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國際環境指導原則示例

主要內容

附件一 國際環境指導原則示例

“指導原則”是可作為環境方針的制定基礎,並提供行為依據的正式宣言。

A. 里約熱內慮環境與發展宣言

一九九二年六月三日至十四日,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在里約熱內慮召開了會議。會議重申了聯合國大會一九七二年六月十六日在斯德哥爾摩通過的《人類環境宣言》,並謀求在此基礎上,通過國家﹑重要社會部門和人民在新水平上的合作,建立一種新型的,平等的全球伙伴關系,致力於達成尊重整體利益和保護全球環境與發展體制的國際協議,承認地球的整體性和相互依存性,我總部聲明﹕

原則1
人類已深切意識到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他們理應與大自然和諧相處,並求得自身的健康生存和高度發展。

原則2
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國家擁有依照其環境與發展政策,開發利用自身資源的主權,並負有保証其管轄與控制範圍內的活動不對其他國家或其管轄外地區的環境帶來損害的責任。

原則3
應實現發展的權利,以均衡地滿足當今與未來世代的發展和環境的需要。

原則4
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應將環境保護納入整体發展過程,而不能將其視為一個孤立的活動。

原則5
所有的國家和人民應共同努力消滅貧困,將它作為實現可持續發展所必不可少的基本任務,以縮小生活水平上的差距,更好地滿足世界上大多數人民的需要。

原則6
應對發展中國家,尤其是發展水平最低和環境上最脆弱的國家的特殊情況,給以特別的重視。在環境和發展領域所採取的國際行動也應顧及所有國家的利益與需求。

原則7
世界各國應本著全球合作的精神共同致力於對地球生態系統的健康與完整性的維持、保護和修復。鑒於各國對全球環境惡化的不同影響,他們在這方面負有共同而又有所區別的責任。考慮到自已對全球環境造成的壓力和所掌握的技術與財力資源,發達國家認識到它們在可持續發展的國際性努力中應當承擔的責任。

原則8
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和全體人民生活質量的提高,各國應減少和消除不可持續性的生產與消費方式,並促進適宜的人口政策。

原則9
各國應進行合作,通過科學技術知識的交流,提高科學認識水平,並加強對技術,包括新技術與革新項目的開發、引用、傳播與流通,以促進內在的能力強化。

原則10
解決環境問題的最佳途徑,是相應層次上全體有關公民的參與。在國家層次上,每個公民都應能通過適當渠道,了解官方機構持有的有關環境的訊息,包括他所在社區內危險物品和活動的訊息,獲悉參與決策過程的機會。為了便利和鼓勵公眾的了解和參與,國家應保証這些訊息的廣泛公開性。同時,還應為公眾提供參與司法和行政過程,包括補償和治理進程的有效途徑。

原則11
各國應實行有效的環境法律。環境標準﹑管理目標和工作重點應正確反映其應用的環境與發展條件。對一些國家適用的標準對其他國家可能完全不適用,甚至會引起始料不及的經濟和社會代價,對於發展中國家尤其如此。

原則12
各國應通力合作,創建一個能夠導致所有國家的經濟成長和可持續發展的,相互支持的,開放式的國際經濟體系,以便更好地處理環境惡化問題。貿易政策中出於環境目的的規定,不應含有用來制約國際貿易的專斷的或不公正的待遇差別,或是變相的限制條款。應避免進口國為解決其管轄範圍外的環境問題所採取的單方面行動。涉及跨國或全球性環境問題的防治措施應盡可能取得國際公認。

原則13
各國應制定國家法,規定如何對污染和其他環境損害的受害者承擔責任和進行補償。他們還應共同努力,盡快地、更加堅決地制定國際法,規定如何就國家管轄或控制範圍內活動的環境損害對其管轄外地區造成的不良影響承擔責任和進行補償。

原則14
各國應有效地配合,限制或防止向其他國家輸送任何能導致嚴重環境惡化或對人類健康有害的活動和物資。

原則15
為了保護環境,各國應根據自己的能力採取預防措施。不應以缺乏科學確定性為由,對可能發生的嚴重或不可挽回的損害,拖延採用成本效益高的預防措施來防止環境惡化。

