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空气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尘埃)规例规定的建造工程通知 :
根据空气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尘埃)规例规定,如欲进行任何一类在建造工地上进行的的应呈报工程,在开展工程前必须通知环境保护署;再者若拟更改有关已通知环境保护署的通知中提供的详情,必须于事前通知环境保护署有关拟作更改的细则:
应呈报工程包括以下任何一类:
a) 平整工地;
b) 填海;
c) 拆卸建筑物;
d) 在隧道的通往露天地方的任何出口100米以内的部分中进行的工程;
e) 建筑物的地基建造工程;
f) 建筑物的上盖建造工程;或
g) 道路建造工程。
怎样递交通知书:
i) 递交通知书是免费的。如拟作有关的应呈报工程必须于开展前通知环保署。如拟更改已递交环境保护署的通知中提供的详情,必须于事前以通知书通知环境保护署有关拟作更改的细则。
ii) 通知书要用指定的表格及请递交到环保署顾客服务枱,通知表格也可以向这些办事处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