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物处置(指定废物处置设施)规例》( 第354 章,附属法例 L)修订后的垃圾车设备规定 立法会已于2014年1月22日通过修订《废物处置(指定废物处置设施)规例》( 第354 章,附属法例 L) (「修订规例 」) ,修订规例中有关垃圾车设备的要求于2015年4月1日生效。有关设备要求的修订包括: 规定进入堆填区或废物转运站的压缩型垃圾车(如图一所示)必须配备构造合适及性能良好的(A)金属车斗尾盖及(B)污水收集缸。 环境保护署署长获授权检查在上述设施内或正进入/离开的车辆,以查核该车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如违反上述设备规定,有关车辆的司机或其雇主即属犯罪,可被罚款最高10万元。 图一 垃圾车一般为配备装卸设备的中型及重型货车,可把收集箱内的垃圾装上车,车尾设有压缩机可减少垃圾体积 有关修订规例中垃圾车设备的设计和构造,可参考以下《垃圾车的金属车斗尾盖及污水收集缸设计及构造指引》。 垃圾车的金属车斗尾盖及污水收集缸设计及构造指引 金属车斗尾盖 金属车斗尾盖必须密封垃圾车的垃圾斗及压缩机,以有效减少气味散播出外。 车斗尾盖必须由金属(例如铝或铝合金)制成,并有足够的厚度,适合用于垃圾收集工作的腐蚀性环境。 金属车斗尾盖的开关必须采用气动、液压或电动作为驱动系统。 如车尾顶部设有开口,须安装由耐用材料制成的遮档板,以有效将开口遮盖。 如因安全及减低噪音理由需在金属尾盖底部安装弹性胶条,弹性胶条不可高于18 厘米。 金属车斗尾盖不得遮挡或覆盖车顶警示灯。 如驾驶室内设有金属车斗尾盖控制器,该控制器只可用作打开尾盖,而不可用作关闭尾盖。 金属车斗尾盖表面必须防反光。 污水收集缸 污水收集缸必须能收集及储存从车身、压缩机及垃圾斗产生的废物污水。污水收集缸并须设有防止污水外溅挡板,避免污水在垃圾车泊车和行驶时从收集缸溅出。 污水收集缸的容量不得少于: a. 100公升 (垃圾车的许可车辆总重少于16公吨) b. 120公升 (垃圾车的许可车辆总重等于16公吨或以上,但少于24公吨) c. 150公升 (垃圾车的许可车辆总重等于24公吨或以上) 污水收集缸须以适当厚度及抗腐蚀性物料制成(例如镀锌铁或不锈钢),适合用于垃圾收集工作的腐蚀性环境。 污水收集缸不可有污水渗漏。收集缸旁边须设有清理门,以便进行内部清洁。清理门须装有稳固的密封设计(如胶边),以防止清理门关上后有污水渗漏。如收集缸设有阀门,阀门关上后不可有污水渗漏。