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海上倾卸挖出泥土的活动:
在海上倾卸挖出的泥土,受海上倾倒物料条例的许可证制度管制。有意在海上卸泥的人士,必须先向环保署署长申领许可证。当局已指定若干卸泥场,专供海上卸泥之用。所有海上倾卸活动,必须在该等指定地点进行,并按照海上倾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
申请办法:
《海上倾倒物料条例》条例指南第1/2024号与落实执行《1972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96议定书》有关。申请人必须注意,本指南内所陈述的考虑,适用于递交根据《海上倾倒物料条例》要求发出牌照的申请。
除此之外,申请人亦必须注意,工程项目如涉及在海上倾卸挖出的泥土,则在提交申请前,申请人须确保工程的倡议人已符合最新版的土木工程管理手册第4章第4.2.1节「疏浚/挖掘沉积物的管理事宜」(只提供英文版),或「行政指引-卸置疏浚/挖掘出來的沉积物的管理架构」(只提供英文版) 所载列关于疏浚沉积物的测试及倾卸量分布的规定。此举可避免申请遇到不必要的拖延。
申请许可证,可填交环保署第114a号标准申请表格(根据海上倾倒物料条例申请海上倾倒许可证)。申请表须连同指定的申请费一并递交。如果同一项工程所产生的沉积物涉及不同类别的弃置方式,应分开提交申请。申请表和其他相关的文件应交回环保署顾客服务台或经网上递交申请。申请人可于环保署顾客服务台以划线支票(支付抬头请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转数快」缴付申请费。如在网上递交申请,申请人可以信用卡或「缴费灵」缴款。申请人或需要提交进一步的资料,例如图则、倾倒物料的方法以及可证实申请内容和相关资料的确认信。
如欲在香港境外倾倒物料,申请人需额外填写环保署第114a-1号标准申请表格(根据海上倾倒物料条例申请海上倾倒许可证装载物料在香港水域以外及/或从本港船只上倾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