境问题/限制 PM10 (即粒状物质直径10微米或以下)预计因区域性的来源和未来工业发展而增加。 (Vol.1, Ch3,第1部分, pg3.3-16) 对资源包括声音、生物、沼泽地和农田有潜在重大不能避免的环境影响。 (Vol.1,内容摘要,页S-10) 修建高速火车间接消耗能源 (Vol.1、Ch3、part1, pg3.5-18) 由于高速火车频率增加(Vol.1、Ch7, pg7-9)
直接/间接的环境影响 环境影响报告/环境评估声明提出的环境影响: - 空气质量(对CO2,CO,NOx and Total organic gases (TOG)排放的忧虑;使用Vehicles miles travelled(VMT)b作为量度路上污染物的一项措施) (Vol.3第1部分, pg3.3-4&;5) - 能量使用(包括与运输相关的(直接)能量和与建筑相关的(间接)能量) (Vol.3第1部分, pg.3.5-2 - 3.5.4) - 噪声和振动(讨论飞机、汽车对城市间的高速公路和建议的高速火车系统的噪音影响 (Vol.3第1部分, pg.3.4-1) - 生物资源和沼泽地(包括高敏感度植物和特别状态种类、海洋和溯河产卵的鱼栖所、岸边的走廊、野生生物栖所、野生生物运动走廊、沼泽地和水) (第3卷Part3, pg.3.15-1) - 水学和水源(三类型-洪泛区、水面和地下水) (Vol.3 Part3, pg.3.14-1) - 视觉质量(加建或撤除基础设施对风景的影响) (Vol.3第2部分, pg.3.9-1) |
研究结果 |
运输部认为, (时速200英里/小时或322 kph)高速火车是首选的系统,能够符合一个安全和可靠的交通方法的要求和连接主要市区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提供可预测、一致的交通时间。 (Vol.1,内容摘要,页S-9) 。 全州高速火车系统很有可能有超过20个站。 虽然它对资源有潜在的重大环境影响,包括噪音、生物、沼泽地和农田,它在建筑时将有节能、减少空气排放和较少不良影响的好处。 能量或资源消耗 在能源消耗方面,每位乘客每英里能源消耗比没有项目选择明显减少 (Vol.1、Ch.3, part1 pg3.5-14,3.5-16) 。 环境成果/收益 由于严格的标准、管理措施和目前国家标准排放控制技术的实施,空气污染物(CO,NOx,TOG)的减少。 (Vol 1, Ch 3, pg3.5-15) 。 VMT和估计在路上的流动放射源的排放减少(CO和CO2) (Vol.1、Ch3, pg3.3-19) 。 因使用相对地更低的新轨道建筑,光滑的轨道和轮面,高速火车的振动幅度降低 (Vol.1 Ch3, pg3.4-11) 。 |
· 纽约市,统一土地利用检讨程序,http://www.nyc.gov/html/dcp/html/luproc/ulpro.shtml
· 纽约市,统一土地利用检讨程序,http://www.nyc.gov/html/dcp/pdf/luproc/lur.pdf
· OECD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Preview United States,2005,http://www.oecd.org/dataoecd/6/28/35919474.pdf
· 纽约市,城市规划署 2008,http://www.nyc.gov/html/dcp/html/landusefacts/landusefactshome.shtml
· 运输署,加利福尼亚高速火车,2007,高速火车,http://www.fra.dot.gov/us/content/1187
·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the Interior,2000,Final Yosemite Plan,Yosemite National Park,http://www.nps.gov/archive/yose/planning/yvp/seis/index.html
在澳洲政府的国家层面,Commonwealth Law中除首者堪培拉(National Capital Development Commission Act 1975管辖)外,没有关于城市发展政策的条文。在行政层面,有National Charter of Integrated Land Use and Transport Planning,由运输部部长及规划部部长认可在2003年受到全国认受。澳洲所有州份、领土,以及联帮政府必须共同合作发展国家宪章。国家宪章旨在全国土地利用及运输规划上,由达到行政机构、管辖权、以到不同级别的政府都可达到更多的融合。国家宪章通过辨识全国性目标、建立一系列可利用的措施,以及突出协调不同级别政府于土地利用和运输规划上的重要性来达成目标。
在国家层面以下的州份及地区层面,各自有一套关于城市发展的法律。以下用新南韦尔斯、南澳及西澳州份的城市发展系统作例子来说明。
在新南韦尔斯,Environmental Planning and Assessment Act在1979年颁布,法案鼓励适当的管理、发展和保护自然及人工资源,同时促进一个更好的环境。法案亦鼓励不同级别的政府机构共同分担环境规划的发展和评估责任。在法案下,州份层面的环境规划政策、地区及地方环境规划需要由州份政府制定及公开予公众检阅。
南澳政府将规划的法律及策略融入地区规划内,在地方层面,发展大纲图内需附上详细的区域分界、地图及列明条例。其中,Development Act 1993及其附件Development Regulations 1993两份文件为规划及发展定下法律的框架,以及提出相关的法律条文。Development Act是南澳州议会关于规划及发展的核心条文,为规划及发展项目提供法律框架及其详细应用条文(包括应用于影响评估的流程)。Development Regulations则提出更多的详细资料来补充法案内容,而州长会时常更新章程(根据城市发展及规划局部长的意见)。
在西澳,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Act 2005重组及重新编写西澳Planning Commission Act 1985、Metropolitan Region Town Planning Scheme Act 1959、以及Town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Act 1928三条旧有而独立的法案。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Act 2005简化了规划过程,并且令用家更容易接近法案,从而在计划政策制定上提升连贯性及提高把握。法案令州份土地规划更有效及更高效率,并且促进土地的可持续使用和发展。
根据各州分不同的政策、行动、法例和不同阶段的策略性规划,城市规划实践起来或会有所不同。然而,一般的原则是相当相似的。
与城市发展相关的某些特定规划或会要求取得同意书或许可证,这视乎州份的规定。在法定范围以内的发展计划需向有关当局提出申请,有关当局会识别重要的社会、环境、经济问题在评估中作进一步研究,另外亦会提出研究指引。各个系统的评估方向或会有不同。在这个阶段,或会有公众参与评鉴申请提案。
其后,申请人需根据有关当局及公众的要求准备评估文件。完成后,文件会交予专家及公众咨询。
申请拟案及评估报告会经过评审,通常是由有关政府部门的部长审批,拟案或需就其提出的意见作出修改。部长会就申请的最后提案、评估报告及其它文件作出决定,批准或否决或有条件地批准申请都是可能的决定。有些州份允许申请人提出上诉,有些州份就不容许。然后,同意书或许可证会发予申请人,同意书或许可证或许会有限期,然然申请人可就经审批的条款执行其提出的计划。
在澳洲,National Strategy for Ecologically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1992)是认可的行政环境监督工具,它旨在将生态考虑融入政府政策及行动内。National Forest Policy Statement (NFPS) 1992引入全面地区性评估作为策略性环境评估工具,用于森林发展事务上。此两项法案现时仍在生效中。其后,策略性环境评估在环境保护及生物多样性法案1999下成为法定的评估方法。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Act 1999(EPBC Act)为澳洲议会提供一个保护澳洲环境的框架,包括澳洲的生物多样性、自然环境及文化上重要的地区。法案在2000年7月17日法定通过,它针对保护及促进濒临絶种物种和生态群落复元、以及保育重要地区以免衰落,从而建立了一系列的过程指引。EPBC Act建立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Regulations的应用,提供了对Commonwealth land及会对Commonwealth有影响的土地一系列活动发出的认可及许可证。
EPBC Act第十部份第146节中订明,关于政策、规划和方案的策略性环境评估过程是必要的。部长或同意对某项提议中的政策、规划和方案进行策略性环境评估,这能确保及早了解政策、规划和方案中的累积影响。环境评估的关键阶段包括:
· 处理申请
· 决议申请提案
· 决议评估方向
· 决议认可评估
· 认可评估后的措施。
颁布的EPBC Act,在澳洲联帮政府Commonwealth Law刊宪。EPBC Act取代了几项旧有法案,包括Environment Protection (Impact of Proposals) Act 1974。新法案着重提交环境影响评估及其程序,巩固了联邦政府对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决策角色。其中,此法案订明需要进行策略性环境评估的七个重要环境领域如下:
· 世界遗产遗址
· 国家文物地区
· 国际重要湿地 (统称为「拉姆萨尔湿地」,指在拉姆萨尔公约中列明的湿地)
· 国际濒临絶种物种及生态群落
· 季节性迁移物种
· 联邦海洋地区
· 核计划
法案的管辖权亦包括对联邦地区(指联邦政府拥有或由联邦政府或联邦政府机关出租的土地)有重大环境影响的活动,或由联邦专业行政机构执行的活动(即使其重要影响不属于以上列明的七个领域以内)。
国家层面以下为州份及地区层面,各州份均有其法律。例如新南韦尔斯的Environmental Planning and Assessment Act 1979、南澳州份的Development Act1993、以及西澳的Planning Development Act2005。如Commonwealth Law及州份法有分歧,以Commonwealth Law为准。
EPBC Act政策声明提供法案的实际应用指引,各级别必须跟随。声明协助申请人决定是否需要根据法案将申请拟案提交予澳洲政府环境及文物部门。法案政策声明包括:(i) 重大影响评估指引、(ii) 工业 (包括城市发展,但仍在草拟中)、(iii) 国际濒临絶种物种及生态群落、及(iv) 法案的实际应用及做法。
各州份政府需制订其州份关于策略性环境评估的指引或行政系统,例如南澳州份政府于2004年三月提出南澳策略性规划,此规划概述整个南澳州中期及长期的多方面发展方向(包括食水供应、基建等)。南澳策略性规划有两个主要角色,一为整个州份制订目标及准则,以评估州内计划进程;二为南澳州份政府、商界以至整个南澳小区提供规划大纲予以参考。南澳策略性规划审计委员会为一独立监察机构,为执行委员会内阁成员提供意见,以及根据目标、基线提出相称的指标和资源。
澳洲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流程在图7.4.1.1中显示。总括来说,澳洲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有以下几个阶段:
(i) 筛选审查
(ii) 订明范畴
部长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评估及认可评估的层次,部长有二十个工作天的时间处理申请及决定是否需要通过申请拟案,当中有十天时间为公众咨询期。
· 部长准备评估范围指引,需从以下列举的几个方向选择一个,以评估某样活动的相关影响:
· 认可的评估过程
· 初步评估的凭证
· 公开的环境报告
·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 公开咨询
(iii) 准备环境评估报告
申请人根据部长的指引和公众咨询所得的意见准备报告。
(iv) 咨询当局及公众
部长就有关的申请、评估方法的选择和提交环境评估报告后是否通过申请的决定向相关的联邦政府征询意见,其它部长提出的经济及社会方面的影响均需考虑。公众亦可就申请建议书、草拟的公开环境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如适用)、以及其它行政管员的疑问提出意见。
(v) 咨询后期
部长采纳意见后,根据EPBC Act第四章第九部份,决定是否通过申请。部长需在收到环境报告后三十个工作天内,或在收到委员会及公众咨询报告的四十个工作天内决定是否通过。部长需通知有关当局部长及公开有关资料给公众查阅。
除了法定的EPBC Act 1999外,并无其它行政/非法定的系统规管策略性环境性评估的建构。
图.7.4.1.1. EPBC Act流程 – 评估/决策是否通过
资料来源︰EPBC Act,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Process,http://www.environment.gov.au/epbc/publications/flowcharts.html
图7.4.1.2. EPBC Act流程 – 申请提案
资料来源︰ EPBC Act,Referral process,http://www.environment.gov.au/epbc/publications/flowcharts.html
表7.4.1.1. 澳洲的总结
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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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行动 |
National Charter of Integrated Land Use and Transport Planning |
|
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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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核/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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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制度 |
法定制度 |
评估类型 |
没有 |
策略性评估 |
实行制度 |
没有 |
法定 |
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没有 |
EPBC Act (1999) |
应用 |
没有 |
政策、计划与纲领 |
在国家层面的联邦政府内,虽然现正推行National Charter of Integrated Land Use and Transport Planning,但是Commonwealth Law中缺少城市规划政策。国家级以下的州份及地区层面,有关机构需制定其法案,对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各州份或有存在差异。
例子有新南韦尔斯州于1979年的Environmental Planning and Assessment Act、南澳州政府于1993年制定的Development Act、以及西澳政府于2005年的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Act。城市发展会受这些法案的规管。
EPBC Act的范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它主要着重天然资源及渔业,而对于城市规划的政策、规划及方案的着墨不多。同时,法案第146节给予部长太多自主处理权,故此令法案的肯定性及透明度大大降低。
数个澳洲州份对于发展规划采取策略性环境评估的方向或加入其元素,例如南澳策略性规划,是南澳州政府议会采取的非正式策略性环境评估,它制定规划及发展的架构及过程予以跟从。其余于国家层面及州份层面亦有数个规划及政策制定跟策略性环境评估相似的程序,故此,州份之间或会有不同的惯例。
例子1 |
悉尼西部Badgerys Creek 兴建内陆及国际机场 |
研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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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进行了一个关于在悉尼兴建第二个机场的可行性研究,研究中审查了扩建现有机场及于建议选址兴建新机埸的可行性。继而发表了针对悉尼兴建第二个机埸的策略性影响研究和环境影响报告,其中研究了三个可行的方案: 方案一:在联邦土地内兴建机场,机场有两条由东北至西南方向的跑道 方案二:跑道跟方案一提出的一样,但两条跑道之间的距离加大、全机场面积加大、及加一条横风跑道 方案三:在联邦土地内兴建两条由北至南的跑道,另加一条横风跑道,以及全机场面积加大 报告用这三个方案衍生的空中交通情况来评估不同的潜在影响。 |
研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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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兴建第二个机场会对附近引起各方面的影响,根据Environment Protection (Impact of Proposals) Act 1974,而作出评估影响研究。指引由澳洲环境局制定,并给予公众咨询,根据指引制定出草拟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环境评估报告中,其余数个方案关于增加现有机场的客流量及飞机数量也一拼考虑,每个选择的可行设计、分阶段实行、建筑和运作细节都在考虑之中,亦考虑了兴建机场对大都会、地区及地方规划、现有及未来土地利用等范畴的潜在影响。另外,以下的范畴也在研究范围之中: 环境影响:航空噪音(干扰睡眠及通讯) 噪音以外的其它影响:土地利用规划、气象、空气质素、水资源、居民健康、动植物、危机和风险、文化遗产、土地航空、视觉和景观、社会、累积影响 此外,评估也包括对机场建设、基础建设、机场运作、规划及土地利用、噪音、物理及生理、社会及经济影响等进行成本估计。然而,不是所有影响都能在准备环境评估报告的阶段被定量,要进一步的研究才能了解关于航空噪音、气象情况、空气质素、地质和土壤、植物和动物群落、危险和风险、原史和非原史文化遗产、社会经济、及视觉和景观的潜在影响。提案亦审查了累积影响和未来扩展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 草拟环境评估报告公开咨询公众。申请人亦准备了一份补充资料来响应收到的意见,在航空噪音、空气质素和动植物三方面作详细分析。 |
研究结果 |
长远来说,悉尼如要满足预期中的航空需求,新的机场设施是必要的。报告中根据各个环境议题的研究,未能在三个方案得出一个清楚的分野。三个方案在机场选址、航空噪音、空气质素、动植物、危机与风险、机场运作和成本的累积影响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没有一个方案被选取。研究报告中指出于Badgerys Creek兴建第二个机场的可行性最高。 |
例子2. |
Bradken Resources Pty有限公司扩建在Kiburn的铸造厂 |
研究描述 |
1949年以来,Bradken Resources Pty有限公司在Kilburn的Cromwell Road经营铸造厂,为当地采矿业提供金属制品的主要供货商。为配合南澳州分的采矿业及其它重型工程项目,此公司希望扩建铸造厂。提案选址在现有的铸造厂,计划升级现有建筑物及器材,包括新的熔化炉及扩建热处理器材。此计划被宣称为州份的主要发展。 |
研究程序 |
根据Development Act 1993的第146节,城市发展及规划局部长在2006年1月宣称此计划为主要发展,由于计划的经济重要性、投资及就业职位提供的规模、因货车及废气排放对附近小区构成的潜在影响等原因,部长相信计划需要正式的评估。此提案亦公告以公众咨询。 城市发展及规划局部长就主要发展排除数个元素,再于2006年4月公开颁布报告予公众检阅。根据颁布报告、主要发展专门小组提出的指引、以及公众的意见,申请人准备一份公众环境报告,于2007年2月提交予公众检阅。 申请人就公众和有关部门对公众的环境报告提出的意见作出响应,并于2007年12月公布。修改重点在环境问题上,如空气质素、噪音、暴雨水管理、地下水、土质、温室气体排放及能源效益等,另风险及危机管理亦是一重要议题。 |
研究结果 |
最后评估报告由部长审查,并有条件地批准。 |
· Barry Dalal-Clayton and Barry Sadler,2004,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A sourcebook and reference guide to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Earthscan OECD UNEP IIED,p.49’
·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A sourcebook and reference guide to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2004,http://www.iied.org/Gov/spa/documents/SEAbook/TitleContents_Oct04.pdf
· South Australian’s Strategic Plan 2007 - http://www.saplan.org.au/images/pdf/South_Australia_Strategic_Plan_2007.pdf
· South Australian’s Strategic Plan - http://www.saplan.org.au/component/option,com_frontpage/Itemid,1/
·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Act - http://www.environment.gov.au/epbc/index.html
·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Law - http://www.comlaw.gov.au/comlaw/comlaw.nsf/preview/sitemap?OpenDocument
· Government of South Australia – Planning SA - http://www.planning.sa.gov.au/index.cfm?objectId=BE2EB8B0-96B8-CC2B-6E1A9A27D634F9E5
· Department for Planning and Infrastructure – Government of Western Australia - http://www.dpi.wa.gov.au/cityregionalplanning/1688.asp
· Western Australian Planning Commission - http://www.wapc.wa.gov.au/Publications/State+planning+policies/default.aspx
· NSW legislation website - http://www.legislation.nsw.gov.au/viewtop/inforce/act+203+1979+FIRST+0+N/
· Foundry Expansion by Bradken Resources Pty Ltd at Kilburn - http://www.planning.sa.gov.au/index.cfm?objectId=28C64FF2-96B8-CC2B-669F4902C1452F56
· National Charter of Integrated Land Use and Transport Planning - http://www.atcouncil.gov.au/documents/ILUTP_charter.aspx
在Resource Management Act 颁布以前,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1977是新西兰最主要的城市发展法规。Resource Management Act是关于环境的核心条文,它强调并且合拼了用于土地及资源运用上的政策、规划及方案。Resource Management Act第三节概述在法案之下,关于土地、水、排放、及噪音等的责任及制约。
Resource Management Act阐明,区域、城市及地方议会,以及单一的管理机构均需要各自准备方案以管理其所属范围的环境,即准备地方和地区方案,不同级别的议会总共有八十五个。Resource Management Act第五节概述各样准则、政策声明,以及国家、地区及地方层面的方案。中央政府或会发表国家政策声明及厘订国家环境准则。根据Resource Management Act第五节,区域政策声明设定地区环境管理的基本方向。地区规划方案集中讲述环境中的特定部分,例如海岸、泥土、河流或空气。地方规划方案则着重土地和受污染的土地的运用及发展,并且制定用于管辖范围内土地运用上的政策和规条。某些在区内进行的活动或会需要从同意书签发机关(即地方/城市/区域议会)取得资源同意书方可进行。
除Resource Management Act外,尚有其它关于都市规划的方案,例如新西兰Urban Design Protocol是2003年政府推出的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rogramme of Action的其中一部份。虽然它没有法律效力,但它是中央以至地方政府、地产发展商及投资者、设计师、教育学院及其它机构自愿承诺的方案。方案旨在标志政府对优质都市设计的支持、促进学习及信息的交流,以及开创一个新的行动达致优质都市设计的目的。
Resource Management Act订明,如个人希望在某特定期间进行将会影响环境的活动,可向有关机构申请资源同意书。资源同意书相当于允许个人或机构采用或发展天然资源,共有五种,分别是:土地运用同意书、分支同意书、水资源许可证、排放许可证,及海岸许可证。
资源同意书取缔了早前法律授予的不同允许。所有资源同意书的申请者均需通过一样的程序,即首先准备环境影响评估。申请人应认清其需要的同意书种类,以及制定其计划对环境的影响评估并交同意书予签发机关。申请人或需解释是否已向受计划影响的人进行过咨询。某些计划拟案或需通知公众,这可给予小区人士参与考虑申请的机会及提出建议。
