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建筑噪音许可证」
监督以订明表格签发的「建筑噪音许可证」,可以加上监督认为合适的条款,例如建筑地盘内准许使用的「指定机动设备」和准许进行的「订明建筑工程」、「建筑噪音许可证」有效期间内的操作时间、「建筑噪音许可证」的生效及届满日期、于指定位置在指定时间内的最高噪音声级及必须采用的控制噪音特别措施。
监督在签发「建筑噪音许可证」时,可决定首次签发许可证的适当有效期,并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或后续期,更可视乎情况需要而决定新的有效期,及更改原来的条款或附加新条款。
倘建筑工程于下列楼宇进行,监督可鉴于工程发出的噪音,主要会透过楼宇的结构传出,对「噪音感应强的地方」造成噪音影响,而拒绝签发「建筑噪音许可证」:
(甲) |
「噪音感应强的地方」,在拟进行建筑工程期间,是全部或局部作预期的用途使用;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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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毗邻的楼宇是「噪音感应强的地方」。 |
尽管上文第2段及附件A详列有关程序及指引,监督在依据条例第8及8A条的规定考虑是否批准「建筑噪音许可证」续期时,可在衡量收到的投诉及有关因素下,增添条款或拒予续期。
为利便施行管制起见,监督可在所有「建筑噪音许可证」内附加条款,订明申请「建筑噪音许可证」人士在地盘内使用核准的「指定机动设备」时,须在有关设备的当眼处张贴标签,清楚写上附件A表A.3内载的适当辨认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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