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醫療廢物產生者的記錄保存
運載記錄
為監察醫療廢物在託運期間的去向,持牌收集商必須將每次託運醫療廢物所收集的廢物數量,記錄在一份「運載記錄」上及加以確認,並向廢物產生者提供該「運載記錄」的副本(或以收據代替「運載記錄」)。廢物產生者把廢物交給持牌收集商前,應先核對「運載記錄」或收據上的資料,並保留「運載記錄」或收據作為託運廢物的記錄。
持牌收集商將醫療廢物送交持牌處置設施時,應把「運載記錄」交給經營人核證,並取回該「運載記錄」的核證副本以作記錄。持牌收集商須保留「運載記錄」和收據的副本,並在環保署要求時出示,以便查驗。
廢物產生者的記錄保存
環保署可要求廢物產生者出示廢物託運或送交的記錄,以便查驗。有關記錄可包括由持牌收集商簽發出的「運載記錄」或收據副本,或由收集站或持牌處置設施的經營人發出的廢物送交收據。廢物產生者須在託運/送交的日期起計,保留有關記錄 12 個月。
此外,任何人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就醫療廢物「運載記錄」提供不正確或有誤導性的信息,即屬犯罪,違反了廢物處置(醫療廢物)(一般)規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