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條例》
總論
《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旨在訂出法定的管制規例,以限制及減少環境噪音所造成的滋擾。
該條例及附屬規例的細則可從律政司網站內的「雙語法例資料系統」找到,網址是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噪音管制條例》管制下列類別的噪音:
- 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所發出的噪音(通常指鄰近環境的一般噪音);
- 建築活動(包括打樁)發出的噪音;
- 從住用處所、公眾地方或建築地盤以外地方發出的噪音
(例如,工業或商業處所發出的噪音); - 侵擾者警報系統發出的噪音(安裝在任何處所內或車輛內的系統);
- 個別機器或設備發出的噪音(即條例所指的發出噪音的產品,
例如由手提破碎機及空氣壓縮機發出的噪音);及 - 汽車發出的噪音(汽車發出的噪音須符合國際標準,才可在香港作首次登記)。
政府可根據《噪音管制條例》制訂規例及技術備忘錄,以詳細訂明管制準則、量度程序及其他技術細節。條例由環境保護署署長(獲委任為噪音管制監督)及香港警務處共同執行。
下列各類噪音由其他法例管制:
現將條例各項主要規定撮述如下。標題後括弧內的數字為條例有關條款的條次。
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包括源自住用處所內的電視機、冷氣機或狗隻等的噪音,以及源自公眾地方的收音機、小販或揚聲器等的噪音。這類噪音統稱為鄰舍噪音。
以下圖片為住宅樓宇及公眾地方發出噪音的例子:
[住宅樓宇發出噪音的例子的圖片(例如:電視機、冷氣機或狗隻)]
[住宅樓宇發出噪音的例子的圖片(例如:收音機、卡拉OK)]
[圖片顯示住宅樓宇發出噪音的例子(例如:搓麻將)]
[公眾地方發出噪音的例子的圖片(例如:揚聲器)]
[公眾地方發出噪音的例子的圖片(例如:小販)]
第4及5條的規定均由1989年11月1日開始生效。
條例第4條為一般規定,用以管制在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或在公眾假期發出而屬這類性質的擾人噪音。
條例第5條賦權當局管制於日間或夜間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內發出的某些噪音。這類噪音源包括動物、雀鳥、樂器、揚聲器、遊戲、經營生意或業務和冷氣機等噪音。
「住用處所」一詞指獨立住所或住戶單位,而並非指整幢大廈,因大廈可能商住兩用,低層甚至可能作為工業用途。大廈非住宅部分發出的噪音受條例第13條管制。
條例第4及5條所管制的噪音來源,因有其特性,故不適宜用具體確定的可接受噪音聲級或量度程序來評估其程度。一如其他國家,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是由警方在接到投訴後,根據當時情況,以合理的取向進行管制。
條例將建築工程分為兩類,並透過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的制度來管制(a)一般建築工程(例如挖土、裝修及道路工程);及(b)撞擊式打樁工程(例如使用油壓錘或吊錘)。
下圖為進行中的打樁工程:
[打樁工程的相片]
下圖顯示屬建築工程的道路工程:
[常見一般建築工程如道路工程的相片]
這兩類工程噪音均透過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的制度來管制,詳情如下。
除非已取得有效的建築噪音許可證,否則不得在限制時間內,即晚上七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或在公眾假期(包括星期日)任何時間使用機動設備進行一般建築工程。
於限制時間內,在指定範圍使用指明機動設備(例如手提破碎機及泥頭車)及∕或進行指明建築工程(例如搭建或拆除模殼或錘打)均須受到更嚴格的管制。機動設備的噪音同樣以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的制度來管制。指定範圍指人口稠密的已建區,由《噪音管制(建築工程指定範圍)公告》界定。
條例禁止在晚上七時至翌日上午七時,以及在假日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如須於核准時間內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必須事先取得由環保署簽發的建築噪音許可證。核准時間通常於平日的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不包括公眾假期及星期日。建築噪音許可證通常批准3、5或12小時的核准時間,視乎噪音感應強地方的情況而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當局禁止在布滿噪音感應強地方的已建區內使用高噪音的柴油錘及蒸汽錘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
下表簡介各種建築工程噪音於不同時段的法定管制:
[圖表:不同時段進行各種建築工程噪音的管制]
如欲就該兩類工程申請建築噪音許可證,必須以訂明格式向噪音管制監督提出,並須附上支付訂明費用的支票。監督在考慮一般建築工程及撞擊式打樁工程的申請時,將會依據下列技術備忘錄內載的評估程序,評估有關設備對噪音感應強地方(例如住用處所)所造成的影響:
(甲) | 《管制撞擊式打樁工程噪音技術備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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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管制建築工程噪音(撞擊式打樁除外)
