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物进出口管制
常见问题
问1 香港是否禁止所有废物的进出口活动?
答: 在香港,废物的进出口活动是受《废物处置条例》许可证制度管制。有意进出口废物的人士应在装运离开出口地前确保装运符合《废物处置条例》及《巴塞尔公约》,详情可参閲环保署发出的相关指引。而且,《巴塞尔禁令》禁止从已发展国家输出有害废物到香港。
问2 可否在香港转口有害废物或其他受《巴塞尔公约》管制的废物?
答: 经香港转口有害废物或其他受《巴塞尔公约》管制的废物往其他地区前,负责人须事先根据《巴塞尔公约》获得环保署的过境同意。出口地当局须按《巴塞尔公约》要求,禁止未事先获过境地(即香港)及进口地同意的装运离开出口地,否则属《巴塞尔公约》定义下的非法运输。根据《巴塞尔公约》,属非法运输的受管制废物会被退回来源地。
一般而言,环保署只会考虑向出口地主管当局发出有条件的过境同意,相关条件包括禁止装运于香港境内进行装卸活动 (即废物需从入境的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出境的运输工具)或其他避免废物滞留在港的措施。
问3 在香港的废物进出口管制制度下,有何行为可构成犯法?有关罪行的最高罚则如何?
答: 根据《废物处置条例》,任何人士在没有有效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口或出口受管制废物,即属违法。初犯者最高可被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再犯者最高可被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两年。此外,非法进口的废物会被退回来源地,有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问4 根据现行法例,可以进口废物到香港弃置吗?
答: 现行法例不容许进口废物到香港弃置,初犯者最高可被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如属再犯最高可被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两年。此外,非法进口的废物会被退回来源地,费用由违法者/相关单位承担。
进口货运在抵达香港时,货主有时会发现货物已损坏或货不对办,无法用作原来的用途,这些进口废物亦被禁止在香港弃置,并应尽快退回出口地。
问5 如何申请废物进出口许可证?
答: 申请许可证的人士应填妥有关的申请表格,连同所需的文件和订明费用交回环保署。订明费用是用作处理许可证的申请,所缴费用将不予发还。许可证可分为一次装运及多次装运两种,而所订明的费用亦不同。多次装运许可证的最长有效期为一年。申请许可证的表格及「填写许可证申请表须知」可在本署网页下载。
问6 废物进出口许可证的申请费用是多少?
答: 订明费用是用作处理许可证的申请,所缴费用将不予发还。现时,一次装运和多次装运许可证的订明费用分别为11,595元和18,430元。
问7 是否所有许可证申请都会获得批准?
答: 环保署会根据《废物处置条例》处理许可证申请,并可有条件或无条件地发出,或拒绝发出许可证。如拒绝签发,环保署会将理由通知申请人。
获得批准的废物装运,有关的许可证会夹附条款及条件,以确保废物以符合环境卫生的方式处理。例如,任何装运如未能依原来计划完成,许可证持有人须将有关废物运返来源地。
问8 控制有害废物越境转移的《巴塞尔公约》是否适用于香港?
答: 中国是《巴塞尔公约》缔约国之一,该公约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环保署为香港的主管当局,负责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对受管制废物的进口、出口及转口活动的管制。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亦与中国内地于2000年签署备忘录,该文件于2007年更新及改称为《内地与香港特区两地间废物转移管制合作安排》,要求两地之间或经内地或香港港口出口到海外的受管制废物移运,须遵从事先知会及允许机制。
问9 根据《巴塞尔公约》,谁是香港接收受管制废物越境转移通知书的主管当局?
答: 环境保护署是香港就该公约的主管当局。相关废物越境转移通知书可提交到以下地址,或以电邮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环境保护署
环保法规管理科
总区办事处
地址:中国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0号修顿中心28楼
电话:(852) 2755 5462
问10 什么是《巴塞尔禁令》?香港有否实施此禁令?
答: 从已发展国家装运有害废物至发展中国家会构成很高的环境污染风险,因为废物很有可能不会以合符环境卫生的方式管理。因此,《巴塞尔公约》缔约国在一九九五年召开的第三次缔约国会议上,通过修订《巴塞尔公约》,禁止从已发展国家(列于公约附件VII)输出有害废物至发展中国家(未有列于附件VII者),该修正案亦称《巴塞尔禁令》。
《巴塞尔禁令》已于二零零六年四月正式纳入《废物处置条例》,成为法例。环保署作为管制当局,不会发出允许从已发展国家(见《废物处置条例》附表9)进口有害废物(见《废物处置条例》附表7)到香港的许可证。
问11 环保署会否批准香港与非《巴塞尔公约》缔约国之间的受管制废物装运?
答: 《巴塞尔公约》禁止各缔约国成员与非缔约国之间移运任何受管制废物,除非另有签订双边、多边或地区协议。现时并没有任何适用于香港的相关协议,环保署不会考虑香港与任何非《巴塞尔公约》缔约国之间的任何受管制废物移运的申请。
问12 就废物进出口而言,哪些废物被定为受管制废物?
答: 受管制废物包括有害废物(例如废电池、废油、化学废物以及其他《废物处置条例》附表7所指明的废物)、电器废物(即遭扔弃的空调机、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电脑、列印机、扫描器及显示器)及容器废物(即已遭扔弃的玻璃容器)(此管制将于2023年5月1日起生效)。此外,加强 废纸及废塑胶进出口管制均已实施,有关管制请参阅环保署网站。至于其他《废物处置条例》附表6所指明的无害回收物料,如该等废物属受污染,或进出口的目的不是作再加工、循环再造、回收或再使用的用途,亦属受管制废物。
问13 我可否进口/出口/经香港转口废塑胶?
答: 由2021年1月1日起,环保署已加强废塑胶进出口的管制措施。任何人士在进出口「受管制废塑胶」前,必须向环保署申领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或同意书;经香港转口「受管制废塑胶」,则须事先向环保署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备案,以便署方应出口国的要求,适时回应是否同意有关过境安排。
另一方面,任何人士在进出口或在香港转口「非受管制废塑胶」前,则必须事先向环保署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备案,以证明该等废塑胶符合不受《废物处置条例》许可证制度监管的要求。有关详细指引、申报表及各项所需文件范本已上载至环保署的网站。
问14 我可否进口/出口/经香港转口废纸?
答: 鉴于香港现时没有可以接收进口废纸的循环再造设施,一般而言,除经香港转口废纸到外地作循环再造外,所有废纸均不得进口香港。
任何人士从香港出口废纸或经香港转口废纸前,必须事先向环保署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备案,以证明该装运符合《废物处置条例》的要求,并已获得进口地当局发出的进口许可或相等确认。有关详细指引、申报表及各项所需文件范本已上载至环保署的网站。
问15 如我察觉有非法废物装运进出口香港,我可如何联络环保署?
答: 任何人士如有非法废物进出口的情报,请立即致电(852)2755 5462、电邮enquiry@epd.gov.hk或以传真(852)2305 0453通知环保署。提供的资料,一概保密。多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