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B — |
涉及使用柴油锤、气动锤及/或蒸气锤的打桩工程的准予作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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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适用于直至98年3月31日止进行的撞击式打桩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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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正的噪音声」超逾「可接受的噪音声级」的量值 |
在非公众假期的任何
一日的准予作业时间 |
多于10分贝(A) |
0800时至0900时及1230时至1330时及1700时至1800时 |
多于0分贝(A)但不多于10分贝(A) |
0800时至0930时及1200时至1400时及1630时至1800时 |
等于或少于0分贝(A) |
0700时至1900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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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适用于由98年4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进行的撞击式打桩工程(第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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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正的噪音声」超逾「可接受的噪音声级」的量值 |
在非公众假期的任何
一日的准予作业时间 |
多于20分贝(A) |
无 |
多于10分贝(A)但不多于20分贝(A) |
0800时至0900时及1230时至1330时及1700时至1800时 |
多于0分贝(A)但不多于10分贝(A) |
0800时至0930时及1200时至1400时及1630时至1800时 |
等于或少于0分贝(A) |
0700时至1900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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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适用于由98年10月1日起至99年3月31日止进行的撞击式打桩工程(第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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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正的噪音声」超逾「可接受的噪音声级」的量值 |
在非公众假期的任何
一日的准予作业时间 |
多于10分贝(A) |
无 |
多于0分贝(A) 但不多于10分贝(A) |
0800时至0930时及1200时至1400时及1630时至1800时 |
等于或少于0分贝(A) |
0700时至1900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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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适用于由99年4月1日起至99年9月30日止进行的撞击式打桩工程(第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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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正的噪音声」超逾「可接受的噪音声级」的量值 |
在非公众假期的任何
一日的准予作业时间 |
多于0分贝(A) |
无 |
等于或少于0分贝(A) |
0700时至1900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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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适用于由99年10月1日或以后进行的撞击式打桩工程(第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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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正的噪音声」超逾「可接受的噪音声级」的量值 |
在非公众假期的任何
一日的准予作业时间 |
多于-10分贝(A) |
无 |
等于或少于-10分贝(A) |
0700时至1900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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