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載紀錄制度」以制度化的方式,記錄運輸車輛的行程,確保貨車有秩序地把建築廢物運往適當設施處理。承辦商在移運建築廢物之前,須填寫標準的運載紀錄表格,列明運輸車輛的資料、運載的貨物(廢物類別及大約的數量)及處置設施目的地。廢物運抵指定的處理設施後,司機會獲發記錄票,記錄票將交回工程項目的工程師或建築商代表,以核實承辦商有否遵照政策的規定。 實施這制度,可確保工程項目倡議人、工程師/建築商及承辦商就廢物移運承擔一定的責任。在這制度下,廢物運抵堆填區或公眾填土區時,須作記錄,從而減少司機中途裝運其他廢物的可能,可避免廢物交叉污染, 亦可避免原來的廢物混同其他廢物,一併運往處理設施棄置。這制度假設承辦商先在工地內把建築廢物分類(如情況可行), 然後才把建築廢物運走棄置。
有關「運載紀錄制度」的詳情,請參閱政府的技術通告TCW No.6/2010 (只提供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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