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酒牌處所常會產生滋擾的噪音包括:經擴音器播放的音樂聲、歌聲、樂器演奏及綜藝節目表演等。這些類型的音樂噪音是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的要求以簽發《消減噪音通知書》的方式來加以管制。一般來說,如果從酒牌處所所發出的噪音在任何噪音感應強的地方,例如住宅,不能符合下列表1及表2內載的噪音標準時,有關當局(噪音監督)便會向經營者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着令他們在特定時間內採取緩解措施以消減有關噪音及遵守通知書內載的規定條件。若不遵照《消減噪音通知書》內載的規定條件辦理,即屬違法及可遭檢控。
鑑於音樂活動經擴音器播放的音樂聲、歌聲、樂器演奏及綜藝節目表演所產生的噪音有其獨特的本質及特牲,該類噪音會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第13(1)(a)條所述以是否會構成「煩擾」的方式來加以規管。在《噪音管制條例》下,「煩擾」是指合理的人不會容忍的煩擾。要確定聲音是否會使合理的人感到煩擾而不能容忍就必需考慮聲音產生的特性,強度及時間長度等因素。現時一般採用於《消減噪音通知書》內針對酒牌處所所產生的音樂聲的規限及要求展示於表1 及表2。
表 1 在外牆以外一米處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分貝(A))[1][2]
時間 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所在地區的種類 |
日間及晚間 (0700 時至2300 時) |
夜間 (2300 時至0700 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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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 | 65 - 70 | 不適用 |
郊區 | 60 - 65 | 不適用 |
表 2 室内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分貝(A))[1][2]
時間 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所在地區的種類 |
日間及晚間 (0700 時至2300 時) |
夜間 (2300 時至0700 時) |
---|---|---|
市區 | 55 - 60 | 不能聽見的 |
郊區 | 50 - 55 | 不能聽見的 |
附註:
[1] 有關確定適當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詳情,請參考《管制非住用處所、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噪音技術備忘錄》或咨詢合資格人仕。
[2] 噪音聲級以A加權等效連續聲級(Leq)作15分鐘時段的量度
除了音樂噪音外,營運持牌處所時所產生的其它相關噪音亦是受到《噪音管制條例》管制的。例如:
圖 1 歸納了適用於酒牌處所產生的不同類別噪音的有關管制法例,及有關的噪音處理指引。
備註:
[3] 《管制非住用處所、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噪音技術備忘錄》
[4] 《控制通風系統噪音的優良手法》及《控制抽水系統噪音的優良手法》
[5] 環境保護署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