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多機構提出的一個相同要求是遵守環環境法例,其他範圍則有不同程度的雷同情況,詳情如下。
3.2
公務工程及相關部門
政府工程和建築相關部門向其承建商提出了廣泛的環保要求,這些要求針對公務工程項目的設計和施工兩方面,一般來說,要求或鼓勵承建商及供應商在合約文件和規定中加插環保的設計,如採用環保建築物料及安裝節能的樓宇設備。越來越多的部門亦鼓勵採用建築技術如預製組件、模板、滑模等。大多數部門要求實施建築工地的環境管理,從而將施工活動對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減至最低。除了要求遵守所有有關環境法例及規例之外,也要求承建商採取其他控制措施,例如「運載記錄制度」、「廢物管理計劃」、「工地清潔獎勵計劃」等。
據觀察所見,這些部門將管理承建商的環境表現,例如管理工地的環境事宜,鼓勵及監測最佳環保措施及良好的工地管理,視為重要的使命和部門考慮重點,。他們大多要求總承建商具有良好的環境表現,包括對噪音、水質、空氣及廢物污染採取充分的預防措施,並遵守環境法例,環境表現包括過去的(作為投標評估用途),以及在現行的項目當中。於公共房屋合約內要求承建商按香港建築環境評估法 [1] 為工程項目進行評估的需求日益增加。
目前,只有環保署要求就廢物管理設備的設計、建造及運作而推行符合ISO 14001環境管理體系。自2000年起,環保署要求承建商自工程開始起,實施一個合乎ISO1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並於指定的期間內取得ISO 14001的認證。同時亦要求承建商進行環境監測,並分配一部份的合約金額作為遵守環保規例的費用。
3.3
私營發展商及公用事務公司
根據調查顯示,私營發展商通常在他們的標書中訂明環境要求,作為對承建商的第一項環境控制。大部份公司亦向總承建商發出環保和設計的指引,要求採用各種最佳環保措施,大部分針對符合空氣、水質、噪音及廢物管理的法例要求。 最近有部份私營發展商開始引進實施廢物管理計劃、環境管理計劃,以及聘用獨立的環境審查員。而許多私營發展商更要求他們的工程項目需要接受香港建築環境評估法的評估及認證。
調查亦顯示,公用事務公司要求其建築物承建商在廢物轉運站、變壓站及管道網絡等項目上,遵守所有有關的環境法例。在特殊的情況下,如消減石棉,已被納入標書文件中。公用事務公司如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更表示,他們建議其二判及供應商採用更多環保物料及透過回收可循環廢料盡量減少產生廢物。有些公司更就指定項目(如海底電纜工程承建工程),提出了更嚴格的環境要求,例如推行環境管理計劃。
3.4
總承建商
根據一般建造業的運作模式:客戶/設計者 - 總承建商 - 總聯絡員 - 二判 (服務/物料供應商),總承建商與客戶以至其二判在溝通環境要求上扮演重要的角色。總承建商通常會向他們的二判發出環保指引,這將成為其環境要求的基礎。這些指引規定二判在工地施工時應該依從、採用最佳環保措施,主要集中於遵守有關空氣、水質、噪音及廢物管理的法例,或者客戶如政府決策局、政府部門及私營發展商提出的環境考慮因素。
大多數總承建商看來對工程項目和工地運作掌有全部的控制權,而二判在環境保護的事宜上是扮演較輕的角色(例如參與培訓及教育方案),因為二判通常只會提供工人及設備予總承建商而沒有直接參予建築工程項目上的環境管理事項。因此,客戶的環保要求很大程度上已由總承建商一力承擔,很少轉嫁給第二或三層的供應鏈上。沒有例子顯示總承建商要求其二判推行環境管理體系。然而,總承建商均希望其二判或三判能改善其環境表現,以確保工地達至環保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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