技術備忘錄》;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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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管制指定範圍的建築工程噪音技術備忘錄》。 |
下圖顯示上述三份技術備忘錄的封面:
如環保署確信納產生的噪音符合上述技術備忘錄的規定,便會簽發附有適當條件的建築噪音許可證。
如對用以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的建築噪音許可證的條件不滿,可提出上訴。(按此處可瀏覽上訴機制的詳情)
從住用處所、公眾地方或建築地盤以外地方發出的噪音(第13條)
這種噪音亦稱為工商業噪音,例如從工廠、食肆通風系統、車房維修汽車工作發出的噪音。
下圖展示一些工商業噪音的例子:
[工商業噪音例子的相片]
[工商業噪音例子的相片]
工業、商業、貿易或營業處所等地方發出的噪音,會透過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來管制。倘監督認為這些地方所發出的噪音屬下列性質,會向處所業主或佔用人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
- 不符合《管制非住用處所、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噪音技術備忘錄》訂明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技術準則;
- 對在(a)段所述技術備忘錄訂為噪音感應強地方的任何人(但不包括身在發出噪音地方的人士)構成滋擾;或
- 不符合任何將制訂的規例的標準或限度。
下圖為《管制非住用處所、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噪音技術備忘錄》的封面,請按一下封面瀏覽詳細內容。
[管制非住用處所、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噪音技術備忘錄的圖片]
消減噪音通知書可規定業主或佔用人在指定日期前把噪音減低至規定的程度。違反通知書的規定者,即屬犯罪。上訴機制的詳情隨後闡述。如即欲瀏覽,請按此處。
條例並無規定各行業必須即時把噪音水平減至可接受的噪音聲級,但必須於消減噪音通知書訂明的日期前,將噪音水平減至可接受的噪音聲級或更低水平。環保署一般祇會在接市民投訴時並於查明確鑿下,方會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繼而令有關人士遵守該項「可接受的噪音聲級」的規定。
以下的漫畫展示汽車防盜系統的噪音滋擾。
[圖片顯示汽車防盜系統噪音的滋擾]
店鋪等處所安裝的防盜裝置所發出的噪音同樣擾人。
第13A及13B條規定:安裝在任何處所內及車輛內的侵擾者警報系統,在觸發後不得響鬧分別超過15分鐘和5分鐘。此外,車輛的警報器必須在受到干擾時才可響鬧。控制人或登記車主必須確保其系統符合有關要求。
條例第14至17條訂明,凡製造、進口、售賣或租賃指定產品準備供在本港使用,但產品並不符合規例所訂的噪音標準,即屬犯罪,使用這類產品亦屬違法。
現時,《噪音管制(手提撞擊式破碎機)規例》及《噪音管制(空氣壓縮機)規例》訂明,只有符合噪音標準的設備,方可獲准輸入、製造或供應給本港使用。此外,有關設備在使用前必須貼上噪音標籤。
如欲申請上述標籤,必須以訂明的格式向環保署提出,並須附上支付所需費用的支票。若環保署信納有關設備的噪音合乎標準,便會簽發噪音標籤。這制度實際上可逐步取締多類噪音特高的設備,並可把地盤造成的噪音滋擾減至最低。
以下圖片為兩張噪音標籤,一張屬於一部手提氣動破碎機,另一張則屬於一部空氣壓縮機。
[圖片:噪音標籤 - 手提撞擊式破碎機]
[圖片:噪音標籤 - 空氣壓縮機]
汽車(包括電單車)發出的噪音須受管制,必須符合指定的噪音標準才可獲登記。
根據條例第27條制定的《噪音管制(汽車)規例》,訂有條文管制汽車機器發出的噪音。政府會繼續跟隨歐洲聯盟等其他已發展地方,收緊噪音標準。
為確保條例公平合理地實施,條例賦予法定上訴權,俾在不滿監督的決定或規定時,提出上訴。有關人士可就監督下述方面的決定或規定提出上訴:
(甲) | 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的建築噪音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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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消減噪音通知書;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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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測試產品的通知書。 |
上訴委員會可確定、推翻或修改監督的決定或規定,並可在適當的情況下判付因上訴而引致的訴訟費。如就消減噪音通知書提出上訴,該通知書的條文一般須緩延執行,直至上訴有結果為止。
上訴委員會的主席及成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無論何時,上訴委員會均不得由公職人員佔過半數席位。
罰則
觸犯條例者可被判下列最高罰款:
[各項條款最高罰款額的摘要]
根據《噪音管制條例》採取的執法行動及檢控數字
請按此處瀏覽執法行動統計數字。請按此處瀏覽環保檢控統計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