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
《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主要的目的,是通过许可证制度,规管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有潜在危害或不良影响的非除害剂有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制造和使用,包括受《斯德哥尔摩公约》和《鹿特丹公约》规管的化学品。
填写申请许可证之指引如下:
除了《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的许可证之外,每批进入或离开本港之受管制化学品亦须领有根据《进出口条例》发出的进口或出口许可证。以上进口或出口许可证规定亦适用于属转运的受管制化学品,但过境则不适用。该等许可证由工业贸易署署长授权环保署发出。
请下载及参阅「《进出口条例》(第60章)申请受管制化学品进口/出口许可证指引」。
申请人可透过「贸易单一窗口」以电子方式申请《进出口条例》进口或出口许可证。有关详情,请浏览https://www.tradesinglewindow.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