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機制是協助制訂決策的工具。公眾對執行環評建議及結論均有合理期望。
環境許可證
根據環評條例,任何人士如欲完成建造、動工建造或營辦列於附表 2 第 I 部的指定工程項目,或解除運作列於附表 2 第 II 部的指定工程項目,均應以規定形式向環境保護署署長提出申請。
署長會按環評條例第 10(2) 條作出決定。
如欲了解環境許可證上可能註明的更多有關事宜,請按這裡。
要更靈活地執行緩解措施,工程項目倡議人尤須慎加審閱環評結果、建議、結論及執行緩解措施時間表。此外,倡議人須審核自己能執行所有建議,而這些承諾均須肯定兼清楚,足以適時、妥善及靈活地履行。
環評條例指南第 3/2002 號《環評報告建議的緩解措施的靈活程度及執行範圍》,就評估環評報告建議的環境緩解措施的方法提供指導原則。該指南並建議一些方法,讓工程項目倡議人作考慮以靈活執行緩解措施。如想閱覽有關指南,請按這裡。
一些具體說明如下:
什麼是環境監察及審核(「環監」)計劃?
有關環境監察及審核的常見問題:
1. 什麼是環監?
有關工作包括下列兩個部分:
「環境監察」即核實緩解措施的預期或成效。
「環境審核」包括規定遵守情況及工程項目完工後的計劃,即檢討環境監察數據、評估守規情況,以及確定是否需要進行補救工程。
要知道在設計、建造或營辦期間的環監程序,請按這裡。
2. 所有工程項目都需要環監嗎?
技術備忘錄第 8.3 條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必須全面進行環監。
3. 工程項目的各個階段都需要環監嗎?
環監是貫穿整個工程項目的活躍過程。
環監工作須靈活適應工程項目情況的轉變,例如當工程進度放緩時減少或終止監察工作。
因此,有需要跟涉及工程的各有關人士保持對話及回應。
一般而言,環監計劃須在環監手冊內清楚列明,包括:
- 技術規定(監測參數、次數、設備及地點)
- 實地審核的次數和規定
- 匯報規定
- 投訴調查程序
- 事件行動計劃
- 環境小組的組織及架構
- 各有關人士與環保署之間的管理及匯報關係
環監計劃的主要元素包括:
- 基線監察數據
- 影響 / 守規情況監察計劃
- 行動 / 限制及事件 / 行動計劃
- 匯報流程
- 執行機制
想知更多關於環監計劃的資料以開發工程項目,請按這裡。
以下乃涉及環監計劃最具代表性的各有關方面,他們是:
- 環保署
- 工程項目倡議人
- 獨立環境查核人
- 承辦商
- 環境小組
當中的環監計劃管理組織為何?
關於管理承辦商的提示
- 透過合約管理進行財政獎勵 / 調控
- 建立伙伴關係
- 與獨立環境小組組長及獨立環境查核人緊密合作
- 積極進取的駐工地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