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醫療廢物產生者記錄的保存
法例要求廢物產生者須把託運醫療廢物給持牌醫療廢物收集商或自行送交收集站或持牌處置設施的記錄保留,並在環保署要求時出示,以便查驗。為了有效地實施,醫護人員,實驗或相關產生者需保留由持牌收集商發出的「運載記錄」內廢物產生者副本 有關記錄須包括下列各項資料:
- 託運/送交的日期;
- 託運/送交的醫療廢物數量;
- 送出醫療廢物處所的地址;
- 如託運廢物,持牌收集商的名稱;以及
- 如自行送交收集站或持牌處置設施,送交廢物者的姓名,及收集站或處置設施的名稱及地址。
廢物產生者須在託運/送交的日期起計,保留有關記錄 12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