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策略性环评之推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起实施,订明须对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环评的法定要求,以及环境程序所涉及的法律责任。
该法例规定须在规划阶段,为土地用途规划、区域规划及某些界别如工业、农业、能源及运输的计划进行环境评估,而没有进行评估的工程项目,将不会获当局批准。如工程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则须在把环评报告提交当局批准前,进行听证会以搜集公众意见。
关于规划环境影向评价的行政法规和指引,国家环境保护部己在2003年颁布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法] 和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 试行 HJ/T130-2003] 两件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而制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亦在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