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及刑罰

海上垃圾是亂丟垃圾於海上,或棄置垃圾於岸邊的人為活動所產生。若無合法權限或解釋在香港水域或公眾地方 (包括憲報公布的泳灘、非憲報公布的海灘、沿岸地區、水道、溝渠、海岸公園、海岸保護區、避風塘等) 或在潮水相當可能會將廢物沖入香港水域的地方棄置廢物,或導致,或准許他人棄置廢物 (若適用),即屬違法 。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海事處、香港警務處均獲授權就海上或近岸棄置廢物的罪行執法。違例者可被罰款$10,000至$50,000,及/或監禁6個月至1年。

政府已於2002年實施《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條例》,就輕微的公眾地方潔淨罪行(包括海上及近岸棄置廢物)執法。公職人員可向違法者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罰款3,000元。

下表列出負責就海上及近岸棄置廢物的執法部門及相關法例條文及罰則:

負責範圍
(執法機構)
罪行 最高刑罰
沿岸水域/海上/避風塘
(海事處)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D條 罰款 10,000元及監禁6個月或罰款50,000元及監禁1年(註 1)
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 (第570章) 第3(1)條 罰款3,000元
憲報公布的泳灘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132 BK章)第4(1)條 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泳灘規例》(第132E章 ) 第 5及15條 罰款2,000元及監禁14天
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 (第570章) 第3(1)條 罰款3,000元
海岸公園/海岸保護區
(漁農自然護理署)
《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規例》(第476A章)第9(1)(C)條 罰款25,000元及監禁1年
非憲報公布的海灘及沿岸地區
(食物環境衞生署)
《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132 BK章)第4(1)條 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 (第570章) 第3(1)條 罰款3,000元
憲報公布/非憲報公布的泳灘
海岸公園/海岸保護區
沿岸地區
沿岸水域/海上/避風塘
(香港警務處)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D條 罰款 10,000元及監禁6個月或罰款50,000元及監禁1年
(註 1)
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 (第570章) 第3(1)條 罰款3,000元

(註 1) :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D(1)條,違例者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D(2)條,若所訂的罪行是從船隻、地方或處所發生,則該船隻的船東/船長/該地方或處所或其中發生罪行的所有人或佔用人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