Resource Management Act鼓励公众参与及提供多个机会给公众向议会及资源同意书申请人反映他们的意见。当局亦欢迎公众就政策声明、计划拟案及议会提出的方案修改给予意见,而议会必须考虑所收到的意见。此外,议会通常会举行公开论坛,公众可藉以发表意见,而申请人在发表最后报告前亦必须考虑所有公众提出的意见。只有所有人的意见都经处理后,计划才可落实执行。
经批准的申请,议会可能订明条件,旨在减少计划对环境的影响。同时,议会在相信真实情况将比预计情况差的时候或会要求监察计划进行。资源同意书或会附有有效期限,希望要求延长期限的申请人需于有效期限前至少六个月前提出。
被否决的申请,申请人可正式向议会提出反对或向环境法庭提出上诉,环境法庭由环境法官及环境专员组成,专员需对地方政府、资源管理、环境科学、环境条约等有一定知识及经验。法庭会加强或推翻议会的决定。
新西兰没有正式设立策略性环境评估制度,使成为一个独立及专注的过程,然而它的特征在数条法例及政策上都反应出来。Resource Management Act1991中反映出策略性环境评估的原则及特征,而这些原则及特征在方案中特别地列明出来,并得到广泛认同。Resource Management Act中有三个范围,包含及反映出国际间使用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的特点:
· 有促进可持续资源管理的一般原则、作用及责任—这近似但并不等同环境可持续性;
· 为政策制定、规划及审批同意书提供一个基于结果的框架及方法,并符合或包含策略性环境评估以及环境影响评估的元素;
· 在分析政策及计划中有类似对于政策、方案及策略性文件(特别是Resource Management Act中第三十二节的要求)上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的特别要求
Resource Management Act的第五节「目的声明」中包含了可持续指令的条款,它在国际性文献中经常被引用作为目的及原则声明(节录自第五节):
「这个法案的目的是促进天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在这法案内,『可持续管理』意味对于天然资源的运用、发展和保护,并且其过程或其速度需足以满足市民及小区在社会、经济、文化、福利、健康及安全上供给他们的需要,同时:
1. 维持天然资源(矿物除外) 能满足后代可预计的及适当的需要的潜力;
2. 保障空气、水、泥土及生态,维持至能支持生命的容量;以及
3. 避免、补救及缓和任何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活动」
中央政府有准备国家级环境准则(第43及44节)及国家政策声明(第24节)的处理权,除了在第五十七节下列明关于1994年National Coastal Policy Statement,需在任何时刻都有最少一项政策声明存在。在Resource Management Act的订明下,其它的环境准则、其基于结果的方向及框架必须由有关的机构预备,但法案法实行后首十二年,没曾发表任何准则及声明。例如,直至2003年,政府在资源管理修定法案2003及2005中方提出国家空气质素环境准则及本地生物多样性国家政策声明。
Resource Management Act将大部份管理资源的责任给予地方政府,而地区政府的主要责任包括管理水及水体底部、控制污染物排放,以及运用地区性重要的土地的影响;地区政府主要负责控制土地运用,包括分支及河和湖面的控制,以及准备地区方案。
Resource Management Act的第三十二节规定部长或地方政府的责任,包括评估拟定的标准、政策声明或方案的宗旨和政策,另外要准备一份研究报告,作为与策略性环境评估同等的工具。部长亦要根据第三十二节的分析来厘定是否乎合,从而衡量其它宗旨为选择及确定法案的宗旨能否设实达到。
除了Resource Management Act,策略性环境评估没有被正式纳入政策及设计方案之中,不过,此方向的元素可在一系列需要策略性地研究环境问题的约定及工具之中。例如Environmental Act 1986订明,议会环境专员作为独立的特派员对调查环境政策及行政(包括Resource Management Act的表现)拥有广阔的权力。
Resource Management Act要求所有级别的议会准备需要经过公众咨询的方案。另外,申请发展可能要经过策略性环境评估的过程,包括透过准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取得资源同意书。其过程于以下阐述:
(i) 订明范畴
地方政府需要提交如何使用资源(例如水、空气、土地及海岸)的方案,地区政府负责地区方案,地方政府则负责地方方案。地方方案需和地区方案一致,而任何时间于每个地区均需有最少一个地方方案。地区及地方方案有以下功能:显示小区内有需要保护的资源,显示运用资源之前需要依从的规例,提供对于厌恶事物如噪音和臭味的指引,以及厘定需要申请资源同意书的活动的准则。
(ii) 咨询
于准备地区及地方方案拟案期间,地方政府或需咨询以下人士及机关:环境部长、可能受政策声明影响的皇室大臣、通过地方当局联络影响范围中的土著(即毛利人)、以及海滩和海床保育区委员会。
地区及地方方案拟案会公开通知曾提交意见的人士,而做出的决定亦会通知公众。
(iii) 准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图7.4.2.1.为流程表)
申请人如希望进行需要领取资源同意书的活动,需要准备一份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第一,要确认需要申请哪种同意书;第二,进行选址筛选;第三,向地区或地方议会进行关于活动的对话;第四,辨识活动会引致的影响;第五,将影响排序及阐述 (或需咨询专家) ;第六,复杂的申请需参与申请前会议;第七,申请人需复评活动拟案;第八,经受影响人士同意后再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定案,发表正式的申请。以上每一个步骤都有可能有公众的参与。
(iv) 处理资源同意书 (图7.4.2.2.为流程表)
发表申请以后,申请会交予议会决定是否通过,亦会通过公众咨询程序,申请人可能会被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数据。申请或许会给批准、否决或有条件地批准。如申请人希望提出上诉,可以向环境法庭提交申请,或在进一步否决以后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
除了Resource Management Act以后,策略性环境评估在其它政策或方案制定上并没有正式地应用。但策略性环境评估的元素在一系列需要策略性地研究环境问题的约定及工具之中均可找到。
图7.4.2.1. 准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过程
资料来源︰A Guide to Preparing a Basic Assessment of Environmental Effects -http://www.mfe.govt.nz/publications/rma/aee-guide-aug06/aee-guide-aug06.pdf
图7.4.2.2. 处理资源同意书—阶段及期限
注:
1. 如果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残缺不全或没有提供足够资料,委员会可以退回申请。(第88节(3条))
2. 如申请人被要求取得进一步资料,在收到要求的十五个工作天内,他们要提供数据、或书面通知议会他是否同意提供资料。如他们同意提供资料,议会会通知他们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提交。虽然如此,如申请人不反对,或对要求提交进一步资料作出上诉,他们需于申请人审诉前不少于十个工作天内提交资料(第92及92A节)。
资料来源︰A Guide to Preparing a Basic Assessment of Environmental Effects -http://www.mfe.govt.nz/publications/rma/aee-guide-aug06/aee-guide-aug06.pdf
表7.4.2.1. 新西兰的总结
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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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行动 |
Resource Management Act,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rogramme of Action,新西兰Urban Design Protoc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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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Resource Management Act1991及其修定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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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核/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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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 |
法定制度 |
评估类型 |
没有 |
环境影响评估 |
实行制度 |
没有 |
法定 |
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没有 |
Environmental Act,Resource Management Act |
应用 |
没有 |
政策、计划与纲领 |
Resource Management Act是首个法案用以规划新西兰人如何使用、发展或保护天然资源,它取代了多于二十条的主要法规,当中的天然资源以往由不同的法例规管,所以经常出现矛盾、重迭或不一致的情况。
Resource Management Act列出国家、地区和地方政府于区域规划上的角色及责任,同时它鼓励公众在不同阶段参与。指引清楚列明申请人申请、咨询及上诉的过程,过程是互动和高度透明的,这可确保顺畅的都市发展。
除法律系统以外,非法定协议如新西兰Urban Design Protocol在当地政府机关、地产发展商及投资者、设计师等都获得高度的认同。另外通过各种不同方式的公众谘诣过程,公众都乐于跟从政府可持续城市发展的方向。
虽然Resource Management Act的制定不是为了提供法定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机制,但是自法案施行以来,策略性环境评估的发展潜力就受到注目和受到提升。它显示了国际认同的环境及可持续发展的尺度。
Resource Management Act将大部份管理资源的责任给予地方政府机关,包括准备地方方案,这容许地方政府和市民主动地参与环境研究。
例子1 |
奥克兰城市发展策略2050 |
研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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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兰城市是新西兰内的主要发展地区,人口超过一百万。根据新西兰的标准,这区域的政治与行政系统比较复杂。在Resource Management Act底下,四个城市及三个地方议会负责管制土地运用,而奥克兰区域议会则负责制定地区政策声明来引导区内的天然资源规划及管理。虽然如此,没有一个政府机关负责协调土地及基础建设发展,所以因都市扩展及交通所带来的压力仍不断加剧。 在90年代尾,奥克兰区域发展论坛成立,作为一个协调的团体去讨论地区发展的议题。研究重点是建立长远的发展方向及地区至2050年的可持续发展策略计划,并旨在提升地区的可居住性、保护环境、以及确保适当的基础建设可落实执行。它是新西兰第一个同类型的策略计划,当中包含了策略性环境评估的原则。 |
研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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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策略计划用了三至四年时间准备,当中具备了丰富的技术理据及广泛的公开咨询。除了制成奥克兰至2050年的发展蓝图,另外亦发表了多方面的研究及报告。 关于环境、国家及天然资源限制、运输容量、基础建设、社会基础建设、发展管理技巧、就业地点、强化国家,及乡郊地区议题的报告都准备了。当中进行了当前进展评估、未来展望、草拟行动及工作程序。 研究包括两个阶段的公开咨询:第一阶段是与持份者及公众,以收集意见来后建立策略拟案,其后再进行第二阶段的咨询。 |
研究结果 |
2007年发表了第一个完整的地区发展策略计划的进展评估。奥克兰可持续性框架加强了发展策略的核心原则—一个设有更多种类的服务及建设,同时配备高质素的乘客运输交通网络的更紧密居住格局。另外,在支持策略及规划、法律及管治上也获得重大进展,更建构了一个紧密都市居住环境的强大市场。同时,亦倡议了一系列关于发展及试行鼓励优质居住、强化商业、及大型市区重建的行动。 |
例子2. |
怀卡托区域方案 |
研究描述 |
怀卡托区域议会根据Resource Management Act1991建立出怀卡托地区方案,旨在提供关于怀卡托区域的自然资源运用、发展及保护的方向。 方案包括了怀卡托区域内的水、河床及湖底、土地及泥土、空气及地热资源的策略性规划,这五个单元在90年代中期得到深入的探讨。研究持续了数年,当中不少研究文件及报告都予以公众咨询,在过程中亦有不断的回顾。 |
研究程序 |
方案并没有论及地区内所有资源管理的议题,当问题出现便需要作出回顾。方案拟案中有五个关于水、河床及湖底、土地及泥土、空气及地热资源的单元,每个单元都占了一章节的篇幅,当中备有详细的议题声明、目标、相关的政策及指引、实行方法、预计环境结果、监察选择及其它相关环境问题。 通过仔细的文献回顾、选址筛选及咨询专家、公众,研究结果在「预计环境结果」的章节下发表。它详述了因根据法案的目标及政策而管理问题所预计会引至的环境结果;而预计环境结果是因执行某一政策或方法而引起对于环境的结果。 建立怀卡托区域方案引入了公开咨询的过程。在发展过程中,1996年10月发表了方案拟案及方向文件,1997年发表了方案提纲,1997年12月发表了方案咨询拟案。发表这些文件可令对怀卡托区域的天然资源管理有兴趣的公众有机会提出意见,同时对方案作出贡献。 |
研究结果 |
· Barry Dalal-Clayton and Barry Sadler,2004,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A sourcebook and reference guide to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Earthscan OECD UNEP IIED,p.79-80,83-84’
· Resource Management Amendment Act 2005 http://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05/0087/latest/DLM359902.html
· A Guide to Preparing a Basic Assessment of Environmental Effects http://www.mfe.govt.nz/publications/rma/aee-guide-aug06/aee-guide-aug06.pdf
· New Zealand’s Resource Management Act (1991) http://www.unescap.org/drpad/vc/conference/bg_nz_125_nzr.htm
· An Everyday Guide to the Resource Management Act Series http://www.mfe.govt.nz/publications/rma/everyday/index.html
· Auckland Regional Council,Regional Growth Strategy http://www.arc.govt.nz/plans/regional-strategies/regional-growth-strategy.cfm
· Environment Waikato Land and Soil http://www.ew.govt.nz/enviroinfo/land/index.htm
世界银行(下称银行)有一个市区使命及总体策略目标,「向城市及市镇推广,承谘推行可持续性发展—尤其是改善贫困人士的生活及推动平等—同时促进整个国家的进步」。银行营运城市发展的策略包括居住性、竞争力、良好统治及管理、及银行可资助性承诺。银行在城市发展单位上以领导者或财政活动的合作伙伴的角色出现。银行选择性地向城市提供支持,包括为客户制定合适的政策。
实际情况下,银行项目及活动是由Operational Policies (OPs) 监管,为确保项目合乎经济、金融、社会及环境的要求。在内部,世界银行亦发展出银行程序(BPs) 说明员工应如何实行OPs定立的政策。
城市发展没有指定的Operational Policies,但世界银行发展政策借款评估于2004年8月起实行的发展政策借贷(DPL)采用了Ops/BP 8.60。政策一致地适用于所有发展政策借款评估,它取代了先前不同类型的借款指引及政策。因此,DPL能覆盖的借款国家的城市发展政策必须依照OP/BP 8.60。 这政策目的是帮助借款国家达至可持续地减少贫困,这透过推广增长及提升安稳及增加贫困人士收入的政策及制度行动的方案。政策之下,银行需要确认获行动支持的特定的国家政策有没有带来重大的影响。
另外,世界银行在90年代末发展环境及社会保护的政策,目的是防止及缓解发展程序产生过度危害人类及环境的影响。政策为银行及借款方的工作人员在确认、拟备及实施方案及项目提供指引。所有城市发展项目借款必须跟从这保护政策,保护政策包括环境评鉴及专为天然栖息地、森林、害虫管理、文化财产、非自愿的安置、土著居民、水坝安全、国际航道项目及争议地方项目的设计的特别保护政策。
世界银行签发的城市发展政策借款中,采用了OP/BP 8.69及一般评核手法概述如下︰
银行借贷的每项建议发展政策的营运中,银行会拟备活动文件,描述及评价营运。活动文件说明拟备营运主要应用的分析工作及显示如何与建议的DPL运作连系。
银行建议借款国家咨询及让国家重要的决策者参与制定国家发展策略的程序。银行工作人员在活动文件描述国家咨询的安排及有关营运的参与,及在制定国家发展策略采用参与程序的结果。
银行进行的有关分析工作会公开,分析尤其包括贫困及社会影响及环境方面的问题(包括天然资源方面),这是银行公开政策的咨询程序其中之一。
执行董事接纳活动文件后,方案文件的数据都会向公众公开。另外,除非执行董事另行决定,发展政策的信件会向众公开,内容是借款国家采用实施政策的详细措施及尝试的体制改革。
借款方有责任管理发展政策运行影响发展效率的营运风险。银行独立地确认活动的财政及非财政风险(包括环境风险) 及确保营运包括适当的缓解措施及可监测的指标以应负机会大的风险。
城市发展借款项目采用的保护政策,内容会包含OP 4.01所叙述的环境及社会评估程序。详细的评核方法请参考第 4.5.1.2B部份。
世界银行没有法定的制度进行策略性环境评估。
银行没有特别就客户国家的土地用途规划要求进行策略性环境评估。不过,为符合银行政策,客户却会被要求进行策略性环境评估,或更具体的区域环境评估;这亦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技术支持。
正如前一部份提及,银行引进的保护政策(包括环境评估政策)。环境评估政策在1989年称Operational Directive (OD) 4.01。政策于1990年转化成新的格式:业务政策/银行程序 (OP/BP 4.01)。近期更在2007年3月更新,以反映表现新政策的颁布。OP/BP 4.01列明,借款国家需要进行策略、政策、规划、活动的行业或区域环境评估及一系列特别区域/行业的项目的行政要求。世界银行于2001年采用的环境策略亦视策略性环境评估为把环境融合在早期行业决策及规划程序的重要的方法,及作为一个有力的承诺以推广把策略性环境评估作为可持续性发展的工具。2004年8月,最新的发展政策借款,OP/BP 8.6,亦着重早期的分析工作如策略性环境评估。
当行业环境评估能够触及早期项目决策阶段的程序,区域环境评估(例如︰为市区,江河流域,沿海地区,或省) 覆盖物理地区能更加全面地作评估,安排时间表及分析内容。
针对保护政策,环境评估考虑以下自然环境因素:
· 自然环境 (包括空气,水及土地);
· 人类健康及安全;
· 社会方面的问题 (包括非自愿的移民安置,物理文化财产及土著居民);及
· 跨国及全球环境方面的问题(包括气候转变,臭氧层消耗物质,对生物多样性的坏影响)。
在政策展望方面,OP/BP 8.60—发展政府借款为发展政策提供环境因素的考虑,以帮助借款国家推动增长及有效资源分配(即是可以包括城市发展政策)。
世界银行亦发展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ourcebook and Updates,以提供特定的环境评估数据及为环境评估专家、银行及借款国家提供讨论的基础。
世界银行没有法定的制度进行策略性环境评估。
由于OP 4.01列明,银行在决定借款前,需依照全面的环境影响程序。一般的环境评估次序如下:
环境审核
根据建议的项目类别、位置、敏感度及规模,以及潜在影响的性质及程度,银行的专责小组将项目分为下列四个类别其中之一:
· 类别A︰很可能导致重大敏感 、多样、难以预测的不良环境影响。这些影响地区可能不限于项目地点及工程设施。借款方需要编写一份适当的综合行业或区域环境评估。
· 类别B︰很可能导致潜在不良环境影响,但影响不如类别A严重。这些影响仅限于项目地点。借款方需要进行环境评估,发现及结果应在项目评估文件及项目讯息文件中描述,而环境评估的范围较类别A窄。
· 类别C︰很可能导致轻微或没有不良环境影响。不需要作进一步的环境评估工作。
· 类别FI︰涉及透过金融中介的银行基金投资。子项目可能导致不良的环境影响。
若果项目有更改或拟备项目期间发现新的数据,项目可能需要分类。
拟备环境评估
专责小组与借款方商讨环境评估的范围及程序、排期及环境评估报告草案。专责小组亦协助借款方发展环境评估的工作大纲。除类别A的项目,借款方有责任就建议的银行支助营运进行环境评估。就类别A的项目,借款方应聘用独立的、隶属项目的环评专家来做环境评估。
视乎项目的类型,一系列的手段能够达至环境评估的要求。这包括环境影响评估、区域或行业的环境评估、环境减缓、危害评估、及环境管理计划。环境评估按适当的情况,采用一或多个手段或元素。
环境评估评核项目影响区域的潜在的环境风险及影响,测试项目替代方案,确认项目筛选、选址、规划、设计及实施的途径。实施途径包括预防、减少、控制或补偿不良环境影响及加强正面的影响;及包括缓解控件目实施导致的不良环境影响。在一切可行的情况下世界银行鼓励先预防后控制或实行补偿措施。
环境报告是必须的,而内容是有差异的,视乎评估手段的类别。OP 4.01-Annex B提供了类别A的环境评估报告的标准内容。
审阅及公开
所有申请融资的类别A及B项目,需要咨询受影响的团体及当地非政府组织,并充分考虑他们的意见。对类别A的项目,借款方应至少咨询这些团体两次。(a)第一次是在环境评估分类后不久,但在环境评估工作大纲最后完成之前; (b) 第二次是在环境评估报告初稿完成之后。另外,借款方应该在整个项目实际过程中根据需要时常咨询这些团体,以解决影响他们的与环境评估有关的问题。环境评估报告初稿必须在受影响团体和当地非政府组织易于接近的公共场所公开。
对高风险、受争议、对环境影响严重及广泛的类别A项目,借款方一般应聘请一个独立的由国际公认的环境专家组成的顾问小组,对与环境评估相关的各个方面提供专业意见。
实施
项目实行期间,借款方应报告(a)与世界银行形成共识的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这些措施是以环境评估的调查结果及结论为基础的,这包括在项目文件中有关任何环境管理规划的实施;(b)控制措施的情况;(c) 监测规划的结果。
监管及评核
以环境评估的结果和建议为基础,世界银行评核环境评估报告、项目缓解的计划及机构能力。
图 7.5.1.1. 环境评估总体程序流程表
表7.5.1.1. 世界银行的总结
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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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行动 |
业务政策 /银行程序 (OP/BP 8.60) 保护政策︰OP/BP 4.01,OP 4.04,OP/BP 4.36,OP 4.09,OP/BP 4.11,OP 4.12,OP/BP 4.10,OP 4.37,OP/BP 7.50,OP/BP 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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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发展政策借款优良手法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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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核/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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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 |
法定制度 |
评估类型 |
业务政策/银行程序(OP/BP 4.01); 业务政策/银行程序(OP/BP 8.60) |
没有 |
实行制度 |
行政系统 |
没有 |
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策略性环境评估 |
没有 |
应用 |
政策、计划与纲领 |
没有 |
虽然城市发展没有指定世界银行业务政策,但世界银行的发展政策借款发展出保护政策及业务政策/银行程序 (OP/BP) 8.60,发展政策借款是作行业、区域活动及规划发展政策的一般借款评估行政管理。因此城市发展项目、规划及政策的财政支持需要通过详细的财政及非财政 (环境及社会方面) 评估及评核。