原則16
國家當局應努力促進環境成本國際化和經濟手段的採用,考慮原則上應由污染者承擔污染造成的費用,對公眾利益給以應有的注意,同時不誤導國際貿易與投資。

原則17
環境影響評定作為一種國家性手段,應施行於可能具有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活動,其決定權由國家有關當局掌握。

原則18
若一個國家發生任何可能對其他國家的環境產生突然性有害後果的自然災害或緊急情況,應立即向這些國家通報。國際社會應盡一切努力對他們提供幫助。

原則19
各國應當在事先及時就可能具有重大不良跨國環境後果的活動,向可能受到影響的國家通報並提供有關訊息,應當及早以誠摯的態度與他們進行磋商。

原則20
婦女在環境管理與發展事務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她們的充分參與對於實現可持續展是至關重要的。

原則21
應當激發世界青年的創造性、理想與熱情,以結成全球性伴關係,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並保証全人類更加美好的未來。

原則22
土著居民及其社區,以及地方社區,由於掌握有關的經驗和正確的傳統作法,在環境管環與發展事務中具有重要作用。各國都應當承認並充分尊重他們的地位、文化和利益,同時使他們能夠有效地參與到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事業中來。

原則23
被壓迫、統治和占領區人民的環境與資源應當受到保護。

原則24
戰爭對可持續發展有必然的損害性。因此各國在發生武裝衝突時應尊重國際法,對環境提供保護,並為未來的發展進行必要的合作。

原則25
和平、發展與環境保護三者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

原則26
各國應根據聯合國憲章,通過適當方式和平地解決他們之間的環境爭端。

原則27
各國和人民應當以誠摯的態度和合作精神,共同努力實現本宣言中提出的各項原則,並進一步制定有關的國際法,以適應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B. 國際商會(ICC)可持續發展商務憲章

1. 公司優先事項
承認環境管理為公司最優先事項之一,並為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決定性因素﹔在正確的環境理念指導下確定其運行方針、程序和操作。

2. 一體化的管理
將這些方針、程序和操作作為其所有職能的基本管理要素,充分納入各項經營活動。

3. 改進過程
以法律規定為出發點,根據技術發展、科學理解、消費者需求和社會的期望,不斷對方針、程序和環境表現(行為)進行改進﹔採用共同的國際環境準則。

4. 員工教育
對員工進行教育、培訓和激勵,使他們以對環境負責的態度從事工作。

5. 先期評定
在開始一項新的活動或項目、設施關閉或撤离現場之前,對環境影響進行評定。

6. 產品與服務
開發與提供無不良環境影響、使用安全、能有效利用能源和自然資源、以及能夠再循環、重複利用或安全處置的產品或服務。

7. 對顧客的忠告
就產品的安全使用、運輸、貯存和處置,向顧客、分銷商及公眾提供忠告,必要時提供教育。以上作法也適用于所提供的服務。

8. 設施與運行
在開發、設計與運行設施和運行活動時,注意能源和材料的有效利用、可更新資源的可持續性使用、有害環境影響和廢物生成的最小化和對殘留廢物的安全負責的處置。

9. 研究
開展與支持對與本企業有關的原材料、產品、過程、泄放、廢物的有害環境影響及其最小化方法的研究。

10. 預防方法
根據掌握的科學技術知識,改進產品的生產、營銷或使用,服務提供和工作運行,以防止造成嚴重的或不可挽回的環境惡化。

11. 承包方和供方
促進代表本企業工作的承包方接受這些原則,鼓勵、必要時要求他們改進操作,以便和本企業保持一致﹔鼓勵供方更多地接受這些原則。

12. 應急准備
對可能發生的重大危害,會同搶險部門、有關當局和當地社區,制定應急計劃,其中應考慮到可能的跨國影響。

13. 技術流通
促進有益於環境的技術和管理方法在工業部門和公共領域的流通。

14. 社會貢獻
為有助於增進環境意識和環境保護的公共政策制定、商務活動、政府及政府間計劃、教育行動作出貢獻。

15. 對關切持開誠態度
與員工和大眾培養開誠並進行對話,並對他們面對運作、產品、廢物或服務等潛在危險與影響(包括具有跨國性或全球性者)的關切,予以預估與回應。

16. 執行及報告
評估環境成效,依照公司要求、法律規定與這些原則,舉行定期之環境監測及評估,並定期向董事會、股東、員工、相關單位及大眾提供適當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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