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制计划
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依据
计划于二零一一年八月开始实施,计划包括控制及监管整个由生产到弃置医疗废物的过程以及确保所有过程中的公众安全和受到保护。
上述条例草案为推行医疗废物管制计划作准备,让我们可以通过有效的废物管理,提升本港的公共卫生水平。管制计划包括五个主要环节:
- 设立法定发牌制度,规管所有医疗废物收集商和处置设施营办商。
- 规定医疗废物产生者必须妥善管理医疗废物,并须委聘持牌医疗废物收集商,把废物送往持牌的处置设施处置。
- 颁布工作守则,为医疗废物产生者及废物收集商提供管理医疗废物的指引。
- 实施运载记录制度,以记录医疗废物从源头运到处置设施的过程。
- 指定化学废物处理中心为处理医疗废物的设施,并向使用设施的人士征收处置费用。
法定规管详情于《废物处置(医疗废物)(一般)规例》订定。
管制架构
根据《医疗废物管制计划》,废物产生者、废物收集商和处置设施营办商均需各司其责。
废物产生者
责任主要分两方面:
- 妥善处理处所内产生之医疗废物。
- 妥善处置医疗废物。
在处理废物方面,环保署制定了两份工作守则,以供小型(例如: 私家诊所) 和大型(例如:医院) 医疗废物产生者参考,具体就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标识、存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提供指引。请即登入此网页查阅详情。
废物产生者亦应以下列方法,妥善处置医疗废物,履行己责:
- 委聘持牌医疗废物收集商,从产生废物的处所移走医疗废物。
- 根据《废物处置(医疗废物)(一般)规例》所载的规定,安排医护专业人士把不超逾5公斤的医疗废物送往持牌处置设施或医疗废物收集站。
- 把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在持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即场处置。
废物产生者必须保存废物托运或送交的记录, 保存期不可少于12个月, 并须应环保署人员 的要求下,随时让该署人员查阅。
注: 医护专业人士,是指:
其释义已在《废物处置(医疗废物)(一般)规例》中所提及的各项条例中定明。
医疗废物收集商
医疗废物收集商必须申领医疗废物收集牌照,及须按牌照所载的条款及条件运作,并在收集废物后的24小时内,把所收集的废物送往持牌废物处置设施处置。详情请参阅相关工作守则。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营办商
如欲营办医疗废物处置服务,必须向环保署申领医疗废物处置牌照,并须严格按照牌照所载的条款及条件营办处置设施。
根据管制计划,医疗废物产生者(例如医院和诊所)须委托持牌收集商收集和运送医疗废物到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处理中心)处置。按用者自付原则,使用处理中心处置医疗废物的人士,将须缴付相关的处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