不同埋国家或城市,世界银行是向借款方提供借款以改善它们的区域环境及减少贫困的一个组织。因此,只有行政制度被采用而非法定或非法定制度。
银行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方面,它是一个对银行借款方的行政的要求,以实施OP/BP4.01下的政策、规划及活动的环境评估。所有行业及区域项目,包括城市发展,必须依照OP/BP 4.01列出的程序。一般而言,一个初步的项目分类需要实施以确认它属于哪一项,及确定之后的决策程序。建议草案分为4个类别,分别是清楚说明的类别A,B,C 及F1。类别A及B分指那些很可能导致重大及微小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议。两个类别都必须进行环境评估,不过类别A需要进行一个更深入的分析。
例子1 |
马拉维︰小区为本的乡郊土地发展项目 |
研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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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4年四月,世界银行认可一个在马拉维的小区为本的乡郊土地发展项目。项目标透过实施分散、社会为本及自愿的手法,改造马拉维南部4个试验地区 (马钦加县、曼戈切县、姆兰杰县及蒂约罗县),以增加大约15,000至20,000户贫困家庭的收入。项目总支出估计相等于US$28,750,000,,而银行会支助约US$24,000,000。政府及受益小区会承担余下的US$4,800,000。项目所需时间为五年。 完素: 土地征用及农地发展 土地施政(交易, 处理业权及立法) 潜能建立 活动管理,及监测及评核 |
研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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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穷在马拉维非常严重及深厚︰约总人口60%的人生活在贫穷线之下。农业提供85%的工作,但土地分布非常不平均,同时需对水土流失及乡郊的压力。因为马加维政府提出一个土地改造项目。参考过住的经验,世界银行收集推行分散、社会为本及自愿手法的土地改造基金的重要经验。 项目中的改造土地手法包括︰社会自愿土地征用;农土发展,包括取得必须的咨询服务及基本输入;及土地施政 (管理、处理业权、土地业权注册) 在拟备工作前,世界银行评核项目及将项目列入类别B (即是需要进行部份环境评鉴). 根据它们的评核项目没有出现任何重要的需要保护事情,因为净社会及环境影响都是正面的。基于项目的规模及性质,唯一触及到的保护措施是环境评估OP 4.01及害虫管理 OP 4.09。 环境评估需要进行,因为环境问题被确认。环境评估中确认的某些负面的影响是︰移居地方的植被及生物多样性流失;水资源受排出的化学物质污染。为遵守环境评估 (OP 4.01),一个环境管理计划需要推行及成为项目支助的一部份,这包括: 环境及社会审核及核讨程序(ESSRP); 害虫管理计划(PMP); 监测及评核(M&E);及 加强机构以进行长期发展及城市规划及处理不断上升的争执。 同时害虫管理计划(PMP)会与环境管理计划(EMP)一拼进行,以遵守OP 4.09 公众咨询 主要的决策者,包括贫穷的乡郊小区,财产拥有人,非政府团体、技术官员,会及将会在项目早期的阶段、拟备工作、实施及评核期间被咨询。例如,确认世界银行环境及社会问题保护政策下的重要问题及缓和措施的综合的保护数据,会向公众公开。银行亦于2003年11月对策略性环境评估作出检讨及公开作公众检讨。 拟备阶段后,银行会检讨项目财政及非财政(环境及社会方面)的情况,及在2004年3月拟备项目评价文件。 |
研究结果 |
在2007年,项目显着地改善家庭的生活质素,生活重新安顿,人民能够种植及收割比住更多的农作物。最后项目达成它的的目标,,项目透过实行分散、社会为本及自愿的手法改造土地,成功增加了马拉维南部4个试验地区15,000房乡郊家庭的收入。项目会在2009年完成。 |
例子2. |
柬埔寨︰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土地分配 |
研究描述 |
因为土地评估上相当大的压力,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土地分配(LASED)项目透过分配土地及提供支持服务及公共建设,支持实行柬埔寨皇家政府的Social Land Concessions (SLC)活动,以改善没有土地及土地贫瘠人民的生活。项目会在三个省实行︰柬埔寨的Kratic,Kampong Cham,及Kampong Thom 。估计的项目总支出相等于US$13,000,000,当中银行会支助约US$11,500,000。政府及德国的BMZ会承担余下的US$1,500,000。项目的目的是改善确认程序及将使用土地权利分配给合资格的、贫穷的及原先没有土地的或只有贫瘠土地的人,而这些人是透过一个透明度高及调配适当的程序挑选的。这主要有4个完素: 1. 小区为本的Social Land Concession (SLC) 计划及土地分配; 2. 乡郊发展服务及在SLC地方的投资; 3. SLCs可持续及透明度高的活动发展;及 4. 项目执行 |
研究程序 |
在项目准备阶段,世界银行评估项目,亦依据预计农用土地发展导致的潜在影响的的性质和规模,将项目列为类别B项目 (即是需要进行部份环境评估)。提出建议的评估确认出保护的问题及影响。 环境评估及施行保护方针采用一个较正常银行项目特别的手法。代替评估整脏影响的设计以及计划缓和及监测,项目每一SLC的环境评估都会综合的社会层次的规划手法,因此土地用途规划的程序 、承载能力及为生活的土地发展都促成可持续的土地用途,同时减少负面的环境影响。2007年12月公布的环境评估(EA)-环境管理计划(EMP)发展环境评估及环境管理计划及总括涉嫌环境及社会文化的基层问题。 (1) SLC内及附近地区的功能林地、重要栖息地及生态走廊的流失及破坏; (2)欠佳的选址或不适当及/或过量的土地使用令泥土及水资源质素下降及导致选址潜在的遗弃; (3) 未爆的军械及 地雷; (4) 文化遗产及选迹的破坏 (5) 土著小区及其它宝贵群体的欠佳社会规划;及 (6) 乡郊公共建设投资直接及间接的影响 可是评估作出的结论是潜在的负面影响是局部的及局限于工程选址,这些影响能够缓和及控制,而从整体及个别活动而言,社会及经济发展项目的土地分配带出的正面影响能够作出平均。 在两年的拟备工作期间,LASED项目进行了标准通知程序,包括在世界银行的网页公布。另外,不同决策者及团体举行了会议及专题研讨会。2008年3月向公众公布了综合的保护数据,数据能确认世界银行环境及社会保护政策下的重要问题及缓和措施。 项目准备在2008年财政年度期间审批及在2009年财政年度开始时实际。 |
研究结果 |
项目在2013年完成。项目预计协助20个小区内约3000户没有土地的家庭推行可持续性乡效生活。 |
· Cities in Transition︰A Strategic View of Urban and Local Government Issues (2000),http://web.worldbank.org/WBSITE/EXTERNAL/TOPICS/EXTURBANDEVELOPMENT/0,,contentMDK:20158153~isCURL:Y~menuPK:337186~pagePK:148956~piPK:216618~theSitePK:337178,00.html
· OP 8.60 Development Policy Lending (2004),http://go.worldbank.org/G5W42NDMO0
· OP 4.01 –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http://go.worldbank.org/K7F3DCUDD0
· OP 4.01 (Chinese) –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http://wbln0018.worldbank.org/html/eswwebsite.nsf/BillboardPictures/OP401Chinese/$FILE/OP401Chinese.pdf
· Regional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1996),http://siteresources.worldbank.org/INTSAFEPOL/1142947-1116495579739/20507383/Update15RegionalEnvironmentalAssessmentJune1996.pdf
· Envrionment Strategy Document (2001),http://web.worldbank.org/WBSITE/EXTERNAL/TOPICS/ENVIRONMENT/0,,contentMDK:20123152~menuPK:281634~pagePK:148956~piPK:216618~theSitePK:244381,00.html
· Safeguard Policies http://go.worldbank.org/WTA1ODE7T0
· Malawi︰Community-Based Rural Land Development Project,Project ID︰P075247 (2004-ongoing) http://web.worldbank.org/external/projects/main?pagePK=64283627&piPK=64290415&theSitePK=40941&menuPK=228424&Projectid=P075247
· Cambodia︰Land Allocation for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Project ID︰P084787 (2007-ongoing) http://web.worldbank.org/external/projects/main?pagePK=64312881&piPK=64302848&theSitePK=40941&Projectid=P084787
在过去50年,亚洲蓬勃的经济增长令该区都市化有所增长。在2020年,亚洲都市化的程度会达至50%。
亚洲的高度都市化代表着一个愈来愈大的挑战,因为都市化的速度超于房屋及服务的供应。这导致在1999年亚洲发展银行(ADB)Urban Sector Strategy的制定。它的目的是提供发展成员国家(DMC)市区策略的框架及ADB在该地区行动的指引。策划强调4个营运目标,分别是 (i)达到市区最大的经济效率,(ii) 减少市区贫穷,(iii) 改善生活质素,及 (iv) 达至市区发展更可持续的模式。
这些目标是透过以下各点达成︰(i) 推广良好的市区管理模式,(ii) 改善市区管理,(iii) 使财政资源流动化,(iv) 减少市区贫穷,及(v) 应付市区发展分部 (综合城市发展项目;水的供应,卫生,固体废物管理;运输及房屋)。
实行上,ADB项目及活动是由Operation Manuals (OM)下编组的营运政策所管理。ADB的营运政策,又被称为银行政策,是简明扼要的,并依从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Asian Development Bank的集中声明、亚洲发展基金的条例、Ordinary and Special Operations 的条例,及Board of Directors 采用的营运政策。OM亦包括Operational Procedures(OPs),它详细说明程序上的要求及实施政策的指引。而OP没有特定的银行政策管理市区发展。 这视乎城市发展项目的类别。多个OM部份将监管Urban Sector Strategy,如市区管理、减少贫穷及反贪污的条例。所以ADB的市区发展项目是与Urban Sector Strategy 紧密连系。
对所有由ADB协助的借贷经费项目(包括城市发展项目),ADB采用Operations Manuals 第22条, 于2002年发布的Project Performance Management System (PPMS)。一般的评核手法概述如下︰
PPMS包括5个组成部份︰(i)项目(合理的)框架; (ii) 项目工作报告; (iii)项目完成报告; (iv) 项目工作审核报告,及有限数目的情况,影响评核研究; 及 (v) 借款人监测及评核 (在中央,营运及实施机关层次)。
项目架构的用途是改善起初阶段的项目的质素,它透过(i) 确认主要的决策者及它们的利益、 (ii) 分析问题的原因及影响、 (iii) 具体说明实践目的之方式及目标,(iv) 评估替代方案的手法及(v) 选取较好的选择。此外,它亦为PPMS净余的阶段定立基础。
受OM第22条管制,所有项目的分支或resident mission是ADB在不同国家的联系机关,并拟备项目工作报告,其记录了实施进度及达成发展目标的进度。 区域部门最少每季召开一次会议,以检讨整体项目工作。营运副主席审核进行中的区域性及全国性营运活动情况及最少每季一次的营运检讨会议中的文件。最后,管理委员会每季讨论营运检讨会议的调查结果。
项目完成报告是由营运机关及ADB各自拟备。负责履行及监督项目的单位会就项目的目标及项目框架中使用的指标作评估工作。项目完成报告作出检讨及就政府或ADB跟进行动作出建议。所有项目完成报告必须要在项目/活动完成后12-24个月内完成。对于私营界别营运,项目完成报告必须在确定总收入及收到已审查的12个月营运投资财政报告单后最少18个月内完成。调查结果有利国家策略及活动(CSP)的发展。CSP是监测国家环境工作的基础及促进个别ADB资助项目后期的环境评估。
项目工作审核报告包含营运评核部门对被筛选的项目样本作独立评核,这一般会在项目完成后3至5年当发展项目影响变得明确后进行。调查结果会对CSP发展及新项目制定作出帮助。
由中央部门、营运及实施机关对于ADB协助项目的监测及评核,为项目工作报告、项目完成报告及项目工作审核报告提供内容。
ADB城市发展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没有一套法定的制度。
ADB对DMCs城市规划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没有指定要求。环境政策为所有ADB整体的营运定立环境工作事项。
基于ADB的减少贫穷策略及长远策略框架2001-2015,ADB的环境政策于2002年颁布,以确认环境可持续性,因为这是消灭贫穷及帮助经济增长的前提。政策把环境问题与所有亚洲发展银行在DMCs的营运项目合并。ADB要求所有其参于的项目有 (i) 国家策略及活动的环境分析;(ii) 项目借款、活动借款及部分借款的环境评估;(iii) 遵照借款环境要求的监测及评核; 及(iv) 获得环境责任的程序实施(对ADB营运)。 环境政策及OM 第20条︰Environmental Considerations in ADB Operations和 环境评估指引, 都有提供所有环境评估的一般要求。
国家环境分析
作为国家策略及活动 (CSP) 分析 的中心部份,国家环境分析是定期拟备,以强调DMS发展策略最迫切的环境问题及ADB帮助消除这些环境影响的角色。
根据环境评估指引第4部份,一个国家环境分析应该包括:
· 描述环境及天然资源在经济方面的角色;
· 确认DMCs跟发展策略直接有关的环境事宜、问题、限制及机会;
· 对环境及天气数据管理的制度分析;
· 检讨国家关于环境事宜的纪录;
· 环境指引及监测要求
· ADB分区策略及工作活动的概览,及ADB策略及工作活动与政府、国家营运中对应及多方的资助机关之间的连系。
· 对优先及没有资助的环境项目(如有)提出技术及财政支持的需要;
· CSP的环境结果评估; 及
· 确保CSP环境可持续性的建议。
项目筹备技术协调及借款的环境要求:
ADB跟从所有借款及投资项目环境评估指引指定的程序。ADB环境评估的程序在确认潜在ADB资助项目已开始和包括ADB、合作资助者或政府。程序的描述如下︰
分类
为确定环境评估要求,所有借款及投资都会依照它们的环境类别作出分类。
区域部门使用快速环境评估(REA),这包括参考ADB以住知识及经验的分区指定列表。列表应付(i) 项目地方环境资源的敏感性及受影响性,及 (ii) 项目导致的潜在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事项。这总共有4个类别。
类别A︰潜在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这需要EIA以确认出重大的影响。
类别B︰项目被裁定有一些不良环境影响,但程度及重要性较类别A项目少。这需要初步环境测试,以确定重大环境影响是否要求环境影响评估。如果并不需要环境影响评估,初步环境测试会视作最终的环境评估报告。
类别 C︰项目不大可能有不良环境影响。这不需要环境影响评估及初步环境测试,虽然环境牵涉的问题仍然会作检讨。
类别F1︰若项目涉及财政中介的借贷或财政中介的股权投资,项目将被分类为F1。财政中介必需采用环境管理系统,除非所有项目分支都不会导致重大影响。财政中介的借贷或股权投资的环境影响评估是必需执行的。财政中介机构和其环境管理体系的尽职调查是必需的,除非是涉及小额贷款的只有轻微的环境影响的项目。小额贷款的项目,多数是小额信贷,将被视为类别C处理;
类别F1的环境评估跟贷款项目相似,并且亚洲发展银行对公众参与,信息披露,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盘点的要求也会被应用。
环保类别是依据最敏感的组成部份。若果项目其中一部份很可能导致重大不良环境影响,项目的其它部份将不会被评核,而整个项目会被分类为类别A。
分类需要区域部门署长、区域及可持续发展部门环境及社会防卫分支以及监察官员主席之间的协议。由于分类是持续进行的程序,在监察官员主席批准下,环境分类可以被改变。
界定范畴
在很多项目、项目筹备是由ADB Project Preparation Technical Assistance Fact-finding Mission所协助的。该组织评估环境政策、管理系统及营业机构的能力,以及确定有否需要加强制度。在适当的时候,组织会公开项目数据以征求受影响团体及当地非政府组织的意见。
组织的调查结果帮助拟备Terms of Reference(TOR)草案,草案定下借款人进行的环境评估的范畴。最终环境影响评估/初步环境测试的TOR需要获营运机关及国家环境机关的讨论或同意。
环境评估(EA)报告
借款人拟备类别A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项目B的初步环境测试。它们亦拟备环境影响评估概述(SEIA)或初步环境测试概述(SIEE)以说明环境影响评估及初步环境测试相对的调查结果。
活动借款的环保评估报告格式各有不同,视乎借款的形式。但是,所有都包括描述借款指定政策活动的环境后果及缓和措施矩阵。对于行业借款,报告会包括在实施时等待批核的项目分支的环境评估制度安排及程序的描述。
对于类别A及B项目,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Plans and Loans Covenants的发展是环境评估程序的一部份。环境管理规划勾画出特定缓和措施、包括预算要求。Loan Covenant包括特定环境契约,它描述包括环境管理规划的环境要求。对于类别F1项目,环境评估报告会包括财政中介将会采用的环境管理系统的描述。
公众咨询
公众咨询在环境评估程序中被强制要求实施。环境评估指引第X部份提供咨询受影响人士及提供数据索取的途径的指引。
对于类别A及类别B的项目,借款者必须咨询受建议项目影响的团体及当地非政府组织。咨询必须尽早进行,因而令受影响团体的意见能够在项目及缓和措施设计阶段被列入考虑之中。咨询的程序会在项目实施期间继续进行,因而对任可产生的环境问题作出反应。
就类别A项目,借款人会确保进行最少两次咨询︰(I) 在环境影响评估实地工作早期阶段进行一次; 及(II) 在环境影响评估完成时及在ADB批核借款前进行另一次。咨询的程序需要以书面形式在环境影响评估及环境影响评估概述中列出。
类别C项目没有需要进行公众咨询,因为不用进行环境评估。类别F1项目,会应用类别 A和类别B项目的公众咨询的要求,视乎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程度而定。
若果公众咨询已在ADB进行投资前完成,ADB及其它赞助者将会同意一个补充公众咨询及公开资料活动以符合OM第20条的要求。
公开资料
ADB项目的环境评估报告可以供受影响团体及普罗大众索取。环境影响评估概述或初步环境测试概述则要供全球查阅,透过贮藏图书馆系统及ADB网址。而整份环境影响评估或初步环境测试报告会因应要求公开。ADB的120天条例要求环境影响评估概述及初步环境测试概述,都会在ADB的董事局考虑借款及有关案件前120天,及许可项目范畴或项目分支的重大改变前120天,向公众公开。这条例适用于所有公共及私营界别借款。
为促进公众咨询,借款人会依照咨询对像提供相应形式及语言的环境问题数据。
实施及监督
项目实施在借款公布有效后开始,项目实施包括筹备详尽工程设计及投标文件、兴建项目设施、进行选址的实体发展、测试及委托项目设施及获取原料。
对于类别A及类别B项目,初步观察工作应遵守环境契约。另外,环境评估的调查结果及建议必须与项目行政备忘录(一份包括项目数据数据以供借款人、营运机关、实施机关及ADB监测项目和评核的文件)、详尽工程设计及投标文件。
ADB定期监测及评核环境管理规划的效率;任可不足会尽快更正。在检讨期间,ADB检讨营运机关环境管理规划的进度及工作。若情况需要,会成立独立专门小组以进行检讨的工作。在中期检讨,项目会进行环境工作的主要检讨。
项目完成及后期评核
负责的区域部门在为项目/活动完成报告中记叙项目实际环境影响及环境管理规划的成功程度。
报告包括:
· 项目环境方面(直至完成)的简约历史
· 关于环境管理规划及环境借款契约的实施的评核
· 营运机关工作的评估
对于选取的项目,亚洲发展银行的营运评核部门会拟备项目/活动工作审核报告以分析环境管理规划达成它预期目标的效率。亚洲发展银行营业评核部门只会选取完成的公共及私营界别项目/活动进行独立评核。项目完成报告会向公众公开及被独立评核的项目会用分层随机的方法选取。营业评核部门也会评核项目/活动完成是否充实和全面。
图 7.5.2.1. 环境影响评估的程序流程图
表 7.5.2.1. 亚洲发展银行总结表
城市发展政策及工作 |
||
政策及行动 |
Urban Sector Strategy Bank Policy |
|
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
Operations Procedures(OP) Operations Manual(OM)第22条︰Project Performance Management System(PPMS) |
|
环境评核及策略性环境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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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
法定 |
评核类别 |
策略性环境评估 |
没有 |
要求制度 |
行政制度 |
没有 |
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环境政策 Operations Manual(OM)第20条︰Environmental Considerations in ADB Operations 环境评估指引 |
没有 |
应用 |
所有借款及投资项目 |
没有 |
市区界别,不同于其它传统界别,它横跨多个发展目标包括减少贫穷、生活质素、性别及发展、及市区统治。一个市区发展项目可以触及ADB Operations Manual多个部份。因此ADB没有个别政策管理城市发展项目。但是ADB采用全面的Project Performance Management System(PPMS)以评核及监察项目进度。系统涉及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及评估成果。在项目完成后,ADB及营运机关需要提交项目完成报告。营运评核部门会对市区发展项目样本进行独立评估。
不同于国家,ADB是一个国际机构,它提供借款、技术支持、补助金、指引及资讷给成员国的借款方,以减少贫穷及改善人民的生活质素。因此,只有行政制度被采用,而没有法定或非法定的制度。
在环境政策及Operations Manual第20条︰ADB营运的环境考虑,ADB把环境考虑与它所有营运合并。在ADB活动中所有类型的借款及投资的环境重要性,都在国家的环境分析及环境评估中说明。
国家环境分析促进发展中成员国在环境限制、需要及机会的决策。所有借款及投资的环境评估都依从环境评估指引中列明的程序进行。首先,所有借款及投资项目都会根据它们最敏感的部份被分为4个类别,分别是类别A,B,C 及F1。类别A项目指很可能导致不良环境影响的项目,而类别B是指被裁定导致一些不良环境影响的项目,但影响比类别A的较轻微。这两个类别必须在界定范畴前进行环境评估的报告,但类别A应该作较深入的分析。整个环境评估程序有着公众咨询及公开数据的特征。
在项目实施期间,环境管理规划(环境评估的其中一个产物)的效率,会定期由ADB及营运机关作监测及评核。在项目完成后,整个项目程序、环境管理规划及营运机关评估,将会由ADB有关的区域部门编制项目/活动完成报告。
例子 1 |
环境评估报告-汤加王国︰综合市区发展项目 |
研究概述 |
综合市区发展分区项目(IUDSP)的整体目标是改善在IUDSP咨询程序中确认为荒废的基本建设。所有位于Nuku’alofa附近的市区地方的分支项目都涉及小型公民工作。 这项目的预算为146.8万美金,ADB将会资助113.2万美金。汤加王国的工作部门是营运机关,而且该部门内的项目管理单位(PMU)内的–个项目管理、设计及监督顾问会负责项目。项目在2007年12月开始,为期3年。 综合市区发展分区项目有7个中心分支项目: 渠道工作: · 中央分区渠道系统清理及维修 · Sopi 排水管道 道路修复工作: · Taufa’ajau 道路改善 · Alaivahamma’o道路改善 · Vaha’akolo道路改善 · Popua及 Sopu 道路 · 地下水监测 · 增设监测水井 |
研究程序 |
在筹备前,ADB把IUDSP分类为类别B(被裁定会导致一些环境影响,但较类别A的程度轻微)。ADB要求工作部门拟备初步环境测试(IEE)。 环境管理及监测规划 所有分支项目都依照汤加王国的环境法例及要求以及ADB评估指引作出评估。项目主要的环境影响是入侵环境敏感地区及Nuku’alofa低洼地区的咸水湖。因此,环境管理及监测规划确认出一连串的缓解措施。 工程期间的主要缓解措施: · 在环境咸水湖或离岸地区避免主要建设 · 把道路副基层或不适合的管道物质挖掘或移除到许可的废料扔弃点 · 监督建筑物料的拖曳以减低沙尘及社会道路安全风险 · 发展采矿的计划 营运期间的缓解措施 · 采用定期的维修时间表以作清理道路排污系统(包括玻璃切干、洞坑填补及路肩膀维修)。 公众咨询及公开资料 评估程序中展开了广泛的公众咨询。私营界别、非政府组织、教会、妇女及青年组织及更广的社会都能够表达意见。这令项目得到整体社会的支持及同意。 监测 由于在项目前工作部门中没有环境管理单位或环境官员,部门的环境及社会单位因而成立,并负责实践环境要求。 |
研究结果 |
