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物进出口管制
管制计划
内地与香港特区两地间废物转移管制合作安排
中国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正式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巴塞尔公约》便不再适用于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有害废物移运活动,因为这类活动是在同一国家境内进行。同时,香港与其他海外国家的废物移运活动则视为中国与海外国家之间的活动。
为使香港与内地之间的废物移运活动继续受到适当监管,中央政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香港特区环境保护署于二零零零年一月签署了一份备忘录。根据备忘录所订立的管制模式,除非事先获得两地主管当局(特区环境保护署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书面同意,否则任何人士不得在两地之间进行有害废物的移运活动。就此,香港与内地之间的废物移运活动继续受《废物处置条例》管制。
备忘录已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正名为《内地与香港特区两地间废物转移管制合作安排》(繁体/简体(Text Alternative))。同时备忘录亦作出增补修订,主要为废物出口往外地,而其航线须经停两地港口,订定相关的申请及批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