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物处置牌照
根据《废物处置条例》第16条及第21条至第23条的规定,处置电器废物(即空调机、电冰箱、洗衣机、抽湿机、乾衣机、电视机、电脑、列印机、扫描器及显示器)须受发牌管制。除若干例外情况,任何人贮存、处理、再加工或循环再造电器废物须先申领有废物处置牌照。除了其他要求,废物处置的运作必须达到《空气污染管制条例》、《水污染管制条例》及《噪音管制条例》所订明的全部限度、规定、质素标准及质素目标。而由废物处置的运作产生的任何泄出物或排出物不会或不可能会危害公众卫生、不会成为或不可能成为污染环境的根源,或对邻近地区的滋扰根源。申请人必须说明其涉及的处理工序(拆解、破碎、物料分类方法)及回收率,以让环保署作出评估。环保署于电器废物处置牌照申请指引、操作计划书撰写指引及于2017年给予业界的简介资料内有详细阐述了以上要求。
有关电器废物处置牌照申请的详细资料,请按此。
进出口许可证
《废物处置条例》第20A至20I条所定的废物进出口许可证管制与《巴塞尔公约》一致,并已于2018年12月31日扩展至覆盖受管制电器废物的进出口。加强入口管制,会防止其他地方的受管制电器废物运往香港弃置,以及避免拟转口的受管制电器废物最终滞留香港。关键要求包括进口香港的废物须按照香港法律并以合乎环境卫生的方式管理。发出进口许可证的先决条件是必须有持牌本地循环再造者负责妥善处理相关进口废物。根据《废物处置条例》,“如任何废物被管理或处置的方式,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足以保护人类健康及环境免受任何可能会由该等废物而导致的不良影响,则该等废物即为以合乎环境卫生的方式予以管理或处置”。这些要求已于废物进出口管制计划指南及2016年的委员会报告中详细阐述。
以较低的技术工序(即只进行预先处理和拆解)处理进口电器废物对环境的益处有限,但同时或会产生污染滋扰,并会增加本地的处置负担(例如更多的海外废物进入本港堆填区);因此,此类处置方式不被视作妥善处理,亦不被视作以合乎环境卫生的方式管理废物。再者,废物的跨境转移应尽量减少;电器废物如仅以可轻易在出口国进行的低技术工序处理,便不应进口电器废物到香港。另一方面,如进口电器废物到持牌设施以较复杂工序处置(即处理电器废物包含进阶的资源回收工序),且回收率能达最少90%,便属可考虑获准之列。无论如何,申请人必须提供进口电器废物的目的和处理进口电器废物的操作细节,并按要求提供充分的理据。
就出口电器废物而言,除非进口国和每个过境国的主管当局同意让该等电器废物进口或过境,以及申请已符合其他条件,否则本署不会发出许可证。此外,申请人亦应证明该等电器废物须在海外以香港未有提供的复杂工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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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废物处理的一般操作
低技术水平的工序—预先处理和拆解 | 较复杂工序—进阶资源回收工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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