IUDSP被分类为类别B。初步环境评估总结指出项目不会导致任何直接或间接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因为所有影响都可以被适当地缓和,而且有拟备环境管理及包括可持续缓解措施的监测规划,因此并没有委托进行一个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估。环境评估检讨框架已拟备来指引实施分区项目下接着的项目分支。 |
例子 2 |
斐济旅游业发展规划策略性环境评估 |
研究概述 |
ADB与新西兰政府合作,在2003年编制太平洋区域环境策略。策略检讨区域内的主要环境挑战及指引未来ADB在亚太区的协助。因为旅游业是斐济高速发展的工业以及旅游发展规划(下称规划) 已准备在2003年作一份中期检讨,ADB决定与世界自然基金会南太平洋自然计划建立合伙关系,以进行” 斐济旅游业发展规划策略性环境评估”。评估在2003年3月及4月进行。 |
研究程序 |
项目小组由一个小组领导人,策略性环境评估专家Roger Levett (Levett-Therivel 顾问)、社会经济学家Richard McNally 世界自然基金会)及旅游业专家Manoa Malani(旅游业部门) 组成。小组负责编辑有关数据及数据; 进行公众会议及有关咨询; 及编写策略性环境评估报告。 项目使用European Union Directive 2001 作为策略性环境评估的基础,虽然指令在斐济没有法律效力,但它提供一个框架指导策略性环境评估是怎么及应如何进行。
与利益相关者的对话是策略性环境评估之成功的重要因素。因些,咨询策略在早期已开始,以确保利益相关者能够有效地参与评估的工作。咨询策略的一个重要部份是成立顾问小组。这小组由世界自然基金会的南太平洋自然计划、旅游工业、旅游及运输部门、地方政府部门、房屋及环境 及斐济访客局的代表组成,它检讨项目小组主要活动及提供解决指引。小组确保整个旅游业界高度透明的参与。 策略性环境评估阶段: · 确认有阖规划及活动及它们与斐济旅游业发展规划的关系 · 编制策略性环境评估目标、指针、目的的草案; 收集基线数据,包括很可能的趋势、问题及限制的数据 · 确认(更可持续)的次案以处理规划问题 · 准备界定范畴报告; 咨询有关利益相关者 · 评估规划的选择对于策略性环境评估目标的影响,及它们与其它有阖规划及活动的一致性; 选择更可取的方案; 建议缓解措施 · 审视所选取规划的政策及建议; 评估它对于策略性环保评估目标的影响; 建设缓解措施包括与环保影响评估的连系 · 建议策略性环保评估监测 · 拟备环境报告以配合规划草案; 咨询有关利益相关者 · 把咨询结果列入考虑之中 |
研究结果 |
策略性环境评估提供中期检讨环境及社会元素,而且评估的结果已与旅游规划以及其它国家及界别发展政策、规划及活动合并。 |
· Operation Manual 第 20条︰Environmental Considerations in ADB Operations ,http://www.adb.org/documents/manuals/operations/om20.asp
· Operation Manual 第22条︰Project Performance Management System,http://www.adb.org/documents/manuals/operations/om22.asp
· 环境评估指引,http://www.adb.org/Documents/Guidelines/Environmental_Assessment/Environmental_Assessment_Guidelines.pdf
· Urban Sector Strategy,http://www.adb.org/Documents/Policies/Urban_Sector/urban0000.asp?p=policies
·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Report: Kingdom of Tonga: Integrated Urban Development Sector Project,http://aid.dfat.gov.au/countries/pacific/tonga/Documents/nukualofa-urban-development-project-report-and-recommendations.pdf
· 斐济旅游业发展规划策略性环境评估,http://www.adb.org/projects/pres/pres_case_05.pdf
美洲开发银行(IADB)的理念是在其成员国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促进经济增长和实现人类高发展水平。城市发展这个范畴是美洲开发银行致力发展的工作。城市发展的政策和活动是由城市和住房发展部门业务政策管理。城市发展是分为7个范畴,即文物保存、房屋及按揭贷款、城市发展与公共财产、邻舍升级、公共空间、下属国家的发展、旅游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人口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经历了指数的增长,出现了过分拥挤的问题和集中的经济活动。该地区的经济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也出现了紧张的需求。因此,美洲开发银行提供贷款和技术援助的计划,有助于开发会员国的能力的以响应城市化快速发展的挑战。
为了有资格获得由美洲开发银行的贷款和技术合作,部门或跨部门的城市发展项目,都必须属于下列范畴活动或组合:
l 提供基础设施
l 增加收入和创造就业
l 加强城市发展的机构和工具
城市发展本质就是由很多不同部分组成。它包括经济生产、社会各方面以及那些有关机构的组织和基本服务的提供。因此,城市和住房发展部门的业务政策是由其它银行的政策补充,尤其是由部门的业务政策就工业发展、交通运输、和社会基础设施补充,其中包含了具体的标准来指导这些各自的部门银行的行动。此外,城市发展是根据该银行的一般业务的政策规范是共同所有银行运作的条款和条件管理。而金融方面的城市发展管理是根据金融业务的政策建立资金来源的贷款、理念和每个银行的资金的用途、在每宗个案的条件和条款。
美洲开发银行有很多委员会和机制以确保在批准前和执行期间都对其项目有足够的监督。它们包括财务和行政的监督机制,以及环境和社会影响的审查机制。
几个管理委员会,作为美洲开发银行的项目审批程序的检查站。其中有管理审查委员会,负责为某一特定项目或方案拟订工作审查所有文件,和清除贷款委员会的审查手续,然后再由贷款委员会,负责审查工程项目简介、贷款的建议和项目编制设施的行动。
行政和财务监督机制:
在整个项目执行期间,美洲开发银行通常需要项目的执行实体和项目本身的外部审计财务报表,直到所有的项目资金都已发放。
为了验证共收到来自各种来源的资源,进行了审计(美洲开发银行的基金、当地对口单位和其它融资);以证实这些为了执行项目的资源已按照美洲开发银行批准的图表帐目运用,并用得其所;该项目的执行机构遵守金融合同条款;并且现行有适当的内部控制程序。
对于私营行业的贷款,银行通常要求在贷款周期展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该银行的付款和外部审计办公室负责监督是否遵守美洲开发银行的外部审计的要求。
环境和社会监督机制:
在项目周期每一个阶段,美洲开发银行观察美洲开发银行资助的行动环境和社会影响。
美洲开发银行评审银行业务的环境、社会和文化的可行性,并确保已实践适当的预防或纠正措施。它着重于下列问题:
· 环境和社会文化的保护、缓解和改善措施是否足够。
· 环境和社会问题的监管条例和管理框架。
· 土著、非洲人后裔和易受伤害的群体的权利,和小区发展的问题。
· 非自愿移民。
· 协商和参与的要求。
· 性别问题的考虑。
· 职业安全及健康问题。
独立于美洲开发银行管理的监督和评价办公室(OVE)负责进行为美洲开发银行业务和监督银行的内部监测和评价制度、程序和工具的评价。因此,城市发展的政策和行动由监督和评价办公室评估。
城市发展可以根据就部门和专题,或事后业绩和可持续性的评估国家计划、政策和工具评价。
国家计划评估
国家计划评估就银行与个别国家最近的历史经验作出知估,以改善银行的规划和目标设定的能力,以及为实现国家的计划目标作为评价进展。从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Development Assistance Committee Working Group on Aid Evaluation及 Evaluation Cooperation Group of the Multilateral Development Bank工作的结论,监督和评价办公室准备Protocol on Conduct on Country Program Evaluations。在Protocol on Conduct on Country Program Evaluations中,美洲开发银行就国家计划评估规定了四个步骤:
1.划定范围
国家计划评估是涵盖该银行的在特定时间内该国有关的计划的全部内容,这通常会包括两至三个的方案拟订周期。它不仅处理贷款和技术援助活动,也有非金融产品,例如研究、政策对话及在执行该计划的过程中使用的解决问题。国家计划评估从开始到结束应不超过9个月。
2.资料搜集
国家计划评估应主要基于美洲开发银行的有关文件审查如贷款的文件,国家报告,方案编制目标报告和档案检讨研习。这将是辅之以侧重于对有关国家发表的研究文献复习和检讨的所有官方政府有关发展规划和政策的文件。第一手资料与银行和国家官员面试一样,焦点小组访问和收集非正式的问卷。
3.报告
国家计划评估应约25页,另包括载于附件的辅助数据和分析)。报告应该有四个主要章节,首两个是定出问题和编程,第三个是程序执行,第四个是解决这问题所取得的成果。
4.评价执行
所有国家计划评估应与监督和评价办公室、银行管理和国家官员之间发起了一轮协商。该国家计划评估由监督和评价办公室编写的第一初稿草案将由管理部门和国家的评价协调员评估。之后,监督和评价办公室将纳入为未来的经验教训评论,并发出第二稿草案。第二稿将被发送到这银行管理部门和国家机关。最后的国家计划评估连同双方的银行管理和国家机关的正式检讨将被发送到执行董事会。
政策和工具的评估
监督和评价办公室定期评价美洲开发银行的政策和工具以确定其相关性和有效性。政策评估可事后或在过程中抽出银行样本评价有关一个明确的银行政策的项目。他们针对由银行正在实施的项目的结果和战略方针的价值。政策和工具的评估也可研究该银行的非金融业的发展活动,以及企业的问题。
部门和专题评价
跟政策评估相同,部门和专题评估在某一特定部门,如城市和住房发展,进行了抽样调查项目或从有关某一特定主题的银行贷款有一个高的概率吸取经验教训,设计相关的未来运作。
事后业绩和可持续性评估
事后业绩和可持续性的评估是用作评估项目执行情况和评估的银行支持的项目两至三年后的可持续性。这些评估让美洲开发银行的评估基本项目的设计的模型和确定是否复制在其它国家干预评估的主题。
提供营运政策的详细资科,使读者明白美洲开发银行如何作出提供贷款和技术支持行动予计划的判断。指出他们评估一个项目的重要性所考虑的范围,以及评估过程。
在美洲开发银行在城市发展的机制策略性评估没有法定机制。
美洲开发银行,在1979年作为第一间采取环境政策的多边开发银行,一直积极促进环境质量和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在2003年,执行董事会批准了新的环境策略指导机构以加强对可持续发展的成果,特别是主流的环境作为一个跨领域方面的社会和可持续发展。因此,环境策略为使用策略性环境评估的银行项目提供了框架和赞同。
发表于2006年1月的The Environment and Safeguards Compliance Policy,为环境策略投入运作提供了必要的指示,并在Strategy and the Eighth Replenishment加强关键优先事项说明,其中概述了四个为美洲开发银行的行动主要的优先次序。具体政策的目标是:(一)加强长远发展利益,其成员在所有银行的业务和活动由国家整合环境可持续性的成果,并在其借款会员国加强环境管理能力;(二)确保所有银行的业务和活动都在界定的政策加入环境上可持续的元素,以及(三)在银行促进企业环保责任。该银行将采取行动实现这些目标,将环境问题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所采取措施的主流,并在所有银行的活动保护环境。
这项政策适用于所有美洲开发银行及多边投资基金(美洲开发银行的一部分,并通过赠款和投资促进私营部门的增长)的金融和非金融产品、公共和私营部门的行动及银行的项目的采购和管理自己的设施在环保方面的做法。因此,美洲开发银行所进行的城市发展也将受这政策管制。
Conditional Credit Line for Investment Projects (CCLIP)是由董事会于2003年批准的一种新的贷款工具以响应Eight Replenishment中所提出的美洲开发银行所有的运作,必须在环境和社会上可持续发展。CCLIP环境管理程序和在2004年批准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指导,准备策略性环境评估提供指引并包含CCLIP的特点。
所有美洲开发银行资助的行动将根据其潜在的环境效益被筛选和分类。
筛选和分类
l 任何可能造成重大的负面环境和相关的社会影响、或已发现的影响、影响天然资源的行动将被列为甲级。这些行动将需要一个环境评估,通常是投资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估,或其它环境评估如策略性环境评估的程序和其它涉及到计划和政策的金融业务。
l 有可能导致大多是本地及短期的负面环境和相关的社会影响和为有效的缓解措施已存在的行动,将被列为B类。这些行动通常会需要一个环境和/或社会的分析,根据并着眼于在筛选过程中,以及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的特定具体问题。
l 有可能导致极少或完全没有负面的环境和相关的社会影响的行动将被列为类别为C类。这些行动并不需要一个环境或社会的分析的筛选和分类的过程。
环境评估的规定
借款人将负责制订环境影响评估及相关管理计划及其执行情况。Environment and Safeguards Compliance Policy为环境影响评估、策略性环境评估和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指定的标准的定义:
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包括:
l 为影响筛选和划定范围;
l 及时和充分的咨询和信息传播的过程;
l 评核不同情况,包括无项目情况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须与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一起准备,向公众披露之前作出分析,与资料披露的政策一致。
策略性环境评估有以下目标:
l 保证对环境的主要风险和机会的政策、计划或方案已经适当地确定;
l 早期各国政府和潜在受影响的各方在鉴定和分析策略问题、行动和发展目标上有机会参与
l 界定并同意行动的序列,以有系统和策略地解决环境问题和优先行动,总结了在一个策略性环境评估行动计划足够的监察和跟进;
l 保证有足够的环境信息在决策过程是可用的。
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必须包括:
l 介绍了建议运作的关键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和风险,;
l 设计所提出的社会/环境的措施,以防止、最小化、补偿和/或减轻关键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和风险;
l 各机构的职责以落实这些措施,包括在必要时能力建设和培训的体制发展;
l 时间表及财政预算的分配给执行和管理等措施;咨询或参与计划商定的运作,
l 监测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和风险在整个执行行动的框架,包括明确界定的指标、监测时间表、责任和费用。
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在分析及审查期间应准备就绪。
策略性环境评估为CCLIP的方法:
策略性环境评估是根据这六步的过程。
第1步:了解信用额度的建议
l 了解信贷额度的目标和个人贷款业务在资助下的信贷线的范围和性质
l 分析过去的表现及以往的类似行动
l 比较投资建议与过去的经验
l 确定预期的环境和社会面临的风险和机遇、部门的联系和为投资潜在的挑战
第2步:为策略性环境评估定下内容
l 检讨有关银行的政策框架,以及国家、法律和许可为CCLIP规定(关于环境、社会文化和可持续性问题),考虑到根据信用额度(性质和范围)的信贷额度和投资经费的目标
l 策略性环境评估为信用额度建立的目标
l 估计策略性环境评估的信息需求、来源和有效性
l 找出利益相关者
l 考虑的体制框架和职责、需要和时间对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制备信用额度的时间性及相关的个人贷款业务和策略性环境评估所需的投入
第3步:确定参与性方法
l 评估必要性、数据的范围、协商和参与的需要
l 建立提高所确定的利益相关者的沟通能力的适应特点的机制
第4步:划定范围的主要问题和选择
l 找出过去环境和社会影响或根据以往由执行机构执行的类似行动的问题
l 了解市民和政府的主要关注事项并进行咨询
l 找出主要潜在环境和社会影响,包括直接、间接和累积的影响
l 找出预期的环境和社会影响和相关良好的环境和社会影响指标
l 由倡议计划的类型及发展可能的替代办法作为考虑的情况,以满足CCLIP建议的目标
*
第5步:评估环境和社会的结果和效益
l 根据信贷额度资助下类型的投资,建立适当的环境和社会评估的标准
l 向适当和相关利益者咨询及互动
l 评估不同的替代方案的影响和机遇,参考首选的情况
l 评估建议的CCLIP ,考虑到所发现的问题、预期的机遇和附加价值,确定潜在环境的风险和社会影响及累积影响
l 找出改进建议的形式以克服发现的问题和提高利益
*
第6步:建立一个程序以供随后采取行动
l 提出关键的直接和间接的社会/环境影响或为每个类型的投资融资下的信贷额度的风险
l 提出一般社会/环境的过程或措施以避免、尽量减少和减轻的关键的直接和间接影响或确定以上的风险
l 建立政府的责任以落实这些措施
l 建立建议的一般时间表及财政预算,为个人贷款业务下实施和管理社会/环保措施
l 建立需要咨询或参与的能力及对于个人贷款业务信息披露的规定
l 建立监测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在整个执行个人贷款业务的框架,其中包括明确界定绩效指针、监测进度表及责任和费用,有待进一步详细的为每一个人贷款运作
l 反馈机制:使用指标来评估绩效,包括执行机构体制的表现
咨询
类别A及B都需要咨询受影响的各方,并考虑他们的意见。类别A行动在项目准备时、在划定环境影响评估范围阶段或评估调查的过程中至少进行两次环境影响评估。类别B类的运作,受影响的各方必须受咨询至少一次,最好是与借款人商定在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编制或审查时。
监督和遵守
美洲开发银行会监察执行机构/借款人的遵守所有维护规定内的贷款协议和项目经营或信用法规,会分析遵守承诺维护和鉴定意想不到的维护问题,审查和报告银行的管理和投资组合审查任务的一部分。 A类别项目将每年至少一次审查。每当事后评价进行,这些将评估可持续性的成果。
图 7.5.3.1. 规划环境影响评估的程序流程图
表 7.5.3.1. 美洲发展银行总结表
城市发展政策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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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行动 |
Urban and Housing Development sectoral operational polic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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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General Operational policies Financial Operational polic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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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政策及行动环境评核及策略性环境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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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法定 |
评核类别 |
策略性环境评估 |
没有 |
要求制度 |
行政制度 |
没有 |
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环境策略 Environment and Safeguards Compliance Policy Conditional Credit Line for Investment Projects |
没有 |
应用 |
政策、计划与纲领 |
没有 |
城市发展及房屋是美洲发展银行其中一个方面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的范畴。该地区正经历着快速的城市化和受困于有关拥挤和经济结构和社会服务不足的问题。美洲开发银行提供贷款和技术援助项目包括提供基础设施、创造收入和就业机会及加强城市机构。城市发展是由不同的部份组成。它不仅是由城市和住房发展部门的业务政策,它也是由部门的业务政策就工业发展、交通运输和社会基础设施管制。同时,作为所有其它美洲开发银行的运作,城市发展项目的评估,由监督和评价办公室和国家计划、政策和文书评价下、部门和专题,或事后业绩和可持续性的评估。
不像一个国家,美洲开发银行是一个国际机构为借款人及其成员国的国家提供贷款、技术援助及赠款、咨询和知识。因此,只有采用行政机制而非法定或非法定的机制。
在2003年,美洲开发银行已颁布新的环境策略,以确保可持续性通过环境的主流和环境维护。2006年1月的The Environment and Safeguards Compliance Policy,提供把战策转化为行动的指示。政策规定,所有美洲开发银行资助的行动,根据其潜在的环境效益筛选和分类。行动将分为3类, A类为行动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 B类为行动有可能导致大多是本地及短期环境的影响, C类行动有可能产生最少的或没有负面的环境和相关的社会影响。 A类行动通常需要投资业务环境影响评估,或其它的环境影响评估,如策略性环境评估,而B类需要一个环境和/或社会的分析与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
该CCLIP环境管理程序和策略性环境评估的指导概述了六步策略性环境评估的过程。该过程包括了解信用额度的建议、设置策略性环境评估内容、确定了参与性的做法、划定范围的重大问题和选择、评估环境和社会的成果和利益及建立一个以供随后采取行动程序。协商与利益相关者的需要整个策略性环境评估过程和其它环境评估进程。有关行动将会继续定期检讨及遵守维护的要求。
例子 1 |
圭亚那及苏利南策略性环境研究 |
研究概述 |
圭亚那和苏里南是加勒比小经济体,位于南美大陆的东北部海岸。他们都主要依靠农业和商品出口。两个民族有着相同环境的关注,包括森林砍伐、采矿有关的污染水,特别是由水银和沉积物、卫生和处置固体和液体废物、水质污染、过度使用农药、过度捕捞和退化的沿海区。虽然美洲开发银行支持环境保护局在圭亚那和苏里南国家环境与发展研究所,两个国家缺乏一个为环境管理规管的业务框架。 这是技术合作的目标是圭亚那和苏里南通过发展策略性环境研究对环境管理在筹备可持续性的基础设施项目作出贡献和根据美洲开发银行的行动在这两个国家建立一个框架。这是技术合作组成部分之一为计划的基础设施项目编写了一份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特别是那些关系到Integracion de la Infrastructural Regional Sudamericanna。该项目于2006年10月11日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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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程序 |
编写策略性环境评估为圭亚那和苏里南的参与侧重于基础设施项目的计划: 1这两个国家主要侧重于Integracion de la Infrastructural Regional Sudamericanna的鉴定和分析的重大发展 2在圭亚那和苏里南的有关这些发展发起评估该国的社会文化和生物物理环境 3 完成了筛选,划定范围和影响分析 4 完成一个有代表性潜在受影响人口的公众咨询工作 5 鉴定潜在的环境和社会影响,包括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土著居民和脆弱的生态系统和制度上的限制,包括规划和决策的局限性 6设计和优先次序所需采取的具体措施减轻所确定的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和各自的监测计划和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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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结果 |
结果被纳入了一项行动计划,包括管理办法和监测计划,与基线和缓解措施,以实现该计划的可持续性。 |
例子 2 |
Northern Corridor La Paz-Guayaramerín的策略性环境评估 |
研究概述 |
新的玻利维亚政府的目标是在该国创造就业机会。其中的骨干项目,创造就业机会是' Victor Paz Estenssoro公路'。最终将连接巴西的Matto Grosso和秘鲁对北与阿根廷对南,也将连接处的首都 La Paz,Beni,Pando,Oruro和Tarija。和北部走廊从 La Paz到Guayaramerín and Cobija是这条公路一个重大部份。走廊跨越地区的特点是极端的地形条件,具有很大的多样性气候和地理,并包括许多土著民族和少数民族小区。策略性环境评估为北部走廊确保可持续发展。这个项目于2003年11月26日获批准,总费用是1100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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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程序 |
