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压缩机及手提撞击式破碎机的噪音标签:
噪音管制(手提撞击式破碎机)及(空气压缩机)规例(规例)限制小型建筑设备的噪音。重量超过10千克的手提撞击式破碎机及压力不少于500千帕斯卡的空气压缩机,必须符合法定的噪音标准,并须贴上噪音标签,方可使用。
申请办法:
申请噪音标签,必须提交噪音管制条例订定的表格1,并且夹附:
i) |
证明文件,证明有关设备符合与该规例所列明的标准大致相同的标准,或比该规例所列明的标准更严格的标准,例如欧盟指令《2000/14/EC》的欧盟委员会符合宣告书及其相关文件;或
香港声学学会有限公司(HKIOA)的正式会员、香港合资格环保专业人员学会有限公司(HKIQEP)的专业会员或《工程师注册条例》(第409章)所指属于屋宇设备、环境或机械界别的注册工程师所签发的噪音测试报告,以证明有关设备符合噪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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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简介个别设备的小册子/手册(如可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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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其他相关的资料,例如设备的制造日期;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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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每个标签的订明申请费用 - 须于顾客服务台递交申请时以现金、支票、易办事或转数快支付,或于网上申请时以信用卡、缴费灵或转数快支付。支票须加划线并注明支付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申请费概不发还。 |
申请必须送交环保署顾客服务台或经网上递交。有关申请噪音标签的详情,请参阅环保署「手提撞击式破碎机及空气压缩机的噪音管制」的资料单张。
备注:
1. 由 2024年4月28日起,空气压缩机及手提撞击式破碎机必须遵守下述噪音标准,有关标准将不适用于已获发噪音标签的设备:
手提撞击式破碎机 |
空气压缩机 |
重量 (以公斤为单位) ("m") |
最高的声功率级, 分贝(A) |
摩托功率 (以千瓦为单位) ("P") |
最高的声功率级, 分贝(A) |
10 < m <= 15 |
105 |
P <= 15 |
97 |
15 < m < 30 |
92 + 11 log m* |
15 < P < 350 |
95 + 2 log P* |
m >= 30 |
94 + 11 log m* |
P >= 350 |
102 |
*须按四舍五入原则调整至最接近的整数
2. 由2016年4月1日起,空气压缩机及手提撞击式破碎机亦已列入「优质机动设备」(QPME)标签制度下的机动设备名单。
申请人为空气压缩机或手提撞击式破碎机申请噪音标签时,可同时办理「优质机动设备」标签的申请。
如欲了解更多详情,请浏览「优质机动设备」相关网页:
http://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noise/qpme/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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