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 「可接受的噪音声级」 「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窗户或通风设施 「可接受的噪音声级」(分贝(A)) (i)「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或部分「噪音感应强的地方」) 无窗户或其他洞口 100 (ii) 「噪音感应强的地方」设有中央空气调节系统 90 (iii)「噪音感应强的地方」设有窗户或其他洞口但无中央空气调节系统 85 遇到「噪音感应强的地方」属医院、诊所、教育院校、法院或监督认为对噪音感应特别强的其他地方,则应从上表所定的「可接受的噪音声级」减去10分贝(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