策略性环境评估构成的四个阶段: 1 界定的范围和检索现有的基线数据 2 识别和评价的影响,其中包括了充分的协商过程和收集的任何额外要求的信息 3 准备详细报告,为该项目策略性环境评估的直接和间接领域的影响 4 准备社会和环境管理计划策略 5 咨询及检讨的结果和提出的最后报告 互动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群体是在必要时将要举行的整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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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结果 |
这份研究自2003年花了一年时间。 |
· 环境策略文件,http://idbdocs.iadb.org/wsdocs/getdocument.aspx?docnum=354272
· 城市及房屋发展,单位运作政策http://www.iadb.org/en/about-us/urban-and-housing-development,6228.html
· 环境及安全政策,美洲发展银行http://idbdocs.iadb.org/wsdocs/getDocument.aspx?DOCNUM=665902
· 城市发展,http://www.iadb.org/topics/Home.cfm?topicID=DU&parid=2&language=English
· 城市发展,社会发展及公共管理, http://www.iadb.org//sds/SOC/site_15_e.htm
· 评价及监督办公室, http://www.iadb.org/ove/Default.aspx?Action=WUCPublicationHighlights@aboutUs
· 普通运作政策, http://www.iadb.org/exr/pic/VII/operational_policies.cfm?language=English
· 国家计划评估操守条约, http://enet.iadb.org/idbdocswebservices/idbdocsInternet/IADBPublicDoc.aspx?DOCNUM=412391
· 圭亚那及苏利南策略性环境研究,http://www.iadb.org/projects/Project.cfm?project=RS-T1239&Language=English
· Northern Corridor La Paz-Guayaramerín策略性环境评估, http://www.iadb.org/projects/Project.cfm?project=TC0210054&Language=English
· Conditional Credit Line for Investment Projects, http://www.iadb.org/sds/doc/CCLIP_Env_Procedures.pdf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作为联合国的全球发展网络,致力帮助各国建立和分担挑战:1.民主治理2.灭贫3.危机预防和恢复4.环境和能源5.艾滋病。城市及农村发展被认为是作为实现民主治理的一种手段。实际上,城市及农村的发展,再加上权力下放和地方施政,是所涵盖分散治理的框架内的发展。
在过去的十年中,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加强了支持有关以分散治理的发展的业务。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支持至少有300名市区针对性总成本超过4亿美元国家和城市的水平在全球的倡议。其中一个例子是Local Initiative Facility for Urban Environment,这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全球的旗舰方案,以促进当地地方对话、改善城市贫民的生活条件和他们参与地方治理影响力的政策。
即使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认识城市发展的重要性,他们没有完善的制度来治理城市发展的政策和行动。
在“分散治理的发展:结合实践、权力下放、地方施政、城市/农村发展说明”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城市发展的工作领域包括:
· 发展能力
· 公共部门的管理和城市规划
· 可持续的生计
· 生活环境
在分散治理的发展方面,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就其坚定地致力于人类发展的哲学和人权的原则,专门技术和知识网络是被视为一个诚实的中间人和一个可靠的伙伴。它也成为了一个倡议者,支持在国家和地方两级政策的制订的关键对话。一般而言,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作为各国政府制定的政策选择的一个优秀的顾问。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没有关于城市规划的政策和行动具体的评价方法。所有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负责的活动和项目(包括城市发展的项目和活动)按照“成果导向的监测评估:方案管理手册” 监测和有系统地报告,这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于1997年6月6日修订和核准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认为监测和评估必须不断加强,以使(一)在资源的使用承担更大的责任 (二)明确的决策的依据(三)更实际从经验吸取教训,以指导未来发展的干预。监测和评估,必须注重实效,并提供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展干预的评估的相关性、表现和成功。
虽然所有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项目和活动都会监测,但不是全部都会评估。活动和项目的评估将选择性地根据以下的准则:
强制性评估
· 资源规模:大型活动和项目,即预算一百万元或以上
· 技术合作的时间:已提供给某一机构十年或更多的技术合作(通过各种活动和项目)
非强制性的评估
· 发展干预的本质:创新和策略活动和项目。
The Office of Evaluation and Strategic Planning是负责监测和报告管理员报告为强制性评价的遵守率,作为向执行局的年度报告一部分。
监测机制:
活动和项目管理人员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可以采取各种监测活动或项目的方法。有五个方法的建议。
· 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应当详细叙述讲述投入的内容,活动得以进行(哪一个以及如何),和预期的结果。他们也应该清楚地表明进度表及人和/或机构负责提供投入和生产的结果。工程计划以服务监测的进展、方案或项目的执行情况为基础。
· 实地考察
访问必须着眼于与目标群体的互动以获取他们的意见,就活动或项目如何影响他们(直接或间接,正面或负面的)和其建议的解决办法的问题。
· 利益相关者会议
利益相关者的会议的目的,是进行涉及重大利益相关者在处理涉及到的活动或项目的问题,从而创造一种归属感。政府在确定利益相关者发挥了关键作用。
· 在执行过程中有系统的报告
执行机构(政府或联合国专门机构)必须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提交关于活动或项目的表现和成功的可能性一份年度报告。这些年度报告必须纳入国家合作框架年度和三年期审查。
· 最后报告
活动或项目完成后,执行机构必须准备一个最后的报告。重点是活动或项目的相关性和性能、可能的成功和初步的经验教训及在条件最佳和最差做法。此外,适当机构在必要时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评价机制:
指引以不同类型的评估和他们可分类为代理人、时间和范围。由代理人,评价可分为内部或自我评估和外部或独立评估。由时间,可以在中间点或在去年底的活动或项目执行两年或两年以上完成该活动或项目后进行评估。由范围,评价可以做一个单一的项目,集群活动或方案的解决某一特定的主题,活动或方案的处理,特别是政策问题,或是根据同一管理或基金的活动,如全球环境基金。
国家的投资组合评估
一个国家的投资组合的评估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对该组合的发展干预的支持,与及在某一特定国家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有关的基金在任何特定的五年期的一个评估。投资组合应包括活动、项目、宣传和其它与发展有关的活动。
一个国家的投资组合的评估可能会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家办事处、一个区域局、Office of Evaluation and Strategic Planning和/或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有联系的基金发起的,或可以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关注的基金进行联合评估。该评估可能会承诺在任何一年进行,因为它并不局限于或联系一个具体的方案拟订时期。
不管是谁发起的评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家办事处必须参与其规划和组织,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征询政府。评估本身必须由一个独立顾问小组进行。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协助各国实现千年发展目标(MDG)于2000年通过。「千年宣言」重申支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包括那些内容已载列于Agenda 21,并商定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千年发展目标7 :确保环境的可持续性及千年发展目标9:以「结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纳入国家政策和方案,并扭转环境资源的损失」提供了动力,引进策略性环境评估纳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识别环境的主流和策略性环境评估作为三个Priory地区其中两个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能源和环境是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实施其中的5个实践领域。
2004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能源和环境小组发表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环境主流策略” ,适用于所有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计划、项目和活动。根据该策略,环境主流是融合环境方面的考虑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政策、活动和行动以确保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使命和做法的连贯性和可持续性。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环保主流的做法,涉及整合可持续性目标到减贫做法、建立内部和外部的能力、促进区域环境战略、加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政策、方案和业务流程的环境健全性和可持续性、以及提高环境方案的质量来实现更广泛的社会经济和人类发展目标。它远远超出了单纯传统基本的环境影响评估(EIA)应用在每个项目,更被视为机构的更广泛环境策略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策略性环境评估是其中一个达到环保主流的重要工具,因为它影响在最初阶段的政策和活动及建立一个可追踪的连锁评价和决策。
但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并不要求其伙伴国进行环境评估或策略性环境评估。它协助伙伴国自愿应用策略性环境评估以提高减贫策略进程的质量和这些经验的借鉴。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主办策略性环境评估网络的网站,让专家和实际工作者有机会进行对话和在策略性环境评估程进一步完善发展。此外,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是OECD DAC ENVIRONET 策略性环境评估工作小组的一部分,这个国际专家小组进行对话、交流经验和资源共享。OECD DAC ENVIRONET 工作小组制作了新的经合组织的指导和参考系列「应用策略性环境评估:为发展合作良好做法意见指导」。这个指导提供应用策略性环境评估发展商的合作的基础上出现的好的做法的建议和框架。
行政制度
「应用策略性环境评估:为发展合作良好做法意见指导」第四章为策略性环境评估订明指导原则和通用的从实践中出现的关键步骤。鉴于策略性环境评估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指导强调体制和政府的评估和加强策略性环境评估的重要性。
指导列出实施策略性环境评估的4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立策略性环境评估的内容大纲
· 检讨是否有需要策略性环境评估,并开始筹备工作
策略性环境评估过程的一个早期步骤是“筛选” :决定有关发展的政策、计划和活动在该地区是否需要策略性环境评估。最后会建立策略性环境评估目标。
· 确定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参与计划
一个成功的策略性环境评估需要民间社会的贡献,包括将受到拟议政策、计划和活动和策略决策影响的私营部门和利益相关者。因此,筛选应包括审慎的利益相关者分析,以鉴定利益相关者,并编写一份用于整个策略性环境评估的沟通计划。识别谁是最容易受到环境退化影响和联系这些利益相关者是很重要的。整体而言,基层和弱势阶层人口是最受环境变化影响的。为确保得出所有相关的知识,男女双方应包括在这一进程。
第二阶段:实施策略性环境评估
· 确定策略性环境评估的范围
策略性环境评估和有关评审标准应确立范围内容的过程,由于时间的规模、可利用的资源和现有的知识的关键问题,实际上评估做了多少。策略性环境评估应积极鼓励关键利益相关者参与,以找出重要的相关问题的建议和主要的选择。基于这些问题,应当确定策略性环境评估目标、决定的标准和适当的指标的理想的结果。范围也可加以考虑另一选择,找出合适的方法进行关键问题分析和相关数据的来源。
划定范围的程序和方法,如矩阵、重迭和案例比较,可以用来建立因果关系之间的联系,不同的具体计划或活动,或以确定一般的政策或策略对环境的影响。
· 建立相关利益者参与方法(在部分的范围界定过程中)
公众咨询过程将寻求最佳途径以确保受影响最严重的利益相关者群体可以有效地参与和他们的观点是给予适当的考虑。所确定的利益相关团体可能会在政治上和或社会边缘,并在提供投入的决策上有很少或根本没有以往的经验。因此,必须考虑到规划时利益相关者可能无法接触到互联网等的通讯设施、无法接触到公共图书馆、讲不同的语言、不懂文字的、有文化差异或其它特征。
· 收集基线资料
策略性环境评估是基于深入了解可能受影响的环境和社会制度。生态系统和服务的研究、他们的应变能力和脆弱性和对人类福祉的意义都是应该做的事。在国际、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文书也应加以审查现有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或所订的目标。基线数据应融合目标和确定的指针。在所有项目中,(或根本没有变化的情况)应反而订明条款所选择的指标。
· 分析建议和任何替代选择的潜在影响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没有最佳影响分析的方法,应选择与问题有关的办法。未来「设想建设」和「倒续推演方法」可协助识别和评价合适的选择。
· 确定措施以提高机会和减轻不利影响
集中于实现开展的计划活动积极的机会是非常重要的,并同时尽量减少任何负面的风险,因为这可以普遍提高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其它发展的挑战。缓解层次应遵循确定的负面影响:首先是避免。第二是减少。第三是使用适当的措施抵销了不利影响。
一旦考虑到缓解措施,便可以评估对附近居民的不利影响。这是一项对环境的目标和标准重要的措施。
· 策略性环境评估报告草稿的结果
该报告必须提交在一个可以理解的格式和适当的不同语言。这往往需要简短的摘要和图形演示,而不是一个详细的报告。简洁而非技术性总结,应向民间社会列入解释的结果。他们需要加以充分了解,以便提出意见。
· 在策略性环境评估提供一个独立的评价/审查(质量控制检查)
在为了确保评估在所有利益相关者眼中的公信力,一个独立的质量保证是需要的。选择要考虑包括:
· 一个由专家或学者的独立策略性环境评估审查
· 由环境部、「sounding boards」或指导委员会的代表主要利益相关者作出内部审计
· 一个独立的专家委员会
· 在审查策略性环境评估报告草案的公众参与
策略性环境评估报告草案是一个关键的阶段,并应在在划定范围阶段一个商定的期限内向公众公开。重点会议的首选是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发表评论,而非很少人有机会发言较大的会议。
· 准备最后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报告
正常情况下,这将包括分段/章节:
· 每个替代的主要影响
· 利益相关者的关注,包括共识和分歧的范畴,并为保持利益相关者了解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的建议
· 加强和缓解措施建议
· 任何建议优先选择和接受任何重大的贸易帐的理由
· 建议的执行计划(包括监测)
· 预期和任何特别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好处
· 指引重点并简化任何需要随后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或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附属。更具体的承诺,如当地的计划、更具体的活动和具体项目
第三阶段:通知并影响决策
· 向决策者提出建议
策略性环境评估团队需要向决策者开放所有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法,选择可能的影响,和如果他们未能达成一项决定时将会有什么后果。一个清晰、可理解和简洁的Briefing Note或Issues Paper,可以确保决策者充分认识到关键的环境问题与计划、政策及活动的关系。
第四阶段:监测和评估
· 监测对计划、政策及活动的决定和其执行情况结果
信息跟踪系统可以用来监测和检查计划、政策及活动的进展情况。监测的累积影响可能在适当的发起区域规模会改变关键的自然资产。
· 评价监测结果和计划、政策及活动重置
图7.5.4.1 策略性环境评估的程序流程图
资料来源︰:图4.2 Basic Stages in SEA, http://www.oecd.org/dataoecd/4/21/37353858.pdf
表7.5.4.1.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总结表
城市发展政策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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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行动 |
Local Initiative Facility for Urban Environ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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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Results-oriented 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A Handbook for Programme Managers?(This one is for the evaluation approach) Decentralized Governance for Development︰A Combined Practice note on Decentralization,Local Governance,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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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政策及行动环境评核及策略性环境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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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法定 |
评核类别 |
策略性环境评估 |
没有 |
要求制度 |
没有 |
没有 |
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联合国发展委员会主要策略 Apply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Good Practice Guidance for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
没有 |
应用 |
政策、计划与纲领 |
没有 |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协助各国解决发展方面挑战的工作。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主要集中在五个实践范畴,即民主施政、灭贫、危机预防和恢复、环境和能源和艾滋病。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意识到城市/农村发展是实现民主治理很重要的因素。因此,城市/农村发展涵盖分散治理的发展框架中。即使了解到城市/农村发展的重要性,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没有具体的机制来治理城市规划的政策和行动。城市发展项目和方案根据「成果导向的监测评估:方案管理手册」进行评估。
千年发展目标作为一个确保经济发展和实现灭贫的方法突出了可持续发展这个概念。其中一个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方法是「结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纳入国家政策和活动,并扭转环境资源的损失」。这引起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2004年的环境主流策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确定了策略性环境评估是实现环境的主流和工程的一部分的一个好方法,OECD DAC ENVIRONET 策略性环境评估工作小组制订策略性环境评估指引「适用于策略环境评估:为发展合作良好做法指导意见」。该指引提出了策略性环境评估的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要建立策略性环境评估的内容,其中包括检讨是否需要为策略性环境评估和启动准备工作。第二阶段是执行,包括划定范围、收集基线数据、找出办法以及如何提高机会和减轻影响、质量保证和报告。第三阶段是通知决策者并影响决策提出的建议。最后阶段是监测和评价。策略性环境评估的过程中特别重视公众咨询和指引,订明需要联系利益相关者不论是基层、不懂文字的、政治和社会边缘化团体,因为他们很可能会最受环境影响。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并不要求其伙伴国进行环境评估或策略性环境评估。它协助伙伴国在有需要时应用策略性环境评估。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策略性环境评估例子的数据并不足够。只能找到一个例子。
例子 1 |
Yerevan City 总纲图策略性环境评估报告 |
研究概述 |
亚美尼亚的Yerevan City总纲图计划策略性环境评估,在「策略性环境评估试验项目,作为能力建设的工具,策略性环境评估议定书在亚美尼亚的执行情况」框架内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执行Bratislava Regional Centre,为欧洲及独立国家联合体和为中欧和东欧的区域环境中心。它的目的是预测Yerevan City总纲图可能影响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情况,并防止、减轻和排除的负面影响。 在亚美尼亚没有具体的法律或文件的方法调节策略性环境评估。不过,亚美尼亚共和国对“环境影响评估” 的法律间接和部分规管策略性环境评估(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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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程序 |
定出范围: 策略性环境评估的范围是根据Yerevan City总纲图计划。 方法: 策略性环境评估的方法是根据策略性环境评估议定书,捷克共和国发展计划和区域发展的概念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方法(由于某些相似之处的评估对象)、 “策略性环境评估手册” 的材料在中欧和东欧的支持下正在开发的区域环境中心、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若干亚美尼亚共和国关于国家对环境法律的专门知识草案的规定。
策略性环境评估: 在这个策略性环境评估的方法框架内,实施以下步骤: · 检讨有关策略文件,并根据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立法确定关键环境(包括卫生)目标 · 选择参考环境目标特征的指针 · 评估的覆盖范围,环境(包括人类健康)的相关问题的概念、总体规划和发展的建议 · 评估环境目标和总体规划优先次序之间的联系 · 评估环境(包括人类健康)造成的影响,从执行该草案的总纲计划的基础上建议的课程活动选定的环境(包括人类健康)目标、考虑的替代办法(如有的话)和发展的建议 · 评估监测计划,是否提供了一个现实的监测和分析关键的环境(包括卫生)影响和发展的建议 · 由总计划起草小组修改总纲计划或拒绝建议的理由 · 发展策略性环境评估报告,与利益相关者和公众讨论,总结他们的意见和在最后报告中考虑 · 总结策略性环境评估报告,并提交给总计划起草小组 (Yerevan Mayor’s Office and Ministry of Nature Protection) 利益相关者的参与: 专家参与 已举办了从所有有兴趣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有关专家参与专家听证会。第一次讨论举行划定策略性环境评估的范围,而第二次讨论是专门讨论这个Yerevan city的绿化地带问题,与策略性环境评估的过程中已被确定为最敏感的领域的负面影响。第三次讨论的目的是收到意见和有关策略性环境评估报告的Yerevan总纲图的建议。 公众讨论 市民通过报纸和电子网络接到有关Yerevan总纲图和策略性环境评估报告。通知后三十天,与Yerevan市合作举办了公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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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结果 |
策略性环境评估报告于2005年11月制作。该报告记载了可能造成的环境后果。Yerevan市总纲图并没有执行。一份建议清单列出了关于实施总体规划,以实现该计划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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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http://www.undp.org/
·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Network,http://www.seataskteam.net/index.cfm?module=Forums&page=ForumDetails&ForumID=237
· Apply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Good Practice Guidance for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http://www.oecd.org/dataoecd/4/21/37353858.pdf
· Yerevan City 总纲图策略性环境评估报告,http://www.unece.org/env/eia/documents/SEA%20CBNA/Armenia_SEA_Yerevan_en.pdf
·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2006-2010 National Tourism Development Programme of the Republic of Belarus,http://www.unece.org/env/eia/documents/SEA%20CBNA/Belarus_SEA_tourism_en.pdf
·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主要策略, www.undp.org/fssd/docs/envmainstrat.doc
· Decentralized Governance for Development︰A Combined Practice note on Decentralization,Local Governance,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http://www.undp.org/governance/docs/DLGUD_PN_English.pdf
· UNDP’s Local Initiative Facility for Urban Environment (LIFE),http://www.undp.org/governance/programmes/life/index.htm
· Results-oriented 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A Handbook for Programme Managers,Office of Evaluation and Strategic Planning,http://www.undp.org/eo/documents/mae-toc.htm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以肯亚奈洛比作为总部; 它是联合国的整体环境协调组织。
UNEP市区环境单位的目的是把市区这元素融合到UNEP的工作,同时着重地方及国际层面的环境问题。UNEP主要经营7个重点市区发展活动,包括︰清洁燃料及交通工具、地方与全球的连系、城市联盟、可持续城市方案、与联合国人类住居规划署的合作、GEO城市及生态房屋。一些发展活动的详细资料如下︰
· 清洁燃料及交通工具- 环境规划署在发展中国家促进更好的空气质量和清洁燃料和车辆占了主导的位置,与来自私营机构(包括石油业和汽车业) 、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超过8 0个团体合作。清洁燃料及交通工具的重点是逐步在全球淘汰含铅汽油,减少燃料中的含硫量和引入清洁的车辆技术和清洁汽车。
· 地方与全球的连系 -环境规划署明白到城市在恶化全球环境的作用。这可从城市环境单位4个重点领域,即城市空气污染,城市生物多样性,城市和气候变化,城市和沿海地区。为了鼓励各城市的努力,以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环境规划署目前正在筹备一个城市和气候变化运动,并发起了城市和生物多样性全球联盟。
· 城市联盟 - 城市联盟是一个在发展中国家减少贫穷的全球联盟。UNEP在城市联盟中加强环境这元素及提供环境协助和指引,以及推广在议案加入环境考虑及发展包含环境元素的活动。
· 与联合国人类住居规划署的合作(UN-HABITAT) - 这两个UN机关之间的合作架构2008-2013旨在把环境考虑带入地方、国家及全国市区规划决策的主流,把地方、国家及全球层次的环境决策与城市展望融合,及强调地方与全球在环境问题上的的连系。
· 可持续城市活动 - 可持续城市发展活动是一个与UN-HABITAT的合作活动,它推广市区环境管理及规划手法。与UN-HABITAT合作,UNEP在环境规划及管理及不同环境问题如空气质素和气候转变,准备工具、出版物及研究会。
· GEO城市 - GEO城市是一个采用GEO城市评估制度来指引城市作综合环境评估的活动。该制度是设计来分析地方环境的状况及城市对地方、国家及全球环境的影响。
· 生态房屋 - 生态房屋是一个把可持续性原则概念跟整个房屋建设项目周期联系起来的概念。此概念是在家居和社会层次上在设计、选址评估、数据选用、能源管理、水管理及废物管理应用环境手法。
UNEP城市发展政策及工作没有指定的评核手法。所有UNEP工作的评核都是在评核及审视单位(EOU) (EOU同时咨询UNEP高级管理及活动/项目主任) 拟备的全年规划大纲中进行。活动协调及管理单位拟备”UNEP项目手册︰编制、批核、监测及评核2005”,以协助及指引活动主任、方案官员及基金管理官员来编制高质素的项目和活动及进行评核。
评核的程序由数个阶段组成︰规划及预算、数据收集及分析、报告及实施建议、及跟进实施建议。整个深入评核过程采用容许广泛参与方法。
规划
规划的第一步是确定需要进行哪一类的评核。项目评核性质及范畴本身是由实施机关及EOU编定的Terms of Reference确定。一般而言,EOU选择进行评核的顾问单位,而活动/项目主任则提出可能的候选者。
报告
当报告草案准备好后,报告会由评核者提交EOU,相关的活动/项目官员及他/她的监督人作初步检讨。
在两轮检讨后,EOU会完成报告并提交作任何修改。
跟进
制定实施计划是为确保评核所提出的建议会被实行。
实施及跟进评核结果牵涉4个步骤:
· EOU 拟备项目实施计划并提交到活动/项目主任以作完成,项目实施计划列明报告的结果及建议
· 活动/项目主任表态建议是否被接纳、会否已采取行动实施建议、将会采取甚么行动及对应的期限, 以及实施的责任
· EOU检讨实施计划及检查建议是否全面,如有需要EOU会作出建议
· EOU 每6个月监测实施计划的完成进度及向副执行主任报告
所有活动及项目必须发展能量度项目及项目结果的工作指针。另外,指标必须能考虑到 (1) 适合度及关联程度 (2) 效益和效率 (3) 与其它伙伴合作的范围 (4) 支持项目实施的管理和结构的功效程度(5) 财政使用的功效及(6) 可持续性。 “UNEP项目手册︰编制、批核、监测及评核2005”就评核指标方面提供指引。
自我评核每年都会依照标准的报告结构进行但不作评核程序的一部份。
UNEP市区发展的环境评核/策略性环境评估没有一套法定制度。
UNEP没有要求它的伙伴国家进行策略性环境评估或环境影响评估。它对发展中及过度国家在进行环境评估方面提供协助及指引。在2004年,它签发一份称为”环境影响评估及策略性环境评估︰建立一体化的做法”的指引文件,它为那些牵涉环境影响评估及策略性环境评估的人士提供资源。在咨询大量关于策略性环境评估方面的文献之后,UNEP在指引文件中提出由Sadler B建议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架构,其架构在策略性环境评估公众参与及健康方面的国际研讨会上发表过。
在2002年9月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高峰会获通过的Plan of Implementation强调采取”对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整体及内部手法”的重要性。世界对影响评估及规划的综合手法不断增加的兴趣促进UNEP一个活动去综合评估及可持续发展规划。UNEP大力推广综合评估,因为它一并评估环境经济及社会影响,以支持可持续发展的决策。
作为活动的一部份,UNEP筹备策略性及综合计划,它是把评估作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主动手法的综合部份的一个原型。策略性及综合计划是依据过往经验及近期对环境影响评估/策略性环境评估的看法及综合规划手法而成的。近年,UNEP已发展综合沿岸地区及河流流域计划及有关贸易政策的综合评估手册。环境影响评估/策略性环境评估如何在综合评估中扮演甚么角色,仍在作公开讨论,但策略性环境评估/策略性环境评估应会促进综合评估及提供重要贡献。
UNEP建议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手法有12个步骤:
拟备计划书
在开始策略性环境评估前,负责机关会为提议的政策、草例、计划或方案定义需要、宗旨和目标。策略性环境评估必须有目标才得以全面评核计划书的环境影响。
筛选
筛选是用以确定策略性环境评估是否需要及评估的深入程度。在某些国家,一些计划书可能被法例或指引要求进行策略性环境评估。除非注明,所有计划书都需要通过筛选来确认哪些可能导致重大环境影响及保证会作全面评估。
界定范畴
界定范畴确认需要在计划书中审查的重要问题及影响。已修正的环境影响评估方法如矩阵,迭加及案例比较都可以用作界定指定计划及活动的环境范畴。如环境因素是较普遍及不赶急的,则可应用评价方法如环境审测以阐明含意及/或当影响被确认后要应付的问题。
搜集环境资料
策略性环境评估是依照基线或概况进行的,多数是受影响环境的描述及特征。有用的背景资料包括环境状况报告及国家环境概况。空间发展的计划及方案,基线可以记录为环境存量及重要天然资产。重要的指标是用作量度全国可持续性、天然资源管理及地方环境质素的改变。
次案的考虑
编制次案是综合环境问题与界别政策及计划策略性环境评估的中心。第一个步骤是确认能够达成计划书目标的次案,及总结经济、社会及环境问题范畴。次案需要包括一个不作任何工作的方案及最可行的环境方案。当有很多有潜力的次案时,环境益处及成本的分析及多种条件的评核会有系统地用来对比方案。受目标带领的策略性环境评估对次案的考虑十分重要,及能够容许风险及有助协商。
影响分析
策略性环境评估程序比环境影响评估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政策的计划书 及环境影响的关系往往是非直接或在时间或空间上难以确定,及受其它因素影响。以指针为本的方法能够显示影响的”活动方向”,例如生态环境损失的增加。是用作处理不确定因素的预计方法包括推断趋势及情况发展。对于启动项目的计划及活动,环境影响较明确地确认及预测。环境影响评估手法(有不向程度的改动)包括影响矩阵、地理信息系统及风险评估对比会被使用。没有单一的方法可以覆盖影响的整个范畴。
衡量剩余影响的重要性
为了确定、可预测及剩余影响(不可以被缓解)的重要性,他们会跟着被筛选的环境条件及目标作出评核。像在环境影响评估中,这个测试为决策者提供确定计划书环境可接受性的数据。如适用,可编制计划书的利弊资产负债表,例如用金融或描述的用语,以显示它们的在组别的分布及/或阐明不确定因素的范畴。如果牵涉到重要政策选择或重要结果,敏感度的分析会用作测试更改假定的影响及评估的强度。其次, 这个测试能根据专家的判断及类似行动的案例作对比。
确认缓解措施
这程序是确认措施来首先避免、然后随着影响的重要性和特性减少及之后补偿不良影响。在数据不完整但分析显示会导致有大规模、严重或不可修复的环境改变的情况下,必须采用预防措施。这可能导致未来不进行某些建议,或更换他们的选择。对于低威胁性的情况,标准缓解措施能够用来把影响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减低,例如︰运用”没有额外成本下最可取的技术”或紧急政策及规划来应付低机会但高破坏性的风险。
报告
一份策略性环境评估报告描述计划的环境影响及它们如何被应付。正常情况下,独立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报告或声明必须准备来向公众公开。视乎当中的内容,报告可以是政策备忘录中一段环境段落,规划或策略的其中一条或其中一章,或由数页至过百页不等而成的独立文件或的附表。
质素监控
在提交前,策略性环境评估报告需要被审查以确保它提供决策必须的信息。审查程序可以是正规或非正规的,内部的或外部的,由负责部门、环境机关或独立单位进行。就策略性环境评估报导提供公众意见一般能加强透明度。使用的方法能从定点检查至全面质素审计。
决策
计划书可被批准、拒绝或修订。在决策时,决策团体有责任或义务考虑策略性环境评估的结果,包括公众咨询的部分。决定的原因必须被签发,列明批准条款及任何跟进要求。
监测
监测政策、草例或计划的实施可以是简单的检察标准以确定环境目标能否达成、或有系统的活动以量度它的影响。信息处理系统能用作监测问题及程序,及集中和统一任何后来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或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累积影响监测可能适用于改变区域规模环境储存或重要天然财产的计划或方案。
图7.5.5.1. 策略性环境评估流程图
表7.5.5.1.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总结表
城市发展政策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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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行动 |
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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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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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政策及行动环境评核及策略性环境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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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
法定 |
评核类别 |
策略性环境评估 |
没有 |
要求制度 |
行政制度 |
没有 |
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环境影响评估及策略性环境评估︰向前及综合的手法 |
没有 |
应用 |
政策、计划与纲领 |
没有 |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是是联合国的整体环境协调组织。识别出城市地方在地方及全球环境问题的影响,UNEP定立城市环境单位以结合城市问题及UNEP的工作。UNEP经营7个主要的活动,这包括清洁燃料及交通工具、地方与全球的连系、城市联盟、可持续城市方案、与联合国人类住居规划署的合作、GEO城市及生态房屋住。UNEP努力使人关注的地方及全球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以及它与UN-HABITAT在可持续城市规划及管理这两方面的合作是值得人们的重视。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没有要求它的伙伴国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策略性环境评估。可是,它提供技术协助及指引给牵涉在环境影响评估/策略性环境评估的团体。为应付发展中及过度国家对策略性环境评估的数据和训练不断増加的需求,UNEP 编制指引。在2004年,UNEP出版”环境影响评估及策略性环境评估︰建立一体化的做法”,它对环境影响评估、策略性环境评估,以及对影响评估和规划的综合手法提供信息。根据指引,策略性环境评估包括几个阶段︰拟备计划书、审视、界定范畴、搜集环境数据、考虑次案、影响分析、衡量剩余影响的重要性、确认缓解措施、报告、质素监控、决策及监测。
例子 1 |
脱离以色列后的加萨走廊地区的环境评估 |
研究概述 |
由1970起,以色列在加萨走廊设立数个殖民地。在2005年9月,以色列正式撤离这些殖民地。响应以色列脱离计划的一部份,巴勒斯坦环境质素部门要求UNEP的协助,有系统地在脱离了的殖民地作环境评估。在2005年6月,UNEP发展出一个全面的评估计划,进行背景资料搜集及编制遥感分析。 UNEP目的是为脱离的殖民地制造一个环境基线及从环保角度确认任何在移居中作需考虑的问题或利益。 |
研究程序 |
在每一个殖民地中,环境评估程序牵涉以下步骤: - 用背景资料搜集及遥感分析,确认出有潜在环境问题的地区 - 探访地区及进行实地工作,包括样本收集,以评估环境状况及确认有环境问题的地方 - 确认地方在公众健康方面潜在的问题 - 为跟进活动提供建议,尤其是有紧急问题的地方 - 提供环境数据予巴勒斯坦部门作规划用途 |
研究结果 |
在该环境评估,UNEP总结以色列在加萨的民居殖民地的环境是可接受的。瓦砾的移除及弃置仍然是加萨走廊的重要问题,以色列及UNDP双方已签署备忘录以进行这任务。Erez工业村被要求在清理前作进一步的评估。UNEP建议必须就先前废物弃置点作出策略性决定,以评估整体固体废物管理。 为确保废物管理可持续改善,加萨的废物管理策略必须被定立。就加萨走廊地下水(包括脱离地方的水井)的监测系统必须被定立。现在,UNEP正筹备环境信息系统以综合所有在环境评估中收集的信息,以供不同联合国组织、赞助者及其它有关组织作审视。 |
例子 2 |
冲突后的苏丹的环境评估 |
研究概述 |
在2005月1月9日,苏丹政府及苏丹人民解放运动签订历史性的全面和平条约,以终结超过两个世纪的内战。南苏丹政府及民族团结政府要求UNEP进行国家环境评估,以评核苏丹环境的情况及确认主要的环境挑战。有了和平及由石油工业刺激的迅速经济增长,苏丹的发展依然受关键环境问题所限制,包括土地质素下降、砍伐森林及气候改变的影响。 UNEP在苏丹冲突后的环境评估的目标是在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方面发展出一个中期(1-5年)、有实在技术根基的革新行动。 |
研究程序 |
UNEP的评估覆盖所有苏丹共和国的州及包括6个互相交错的题目,包括︰生产力建设、地方伙伴的合作、生活及食物安全、性别、建设和平及支持的效率。 评估在2005年后期开始,由以下元素组成: · 初步的评佑及范畴研究 · 咨询 · 桌面研究 · 实地工作 · 遥控感应 · 分析 · 提出建议及报告 评估小组由UNEP小组的中心成员、多名国家及国际伙伴组成,它们通过不同角色互相合作。地方及国际利益相关者的咨询是在评估中进行,总受访者估计超过2000人。被咨询的组织包括内阁、国家及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学术及研究团体、国际机关、社会领袖、农民、牧民、林务官及商界人士的代表。 |
研究结果 |
评估确认出很多与国家社会及政策有紧密关系的重要环境问题。一些主要的调查结果如下: · 环境及冲突之间强大的连系,例如Darfur crisis · 苏丹人口流动导致的重大环境问题 · 沙漠化及区域气候变化导致贫穷及冲突 · 不受控制的市区化、恶性废物管理问题及欠缺污水处理是苏丹市区面对的主要威胁 · 苏丹海洋及沿海地区的情况较为理常,但正受经济及船务增长所威胁 UNEP列出85项详尽的建议,共需要在5年内花费1亿2千万美金。 · 投资环境管理来支持Darfur持久的和平,及避免就苏丹个别地方的天然资源发生地方冲突 · 在所有政府层次加强生产力及改善立法以确保重建及经济发展没有加重环境压力及威胁现在或未来一代的生活 · 国家及区域政府需要加强在环境及可持续性方面的发展 · 所有联合国在苏丹的救济及发展项目需要综合环境问题以改善联合国活动的效率 UNEP至少在2007-2009期间在苏丹实行国家方案及协助苏丹政府及国际伙伴实施这些建议。 |
· 环境影响评估及策略性环境评估︰建立一体化的做法,http://www.unep.ch/etb/publications/EnvImpAss/textONUBr.pdf
· UNEP’s Manual on Integrated Assessment︰Maximizing the net development gains of trade-related policies’,http://www.unep.ch/etb/publications/etbBriefs/UNEPAssess.pdf
· Guidelines on Evaluation Indicators,评核及审视单位,UNEP,http://www.unep.org/eou/Evaluation/Guidelines/index.asp
· UNEP project manual︰formulation,approval,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 2005,方案协调和管理单位,http://www.unep.org/pcmu/project_manual/chapters.asp
· 市区环境单位,UNEP,http://www.unep.org/urban_environment/About/index.asp
· 脱离以色列后的加萨走廊地区的环境评估,预警和评估单位,UNEP,http://postconflict.unep.ch/publications/UNEP_Gaza_web.pdf
· 冲突后的苏丹的环境评估,预警和评估单位,UNEP,http://postconflict.unep.ch/publications/UNEP_Sudan.pdf
·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对城市联盟的贡献,http://www.unep.org/urban_environment/PDFs/CA_Strategy_final_external_version_13.7.05.pdf
· Partnership Framework 2008-2013,UNEP和UN-HABITAT,http://www.unep.org/urban_environment/PDFs/UEFrameworkfinal.pdf
种族隔离政策导致不平等的土地分配和发展、极端的土地短缺和没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非洲黑人被迫离开他们的土地和迁移到过度拥挤和贫困的自治区、家园和乡镇。因此,南非的土地政策,在后种族隔离时期的目的是纠正种族土地分配的不平均,纠正过去的不公正和扶持穷人。在南非,土地事务部是处理土地用途及规划的执行权力机构。
由于复杂的土地利用背景,南非在破碎、不平等和不连贯的空间规划和土地使用管理立法下运作,这往往扼杀了土地和经济的发展。White Paper on South Africa Land Policy(发表于1997年)首先充分对应中央的主旨土地政策-土地改革方案。土地改革方案由三大要素组成,即土地归还、土地重新分配和土地使用权的改革。这三个要素涵盖市区和农村地区。获得土地是一个成功的城市发展方案的先决条件。因此,土地政策与市区发展是密切相关的。
土地利用计划
在2008年4月,南非政府公布的Land Use Management Bill,以作为土地利用在该国的总体立法,提供一个统一、有效、高效和综合的规管架构以供土地使用和土地使用管理。此草案,一旦成为法律,将会取代Development Facilitation Act和其它现有的国家土地利用规划立法。
此草案规定直辖市的行政权力必须为全市采取一土地利用计划。直辖市的土地利用计划必须︰
l 落实直辖市的综合发展计划;
l 在通过综合发展计划前,顾及土地被合法使用的目的;
l 必须跟毗邻省市土地利用计划相符;
l 依从Municipal Systems Act,National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ct (NEMA), 1998 (法第107号,1998年)和所有适用于这些直辖市的国家和省级的立法。
综合发展计划
除了土地利用计划,市级的市区发展也受综合发展计划规管。据Local Government: Municipal Systems Act, 2000,每个市政局,必须在其当选任命期开始后指定期限内,采用一个单一的、包容性的全市策略发展计划。综合发展计划是主要的策略规划工具,并指引所有的规划及发展,以及在全市所有规划、管理和发展方面的决策。因此,市区规划还包括在综合发展计划。
城市发展框架
由于种族隔离政策,城市变得功能失调,南非受长期市区不平等和贫穷,贫民区的衰落和扩大市区人口所困扰。在1997年,房屋署,建立了城市发展框架,以促进一致的城市发展政策,引导所有利益相关者在城市进行的发展政策、战略和行动,并引导他们实现一个共同的远景。这形成了「城市远景,迈向2020年」。「城市远景」为南非的城市和城镇承诺一个理想的未来,提高他们作为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中心的机会。市区发展框架概述了一个实在的,需要社会各阶层参与的计划。市区发展方案包含四个重点,即结合城市,改善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可居住的和安全的小区,促进市区经济发展。
土地利用计划
Land Use Management Bill 没有制订关于土地利用计划的评核机制。草案只表示直辖市在采用土地利用计划之前必须进行咨询。然而,评核机制以评估和监测任何对土地利用计划的更改或修订则巳就位。
Land Use Management Bill规定,直辖市的行政机关在该市的司法管辖权之内,建立一个或多个市土地利用委员会来成为土地利用监管机构。土地利用监管机构,有变更土地的使用,形式或功能的法定能力; 在申请后删除,修改或暂停限制性条件的司法管辖权。
当考虑申请时,土地利用监管机构,除了订明的程序外,必须采取公平的行政程序,包括(i)邀请受影响的人士参加,并作出申述;及( ii )通过书面报告或以书面记录的报告获取数据。土地使用监管机构可能会就任何有关正在考虑中的事项申请进行调查及/或举行公开听证会。
申请可获得全部或部分的批准,或被拒绝。反对市土地利用委员会决定的上诉,可和必须向对省分内有争议的土地利用问题有司法管辖权的省级土地利用法庭提出。
综合发展计划
直辖市的执行委员会或执行市长,或该市如果没有一个执行委员会或执行市长,一个由市政局通过的委员会必须起草全市的综合发展计划。根据Local Government: Municipal Systems Act, 2000,综合发展计划的起草过程中必须:
l 按照预定的时间不同的步骤进行;
l 通过在Municipal Systems Act, 2000,第4章:小区参与的条款设立的适当机制、过程和程序,让-
1. 当地小区被考虑关于该地区发展的需要和优先事项;
2. 当地小区被征询关于该地区发展的需要和优先事项;
3. 国家机关,包括传统当局和其它的角色球就草拟的综合发展计划被确认和咨询;
l 提供鉴定所有约束直辖市的国家和省级立法的计划和规划要求;
l 与任何可能订明规例保持一致
省行政局地方政府支部的会员在该省可,受任何其它规范省级监督地方政府的法律规管,在不同阶段的规划过程中监察,协助,促进省市之间的协调和解决纠纷。
直辖市市政经理必须向省行政局地方政府支部的会员提交一份由直辖市市政局通过的综合发展计划,以及其后该计划的修订,这需在该省通过或修订该计划的批准10天内完成。
直辖市要建立一个与该市资源相称以及最适合其情况的表现管理制度,并按照在其综合发展计划订明的优先次序、目标、指针和具体目标。他们应该有机制去监测和审查该表现管理制度。
年度审查
市政局必须根据其业绩每年审查其综合发展计划,并在每个财政年度完成一份年度报告。
省行政局地方政府支部的会员必须每年编制和提交给省级立法机构和负责地方政府的国家部长一份直辖市综合业绩报告,因些使综合发展计划将被进行评估。
市区发展框架
房屋署提到政府有意启动利益相关者谘商圆桌会议来为监测和评审市区发展框架制订准则。不过,目前还没有任何评核制度。
NEMA是一条框架法律,提供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活动的首要原则。综合环境管理(IEM)是NEMA一个关键的工具。 IEM是把环境评估和管理原则纳入环境决策的总体工具。它包括使用几个适用于各个决策层次的环境评估和管理工具。 EIA和SEA是IEM会用到的工具。
NEMA第5章: IEM指明「所有需要授权或法律许可的国家活动对环境、社会经济条件和文化遗产的潜在影响必须加以被考虑 。」由于土地利用计划是由Land Use Management Bill规定,而综合发展计划,是由Local Government: Municipal Systems Act, 2000规定,这两个土地使用的政策是受到NEMA规管的。
在2004年,NEMA第5章: IEM被修订来规范需环境授权活动和有关事项的提交、处理和审议并对申请作出决定的程序和标准。它还旨在使该系统的环境影响评估和相关的管理工具归NEMA规管,而非受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 Act, 1989规管。修订案规定,在NEMA,第5章说明的活动是必须申请环境授权的。如果主管机关在考虑有关申请后要求界定范围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估,负责该申请的环境评估执业,必须编制好该报告,供主管机关考虑有关申请。
目前,南非没有编制好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的法例。
NEMA Amendment Act 2004作出颁布策略性环境评估的法规,但并没有提供足够的细节来指导策略性环境评估的应用。
据Municipal Systems Act第32号2000年和Municipal Planning and Performanc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2001,每个市的综合发展计划必须包括一个空间发展框架。空间发展框架必须包括一个空间发展框架对环境影响的策略性评估。因此,市区的策略性环境评估发展将在空间发展框架下进行的。
自20世纪90年代初,策略性环境评估的实践在南非已稳步增加。策略性环境评估的做法,往往是多样、灵活,反应到不同的应用背景的决策。尽管规划过程中的法例条文有涉及策略性环境评估,策略性环境评估多是自愿进行的。
修订后的NEMA,为在南非实施环境影响评估提出了指导方针。在2006年,环境事务和旅游署出版了“General Guide to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gulations, 2006” 。
所有环境授权的申请必须有评估的支持。该规例规定了两种类型的评估过程,即基本的评估程序和界定范围以及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基本评估的目的是要为完整但简洁的评估活动提供一个机制。界定范围以及环境影响评估程序是为有可能导致重大的影响的活动而设的。
界定范围和环境影响评估程序涉及三个广泛的阶段,即提交申请表、界定范围和环境影响评估。
提交申请
对于需要环境授权的活动,申请人必须向主管当局提出申请。在界定范围前,申请人必须完成并提交一份申请表(可以由主管当局得到)予给主管当局。
界定范围
在界定范围时,问题、潜在影响和潜在的次案会被确定。公众咨询会进行。界定范围的报告,其中必须包括环境影响评估的研究计划,须在环境影响评估开始前提交主管当局批准。
环境影响评估
当主管当局接受界定范围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估的研究计划后,环境评估执业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估的目的是:
l 解决已经在界定范围阶段提出的问题
l 用一个比较的方式来评估建议活动的次案
l 评估所有被辨认出的影响和决定每个影响的重要性
l 制订缓解措施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估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并会按照该环境影响评估的研究计划进行。在各方面的评估完成之后,包括任何专门研究和特定的过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其中包括一个环境管理计划的草案会被编制。
审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审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分两个阶段进行。在第一阶段,主管当局在收到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后,会决定接受、否决报告、或要求为报告作出相应修订或转交报告供专家审查。
在第二阶段,主管当局将准许全部或部分申请或否决全部或部分的应用。
上诉
任何受审议影响的人可以提出对主管当局之决定的上诉,他们可向环境事务和旅游署署长(当中国家部环境事务和旅游部是主管当局),或向省行政局地方政府支部的会员(当中省环境部是主管当局)上诉。
跟科学和工业研究会台作,环境事务和旅游署在2000年发出”Guideline Documents: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in South Africa”。
根据在指引文件中关于南非策略性环境评估的原则,策略性环境评估:
l 是由可持续发展的概念驱动
l 确定了环境对地方发展计划和方案所有的机遇和制约因素
l 定下环境质量水平或可接受改变的限制
l 可适应规划和行业发展周期的灵活过程
l 由计划或方案概念化开始的策略过程
l 一个分层环境评估和管理方法的一部分
l 其范围在更广泛的环境评估和管理背景界定
l 是一个参与性过程
l 是设置在次案的背景下
l 包括预防和持续改善的概念
在指引中描述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方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l 确定广泛的计划和方案次案
l 界定范围
l 形势评估
l 为计划或方案的发展制订可持续发展的参数
l 发展和评估计划和方案的次案;
l 决策
l 制订一个监察和审核计划;和
l 实施
图 7.6.1.1. 规划环境影响评估的程序流程图
图 7.6.1.2. 策略性环境评估的程序流程图
表 7.1.2.1. 总结表
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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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行动 |
土地改革方案 市区发展框架, 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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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Land Use Management Bill, 2008 Local Government: Municipal Systems Act,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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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核/城市发展政策及行动的策略性环境评估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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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定 |
法定 |
评估类型 |
策略性环境评估 |
环境影响评估 |
实行制度 |
非法定 |
法定 |
立法/指引及有关文件* |
Guideline Document: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in South Africa |
General Guide to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gulations, 2006 |
应用 |
政策、计划与纲领 |
政策、计划与纲领 |
南非在殖民地时代和种族隔离政策时代所采用的隔离政策造成不平等的土地分配和发展。White Paper on South Africa Land Policy(发表于1997年)首先订定土地改革方案,其中包括三大要素,即土地归还,土地重新分配和使用权的改革。土地改革方案包含在所有土地使用政策。
在2008年4月,南非政府公布Land Use Management Bill,以作为土地利用在该国的总体立法。Land Use Management Bill规定,所有直辖市必须采取土地利用计划,其落实该直辖市综合发展计划。综合发展计划是主要的策略规划工具,并指引所有的规划及发展,以及在全市所有规划、管理和发展方面的决策。因此,市区规划归于土地利用计划和综合发展计划之下。
市区发展框架,由房屋署在1997年提出,建议了统一的市区发展政策,带领全国实现「城市远见」。这个框架没有任何法定地位,因此对任何计划、政策和方案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环境评核/策略性环境评估
National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ct,1998为所有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国家活动提供首要原则和促进综合环境管理。综合环境管理是NEMA关键的工具,因为它将环境评估和管理原则纳入环境决策。NEMA规定,所有需要授权或法律许可并可能严重影响环境的国家活动,需要进行一个基本的评估,或界定范围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估。界定范围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估是为将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活动而设。环境影响评估将处理已经在界定范围阶段所提出的问题和用一个比较的方式来评估建议活动的次案。它更会评估所有被辨认出的影响和决定每个影响的重要性以及制订缓解措施。环境事务和旅游署出版“General Guide to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gulations, 2006” ,以协助在南非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估。
策略性环境评估在南非以行政机制运作,因为南非没有关于策略性环境评估的立法。NEMA Amendment Act 2004作出颁布策略性环境评估的法规,但并没有提供足够的细节来指导策略性环境评估的应用。 据Municipal Systems Act No. 32 of 2000和Municipal Planning and Performanc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of 2001,策略性环境评估是综合发展计划的一部分,因为策略性环境评估是空间发展框架所必须的。一个详细的策略性环境评估指引题为“Guideline Document: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in South Africa” 在2000年由环境事务和旅游署跟科学和工业研究会合作制成。
例子 1 |
Durban南盆地策略性环境评估 |
研究概述 |
Durban工业盆地是Durban都会区的经济心脏地带。它生产超过40 %Durban的总地理产品和占有超过50 %的城市工业用地。南方工业盆地正在环境退化,因为它有严重的空气污染,废物处置和重要自然资源流失问题。 不仅该地区的发展破坏住宅小区的生活质量,它对营商环境的竞争力也有不利影响。住宅及工业在该地区的活动有密切的接触,形成了住宅小区、当地政府和工业界之间对在该地区未来发展的紧张关系。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策略性环境评估被委托在1997年在Durban南部流域进行。 |
研究程序 |
策略性环境评估的方法: l 制作一个Durban南盆地的基线评估,找出未来发展的机会和限制 l 确定关键的策略发展标准 l 评估不同类型的发展潜力的影响,(石化、港口、混合使用、轻工) l 制定一项规划可持续发展框架的政策 根据local Agenda 21的方案,公众参与一直在整个策略性环境评估的过程同步进行。这包括学校教育方案,旨在令年轻人更熟识该地区的项目,和野外工人的发展方案,只供来自研究范围住宅部门的工人,数量有限。 |
研究结果 |
此策略性环境评估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方针和管理方案,以解决当前环境问题,并指导未来的发展。其中一项建议是为了改善地区的灾害管理。在1999年,一个隶属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旗下的Awareness and Preparedness for Emergencies and the Local Level的项目在1999年10月开始,作为第3阶段local Agenda 21的方案。 |
例子 2 |
南非uMhlathuze市的策略性环境评估 |
研究概述 |
位于Durban大约200公里以北,座落在南非东海岸, uMhlathuze市于2002年成立,包括了Richards Bay和Empangeni以及周围的农村和部落地区。人口为约30万人。 Umhlathuze市跟煤炭出口和重工业,如铝冶炼相关联。在空间规划框架内,策略性环境评估以综合发展计划(IDP)的过程进行了一部分。 |
研究程序 |
策略性环境评估顾问与规划顾问工作时紧密含作。策略性环境评估的步骤有: l 现状分析和编写环境状况报告 l 确定关键环境和发展问题 综合发展计划第2期:策略 l 制定一个关于市的远景 l 发展选择指标的标准 综合发展计划第三阶段:项目 l 为全市正在进行的规划、评估和管理活动发展生物物理和社会经济指标 l 准备一个策略环境管理计划,该计划提供了一个环境机会和限制的合成发展以及一个环境决策的框架。策略环境管理计划包括:环境政策,环境管理策略,指标,环境管理合作协议,环境教育和为环境决策而设的环境管理和评估工具。 |
研究结果 |
策略性环境评估提出了保护环境资产和提供指引的具体建议,以确保可持续发展。 |
· National Environment Management Act, http://www.info.gov.za/gazette/acts/1998/a107-98.pdf
· Land Use Management Bill, http://www.info.gov.za/view/DownloadFileAction?id=82208
· National Environment Management Act Second Amendment, http://www.environment.gov.za/EIM%20WEBSITE/docs/NEMA%20Second%20Amendment%20Bill%20B56B-2003.pdf
· Local Government: Municipal Management Act, http://www.info.gov.za/view/DownloadFileAction?id=68199
· White Paper on South African Land Policy, http://land.pwv.gov.za/White%20Paper/white4.htm#Strategic%20goals%20and%20vision%20of%20land%20policy
· 策略性环境评估,综合环境管理信息系列, http://www.environment.gov.za/documents/publications/2005Jan7/Book5.pdf
· Durban 南盆地策略性环境评估, http://www.ceroi.net/reports/durban/response/envman/sdbnsea.htm
· uMhlathuze Local Municipality,综合发展计划过程的进程计划, http://devplan.kzntl.gov.za/Municipal/IDPs/uMhlathuze/Process%20Plan/Process%20Plan%20114.pdf
· uMhlathuze Municipality IDP Review 2005/2006 Development Strategies and implementation, http://www.richemp.org.za/TulipuMhlathuzeInternet/repository/IDP/IDP2005/343259-1.pdf
· 策略性环境评估和其它评估或规划工具之间的联系, http://www.iaia.org/non_members/conference/SEA%20Prague/p%2059-82%20Stream%20C.pdf
· General Guidelines to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gulations, http://www.info.gov.za/view/DownloadFileAction?id=58606
· 香港便览︰城市规划,(2007年9月) http://www.gov.hk/tc/about/abouthk/factsheets/docs/town_planning.pdf
· 第131章城市规划条例,http://translate.legislation.gov.hk/han3/0/1/0/0/0/1/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 《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9章, http://www.pland.gov.hk/tech_doc/hkpsg/chinese/ch9/ch9_text.htm
· 城市规划委员会, http://www.info.gov.hk/tpb/tc/about_us/intro.html
· 可持续发展评估,http://www.susdev.gov.hk/html/b5/su/sus.htm
· 启德规划检讨,http://www.pland.gov.hk/p_study/prog_s/sek_09/website_chib5_eng/chinese_b5/index_ct.htm
· 将军澳进一步发展可行性研究 (EIA 111/ 2005), http://www.epd.gov.hk/eia/register/report/eiareport/eia_1112005/cindex.htm
·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http://www.epd.gov.hk/eia/tc_chi/legis/index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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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peration Manual 第22条︰Project Performance Management System,http://www.adb.org/documents/manuals/operations/om22.asp
· 环境评估指引,http://www.adb.org/Documents/Guidelines/Environmental_Assessment/Environmental_Assessment_Guidelines.pdf
· Urban Sector Strategy,http://www.adb.org/Documents/Policies/Urban_Sector/urban0000.asp?p=policies
·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Report: Kingdom of Tonga: Integrated Urban Development Sector Project,http://aid.dfat.gov.au/countries/pacific/tonga/Documents/nukualofa-urban-development-project-report-and-recommendations.pdf
· 斐济旅游业发展规划策略性环境评估,http://www.adb.org/projects/pres/pres_case_05.pdf
· 环境策略文件,http://idbdocs.iadb.org/wsdocs/getdocument.aspx?docnum=354272
· 城市及房屋发展,单位运作政策http://www.iadb.org/en/about-us/urban-and-housing-development,6228.html
· 环境及安全政策,美洲发展银行http://idbdocs.iadb.org/wsdocs/getDocument.aspx?DOCNUM=665902
· 城市发展,http://www.iadb.org/topics/Home.cfm?topicID=DU&parid=2&language=English
· 城市发展,社会发展及公共管理, http://www.iadb.org//sds/SOC/site_15_e.htm
· 评价及监督办公室, http://www.iadb.org/ove/Default.aspx?Action=WUCPublicationHighlights@aboutUs
· 普通运作政策, http://www.iadb.org/exr/pic/VII/operational_policies.cfm?language=English
· 国家计划评估操守条约, http://enet.iadb.org/idbdocswebservices/idbdocsInternet/IADBPublicDoc.aspx?DOCNUM=412391
· 圭亚那及苏利南策略性环境研究,http://www.iadb.org/projects/Project.cfm?project=RS-T1239&Language=English
· Northern Corridor La Paz-Guayaramerín策略性环境评估, http://www.iadb.org/projects/Project.cfm?project=TC0210054&Language=English
· Conditional Credit Line for Investment Projects (CCLIP) http://www.iadb.org/sds/doc/CCLIP_Env_Procedures.pdf
·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http://www.undp.org/
·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Network,http://www.seataskteam.net/index.cfm?module=Forums&page=ForumDetails&ForumID=237
· Apply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Good Practice Guidance for Development Cooperation,http://www.oecd.org/dataoecd/4/21/37353858.pdf
· Yerevan City 总纲图策略性环境评估报告,http://www.unece.org/env/eia/documents/SEA%20CBNA/Armenia_SEA_Yerevan_en.pdf
·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2006-2010 National Tourism Development Programme of the Republic of Belarus,http://www.unece.org/env/eia/documents/SEA%20CBNA/Belarus_SEA_tourism_en.pdf
·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主要策略, www.undp.org/fssd/docs/envmainstrat.doc
· Decentralized Governance for Development︰A Combined Practice note on Decentralization,Local Governance,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http://www.undp.org/governance/docs/DLGUD_PN_English.pdf
· UNDP’s Local Initiative Facility for Urban Environment (LIFE),http://www.undp.org/governance/programmes/life/index.htm
· Results-oriented 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A Handbook for Programme Managers,Office of Evaluation and Strategic Planning,http://www.undp.org/eo/documents/mae-toc.htm
· 环境影响评估及策略性环境评估︰建立一体化的做法,http://www.unep.ch/etb/publications/EnvImpAss/textONUBr.pdf
· UNEP’s Manual on Integrated Assessment︰Maximizing the net development gains of trade-related policies’,http://www.unep.ch/etb/publications/etbBriefs/UNEPAssess.pdf
· Guidelines on Evaluation Indicators,评核及审视单位,UNEP,http://www.unep.org/eou/Evaluation/Guidelines/index.asp
· UNEP project manual︰formulation,approval,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 2005,方案协调和管理单位,http://www.unep.org/pcmu/project_manual/chapters.asp
· 市区环境单位,UNEP,http://www.unep.org/urban_environment/About/index.asp
· 脱离以色列后的加萨走廊地区的环境评估,预警和评估单位,UNEP,http://postconflict.unep.ch/publications/UNEP_Gaza_web.pdf
· 冲突后的苏丹的环境评估,预警和评估单位,UNEP, http://postconflict.unep.ch/publications/UNEP_Sudan.pdf
·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对城市联盟的贡献,http://www.unep.org/urban_environment/PDFs/CA_Strategy_final_external_version_13.7.05.pdf
· Partnership Framework 2008-2013, UNEP and UN-HABITAT, http://www.unep.org/urban_environment/PDFs/UEFrameworkfinal.pdf
· National Environment Management Act, http://www.info.gov.za/gazette/acts/1998/a107-98.pdf
· Land Use Management Bill, http://www.info.gov.za/view/DownloadFileAction?id=82208
· National Environment Management Act Second Amendment, http://www.environment.gov.za/EIM%20WEBSITE/docs/NEMA%20Second%20Amendment%20Bill%20B56B-2003.pdf
· Local Government: Municipal Management Act, http://www.info.gov.za/view/DownloadFileAction?id=68199
· White Paper on South African Land Policy, http://land.pwv.gov.za/White%20Paper/white4.htm#Strategic%20goals%20and%20vision%20of%20land%20policy
· 策略性环境评估,综合环境管理信息系列, http://www.environment.gov.za/documents/publications/2005Jan7/Book5.pdf
· Durban 南盆地策略性环境评估, http://www.ceroi.net/reports/durban/response/envman/sdbnsea.htm
· uMhlathuze Local Municipality,综合发展计划过程的进程计划, http://devplan.kzntl.gov.za/Municipal/IDPs/uMhlathuze/Process%20Plan/Process%20Plan%20114.pdf
· uMhlathuze Municipality IDP Review 2005/2006 Development Strategies and implementation, http://www.richemp.org.za/TulipuMhlathuzeInternet/repository/IDP/IDP2005/343259-1.pdf
· 策略性环境评估和其它评估或规划工具之间的联系, http://www.iaia.org/non_members/conference/SEA%20Prague/p%2059-82%20Stream%20C.pdf
· General Guidelines to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gulations, http://www.info.gov.za/view/DownloadFileAction?id=58606
与其它国家的机构的联系纪录
国家 |
机构 |
电邮/ 网上登记 |
寄件日期 |
回复日期 |
回复备注 |
中国大陆 |
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29/04/2008 |
没有回复 |
|
|
日本 |
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 |
网上登记︰ https://www.env.go.jp/en/moemail/ |
29/04/2008 |
没有回复 |
|
韩国 |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
网上登记︰ http://eng.me.go.kr/docs/qna/qna.html |
29/04/2008 |
没有回复 |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Environment Council |
电邮︰ca@ambiente.gov.mo |
29/04/2008 |
13/05/2008 |
提供有关Report of the State of the Environment of Macao的连结︰: |
新加坡 |
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ency |
电邮︰Contact_NEA@nea.gov.sg |
29/04/2008 |
没有回复 |
|
泰国 |
Government Housing Bank |
电邮︰CRM@ghb.co.th |
10/07/2008 |
没有回复 |
|
丹麦 |
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 |
电邮︰mim@mim.dk |
29/04/2008 |
6/05 2008 |
提供有关空间规划和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数据的连结︰http://www.mim.dk/NR/rdonlyres/FD0A7E4B-4349-453F-A704-99FF51DCC6A2/0/COP15_EP_spatialplanning07.pdf; http://www.blst.dk |
芬兰 |
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 |
29/04/2008 |
没有回复 |
|
|
法国 |
Ministry of Ecolog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
On-line submission: http://www.developpement-durable.gouv.fr/article.php3?id_article=2340&lang=fr&forcer_lang=true |
29/04/2008 |
没有回复 |
|
荷兰 |
Netherlands Commission for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
电邮︰mer@eia.nl |
29/04/2008 |
7/05 2008 |
提供了一份有关荷兰的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概述文件 |
英国 |
Environment Agency (UK) Planning Service (Northern Ireland)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Scottish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gency |
电邮︰ enquiries@environment-agency.gov.uk |
29/04/2008
29/04/2008 29/04/2008
29/04/2008
|
2 –15/05 2008
|
北爱尔兰的城市发展政策和行动的连结︰http://www.dsdni.gov.uk/index/urcdg-urban_regeneration.htm; http://www.dsdni.gov.uk/index/urcdg-urban_regeneration/urcdg-publication ; http://www.planningni.gov.uk 苏格兰的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和计划的连结︰ www.scotland.gov.uk/Resource/Doc/208174/0055210.pdf; www.scotland.gov.uk/Topics/Environment/14587 小区和地方政府部门的连结︰ http://www.communities.gov.uk/planningandbuilding/about/ 主要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的连结︰www.environment-agency.gov.uk/seaguidelines,http://www.opsi.gov.uk/si/si2004/20041633.htm (英格兰的策略性环境影响评估条例),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eia/full-legal-text/0142_en.pdf (SEA Directive);
|
奥地利 |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orestry, Environment and Water Management |
电邮︰ |
29/0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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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回复 |
|
德国 |
Federal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Nature Conservation and Nuclear Safety Federal Ministry of Transport, Building and Housing |
网上登记︰ http://www.bmu.de/english/contact/content/4126.php
电邮︰buergerinfo@BMVBS.bund.de |
29/04/2008
26/06/2008 |
没有回复 |
|
挪威 |
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 |
电邮︰ postmottak@md.dep.no |
29 April 2008 |
没有回复 |
|
葡萄牙 |
Portuguese Agency for the Environment |
电邮︰gmaotdr@maotdr.gov.pt |
29/04/2008 |
没有回复 |
|
西班牙 |
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 |
电邮︰ informacionmma@mma.es |
05/08/2008 |
没有回复 |
|
加拿大 |
Canadia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gency Industry Canada |
电邮︰
|
29/04/2008
29/04/2008 |
5/05/2008 |
电邮转往Agency’s Policy Analysis branch, |
美国 |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Land use controls |
29/04/2008 |
没有回复 |
|
|
澳洲 |
Department of Finance and Deregulation |
29/04/2008 |
30/04/ 2008 |
提供 Department of the Environment,Water,Heritage and the Arts 的连结,http://www.environment.gov.au/ 及 EPBC Act,http://www.environment.gov.au/epbc/index.html, |
|
新西兰 |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
29/04/2008 |
没有回复 |
|
|
世界银行 |
Environment Department,World Bank |
29/04/2008 |
29/04/ 2008 |
提供城市发展的连结: |
|
亚洲发展银行 |
Urban Development Section |
网上登记︰ http://www.adb.org/urbandev/contact.asp |
10/07/2008 |
没有回复 |
|
美洲开发银行 |
Public Information Centre |
电邮︰ pic@iadb.org |
05/08/2008 |
没有回复 |
|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
Environment & Energy Group Bureau for Development Policy |
电邮︰environmentandenergy@undp.org |
29/04/2008 |
29/05/2008 |
提供有关 Yerevan SEA Report的连结︰ |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
Economics and Trade Branch |
电邮︰etb@unep.ch |
29/04/2008 |
没有回复 |
|
南非 |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Affairs and Tourism |
电邮︰dmthembu@deat.gov.za |
05/08/2008 |
没有回复 |
|
* 相关的法例 / 指引及有关环境要求的文件会是一般性文件(例如《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九章)或法定性文件(例如《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相关的法例 / 指引及有关环境要求的文件会是一般性文件(例如《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九章)或法定性文件(例如《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相关的法例 / 指引及有关环境要求的文件会是一般性文件(例如《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九章)或法定性文件(例如《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相关的法例 / 指引及有关环境要求的文件会是一般性文件(例如《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九章)或法定性文件(例如《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相关的法例 / 指引及有关环境要求的文件会是一般性文件(例如《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九章)或法定性文件(例如《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相关的法例 / 指引及有关环境要求的文件会是一般性文件(例如《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九章)或法定性文件(例如《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相关的法例 / 指引及有关环境要求的文件会是一般性文件(例如《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九章)或法定性文件(例如《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相关的法例 / 指引及有关环境要求的文件会是一般性文件(例如《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九章)或法定性文件(例如《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相关的法例 / 指引及有关环境要求的文件会是一般性文件(例如《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九章)或法定性文件(例如《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相关的法例 / 指引及有关环境要求的文件会是一般性文件(例如《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九章)或法定性文件(例如《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相关的法例 / 指引及有关环境要求的文件会是一般性文件(例如《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九章)或法定性文件(例如《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相关的法例 / 指引及有关环境要求的文件会是一般性文件(例如《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九章)或法定性文件(例如《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相关的法例 / 指引及有关环境要求的文件会是一般性文件(例如《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九章)或法定性文件(例如《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相关的法例 / 指引及有关环境要求的文件会是一般性文件(例如《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九章)或法定性文件(例如《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相关的法例 / 指引及有关环境要求的文件会是一般性文件(例如《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九章)或法定性文件(例如《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相关的法例 / 指引及有关环境要求的文件会是一般性文件(例如《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九章)或法定性文件(例如《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相关的法例 / 指引及有关环境要求的文件会是一般性文件(例如《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九章)或法定性文件(例如《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相关的法例 / 指引及有关环境要求的文件会是一般性文件(例如《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九章)或法定性文件(例如《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相关的法例 / 指引及有关环境要求的文件会是一般性文件(例如《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九章)或法定性文件(例如《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相关的法例 / 指引及有关环境要求的文件会是一般性文件(例如《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九章)或法定性文件(例如《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相关的法例 / 指引及有关环境要求的文件会是一般性文件(例如《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九章)或法定性文件(例如《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相关的法例 / 指引及有关环境要求的文件会是一般性文件(例如《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九章)或法定性文件(例如《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相关的法例 / 指引及有关环境要求的文件会是一般性文件(例如《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九章)或法定性文件(例如《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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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法例 / 指引及有关环境要求的文件会是一般性文件(例如《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九章)或法定性文件(例如《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相关的法例 / 指引及有关环境要求的文件会是一般性文件(例如《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九章)或法定性文件(例如《环境影响评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